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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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技术规程

森林采伐技术规程

森林采伐技术规程嘿,朋友们!咱今儿就来讲讲这森林采伐技术规程。

你说这森林啊,那可真是大自然的宝库!就好像咱家里的宝贝箱子,得小心翼翼地对待不是?采伐森林可不能随随便便就动手,那得有规矩,有讲究!就跟咱吃饭得用筷子,不能直接上手抓一样。

首先呢,得选对采伐的区域,不能瞎砍一气,把那些还没长大的小树苗也给砍了,那不是作孽嘛!得挑那些已经成熟的大树,就像挑熟透了的果子一样。

然后呢,采伐的工具也得选好。

你总不能拿着把钝斧头就去砍树吧,那得多费劲呀!得用锋利的锯子啥的,就跟战士上战场得拿好武器一样。

而且啊,在采伐的时候,还得注意安全,别一不小心把自己给弄伤了。

这可不是闹着玩的,森林里可危险着呢!采伐的过程也得有技巧。

不能硬砍,得顺着树的纹理来,就跟顺着头发丝儿梳头一样。

不然砍起来费劲不说,还容易把树弄断弄残。

咱得让这些大树体体面面地倒下,对吧?这才是对它们的尊重。

砍完了树,可别以为就完事儿了。

那些树枝树叶啥的,也得清理干净,不能就扔在那儿不管了。

这就好比你吃完饭,总得把桌子收拾干净吧。

而且啊,采伐过后,还得看看这片地方,得想办法让它恢复生机,不能让它就这么荒了。

你想想,如果大家都乱砍乱伐,那森林不就没了?那我们以后上哪儿去呼吸新鲜空气,去哪儿看那些美丽的风景?那不是太可惜了嘛!所以啊,这森林采伐技术规程可重要了,它就像是森林的保护神!咱可不能小瞧了这事儿,得认真对待。

就像对待咱自己的家一样,精心呵护,才能让它越来越好。

要是都不按规矩来,那森林不就乱套了嘛!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了。

咱得为了子孙后代着想,给他们留下一片美好的森林,让他们也能享受到大自然的恩赐。

总之呢,森林采伐技术规程就是要咱好好保护森林,合理利用资源。

这可不是说说而已,得真正落到实处。

大家都行动起来吧,让我们的森林永远充满生机和活力!。

森林采伐操作规程

森林采伐操作规程

森林采伐操作规程森林采伐是指有组织地砍伐森林资源,以获取木材或其他森林产品。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及可持续发展森林资源,制定适当的森林采伐操作规程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一份针对森林采伐的操作规程。

一、操作准备:1.明确采伐的区域和范围,并进行合法的采伐许可手续。

2.采伐前应进行野外勘查,了解地形地貌、植被分布及生态环境等情况,制定合理的采伐方案。

3.组织采伐工作前,应对采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4.配备适当的采伐工具和设备,确保操作的安全和高效。

二、森林采伐操作:1.采伐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合法允许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采伐。

2.在采伐前,应根据植物学知识对目标树木进行识别,并正确评估树木的品质和价值。

3.采伐工作应主要集中在成熟树木和有害树木上,避免对年轻和有生态价值的树木进行采伐。

4.使用合适的工具进行采伐操作,确保安全和操作效率。

在操作过程中要注意避免过度砍伐和破坏树木的背根。

5.砍伐后及时清理落木,避免因落木滞留引发火灾或阻碍后续的采伐工作。

6.采伐时,应留下一定数量的母树或苗木,以保持森林的自然更新和生态平衡。

三、环保措施:1.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禁止在受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特殊区域进行采伐活动。

2.在采伐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和维护周围的水源、土壤和生态环境,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对于产生的木材垃圾,应集中处理或进行资源化利用,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4.在采伐后,及时进行森林复绿和植树造林工作,恢复受损的生态系统。

5.对于涉及特殊生物种类或生态系统的采伐工作,应进行必要的科学研究和保护措施,确保采伐不会对其造成严重影响。

四、安全管理:1.采伐前应对采伐区域进行安全评估,识别潜在的危险和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2.采伐人员应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发生伤害事故。

3.在采伐过程中,要随时注意天气情况和自然灾害的发生,遇到特殊情况及时撤离现场。

4.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对采伐过程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林业采伐操作规程

林业采伐操作规程

林业采伐操作规程林业采伐操作规程是指对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采伐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措施和规范。

它的制定旨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并促进可持续发展。

林业采伐操作规程的实施对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一、引言林业是国家重要的第二产业,在维持生态平衡,提供木材和其他森林产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不规范的采伐操作活动可能会导致森林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以及环境污染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林业采伐操作规程来规范和管理采伐活动。

