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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04.09•【字号】闽林〔2006〕政41号•【施行日期】2006.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闽林〔2006〕政41号各市、县(区)林业局:近来各地反映现行涉及森林采伐的技术标准比较多,难以全面掌握,且不少规定又不甚一致,运用无所适从。

为了便于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从事采伐管理工作的人员掌握与运用,省厅林政资源管理处组织对相关技术标准(均属推荐性标准)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伐第三章抚育采伐第四章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第五章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第六章更新采伐第七章其它采伐第八章森林采伐规划第九章附则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技术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森林抚育规程》(GB/T15776-1995)、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低产用材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560-1999)和福建省地方标准《主要针叶造林树种抚育间伐技术规程》(DB35/T76-2003),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森林采伐规划、伐区调查设计、林木采伐审批、伐区检查验收等活动,都要遵守本技术规范。

第三条森林成熟依不同的经营目的可分为自然成熟、数量成熟、工艺成熟、更新成熟、防护成熟、经济成熟等六种。

第四条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等六种类型。

第五条主要采伐方式:㈠主伐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渐伐和择伐;㈡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1、用材林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和卫生伐;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定株抚育伐、生态疏伐、林带间伐和卫生伐;㈢低产(效)林改造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改造、择伐改造、综合改造;㈣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1、林分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渐伐、择伐、径级择伐和带状皆伐;2、林带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全带采伐、断带采伐和分行采伐。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2.09•【字号】闽林政〔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政〔2007〕13号各市、县(区)林业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06〕19号),坚持生态优先,强化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进一步维护林权所有者权益,做到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就生态公益林经营和利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限度的利用林木资源。

根据全省生态公益林分为严格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类的实际,允许在指定的类型区域内有限度的利用林木资源。

(一)严格保护类型。

生态区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其脆弱、采伐后难以更新的森林和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等一级保护的防护林,以及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实验区毛竹除外)列为严格保护。

其中: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依法按禁伐林施策,在森林经营管理上作为禁伐区,实行全封山,除征占用林地特殊原因外严禁采伐;对生态区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其脆弱、采伐后难以更新的森林,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采伐。

(二)重点保护类型。

闽江干流源头及两岸、闽江一级支流源头及两岸、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等重要区位的生态公益林和沿海基干林带等二级保护的防护林,以及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科学实验林、母树林列为重点保护。

以非生产性施策,按近自然林业经营,可进行必要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方式采用生态疏伐,林分中的阔叶树为保留木,确保林下植被不受破坏,伐后必须采取封育、人促、补植等措施使其尽快恢复。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公布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及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区划界定范围的通告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公布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及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区划界定范围的通告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公布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及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区划界定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闽林[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公布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及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区划界定范围的通告(闽林〔2012〕10号)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8号),强化重点生态区位保护,现将各县(市、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和重点生态区位内商品林区划界定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福建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等有关规定,按有关程序审核认定,全省共区划界定国家级生态公益林2228.68万亩、省级生态公益林2060.99万亩、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977.37万亩。

各市、县(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和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区划界定结果详见附件1。

二、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是指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区划界定,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并享受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生态公益林。

省级生态公益林是指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程序区划界定,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并享受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生态公益林。

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是指位于重点生态区位范围内,符合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区划条件,暂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和林地。

各区位的具体区划条件详见附件2。

三、具体某个小班地块是否属于生态公益林或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关于依申请公开的有关规定,由林权所有者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受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询省级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库后予以答复。

福建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福建省林业厅闽林〔2012〕5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一般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核发。

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转报省林业厅审批核发。

从事跨县域连锁生产、经营一般种子的单位,应当向设区市林业局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批核发许可证。

从事跨地区连锁生产、经营一般种子的单位,应当向省林业厅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由省林业厅审批核发许可证。

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且注册资金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种子公司,应当向省林业厅提交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省林业厅受理、审核后,转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核发。

第四条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等,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依法向国家林业局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应依法向省林业厅申请采集证。

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繁殖材料的,应经省林业厅批准;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繁殖材料。

