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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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岭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办法一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明显的保护标示牌。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
水质卫生的行为。
二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存在污染源、不得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四、饮用水源地1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禽畜养殖房、厕所、渗水水坑、不得堆放废渣、粪便、垃圾或铺设排污管道,应该保持清洁和绿化。
五、单井或群井1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禁用农药、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修建禽畜养殖房、厕所、渗水水坑、不得堆放废渣、粪便、垃圾或铺设排污管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