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以下是《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储备肉的定义和范围
1. 中央储备肉是指由中央政府通过统一采购、配送和储存方式,储备的猪肉、牛肉、羊肉等食用肉品。
2. 中央储备肉的范围包括冻肉、鲜肉和加工肉制品等不同种类的肉品。
二、中央储备肉管理机构和责任
1. 中央储备肉管理机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储备局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包括统一计划、采购、储存和调拨中央储备肉。
2. 各级地方政府应配合中央储备肉管理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三、中央储备肉的采购和配送
1. 中央储备肉的采购应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情况,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性招标方式。
2. 中央储备肉的配送应根据地方政府的需求和实际情况,确保供应稳定和及时。
四、中央储备肉的储存和管理
1. 中央储备肉应储存于专门的冷库或储藏场所,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分类和标识。
2. 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五、中央储备肉的调拨和使用
1. 中央储备肉的调拨应根据地方政府的需求和申请,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2. 中央储备肉的使用应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民生保障,如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
六、中央储备肉的监督和检查
1. 中央储备肉的监督和检查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加强对采购、储存和调拨环节的监管。
2. 中央储备肉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和溯源追踪,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七、处罚和追责
对违反《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中央储备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均合格的,由流通促进 中心出具中央储备肉检查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流通促进中心在每轮活畜储备计划结束之日前 5
5
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报告数量检查核实 情况和质量公检结果,并在储备计划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承储 单位出具中央储备肉检查证书。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和冻肉储备 工作的相关单位及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的检查人员。
第三条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流通促进中心) 受商务部委托,负责中央储备肉入栏(库)数量检查、核实和质 量公检。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流通促进中心负责制订中央储备肉数量检查、核实和 质量公检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出具证书,汇总和报送数量检查、 核实情况和质量公检结果。
2产 品
和等级印戳,字迹清晰整齐。 □检疫签(片猪肉可不查)□带生产日期的产品合格证。
包装外侧应标明:
□产品名称□级别□净含量(千克)□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
标识
品执行的标准号□注明贮存条件; □生产日期。
备注
类别 A B A A A A A B B A B B A A
A
日期标识不得加贴、补印;纸箱标注内容必须是印刷的,不允许 A
限活猪储备 限活猪储备 限活猪储备 限活猪储备 限活猪储备 限活猪储备
★有效期内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基地场布局平面图(明示中央储备活畜位置)。 兽医防疫管理规定及记录。 饲养管理规定及记录。 ★生产区入口处设有消毒设施并有效运行。
畜舍入口处设有消毒设施并有效运行。
场地消毒。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目前,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办法尚未实施细则范本被公开发布。
然而,可以根据一般原则和相关政策来推断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的可能细则内容。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和运营,保障储备肉的质量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储备肉的定义中央储备肉是指由国家储备部门收购或委托收购的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肉类产品,用于保障市场供应和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条分类管理中央储备肉按照不同品种、来源和用途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收购和储备国家储备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制定收购和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质量安全监督国家储备部门要建立健全储备肉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储备肉采样检测和质量分析评价工作,确保储备肉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二章收购和储备第七条收购对象中央储备肉的收购对象主要包括大型养殖场、屠宰场及相关企业。
第八条收购程序中央储备肉的收购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采取公开招标或委托方式进行。
第九条收购标准中央储备肉的收购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储备措施国家储备部门要制定储备肉的储存、包装、运输等措施,确保储备肉的质量安全和保存期限。
第三章质量安全监督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国家储备部门负责对中央储备肉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监督内容国家储备部门要加强对储备肉的质量抽检、质量监测和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监督手段国家储备部门可以采取抽检、监测、检验等手段对储备肉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处理措施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国家储备部门要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追溯、召回和惩处等。
第四章供应和利用第十五条供应方式国家储备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制定中央储备肉的供应方案和方式。
2023年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央储备肉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央储备肉是指由中央政府组织储备的各类肉类产品,用于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
第四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采购、销售、调拨和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粮食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全国中央储备肉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中央储备肉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执行。
第二章中央储备肉的储备和采购第七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规模、储备品种和储备期限,由国家粮食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根据国家需要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中央储备肉的采购方式可以采取招标、询价、协议等合法方式进行,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程序。
