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第61号令
广电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电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2011年11月25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6号)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确保新规定得到切实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要统一思想认识。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广播电视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重要的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必须充分发挥优势,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上来,把取消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作为广播影视系统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的重要举措,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要坚决贯彻落实。
各级电视台要扎实细致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积极调整2012年广告招商安排,清理并撤销2012年电视剧的插播广告时段,重新组织好节目和广告时段编排,妥善处理好广告合同等相关事宜,确保自2012年1月1日起,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同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79号)中第二条“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的规定终止执行。
三、要确定重点监管内容。
总局决定将2012年1月份列为“禁止电视剧插播广告专项监管月”。
湖南卫视 自制剧时代
湖南卫视自制剧时代湖南星娱传媒董事长胡旺【“61号令”引发的蝴蝶效应】国家广电总局出台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61号令的发布引来了较高的关注度,不可否认61号令的确对遏制虚假不良电视广告、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电视媒体公信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大快人心的叫好声中我们也听到一些疑问和担忧的声音。
事实上,在成熟的西方国家,限播令是使传媒业商业机制保持平衡的砝码。
2007年,欧盟成员国曾放宽了原先对电视广告施加的诸多限制,以增强传媒企业的竞争力。
而在当今中国,从电视剧情中惊厥而醒的感受已令人忍无可忍,“在广告中插播节目”已成业内笑谈。
包含45条规则的61号令几乎是众望所归。
其中最受关注的条目是:“每套节目每小时的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超过12分钟”;“每晚7点至9点的黄金档,每小时广告播出总量不超过9分钟”,以及“晚间7点至9点播出电视剧时,每集可以插播一次商业广告,但不能超过1分钟”。
实际上,2004年的17号令早已发布相关暂行政策,但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电视台突破底线之举屡见不鲜。
61号令一出,直接受损的也正是利益自身。
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的结论是“2010年将有超过100亿元的广告因61号令被压缩掉”,骤减20%。
·广告费用大幅上扬,顶级资源“一旦拥有,别无他求”浙江卫视、山东卫视、江苏卫视2010年的价格涨幅均在30%左右,高于常规年份的10%至15%。
“有些企业肯定不愿意接受,营业额才增长多少,广告费又增加。
”群邑传媒中国媒介购买总经理张海鹰。
而上述跨国公司的媒介购买负责人也表示“对于购买量大的品牌,是有一定压力的”。
·从常规折扣购买到黄金资源招标,从“乙方”身份逐步转向“甲方”61号令一下,黄金资源含金量骤增,湖南卫视决定仿效央视做法,对2010年黄金时段广告进行竞标,以便紧缩资源。
“也就是一种销售手段。
”湖南卫视广告策划部主任江朝晖告诉本刊。
优化环境下的优化传播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
《优化环境下的优化传播|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摘要:面对日益优化的医药广告播出环境,无论是媒体还是企业都面临着变革以进行优化传播从而适应环境,实际上,新令的颁布不但影响到了媒体,对企业而言也是一次考验,“媒体环境的变化,会产生企业的广告投放策略向三个方向转变的可能性面对日益优化的医药广告播出环境,无论是媒体还是企业都面临着变革以进行优化传播从而适应环境。
新令带来新变化国家广电总局于9月10日正式出台《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
可以说,61号令是在《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第17号令)执行五年,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广泛听取业内外专家意见后,重新修订的,是一次总结和提升。
