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
学前教育政策、法律、法规
学前教育政策、法律、法规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前教育管理,保障儿童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0至6周岁儿童进行的教育活动,包括学前班、托儿所、幼儿园、家庭式托育服务等。
第三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以儿童为本,注重儿童全面发展;(二)关注儿童心理需求,建立和谐温馨的学习环境;(三)推行终身教育,促进儿童个性化发展;(四)强调家庭与学校的密切配合,形成育人合力;(五)注重教学质量监控,提高幼儿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学前教育机构第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审批后,方可开展学前教育活动。
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设施,并有持证上岗的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办园行为,确保学前教育质量安全。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落实家长参与教育的制度和措施,并建立定期沟通交流机制,增强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八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国家课程标准,注重幼儿个性化发展,科学编制适宜幼儿认知、探究和游戏的课程计划。
第九条学前教育应当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品德道德和社会行为习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身体、心理伤害。
第十条学前教育应当关注幼儿健康,制定科学合理的膳食计划和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学前教育的健康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学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学前教育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学前教育机构存在问题,均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审批开展学前教育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学前教育条例
二、《条例》的几个突破点
• (六)聚焦保育教育质量
•
•
关注:
游戏
课程
小学化 现象
儿童身 心安全
二、《条例》的几个突破点
• (七)聚焦农村学前教育
• 强调乡镇公办园建设 • 强调优先建设 • 强调政策倾斜
二、《条例》的几个突破点
• (八)聚焦弱势群体接受学前教育 •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 保障残疾儿童入园 • 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入园
《学前教育条例》解读
《学前教育条• 2、《条例》几个突破点 • 3、《条例》如何贯彻落实
一、《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 1,为什么要立法? • 2,《条例》的出台实施的意义何在?
一、《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1.为什么要立法?
3.67个 百分点
本
12个百 分点
2016年 全省学 前教育
23.8个 百分点
35.5个 百分点
一、《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1.为什么要立法?
• 人.财.物不足 • 缺乏机制体制的保障,缺乏法律的保障. • 急需要从法律的程度保障 • 五高五低 • 普通及率,普及水平低;
一、《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2.条例出台实施的意义何在?
• 1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促进我省学 前教育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具有重要的 意义.
二、《条例》的几个突破点
(二)聚集学前教育的定位
比较 混乱 的管 理体
制
以部门为主 以乡镇为主 以县为主
二、《条例》的几个突破点
(二)聚集学前教育的定位
• 统一明确的规定 • “学前教育实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乡
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
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2020年10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设立管理与保育教育第四章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学前教育行为,维护学龄前儿童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活动。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及幼儿园以外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尊重儿童人格,维护儿童权益,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行科学保育和教育,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第四条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资赠物等形式支持学前教育的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学前教育发展的重大事项,保障学前教育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统筹负责幼儿园的规划布局、资源配置、教师配备、投入保障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第六条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编制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吉财教〔2020〕333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0〕333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修订了《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2020年5月8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财政补助我省,专项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对学前教育规范发展的引导促进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一)省财政厅主要职责:1.负责补助资金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2.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学前教育等相关基础数据和资金分配建议,按照政策规定测算资金需求,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及时分配下达。
3.会同省教育厅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省教育厅主要职责:1.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补助资金政策的制定、调整,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目标。
2.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支持重点等合理化建议。
幼儿园学前教育条例法律法规测试卷(带答案)
幼儿园学前教育条例测试卷教师姓名:考试时间:分数:一、填空(每空1分,共计40分)1、为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学前教育行为,维护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据 ( )、(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学前教育是指对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和()。
3、政府、()、()和()应当共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4、学前教育机构布局专项规划应当体现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的()、()、()和()的需求等情况,合理设置()。
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和()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不得干扰学前教育机构的(),不得向学前教育机构()。
7、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开展( )、( )等方面的工作。
8、( ) 应当为儿童提供必要的教育条件。
9、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少于(),遇有极端天气状况可酌情调整。
10、建立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每年体检()次。
11、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循()开展教育活动,科学安排(),()、()、()等需要。
12、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开展()的活动;不得教授(),布置家庭作业。
13、儿童的监护人办理儿童入园手续,应当出具()材料。