第九条中央储备肉的采购资金应当由国家财政提供,由国家粮食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统筹安排。
第十条中央储备肉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储备品种、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时间、价格等要素,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中央储备肉的采购过程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采购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第三章中央储备肉的销售和调拨第十二条中央储备肉的销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协议供应等方式进行,确保销售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十三条中央储备肉的销售价格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合理定价,同时保证合理利润,避免对市场价格产生过大影响。
第十四条中央储备肉的销售应当优先满足国家特殊困难地区、军队和应急需要。
第十五条中央储备肉的调拨应当根据国家需求,统筹安排,并确保调拨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及时。
第十六条中央储备肉的调拨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确保中央储备肉的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十七条中央储备肉的销售和调拨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粮食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章中央储备肉的管理第十八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工作应当加强风险防控,确保中央储备肉的安全、稳定。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中央储备肉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责;二、中央储备肉的收储与供应;三、储备肉监管措施和市场稳定调控机制;四、中央储备肉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五、储备肉的利用和更新。
下面是关于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范文: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央储备肉的收储、供应、管理和利用活动。
第三条中央储备肉是指国家为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以及应对突发情况等需要,通过收购、储备和供应方式,从肉类市场收购一定数量、一定品种、一定质量的鲜活肉,建立的国家肉类储备库存。
第四条中央储备肉管理机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具体职责如下:(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储备肉管理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中央储备肉的收储和供应计划,并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
(二)财政部负责中央储备肉的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工作。
(三)农业农村部负责中央储备肉的收购和质量监管工作。
(四)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中央储备肉的市场监管和价格调控工作。
第二章收储与供应第五条中央储备肉的收储需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按照国家产能、市场需求和储备需求的平衡原则,确定收购的品种、数量和质量。
(二)优先保证国家重要肉类商品的供应,重点采购农民种植的、品种、品质良好的肉类商品。
(三)加强与肉类生产企业和产地协作,确保收购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中央储备肉的供应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根据市场需求和储备计划,确定供应的品种、数量和质量。
(二)确保中央储备肉的质量和安全,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与肉类销售企业和市场协作,确保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储备肉监管第七条中央储备肉的监管措施包括以下方面:(一)加强对中央储备肉的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贸消费字[1996]第131号
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1996年12月9日国内贸易部以内贸消费字[1996]第131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储备肉管理,促进国家储备肉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肉的管理部门、具体操作单位和承担国家储备肉任务的代加工和代储存企业。
第三条国内贸易部负责国家储备肉的计划、调拨和管理事宜。
部消费品流通司负责具体操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国家储备肉。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家储备肉规模、市场供应和商品资源情况,由省级商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包括储备地点、储备数量等),由国内贸易部商有关部门编制储备计划后下达中国食品公司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贸易(商务)厅(局)。
第五条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和储存库,由国内贸易部按照交通方便、调度灵活、储存安全和便于出库更新等原则,在生猪主产区和大中城市条件较好的国有食品企业和肉联厂中确定,具体按《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管理试行办法》(内贸消字[1995]第176号)执行。
第六条国家储备肉储存库的租赁、储备肉的购进、更新销售等业务,由国内贸易部委托中国食品公司具体操作,有关情况定期报告。
第七条国家储备肉的入库价格由中国食品公司按照市场生猪和肉食价格水平,提出一定时期的入库价格建议,经国内贸易部商财政部核准后下达。
中国食品公司据此与代储企业签订国家储备肉入库合同。
第八条国家储备肉的在库管理由中国食品公司具体负责,并实行国家储备肉的定期检查制度,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国内贸易部。
国内贸易部将对国家储备肉操作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猪肉储备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猪肉储备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猪肉是我国人民饮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内市场的稳定供应、维持价格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猪肉市场的供应稳定、避免价格过高波动,需要建立猪肉储备管理机制,提前储备一定数量的猪肉供应市场。
本方案旨在明确猪肉储备管理工作的目标、措施和实施步骤,确保猪肉市场供应的稳定性。
二、目标确定:1.建立猪肉储备管理机制,实施定期、有序的猪肉储备工作;2.确保储备猪肉数量充足,满足市场需求;3.维持猪肉价格的稳定,避免价格波动对市场和消费者造成的不利影响;4.配合国家发展和农业政策的需要,保障国内市场的供应充足。
三、具体措施:1.确定猪肉储备计划:根据前期市场供需情况和国家政策,确定猪肉储备的数量和储备期限。
可根据季节因素和市场需求的预测,制定年度、季度的储备计划,并报请上级批准。
2.储备猪肉采购:通过公开招标、议价等方式,与猪肉供应商签订储备合同。
考虑到储备肉需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应确保供应商的生产环境和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并建立监督检验机制。
3.储存设施建设:依托现有冷库设施进行储存,可根据储备计划进行灵活配置。
确保储存环境温度、湿度等符合猪肉的储存要求,并建立定期巡查和维护机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4.储备猪肉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储备猪肉的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包括采购信息、质检信息、储存信息等。
