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模板】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产权登记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安全,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海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登记管理。
第三条区不动产登记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登记管理工作。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各镇(街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区不动产登记局做好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下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四)抵押权;(五)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各方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精神,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南海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以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参照南海区标图建库成果确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手续完善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暂未完善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入市,是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国有划拨留用地可参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其入市方式及产权登记办法另行发文规定。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不得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保要求、区产业导向目录及相关产业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未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已办理抵押登记,且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农村宅基地,另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除外。
(七)以建设用地名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与建设用地捆绑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农用地。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佛府办〔2017〕44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2日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护农村集体及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和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指农村集体,包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社区)自治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佛山市南海区地券管理暂行办法.doc
佛山市南海区地券管理暂行办法1 佛山市南海区地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探索城乡融合发展新路径,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破解我区土地资源供需矛盾,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地券的供应、交易及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券,是指土地权利人自愿将其建设用地按规定复垦为农用地后,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政策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
第四条地券管理应遵循风险可控、规划引导、自愿复垦、公开交易、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复垦第五条区国土部门应根据城镇化发展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用地复垦周期等因素,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合理测算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引导建设用地有序复垦。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主体为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镇(街道)或公有企业申请复垦,申请复垦需按2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股份社章程经由集体表决同意;国有建设用地复垦主体为土地使用权人,属于区、镇(街道)储备用地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委托镇(街道)属企业作为复垦主体。
第七条申请复垦土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现状为建设用地;(二)面积具有一定规模,具备与现状农用地连片生产的条件;(三)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不得复垦用于地券交易:(一)中国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或其他属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未经文化部门审核同意的;(二)正在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用地或权利依法受到限制的建设用地;(三)临时建设用地;(四)其他不宜复垦的情形。
第九条申请复垦主体向所在镇(街道)国土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复垦申请书;(二)土地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委托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文件等;(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3 (四)土地复垦项目规划实施方案;(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问题研究——以佛山市南海区为例
作者简介:李春江(1994—),男,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土地资源管理、土地规划研究。 XIANGCUN KEJI 2019 年 8 月(下) 41
村 乡 科技
XIANGCUN KEJI
租期 10 年以内 11~20 年 21~30 年 31~40 年 41~50 年 51 年以上
表 1 佛山市南海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期年限及占比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期限
如表 1 所示,南海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租期 在 10 年以内的占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 11.56%,流 转租期在 11~20 年的占比为 20.29%,流转租期在 21~30 年的占比高达 41.47%,流转租期在 31~40 年的占比为 9.01%,流转租期在 41~50 年的占比为 15.92%,租期超过 50 年的占比为 1.75%。由此可以看出,南海区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流转租期主要集中在 20~30 年,其次主要集
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现状
1.1 南海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方式以出租 为主
2015 年,南海区被确定为全国 33 个农村土地制度改 革试点地区之一,具体承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 市改革任务。通过调查与统计分析可知,目前南海区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总数为 13 709 宗,流转面积达 173.45 km2。其中,以出租方式进行流转的宗数为 12 559 宗,占流转总宗数的 91.61%;以出让方式进行流转的宗数 为 1 177 宗,仅占流转总宗数的 8.58%;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的宗数为 5 宗,占流转总宗数的 0.03%。从流转方式的选 择上来看,南海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方式以出租 方式为主,以出让方式进行流转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数量占比较少,租赁经济的特点明显。
集体建设用地抵押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融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融资渠道,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融资管理,根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16〕26号)、《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佛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做好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佛银发〔2016〕55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15〕5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占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将一定年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向银行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上物业租金收益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地上物业租金收益权作为债权担保向银行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1 / 8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集体土地使用权或租金收益权,并用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确定抵押物、质押财产的价值。
