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规范和监督,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流转主体
流转的主体可以是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流转方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林业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资金实力、环境保护意识等。
三、流转程序
1. 流转方提交流转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林木产权证等。
2. 流转方与流出方协商确定流转合同的内容,包括流转期限、流转条件、流转租金等。
3. 流出方根据流转合同的约定,将林地和林木的使用权转让给流转方。
4. 流转方支付流转租金,并履行合同约定的管理责任,包括保护林地和林木、合理利用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等。
5. 流转期满后,流转方应及时返还林地和林木的使用权给流出方,完成流转事务的结算。
四、流转管理
1. 流出方应监督流转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2. 流转方应定期向流出方提交流转经营报告,包括经营情况、林木生长情况、环境保护情况等。
3. 流转方应按照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开展经营活动,确保林地和林木的健康生长。
五、监督与执法
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监督,对不符合规定或存在违法行为的进行查处和处罚。
2. 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流转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对信用较差的流转主体进行限制和警示。
3. 流出方和流转方应积极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流转工作,维护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有序的流转机制,促进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实现我市林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以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将林权在当事人之间转移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
林权流转应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增加收入,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转让、租赁、抵押、拍卖等形式自愿、有偿参与林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流转。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证村民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四)坚持依法流转、按约经营的原则。
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应当依法按照林权流转合同约定进行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护,不得以流转为名判卖青山。
(五)坚持稳定林权性质的原则。
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或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六)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坚持促进林业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二者并重。
在流转过程中,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坚决防止乱砍滥伐。
第四条下列林权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使用权;(三)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的林地使用权。
第五条下列林权不得流转:(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权。
福建森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维护森林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二)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效益;(三)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优化森林资源结构;(四)坚持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保障公民的森林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体系,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在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资源保护第七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与森林生态环境相关的其他资源。
第八条严禁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滥伐林木、盗伐林木、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二)擅自砍伐、毁坏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三)擅自采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四)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五)擅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六)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十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动态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建立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制度,明确森林资源保护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第十二条建立森林资源补偿制度,对因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章森林资源利用第十三条森林资源利用应当符合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的原则。
如何办理林地转让手续
如何办理林地转让手续(林权转让;林权流转;林地转让;林地流转)转发福建省的有关规定如何办理林地转让手续(林权转让;林权流转;林地转让;林地流转)转发福建省的有关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林业经营体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已经成为迫切需要,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发生林地转让的情况也经常出现,因此,林地转让是形势的需要,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必须对林地转让进行规范。
我国修改后的《森林法》第十五条已经对转让的林地类型和原则要求等作出了规定,但具体的操作办法,国务院正在组织制定之中,尚未出台。
目前,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林地流转方面的规定,这里以福建省为例,介绍福建省森林资源(含林地)转让有关规定,供参考。
(一)森林资源转让概念森林资源转让是指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一定的程序,以有偿方式,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经济行为。
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森林资源转让应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遵循自愿、公开、平等、有偿的原则。
(二)转让范围包括:用材林;竹林;经济林;薪炭林。
但近成过熟用材林的采伐权不得转让;以及山林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属于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内的、属于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内的、其他禁止采伐的森林资源不得转让。
(三)转让程序森林资源转让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不得采取协议方式。
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1.公开拍卖转让森林资源的程序(1)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是否可以转让的答复;(3)转让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应进行森林资源评估;(4)提前1个月发出公开拍卖公告;(5)竞投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转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6)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会同转让方及有关单位组成评标小组,负责审查竞投者资格,确定拍卖主持人;主持人按规定的时间、程序主持拍卖;(7)竞投者必须向评标小组交纳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投;(8)拍卖竞价中标者应即时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并支付转让费20%的定金;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评标小组当场按原数退还;(9)中标者按合同规定付清转让费后,会同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林权流转程序中的审批问题研究_以地方性法规_规章为对象
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林权流转是在明晰产权基础上,解决林地等资源配置问题,实现林业生产经营效率目标的重要手段。
林权流转程序是指流转主体在进行林权流转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步骤和形式。
完善的林权流转程序能够保证流转行为的规范性,促进流转关系的稳定并保证流转结果的可预测性。
目前我国林权流转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但这些法律对相关程序问题规定不多。
在实践中各地从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的角度出发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都规定了流转程序。
由于林权流转程序包含审批、备案、森林资源评估、林权证的发放和变更登记等多项内容,本文主要对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①(王世雄,2004)中涉及的流转审批问题进行探讨。
1林权流转审批的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其基础作用。
但是,在有限资源领域,完全靠市场自发调节来配置资源,不仅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严重不公,而且还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形成垄断),最终导致资源遭到破坏,稀缺资源更加稀缺。
森林资源属于稀缺资源。
林权也不同于一般的权利,既具有私权内容,同时也具有公权内容。
一方面,林权的内容是权利人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比如造林权、流转权、收益权等都是为了满足民事主体生产生活的需要,所以从权利的内容上说它是一种民事权利;另一方面林权又包含了很多公法义务,如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义务、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的义务等。