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更新,以确保储备信息的及时有效。
5.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调整猪肉供应:在市场需求波动较大时,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可以从储备中适当投放猪肉,稳定市场供应、降低价格波动。
四、实施步骤:1.制定猪肉储备管理工作计划:明确猪肉储备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制定具体的工作时间表和负责人。
2.建立组织机构:成立猪肉储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的工作安排和协调工作。
3.制定猪肉储备管理制度:制定储备猪肉采购、储存、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流程。
4.开展供应商准入评估: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对供应商进行准入评估和资质审核,确保供应商的合法合规,并与供应商签订储备合同。
储备猪肉实施方案
储备猪肉实施方案一、背景当前,我国猪肉市场供应紧张,价格波动较大,为了稳定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国家决定实施储备猪肉计划,以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二、目标1. 建立健全的猪肉储备体系,确保市场供应充足;2. 稳定猪肉价格,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3. 提高猪肉储备能力,应对市场波动。
三、实施方案1. 储备猪肉采购国家将通过招标、竞价等方式,从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生猪养殖场、屠宰企业等单位采购储备猪肉,建立健全的储备库存。
2. 储备猪肉管理储备猪肉将由国家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确保储备猪肉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要加强库存管理,及时更新储备猪肉,保证库存猪肉的新鲜度和品质。
3. 储备猪肉供应储备猪肉将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供应,保障市场供应充足。
同时,要加强对储备猪肉的销售管理,确保价格合理,不破坏市场秩序。
4. 储备猪肉更新储备猪肉要定期进行更新,及时处理过期猪肉,确保储备猪肉的品质和新鲜度。
同时,要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情况,灵活调整储备猪肉的库存量。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监管国家将加强对储备猪肉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确保储备猪肉的质量和安全。
2. 宣传教育国家将加强对储备猪肉计划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储备猪肉计划的认识和支持度。
3. 监测预警国家将建立健全的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市场供应和价格情况,做出及时调整。
五、总结储备猪肉实施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稳定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国家将加强对储备猪肉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确保储备猪肉计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中央储备肉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储备肉的管理,确保市场供应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央储备肉,是指由中央财政出资,按照国家储备战略需要,储备的用于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稳定市场价格、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肉类产品。
第三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储备与调节相结合;(三)安全可靠、高效便捷;(四)科学管理、规范操作。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负责全国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工作,统筹协调中央储备肉的储备、调出、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地方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央储备肉的储备第六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品种主要包括猪肉、牛肉、羊肉、禽肉等。
第七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规模,根据国家储备战略需要、市场需求、价格波动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稳定的经营规模和良好的信誉;(三)具备肉类产品储存、运输、检验、检疫等设施设备;(四)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五)有专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九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单位应当与国家发改委签订储备合同,明确储备规模、品种、质量标准、储备期限、费用承担等内容。
第十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单位应当按照储备合同的要求,按时、足额储备中央储备肉。
第十一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单位应当对储备的肉类产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储备肉的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储备肉档案,记录储备肉的品种、数量、质量、出入库等信息。
第三章中央储备肉的调出第十三条中央储备肉的调出,应当根据国家储备战略需要、市场价格波动、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中央储备肉的调出,由国家发改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家战略储备肉实施方案
国家战略储备肉实施方案国家战略储备肉实施方案是国家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和保障人民生活必需品供应的重要举措。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肉类消费量逐年增加,肉类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成为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建立国家战略储备肉是非常必要的,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对国家战略储备肉实施方案进行具体阐述。
首先,国家应建立完善的国家战略储备肉体系。
这一体系应包括储备肉的种类、储备量、储备地点、储备管理等内容。
在储备肉的种类上,应涵盖猪肉、牛肉、羊肉等各类肉类,以满足人民对不同肉类的需求。
储备量应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规模进行科学测算,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满足人民的基本需求。
储备地点应分布在各地,以便快速调配。
储备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储备肉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国家应加强与肉类生产企业的合作。
肉类生产企业是国家战略储备肉的重要供应商,应加强与其的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国家可以通过政策支持、补贴等方式,鼓励肉类生产企业参与国家战略储备肉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储备肉的稳定供应。
另外,国家应加强对储备肉的质量监管和检测。
储备肉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应加强对储备肉的质量监管和检测工作,确保储备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同时,建立健全的储备肉质量追溯体系,一旦发现质量问题,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
