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以下是《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储备肉的定义和范围
1. 中央储备肉是指由中央政府通过统一采购、配送和储存方式,储备的猪肉、牛肉、羊肉等食用肉品。

2. 中央储备肉的范围包括冻肉、鲜肉和加工肉制品等不同种类的肉品。

二、中央储备肉管理机构和责任
1. 中央储备肉管理机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储备局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包括统一计划、采购、储存和调拨中央储备肉。

2. 各级地方政府应配合中央储备肉管理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三、中央储备肉的采购和配送
1. 中央储备肉的采购应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情况,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性招标方式。

2. 中央储备肉的配送应根据地方政府的需求和实际情况,确保供应稳定和及时。

四、中央储备肉的储存和管理
1. 中央储备肉应储存于专门的冷库或储藏场所,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分类和标识。

2. 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五、中央储备肉的调拨和使用
1. 中央储备肉的调拨应根据地方政府的需求和申请,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2. 中央储备肉的使用应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民生保障,如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

六、中央储备肉的监督和检查
1. 中央储备肉的监督和检查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加强对采购、储存和调拨环节的监管。

2. 中央储备肉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和溯源追踪,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七、处罚和追责
对违反《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储备肉实施方案

储备肉实施方案

储备肉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肉类消费量逐渐增加,而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肉类品质和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做好储备肉工作,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稳定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对肉类品质和安全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储备肉实施方案1. 储备肉种类选择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我们选择常见的猪肉、牛肉、羊肉等作为储备肉种类。

这些肉类在市场上需求量大,且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是储备肉的首选。

2. 储备肉采购为了保证储备肉的质量和数量,我们将建立健全的储备肉采购体系,与正规的畜牧养殖场、屠宰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采购到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新鲜肉类,并且在数量上满足国家储备肉的需求。

3. 储备肉加工采购到的生鲜肉类需要进行加工处理,我们将建立现代化的储备肉加工中心,引进先进的加工设备和技术,对肉类进行分割、包装、冷冻等处理,确保储备肉的质量和食品安全。

4. 储备肉储存经过加工处理的储备肉将被储存在专门的储备肉冷库中,冷库要求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保持恒定的低温,确保储备肉的新鲜度和品质。

5. 储备肉管理储备肉的管理工作非常重要,我们将建立完善的储备肉管理制度,包括储备肉的质量检测、定期轮换、信息登记等,确保储备肉的质量和数量。

6. 储备肉利用储备肉将主要用于国家重大节庆活动、突发事件救灾、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下的应急保障,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的稳定。

三、总结储备肉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肉类品质和安全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做好储备肉的采购、加工、储存和管理工作,确保储备肉的质量和数量,为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的稳定做出贡献。

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内贸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2.09•【文号】贸消费字[1996]第131号•【施行日期】1996.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1996年12月9日国内贸易部以内贸消费字[1996]第131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储备肉管理,促进国家储备肉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肉的管理部门、具体操作单位和承担国家储备肉任务的代加工和代储存企业。

第三条国内贸易部负责国家储备肉的计划、调拨和管理事宜。

部消费品流通司负责具体操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国家储备肉。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家储备肉规模、市场供应和商品资源情况,由省级商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包括储备地点、储备数量等),由国内贸易部商有关部门编制储备计划后下达中国食品公司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贸易(商务)厅(局)。

第五条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和储存库,由国内贸易部按照交通方便、调度灵活、储存安全和便于出库更新等原则,在生猪主产区和大中城市条件较好的国有食品企业和肉联厂中确定,具体按《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管理试行办法》(内贸消字[1995]第176号)执行。

第六条国家储备肉储存库的租赁、储备肉的购进、更新销售等业务,由国内贸易部委托中国食品公司具体操作,有关情况定期报告。

第七条国家储备肉的入库价格由中国食品公司按照市场生猪和肉食价格水平,提出一定时期的入库价格建议,经国内贸易部商财政部核准后下达。

中国食品公司据此与代储企业签订国家储备肉入库合同。

第八条国家储备肉的在库管理由中国食品公司具体负责,并实行国家储备肉的定期检查制度,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国内贸易部。