二、采伐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采伐操作之前,必须先对采伐区进行详细调查和测量,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详细的采伐计划。

采伐计划应包含伐木数量、采伐区域、采伐方式等相关内容,同时应尽量减少对于其他生物的影响。

三、采伐技术和设备要求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减少破坏和浪费,采伐操作中应使用适当的技术和设备。

人工采伐应使用锯、斧等手工工具进行,而机械采伐则应选用经济效益较高且对环境影响较小的设备,如链锯等。

在采伐操作中应特别注意安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四、采伐后的森林恢复采伐结束后,应及时对采伐区进行森林恢复。

这包括对残留物的清理,干扰的修复等。

在森林恢复过程中,应重点保护和关注原有的物种和生态系统,并采用适当的措施促使森林迅速恢复。

五、森林资源保护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保护森林的资源是至关重要的。

林业采伐操作规程中应制定相应的措施来保护森林资源。

这包括对于非法采伐的打击,对于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控制,以及对于盗伐的打击等。

六、宣传和培训为了确保林业采伐操作规程的有效实施,必须加强对于相关人员的宣传和培训。

相关人员包括从业人员、监督执法人员、政府官员等。

通过宣传和培训,可以提高相关人员的意识,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更好地推动林业采伐操作规程的实施。

七、监督和执法林业采伐操作规程的实施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执法。

这些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并加强对于采伐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04.09•【字号】闽林〔2006〕政41号•【施行日期】2006.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闽林〔2006〕政41号各市、县(区)林业局:近来各地反映现行涉及森林采伐的技术标准比较多,难以全面掌握,且不少规定又不甚一致,运用无所适从。

为了便于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从事采伐管理工作的人员掌握与运用,省厅林政资源管理处组织对相关技术标准(均属推荐性标准)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伐第三章抚育采伐第四章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第五章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第六章更新采伐第七章其它采伐第八章森林采伐规划第九章附则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技术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森林抚育规程》(GB/T15776-1995)、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低产用材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560-1999)和福建省地方标准《主要针叶造林树种抚育间伐技术规程》(DB35/T76-2003),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森林采伐规划、伐区调查设计、林木采伐审批、伐区检查验收等活动,都要遵守本技术规范。

第三条森林成熟依不同的经营目的可分为自然成熟、数量成熟、工艺成熟、更新成熟、防护成熟、经济成熟等六种。

第四条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等六种类型。

第五条主要采伐方式:㈠主伐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渐伐和择伐;㈡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1、用材林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和卫生伐;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定株抚育伐、生态疏伐、林带间伐和卫生伐;㈢低产(效)林改造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改造、择伐改造、综合改造;㈣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1、林分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渐伐、择伐、径级择伐和带状皆伐;2、林带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全带采伐、断带采伐和分行采伐。

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2006

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2006

附件2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闽林[2006]政41号各市、县(区)林业局:近年各地反映现行涉及森林采伐的技术标准比较多,难以全面掌握,且不少规定又不甚一致,运用无所适从。

为了便于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从事采伐管理工作人员掌握与运用,省厅林政资源管理处组织对相关技术标准(均属推荐性标准)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九日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技术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森林抚育规程》(GB/T15776-1995)、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低产用材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560-1999)和福建省地方标准《主要针叶造林树种抚育间伐技术规程》(DB35/T76-2003),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森林采伐规划、伐区调查设计、林木采伐审批、伐区检查验收等活动,都要遵守本技术规范。

第三条森林成熟依不同的经营目的可分为自然成熟、数量成熟、工艺成熟、更新成熟、防护成熟、经济成熟等六种。

第四条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等六种类型。

第五条主要采伐方式:㈠主伐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渐伐和择伐;㈡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1、用材林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和卫生伐;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定株抚育伐、生态疏伐、林带间伐和卫生伐;㈢低产(效)林改造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改造、择伐改造、综合改造;㈣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1、林分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渐伐、择伐、径级择伐和带状皆伐;2、林带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全带采伐、断带采伐和分行采伐。

第六条采伐强度等级划分标准:株数强度在15-25%或蓄积强度在10-15%的为弱度;株数强度在26-35%或蓄积强度在16-25%的为中度;株数强度在36-50%或蓄积强度在26-35%的为强度;株数强度在51-60%或蓄积强度在36-50%的为极强度。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2.09•【字号】闽林政〔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政〔2007〕13号各市、县(区)林业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06〕19号),坚持生态优先,强化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进一步维护林权所有者权益,做到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就生态公益林经营和利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限度的利用林木资源。