14、学前教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 )。
15、专任教师应当取得()资格16、《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自()起施行。
二、简答题(共2题,每题30分)1、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2、学前教育机构日常保育应当做好哪些工作?答案一、填空(每空1分,共计40分)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保育)(教育活动)。
3、(社会组织)(家庭)和(学前教育机构)4、(数量分布)、(流动趋势)、(保育)和(教育)(学前教育机构)。
5、(家庭困难的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6、(学前教育机构园舍和设备),(有危险和有污染的建筑和设施),(正常工作秩序),(摊派任何费用)。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心得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学习心得
最近认真学习了《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让我感受颇深。
首先,条例充分说明国家对学龄前幼儿的保护及重视,作为学前老师,我们接触最多的就是年龄较小的幼儿,然而幼儿的素质千差万别,所以在教育幼儿的时候,要时刻想着,幼儿也需要尊重。
同时,对待不同的幼儿,应采取不同的处理策略,特别是性格特殊的幼儿,要分析好,斟酌好,想一想我们的方法幼儿能不能接受,从幼儿的角度思考一下,掂量一下,不能接受的不要强迫幼儿接受。
老师一定要冷静思考、三思而行。
努力做到既要对孩子的教育负起责任,也要学会不要伤害自己。
其次,幼儿的天性爱玩,对世界充满好奇,幼儿通过游戏活动能够初步认识和了解世界,在头脑中建立自己的独特认知体系。
同时从游戏中学到的知识也会比平时学到的知识更多,在游戏中可以很好的激发幼儿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激发幼儿内在潜力。
幼儿在游戏中受游戏规则的约束,在游戏中培养规则意识,利于日后更好的融入社会,按社会规则学习和生活。
最后,在学前教育特别是幼儿园教育的各项活动安排中,教师既要创造条件保证幼儿有充足的时间、场地来开展游戏,同时也要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有规则游戏。
把游戏既作为学前教育的内容又作为学前教育的手段,这符合学前幼儿学习和发展的特点和需要。
我们要把游戏还给孩子,让孩子真正成为游戏的主人,孩子们一定会在游戏中愉悦身心,体验生活,积累经验,得到真正的快乐。
学前教育条例
学前教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前教育工作,保障幼儿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运行和管理,以及对学前儿童的保育和教育活动。
第三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幼儿全面发展,为幼儿入小学做好准备。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实施分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学前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具备相应的人员、设施和资金条件。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依法申请办学许可,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教育目标、内容和方法,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保育和教育第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第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制定教育计划和教学内容。
第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注重幼儿的德育教育,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社会适应能力。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促进幼儿身体健康发展。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四条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提高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学前教育理念和方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教育规范的,由所在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学前教育规章制度条例
学前教育规章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条例适用于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幼儿家庭园等。
第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条例,确保学前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循“以儿童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和关爱每个儿童,促进其全面发展。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招生和入学政策,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课程管理制度,结合儿童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设计有针对性的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
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对师资队伍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教师的素质和教学水平。
第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卫生保健制度,保障儿童的健康安全。
第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家长教育和家校合作制度,促进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
第三章教师管理第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组织选拔、聘用和管理教师,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素质。
第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对教师的教学效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激励优秀教师,提升教师整体水平。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指导,提供丰富多彩的专业发展机会。
第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营造良好的教师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教学设备和教学资源。
第四章教育教学第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根据儿童的发展阶段和认知水平,设计科学合理的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营造和谐温馨的教育环境,为儿童提供安全、舒适的学习氛围。
第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注重培养儿童的综合素质,包括语言沟通、协作能力、自理能力等方面的发展。
第十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儿童的个性化教育,尊重每个儿童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引导其健康成长。
学习《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心得体会
学习《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心得体会蛟河市前进乡小娟幼儿园尚延娟学习了2014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让我感受颇深。
此条例共六章六十一条,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无论那一条都让我感受到幼儿教育过程中安全的重要。
安全重于泰山。
幼儿园的头等大事就是安全工作,做好安全工作是保证入园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首要任务,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现在大部分孩子是独生子女,家长特别关注孩子的安全,常常听到有些家长说这样的话:孩子在幼儿园学到学不到知识倒无所谓,关键是别让俺孩子磕着、碰着。
这些话虽然很消极,但却是家长的真心话。
而我们有些幼儿教师在一日活动中却忽视了幼儿安全意识的培养,使幼儿在园发生一些不应出现的事故,给幼儿及家庭造成了伤害,所以必须抓好幼儿园的安全工作。
一、明确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教职工的安全意识把安全工作列入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宣传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使广大教师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教育观念,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班级工作中,把幼儿的安全工作放到首位,只有在保证幼儿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各方面的教育。
二、为保证安全工作的正常进行,还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把晨检关,做到事故隐患早发现;把离园关,和家长签订接送合同,做到无冒领、无走失。