国内贸易部将对国家储备肉操作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九条国家储备肉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计划由国内贸易部编制下达,中国食品公司负责具体执行。

2023年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央储备肉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央储备肉是指由中央政府组织储备的各类肉类产品,用于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

第四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采购、销售、调拨和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粮食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全国中央储备肉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中央储备肉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执行。

第二章中央储备肉的储备和采购第七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规模、储备品种和储备期限,由国家粮食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根据国家需要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中央储备肉的采购方式可以采取招标、询价、协议等合法方式进行,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程序。

第九条中央储备肉的采购资金应当由国家财政提供,由国家粮食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统筹安排。

第十条中央储备肉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储备品种、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时间、价格等要素,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中央储备肉的采购过程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采购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第三章中央储备肉的销售和调拨第十二条中央储备肉的销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协议供应等方式进行,确保销售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十三条中央储备肉的销售价格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合理定价,同时保证合理利润,避免对市场价格产生过大影响。

第十四条中央储备肉的销售应当优先满足国家特殊困难地区、军队和应急需要。

第十五条中央储备肉的调拨应当根据国家需求,统筹安排,并确保调拨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及时。

第十六条中央储备肉的调拨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确保中央储备肉的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十七条中央储备肉的销售和调拨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粮食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章中央储备肉的管理第十八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工作应当加强风险防控,确保中央储备肉的安全、稳定。

中央储备肉管理规定(3篇)

中央储备肉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储备肉的管理,确保市场供应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央储备肉,是指由中央财政出资,按照国家储备战略需要,储备的用于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稳定市场价格、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肉类产品。

第三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储备与调节相结合;(三)安全可靠、高效便捷;(四)科学管理、规范操作。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负责全国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工作,统筹协调中央储备肉的储备、调出、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地方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央储备肉的储备第六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品种主要包括猪肉、牛肉、羊肉、禽肉等。

第七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规模,根据国家储备战略需要、市场需求、价格波动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稳定的经营规模和良好的信誉;(三)具备肉类产品储存、运输、检验、检疫等设施设备;(四)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五)有专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九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单位应当与国家发改委签订储备合同,明确储备规模、品种、质量标准、储备期限、费用承担等内容。

第十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单位应当按照储备合同的要求,按时、足额储备中央储备肉。

第十一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单位应当对储备的肉类产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储备肉的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储备肉档案,记录储备肉的品种、数量、质量、出入库等信息。

第三章中央储备肉的调出第十三条中央储备肉的调出,应当根据国家储备战略需要、市场价格波动、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中央储备肉的调出,由国家发改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旨在规范和管理中央储备肉的收购、储存、使用和销售等环节。

本细则共分为几个方面,分别是储备肉的收购程序、储备肉的储存管理、储备肉的使用管理、储备肉的销售程序以及储备肉管理办法的监督和评估等。

一、储备肉的收购程序1. 优先设置收购机构。

中央储备肉的收购工作由专门的收购机构负责,收购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并应按照相关程序设立。

2. 严格审核收购资格。

收购机构应对申请收购中央储备肉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核,主要包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质量管理能力和合规经营等方面。

3. 确定收购价格。

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成本和政策导向等因素,收购机构应确定合理的收购价格,并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4. 履行收购合同。

收购机构与中央储备肉供应商签订收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约定,确保合同的执行和履行。

二、储备肉的储存管理1. 建立储存管理系统。

收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储存管理系统,包括规范的储存流程、科学的储存条件和健全的储存设施,确保储备肉的质量和安全。

2. 定期检验储备肉质量。

收购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定期对储备肉进行抽检和检验,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3. 维持储备肉库存量。

收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等因素,合理控制储备肉的库存量,确保市场供应的稳定和储备肉的正常使用。

三、储备肉的使用管理1. 合理安排储备肉供应。

收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合理安排储备肉的供应计划,确保市场的供求平衡和储备肉的有效使用。

2. 定期公开使用情况。

收购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储备肉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量、使用对象和使用效果等,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储备肉的销售程序1. 确定销售对象。

收购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确定储备肉的销售对象,包括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经营者等。