根据全省生态公益林分为严格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类的实际,允许在指定的类型区域内有限度的利用林木资源。

(一)严格保护类型。

生态区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其脆弱、采伐后难以更新的森林和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等一级保护的防护林,以及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实验区毛竹除外)列为严格保护。

其中: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依法按禁伐林施策,在森林经营管理上作为禁伐区,实行全封山,除征占用林地特殊原因外严禁采伐;对生态区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其脆弱、采伐后难以更新的森林,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采伐。

(二)重点保护类型。

闽江干流源头及两岸、闽江一级支流源头及两岸、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等重要区位的生态公益林和沿海基干林带等二级保护的防护林,以及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科学实验林、母树林列为重点保护。

以非生产性施策,按近自然林业经营,可进行必要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方式采用生态疏伐,林分中的阔叶树为保留木,确保林下植被不受破坏,伐后必须采取封育、人促、补植等措施使其尽快恢复。

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森林木采伐技术规程是指按照国家法规、标准及规定要求,使用适当的机械设备和手段,采用有效的安全措施,开垦和施工中小林木,以达到改善林况、持续优化林分结构和
获取经济效益等目的的技术规程。

一、抢灌区土地旱泽沙洲林木采伐。

1、抢灌区土地林木采伐适用范围:抢灌区土地林木的采伐,指的是在担任抢灌工作
的水库湖泊旱泽沙洲林边,采伐林内灌木林木的技术操作。

2、抢灌区土地林木采伐机械设备:抢灌区土地林木采伐,所用机械设备,应根据采
伐特点及施工状况选用各种木代机械设备。

3、采伐林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渗透火灾:在采伐林木之前,要先进行火灾防
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如在作业区域周围脱离火源,建立消防界线,采集渗透火灾的可
燃物,考虑建设简易消防设施。

4、抢灌区土地林木采伐作业控制范围:应根据林业管理机构审定的作业规划,结合
林务定制特殊作业条件,制定作业控制范围,并将作业范围记录于林务凭证或工程记录表中。

5、采伐工具及支护:在采伐林木时,必须采用斗式拉隆采伐机、倒天湾摇臂采伐机
等现代木代机械;木结构支护,采取灵活的林木支护方式,支护结构形式较灵活,采用的
主要是木架支护、木栽根支护及垂直悬挂支护等技术。

6、采伐安全技术措施:抢灌区土地林木采伐的安全技术措施,应按照国家木材行业
标准《木材采伐作业技术规程》的规定,采用安全帽、安全绳、安全热提示等安全设施,
以及通过调度指挥、声呐定位、机械操作安全标准等技术措施,确保林木采伐作业全程安
全无虞。

以上就是森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内容,旨在利用技术手段,安全、高效地采伐森林木,为改善森林环境提供建设性的贡献。

福建省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定福建省林业厅2014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森林资源分析与森林经营管理评价 (5)第三章森林经营方针与目标 (7)第四章森林经营区划与布局 (8)第五章编案补充调查 (12)第六章森林结构的规划设计 (18)第七章组织森林经营类型 (19)第八章更新造林的规划设计 (23)第九章森林保护与森林健康规划 (27)第十章森林采伐的规划设计 (30)第十一章非木质资源经营 (38)第十二章营林设施建设与维护 (40)第十三章投资概算与效益分析 (42)第十四章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成果 (46)第十五章方案实施、管理和监督 (48)附录A:森林资源现状统计表 (50)附表B森林经营规划表 (53)附表C森林经营投入及其经济分析表 (57)附表:1、森林经营简易方案一览表2、森林经营规划一览表3、森林经营规划统计表4、福建省森林经营类型表5、福建省森林经营措施类型表6、福建省造林类型表7、福建省主要用材树种培育类型参考表8、福建省造林类型区树种选择参考表9、福建省森林立地分类系统表10、福建省立地质量等级表福建省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培育、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可持续经营,巩固发展林业改革建设成果、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规范森林经营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目的一、明确森林经营单位的经营方向、任务和森林经营小班的培育目的,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和森林经营整体效益。

二、合理确定森林经营规模,优化森林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森林的总体功能。

力求森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三、便于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对森林经营过程的检查、监督和经营效果的考核、评估。

四、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落实森林经营者的经营处置权。

福建省国有林场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国有林场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国有林场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林地资源的保护,规范国有林场林地占用、征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有林场经营区内发生的占用、征用林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占用征用林地第三条占用、征用林地由国有林场系统内部先行审核。

之后,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向省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征用审批手续。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支持国家及省重点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