第四条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融资人纳入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的扶持对象范围,相关融资项目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风险补偿。
第二章使用权抵押第五条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方式入市的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押:(一)未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五)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的;(六)擅自改变用途的;2 / 8(七)申请人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八)不得抵押的其他情形。
佛山南海区农村土地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土地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土地征收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征收,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由政府征收农民(含村改居人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程序和补偿,按照城— 1 —市更新(“三旧”改造)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农村土地征收应当遵循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实施征收:(一)公共管理用地;(二)公共服务用地;(三)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成片开发建设的用地;(四)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结果确定为公共利益项目的用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土地征收;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过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房屋安置、社会保障等途径,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实行补偿和安置;决定是否启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各方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精神,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南海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以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参照南海区标图建库成果确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手续完善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暂未完善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入市,是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国有划拨留用地可参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其入市方式及产权登记办法另行发文规定。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不得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保要求、区产业导向目录及相关产业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未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已办理抵押登记,且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农村宅基地,另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除外。
(七)以建设用地名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与建设用地捆绑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农用地。
佛山南海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
佛山南海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管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开发利用监管,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序入市和高效利用,依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治理试行方法的通知》〔南府〔2018〕5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差不多原那么〔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精神,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我区新型城镇化进程,建设品质南海,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流程监管体系,全面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秩序,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二〕差不多原那么1、坚持依法依规原那么。
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要求为差不多依据,遵守物权法、合同法、土地治理法、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推动入市监管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
2、坚持节约集约原那么。
以盘活存量为着力点,建立健全集体土地开发利用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提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3、坚持公开公正原那么。
优化交易规那么,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交易过程,强化土地所有权人公开交易的主动性。
4、坚持市场向导原那么。
以市场化为向导,政策约束为支撑,强调社会参与,完善诚信考核机制,积极引导入市双方履行约定职责,保障入市双方合法权益。
5、坚持管控结合原那么。
明确各政府部门和土地所有权人的监管职责,加大动态巡查力度,从源头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防控,发明问题及时反馈并予以处理。
【二】监管内容〔一〕交易监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入市交易阶段,由政府相关部门和交易申请受理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对不上平台交易、农用地以建设用地名义或与建设用地捆绑交易、不符合条件上平台交易等行为实施监督治理。
〔二〕土地开发利用监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后,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至项目竣工投入使用阶段,由相关单位依照相关法规及土地开发协议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缴纳、开发协议签订、建设项目开竣工、闲置土地处置、项目开发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等过程实施监督治理。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体系,稳慎有序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沈阳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18〕6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以下称集体租赁住房建设),是指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称集体租赁住房),并出租住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新建集体租赁住房,是指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宗地用途为居住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并出租住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配建集体租赁住房,是指配合村级工业园连片改造提升,由改造主体申请,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统一集中配建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并出租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集体租赁住房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村民自愿,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集体租赁住房需求的实际情况,编制集体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在佛山市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结合职责,切实做好集体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申请预审认定、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规划许可、工程报建、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租赁申请、租赁运营等管理工作,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佛山市南海区优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优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公众意见稿)为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决策部署,高质量推动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优化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优化交易流程(一)需意向申报的范围:1.采取公开协商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2.各镇(街道)列入需经意向申报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