2. 公开招标销售。

收购机构应以公开透明的方式,通过招标、竞价等形式进行储备肉的销售,确保公平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三条中央储备肉是指中央储备的生猪、牛、羊等肉类产品。

第四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和运营工作由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中央储备肉的收储和销售第五条中央储备肉的收储工作由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中央储备肉的收储范围包括国内符合质量标准的生猪、牛、羊等肉类产品。

第七条中央储备肉的销售工作由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中央储备肉的销售范围包括批发市场、零售店铺等销售渠道。

第三章中央储备肉的品质管理第九条中央储备肉的品质管理工作包括收储时的品质鉴定和销售过程中的品质监管。

第十条中央储备肉的品质鉴定由相关监督机构协助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中央储备肉的品质监管工作由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品质监管制度,确保中央储备肉的品质安全。

第四章中央储备肉的价格管理第十三条中央储备肉的价格由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制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中央储备肉的价格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第十五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和调控机制,及时调整中央储备肉的价格。

第五章中央储备肉的贮藏和运输第十六条中央储备肉的贮藏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输。

第十七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贮藏和运输管理制度,确保中央储备肉的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中央储备肉的运输应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确保肉类产品不受损坏。

第六章中央储备肉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对中央储备肉的收储、销售、质量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中央储备肉的运营合规。

第二十一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处理监督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中央储备肉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责;二、中央储备肉的收储与供应;三、储备肉监管措施和市场稳定调控机制;四、中央储备肉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五、储备肉的利用和更新。

下面是关于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范文: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央储备肉的收储、供应、管理和利用活动。

第三条中央储备肉是指国家为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以及应对突发情况等需要,通过收购、储备和供应方式,从肉类市场收购一定数量、一定品种、一定质量的鲜活肉,建立的国家肉类储备库存。

第四条中央储备肉管理机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具体职责如下:(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储备肉管理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中央储备肉的收储和供应计划,并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

(二)财政部负责中央储备肉的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工作。

(三)农业农村部负责中央储备肉的收购和质量监管工作。

(四)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中央储备肉的市场监管和价格调控工作。

第二章收储与供应第五条中央储备肉的收储需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按照国家产能、市场需求和储备需求的平衡原则,确定收购的品种、数量和质量。

(二)优先保证国家重要肉类商品的供应,重点采购农民种植的、品种、品质良好的肉类商品。

(三)加强与肉类生产企业和产地协作,确保收购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中央储备肉的供应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根据市场需求和储备计划,确定供应的品种、数量和质量。

(二)确保中央储备肉的质量和安全,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与肉类销售企业和市场协作,确保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储备肉监管第七条中央储备肉的监管措施包括以下方面:(一)加强对中央储备肉的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3篇)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3篇)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____年____月____日沪府发〔____〕____号)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的日常管理和重大问题的协调。

第三条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土地储备三年计划,作为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四条本市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应当从储备土地中选择,并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本市的滩涂围垦,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储备。

第六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土地的,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投资比例:(一)储备拟依法征收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所占比例各为____%;(二)储备第(一)项以外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所占比例为____%,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所占比例为____%。

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专门机构可以在相关批准文件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单独实施土地储备,或者联合市土地储备中心、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____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建议,并报送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其中,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土地的储备计划建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报送;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土地的储备计划建议,由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经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并经区县政府同意后报送。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房地产市场状况,在对报送的土地储备计划建议进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全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并于每年____月底前,提交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经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分解下达。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一、总则1. 为了加强中央储备肉的管理,提高国家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保障市场稳定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和使用。

3. 中央储备肉是指国家储备的用于保障市场稳定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肉类产品。

二、中央储备肉的分类和来源1. 中央储备肉主要包括猪肉、牛肉、羊肉等肉类产品。

2. 中央储备肉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国内生产、进口和捐赠等方式。

三、中央储备肉的管理机构和职责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中央储备肉的统筹和协调工作。

2. 农业农村部负责中央储备肉的生产调控和质量监管工作。

3. 商务部负责中央储备肉的进出口管理和市场调节工作。

四、中央储备肉的储备和管理1. 中央储备肉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储备,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品质。

2. 中央储备肉的储备量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安全需要进行合理规划,并及时调整。

