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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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1总则 (6)1.1 编制目的 (6)1.2 工作原则 (6)1.3 适用范围 (6)1.4 编制依据 (6)1.4.1 法律法规、规章 (7)1.4.2 相关预案 (7)1.5 术语和概念 (8)1.6 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9)2 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 (9)2.1水源地外风险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9)2.1.1 固定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9)2.1.2 流动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10)2.1.3 面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11)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 (11)2.2.1 连接水体的环境信息调查 (12)2.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 (12)2.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 (13)2.3.1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调查 (13)2.3.2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评估 (13)2.3.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 (14)2.3.4 取供水安全保障 (15)2.4 特殊时期水源地污染风险防范 (16)2.4.1 地震 (16)2.4.2 汛期 (17)2.4.3 重大旱情 (18)2.4.4 雨雪冰冻时期 (18)—3—3 水源地预警体系建设 (19)3.1 预警系统建设 (19)3.1.1 监测预警 (19)3.1.2 生物毒性预警 (20)3.1.3 环境监管预警 (20)3.2 跨界预警系统建设 (20)3.3 预警信息研判 (21)3.4 预警公告 (21)4 水源地环境应急准备 (21)4.1预案体系建设 (21)4.1.1 预案体系 (21)4.1.2 预案管理 (21)4.2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22)4.2.1 固定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22)4.2.2 移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22)4.3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23)4.3.1 部门联动机制 (23)4.3.2 跨界联动机制 (23)4.4应急能力保障 (23)4.4.1 应急能力评估 (23)4.4.2 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24)5 水源地环境应急响应 (25)5.1 责任单位的应急响应与处置 (25)5.1.1 事件报告 (25)5.1.2 应急处置措施 (26)5.2 环保部门的应急响应 (26)5.2.1 接报与报告 (26)5.2.2 应急指挥 (27)5.2.3 应急监测 (27)5.2.4 应急处置 (29)—4—5.2.5 信息发布 (30)5.2.6 应急终止 (30)6 水源地环境应急事后管理 (31)6.1 事件总结 (31)6.2 原因调查与追责 (32)6.3 事件评估 (32)6.4 措施改进 (33)1总则1.1 编制目的—5—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等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水源管理部门”)对涉及饮用水安全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臵能力,避免或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级标准及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需遵守的法律条例、技术规范是什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级标准及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需遵守的法律条例、技术规范是什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级标准及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需遵守的法律条例、技术规范是什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供水对象分为地级、县级、乡镇级、乡镇以下级,为市(州)政府所在地供水的称地级水源地,为县级政府所在地供水的称县级水源地,为乡镇政府所在场镇供水的称乡镇级水源地,为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外农村地区供水的称乡镇以下级水源地;乡镇千吨万人水源地强调的是供水规模,其按供水范围既可能是乡镇级、也可能是乡镇以下级。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之外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涉及国家、省主要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政策文件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2)《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3)技术规范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 747-2015)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2015)6)《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7)《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2010年)(4)重要文件1)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执法〔2018〕142号)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2019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647号)4)四川省打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实施方案(川府发〔2019〕4号)5)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6)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7)关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类建设项目管理的复函(环函〔2009〕33号)8)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6〕162号)。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对策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对策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对策一、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1.加大对水源地上游生活污染源的控制力度。

对村镇生活污染源采取污水纳管处理。

对保护区的居民的生活垃圾设置统一的堆放场,不得随意排入水体,并及时清运,垃圾堆放场选择在集雨区外,禁止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城镇垃圾向农村尤其是集雨区范围内转移。

严格控制水源地上游人口数量,除自然增加外,库外人口不得迁入;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村民分期分批迁出水源保护区;清理外来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限期迁出水源保护区。

对露天粪坑、粪缸作进一步的清理和整顿,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设粪缸,现有粪缸限期迁出。

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防止生活污水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

2.做好水源地上游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措施。

逐步调整水源保护区内农业生产结构,近期改变生产方式,向生产无污染和少污染的农产品转化,远期退耕还林,保持水土、涵养和净化水质。

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畜禽的规模化养殖,原有规模化养殖户应限期迁出或关闭,同时严格控制散养畜禽的数量,减少畜禽养殖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

推广养殖污染物生态利用和处理,通过经济政策措施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料,建立养殖-农田生态循环。

逐步恢复水域水质至原有功能区要求。

3.严格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果木林的种植规模,减少果木林化肥、农药的施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防止流失造成污染。

