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监管中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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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豫政办[2011]143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1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制定的《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城镇水污染防治及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以及对其进行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城管、公用)部门(以下称污水处理运行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污水处理运行监督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考核制度,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法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作和水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运营管理的通知-豫建城[2011]45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运营管理的通知-豫建城[2011]45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运营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运营管理的通知(豫建城〔2011〕4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卫行业管理部门:城市生活垃圾产生的渗滤液及处理具有污染物浓度高,处理工艺复杂,要求运行管理技术水平高等特点。

目前,我省大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由于技术力量不强、操作人员素质不高、运行费用不足等因素,造成部分垃圾渗滤液处理站设备闲置或运行管理不规范,难以实现垃圾渗滤液的达标排放。

现就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运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配足岗位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全省范围内所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要按照《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要求,配足配齐渗滤液处理站各岗位人员。

各单位选配渗滤液处理岗位人员时,要尽量选择学历高、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同志安排在渗滤液处理工作岗位上,以有效正确操作处理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单位在渗滤液处理站日常管理中,要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建立和执行岗位责任制以及相配套的设施巡视、安全操作、交接班、设备保养等相关制度。

岗位责任制中要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和具体的岗位要求。

二、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各城市要积极组织渗滤液处理站岗位人员开展业务理论知识学习和实操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省厅近期将连续开展垃圾渗滤液处理工艺操作和化验人员岗位培训班,全省范围内所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每期至少要选派3-4人参加岗位业务培训。

同时,各城市要积极采取岗位人员自学、单位集中学以及“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加强业务知识、技能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岗位人员业务理论水平和实操技能。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县级污水处理厂运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的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县级污水处理厂运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的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县级污水处理厂运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的通报(豫建城[2007]79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建城[2007]7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8.03
【实施日期】2007.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县级污水处理厂运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的通报
(豫建城〔2007〕79号)
各省辖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现将我省县(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及费用征收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省2006年建成的61个污水处理项目情况
(一)已基本稳定处理的有33个:巩义、登封、新郑、新密、偃师、修武、义马、陕县、卢氏、灵宝、永城、中牟、开封县、沁阳、睢县、郸城、宝丰、镇平、确山、西平、平舆、辉县、柘城、西峡、南召、郏县、嵩县、孟津、宜阳、固始、林州、泌阳、栾川。

(二)进行菌种培养的有27个:荥阳、舞阳、临颖、鹿邑、太康、鲁山、桐柏、新安、潢川、浚县、尉氏、通许、罗山、博爱、民权、沈丘、淮阳、方城、内乡、鄢陵、正阳、新蔡、光山、淇县、武陟、襄城、汝南。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各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济源示范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法〔2018〕18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的通知》(豫建法〔2019〕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19年11月-12月。

二、检查对象和方式(一)检查对象。

城市污水处理厂“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为在我省设市城市中投产运行一年及以上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按不超过20%的比例随机抽取。

多次超标排放、发生过较大或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运营年限超过10年的污水处理厂,是检查重点。

(二)检查人员。

各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主管部门报送3名执法检查人员(其中包含1名分管领导或业务科长、1名从事运行管理的技术负责人员)组成执法检查人员库,“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人员从执法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每组检查人员4-5名。

(三)检查方式。

听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情况汇报,查验相关资料台账,现场对污水处理厂进行考核评估。

三、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豫政办〔2011〕143号)、《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绩效考核标准》(豫建城〔2018〕92号),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建城〔2017〕143号)及相关规范、规定。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工况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工况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工况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豫环办[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工况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办〔2013〕2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各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中标单位、运行服务单位: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环保项目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3〕1号)要求,省环境监控中心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工况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11日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工况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为切实抓好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工况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按照明确职责、细化任务、落实分工、扎实推进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一)实现污水处理厂进水口、治污设施运行、末端排放全过程监控,督促治污设施稳定运行,有效判断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

(二)完善污水处理厂管理平台。

实现工况监控数据审核、治污设施运行管理、治污设施预警报警、自动监控数据统计分析、网上公示等功能,进一步完善平台值班、数据审核、调度、超标预警等功能,开发建立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审核计算、污染物排放量预警等系统,拓宽各类监控数据的应用效能。