3. 中央储备肉的出入库和转储管理要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和监管。

五、中央储备肉的使用和调度1. 中央储备肉的使用主要包括市场调节、突发事件应对、价格稳定等方面。

2. 中央储备肉的调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合理安排,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六、中央储备肉的监督和检查1. 中央储备肉的监督和检查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

2. 中央储备肉的质量安全问题由相关部门严格监管,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七、责任追究1. 对于中央储备肉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保障中央储备肉的安全和使用效果。

2. 对于中央储备肉管理中的失职行为,相关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八、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及时公布。

3. 对于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此为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供参考使用。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肉的管理,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储备肉是指根据国家需求,由中央政府组织采购、储备的肉类产品。

第三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的主要任务是保障中央储备肉的质量安全、数量充足,提高储备能力,加强统筹调配。

第四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的各类肉类产品。

第二章中央储备肉采购与储备第五条中央储备肉的采购应当按照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进行,采购过程应透明公开、公正择优,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六条采购中央储备肉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资质和条件,且实行严格的质量管控措施。

第七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地点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温度和湿度要求进行储存。

第八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期限为一年,到期前应及时进行检验、消毒和更新。

第九条中央储备肉的库存量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安全需求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报备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中央储备肉统筹调配与使用第十条中央储备肉的统筹调配工作由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负责,根据国家需求进行合理分配和调度。

第十一条中央储备肉应当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需要,及时调配和使用,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第十二条中央储备肉的使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进行,并建立使用记录和追溯体系。

第十三条中央储备肉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第十四条中央储备肉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备使用情况和库存量,接受政府监管和审计。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五条中央储备肉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中央储备肉的采购、储备、调配和使用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对违反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将被纳入信用记分系统,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失信行为记录。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条文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条文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条文第一篇: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条文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国家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肉类产品,包括储备活畜(含活猪、活牛、活羊,下同)和储备冻肉(含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下同)。

第三条储备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

第四条从事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储备肉的行政管理,审定储备肉区域布局及代储企业、储存库、活畜储备基地场(统称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的资质,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储备肉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的申领。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储备肉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管理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会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监督检查有关财务秩序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储备肉计划安排储备肉贷款,对储备肉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商务部委托的操作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肉入储、加工、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负责储备肉日常管理和台账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及时上报储备肉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并提出储备肉计划安排建议。

第九条商务部委托的质检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储备肉公证检验和全程卫生质量安全监控工作,出具公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条承储单位负责储备肉在库(栏)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严格执行储备肉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储备肉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

猪肉储备整体实施方案

猪肉储备整体实施方案

猪肉储备整体实施方案一、前言随着国内猪肉市场的供需紧张局势,为了稳定猪肉价格,保障市场供应,保护消费者权益,政府决定实施猪肉储备方案。

本文就猪肉储备的整体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二、猪肉储备到位1. 储备机构成立:政府将成立猪肉储备机构,负责实施猪肉储备计划和管理储备猪肉。

2. 储备猪肉采购:储备机构将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从各大养殖企业采购猪肉,并按照一定质量标准进行筛选,确保储备猪肉的质量和安全性。

3. 储备猪肉存储:储备机构将建立合适的仓储设施,对采购的猪肉进行分类、包装和冷藏储存,确保储备猪肉的新鲜度和品质。

4. 储备猪肉监管:储备机构将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储备猪肉的质量、数量、存储条件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储备猪肉的安全和稳定。

三、猪肉储备调配与供应1. 储备猪肉调配: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储备机构将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储备猪肉进行调配,确保市场供应的稳定性和价格的合理性。

2. 储备猪肉供应:储备机构将与各级政府合作,通过食品市场、超市、餐饮企业等渠道向消费者供应储备猪肉,保障市场供应和消费者的用肉需求。

四、猪肉储备管理与监测1. 指导价格监测:政府将建立储备猪肉的指导价格监测机制,监测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和公布储备猪肉的指导价格,引导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波动。

2. 储备信息公开:储备机构将定期公布储备猪肉的库存量、质量检验结果、供应渠道等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度,方便市场参与者了解市场情况。