其次营养工作做到两避免:一是避免食物中毒;二是避免烫伤事故。
再次午睡环节做到两注意:一是注意体弱儿童;二是注意异常情况。
最后户外活动环节做到三检查:一检查场地;二检查活动器械;三检查人数,幼儿活动时不离教师视线,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三、帮助幼儿树立安全意1、让幼儿掌握基本的安全常识安全用电的注意事项;安全防火知识;不随便跟陌生人走或吃陌生人的食物;注意保护自己,不能让硬物、锐气损伤任何部位;不能乱攀、乱爬,以免摔伤、碰伤等。
利用图片、谈话、讲故事等形式,向幼儿讲一些因为缺乏安全意识而酿成灾祸的实例。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
审议通过
(1987年2月9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18 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08年11月 28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学校
第十六条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 校的性质。
学校的土地、场地、校舍、仪器、设备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需要配套建设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 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校舍和设备使用效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因学校布局调整而出现闲置的校园、校舍等资产以及资产收益, 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投入形成的,应当用于教育事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学生家庭住址、学校规模、生源情况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划分学区, 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教师
第二十六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全省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第二十七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提高思想、文化、业务水平,忠于职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禁止辱骂、殴打教师。 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保障教师在校工作期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二十八条教师应当爱护、关心学生,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发 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侮辱学生,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变相 体罚。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和教师应当保护其人身安全不受伤害。 第二十九条教师实行聘任制和定期流动制。
学习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优秀文章
学习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优秀文章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开端,是基础教育的基础。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学习学前教育条例心得,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学习学前教育条例心得范文1近期,我学习了《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深有感触。
通过这次学习,我深深感受到我市对学前教育的高度重视,把学前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该条例提出了更为详细、更具指导性的建议和意见,从办学到教学和保育的统一以及教师的成长,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目标与实施方向。
《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中的每一点都细细地去品味,去反思,条例中提到的每一点都是我在保教工作中对照的标准,并以此审视自身的教育行为。
让我们把条例中的内容和精神牢牢记在脑中,化作工作中的行为准则,时刻牢记。
该《条例》对诸多热点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例如:《条例》中规定,合肥市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收取与儿童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不得用收取兴趣班、实验班等活动代替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如果学前教育机构收取赞助费、支教费,将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还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保育与教育费,但不得跨学期收费。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与教育费实行政府定价。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依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同时,学前教育为在学儿童提供就餐服务的,可以收取伙食费,但收取的伙食费应当全部用于在学儿童伙食,不得克扣、侵占,并按实际核算成本每月结算,张榜公布。
《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的有力实施,我会将条例中的精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全面提升自己各方面的专业素质,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最佳的环境,相信此条例的实施能让合肥市的9万多幼儿健康、快乐的成长。
合肥市30万家庭都能尝到幸福甜蜜的果实。
学习学前教育条例心得范文2《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于吉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学前教育行为,维护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六周岁以下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六周岁以下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关注儿童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儿童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培养,重视儿童潜能的合理开发,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第五条政府、社会组织、家庭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共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并把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学前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发展与保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布局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或者调整学前教育机构布局专项规划,满足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
因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形成的富余教育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
第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布局专项规划应当体现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的数量分布、流动趋势、保育和教育的需求等情况,合理设置学前教育机构。
人口较为分散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设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乡(镇)中心学前教育机构和村级独立设置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吉政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1〕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吉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任务(一)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儿童健康成长,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我省经济社会长远发展。
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学前教育得到长足发展,但仍是国民教育体系的薄弱环节。
学前教育资源短缺,普及程度不高,投入严重不足,教师队伍数量不足、年龄老化,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突出。