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系指原生地上天然生长的植物。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中文学名、拉丁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采种林分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照片、林权证、附图、(租赁合同)、(采种基地建设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圃地使用权证明——土地承包证明、圃地位置图、(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资金证明复印件;(四)产地检疫合格证;(五)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和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以及用工合同的复印件;(六)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清单、照片、发票复印件);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疫木监管和安全利用管理规定-福建省林业厅

疫木监管和安全利用管理规定-福建省林业厅

疫木监管和安全利用管理规定 - 福建省林业厅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的管理~防止疫情扩散传播~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02?1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条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发生县级行政区内所有松科植物。

第条疫木安全利用是指疫木在全程监管下~按照严格的处理要求~由待批的木材加工企业加工造纸、制作各类人造板或板材。

第条采伐者是指实施松枯死木择伐、除治性和商品性采伐的防治专业队或承包者,包括林权业主,。

第二章疫木采伐与运输第条疫区内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严禁商品材采伐,未发生疫情的乡镇需进行商品材采伐的~要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条除治性采伐应纳入当地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预案,~根据处理能力决定其采伐量~并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

第条采伐者采伐疫木时~对枯死木要做到当日采伐当日除害处理,对枯死木数量多确实无法当日除害处理的~以及除治性和预防性采伐的松活立木~应集中堆放~派专人看管堆场~确保疫木不流失。

第条采伐的疫木确需利用的~运输前~采伐者须在疫木两头断面喷上红色油漆作标记~捆紧扎牢,运输中~采伐者须指定专人负责随车押运。

第条运输疫木除按照木材运输管理规定须凭•木材运输证?,或木材运输码单,运输外~还必须持•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特别通行证?,以下简称•特别通行证?,运输。

第条运输疫木须在媒介昆虫松墨天牛非羽化期,11月至翌年3月,内进行。

第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指派木材检尺员进行疫木检尺~并由其负责签发•特别通行证?~填报疫木采伐到材台帐,详见附件1,。

第三章疫木定点加工与安全利用第条具备疫木安全利用条件的木材加工企业~可向省林业厅提出“疫木定点加工企业”资质申请~经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疫木安全利用。

临时切片点可参照以上办法提出申请~由省林业厅审批。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2.07.30•【字号】闽林〔2002〕政70号•【施行日期】200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政70号)各市、县(区)林业局:现将《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该《办法》可在公示栏或宣传媒体上公布。

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2、已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3、本办法下发同时停止执行的有关规范性目录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三章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第四章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第五章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章补偿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第七章检查监督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福建森林采伐政策

福建森林采伐政策

福建森林采伐政策森林具有生态、社会、经济三重效益,为发展生态林业、民生林业,促进做到“百姓富”与“生态美”的有机统一,近年来我省在采伐管理上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文件:1.《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2号)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制桉树人工林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11〕152号)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1〕118号)5.《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闽林〔2006〕政41号)6.《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4号)其中与您所提问题比较相关的有:一、采伐年龄规定短周期工业原料林。

仅指森林资源档案中林种为短轮伐期用材林的森林,其主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二、采伐面积规定天然起源用材林坡度不大于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30公顷,坡度6-1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20公顷,坡度16-2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10公顷,坡度26-3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5公顷,超过35度的不得进行皆伐。

人工起源用材林可实施小班经营法(即以小班为单位采伐一个小班,间隔一个小班),坡度不大于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30公顷,坡度在30度以下(含30度)的,皆伐面积不大于20公顷,坡度30-3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5公顷,超过35度的不得进行皆伐。

伐区周围应保留一定面积的保留带,两个以上伐区相连的,伐区之间保留带的宽度为50-100米,保留带的采伐要在伐区更新后3年幼苗生长稳定后进行采伐。

对下列未划入生态公益林的用材林不得进行皆伐:㈠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150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林木;㈡大江、大河两岸150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㈢铁路两侧各100米,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㈣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150米至200米以内的森林;㈤生长在陡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㈥天然阔叶林和以阔叶树为优势树种的天然针阔混交林。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根据省委九届十次会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2号)和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经厅长办公会研究,现就我省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用材林主伐年龄㈠短周期工业原料林。