3. 监测市场供需:政府将加强对市场供需情况的监测和预测,及时调整猪肉储备的量和供应策略,以应对市场的动态变化。

五、法律法规支持政府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建立健全猪肉储备的法律制度,明确储备机构的职责和权益,保护储备猪肉的合法权益。

六、总结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全面落实和有效执行,政府将可以稳定猪肉市场供应和价格,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猪肉市场的良性发展。

同时,也将为猪肉养殖企业提供发展机遇,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关于建立国家储备肉事后重点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建立国家储备肉事后重点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建立国家储备肉事后重点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9.03•【文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建立国家储备肉事后重点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安徽省辖区各国家储备肉承(代)储单位: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专员办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监〔2012〕7号)的要求,从2012年开始,我办对国家储备冻肉出库价格审核、国家活体储备肉费用利息补贴审核、国家储备冻肉费用利息补贴审核等工作,由日常监管事项调整为事后抽查事项。

今后主要以不定期重点检查的方式,履行财政监督职责,保障财政资金有效使用。

现将开展重点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承担国家储备肉活体、冻肉任务的承(代)储单位。

二、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储备)数量与计划是否一致、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国家储备是否做到专仓(专垛)或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账账、账实是否一致等。

三、检查方式各承(代)储单位应在次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国家储备工作的完成情况书面向我办汇报。

我们根据储备任务的完成情况及监管相关要求,按10%左右的比例抽取检查单位开展重点检查,检查名单位确定后,将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查单位。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按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2007年第9号部长令)及《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补充通知》(财建〔2002〕428号)的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处理;情节较严重的不予财政补贴;对严重违规的建议撤销储备资格等处理。

各承(代)储单位向我办报送年度书面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及当年经营总体概况;2、当年华商中心下达的国家储备肉储备入栏(库)计划及完成情况、对国家储备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情况;3、活体储备单位报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现场检查入栏(库)验收情况;冻肉储备单位应报告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公检情况;4、收到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情况;5、承(代)储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联系电话;6、其它相关建议及想法。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中央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的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商务部委托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负责储备肉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

第四条商务部委托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负责储备肉公证检验。

第三章资质管理第五条承担储备肉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需具备储备肉承储资质。

第六条承储资质申报方式。

地方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

第七条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及《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 /T10384)(以下简称《基地场资质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资质。

申请活畜储备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二)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复印件;(三)活畜养殖规模和存栏结构;(四)场区布局平面图;(五)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兽医防疫管理规定及饲养管理规定等;(六)养殖场10分钟以内的视频材料,内容包括场区全貌、畜舍(妊娠舍、产房、种畜舍、保育舍、育肥舍)内景和外景、进出场和生产区通道及消毒设施、兽医室、药房、种畜隔离区、死畜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

第八条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及《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07,以下简称《冷库资质条件》)要求的企业,可申请储备肉冻肉储备承储资质,申请冻肉储备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二)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复印件;(三)库区布局平面图;(四)建设时间和使用年限,日常存储品种结构;(五)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文件;(六)储存冻牛羊肉的清真冷库需提供清真冷库证明。

第九条企业有多个养殖场或冷库的,每个养殖场或冷库应单独申报承储资质。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的实施受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央储备肉的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四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目标是确保国家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第五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机构是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中央储备肉的使用机构是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具体部门或单位。

第七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八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系统,加强对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二章中央储备肉的管理第九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央储备肉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十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中央储备肉的购入、调拨、销售等工作。

第十一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中央储备肉的统一台账,并定期向上级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中央储备肉的质量管理,确保中央储备肉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中央储备肉仓库的管理,确保储备肉的安全储存。

第十四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对中央储备肉进行检验检疫,确保中央储备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中央储备肉的使用第十五条中央储备肉的使用机构负责中央储备肉的使用工作。

第十六条中央储备肉的使用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中央储备肉,确保中央储备肉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中央储备肉的使用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央储备肉的质量管控,确保中央储备肉的消费安全。

第十八条中央储备肉的使用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记录和报送使用中央储备肉的情况。

第十九条中央储备肉的使用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办公室报告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中央储备肉的使用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参与中央储备肉的调配工作。

