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部门及管理干部职务名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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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例经典】关于规范部门及管理干部职务名称的决定

【范例经典】关于规范部门及管理干部职务名称的决定

关于规范部门及管理干部职务名称的决定
为规范组织体系管理工作,保证事业部内部组织机构及职务名称统一、明了、简洁,并具有时代感,便于沟通和简化流程,以及管理的标准化和对外交流,提高管理效率,经事业部管理委员会研究,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部门名称
1、事业部下属“三部两中心”分别称营运发展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研发中心和品质评价中心;“五个二级子公司”可简称国内营销公司、海外营销公司、本部工厂、商用空调公司、芜湖公司;子公司除全称外,禁止在正式公文及标识上使用其它名称。

2、各二级子公司职能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称为管理部、品质部、财务部、市场部、销售部、顾客服务部、生产部、技术工程部,特殊情况下命名及调整需经事业部同意。

3、事业部本部以及营销系统各职能部原则上不再下设科室,只保留具体职能模块;
4、技术系统和制造系统各职能部下属科室、厂、车间编制保持不变。

二、职务名称
1、事业部及二级子公司负责人称总经理;
2、事业部职能部负责人称总监;
3、研发中心和品质评价中心负责人称主任
4、营销系统销售或业务负责人称总监;
5、营销系统职能部负责人称经理;
6、技术和制造系统职能部负责人称部长;
7、事业部本部和营销系统职能部下属各职能模块负责人称经理;
8、技术和制造系统职能部下属科室、厂、车间负责人职务名称保持不变;
9、驻外营销中心管理干部称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
10、各类管理干部助理职务名称保持不变;
特此决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11804
【发布部门】a05
【发布日期】1991.11.15
【实施日期】1991.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1年11月15日)
为了健全和完善干部双重管理制度,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部1983年10月发布的《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和干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
要,现将干部双重管理工作中主管与协管双方职责权限和任免程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和地方党委,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将双
重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职务区别主管、协管,列入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

二、在干部管理上实行双重管理,以中央各有关部门为主的,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的职责是:
1.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党委换届时,审批党委会候选人及党的关系不在地方和
跨省区的单位党委会选举结果;
2.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
3.干部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出国审批、工资待遇、行政奖惩、干部档案管理;
4.政治审查;
5.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类业务培训;
6.退(离)休工作和老干部管理;
7.后备干部选拔培养;
8.干部队伍的管理。

地方党委协助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提高开发区干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立足开发区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严密的程序、严格的纪律,不断激发干部队伍内在活力,促进机关作风转变,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开发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规范干部职务名称(一)根据工作职能在机关各部门设立相关科室,设置内设科室科长、主任职务,科长、主任职务为副股职。

(二)开发区正股职(相当于正股职)职务有:机关各部门副职,工会、团工委、妇工委正职,开发区(街道)站所正职,机关党组织书记,各园区、社区党组织书记及行政负责人,各社区工作站站长,正科级直属单位内设机构正职和科级以下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及行政负责人,各学校、派出所、卫生服务中心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其他明确为正股职的职务。

(三)开发区副股职(相当于副股职)职务有:机关各部门内设科室负责人,工会、团工委、妇工委副职,开发区(街道)站所副职,正科级直属单位内设机构副职和科级以下直属单位党组织及行政副职,机关党组织副书记,各园区、社区党组织及行政副职,各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各学校、派出所、卫生服务中心党组织副书记,其他明确为副股职的职务。

(四)各社区主办会计实行委任制,享受社区副职经济待遇。

(五)到龄退职人员明确为享受正、副股级经济待遇。

(六)享受助理级待遇职务名称变更为享受副股级经济待遇。

三、健全干部选任机制(一)树立鲜明用人导向。

坚持围绕事业发展选干部、配班子,树立重品行、重公认的导向,优先选拔使用促进事业发展有思路、推动工作创新有政绩、促进社会稳定有实效、对待人民群众有感情的干部;树立重一线、重实干的导向,努力形成干部到一线锻炼从一线选拔、鼓励干事创业的选人用人导向。

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

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

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为了规范干部和编制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了管理权限等相关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如下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明确管理权限全县的干部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实行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分类管理、层层负责的逐级分工管理体制,明确权限,强化责任,提高效率,不断提升我县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1、县委直接管理的干部县委除协助管理省委和省委组织部及市委、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外,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