(三)提升数据分析与逻辑印证功能。

实现污水处理厂基于设施运行过程中工况监控数据之间动态关联的逻辑关系,进行数据验证和判断,实现工况监控数据与未端监控数据一致性校验分析,相互印证。

实现对过程和结果数据的分析,进行准确的统计和挖掘,为环境管理、环保执法和环保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二、建设原则城镇污水处理厂工况监控系统建设坚持“五统一”和“三结合”的原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2014年“十项重点民生工程”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2014年“十项重点民生工程”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2014年“十项重点民生工程”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6.03•【字号】豫建[2014]69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2014年“十项重点民生工程”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豫建〔2014〕6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河南省十项重点民生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45号)明确要求:“加快城镇生活污水、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成污水处理厂82座,新增垃圾日处理能力3000吨,推动全省设市城市全部建设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理处置设施”。

为切实加强“十项重点民生工程”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推进工作,确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经研究,决定成立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4年“十项重点民生工程”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王国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副组长:陈华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郭风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成员:魏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处长马耀辉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处处长常庆生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副处长孙聪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副处长易明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处副处长刘利军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牛福增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站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郭风春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和协调项目建设推进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高度重视“十项重点民生工程”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并成立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9.30•【文号】建城〔2018〕104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18〕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18年9月30日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5年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迅速行动,在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方面取得积极进展,成效显著。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巩固近年来治理成果,加快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紧密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确保用3年左右时间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明显见效,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系统治理,有序推进。

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全方位、全过程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关系,重点抓好源头污染管控。

坚持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相结合,既集中力量打好消除城市黑臭水体的歼灭战,又抓好长制久清的持久战。

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遵循治污规律,扎实推进治理攻坚工作。

多元共治,形成合力。

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豫政办143号

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豫政办14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1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制定的《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城镇水污染防治及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以及对其进行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城管、公用)部门(以下称污水处理运行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污水处理运行监督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考核制度,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法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作和水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及立行的监管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政府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发展总体规划,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2•【字号】豫政办[2009]107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0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河南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制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情况的通报-豫建城[2010]65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情况的通报-豫建城[2010]65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情况的通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情况的通报(豫建城〔2010〕65号)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10年上半年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及落实“节能减排”任务情况的通报》和“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上报信息核查情况,现将全省各城市“信息系统”填报情况通报如下:一、信息系统填报总体情况从“信息系统”填报情况来看,各城市上报情况普遍比2009年有了较大好转。

全省省辖市中,安阳、鹤壁、新乡、焦作、信阳、济源等六城市及所辖县(市)城市动态月报上报率已达100%。

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信阳、商丘、济源等八城市及所辖县(市)运营项目月报上报率100%。