最后,国家应加强对储备肉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国家战略储备肉是国家的重要举措,需要引起人民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国家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储备肉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的意识和自觉性,使人民充分认识到国家战略储备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综上所述,国家战略储备肉实施方案的建立和实施,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人民的生活必需品供应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应加强与肉类生产企业的合作,加强对储备肉的质量监管和检测,加强对储备肉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共同推动国家战略储备肉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确保人民的饮食安全和生活稳定。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旨在规范和管理中央储备肉的收购、储存、使用和销售等环节。
本细则共分为几个方面,分别是储备肉的收购程序、储备肉的储存管理、储备肉的使用管理、储备肉的销售程序以及储备肉管理办法的监督和评估等。
一、储备肉的收购程序1. 优先设置收购机构。
中央储备肉的收购工作由专门的收购机构负责,收购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并应按照相关程序设立。
2. 严格审核收购资格。
收购机构应对申请收购中央储备肉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核,主要包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质量管理能力和合规经营等方面。
3. 确定收购价格。
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成本和政策导向等因素,收购机构应确定合理的收购价格,并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4. 履行收购合同。
收购机构与中央储备肉供应商签订收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约定,确保合同的执行和履行。
二、储备肉的储存管理1. 建立储存管理系统。
收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储存管理系统,包括规范的储存流程、科学的储存条件和健全的储存设施,确保储备肉的质量和安全。
2. 定期检验储备肉质量。
收购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定期对储备肉进行抽检和检验,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3. 维持储备肉库存量。
收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等因素,合理控制储备肉的库存量,确保市场供应的稳定和储备肉的正常使用。
三、储备肉的使用管理1. 合理安排储备肉供应。
收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合理安排储备肉的供应计划,确保市场的供求平衡和储备肉的有效使用。
2. 定期公开使用情况。
收购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储备肉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量、使用对象和使用效果等,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储备肉的销售程序1. 确定销售对象。
收购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确定储备肉的销售对象,包括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经营者等。
2. 公开招标销售。
收购机构应以公开透明的方式,通过招标、竞价等形式进行储备肉的销售,确保公平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三条中央储备肉是指中央储备的生猪、牛、羊等肉类产品。
第四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和运营工作由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中央储备肉的收储和销售第五条中央储备肉的收储工作由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中央储备肉的收储范围包括国内符合质量标准的生猪、牛、羊等肉类产品。
第七条中央储备肉的销售工作由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中央储备肉的销售范围包括批发市场、零售店铺等销售渠道。
第三章中央储备肉的品质管理第九条中央储备肉的品质管理工作包括收储时的品质鉴定和销售过程中的品质监管。
第十条中央储备肉的品质鉴定由相关监督机构协助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中央储备肉的品质监管工作由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品质监管制度,确保中央储备肉的品质安全。
第四章中央储备肉的价格管理第十三条中央储备肉的价格由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制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中央储备肉的价格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第十五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和调控机制,及时调整中央储备肉的价格。
第五章中央储备肉的贮藏和运输第十六条中央储备肉的贮藏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输。
第十七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贮藏和运输管理制度,确保中央储备肉的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中央储备肉的运输应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确保肉类产品不受损坏。
第六章中央储备肉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对中央储备肉的收储、销售、质量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中央储备肉的运营合规。
第二十一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处理监督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的实施受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央储备肉的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四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目标是确保国家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第五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机构是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中央储备肉的使用机构是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具体部门或单位。
第七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八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系统,加强对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二章中央储备肉的管理第九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央储备肉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十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中央储备肉的购入、调拨、销售等工作。
第十一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中央储备肉的统一台账,并定期向上级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中央储备肉的质量管理,确保中央储备肉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中央储备肉仓库的管理,确保储备肉的安全储存。