属于县委管理的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综合汇总,提请县委审批。

2、县委委托县直部、办、委、局(管委会、社、公司)、群团组织党组织管理的干部(1)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县直一级单位政工(人事)科科长或承担干部管理职责的科(室)科长(主任)。

(2)县委委托县委宣传部管理的干部:县直宣传系统正科级单位的中层正职(除已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外,下同);县直宣传系统副科级单位的党政副职;县直宣传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党政正职。

(3)县委委托县委政法委管理的干部:县直政法系统各院、局的中层正职;县直政法系统副科级单位的党政副职;县直政法系统各院、局所属单位党政正职。

(4)县委委托县委统战部管理的干部:县委统战部管理本系统科级单位的中层正职,协助县委管理非中共党员干部。

(5)县委委托县直部门管理的干部:县直各部、办、委、局(管委会、社、公司)、群团组织党组织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其他干部职工。

县直各部、办、委、局(管委会、社、公司)、群团组织机关中层干部正式任职前,应向组织人事部门任前备案。

3、镇、场党委管理本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其他干部职工。

4、实行双重管理部门干部管理职责的划分实行垂直管理的县直部门,县委协助其主管部门做好干部的管理工作,主要是提出领导班子调整任用建议,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轮训,审批党组织设置,做好党员管理等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职务任免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职务任免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职务任免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职务任免的管理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职数和职务名称管理。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选配科级领导职务,不得突破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限额。

机关各部门(含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选配科级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

其它事业单位不得配备科级非领导职务。

对擅自超职数、超比例、违犯规定配备的,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对各单位自行明确的职务,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单位职位名称要严格按照编制部门下发的文件设置,不准擅自更改。

职位名称、领导职数设置应严格限制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范围内,超出的一律不准设置,已经设置的要坚决取消。

二、严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晋升工作人员职务,要认真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严格按职务晋升的有关规定和拟任职位的资格条件选配。

晋升科级职务人员除应符合《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确定的基本条件外,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近两年年度考核连续为优秀或近3年连续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系统内科级干部调整,原则上在性质相同的单位之间进行或顺向流动,一般不允许逆向流动,确需逆向流动的,须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顺向流动系指由机关到事业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到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由差额事业单位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晋升副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在科员职位工作3年以上;晋升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任副科级领导职务2年以上;晋升主任科员职务的,一般应任副科级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在副主任科员职位工作3年以上。

三、严格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晋升科级职务,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3篇)

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3篇)

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是指在组织机构中,对干部的管理所具有的权限和相应的规定。

干部管理权力的行使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组织章程等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关于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____字详细说明。

一、干部管理权限的界定干部管理权限是指对干部进行选拔、任用、培养、考核、监督和处罚等方面进行管理的权力。

干部管理权限在组织机构中一般属于领导者、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具体的权限范围和行使方式由组织机构的具体情况和制度规定确定。

1. 干部选拔权力干部选拔权力是指对干部进行选拔、提拔的权力。

具体包括招标、考试、面试等程序和方法,以衡量干部的素质、能力和潜力。

选拔干部应公平、公正、公开,以确保选出具备专业能力和领导才能的人才。

2. 干部任用权力干部任用权力是指对干部进行任用、安排工作的权力。

干部的任用应基于绩效和能力,根据职位要求进行合理的分配。

同时,干部任用应遵循职位公开、竞争上岗的原则,以确保干部的能力适应职位的要求。

3. 干部培养权力干部培养权力是指对干部进行培训、培养、提升的权力。

干部的培养要充分发挥干部的潜力和特长,提供专业化的培训和学习机会,创造培养干部的环境和平台。

同时,干部培养还应注重个体发展和组织需求的结合,以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4. 干部考核权力干部考核权力是指对干部进行绩效考核、考绩定级的权力。

干部考核应以职责、目标和绩效为基础,采用科学、公平的考核方法,建立完善的考核体系。

同时,干部考核还应注重考核结果和发展激励的结合,以提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5. 干部监督权力干部监督权力是指对干部进行监督、评估的权力。

干部的监督应注重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既要强调干部的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又要注重干部的工作实绩和影响。

同时,干部监督还应包括对干部能力和操守的评估,以确保干部队伍健康发展。

6. 干部处罚权力干部处罚权力是指对违反纪律、职责失职的干部进行处罚的权力。

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干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干部管理制度,形成用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的工作机制,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致力于为企业建功立业,得到职工拥护的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企业法》、《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对干部队伍建设和人事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各处室(部门)、各二级单位、公司控股参股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领导干部或者负责人。