仅指森林资源档案中林种为短轮伐期用材林的森林,其主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切实放活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经营。

㈡定向培育的森林。

即森林经营方案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并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森林经营单位,其用材林主伐年龄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类型成熟年龄确定(详见附件1),其中集约杉木小径材、集约马尾松小径材分别并入一般杉木小径材、一般马尾松小径材管理。

㈢其他用材林。

对不属于上述两款情形的用材林,其主伐年龄均按国家《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中的《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

二、适当放宽商品林经营利用㈠完善皆伐面积限额制度。

对商品林提倡实行择伐;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全省皆伐面积限额,此限额包括主伐、更新采伐、其他采伐等各采伐类型中采用皆伐方式的采伐面积。

㈡放宽重点区位商品林采伐。

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禁止采伐的按规定执行,因遭受危险性病虫害重度危害以及森林火灾、自然灾害确需采伐的必须严格审批。

除此之外其他重点区位的商品林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是对铁路两侧各100米、公路干线(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50米,大江大河(“六江二溪”干流)两岸150米,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六江二溪”的一级支流)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的商品林可进行正常抚育采伐,成熟林只能实行蓄积强度不超过40%的更新性择伐,在以上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现将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永久占用林地的报批问题(一)批次用地建设项目说明书应严格按《管理规范》的规定出具,即年份、批次应与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次相对应。

(二)按规定需要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的块状用地或用地范围已经明确的项目,在申请人承诺的前提下可以对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进行容缺审批,待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后再将其存入林地审批卷宗。

如初步设计批复造成用林范围发生变化,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变更手续。

(三)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人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审核权限随意拆分。

使用林地审核权限为省级或省级委托的建设项目,在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以及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一次或分次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使用林地。

二、关于临时使用林地的报批问题(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评估结果进行说明。

评估可以参照《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植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林〔2021〕1号)等有关标准,通过专家评审、集体会审等形式进行。

(二)临时使用林地应符合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确需使用且难以避让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应开展多方案比选论证,对选址合理性、必要性及用地规模进行说明和评价。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闽林综〔2021〕91号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开展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为了进一步标准全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我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方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试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应我厅。

附件: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方法〔试行〕福建省林业厅2021年10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我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档案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原林业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方法?、国家林业局?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那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都必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其变化,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为编制林业规划、设计、方案,确定森林经营措施和安排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林地年度变更调查等形成森林资源调查成果管理和相关档案保管等工作。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是以县级行政区域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为调查单位,为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客观反映调查区域森林经营管理状况而进行的森林资源本底调查。

第六条本方法所称的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组织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工作中,对由于林木采伐、森林灾害、林地占用征收、造林更新等各种原因,引起森林资源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发生变化,经过外业核实后符合更新条件的,更新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库的过程。

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2023年省级以上财政部分林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2023年省级以上财政部分林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2023年省级以上财政部分林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闽林计财〔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种植业正文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2023年省级以上财政部分林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闽林计财〔2021〕14号有关市、县(区)林业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财政金融局,局直属相关单位、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为做好中央和省级部分林业项目申报工作,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7号)、《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中央财政林业项目储备库入库工作的通知》(闽林计财〔2020〕12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财政补助项目申报要求符合中央财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修复、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申报条件的,应按《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中央财政林业项目储备库入库工作的通知》(闽林计财〔2020〕12号)要求,优先申报中央财政补助。

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当年度完工或基本完工,中央资金能完成支出。

二、省级财政补助项目申报要求(一)项目申报范围1.林业生态保护资金支持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能力建设(含森林公园改造提升)、湿地保护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步道建设等项目。

2.林业经济发展资金支持的竹产业发展(竹产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重点县)项目。

(二)补助内容1.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能力建设补助用于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修缮,资源调查和监测,巡护、自然宣传教育与生态体验、规划编制等支出。