自去年9月份省厅通报信息填报情况后,开封、宝丰、郏县、范县、许昌、禹州、南阳、南召、镇平、虞城、西华、郸城、项城等13个城市及时补报了城市基本信息。

洛阳、漯河、三门峡将城市动态月报和运营项目月报信息及时补充和完善,上报率明显提高。

截至目前,全省市县已经填报城市基本信息的有118个,还有开封县、平顶山市、濮阳市、濮阳县、睢县、周口市、商水县、沈丘县等8个市县未填报城市基本信息。

根据“信息系统”核查情况汇总,郑州、开封、平顶山、濮阳、南阳、周口、驻马店等城市信息填报工作存在问题较多,需尽快完善(具体问题详见附件3、4)。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08•【字号】豫建城[2011]67号•【施行日期】201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豫建城〔2011〕6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局:2011年,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污水处理运行管理水平,促进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规范运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污水处理单位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全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充分发挥了污水处理设施的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为表彰先进,促进全省污水处理行业的规范管理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规范运营,依照2011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绩效考核结果,决定授予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等6个单位“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管理先进单位”称号,授予郑州市马头岗污水处理厂等33个污水处理厂“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周爱华等108名同志“河南省城镇污水运营管理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全省污水处理行业认真总结和学习先进管理经验,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运营管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和良好运行,促进全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附件:1.河南省2011年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管理先进单位名单2.河南省2011年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先进单位名单3.河南省2011年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管理先进个人名单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附件1: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管理先进单位名单(6个)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洛阳市公用事业局平顶山市公用事业局新乡市建设委员会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商丘市城市管理局附件2: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先进单位名单(33个)郑州市马头岗污水处理厂郑州市五龙口污水处理厂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王新庄污水处理厂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瀍东污水处理厂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涧西污水处理厂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濮阳市污水处理厂鹤壁市深水山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漯河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沙南污水处理厂驻马店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污水净化中心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焦作市第一污水厂)开封浦华紫光水业有限公司(西厂)康达环保(商丘)水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污水净化公司许昌瑞贝卡水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舞钢市污水处理厂厦门水务集团(新乡骆驼湾)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豫源清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沁阳市污水处理厂)民权县水务公司滑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确山县污水处理厂舞阳县城市污水净化中心原阳县开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延津县城市污水处理管理中心中原环保水务登封有限公司镇平县污水处理中心方城县凌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潢川县淮利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睢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柘城县污水处理厂淮阳县凌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附件3:河南省城镇污水运营管理先进个人名单(108位)周爱华、李玉堂、郑凯、张建新、张艳、李华伟、高彦生、杨少辉、孙旭静、刘炳旭、李鸿、李名扬、XXX、刘建新、贾玉楼、陈义海、王晓昌、梁光明、葛保州、闫水松、周金卷、陈延辉、孙科、褚伟、芦平、胡琦、段会兵、杨善国、毕克明、王安营、高巍、赖长伟、郑全智、张良忠、佘晓敏、杜建辉、裴军杰、余磊、赵振宇、张杨、田慧杰、余国柱、吴崇行、甘国印、吕锡敏、燕炜、齐继星、赵玲、绳军生、王建胜、张淼、闫德毅、王立臣、安涛、李华志、高帅、刘江涛、李国红、张金根、马保防、陈心宇、张大华、李正华、吉新华、郑长明、王先正、刘玉刚、陈文升、孙自强、弓凤莲、杨杰、王淑红、陈勇、马敬灿、丁俊杰、李帅军、王进、潘红霞、赵秋菊、杜莉莉、李宏杰、李志强、卢武科、王胜群、朱喜礼、严洪萍、张超峰、马友斌、张建军、吕敬伦、顾磊、刘军、赵传周、贾院星、张晓兵、孟海峰、刘圆通、李自勋、孙国玉、田建开、周贤良、赵庆鹏、蔡奎芳、任彬、崔萍、朱伟、张全森、王延军。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豫建城[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城〔2013〕1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局:为加快实施《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2〕14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城镇供水设施的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转,对推进我省中原经济区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的重要性,切实落实相关要求,加快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城镇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水平。

二、落实规划任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确定,“十二五”期间我省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的任务为:水厂升级改造规模为358万立方米/日,供水管网更新改造长度为4552公里;新建水厂规模为516万立方米/日,新建供水管网12546公里。

各地要参照《河南省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将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任务落实到市、县,落实到每个工程项目。

三、加快规划编制。

各地要尽快委托具有资质的编制单位,依据《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和《河南省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纲要》等技术标准,于2013年6月底前编制及修编本地区《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突出做好近期建设规划并明确年度建设任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豫建城[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豫建城〔2010〕32号)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为加强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进一步推进供水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10年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0〕418号)要求,结合《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2009〕159号)精神,决定开展全省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的内容(一)水质抽样检测。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2010年城市水质监督检查方案,对全省18个省辖市的公共供水水质抽样检测(其中14个城市属受国家委托进行抽样检测,4个城市属省重点抽样检测)。

检测内容包括:1.水质常规指标检测。

每个城市分别采集不同水源(地表水、地下水)的出厂水及供水区域的2个管网水进行水质检测。

检测指标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1和表2中除微生物及放射性以外的指标。

2.水质全分析指标检测。

对洛阳关林等17个地表水水厂采集原水和出厂水进行水质检测。

出厂水检测指标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1、表2和表3中除微生物、放射性以外的指标。

原水检测指标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1、表2和表3中除微生物、放射性、消毒剂余量以外的指标,并做加氯消毒副产物生成势。

各城市采集水样的水厂名单详见附表1。

(二)检查水厂消毒设施运行情况。

按照住建部的要求,检查在2009年水质督察中,消毒指标存在问题的45个县级公共水厂,对水厂消毒设施的建设、消毒设施运行状况、水质消毒指标达标情况进行检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6.04•【字号】豫建城[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豫建城〔2013〕3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局:5月31日,安阳市内黄县污水处理厂发生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干部职工缺乏基本安全防护常识,造成3名职工中毒死亡的较大安全事故,教训极为沉痛。

为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保障全省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营,现紧急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维护运行规程全省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运营,严格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及《污水处理关键岗位操作规程(试行)》等国家或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和运行维护规章制度,严格规范作业程序,严格执行下井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审批制度。