一般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及公司认可的其他管理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公司干部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三)归口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干部和管理人员应当以本办法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做立场坚定的表率、勤奋工作的表率、履行宗旨的表率、廉洁自律的表率、开拓创新的表率、艰苦朴素的表率,在各自的岗位上严格履行职责,忠于企业,服务群众,为企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公司政治处是干部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公司党委和总经理室负责,按管理权限履行职责,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节职务名称和职级第六条干部职务设置(含称谓、职级、专兼职)应依据机构的性质、任务、管理幅度,适应市场经济和生产经营的需求。

第七条公司领导层: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其职级由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公司处室(部门)为正科级。

设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处长(主任)助理、主办科员、科员。

合署靠设的部门,一般为副科级。

处长(主任)助理、主办科员为正股级,科员为副股级。

第九条各二级单位一般为正科级,部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为副科级。

设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站长、副站长、站长助理;厂长、副厂长、厂长助理;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

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

,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副馆长;“站”为站长、副站长;“幼儿园”为园长、副园长;“剧团”为团长、副团长,书记、副书记;“局"为局长、副局长;“支队”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

中组部 中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

中组部 中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

中组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编办:领导职数管理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巩固国家政权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领导职数。

经中央同意,2014年,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下发《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对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要求进行整改消化,总体情况向好,但违规核定领导职数并配备干部的问题在有的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管理范围。

纳入本意见管理的领导职数是指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和数量,具体范围是:各级党政群机关的部门领导职数,包括部门正副职及职务层次相当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党政群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领导职数,包括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及职务层次相当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

领导职数管理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编委文件为依据。

上级业务部门印发的文件不得作为领导职数管理的依据。

坚持从严管理。

以部门职责为核心,综合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编制规模和管理幅度等因素严格核定领导职数。

强化领导职数的刚性约束,严格按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坚持稳妥推进。

统筹兼顾、结合实际,逐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不搞“一刀切”,确保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各项工作有序运转。

二、规范核定领导职数(三)领导职务名称。

领导职务的名称和设置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并配备相应干部。

官方职务称谓规则

官方职务称谓规则

官方职务称谓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官方职务称谓规则是指在组织机构中,各个职位的称呼和级别的规定。

官方职务称谓规则一般由组织机构的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制定,目的是为了明确各个职位的职责范围和级别,便于管理和协调工作。

在官方职务称谓规则中,一般会包括职位的正式名称、级别和职责范围等内容。

通过官方职务称谓规则,可以确立组织机构中各个职位的地位和权力,避免混淆和不必要的纠纷。

官方职务称谓规则还可以帮助员工了解自己的职业发展路径,促进组织机构的稳定和发展。

在一般的组织机构中,官方职务称谓规则一般会包括几个基本的层级。

首先是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裁、副总裁等职位,他们通常负责整个组织机构的管理和决策。

其次是中层管理人员,包括经理、主管、主任等职位,他们负责具体部门或项目的管理和运作。

最后是基层员工,包括助理、专员、职员等职位,他们负责具体的操作和执行。

在不同的组织机构中,官方职务称谓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

有些组织机构会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来制定适合自己的官方职务称谓规则,以便更好地管理和运作。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官方职务称谓规则也会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

官方职务称谓规则是组织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帮助员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职责和地位,促进组织机构的稳定和发展。

各个组织机构都应该重视官方职务称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以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工作积极性,推动组织机构的长期发展。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官方职务称谓规定了组织机构中各个职位的称呼和级别,它在组织机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清晰地界定员工的权责范围,方便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它也有助于员工自身的职业规划和晋升,逐步提升自己的工作地位和能力。

了解官方职务称谓规则对于员工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它可以使员工清楚自己的工作职责和权责范围,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和误解。

它可以帮助员工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路径,明确自己的目标和方向。

干部管理权限规定

干部管理权限规定

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为了规范干部和编制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了管理权限等相关规定! 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下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的相关资料,供各位参考!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篇 1 为了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范干部的选拔任 用工作,推进干部队伍“ 四化 建设,形成“ 公道正派用人,用公道正派的人 的用人机制, 制订以下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要自觉地执行《条例》中有关选任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等规定, 营造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 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 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坚持以下六条标准:(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 立场坚定;(二)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奉献精神;(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不以权谋私, 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四)能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安心人防,扎根人防;(五)进去精神旺盛, 勇于开拓创新;(六)年纪轻,有文化、懂业务、会管理,具有带领群众开创新局面的能力。