第十四条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对中央储备肉进行检验检疫,确保中央储备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中央储备肉的使用第十五条中央储备肉的使用机构负责中央储备肉的使用工作。
第十六条中央储备肉的使用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中央储备肉,确保中央储备肉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中央储备肉的使用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央储备肉的质量管控,确保中央储备肉的消费安全。
第十八条中央储备肉的使用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记录和报送使用中央储备肉的情况。
第十九条中央储备肉的使用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办公室报告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中央储备肉的使用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参与中央储备肉的调配工作。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3篇)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____年____月____日沪府发〔____〕____号)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的日常管理和重大问题的协调。
第三条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土地储备三年计划,作为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四条本市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应当从储备土地中选择,并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本市的滩涂围垦,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储备。
第六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土地的,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投资比例:(一)储备拟依法征收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所占比例各为____%;(二)储备第(一)项以外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所占比例为____%,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所占比例为____%。
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专门机构可以在相关批准文件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单独实施土地储备,或者联合市土地储备中心、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____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建议,并报送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其中,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土地的储备计划建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报送;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土地的储备计划建议,由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经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并经区县政府同意后报送。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房地产市场状况,在对报送的土地储备计划建议进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全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并于每年____月底前,提交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经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分解下达。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一、总则1. 为了加强中央储备肉的管理,提高国家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保障市场稳定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储备肉的管理和使用。
3. 中央储备肉是指国家储备的用于保障市场稳定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肉类产品。
二、中央储备肉的分类和来源1. 中央储备肉主要包括猪肉、牛肉、羊肉等肉类产品。
2. 中央储备肉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国内生产、进口和捐赠等方式。
三、中央储备肉的管理机构和职责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中央储备肉的统筹和协调工作。
2. 农业农村部负责中央储备肉的生产调控和质量监管工作。
3. 商务部负责中央储备肉的进出口管理和市场调节工作。
四、中央储备肉的储备和管理1. 中央储备肉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储备,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品质。
2. 中央储备肉的储备量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安全需要进行合理规划,并及时调整。
3. 中央储备肉的出入库和转储管理要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和监管。
五、中央储备肉的使用和调度1. 中央储备肉的使用主要包括市场调节、突发事件应对、价格稳定等方面。
2. 中央储备肉的调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合理安排,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六、中央储备肉的监督和检查1. 中央储备肉的监督和检查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
2. 中央储备肉的质量安全问题由相关部门严格监管,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七、责任追究1. 对于中央储备肉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保障中央储备肉的安全和使用效果。
2. 对于中央储备肉管理中的失职行为,相关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八、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及时公布。
3. 对于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此为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供参考使用。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肉的管理,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储备肉是指根据国家需求,由中央政府组织采购、储备的肉类产品。
第三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的主要任务是保障中央储备肉的质量安全、数量充足,提高储备能力,加强统筹调配。
第四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的各类肉类产品。
第二章中央储备肉采购与储备第五条中央储备肉的采购应当按照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进行,采购过程应透明公开、公正择优,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六条采购中央储备肉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资质和条件,且实行严格的质量管控措施。
第七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地点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温度和湿度要求进行储存。
第八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备期限为一年,到期前应及时进行检验、消毒和更新。