当地市县级政府社会公益发展项目占用、征用国有林场林地可酌情予以考虑,其它商业性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原则上不予考虑。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办理占用、征用手续。

第六条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七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超过两年的,原则上应当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

对已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占用期满后,确因实际情况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

第八条架设高压线路通过林地时,距地面较低,线路保护区内的林木(竹子)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

第九条占用、征用生态公益林地的,应当先办理生态公益林占一补一”调整手续。

第十条林地林木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占用、征用林地。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急需占用、征用的,可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并征得同意后,办理占用、征用手续。

第十一条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先向国有林场提岀用地申请。

申请包括用地单位或个人名称、项目批准文件、用地目的、用地性质(长期或临时)、用地范围及面积等内容。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接到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应派岀技术员对拟用地进行现场调查,填写《占用征用林地现场调查表》,绘制示意图。

福建森林管理规定(3篇)

福建森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维护森林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二)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效益;(三)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优化森林资源结构;(四)坚持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保障公民的森林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体系,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在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资源保护第七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与森林生态环境相关的其他资源。

第八条严禁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滥伐林木、盗伐林木、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二)擅自砍伐、毁坏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三)擅自采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四)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五)擅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六)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十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动态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建立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制度,明确森林资源保护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第十二条建立森林资源补偿制度,对因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章森林资源利用第十三条森林资源利用应当符合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的原则。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2.07.30•【字号】闽林〔2002〕政70号•【施行日期】200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政70号)各市、县(区)林业局:现将《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该《办法》可在公示栏或宣传媒体上公布。

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2、已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3、本办法下发同时停止执行的有关规范性目录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三章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第四章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第五章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章补偿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第七章检查监督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福建森林采伐政策

福建森林采伐政策

福建森林采伐政策森林具有生态、社会、经济三重效益,为发展生态林业、民生林业,促进做到“百姓富”与“生态美”的有机统一,近年来我省在采伐管理上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文件:1.《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2号)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制桉树人工林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11〕152号)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1〕118号)5.《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闽林〔2006〕政41号)6.《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4号)其中与您所提问题比较相关的有:一、采伐年龄规定短周期工业原料林。

仅指森林资源档案中林种为短轮伐期用材林的森林,其主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二、采伐面积规定天然起源用材林坡度不大于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30公顷,坡度6-1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20公顷,坡度16-2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10公顷,坡度26-3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5公顷,超过35度的不得进行皆伐。

人工起源用材林可实施小班经营法(即以小班为单位采伐一个小班,间隔一个小班),坡度不大于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30公顷,坡度在30度以下(含30度)的,皆伐面积不大于20公顷,坡度30-3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5公顷,超过35度的不得进行皆伐。

伐区周围应保留一定面积的保留带,两个以上伐区相连的,伐区之间保留带的宽度为50-100米,保留带的采伐要在伐区更新后3年幼苗生长稳定后进行采伐。

对下列未划入生态公益林的用材林不得进行皆伐:㈠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150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林木;㈡大江、大河两岸150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㈢铁路两侧各100米,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㈣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150米至200米以内的森林;㈤生长在陡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㈥天然阔叶林和以阔叶树为优势树种的天然针阔混交林。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技术规范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技术规范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技术规范一、前期准备1.1制定采伐计划,明确采伐的范围、数量和时间。

1.2确定木材的品种、规格和质量要求。

1.3查看该区域的森林资源调查报告,了解森林的植被类型、物种构成和生态环境。

1.4进行环境评估,评估采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1.5安排采伐人员,确保采伐作业的顺利进行。

二、采伐操作2.1选伐木材前应进行标志,标志应明确标识采伐范围和选伐对象。

2.2在采伐范围内设立临时道路和工地,确保作业过程中的顺利进行。

2.3使用合适的采伐工具进行伐木,如电动锯、斧头等,确保采伐效果和操作安全。

2.4采伐木材后,及时进行处理,如锯割木材,清除树桩和树枝等。

2.5进行木材的装载和运输,必须保证木材的安全和质量。

三、环境保护3.1在采伐前必须进行环境调查,确保采伐对环境的影响达到最小化。

3.2采伐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和维护周围的植被,不得破坏其他无关木材。

3.3尽量减少采伐对土壤和水源的破坏,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和污染。

3.4采伐完毕后,要对采伐区域进行清理,清除作业留下的垃圾和残留物。

四、作业安全4.1采伐人员必须戴上相应的安全装备,如安全帽、手套、防护鞋等。

4.2严格遵守采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违反和绕过规定的安全措施。

4.3定期对采伐工具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和安全的使用状态。

4.4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确保采伐作业过程中的火灾安全。

五、记录和报告5.1采伐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记录作业的进展情况和问题。

5.2每天结束作业后要对当天的采伐情况进行总结和记录。

5.3完成采伐后要对作业成果进行检查和归档,制作采伐报告。

六、监督和检查6.1设置专门的监督小组,对采伐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作业的合规和质量。