牛肉储备管理制度

牛肉储备管理制度

牛肉储备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规范牛肉储备管理,维护我国牛肉市场稳定,保障市场供应,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牛肉储备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对牛肉储备管理,包括储备规模、储备管理、加工、销售等环节。

1.3 牛肉储备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透明、诚信原则。

二、储备规模2.1 国家对牛肉储备规模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畜牧资源状况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储备量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2.2 牛肉储备分为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中央储备由国家畜牧部门统一管理,地方储备由各地畜牧部门统一管理。

2.3 牛肉储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储备比例进行牛肉采购和储备,确保储备规模符合标准。

三、储备管理3.1 牛肉储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储备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储备物资安全、完好、有效。

3.2 牛肉储备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储备物资清查和检测,确保储备量准确无误。

3.3 牛肉储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实现储备信息的实时监测和管理。

3.4 牛肉储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应急储备计划,确保在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提供牛肉供应。

四、加工和销售4.1 牛肉储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储备量确定加工和销售计划,确保储备牛肉能够及时流入市场。

4.2 牛肉储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储备牛肉加工和销售制度,确保加工和销售环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4.3 牛肉储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销售渠道,确保储备牛肉能够顺利售出。

五、监督检查5.1 牛肉储备管理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储备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储备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5.2 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牛肉储备管理工作的监督,严格审核储备计划和执行情况,确保储备牛肉质量和数量符合标准。

5.3 监督检查机构应及时发现和纠正储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建议,确保储备管理工作得到不断改进和完善。

六、处罚和奖励6.1 对于不按规定执行储备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机构有权采取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产等。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粮食局(2003年9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扦样第三章检验第四章复检第五章工作纪律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储备粮油(以下简称“中央储备粮”)质量监督活动,使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扦样检验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或由国家粮食局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被扦样的库点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和代储库。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办”)负责组织实施抽查的扦样与检验工作,向承检机构下发委托扦样及检验任务通知,安排复检任务等.第五条扦样检验内容包括对中央储备粮被检验品的采集,品质检验及检验报告。

第六条扦样检验须扦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所扦取的样品能够反映被抽查库点中央储备粮的总体质量情况和粮食安全储藏情况。

第七条扦样库点随机选取。

选定库点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的,对库存粮食实行全部扦样检查质量,同时核查数量;选定库点为中央储备粮代储库的,只对库存的中央储备粮扦样检查质量。

第八条样品的扦取与检验工作,可委托被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的省级或地级粮油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承担。

承检机构在检验工作结束后,需编写“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扦样检验报告(包括编制检验结果汇总表)”(以下简称“检验汇总报告”)。

承检机构对扦样、检验报告负责.第九条承检机构接到质量办的通知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抽查的技术性文件,掌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技术规定,并按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以确保扦样与检验任务按质、按时完成。

第十条承检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二)具备完成检验任务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检测仪器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三)参加质量办组织的比对检验,并符合规定要求;(四)扦样及检验的技术人员应持有《粮油质量(监督)检验员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人员数量应满足完成扦样及检验工作的需要;(五)备有必要的扦样工具,包括扦样器(含深层扦样器)、合格的样品装具(具塑牛皮纸袋或布袋,塑料筒等)、大包装箱、封条等;(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检验结果准确、可靠;(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工作责任事故.第十一条扦样、检验要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扦样及检验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或其他渠道解决,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

3-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doc

3-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doc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和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第五条承担中央储备粮扦样和检验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取得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资质。

扦样、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业务知识,具有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扦样、检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符合委托任务书的要求。

第二章扦样与送样第七条检验机构接到委托任务书后,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准备扦样器(含深层)、分样器、记录夹、样品袋(瓶)、封条(标签)等工具和用具,复制《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见附件2-1A、2-1B,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二)收集和整理本省(区、市)和中储粮分支机构粮食质量管理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规定等文件,并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三)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按时送达。