第九条中央储备肉的库存量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安全需求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报备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中央储备肉统筹调配与使用第十条中央储备肉的统筹调配工作由中央储备肉管理办公室负责,根据国家需求进行合理分配和调度。
第十一条中央储备肉应当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需要,及时调配和使用,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第十二条中央储备肉的使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进行,并建立使用记录和追溯体系。
第十三条中央储备肉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第十四条中央储备肉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备使用情况和库存量,接受政府监管和审计。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五条中央储备肉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中央储备肉的采购、储备、调配和使用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对违反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将被纳入信用记分系统,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失信行为记录。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4篇)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中央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的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商务部委托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负责储备肉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
第四条商务部委托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负责储备肉公证检验。
第三章资质管理第五条承担储备肉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需具备储备肉承储资质。
第六条承储资质申报方式。
地方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
第七条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及《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t10384)(以下简称《基地场资质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资质。
申请活畜储备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二)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复印件;(三)活畜养殖规模和存栏结构;(四)场区布局平面图;(五)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兽医防疫管理规定及饲养管理规定等;(六)养殖场____分钟以内的视频材料,内容包括场区全貌、畜舍(妊娠舍、产房、种畜舍、保育舍、育肥舍)内景和外景、进出场和生产区通道及消毒设施、兽医室、药房、种畜隔离区、死畜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
第八条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及《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____,以下简称《冷库资质条件》)要求的企业,可申请储备肉冻肉储备承储资质,申请冻肉储备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二)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复印件;(三)库区布局平面图;(四)建设时间和使用年限,日常存储品种结构;(五)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文件;(六)储存冻牛羊肉的清真冷库需提供清真冷库证明。
第九条企业有多个养殖场或冷库的,每个养殖场或冷库应单独申报承储资质。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肉管理的规范和监督,确保中央储备肉的合理调拨和使用,优化国家肉类市场供应结构,提高肉类市场运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所称中央储备肉,是指国家根据需要从市场购进或通过其他途径购得的肉类,用于应对肉类市场供应短缺、价格波动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
第三条中央储备肉按照货币化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调拨,有关部门负责采购、储存和使用中央储备肉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中央储备肉的采购第四条中央储备肉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竞争性招标、询价或直接购买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中央储备肉的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采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中央储备肉的采购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走势进行,注重优质肉类的采购,提高肉类供应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中央储备肉的采购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采购程序,确保公平竞争和采购活动的透明度。
第三章中央储备肉的储存第八条中央储备肉应当统一储存,并标明储存时间、品种、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存应当符合卫生、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储存设施应当具备良好的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
第十条中央储备肉的储存管理应当科学规范,加强对肉类质量的监控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中央储备肉的调拨和使用第十一条中央储备肉的调拨应当根据肉类市场供应状况和需要进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调拨计划进行统筹和协调。
第十二条中央储备肉的调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进行非法倒卖和私自调拨。
第十三条中央储备肉的使用应当遵循科学用肉、安全用肉、合理用肉的原则,注重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四条中央储备肉的使用应当按照采购时间顺序进行,保证先进先出。
第五章监督和执法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储备肉采购、储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中央储备肉的违规使用和私自调拨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条文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条文第一篇: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条文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国家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肉类产品,包括储备活畜(含活猪、活牛、活羊,下同)和储备冻肉(含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下同)。
第三条储备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