各级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将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作为贯彻落实我省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把学前教育作为新时期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富民强省、改善民生、建设和谐吉林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发展学前教育的原则和要求。
发展学前教育,要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在事业规划、资源配置、监管保障等方面的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创新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完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幼儿教师培养培训、资格准入和配备补充机制,学前教育监管和指导机制;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学前教育,充分满足多样化需求;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暂行办法
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暂行办法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幼儿园(含民办园)。
第三条资助对象,资助对象为普惠性幼儿园中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按流入地资助。
第四条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为农村(含县镇)每年每生1500元,城市每年每生2000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五条资金分担。
资助资金由省和市县按5:5的比例分担。
幼儿园可以从事业收入中按3%-5%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六条资助申请,在每学期开学时,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助申请表一式3份(见附件2),经所在幼儿园审核初评,由幼儿园填报学前教育资助资格申报汇总名册一式2份(见附件3),并同时将幼儿监护人填写的《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上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资助资金发放情况报表(见附件5)。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
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资助资金进行单独核算,规范记账,确保资助资金安全使用、因受资助幼儿在学期内退园等原因造成财政拨付的资助资金结余的,结转下一学期继续使用,同时抵顶下一学期财政应拨资金。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幼儿园要建立学前资助实名制信息管理档案,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资助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
资助资金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1997年修正)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14•【字号】•【施行日期】1987.02.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1987年2月9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第三条全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初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基本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普及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是普及义务教育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义务教育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逐步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
农村实行县、乡(镇)、村三级办学,县、乡(镇)两级管理的体制。
城区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的管理体制,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企业、事业单位普及义务教育,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规定完成的基本时限。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状况和特点,因地制宜制定实施义务教育规划,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基础教育督学(视导)制度,对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视察、督促和指导,并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处理有关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问题。
学前教育教育条例心得体会8篇
学前教育教育条例心得体会8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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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总结心得1000字(优秀8篇)
学前教育总结心得1000字(优秀8篇)学前教育总结心得1000字篇1《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于吉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明确了我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的基本方向,突破了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回应了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规范学前教育行为,维护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本次对学前教育条例的学习,使我感触颇深。
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学习兴趣。
现在幼儿的自控能力差,对事物的好奇心持续时间短,老师要利用各种奖励措施鼓励幼儿。
重在习惯、贵在坚持。
其实现在的孩子由于优生优育,智力不会相差很多,关键是习惯。
平时我就和孩子说过做任何一件事情要么不做,要做就要坚持而且要尽力做好,即使是玩某项玩具或学骑自行车、学溜旱冰、踏板车、下棋等。
其实这就在培养孩子做事要有恒心和毅力,做事要有上进心。
要么不学,要学就应该有责任心尽力学好,至于达到什么程度,那是能力问题,而现代优生优育的孩子中习惯远远比资质重要。
家长应帮助孩子共度难关孩子在学任何一样内容时如钢琴、书法、画画、棋类等都会有一定时期的困难期,家长应该有耐心并鼓励、帮助他一起度过难关。
我认为教师首先要热爱幼儿,必须对每一个幼儿一视同仁,不能偏爱一部分幼儿,而冷淡或歧视另一部分幼儿。
其次要为人师表,注重身教重于言教。
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幼儿总是把教师看作学习、模仿的对象。
因此,幼儿教师一定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以高尚的人格去感染人,以整洁的仪表去影响人,以和蔼的态度去对待人,以丰富的学识去引导人,以博大的胸怀去爱护人。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书育人的实效。
第二要有高涨的工作热情:许许多多成功人士的经验告诉我们,成功取决于积极主动的心态。
而教师的积极情绪、主动心态更是身心健康的一种内驱力,能促使我们积极向上,不断进取。
不仅如此,教师的良好心态还能给幼儿带来很大的影响,促进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最终达成教育教学目标,并形成良性循环。
学前教育教师管理条例
学前教育教师管理条例
第一条: 引言
本条例旨在规范学前教育教师的管理,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保障学前教育质量和儿童的权益。
第二条: 教师资格要求
1.从事学前教育教师工作的,应具备相关教育背景和专业培训证书。
2.学前教育教师应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教育专业能力。
第三条: 教师招聘
1.学前教育教师招聘应公开、公正、透明。
2.招聘应根据教师的资格要求进行,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3.招聘程序应包括资格审查、面试等环节。
第四条: 教师培训
1.学前教育机构应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活动,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2.教师培训内容应与学前教育教学实际紧密结合。
第五条: 教师考核
1.学前教育机构应定期对教师进行绩效考核,评估其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2.教师考核结果应作为评价教师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教师权益保障
1.学前教育机构应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2.不得限制教师的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
第七条: 处罚和奖励制度