林权具有公法因素的根本原因在于森林资源物权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其本身具有的特殊生态价值决定了它具有鲜明的公共品性,使得它在得到严格保护和尊重的同时,最终不能对抗公共利益和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管制,更不能对抗森林资源本身收稿日期:2009-08-20作者简介:杨萍,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林业法律与政策。
林权流转程序中的审批问题研究———以地方性法规、规章为对象杨萍(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南京210037)摘要:林权流转是林业产权确权后解决林地规模经营的必然举措。
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森林资源流转,保障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资源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水资源、矿藏、埋藏物、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等。
第四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租赁、承包、转包、作价入股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依法参与森林资源流转。
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范围与期限第七条下列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以外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一)未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二)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三)林地已纳入国家建设拟征收、征用范围的;(四)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九条国有森林资源和集体森林资源进行流转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
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森林资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第三章流转程序与管理第十条国有森林资源转让应当依法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5•【字号】闽政办[2009]181号•【施行日期】200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81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清理方案》),现就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根据《清理方案》,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共174部,其中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军区负责清理的地方性法规共135部,具体法规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详见附件1。
二、清理标准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一)超越立法权限的;(二)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三)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修改或者废止的;(四)地方性法规之间相互矛盾的;(五)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变更的;(六)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变更或者法规执法主体变更的;(七)内容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细化的;(八)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的;(九)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职责分工承担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任务的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负责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自查,逐条对照,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厅(委、办、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督促各责任单位按时完成清理任务,对各责任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研究,提出法规清理意见,报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责任单位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程序做好后续清理工作。
四、清理步骤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做好每一个阶段的清理工作,确保按时序进度推进清理工作。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促进林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根据《林业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流转政策1. 林地的流转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和政策,不能违背环保和生态保护的原则;2. 林地流转的价格必须经过合理评估,确保流转双方的利益;3. 林地流转的期限默认为不超过50年,超出期限需要重新评估和审批。
三、流转程序1. 流转方需向当地林业部门递交流转申请,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2. 林业部门将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估流转的林地和林木价值;3. 审核通过后,流转方需签订林地流转协议,并按照规定交纳相关费用;4. 流转方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林地流转手续,包括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5. 流转方需按照协议履行流转责任,保护和管理好流转的林地和林木;6. 流转期满后,流转方需将林地和林木交还给原来的所有权人或继续流转的合法人。
四、责任与监管1. 流转方负责对流转的林地和林木进行保护和管理;2. 林业部门负责对流转方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评估流转效果;3. 流转方需按照要求定期向林业部门汇报流转情况和经营状况。
五、违规处理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林地流转的行为,林业部门将追究相应责任;2. 对流转方违规使用、破坏林地和林木的行为,林业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3. 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受损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林业部门负责解释和解决相关问题。
以上是对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的和概述,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流程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如有需要,相关部门和人员可以随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福建省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考试
福建省林业⾏政执法⼈员法律考试说明:本基本法律知识题库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纲领性⽂件共计33个,包括根据省⼈民政府法制办(闽政法…2007?20号)精神,依法委托省林业执法总队⾏使的林业⾏政处罚权67项。
⼀、法律:(7个)1、?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民共和国种⼦法?3、?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保护法?4、?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5、?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6、?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7、?中华⼈民共和国⽴法法?⼆、⾏政法规(9个)8、?森林法实施条例?9、?野⽣植物保护条例?10、?陆⽣野⽣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1、?⾃然保护区条例?12、?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3、?森林防⽕条例?14、?森林病⾍害防治条例?15、?植物检疫条例?16、?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三、地⽅性法规(9个)17、?福建省森林条例?18、?福建省林⽊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福建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保护法>办法?20、?福建省森林和野⽣动物类型⾃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1、?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22、?福建省实施农业技术推⼴法办法?23、?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24、?福建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卫⽣⼯作的决定?25、?福建省实施农业技术推⼴法办法?四、部门规章(7个)2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7、?林⽊良种推⼴使⽤管理办法?28、?林⽊种⼦⽣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9、?林⽊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30、?林业⾏政案件处罚程序?31、?林业⾏政处罚案件⽂书制作管理规定?32、?林业⾏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五、依法⾏政纲领性⽂件(1个)33、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福建省林业⾏政执法基本法律知识题库⼀、填空题:(110题)1、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提出,通过⼗年的努⼒,依法⾏政的⽬标是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标。
林地流转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性、有序性,促进林业资源合理利用和林业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林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三条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自愿、等价有偿;2. 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3. 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4.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家对林地使用权流转实行指导和监督,依法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林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林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包括:1.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使用权;2.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流转的部分。