6.2定期进行现场巡查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6.3鼓励民众和群众参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七、法律法规7.1采伐作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根据省委九届十次会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2号)和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经厅长办公会研究,现就我省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用材林主伐年龄㈠短周期工业原料林。

仅指森林资源档案中林种为短轮伐期用材林的森林,其主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切实放活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经营。

㈡定向培育的森林。

即森林经营方案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并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森林经营单位,其用材林主伐年龄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类型成熟年龄确定(详见附件1),其中集约杉木小径材、集约马尾松小径材分别并入一般杉木小径材、一般马尾松小径材管理。

㈢其他用材林。

对不属于上述两款情形的用材林,其主伐年龄均按国家《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中的《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

二、适当放宽商品林经营利用㈠完善皆伐面积限额制度。

对商品林提倡实行择伐;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全省皆伐面积限额,此限额包括主伐、更新采伐、其他采伐等各采伐类型中采用皆伐方式的采伐面积。

㈡放宽重点区位商品林采伐。

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禁止采伐的按规定执行,因遭受危险性病虫害重度危害以及森林火灾、自然灾害确需采伐的必须严格审批。

除此之外其他重点区位的商品林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是对铁路两侧各100米、公路干线(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50米,大江大河(“六江二溪”干流)两岸150米,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六江二溪”的一级支流)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的商品林可进行正常抚育采伐,成熟林只能实行蓄积强度不超过40%的更新性择伐,在以上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松林改造提升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闽林〔2021〕5号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松林改造提升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闽林〔2021〕5号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松林改造提升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松林改造提升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闽林〔2021〕5号各有关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有关处室局站、直属单位,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为保护森林生态安全,调整林分树种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有效遏制松材线虫病扩散蔓延的趋势,根据《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松林改造提升技术要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林业局2021年10月15日福建省松林改造提升技术要点(试行)根据《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为有效伐除松材线虫病寄主树种,调整优化林分树种结构,着力构建健康稳定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确保松林改造提升和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取得预期成效,特制定本技术要点。

一、技术类型与相关措施(一)择(间)伐抚育改造提升1.适用对象松类树种占2成以上的林分。

2.采伐要求(1)择(间)伐抚育改造提升可结合森林抚育间伐措施同步进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只能采伐松树。

(2)伐后保留木不少于30株/亩(含胸径5厘米以上的阔叶树等乔木树种),且均匀分布,不造成大的“天窗”,伐后郁闭度≥0.3。

(3)伐后保留木平均胸径不低于伐前平均胸径。

(4)林分中马尾松等松类树种占4成以下的,应对其松树全部采伐。

(5)天然林采伐蓄积量不超过小班总蓄积量的40%。

(6)禁止采伐乡土阔叶树(采伐松树过程中被压断及开设必要的生产便道、集材道等因素除外)。

3.提升要求(1)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林地清理和整地方式,选择优良苗木补植套种,优先选用一、二年生容器苗,营造多树种复层混交林;也可采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封山育林等近自然经营方式。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8-7-30)发布日期:2005-08-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采伐和管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并对商品材采伐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制度。

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是各级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各设区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森林采伐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对森林采伐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当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六条在森林采伐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是采伐林木的最大限量。

凡采伐、采挖和移植胸高直径5.0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毛竹纳入毛竹采伐限额。

但农村居民采伐、采挖和移植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即宅基地,下同)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含毛竹)除外。

第八条森林采伐限额包括总量限额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林分起源设置的分项限额及毛竹限额。

采伐类型分项限额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限额。

消耗结构分项限额分为商品材、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限额。

林分起源分项限额分为人工林商品材限额和天然林商品材限额。

第九条商品材限额是指作为商品流通的木材(包括以主干生产的商品薪材)和森林经营单位自用材(农民自用材除外)所消耗林木的最大限量。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1.05•【字号】闽林文〔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文〔2021〕2号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局有关处室局站,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质量,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林业局2021年1月5日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等形成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和相关数据库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森林资源数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其变化,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为编制林业规划、设计、计划,确定森林经营措施和安排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则,保证森林资源数据的现势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实现森林资源“一张图”管理、“一个体系”监测、“一套数”评价,不断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站(乡镇承担林业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区范围外)的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及相关工作。

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

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

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一、技术规程概述森林采伐更新是指在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利用人工干预手段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和更新。