第四条从事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储备肉的行政管理,审定储备肉区域布局及代储企业、储存库、活畜储备基地场(统称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的资质,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储备肉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的申领。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储备肉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管理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会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监督检查有关财务秩序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储备肉计划安排储备肉贷款,对储备肉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商务部委托的操作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肉入储、加工、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负责储备肉日常管理和台账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及时上报储备肉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并提出储备肉计划安排建议。
第九条商务部委托的质检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储备肉公证检验和全程卫生质量安全监控工作,出具公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条承储单位负责储备肉在库(栏)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严格执行储备肉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储备肉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
猪肉储备整体实施方案
猪肉储备整体实施方案一、前言随着国内猪肉市场的供需紧张局势,为了稳定猪肉价格,保障市场供应,保护消费者权益,政府决定实施猪肉储备方案。
本文就猪肉储备的整体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二、猪肉储备到位1. 储备机构成立:政府将成立猪肉储备机构,负责实施猪肉储备计划和管理储备猪肉。
2. 储备猪肉采购:储备机构将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从各大养殖企业采购猪肉,并按照一定质量标准进行筛选,确保储备猪肉的质量和安全性。
3. 储备猪肉存储:储备机构将建立合适的仓储设施,对采购的猪肉进行分类、包装和冷藏储存,确保储备猪肉的新鲜度和品质。
4. 储备猪肉监管:储备机构将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储备猪肉的质量、数量、存储条件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储备猪肉的安全和稳定。
三、猪肉储备调配与供应1. 储备猪肉调配: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储备机构将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储备猪肉进行调配,确保市场供应的稳定性和价格的合理性。
2. 储备猪肉供应:储备机构将与各级政府合作,通过食品市场、超市、餐饮企业等渠道向消费者供应储备猪肉,保障市场供应和消费者的用肉需求。
四、猪肉储备管理与监测1. 指导价格监测:政府将建立储备猪肉的指导价格监测机制,监测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和公布储备猪肉的指导价格,引导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波动。
2. 储备信息公开:储备机构将定期公布储备猪肉的库存量、质量检验结果、供应渠道等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度,方便市场参与者了解市场情况。
3. 监测市场供需:政府将加强对市场供需情况的监测和预测,及时调整猪肉储备的量和供应策略,以应对市场的动态变化。
五、法律法规支持政府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建立健全猪肉储备的法律制度,明确储备机构的职责和权益,保护储备猪肉的合法权益。
六、总结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全面落实和有效执行,政府将可以稳定猪肉市场供应和价格,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猪肉市场的良性发展。
同时,也将为猪肉养殖企业提供发展机遇,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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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中央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的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商务部委托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负责储备肉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
第四条商务部委托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负责储备肉公证检验。
第三章资质管理第五条承担储备肉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需具备储备肉承储资质。
第六条承储资质申报方式。
地方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
第七条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及《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T10384)(以下简称《基地场资质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资质。
申请活畜储备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二)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复印件;(三)活畜养殖规模和存栏结构;(四)场区布局平面图;(五)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兽医防疫管理规定及饲养管理规定等;(六)养殖场10分钟以内的视频材料,内容包括场区全貌、畜舍(妊娠舍、产房、种畜舍、保育舍、育肥舍)内景和外景、进出场和生产区通道及消毒设施、兽医室、药房、种畜隔离区、死畜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
第八条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及《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07,以下简称《冷库资质条件》)要求的企业,可申请储备肉冻肉储备承储资质,申请冻肉储备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二)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复印件;(三)库区布局平面图;(四)建设时间和使用年限,日常存储品种结构;(五)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文件;(六)储存冻牛羊肉的清真冷库需提供清真冷库证明。
第九条企业有多个养殖场或冷库的,每个养殖场或冷库应单独申报承储资质。
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所在地的申请企业进行承储资质初审;中央企业对其下属的申请企业进行初审。
初审包括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查。
第十一条初审合格的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推荐。
第十二条商务部建立储备肉承储资质鉴定专家库。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肉类产业政策;(二)从事肉类产、加、存、销、研及相关工作,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公证诚信,负责务实;(五)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专家通过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和部门邀请等方式产生。
第十三条商务部组织召开储备肉承储资质专家鉴定会,鉴定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十四条鉴定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和视频材料实行鉴定打分制。