其中:森林公园改造提升为对森林公园的生态文化解说系统、基础设施和景观体系等实施改造提升。

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树林保护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树林保护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树林保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闽林文〔2021〕73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树林保护管理的通知闽林文〔2021〕73号沿海各市、县(区)林业、自然资源、海洋渔业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树林保护修复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近期省领导有关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的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红树林保护修复,提高红树林生态系统质量,提升红树林管护水平,维护沿海生态安全,服务我省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红树林保护管理通知如下:一、深化认识,增强保护责任感红树林是分布于热带、亚热带海岸的潮间带特有的木本植物群落,具有防风消浪、促淤保滩、固岸护堤、防治污染、净化海水和空气、调节气候、美化环境、储碳固碳、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红树林不仅是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同时也是我省沿海防护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沿海地区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

加强红树林保护,维护红树林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稳定性,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我省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树林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红树林保护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履行《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部门间合作,发挥各自工作优势,强化红树林保护,推进退化红树林修复,不断提高我省红树林生态质量,实现红树林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措施,着力做好保护管理1.强化调查监测。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闽财农〔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88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为规范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现将《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2016年12月19日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促进林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高经营主体经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27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94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下经济是指林业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和林地空间资源,通过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手段,提高林地综合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双赢的一种生态经济发展模式。

具体包括:(一)林下种植。

利用林下资源和空地,间种、套种作物等,主要包括林药、林菌、林菜等模式。

(二)林下养殖。

利用林下空间发展立体养殖,主要包括林蜂、林蛙及其它林下特种养殖等模式。

(三)相关产品采集加工。

主要包括药材、松脂、竹笋、林菌、野菜采集加工等。

(四)森林景观利用。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林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林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林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04.24•【字号】闽林文〔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林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林文〔2024〕32号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局各处室局站、直属各单位,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强化创新赋能,推进产业升级,加快形成和发展林业新质生产力,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措施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抓住创新这一特点、质优这一关键、先进生产力这一本质,围绕建设现代林业强省目标,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产业经济为根基,以绿色发展为底色,以体制机制改革为保障,坚持向新发力、以新提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持续把科技创新成效转化为林业发展实效,塑造林业发展新动能、新业态、新优势,不断提高林业效率、提升林业效能、提增林业效益,全方位高质量推进林业改革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注入林业科技新动力。

聚焦聚力科技创新,出好长短结合的成果,做好产学研用结合的文章,搭好供需对接的平台,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林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1.强化科技攻关。

提升林业科技原始创新能力,聚焦关键技术攻坚,用活用好“揭榜挂帅”机制,围绕林业战略急需、应用导向鲜明、产业发展关键的“卡脖子”难题,发挥集智攻关优势,集聚高端科技资源,优化攻关团队,突出林产工业、以竹代塑、林业机械、林业碳汇等重点领域,力争突破一批关键技术瓶颈和共性难题。

2.深化种业创新。

加大基因组学、分子育种、基因编辑等现代生物技术应用,持续开展林业种苗科技攻关,实施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落实花卉新品种奖励政策,开展主要林木品种审定,逐步建立现代林业精准育种技术体系,选育一批速生、丰产、抗逆性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突破性新品种,显著提升林业种业自主创新水平。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1.05•【字号】闽林文〔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文〔2021〕2号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局有关处室局站,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质量,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林业局2021年1月5日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等形成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和相关数据库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森林资源数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其变化,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为编制林业规划、设计、计划,确定森林经营措施和安排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则,保证森林资源数据的现势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实现森林资源“一张图”管理、“一个体系”监测、“一套数”评价,不断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站(乡镇承担林业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区范围外)的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及相关工作。

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与养殖管理规定(闽林政[1993]096号)[修改版]

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与养殖管理规定(闽林政[1993]096号)[修改版]

第一篇: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与养殖管理规定(闽林政[1993]096号)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规定‣、•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林政…1993‟096号1993年11月13日)各地、市、县(区)林业局(林委)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现将•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规定‣、•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厅林政局报告。

附件1:•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我省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猎捕管理作如下规定:一、猎捕野生动物必须按规定申领“特许猎捕证”或“猎捕证”。

(一)需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保护法‣第十六条、•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申领“特许猎捕证”;(二)需要捕捉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领“猎捕证”,“猎捕证”可由林业厅委托市(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三)需要捕捉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猎捕证”。