(二)直接立项申请的范围:1.根据《关于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前置审核机制的意见》(南委农工办[2023)15号)规定,经镇(街道)前置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视为已经通过意向申报,可直接走立项申请;2.除需意向申报和经镇(街道)前置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之外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
二、优化交易规则(一)公开协商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可以采取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1.符合《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公开协商交易通则(试行)》第二点“公开协商范围”第一至八项规定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3.各级政府、国资(公资)企业作为承接主体实施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4.当年认定的区、镇立项的“三旧”改造项目,在土地整理(整备)期间,项目范围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短期交易项目,单个短期交易期限最长不超5年(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毛地“腾退)项目中,属于土地整理和土地开发合一的“毛地”腾退项目,参照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政策实施,通过镇(街道)投资合作方选定系统选取改造主体,既负责土地前期整理工作,也负责土地开发工作,不执行本操作指引的规定);5.纳入镇(街道)重点项目范围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6.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临时使用项目范围以外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超工程项目建设期;7.经认定符合各级产业引入或发展导向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8.因主体产业生产经营必须配套使用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交易期限不超主体产业使用期限;9.纳入升级改造的村级农贸市场农村集体资产项目;10其他经镇(街道)党工委会议或镇长(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并经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三资”监管专项组同意适用公开协商方式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佛府办[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1〕19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行为,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加集体资产收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和财务网上监控平台建设的意见》(佛委办〔2010〕45号)和《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和财务网上监控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佛纪发〔201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组织)为转让(出让、发包)方的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是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产、资源,在依法核实相关信息、做好信息登记和档案管理的基础上,有偿转让(出让、发包)给本集体组织或组织外的法人、公民使用或经营,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不包括农村股权转让)。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的服务机构,提供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过程的相关服务。
第六条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工作。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2•【字号】佛府[2004]103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04]10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有土地权属证书;(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争议。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先经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流转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转条件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登记。
佛山市南海区都市型产业载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都市型产业载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来文单位:南海区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都市型产业载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我区都市型产业载体的建设,促进都市型产业合理布局和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都市型产业是指与城市功能相配套、与产业功能相协调、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现代绿色产业体系。
用于发展都市型产业的建筑项目或特定区域,经区政府认定为都市型产业载体后,可在土地整合、规划、建设等方面享受本办法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条都市型产业载体建设可使用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并可建成都市工业区或融合工业生产、工业办公、商服及其他配套服务业的都市产业综合体。
第三条都市型产业载体土地使用功能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所属一级分类项下的所有二级范围内变更,经区规划部门同意,可按变更后的功能进行报建。
在经批准的都市型产业载体区域内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免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基础设施配套费。
政府征地返还给村集体的国有划拨用地用于都市型产业载体建设时,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可补办为国有出让用地,也可保留原划拨性质。
保留原划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可出租,但不能转让,出租办法参照南海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土、规划和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房产证时,应当注明“属都市型产业载体”。
已取得上述证件的,在证件上补充注明“属都市型产业载体”。
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都市产业载体的,在缴清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清租金及相关税费后,其受让人、承租人(租期20年或以上)可以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办理房产证,但房产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初始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管理试行办法》配套文件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申报材料1.《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申请认定审批表》。
2.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项目分割登记、分拆销售的表决材料(出让合同中已载明同意项目分拆销售、分割登记条款内容的无须提供)。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土地相关材料:(1)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出让前申请认定的须提供)、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2)出让合同(复印件,已出让再申请认定的须提供);(3)项目用地红线图(原件);(4)项目所在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5)项目所在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6)项目宗地规划条件(复印件)。
4.已纳入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范围的,须提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申请认定审批表《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备管理试行办法》配套文件一、集体土地整备中心申请整备提供材料清单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证明;2.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平面图;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宗地图;5.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托管方案;6.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备申请表;7.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备申请表《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公开交易规则》配套文件目录清单一、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交易流程二、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交易表格样式(一)民主表决(二)公开交易立项申请表(三)交易调查意见表(四)公开交易申请审批表(五)公开交易委托书(六)交易方案(七)交易文件(八)联合竞租(买)协议书(九)交易保证金交纳凭证(十)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十一)成交确认书(十二)交易保证金退回申请书(十三)交易结果信息公告(十四)出让合同(十五)租赁合同(十六)土地开发协议一、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交易流程二、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交易表格样式1、《南海区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镇级交易申请审批表》,供各镇(街)在具体操作中参照制定,允许适当增减相关内容。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交易方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开发协议》为样本供参考,各镇(街)可以根据实际自行调整。