第六条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林地使用权依法取得,权属清晰;2. 林地使用权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林地使用权流转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4. 林地使用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破坏森林资源;5. 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
第三章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第七条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依法进行,遵循以下程序:1. 双方协商:林地使用权人可以与意向受让人协商,达成流转协议;2. 报告审批:林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3. 审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林地使用权流转进行审批;4. 登记:林地使用权流转经批准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5. 公告: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流转双方信息、流转面积、流转期限等;6. 执行:林地使用权流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林地使用权流转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双方的基本情况;2. 林地使用权转让、互换、租赁或者作价出资的具体内容;3. 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期限、方式、价格等;4.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 争议解决方式;6. 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文档归纳不易,仅供学习参考X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1997年7月30日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x年9月29日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标准森林资源流转,保护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全部或者局部,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承包、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法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法进行。
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开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觉、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治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范围和程序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以下森林资源可以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第六条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法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进行监督治理。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法、流转保存价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照《X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依法征求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意见。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1.05•【字号】闽林文〔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文〔2021〕2号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局有关处室局站,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质量,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林业局2021年1月5日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等形成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和相关数据库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森林资源数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其变化,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为编制林业规划、设计、计划,确定森林经营措施和安排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则,保证森林资源数据的现势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实现森林资源“一张图”管理、“一个体系”监测、“一套数”评价,不断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站(乡镇承担林业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区范围外)的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及相关工作。
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制度
森林资源流转的意义
促进森林资源的高效利用
通过流转,可以将分散的森林资源 集中起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 进林业产业的发展。
优化林业产业结构
通过森林资源的流转,可以调整林 业产业结构,推动林业产业升级和 转型。
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规范的森林资源流转程序,可 以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
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主体
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 督力量。
监督内容
规定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森林资源流转的合法性 、合规性等。
监督处理
对违反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 正,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05
森林资源流转的实践案例
案例一:某市集体林流转项目
01
背景
某市拥有丰富的集体林资源,为了促进林业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市
森林资源流转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经 营权和收益权的转移。
森林资源流转的特点
森林资源流转具有有偿性和市 场性,通常是通过市场交易来 实现的。
森林资源流转过程中涉及的权 益关系复杂,包括所有权、使 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等。
森林资源流转需要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合法 合规。
加强评估机构建设
支持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森林资源资 产评估工作,提高评估的专业性和服务质 量。
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等金融创新
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等金融创新 服务,为森林资源流转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 道,满足相关主体的资金需求。
完善金融政策支持
制定相应的金融政策,加大对森林资源流转 的扶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为森林资源流
专家论证和公示
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三)评估项目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资质证明;
(六)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核查的单位的资质证明;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六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根据《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标准,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一)面积在1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林权流转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林权流转,即林权人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权人享有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中的部分权利,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给他人。
随着我国林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林权流转已成为林业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林权流转行为,保障林权流转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林权流转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林权流转的基本原则1. 依法原则:林权流转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林业政策和规划。
2. 公平原则:林权流转各方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
3. 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林权流转不得破坏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4. 优先权原则:林权流转中,林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林权流转的范围1. 林地使用权流转: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等。
2. 林木所有权流转:包括林木所有权、林木采伐权等。
3. 林权部分权利流转:包括林权人享有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中的部分权利。
四、林权流转的条件1. 林权人应当具有合法的林权。
2. 林权流转不得违反国家林业政策和规划。
3. 林权流转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4. 林权流转应当符合林权流转合同约定。
五、林权流转的程序1. 签订林权流转合同:林权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林权流转的内容、期限、价格、支付方式等。
2. 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林权流转合同签订后,林权人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3. 办理抵押登记:林权流转涉及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4. 办理注销登记:林权流转合同终止后,林权人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六、林权流转的法律责任1. 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转让林权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 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林权证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收缴林权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福建省森林条例(2018年修正)