(四)需要在禁猎(捕)区和禁猎(捕)期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需经省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有关猎捕手续。

二、“特许猎捕证”由林业部统一印制;“猎捕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

发证机关应根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向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

发证同时按规定缴纳猎捕、捕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及证件工本费。

三、申请获得“特许猎捕证”或“猎捕证”后,必须按证件所指定的猎捕地点、种类、数量、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活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闽财资环〔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8号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南平市财政局、林业局,武夷山市、光泽县、建阳区、邵武市财政局、林业局: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76号)、《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20〕34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联合制定了《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2021年12月3日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高质量推进武夷山国家公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共同管理,其中:中央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管理,省级资金由省财政厅、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公园管理局)管理。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5〕1号,2005年3月23日月)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5〕1号,2005年3月23日月)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5〕1号(2005年3月23日)各市、县(区)林业局:为加强全省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管理,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2002年省林业厅制定的《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闽林[2002]2号)停止执行。

2005年3月23日附件: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管理,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以及生态公益林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以及省林业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划定并公布实施的生态公益林区域。

第四条经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

严格控制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的,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突出重点、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权责明确、分级管理的方针,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生态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封、造、补、抚、管相结合,以天然更新为主,辅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做到保护与发展并重,把生态公益林建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长期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闽财农[2010]3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0〕33号)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厅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闽政文〔2007〕359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林改建设海西现代林业的意见》(闽委〔2009〕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森林综合险方案具体实施办法的请示》批复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对2007年印发的《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为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林改建设海西现代林业的意见》(闽委〔2009〕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闽政文〔2007〕3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通知》(闽政文〔2009〕417号)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执行联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执行联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执行联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闽林综〔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执行联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林综〔2021〕6号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局有关处室局站:根据《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信用〔2021〕1号)精神及机构改革和人事变动等情况,我局对《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执行联动实施方案》(闽林综〔2017〕19号)进行了部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林业局2021年3月18日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执行联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战略部署,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6〕54号),现结合我局有关职责,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努力构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体系,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为推进“平安福建”“法治福建”“诚信福建”建设,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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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森 傅锐英 汪鹏 冯远强 张鼎兴 刘碧云
福建省林业 科学研究院
福建武夷山自然保 护区管理局
福建武夷山自然保 护区管理局
南平市公安局武夷 山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森林分局 南平市公安局武夷 山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森林分局
福建省林业调查规 划院
北京林业大学 (函授)林学专业 大专
福建农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专科起点本科) 林学专业
中专
福建金融职业技术学校 (成人高等教育) (业余)会计专业
福建农林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 (函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2009 年 1 月 2010 年 1 月
大专 大专
2009 年 7 月
福建农林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 财务会计专业 大专
哈尔滨工业大学(网络教育) (专科起点本科) 会计学专业
2010 年 1 月
福建师范大学 (网络教育)法学专业
大专
福建农林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专科起点本科) 2010 年 1 月
林学专业
教育学硕士学位 管理学硕士学位
本科 大专 本科 本科
张孟德 吴棋明
福建省洋口 国有林场
福建省洋口 国有林场
福建教育学院 (自学考试) 小学教育专业 大专
福建林学院 (函授)林业专业 大专
北京林业大学 (函授专科起点本科)
林学专业
北京林业大学 (函授专科起点本科)
林学专业
郑雪燕
福建省洋口 国有林场
福建林业学校 林业专业 中专
北京林业大学 (函授)林业技术专业
福建师范大学 体育教育训练学专业
2009 年 12 月
南京林业大学 工商管理专业 管理学学士
福州大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
2010 年 4 月
福建林学院 (函授)林业专业 大专
哈尔滨工业大学(网络教育) (专科起点本科)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2008 年 1 月
福建省南平职业中专学校 高中
哈尔滨工业大学(网络教育) (高中起点专科) 公共管理专业
福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函授)会计专业
邱文娟 福建三明林业学校 钟静萍 福建三明林业学校
福建医科大学 (函授)护理专业
大专
福建农林大学(函授) 计算机及应用专业 大专
华中科技大学(网络教育) 护理学专业
福建农林大学 (函授)林学专业
魏秀英 福建三明林业学校
南京林业大学(函授) 林学专业 大专
福建农林大学 (函授)林学专业
中共中央党校 行政管理专业 大专
中共中央党校 经济管理专业
2009 年 12 月 中央党校本科
陈惠玉
福建省森林防火 指挥部办公室
梁文英
福建省国有林场 管理局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 学院
谢福荣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 学院
福建林学院 林业经济管理专业
本科
陕西公路学院(函授) 公路与桥梁工程专业
大专
福建农林大学 旅游管理专业 管理学学士
附件:干部学历/学位更改花名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人事 学历 更改 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办公室
—2—
2010 年 6 月 17 日印发
附件:
姓名
工作单位
干 部 学 历 /学 位 更 改 花 名 册
原毕业院校、专业 及学历或学位
现毕业院校及专业
现学历/学位 更改后学历或学位
取得时间
杜春菊
福建省林业厅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福建师范大学 化学教育专业
理学学士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中共福建省 委党校行政管理专业
2010 年 1 月
北京林业大学 (函授)林学专业
2010 年 1 月
厦门大学 旅游管理专业
2008 年 12 月
福州大学 分析化学专业
2009 年 7 月
省委党校研究生 本科
管理学硕士学位 理学硕士学位
余根景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 学院
福建警官学院 治安管理专业 大专
福建林业学校 森林调查规划专业
中专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自学考试) 公安管理专业
2009 年 12 月
福建农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函授)园林技术专业
2010 年 1 月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大专
王梅松 福州植物园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 经济管理专业 本科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经济学(经济管理)专业
福建农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专科起点本科)园林专业
2010 年 1 月
上海财经大学 (函授)会计专业 大专
福建农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专科起点本科)林学专业
2010 年 1 月
福州市第一技工学校 汽车修理专业 职业高中
福建农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林业技术专业
2010 年 1 月
厦门大学(自学考试) 福建农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福建师范大学 美术学专业 文学学士
福建师范大学 美术学专业
2009 年 12 月 文学硕士学位
徐豪 谢程芳 陈忠峰 陈平 兰晓春 潘伟华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 学院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 学院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 学院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 学院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 学院
福建省林业 科学研究院
集美大学 体育教育专业 教育学学士
2010 年 1 月 2008 年 7 月 2010 年 1 月 2010 年 1 月 2010 年 1 月 2010 年 1 月 2010 年 1 月
大专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大专
郑焰松
福建福人木业有限 公司