本技术规程旨在规范森林采伐更新活动,保障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前期准备工作1. 初步调查在进行森林采伐更新活动前,应对所选区域进行初步调查,包括地形地貌、土壤类型、气候条件、物种组成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解。

2. 制定计划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制定具体的采伐更新计划。

应考虑到保护原有植被和生境,合理安排采伐强度和时间。

3. 申请审批在制定好采伐更新计划后,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获得相应审批。

三、施工工艺要点1. 清理枯死树木和杂草在进行采伐更新前,应先清理掉落在地面上的枯死树木和杂草。

这些物质会影响新苗生长和发育,应及时清理。

2. 选择采伐方式采伐方式有人工采伐和机械采伐两种。

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选择人工采伐,避免对森林环境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若必须进行机械采伐,应选择合适的机械设备,并严格控制机械作业范围。

3. 合理安排采伐强度和时间应根据所选区域的地形地貌、土壤类型、气候条件、物种组成等情况,合理安排采伐强度和时间。

避免过度砍伐导致生态系统失衡。

4. 保护原有植被和生境在进行采伐更新活动时,应尽量保留原有的植被和生境。

在林木砍伐后应及时进行树桩处理,并在砍伐后立即进行覆盖保护工作。

四、施工现场管理1. 建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包括施工人员管理、设备维护保养、危险源辨识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 保证施工安全在进行采伐更新活动时,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保证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3. 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在进行采伐更新活动时,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包括垃圾清理、污水处理、土壤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五、采伐更新后期管理1. 森林培育采伐更新后,应及时进行森林培育工作。

包括人工造林、天然更新等方面的内容。

2. 生态监测采伐更新后,应对生态系统进行长期监测和评估。

福建省森林条例

福建省森林条例

福建省森林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9.24•【字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森林条例》的公告《福建省森林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9月24日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三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各项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预算、决算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鼓励、支持林业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兴林。

第二章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第五条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

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和保护;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森林、林木划为公益林的,除林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转让所有权外,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

公益林建设规划按照因害设防、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

经批准的公益林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整理)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整理)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8-7-30)发布日期:2005-08-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采伐和管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并对商品材采伐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制度。

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是各级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各设区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森林采伐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对森林采伐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当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六条在森林采伐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是采伐林木的最大限量。

凡采伐、采挖和移植胸高直径5.0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毛竹纳入毛竹采伐限额。

但农村居民采伐、采挖和移植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即宅基地,下同)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含毛竹)除外。

第八条森林采伐限额包括总量限额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林分起源设置的分项限额及毛竹限额。

采伐类型分项限额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限额。

消耗结构分项限额分为商品材、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限额。

林分起源分项限额分为人工林商品材限额和天然林商品材限额。

第九条商品材限额是指作为商品流通的木材(包括以主干生产的商品薪材)和森林经营单位自用材(农民自用材除外)所消耗林木的最大限量。

农民自用材限额是指下列两种情况消耗林木的最大限量:(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自有林木用于本单位公益事业建设的;(二)农村居民因生产生活需要采伐自留山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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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近来各地反映现行涉及森林采伐的技术标准比较多,难以全面掌握,且不少规定又不甚一致,运用无所适从。

为了便于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从事采伐管理工作的人员掌握与运用,省厅林政资源管理处组织对相关技术标准(均属推荐性标准)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九日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技术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森林抚育规程》(GB/T15776-1995)、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低产用材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560-1999)和福建省地方标准《主要针叶造林树种抚育间伐技术规程》(DB35/T76-2003),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森林采伐规划、伐区调查设计、林木采伐审批、伐区检查验收等活动,都要遵守本技术规范。

第三条森林成熟依不同的经营目的可分为自然成熟、数量成熟、工艺成熟、更新成熟、防护成熟、经济成熟等六种。

第四条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等六种类型。

第五条主要采伐方式:㈠主伐的采伐方式分皆伐、渐伐和择伐;㈡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1、用材林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和卫生伐;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抚育采伐方式分为定株抚育伐、生态疏伐、林带间伐和卫生伐;㈢低产(效)林改造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改造、择伐改造、综合改造;㈣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1、林分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渐伐、择伐、径级择伐和带状皆伐;2、林带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全带采伐、断带采伐和分行采伐。

第六条采伐强度等级划分标准:株数强度在15-25%或蓄积强度在10-15%的为弱度;株数强度在26-35%或蓄积强度在16-25%的为中度;株数强度在36-50%或蓄积强度在26-35%的为强度;株数强度在51-60%或蓄积强度在36-50%的为极强度。