在未按规定进行井内降水通风和有毒有害气体测试、作业环境和人员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严禁下井作业。

二、认真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全省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举一反三,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薄弱环节,尤其是对容易发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事故的管网、阀井、泵站、污水污泥处理站房,以及有关下井作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逐一排查,查找漏洞。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落实整改。

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问效,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增强科学抢险救援能力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安全生产法规、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措施的教育培训力度。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4.05•【字号】豫环文[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5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143号)精神,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90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管理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2008〕90号文件通知要求,日处理2万吨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全面完善中控系统,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主要设备运行状况及重要运行参数进行实时监控(详见附件)。

为满足污染减排现场核查的有关要求,各污水处理厂应提升中控系统的软、硬件水平,保证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能够同时快速显示上述指标历史数据的趋势曲线,并与省、市环境监控系统联网;要加强中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制定专项管理制度,从数据测定、采集、传输等各环节入手,定期对各类设备仪表进行检测和保养,以保证中控系统显示各项数据的准确性。

为保证中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城镇污水处理厂须配备2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中控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及相关生产报表的填报工作。

二、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改造中控系统运行情况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相关数据是污染减排核算的重要依据。

各地应组织对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对尚不能满足管理要求的污水处理厂,要督促其抓紧制定方案,落实资金,尽快实施改造。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豫建城[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豫建城〔2011〕48号)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局:为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根据《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动态管理考核办法》,决定开展2011年度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全省所有投入运行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

二、考核依据和方式(一)考核依据《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动态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相关规范标准。

(二)考核方式听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情况汇报;查验相关文件、运行报表、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等资料;现场考核评估等。

三、时间安排(一)自查自评。

2011年10月12日至10月26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所辖县(市)依据《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动态考核办法(试行)》开展自查自评,并针对自查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省厅复核。

2011年10月27日至11月7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查考核。

(三)通报结果。

2011年11月中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各市、县考核等级,并将考核结果向全省通报,并依据考核结果组织评先和表彰工作。

四、工作要求及其它1.各城市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认真组织所辖县(市)开展好自查自评工作。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整改到位。

2.在自查自评阶段,各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垃圾处理场日常运营管理较薄弱的县(市)进行现场检查指导,指导并督促其开展好自查自评和问题的整改。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调研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调研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0.31•【字号】豫建城[2006]150号•【施行日期】200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调研的通知(豫建城〔2006〕150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局、公用局、城管局:为全面掌握我省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状况,研究和制定确保我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的政策措施。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决定开展全省已建成和即将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建设、收费和运营等情况调研工作。

现具体通知如下:一、调研内容1.供排水情况。

2005年城市公共供水、自备水供水基本情况,污水处理厂建设前城市排水基本情况。

2.污水管网配套情况。

污水处理项目批复的主干管网长度、支干管网长度,目前已经施工完成的管网长度,形成的实际收水能力。

其余管网建设计划安排(含资金计划),全部建成后可达到的收水能力,占全社会实际排放污水量的比例。

未列入项目建设计划的主、支管网长度,建设计划和资金安排,建成后可形成的实际收水能力。

3.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

对省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的落实情况;污水处理费现行的征收体制和征收方式,公共供水、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部门和代征单位情况等;公共供水、自备水的全年计划征收目标,截至10月底应征收额、实际征收额和征收率及管理、支付使用情况;当地污水处理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主要原因;对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和扩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及保障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营的意见。

预计2007、2008年可征收额,在足额征收的情况下是否可保障正常运行,经测算如果满足不了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拟采取的措施。

4.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情况。

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目前实际运营能力,预计今年年底可达到的运营能力能否达到满负荷运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29•【字号】豫建城[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豫建城〔2010〕103号)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近年来,全省各城市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范与要求,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运营和管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

根据我厅2010年组织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检查考核情况,经研究,决定授予焦作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等32个单位“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刘黔等52名同志“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管理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继续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管理工作。