四、选任科级以上干部,严格按照竞争上岗的程序进行。

五、干部的管理,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其德、能、勤、绩等全面严格 考察,重点考察工作实绩每年定期进行考核。

六、干部、职工的调进、调出,应经办领导班子的集体讨论决定,综合科按有关规定办理 手续。

七、选任干部和人事管理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以主任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 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二)不搞临时动议决定干部的任免;(三)个人不能改变 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四)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五)不准 在选任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六)考察材料不齐全,时间不充裕不讨论, 不审批,不上报;八、干部的档案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综合科实施管理。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07•【字号】鄂办发[2005]37号•【施行日期】2005.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办发[2005]37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党政机关领导职数(含领导职务职数和非领导职务职数,下同)管理,是干部管理的重要内容。

切实加强领导职数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干部,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原则和重要纪律,是保证干部合理配备、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有关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守职数设置的有关规定(一)关于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精神,领导职务职数一般按以下规定设置:1、省直部委办厅局的领导职务职数按机构改革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职数执行。

省直部委办厅局一般设正职1名,副职1—3名(不含兼职);群众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配备领导干部。

省直部委办厅局、群众团体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编制在3名以下的设正职1名;4—7名的设1正1副;8—19名的设1正2副;20名以上的设1正3副。

2、市(州)、县(市、区)直部门的领导职务职数按《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州)县(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2001)5号)执行。

市(州)、县(市、区)直部门编制在10名以下的,领导职务职数为1—2人;编制在11—20名的,领导职务职数为2—3人;编制在21人以上的,领导职务职数为3—4人。

规范中小学校内部职能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管理的意见

规范中小学校内部职能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管理的意见
年 月 日
1、此表一式两份,各校于2010年7月底前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经审批后,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和学校各留一份存档。
2、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少先队总辅导员、小学附属幼儿园园长不在统计之列。
干部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切实做好学校中层干部的推荐、选任、报批(备案)和管理工作。对在学校中层干部推荐、选任和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设机构选人用人,不得擅自
更改机构名称和领导职数。
3.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各中小学,其他各类学校参照执行。
3.实行中层干部任期制度。学校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三年,优秀的可连选连任。
4.实行中层干部任职最高年龄限制制度。凡男性年满52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无论是否任期届满,将不再担任学校中层干部职务。
5.实行中层干部考核激励与警示制度。学校中层干部必须按规定完成额定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每学年,中层干部必须述职,并接受教职工的民主评议等方式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享受岗位津贴。
二、中层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胜任职位要求的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敬业,清正廉洁,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担任中层正职的,应具有中层副职二年以上的经历;担任中层副职的,应具有担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备课组长、优秀班主任等其他具有管理经验人员)二年以上的经历。
6.实行中层干部免职制度。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1)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在年度考核中,教职工民主测评不称层干部年龄达到最高限制年龄的;
(4)中层干部任期已满,在竞选中落选的;
(5)由于身体原因,一年不能履行职责的;

中共泰兴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市乡党政机关中层及以下职位管理

中共泰兴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市乡党政机关中层及以下职位管理

中共泰兴市委组织部泰兴市人事局泰人发[2002]87号关于加强市乡党政机关中层及以下职位管理和干部职务任免工作综合管理的意见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市乡党政机关中层及以下职位管理和干部职务任免工作,严格按照职位职数配备干部,建立和完善干部任免备案管理制度,根据省、泰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综合管理的意见:一、适用范围(一)乡镇机关中层及以下干部职位;(二)市级机关实施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部门中层及以下干部职位;(三)市直属事业单位和行政性公司中层及以下干部职位。

二、职位管理职位管理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位设置是职位管理的基础环节,是录用、考核、培训以及晋升职务的依据。

市乡党政机关中层及以下干部的职位设置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便具有法定效力,各单位要保持本部门职位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要按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编制数和批准的职位数设置职务,名称要规范、统一。

乡镇机关中层及以下干部职位设置及名称按泰编[2001]11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市级机关中层及以下干部职位、职数设置和名称按“三定”方案批复中明确的执行。