第二章主伐第七条主伐指为获取木材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所进行的采伐作业。

第八条主伐年龄的确定:㈠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行定向培育的,按省统一规定的《一般用材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中各培育目标的成熟年龄确定主伐年龄(详见附表1);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确定主伐年龄(详见附表2);㈢定向培育短周期人工用材林的,按省统一规定的《短轮伐期用材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的成熟林的年龄(详见附表3);㈣前㈡、㈢项未列树种以及新引进树种的,其林木主伐年龄由省林业厅适时制定;㈤自留山的人工用材林主伐不受采伐年龄限制。

第九条皆伐是指在划定的森林面积上,把林分中的林木,一次全部采完或基本采完的一种采伐方式。

第十条皆伐适用范围:㈠人工用材林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㈡人工用材林的中小径林木株数占总株数的比例小于30%的成、过熟异龄林;㈢天然起源用材林的针叶林或阔叶树比例成数小于或等于一成的针阔混交林(属自留山的除外)。

第十一条皆伐的技术要求:㈠皆伐一般采用块状皆伐或带状皆伐,在地形复杂坡度较大的山坡地,可设计不规则的块状伐区,在地形比较平坦的地段,可设计带状或块的伐区;㈡皆伐面积大小要依地形地貌而定:坡度不大于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30公顷,坡度6-1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20公顷,坡度16-2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10公顷,坡度26-3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5公顷,超过35顷的不得进行皆伐;㈢伐区周围应保留一定面积的保留带,保留带的采伐要在伐区更新后3年幼苗生长稳定后进行采伐;㈣伐区内分布有小溪流、湿地、湖沼,或伐区临近自然保护区、人文保留地、自然风景区、野生动物栖息地、科研实验地等,应留出30-50米的缓冲带;㈤需要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伐区,采伐时应保留一定数量的母树、伐前更新的幼苗、幼树以及目的树种的中小径林木,特别是要保留国家和地方保护树种的幼苗、幼树。

第十二条对下列未划入生态公益林的用材林不得进行皆伐:㈠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150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林木;㈡大江、大河两岸150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㈢铁路两侧各10米,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㈣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150米至200米以内的森林;㈤生长在陡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㈥天然阔叶林和阔叶树比例大于一成的天然针阔混交林;第十三条渐伐是指把林分中所有成熟林木,在一个龄级期内,分二次、三次或四次采完的一种采伐方式。

第十四条渐伐适用范围:㈠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或接近单层林的林分;㈡易发生自然灾害(如水土流失)不宜采用皆伐的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

第十五条渐伐技术要求:㈠渐伐一般采用二次和三次渐伐;㈡上层林木郁闭度小、伐前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的林分,可进行二次渐伐。

受光伐采伐强度不大于50%,保留郁闭度为不小于0.4;后伐视林下幼树的生长情况,接近或达到郁闭时,伐除上层林木;㈢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伐前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下的林分,可进行三次渐伐。

下种采伐强度不大于30%,保留郁闭度为不小于0.5;受光伐采伐强度不大于50%;保留郁闭度为0.3左右;后伐视林下幼树的生长情况,接近或达到郁闭时,伐除上层林木。

㈣全部采伐更新过程一般不超过1个龄级期;㈤采伐时,寻找具有幼苗幼树的林中空地作为基点,由此向外扩大采伐,每公顷布设3—4个基点,或者用带状方式进行,带宽以种子飞散距离为依据确定,一般为1—2倍树高;㈥对采伐木的选择应有利于林内卫生状况,维护良好的森林环境;有利于树木结实、下种和天然更新;有利于种子落地发芽、幼苗和幼树的生长。

第十六条择伐是指在规定的森林面积上,在一定时期内把林分中部分成熟和应当采伐的林木进行单株采伐,把未成熟和不适合采伐的林木,继续保留在林地上,使采后仍然保持有各龄级的林木,采伐后依靠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恢复森林,培育复层异龄林的森林。

第十七条择伐适用范围:㈠实行择伐的森林,应是异龄林或复层林,且有良好的天然更新条件和所期望的目的种源;㈡为形成复层异龄结构或为培育超大径级木材的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㈢竹林;㈣其它不适于皆伐和渐伐的森林。