禁止种植户施用有机肥,禁止在水库边堆放有机肥、生活垃圾等。

4.要有计划地在饮用水源保护内退耕还林,绿化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使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形成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有利于水源的涵养和水质保护。

5.进一步完善界碑、告示碑牌等警示标志,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保护区界线上设立防护网或防护栏,减少人为影响。

6.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

对未实施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水源地尽快进行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并查漏补缺,抓紧制定各水源地保护应急预案,同时全面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掌握我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变化状况。

晋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库管理办法

晋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库管理办法

晋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晋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库的保护,防止水体污染,保障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晋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库保护区为承担全县各乡(镇、街道)饮用供水的水库的径流区及其枢纽工程为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范围。

第三条在水源保护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过错追究制、贡献奖励制。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源保护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加大对水源保护区的扶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和监督。

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保护和管理。

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对保护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和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八条水源保护区的范围按照水域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一)一级保护区为水库正常水位线沿地表外延200米的水域和陆域内,入库河道以河道上口线两侧沿地表外延100米的区域内;(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延1500米的区域内;(三)三级保护区为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域内。

第九条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乡(镇、街道)及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保护的界线,设置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

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遂宁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大于I(X)O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

第三条【基本原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河长制重点管理,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统筹做好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负有饮用水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宣传教育】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自觉保护和参与治理的意识。

第七条【公民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及相关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生态保护补偿】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平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使用、保护等各方利益,将全市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统筹纳入重点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水源保护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办法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办法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办法
麦岭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办法一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明显的保护标示牌。

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
水质卫生的行为。

二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存在污染源、不得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四、饮用水源地1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禽畜养殖房、厕所、渗水水坑、不得堆放废渣、粪便、垃圾或铺设排污管道,应该保持清洁和绿化。

五、单井或群井1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禁用农药、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修建禽畜养殖房、厕所、渗水水坑、不得堆放废渣、粪便、垃圾或铺设排污管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关于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整治方案

关于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整治方案

关于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整治方案一、背景介绍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是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的重要举措。

当前,由于过度开发、污染排放等原因,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面临着严重的水质污染问题,亟需制定整治方案,提高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质量。

二、整治目标本整治方案的目标是通过一系列措施,提高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水质,确保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

具体目标如下:1.净化水源地环境,降低水质污染程度。

2.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水源利用效率。

3.完善水源地环境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治理水源地环境问题。

4.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整治效果的持久性和可持续性。

三、整治措施为实现上述目标,本方案提出以下整治措施:1.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

增加水源地保护投入,建立水源地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严禁在水源地周围开展有污染风险的工业和农业活动,加大水源地保护区域的管控力度。

2.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加强水资源调查和监测,制定水资源利用总量控制制度。

鼓励农村居民使用节水型生活设施,提高农业用水的高效利用水平。

3.加强水源地环境监测。

建立水源地环境监测网格体系,定期对水源地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

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及时发现水源地环境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

4.提高水源地环境治理水平。

加强水源地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水质达标。

完善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5.增加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

加强对农村居民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其环保意识和行动能力。

鼓励农村居民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对水源地环境的污染。

6.强化组织和管理。

建立健全水源地环境整治的组织和管理机制。

设立专门的工作组,负责整治方案的实施和监督。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四、实施步骤整治方案的实施步骤如下:1.制定整治方案。

成立专门工作组,对目标进行明确,制定详细的整治措施和实施计划。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VS
资金投入
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水源地环境保护的基 础设施建设、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监测 监控等。
加强科研合作和人才培养
科研合作
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共同 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科研项目,攻克技术 难题。
人才培养
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专 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
加强监督管理和公众参与
经济可行性分析
方案中的各项投资估算合理 ,考虑到设备购置、工程设 计、施工、调试及运行等费
用,具备经济可行性。
方案中的经济效益主要来自 于水质的改善和环境治理带 来的社会效益,具有可持续
性。
方案中的运行维护费用合理 ,能够保证长期稳定运行。
社会影响分析
方案的实施将有效改善水源地 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 饮用水安全,具有积极的社会
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 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增强公众参与水源地环境保护的 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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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
积极推动科技创新,研发新的环 保技术和设备,提高环境保护的 科技水平,为水源地环境保护提 供技术支撑。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学习借鉴国 外先进的水源地环境保护经验和 技术,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环境问 题。
完善法律法规 推动科技创新 增强公众意识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建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 度,提高环境保护的法律约束力 。
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制度,强化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考核 和问责。
公众参与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水源地环 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鼓励公众参与 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活动。
07
结论与展望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宁远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并具体落实。