福建省森林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3.31•【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一号•【施行日期】2018.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第六章木材经营和运输第七章林农权益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三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各项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预算、决算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鼓励、支持林业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兴林。
第二章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第五条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
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和保护;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森林、林木划为公益林的,除林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转让所有权外,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2005年8月9日 )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2005年8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里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
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2021年修订)
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利用第四章资金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生态产品和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责权统一、适当利用、合理补偿的原则,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遵循森林自然规律,推进生态公益林形成稳定和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水利、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稳定国有林场和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闽政文[2005]5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稳定国有林场和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稳定国有林场和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闽政文[2005]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我省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大多创建于上世纪50年代后期,在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林区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几代务林人的艰辛努力和科学经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为我省的林业产业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作出了重大贡献,在经济建设、生态安全、科技示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近年来随着林业政策的调整和木材经营效益的提高,一些地方蚕食、侵占甚至哄抢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现象时有发生,且有不断蔓延的趋势,严重影响了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林区的安定稳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海峡西岸的决定》,确保林区的安定稳定。
经研究,决定调整林地使用费计提标准,切实维护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以稳定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经营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兼顾双方利益,合理调整林地使用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和《福建省森林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现行的林地地租水平,在充分考虑林地所有者利益和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对林地使用费的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作如下调整:(一)林地使用费的计提以林价为计算基准,林价标准按《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绿化成果、发展绿色产业、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闽委发〔1995〕21号)的规定执行,即“每立方米林价:杉木和特类杂木为160元;甲类杂木为120元;松木和乙类杂木为90元;丙类杂木为70元;等外材、非规格材按同类的7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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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
(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保护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承包、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
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第六条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依法征求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意见。
第七条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转的,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价可以作为森林资源流转保留价。
其他所有制的森林资源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权属主体自主决定。
第八条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应当在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方在森林资源流转前七日发布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卖标的、拍卖形式、竞买者条件、竞买者登记期限、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
(二)竞买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出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三)出让方审查竞买者条件;
(四)符合条件的竞买者不得少于三个,并应当在向出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参加竞买;
(五)竞买的价高者为受让方,但最高价不得低于保留价;受让方应当当场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其他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由出让方当场如数退还。
第九条招标流转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协议流转森林资源的程序:
(一)流转双方依法协商;
(二)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
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其流转价款不得低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
第三章流转管理
第十一条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流转双方名称;
(二)流转的森林资源的林种、树种、林龄、地点、面积、四至、蓄积量或者株数;
(三)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四)森林管护责任、风险承担;
(五)流转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责任;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十年,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的剩余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森林资源流转后,流转双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但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申请森林资源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证;
(二)流转双方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
(三)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批准或者同意流转的相关文件、决定、决议或者协议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受让林木的采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采伐量应当纳入所在县(市、区)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七条森林资源流转合同规定的更新造林责任方在林木采伐后,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并通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造林质量验收。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森林资源流转的供求信息,并为流转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市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
任。
第二十条受让方未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出让方损失的,受让方应当赔偿损失。
出让方不按规定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应当如数退还保证金;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出让方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结果无效,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评估费用二至四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转当事人弄虚作假、操纵拍卖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森林资源流转价款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流转双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贪污挪用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用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依照《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