(四)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赴承储企业扦样,到每个库点的扦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现场检查与抽样检测两项结果均合格的质量公检结论为合 格,两项中有一项结果不合格的质量公检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均合格的,由流通促进 中心出具中央储备肉检查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流通促进中心在每轮活畜储备计划结束之日前 5
5
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报告数量检查核实 情况和质量公检结果,并在储备计划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承储 单位出具中央储备肉检查证书。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和冻肉储备 工作的相关单位及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的检查人员。
第三条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流通促进中心) 受商务部委托,负责中央储备肉入栏(库)数量检查、核实和质 量公检。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流通促进中心负责制订中央储备肉数量检查、核实和 质量公检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出具证书,汇总和报送数量检查、 核实情况和质量公检结果。
2产 品
和等级印戳,字迹清晰整齐。 □检疫签(片猪肉可不查)□带生产日期的产品合格证。
包装外侧应标明:
□产品名称□级别□净含量(千克)□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
标识
品执行的标准号□注明贮存条件; □生产日期。
备注
类别 A B A A A A A B B A B B A A
A
日期标识不得加贴、补印;纸箱标注内容必须是印刷的,不允许 A
限活猪储备 限活猪储备 限活猪储备 限活猪储备 限活猪储备 限活猪储备
★有效期内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基地场布局平面图(明示中央储备活畜位置)。 兽医防疫管理规定及记录。 饲养管理规定及记录。 ★生产区入口处设有消毒设施并有效运行。
畜舍入口处设有消毒设施并有效运行。
场地消毒。
消毒
设施和设备消毒。
活畜消毒。 3 防疫
第八章 检查纪律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检查,对不接受、 阻挠检查的,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差旅费用
6
由检查单位承担,不得接受承储单位的宴请和馈赠。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结束后,承储单位对检查人员的行为进行评
价,并填写《中央储备肉检查情况反馈表》,密封后交检查人员带 回,也可邮寄或传真至流通促进中心。
附件 2:
中央储备冻猪肉现场检查项目
一、数量检查 序
检查项目 号 1 基本情况
库容。
检查内容
2 储备数量 在库冻肉数量。
二、质量管理检查
序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冷 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资 质
库 食品流通许可证(必要时)。
1

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加工
明 企业 定点屠宰许可证。
动物防疫合格证。
产品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外省产品 A 证,本省产品 B 证)。
7
附件 1:
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现场检查项目
一、数量检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备注
圈舍总数量 基本 1 情况 生产情况
2
储备数量
二、质量管理检查 资质
1 总要 求 文件
基地 2 场建 设施