活畜储备资质鉴定的重点是:企业规模(基础母畜数量、活畜常年存栏量和育肥畜数量)、生产和消毒设施、兽医室和药房、病畜隔离室、死畜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内容。
必要时,商务部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定。
第十五条鉴审结论分为合格(A级、B级)、不合格。
80分以上(不含80分)为合格A 级,60一80分为合格B级,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鉴定合格的企业将获得中央储备肉承储资质。
第十七条储备冻肉冷库的申报、资质鉴定参照活畜储备承储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入储管理第十八条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布局及入储计划安排的基本原则为:(一)从具备承储资质的企业中优先安排规模大、设施完善、管理规范、交通便利的养殖场;(二)优先安排无规定动物疫病地区的承储企业;(三)生猪储备重点安排在生猪主产区及大中城市主销区附近;(四)牛、羊储备重点安排在牛羊主产区。
第十九条储备肉冻肉储备库点布局及入储计划安排的基本原则为:(一)优先安排中央直属储备冷库;(二)从符合《冷库资质条件》的社会冷库中优先安排规模大、管理规范、设施完善的冷库;(三)冻猪肉储备重点安排在大中城市周边地区及部分主产区;(四)冻牛羊肉储备重点安排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第二十条储备肉入储计划管理程序:(一)华商中心根据入储基本原则和市场调控需要,提出储备肉入储计划初步意见;(二)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对华商中心提出的储备肉入储计划进行研究,结合有关部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商华商中心提出调整意见;(三)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召开司务会,对储备计划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四)将经司务会批准的入储计划,报部领导审核;(五)经部领导审核同意,将入储计划会签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联合发文形式下发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并抄送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专员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华商中心、鉴定中心和承储企业。
第二十一条储备冻肉加工入库实行招标采购、送货到库或以商务部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储备冻肉招标采购上限价由商务部、财政部确定,并在邀标文件中公布。
第二十三条采购上限价为最高限价,参照招标日前一周(或前一旬)储备库所在地(市、县)农贸市场相应品种的平均批发价格确定。
第二十四条华商中心负责储备肉招标采购的具体操作,以邀标方式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加工企业参加竞价采购。
第二十五条商务部、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同华商中心人员组成评标小组,按照评标原则对企业逐一评议,并确定各标段的中标企业。
第二十六条储备肉加工入库招标采购的评标原则:1.企业报价低于采购上限价为有效报价;高于采购上限价(含)的企业报价无效,按废标处置。
2.同等条件下,企业报价低者优先。
3.单个企业中标数量不超过招标总量的1/3。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入储计划执行情况及市场调控需要,对储备肉年度计划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在栏(库)管理第二十九条活畜储备重点检查牲畜总在栏量、育肥畜在栏数量、实际储备在栏数量、基础母畜数量、储备台帐制度、圈舍标识、饲养管理制度、储备肉信息监测制度、费用申报等项目。
第三十条冻肉储备重点检查在库储存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包装标识、商品存放、库温、产品温度、冷库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情况、储备台帐制度、储备垛卡制度、储备肉信息监测制度、费用申报等项目。
第三十一条储备肉实行专栏或专库(专垛)储存,专人管理,专帐记载。
第三十二条活畜储备圈舍前应悬挂标识牌,详细注明:饲养品种、在栏数量、入栏时间、入栏体重、预计出栏时间等信息。
执行储备计划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如:更新、死亡、移库等),要及时更新标识牌内容。
标识牌的样式为:长‘35cm,宽25cm(见下表)。
中央储备活畜圈合标识牌(样表)圈舍编号:┏━━━━━━━━┳━━━━━┳━━━━━━━┳━━━━━━━━━━┓┃饲养品种┃┃在栏头数┃┃┣━━━━━━━━╋━━━━━┻━━━━━━━┻━━━━━━━━━━┫┃入栏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入栏日龄┃天至天┃┣━━━━━━━━╋━━━━━━━━━━━━━━━━━━━━━━━━┫┃入栏体重┃公斤至公斤┃┣━━━━━━━━╋━━━━━━━━━━━━━━━━━━━━━━━━┫┃预计出栏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饲养员┃┃┗━━━━━━━━┻━━━━━━━━━━━━━━━━━━━━━━━━┛第三十三条储备冻肉专项台帐应详细注明:品种、数量、存放地点、入库时间等。
在库储备冻肉发生入、出库变化时,要及时登记变更情况。
第三十四条储备冻肉垛前应悬挂标识卡,并详细注明:品种、规格、数量、等级、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入库日期。
冻肉储备在库发生入、出库变化时,要及时更新标识卡内容。
标识卡的样式为:长19cm,宽26cm(见下表)。
中央储备冻肉标识卡(样表)储备库编号:┏━━━━━━━━━┳━━━━━┳━━━━━━━━┳━━━━━━━┓┃品种┃┃等级┃┃┣━━━━━━━━━╋━━━━━╋━━━━━━━━╋━━━━━━━┫┃数量(吨)┃┃外包装规格┃┃┣━━━━━━━━━╋━━━━━╋━━━━━━━━╋━━━━━━━┫┃数量(片、箱) ┃┃内包装规格┃┃┣━━━━━━━━━╋━━━━━┻━━━━━━━━┻━━━━━━━┫┃加工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入库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生产厂┃┃保管员┃┃┗━━━━━━━━━┻━━━━━┻━━━━━━━━┻━━━━━━━┛第三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及时填报储备肉监测系统数据。
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在发生疫情、安全事故、场(库)址变更、法人变更、单位名称变更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华商中心、鉴定中心。
第六章轮换管理第三十七条为确保储备肉质量安全,在计划执行期内,每轮储备肉出栏(库)后,由华商中心组织承储企业及时同品种等量轮入,保证储备肉存储期间足量在栏(库)。
第七章出栏(库)和动用管理第三十八条储备肉出栏(库‘)或动用采取就地出栏(库)、竞卖或商务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储备肉动用由华商中心根据商务部下达的储备肉投放计划,向承储企业下发《中央储备肉出栏(库)单》,承储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储备肉运至投放地区。
活畜储备可在所在地定点加工厂屠宰加工后,将肉品运至投放地销售;也可以在投放地定点加工厂屠宰后上市销售。
第四十条储备肉投放后,由承储企业凭《中央储备肉动用通知单》、《中央储备肉送达接收书》到投放地商务主管部门盖章确认投放效果。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据《中央储备肉动用通知单》、《中央储备肉送达接收书》审核费用补贴。
第四十二条公开竞卖的储备冻肉,竞卖底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确定。
第四十三条竞卖底价主要参照投放日前一周(或前一旬)鲜肉市场平均价格、鲜冻品质差异及运杂费等因素确定。
第四十四条华商中心负责储备冻肉竞卖的具体操作。
储备冻肉邀标、评标等活动参照招标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采取就地销售的储备冻肉,按结算价格对承储企业包干,由其自行销售。
结算价格原则上由当地专员办参照当地市场批发价格和品质差价核定,产生的盈余上交中央财政,产生的亏损由中央财政弥补。
第八章质量管理第四十六条鉴定中心提出储备肉公检办法,经商务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公检的方式是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
活畜储备公检依据《基地场资质条件》,冻肉储备公检依据《冷库资质条件》。
第四十八条活畜储备现场重点检查育肥活畜数量、生产设施、消毒防疫设施、兽医室和药房、病畜隔离舍、病死畜处理设施、粪污处理设施、防疫和饲养管理制度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