确因工作需要,其职能、任务和工作量发生变化,需要对职能和职位进行适当调整(增设、变更或撤销)时,要先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同意后,填写《职位调整申报表》,附编委批文以及其他相关变动依据,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并按设置职位的程序,重新制定《职位说明书》,更改职位设置图。

各单位需用空缺职位录用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和晋升职务,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空缺职位使用确认手续(加盖“中共泰兴市委组织部职位职数审核专用章”和“泰兴市人事局职位职数审核专用章”),手续办结后,方可进行。

三、任职条件及程序任职条件(一)任命中层及以下干部,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拟任人员应是本机关、本部门在编工作人员(不含工勤岗位的人员)。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实施意见(2017)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实施意见(2017)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实施意见(2017)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编办,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省直管县(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为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设置,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6〕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依规。

领导职数管理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和省委、省政府、省编委文件为依据。

上级业务部门印发的文件不得作为领导职数管理的依据。

2.坚持从严管理。

以部门职责为核心,综合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编制规模和管理幅度等因素严格核定领导职数。

强化领导职数的刚性约束,严格按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3.坚持稳妥推进。

统筹兼顾、结合实际,逐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不搞“一刀切”,确保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各项工作有序运转。

二、管理范围4.纳入本实施意见管理的领导职数是指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和数量。

具体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的部门领导职数,包括部门正副职及相当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党政群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领导职数,包括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及相当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三、设置标准5.领导职务名称。

领导职务的名称和设置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并配备相应干部。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名称应当与机构的名称、规格相对应。

6.领导职务层次。

全省党政机关领导职务设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六个层次。

干部管理规定 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通用3篇)

干部管理规定 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通用3篇)

干部管理规定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通用3篇)干部管理规定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通用3篇)该计划在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方面具体、周密、可操作性强方案&quot,即案例前获得的方法和案例前呈现的方法,即&lt计划&quot。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干部管理规定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文章3篇,欢迎品鉴!第1篇: 干部管理规定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范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队伍四化建设,形成公道正派用人,用公道正派的人的用人机制,制订以下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要自觉地执行《条例》中有关选任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等规定,营造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坚持以下六条标准:(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二)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奉献精神;(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不以权谋私,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四)能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安心人防,扎根人防;(五)进去精神旺盛,勇于开拓创新;(六)年纪轻,有文化、懂业务、会管理,具有带领群众开创新局面的能力。

四、选任科级以上干部,严格按照竞争上岗的程序进行。

五、干部的管理,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其德、能、勤、绩等全面严格考察,重点考察工作实绩每年定期进行考核。

六、干部、职工的调进、调出,应经办领导班子的集体讨论决定,综合科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七、选任干部和人事管理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以主任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二)不搞临时动议决定干部的任免;(三)个人不能改变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四)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五)不准在选任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六)考察材料不齐全,时间不充裕不讨论,不审批,不上报;八、干部的档案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综合科实施管理。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1993年11月15日国发[1993]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它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组织、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结合机构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职位设置、人员选配、非领导职务的确定等,须在“三定”方案批准后进行。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

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严禁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突击提职、转干;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地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并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现根据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及目前国家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的实际情况,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二)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15日)为了健全和完善干部双重管理制度,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部1983年10月发布的《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和干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将干部双重管理工作中主管与协管双方职责权限和任免程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和地方党委,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将双重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职务区别主管、协管,列入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

二、在干部管理上实行双重管理,以中央各有关部门为主的,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的职责是:1.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党委换届时,审批党委会候选人及党的关系不在地方和跨省区的单位党委会选举结果;2.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3.干部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出国审批、工资待遇、行政奖惩、干部档案管理;4.政治审查;5.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类业务培训;6.退(离)休工作和老干部管理;7.后备干部选拔培养;8.干部队伍的管理。

地方党委协助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管理干部的职责是:1.对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提出建议,审批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会换届选举结果;2.协助做好党政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工作;3.协助做好干部考察、考核和政治审查工作;4.协助做好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和业务培训;5.推荐优秀干部,协助做好干部交流工作;6.协助做好老干部管理工作;7.协助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三、在干部管理上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的,地方党委的职责是:1.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党委换届时,审批党委会候选人及选举结果;2.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3.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出国审批、工资待遇、奖惩、干部档案管理;4.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5.政治审查;6.退(离)休工作和老干部管理;7.后备干部选拔培养;8.干部队伍的管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15日)为了健全和完善干部双重管理制度,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部1983年10月发布的《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和干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将干部双重管理工作中主管与协管双方职责权限和任免程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和地方党委,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将双重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职务区别主管、协管,列入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