第十八条择伐必须坚持“采坏留好,采老留壮,采大留小,采密留均”的原则,把采伐和育林有机的结合起来。

选定择伐方式采伐时,必须按各层林木的组成和生长状况,选择采伐对象。

㈠在上层林内,应先采伐径级较大的和有病害、弯曲、枯腐、“霸王树”等林木,老龄过熟林木和阻碍幼中龄林生长的成过熟林木,以及符合择伐年龄和采伐强度的林木;保留那些年龄较小,生长健壮的林木,伐后有利于林下幼树生长发育,促进保留木的结实和生长;㈡在中层林内,要采伐濒死、枯死木和干形不好或冠形不良的林木,有利于保留木的生长发育;㈢在下层林内,采伐不能成材的受害木,弯曲木和非目的树种,有助于中层林木的良好整枝和庇护幼苗幼树的生长;㈣在林木较稀的林分,采伐强度可以小些,保留木的径级和年龄可以比一般林班稍大一些,以免引起森林环境过大的变化,对林木生长不利。

第十九条择伐的技术要求:㈠择伐可采用径级作业法、单株择伐或群状择伐。

凡胸径达到培育目的林木蓄积超过70%的异龄林,或林分平均年龄达到成熟龄的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可以采伐达到起伐胸径指标的林木;㈡择伐后林中空地直径不应大于林分平均高,择伐蓄积强度不超过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0.5以上;㈢对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要适当降低,一般不得大于伐前蓄积的30%,伐后林分郁闭度保留0.6以上;㈣择伐应先确定保留木,将能达到下次采伐的优良林木保留下来,再确定采伐木;㈤回归年或择伐周期不应少于1个龄级期,下一次的采伐量不应超过这期间的生长量;下一次采伐时林分单位蓄积量应高于本次采伐时的林分单位蓄积量;㈥毛竹采伐年龄4度以上,详见《毛竹龄级(度)划分标准表》(附表4),竹林采伐后应保留合理密度的健壮大径母竹。

第三章抚育采伐第二十条抚育采伐是指从幼林形成到森林成熟前,根据林分发育,自然稀疏规律及森林培育目标,适时伐除部分林木,调整树种组成和林分密度,改善环境条件,促进保留木的生长发育。

抚育采伐分为用材林抚育和防护林抚育采伐。

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抚育采伐参照防护林抚育采伐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抚育采伐应达到以下目的:㈠在纯林内,通过抚育调整林分密度,达到合理株数;在混交林内,既要调整林分密度,又要调整树种比例,促进林分结构合理;㈡在复层林内,形成良好的层次结构,能充分利用营养空间,提高林木生长量,改善林分质量;㈢缩短林木培育期限,提高单位面积的出材量(包括间伐出材量)和经济效益;㈣改善林分卫生状况,增强林木对各种自然灾害的抵抗力;㈤增强森林防护和多种效益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用材林抚育采伐是促进林木的生长成材,调整林木组成,缩短培育周期,改善森林环境,提高林木质量和单位面积蓄积量,增强和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达到优质、速生、丰产的重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用材林抚育采伐的方式包括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和卫生伐。

第二十四条用材林抚育采伐的适用范围:㈠下列情况的幼龄林可进行透光伐:1、幼林郁闭后,林木竞争明显或目的树种受到非目的树种、灌木、杂草压抑时;2、郁闭度在0.9或分布不均郁闭度0.8以上的人工幼龄林;3、郁闭度在0.8以上或分布不均郁闭度0.7以上的天然幼龄林。

㈡下列情况的中龄林可进行疏伐:1、郁闭度0.8以上;2、闭度0.7以上,下层目的树种幼树较多、分布均匀;3、林木分化明显,出现自然整枝现象。

㈢下列情况的近熟林进行生长伐:1、郁闭度0.7以上;2、林木分化加剧、枯死木与濒死木数量超过林木总数30%;3、培育大径材,胸径连年生长量明显下降;4、准备在林冠下造林。

㈣下列情况的林分可进行卫生伐:1、遭受轻度自然灾害;2、林内卫生状况较差。

第二十五条用材林抚育采伐的技术要求:㈠抚育强度应根据经营目的、立地条件、林分状况等综合因素考虑。

抚育采伐强度的确定应掌握陡坡小于缓坡、山地小于平地、阴坡小于阳坡的原则;㈡抚育采伐的强度:人工针叶用材林首次间伐株数强度不得超过60%,蓄积强度不得超过50%;以后各次株数强度不得超过50%,蓄积强度不得超过45%;其中生长伐株数强度不得超过35%,蓄积强度不得超过25%。

天然林及其它用材林株数强度不得超过35%,蓄积强度不得超过25%;㈢抚育采伐后,人工林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天然林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5,不能造成天窗;㈣伐后林分平均胸径不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㈤被伐木应选择林分内生长不良、感染病虫害或过密的林木,包括枯立木、被压木、弯曲木、病腐木、多头木、生长过密林木、抑制主要树种生长的其它植物(灌木、藤本、高大草本等)和有害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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