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保护性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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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保护性医疗制度

(1) 医护人员要具有高尚的医德,关怀、体贴患者,同情其疾苦,解释耐心,语言和蔼,不使患者产生误解、疑虑,鼓励其向疾病作斗争。

(2)为患者严守秘密,不向他人泄露患者陈述的隐私,尊重患者隐私权。

(3)对某些严重的疾病或目前医学科学尚无有效医治手段的疾病,要对患者保密,不做任何暗示,并嘱其亲友做好保密工作。需要对患者做病情交代时,由负责医师进行解释。

(4)为教学工作的需要,进行现场教学时,或者在患者清醒状态下手术时,不允许泄漏患者不应了解的情况。

(5)讨论病例或会诊时,不宜在患者或其亲友在场的情况进行。在患者或家属询问病情时,可由负责医师简要说明。

(6)对已知病情重危或不治之症的患者,做好思想工作,严加注意。对有自杀念头的患者,要特别警惕,防止发生意外。

(7)医护人员不得在患者面前争议治疗问题,也不得谈论医疗差错、事故问题,以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刺激。

(8)医技科室在为患者检查时,发现预后不良疾患不得随意告诉患者。病情及诊断由负责医师向患者或其亲友介绍。

(9)院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私自查看病案和其他医疗资料,需要问询诊治情况由负责医师接待。

(10)院内除医务主管部门外的任何人员都不得介人医疗纠纷和医疗差错、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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