全省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和管理单位,要认真总结和学习先进经验,进一步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确保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范运营与管理,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附件: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32个)焦作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鹤壁市蔡庄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垃圾综合处理厂新乡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济源市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安阳市塘沟垃圾综合处理场三门峡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许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漯河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栾川县生活垃圾处理场新安县生活垃圾处理场渑池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尉氏县垃圾填埋场伊川县生活垃圾处理场西峡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宜阳县生活垃圾处理场内黄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浚县燕山桥垃圾综合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桐柏县垃圾卫生填埋场沁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辉县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长垣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杞县永洁垃圾处理场西平县生活垃圾处理场汝州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鲁山县益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淅川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民权县生活垃圾处理场西华县生活垃圾处理场光山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柘城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二、先进个人(52个)刘黔焦作市城市垃圾处理管理站樊河山鹤壁市蔡庄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王书砖郑州市垃圾综合处理厂赵光明新乡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聂济宣济源市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姬红涛安阳市塘沟垃圾综合处理场王旭恒三门峡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熊俊岭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林晓华许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孙国生漯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梁文超栾川县生活垃圾处理场刘青松新安县生活垃圾处理场张玉磊渑池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许伟超尉氏县城市管理局马毅波伊川县生活垃圾处理场黄立三西峡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葛会强宜阳县生活垃圾处理场赵亮内黄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路海超浚县燕山桥垃圾综合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黄敦旭桐柏县环卫局张新楼沁阳市城市管理局付合秀辉县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王全胜长垣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刘龙杞县城市管理局代泮龙西平县生活垃圾处理场张太云汝州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许富强鲁山县益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杜瑞会淅川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刘霞民权县市容环卫处马涛西华县生活垃圾处理场李军光山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左德清柘城县市容管理局李奎永淮阳县新兴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张玉生南乐县生活垃圾处理场宋卫东三门峡市环卫局王闯安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高书强鹤壁市蔡庄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赵保根焦作市城市管理局王军南阳市城市管理局赵长森商丘市垃圾处理场樊爱武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斌正阳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班自亮漯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洛堂洛阳市城市监察管理局祝波郑州市环境卫生处王钦超许昌市城市管理局朱茂宽延津县城市管理局李有源信阳市环卫处项目办宋俊明西华县生活垃圾处理场邢文彦濮阳市市政园林局黄志强开封市环卫局荆涛郑州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供水、供气、供热行业优化民生服务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供水、供气、供热行业优化民生服务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供水、供气、供热行业优化民生服务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豫建城〔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供水、供气、供热行业优化民生服务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建城〔2017〕6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水、供气、供热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放管服”改革5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4号)有关工作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供水、供气、供热行业优化民生服务专项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各地供水、供气、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方案》中责任分工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明确责任人,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要主动加强与当地供水、供气、供热企业的沟通联络,督促指导企业进一步优化民生服务、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各地供水、供气、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要于每季度的29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厅城建处。

联系人:范军付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附件:河南省供水、供气、供热行业优化民生服务专项工作方案2017年8月23日附件河南省供水、供气、供热行业优化民生服务专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豫政办〔2016〕17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放管服”改革5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4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省水、气、热行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工况监控系统进行初步核查验收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工况监控系统进行初步核查验收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工况监控系统进行初步核查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0.12•【字号】〔2013〕92号•【施行日期】201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关于对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工况监控系统进行初步核查验收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项目承建单位: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工况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办〔2013〕24号)要求,在系统完善提高和验收阶段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对项目工程进行初步核验收,并将初步核查验收结果报省环保厅备案;在系统建设整体工作全部完成后,由省环保厅组织项目整体验收工作。

现将项目工程初步核查验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核查组织各省辖市、有关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负责组织辖区内污水处理厂、项目承建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工况监控系统建设情况进行初步核查验收,省环境监控中心派人抽查。

二、核查办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工况监控系统初步核查验收程序、办法、内容由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按照区域特点自行组织。

形成书面初步核查验收结论,上报省环境监控中心备案。

三、核查时间2013年10月15日—10月30日四、核查要求(一)高度重视。

各省辖市、有关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要按照省环保厅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视初步核查验收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核查验收工作,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工况监控系统建设工作保质按期完成。

(二)严格要求。

各省辖市、有关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核查时要高标准、严要求,对照项目合同与实施方案认真审核材料,严格查验现场,确保项目建设情况满足项目合同和实施方案的要求,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杜绝核查工作走过场,搞形式。

(三)抓好整改。

各省辖市、有关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如实上报,积极督促项目承建单位会同污水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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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监管
中心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建城[2009]42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7.02
【实施日期】2009.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监管中心的通知
(豫建城〔2009〕42号)
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
为充分发挥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的作用,加强对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的实时监管,保障其正常运营,发挥治污减排作用,经研究,决定成立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监管中心。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主任:魏琳
副主任:范军付孙聪会
成员:陶鼎鼎郭歌舞张忠王巍孙旭静
杨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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