3、为免表达冗赘,表格样式中仅提供出让/租赁的样式,如交易中涉及转让/出租的情况,请相应进行修改。
表格样式中涉及区级交易的,请将“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应修改为“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海分中心”。
(一)民主表决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表决书(二)公开交易立项申请表镇(街道)立项编号 ( 立[201 ] 号)单位立项编号 ( 立[201 ] 号) 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交易立项申请表说明:本表一式四份,交易申请人、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镇(街道)集体资产交易立项审核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土部门各一份。
(三)交易调查意见表镇(街道)立项编号 ( 立[201 ] 号)单位立项编号 ( 立[201 ] 号) 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调查意见表(四)公开交易申请审批表区交易编号 ( [201 ] 号)镇(街道)立项编号 ( 立[201 ] 号) 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区级公开交易申请审批表说明:本表一式四份,申请人、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区国土部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海分中心各一份。
镇(街道)交易编号 ( [201 ] 号)镇(街道)立项编号 ( 立[201 ] 号) 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镇级公开交易申请审批表说明:本表一式四份,申请人、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镇(街道)国土部门、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一份。
(五)公开交易委托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委托书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公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经国土部门审批同意,现委托贵中心公开(□出让、□租赁、□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宗地概况1、土地位置:佛山市南海区。
2、土地总面积平方米(折合:亩)。
3、土地用途:。
4、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所有权证号:。
二、交易条件及要求宗地详细的交易条件及要求按《交易方案》(见附件)。
其中:1、交易起始价:;2、增价幅度:;3、竞价保证金:;4、交易方式: □招标□拍卖□挂牌□网上挂牌□现场竞价。
三、其他事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对委托交易宗地的合法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委托交易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全面,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交易中心应按《交易方案》的有关内容编制交易文件,并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交易的具体时间,包括公告日期、挂牌或网上挂牌截止时间、招标拍卖会时间。
(三)交易文件的所有内容对外发布前,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书面确认。
公告期间,对公告内容有补充或变更的,以本集体经济组织书面通知为准。
(四)本次委托交易的其他事宜,按南海区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和交易规则执行。
附:《交易方案》委托人:_____________(盖章)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六)交易方案编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交易方案一、出让(租赁)宗地情况(一)土地坐落:_______________,绘图系列号:_____________。
(二)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三)集体土地所有证证号:________________,地号:____________。
(四)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________________,地号:____________。
(五)土地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规划条件: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现状:____通____平,地上建筑物/附着物:_____ _____。
(八)瑕疵情况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出让(租赁)要求(一)竞买(投)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单独或联合参加竞买(投)活动。
(二)交易方式________________。
(招标/挂牌/网上挂牌/拍卖/现场竞价)(三)宗地出让(租赁)起始价(公开底价)_____元/亩/年。
本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挂牌/网上挂牌/拍卖/现场竞价)采用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增价幅度不少于每年每亩人民币(大写)元正(¥(小写)元/年·亩),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成交价及竞得人。
(四)交易保证金___________元。
(五)出让(租赁)年限:__________,自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计算。
(六)宗地交易税费由_________(出让人/租赁人或竞得人/中标人)承担。
(七)开工时间:______________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
(八)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时间:1.交易成交后,竞得人应当场与区或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
2.竞得人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_______日内,与出让人/租赁人合同。
(十)成交地价款(租金)支付的方式、时间_______________。
(十一)交地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地标准:按现状移交。
(十二)地上建筑物的处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违约责任:若竞得人(中标人)有如下情况的,出让人/租赁人有权取消其竞得(中标)资格,且保证金不予退还:1.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2.因竞得人(中标人)原因逾期日未签订交易合同的;3.竞得人(中标人)逾期日未支付首期成交地价款或租金的;4.其他违约责任按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十四)保证金的收退:1.竞买申请人须按规定向指定账号一次性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不得由他人代交,不接纳现金方式存入。
联合竞买的,由其中一位竞买申请人向指定账号一次性足额交纳保证金。
2.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应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路退还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
3.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在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竞得人持交易合同原件、出让人/租赁人同意退还保证金的证明向交易中心书面提出退款申请,交易中心应在收到退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路退还交易保证金。
(十五)资格审查小组:(由5个以上村民)组成,负责对由主办单位举行的公开交易活动竞租人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__________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年月日(七)交易文件1、拍卖交易文件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租赁文件交易编号: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年月日拍卖出让/租赁文件1、拍卖出让/租赁公告2、竞买须知3、竞买申请书4、竞买声明5、授权委托书6、成交确认书样本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样本8、用地红线图9、规划条件及附图10、地块位置示意图出让/租赁公告经批准,(权属人)委托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拍卖方式出让/租赁交易编号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此次拍卖出让/租赁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如下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单独或联合参加竞买活动。
三、本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公告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拍卖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时止。
交易保证金到帐的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
申请人可于年月日上午时分至时,向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对具备申请条件,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申请人,交易中心将在年月日时前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
四、本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采用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