福建福人木业有限 公司
福建工业学校 工业企业电气化专业
中专
福建工业学校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
2009 年 7 月 中央党校研究生
陈伟 郑云香 徐芳云 程琳 陆守飞 郑志山 蓝小文
福州植物园 福州植物园 福州植物园 福州植物园 福州植物园 福州植物园 福州植物园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园艺专业 大专
福建农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专科起点本科)林学专业
2010 年 1 月
福建建筑高等专科学校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大专
会计专业 大专
园林专业
2010 年
本科 本科 本科 大专 本科
福建林学院 (函授)财会专业 大专
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 经济管理专业
2008 年 12 月 中央党校本科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统计与会计专业 大专
中央财经大学 (函授专升本)会计学
2010 年 1 月
本科
金宁琴 福州植物园
福州第七中学 高中
福建省林业厅文件
闽林人〔2010〕25 号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同意 杜春菊等 35 位同志更改学历或学位的通知
厅有关处室局站、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
织部 省人事厅 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 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委办〔2003〕50 号)精神,经 审核,同意杜春菊等 35 位同志更改学历或学位(详见附件)。
2010 年 1 月Leabharlann 西北林学院 森林旅游专业 大专
福建农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专科起点本科)
2010 年 1 月
林学专业
闽江学院 社会工作与保障专业
大专
福建农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专科起点本科)
2010 年 1 月
林学专业
厦门大学(自学考试) 法律专业 大专
厦门大学(自学考试) 法律专业
2009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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