二、在干部管理上实行双重管理,以中央各有关部门为主的,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的职责是:1.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党委换届时,审批党委会候选人及党的关系不在地方和跨省区的单位党委会选举结果;2.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3.干部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出国审批、工资待遇、行政奖惩、干部档案管理;4.政治审查;5.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类业务培训;6.退(离)休工作和老干部管理;7.后备干部选拔培养;8.干部队伍的管理。

地方党委协助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管理干部的职责是:1.对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提出建议,审批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会换届选举结果;2.协助做好党政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工作;3.协助做好干部考察、考核和政治审查工作;4.协助做好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和业务培训;5.推荐优秀干部,协助做好干部交流工作;6.协助做好老干部管理工作;7.协助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三、在干部管理上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的,地方党委的职责是:1.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党委换届时,审批党委会候选人及选举结果;2.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3.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出国审批、工资待遇、奖惩、干部档案管理;4.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5.政治审查;6.退(离)休工作和老干部管理;7.后备干部选拔培养;8.干部队伍的管理。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修订《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2003)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修订《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2003)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修订《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200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3.08.20•【字号】苏司委[2003]98号•【施行日期】200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修订《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苏司委〔2003〕98号)厅机关各处室局,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为切实加强厅管干部和向省厅备案干部的管理,根据省委组织部下发的《关于修订〈中共江苏省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苏组发[2002]8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集体领导,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

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各单位政工部门、干部人事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承担起对干部人事工作管理的任务,当好党委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谋和助手。

省厅、两局政工部门要认真履行好指导、检查、综合、协调的职责,统筹指导本系统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对重要改革方案和带有政策性的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按照党委的部署和要求,各监所政工部门要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中严格执行党的干部政策,规范干部任用工作程序,切实为党的监狱劳教事业发展选好人、用好人。

二、明确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类管理厅党委管理的干部,其测评、考察、任免、晋升、降职、奖惩、调整、辞职、退休等重大事项由厅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厅政治部负责组织实施。

省监狱管理局党委、省劳教局党委可受厅党委委托承担其中部分工作;在厅党委统一领导下,日常管理由厅政治部、省监狱管理局党委、省劳教局党委负责;协助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任免,按照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按照苏司纪〔2003〕6号文件规定办理;厅直属机关党委、监狱局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兼任企业领导职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警衔管理的,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任免前须向省委组织部备案的干部,由厅政治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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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文件
美冷字[2001] 06 号签发人:方洪波关于规范部门及管理干部职务名称的决定
为规范组织体系管理工作,保证事业部内部组织机构及职务名称统一、明了、简洁,并具有时代感,便于沟通和简化流程,以及管理的标准化和对外交流,提高管理效率,经事业部管理委员会研究,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部门名称
1、事业部下属“三部两中心”分别称营运发展部、人力资源部、财务
管理部、研发中心和品质评价中心;“五个二级子公司”可简称国内营销
公司、海外营销公司、本部工厂、商用空调公司、芜湖公司;子公司除全
称外,禁止在正式公文及标识上使用其它名称。

2、各二级子公司职能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称为管理部、品质部、财务部、市场部、销售部、顾客服务部、生产部、技术工程部,特殊情况下命名及
调整需经事业部同意。

3、事业部本部以及营销系统各职能部原则上不再下设科室,只保留具
体职能模块;
4、技术系统和制造系统各职能部下属科室、厂、车间编制保持不变。

二、职务名称
1、事业部及二级子公司负责人称总经理;
2、事业部职能部负责人称总监;
3、研发中心和品质评价中心负责人称主任
4、营销系统销售或业务负责人称总监;
5、营销系统职能部负责人称经理;
6、技术和制造系统职能部负责人称部长;
7、事业部本部和营销系统职能部下属各职能模块负责人称经理;
8、技术和制造系统职能部下属科室、厂、车间负责人职务名称保持不变;
9、驻外营销中心管理干部称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
10、各类管理干部助理职务名称保持不变;
特此决定。

美的空调事业部
二OO一年一月六日
发:各单位
送:辛副总、金副总
抄报:集团总裁办、人力资源部
印发份数:15份其中存档: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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