1.学前教育机构应建立合理的处罚和奖励制度,激励教师积极履职。
2.处罚和奖励应公正、公平、透明。
第八条: 督导和监管
1.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前教育教师管理工作的督导和监管。
2.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教师和学前教育机构,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学前教育等经费保障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学前教育等经费保障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吉财教〔2020〕582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关于报送学前教育等经费保障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的通知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教育局:2015年以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我省陆续出台了《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定额补助制度的通知》(吉财教〔2015〕191号)、《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的通知》(吉财教〔2016〕176号)、《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我省公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的指导意见》(吉财教〔2018〕1145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全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补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财教〔2019〕530号)。
经过努力,全省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运行经费保障水平得到提高。
为了解实际情况,持续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现就对各地有关经费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核查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是否已经制定出台有关政策制度(附出台文件扫描件);截至目前,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定额补助水平是否达到省里规定的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水平是否达到省里规定的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是否达到省里规定的每生每年600元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标准是否达到省里规定的每生每年200元标准。
二、各地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各项生均(公用)经费统计工作,如实填报2019年各项生均(公用)经费保障实际水平,做到实事求是,严禁虚报漏报。
三、上述统计表和文件扫描件请于2020年7月28日前,以财政局、教育局联合文件形式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电子版发送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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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9.25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
(2014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学前教育行为,维护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六周岁以下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六周岁以下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关注儿童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儿童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培养,重视儿童潜能的合理开发,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第五条政府、社会组织、家庭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共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并把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学前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发展与保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布局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或者调整学前教育机构布局专项规划,满足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
因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形成的富余教育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
第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布局专项规划应当体现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的数量分布、流动趋势、保育和教育的需求等情况,合理设置学前教育机构。
人口较为分散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设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乡(镇)中心学前教育机构
和村级独立设置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
第十一条已建成的城镇居民区没有配套学前教育机构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区规划和居住人口数量配套建设学前教育机构。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居民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配套建设与居民区规模相适应的学前教育设施,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学前教育设施的用途。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的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困难的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学前教育的发展,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汉语和本民族通用语言的学前教育。
财政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学前教育。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
(一)因中小学布局调整形成的富余校舍,可以提供给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用于发展民办学前教育;
(二)从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
(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四)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新建、改建、扩建教育设施的,政府可以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和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减免租金、鼓励公办教师到民办、合办学前教育机构支教等方式扶持民办、合办学前教育的发展。
第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缴纳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按照本省中小学缴纳公用事业费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资赠物等形式支持学前教育的发展。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前教育机构的园舍和设备,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学前教育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向学前教育机构摊派任何费用。
第三章职责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并依法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
健全政府主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人均经费标准、人均财政拨款标准等。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使用财政经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情况实施监管,并制定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奖补措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