检查育肥畜总圈舍数量。 上年度出栏数量。 总在栏数量。 基础母猪数量。 后备母猪数量。 公猪数量。 哺乳仔猪数量。 保育猪数量。 育肥猪数量(60Kg 以下)。 育肥畜数量(活猪 60Kg 以上,活牛 400Kg 以上,活 羊 20Kg 以上)。
第十三条 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抽样检测,主要抽取饲料和尿 液作为检验样品。活畜储备饲料抽样在活畜储备基地场饲料贮存 库或栋舍饲料间,抽取生猪育肥后期配合饲料或牛羊精料补充饲 料样品。生猪基地场还需根据储备数量随机抽取育肥后期 3-5 头 份生猪尿液样品,每份尿液不少于 200 毫升。抽取的样品一式两 份,现场加贴封条,其中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基地场低温(4C 以下)保存。
第二十二条 流通促进中心在接到冻肉承储单位公检申请后 的 3 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实施公检,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市场 运行和消费促进司报告检查结果,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承储单位 出具中央储备肉检查证书。
第七章 复检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储备数量检查结果不受理复检申请。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对流通促进中心出具的质量公检结果 有异议,可在收到初检不合格结果确认通知后的 2 个工作日,以 书面形式向流通促进中心提出。流通促进中心应在收到异议书面 材料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通 促进中心可不予受理:(一)逾期提出异议的;(二)未提供证据 证明公检结果失实或不准确的。承储单位提供了真实证据,并要 求复检的,可对备样复检。承储单位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 在收到异议处理结果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申诉。
第三章 检查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流通促进中心根据商务部、财政部下达的入栏(库) 计划,制订中央储备肉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工作方案。原 则上,数量检查、核实与质量公检同步开展。
第七条 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数量检查、核实应在悬挂中央储 备肉标识牌的圈舍内进行,通过查看商品台账、平面布局图、圈 舍标牌、在栏活畜数量等,重点检查 60 公斤以上育肥猪、400 公 斤以上活牛、20 公斤以上活羊的存栏数量。
1
第五条 承储单位负责中央储备肉在栏(库)管理,确保在规 定的保管期限内储存安全、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做到账账相符、 账牌相符、账实相符。接受并配合检查人员实施中央储备肉数量 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为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 采样工具,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记录。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 单位应在每轮活畜储备计划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在栏商品台 账(复印件)报流通促进中心。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备承储单位应及 时将储备冻肉入库进度报流通促进中心。
第二十八条 对检查人员行为有异议的,向流通促进中心或商 务部投诉,应提交书面材料并附相关证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负责解 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现场检查项目 2.中央储备冻猪肉现场检查项目 3.中央储备冻牛羊肉现场检查项目 4.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质量公检检测项目 5.中央储备冻猪肉质量公检检测项目 6.中央储备冻牛羊肉质量公检检测项目
黏贴等形式。
保质期:片猪肉≥7 个月,分割猪肉≥11 个月。
A
9
冻肉表面不得有冰霜,底面不得有血冰。
A
外观
每箱内Ⅱ号肉卷数≤8 卷、Ⅳ号肉≤6 卷。
A
生产 冻肉为入库验收前 30 天内生产的产品,箱体内外日期必须一致。 A
日期
中心
冻肉中心温度≤-15℃。
B
温度
质量
提供加工企业质量保证承诺书。
B
承诺
冻肉堆码应有垛卡,是否标识: □品种 □规格 □数量 □质量 □等级□生产厂家 □生产日期 B □入库日期。
库内温度在-18℃以下。
B
备注:现场检查项目中关键项(A)全部符合,且重要项(B)少于 5 项(含 5 项) 不符合,则判定为合格;关键项(A)一项不符合或重要项(B)5 项以上不符合,则判 定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备样品重点检测加工要求、分级、 水分、违禁药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等项目(具体检测项 目见附件 5 和附件 6),其中加工要求、分级、水分、违禁药物为 必检项目,其他为选检项目。
第六章 结果报告和出证
第十九条 数量检查、核实结果判定原则。中央储备肉活畜储 备实际储备数量达到储备计划的判定为合格,实际储备数量未达 到储备计划的判定为不合格。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备数量以实际入 库数量为准。
4
B
设 度计 湿度计是否有效(适用时);湿度要求达到 95%-100%。

5 卫生管理 库内无杂物、无有毒有害物品、无异味。
B
储 6存
管 理
专库或专垛储存,垛与垛之间有效间隔,及足够的人员或装卸设 备进出的通道。
A
冻肉堆码应:
距库顶≥0.2m,距顶排管下侧≥0.3m,距顶排管横侧≥0.2m,距 B
储存 无排管的墙≥0.2m,距墙排管外侧≥0.4m,距冷风机周围≥1.5m, 要求 距风顶排管横侧≥0.2m。
第八条 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备数量核实应对悬挂中央储备肉标 识卡的专垛进行现场清点,通过查看进货台账、库位平面图、垛 卡、原始码单、在库冻肉数量等,确定储备冻肉在库数量。
第九条 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数量检查、核实实行现场逐栋、 逐圈、逐栏、逐头(只)清点。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机抽
2
查、重点抽查等方法。 第十条 中央储备肉质量公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中
无害化处理 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记录。
兽药
★查有无违禁药物及人用药物。
★兽药休药期执行情况。
饲养 饲料 4 管理
饮水
预混料 药物添加剂
预混料使用情况。 药物添加情况。 ★药物添加剂休药期执行情况。
有效期内的水质检测报告,水质达标。
备注:现场检查项目中★项为重点项, ★项全部符合,且一般项少于 3 项(含 3 项)不符合,判定为合格;★项一项不符合或一般项 3 项以上不符合,判定为不合格。 数量检查单独判定,达到储备计划的判定为8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中央储备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储备肉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工作, 确保中央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完好,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 法》(商务部 财政部 2007 年第 9 号令)、《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商市运函[2008]320 号)和相关国家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十四条 开展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备入库质量公检时,同时检 查冷库相关文件记录、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储存管理、产品包 装标识等(具体检查项目见附件 2 和附件 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