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重大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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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重大森林火情事故的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2]16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1.20
【实施日期】2002.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森林
防火指挥部处置重大森林火情事故的预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2]1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重大森林火情事故的预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重大森林火情事故的预案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扑救难度大的灾害性事故,对森林资源安全、林区社会稳
定和生态环境建设都有重大影响。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重大森林火情事故,把森林火灾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以及省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在修订1989年发布的《关于处理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预案》的基础上,制定本预案。
一、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置职责
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凡在本省内发生森林火灾,都应按照行政区域,由属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扑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森防指)负责协调、组织有关地方和部门妥善处置重大森林火灾事故。
二、预案的启动
当省内发生下列重大森林火情后,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火办)应立即向省森防指副指挥长(省林业厅主管副厅长、省林业厅厅长和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或指挥长(主管副省长)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一)全省持续出现高火险天气,且森林火灾不断发生,有可能大范围蔓延的;
(二)在本省某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连续发生的;
(三)森林火灾延烧时间较长且扑救困难的或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
(四)森林火灾危及重点林区或重要设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居民住宅区的;
(五)火场跨越省级行政界限,火势危险性较大的;
(六)火场面积较大,且有不断蔓延危险,需要省森防指协调扑救的。
本预案启动后:
(一)省防火办应全员进入临战状态,采用各种监测手段随时掌握火情及火场天气变化情况,定时向省森防指领导报告。
(二)省防火办应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相关的联防区通报火情,组织协调地方采取紧急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三)省森防指应立即研究制订火情处置方案,发布各项扑火指令,组织、协调、督促当地做好林火扑救工作。根据火情发展态势,必要时省森防指可成立前线扑火指挥部,由一位副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派的领导前往火场协助指挥。
(四)火灾扑灭后,对重大以上的或有较大影响的森林火灾,省森防指应组织调查事故原因,督促基层及时查处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并将情况报告省森防指领导和国家森林防火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