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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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

近来各地反映现行涉及森林采伐的技术标准比较多,难以全面掌握,且不少规定又不甚一致,运用无所适从。为了便于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从事采伐管理工作的人员掌握与运用,省厅林政资源管理处组织对相关技术标准(均属推荐性标准)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九日

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技术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森林抚育规程》(GB/T15776-1995)、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低产用材

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560-1999)和福建省地方标准《主要针叶造林树种抚育间伐技术规程》(DB35/T76-2003),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森林采伐规划、伐区调查设计、林木采伐审批、伐区检查验收等活动,都要遵守本技术规范。

第三条森林成熟依不同的经营目的可分为自然成熟、数量成熟、工艺成熟、更新成熟、防护成熟、经济成熟等六种。

第四条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等六种类型。

第五条主要采伐方式:

㈠主伐的采伐方式分皆伐、渐伐和择伐;

㈡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

1、用材林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和卫生伐;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抚育采伐方式分为定株抚育伐、生态疏伐、林带间伐和卫生伐;

㈢低产(效)林改造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改造、择伐改造、综合改造;

㈣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

1、林分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渐伐、择伐、径级择伐和带状皆伐;

2、林带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全带采伐、断带采伐和分行采伐。

第六条采伐强度等级划分标准:株数强度在15-25%或蓄积强度在10-15%的为弱度;株数强度在26-35%或蓄积强度在16-25%的为中度;株数强度在36-50%或蓄积强度在26-35%的为强度;株数强度在51-60%或蓄积强度在36-50%的为极强度。

第二章主伐

第七条主伐指为获取木材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所进行的采伐作业。

第八条主伐年龄的确定:

㈠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行定向培育的,按省统一规定的《一般用材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中各培育目标的成熟年龄确定主伐年龄(详见附表1);

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确定主伐年龄(详见附表2);

㈢定向培育短周期人工用材林的,按省统一规定的《短轮伐期用材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的成熟林的年龄(详见附表3);

㈣前㈡、㈢项未列树种以及新引进树种的,其林木主伐年龄由省林业厅适时制定;

㈤自留山的人工用材林主伐不受采伐年龄限制。

第九条皆伐是指在划定的森林面积上,把林分中的林木,一次全部采完或基本采完的一种采伐方式。

第十条皆伐适用范围:

㈠人工用材林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

㈡人工用材林的中小径林木株数占总株数的比例小于30%的成、过熟异龄林;

㈢天然起源用材林的针叶林或阔叶树比例成数小于或等于一成的针阔混交林(属自留山的除外)。

第十一条皆伐的技术要求:

㈠皆伐一般采用块状皆伐或带状皆伐,在地形复杂坡度较大的山坡地,可设计不规则的块状伐区,在

地形比较平坦的地段,可设计带状或块的伐区;

㈡皆伐面积大小要依地形地貌而定:坡度不大于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30公顷,坡度6-15度时皆伐

面积不大于20公顷,坡度16-2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10公顷,坡度26-3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5公顷,超过35顷的不得进行皆伐;

㈢伐区周围应保留一定面积的保留带,保留带的采伐要在伐区更新后3年幼苗生长稳定后进行采伐;

㈣伐区内分布有小溪流、湿地、湖沼,或伐区临近自然保护区、人文保留地、自然风景区、野生动物

栖息地、科研实验地等,应留出30-50米的缓冲带;

㈤需要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伐区,采伐时应保留一定数量的母树、伐前更新的幼苗、幼树

以及目的树种的中小径林木,特别是要保留国家和地方保护树种的幼苗、幼树。

第十二条对下列未划入生态公益林的用材林不得进行皆伐:

㈠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150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林木;

㈡大江、大河两岸150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㈢铁路两侧各10米,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

层山脊为界;

㈣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150米至200米以内的森林;

㈤生长在陡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

㈥天然阔叶林和阔叶树比例大于一成的天然针阔混交林;

第十三条渐伐是指把林分中所有成熟林木,在一个龄级期内,分二次、三次或四次采完的一种采伐方式。

第十四条渐伐适用范围:

㈠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或接近单层林的林分;

㈡易发生自然灾害(如水土流失)不宜采用皆伐的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

第十五条渐伐技术要求:

㈠渐伐一般采用二次和三次渐伐;

㈡上层林木郁闭度小、伐前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的林分,可进行二次渐伐。受光伐采伐强度不大于50%,保留郁闭度为不小于0.4;后伐视林下幼树的生长情况,接近或达到郁闭时,伐除上层林木;

㈢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伐前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下的林分,可进行三次渐伐。下种采伐强度不大于30%,保留郁闭度为不小于0.5;受光伐采伐强度不大于50%;保留郁闭度为0.3左右;后伐视林下幼树的生长情况,接近或达到郁闭时,伐除上层林木。

㈣全部采伐更新过程一般不超过1个龄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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