第四条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自取水点起,上游5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10000米或水源点上游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的饮用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14848)Ⅲ类水质标准。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义务。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九条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水利部门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二)使用燃油机动船;(三)开山采石、采矿;(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八)向水体排放污水;(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妨碍泄洪、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十三)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并具体落实。

第四条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自取水点起,上游5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10000米或水源点上游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的饮用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14848)Ⅲ类水质标准。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义务。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九条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水利部门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二)使用燃油机动船;(三)开山采石、采矿;(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八)向水体排放污水;(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妨碍泄洪、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十三)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九号《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已经2023年11月1日玉溪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2023年11月1日玉溪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第三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跨县(市、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照行政区划管辖范围开展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受益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属地人民政府进行保护和管理。

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2月2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31日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2021年2月2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以及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具有一定取水规模的在用、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涉的水域和陆域。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地。

第三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加大投入,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对面源进行综合防治,包括农田施肥、农药使用 、生态修复等措施,以减少面源对水源地的影响 。
污染源监管
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力度,建 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水源地环境安全。
水源地生态修复方案
水生生态修复
通过恢复水生植被(如沉水植物)、投放鱼虾苗等措施,促进饮用水水源地水生生态系统的 平衡和稳定。
强化区域合作
加强与其他地区和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享经验和资源, 共同应对全球性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挑战和问题。
07
附录和参考文献
附录
• 附录A:相关表格和图表 • 表1: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 • 表2:污染源排放情况统计 • 图1: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图 • 图2:污染源分布图 • 附录B: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 《水污染防治在网上 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水源地污染源控制方案
点源控制
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点源进行严格监管和控制,包 括工业企业、生活污水排放口等,要求其达标排 放或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
排污口整治
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进行排污口整治,关闭非法 排污口,对合法排污口进行规范化管理。
面源控制
制定计划
根据目标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包括时间表、人 员分工、物资保障、预算等。
宣传教育
对相关人员进行环保知识和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 识和技能水平。同时,通过媒体、宣传栏等方式,对公众 进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 参与度。
加强监管
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定期进行水质监 测、污染源排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环境问题。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 保护实施方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 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三、准保护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第三章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十三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第十四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第十五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第十六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第十七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第十八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二、二级保护区内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三、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8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地方环境部门会同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位置划定和管理办法,由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四条对执行本规定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并具体落实。

第四条?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自取水点起,上游5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10000米或水源点上游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的饮用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14848)Ⅲ类水质标准。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义务。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九条?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水利部门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二)使用燃油机动船;(三)开山采石、采矿;(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八)向水体排放污水;(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妨碍泄洪、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十三)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制度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制度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制度
__乡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积极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我乡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制度本办法只适用于__乡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

第1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必须设有警示标志标志范围内严禁闲人入内;第2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第3条、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限制和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化肥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第4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水井进行加盖处理严格避免污物进入定时消毒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第5条、设立供水专管员对所在村民小组的供水设施供水管理员要定期对水源水质等进行必要的检测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群众的生活用水;第6条、供水管理员要建立饮用水源地的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第
7条、发生饮用水水源事故的区域必须迅速采取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卫生、水务等相关部门;第8条、出现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是时村委会村委会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停止生产和消除污染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第9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__乡人民政府 20_______年x月x日。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市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X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要求,X年12月底前,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96%以上;X年至X年,建立完善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应急处置、技术管理体系。

二、主要任务(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规定的Ⅱ类或优于Ⅱ类标准,水质补充和特定项目要达到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二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规定的Ⅲ类或优于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准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规定的Ⅲ类标准。

(二)开展保护区勘界,规范保护区建设X年12月底前,各县(区)要勘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走向和实地拐点坐标,核定保护区边界,绘制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图和图集,作为保护区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

X年6月底前,各县(区)要对保护区内有道路交通穿越的地表水和潜水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对穿越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采取防泄漏措施,必要时设置事故导流槽。

X 年9月底前,各县(区)要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标志和隔离防护工程建设;各乡镇要于X年12月底之前完成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标志和隔离防护工程建设。

(三)加强保护区环境监督管理各县(区)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HJ/T773-X),加强保护区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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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岭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办法一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明显的保护标示牌。

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
水质卫生的行为。

二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存在污染源、不得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四、饮用水源地1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禽畜养殖房、厕所、渗水水坑、不得堆放废渣、粪便、垃圾或铺设排污管道,应该保持清洁和绿化。

五、单井或群井1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禁用农药、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修建禽畜养殖房、厕所、渗水水坑、不得堆放废渣、粪便、垃圾或铺设排污管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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