调整的重点是细化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的内容标准,强化了播出机构播放广告的责任。
经过5年的积淀,在完善之后的61号令会得到严格的执行。
对于电视台而言,广告时间可以说是其销售的主要产品,那么广告时间的缩短意味着广告价格的提升,如此才能维持运作,尤其一些收视率相对较高,广告时间超时较严重的电视台,广告价格提升幅度会更大。
“企业在电视台投放广告的时段可以分为三个阶段:6:00-18:00、19:30-22:30、24:00之后。
而企业投放广告的最主要时段是在19:30-22:30。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郭勇向记者介绍道,“61号令影响的实际上是6:00,18:00和24:00之后两个时段。
所以对于企业广告投放高峰时段而言,广告时间并没有大量减少,所以并没有引起质变。
这样看来,第二时间段的价值并没有质的提升,那么相应的大幅提价行为便很难被接受。
” 广告时间的变化,对于媒体本身的发展也有深远意义。
“61号令的严格执行会使媒体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促使媒体从价值层面进行提升,也就是说,简单地依靠无节制地增加广告时间来增加收入的时代已经结束了,”郭勇说,“这就要求媒体必须从产品经营转向品牌经营。
限播令来了
限播令来了作者:葛沐溪来源:《销售与管理》2009年第11期9月8日,广电总局颁布了修订后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61号令),对电视广告播出的时长和广告播出的类型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随着实施日期的迫近,以及各级电视台对2010年广告任务与档期的规划,61号令不再只是“吹皱了一池秋水”,不少卫视广告部人员挠头:“这个政策打乱了很多电视台2010年广告政策和销售任务部署。
”影响真的大吗?令不少卫视广告部人员挠头的事情,到底是怎样呢?在6l号令施行之前,一直应用的是2003年广电局颁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即17号令。
对比17号令,61号令有的地方规定更详细。
比如规定:“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
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
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但另一方面,61号令实际上也给众卫视带来了“利好”:19点21点的黄金时段,商业广告播出的总长不超过18分钟,播放电视剧时,每集(以45分钟计)可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允许黄金时段电视副每集增加不超过1分钟的商业广告。
而之前的17号令是要求“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黄金时段之外的时段“播放一集影视剧(一般为45分钟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5分钟”——现在61号令中插播时间加起来是3分钟。
针对以上的调整,专业人士表示,“61号令实行后,上星媒体将成为主要管理的对象,对于各大卫视来说,严格执行的新广告令将有可能影响自己在2010年的收入,虽然电视剧插播广告明降实升,但整体每小时广告不超过12分钟的硬性规定,将减少很多卫视的广告时长;新政策对广告时长的限制细化到小时后,黄金档广告播出的总量和频率会少很多。
解读61号令
河北卫视
陕西卫视 吉林卫视 广西卫视 山西卫视 天津卫视 福建东南卫视 辽宁卫视 重庆卫视 上海东方卫视 深圳卫视
5
10 7 0 0 0 8 8 0 0 0
61
56 58 63 63 60 525 64 63 60 59 59 59 58 58 66
0
0 -1 -2 -3 -6 -7 -7 -7 -8 -8
定的专题购物时间。
3.对于目前品牌广告已经超时的频道(因为在旧规定 上,只是在全天总量上控制广告时间,晚间超时时 间可以通过其他时间弥补),在新规定从每小时上 控制时间后,这些频道应该会通过提升品牌广告
广 告 超 时 频 道
数据来源:CTR,剔除免 费项目,2009年1-8月
3.省级卫视应对策略
因为省级卫视的品牌广告和购物专题广告,全天播出时间量并
不是均衡分布的, 在下文,我们分6:00-18:00,18:00-24:00,24:002:00三个时段,评估各频道的品牌广告时间、购物专题广告时间与额 定广告时间的差异,以及各频道可能采取的应对策略。
109
47 113 11 72 64 45 61 33 48 0 66 78 35 4 59 68
34
93 27 125 60 58 76 57 84 69 111 40 22 60 90 27 17
144
141 140 136 132 122 122 118 117 117 111 106 100 95 93 86 85 144
38.2
22.39
22.42
省级卫视
省级地面频道
市(县)级频道
61号令影响初探
ME I DA
6 号令 的出台 .g 起业 界人士的强 烈关注 。其 影响 体现在 1 | 对广告的相关规定上 ,净化 了卫 视的广告环境 。
6 号令影 响初探 1
国 家 广 电总 局 广 播 电视 广 告 播 出 管 理 办 法 》 ( 称 6 简 l号 令 ) 的 出 台 , 引 起 业 界 人 士 强 烈 关 注 。
不 占媒 体 资 源 , 而 6 号 令 明 确 将 其 列 入 商 业 广 告 1
范 围 ,计 入 广 告 播 出 总 量 。另 外 ,对 购 物 类 广 告 主 的 严 格 限制 , 以及 媒 体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等 因素 ,造 成
播 出总 量 1 . 分 钟 ,同样 未超 出新 政 所 要 求 的 时长 61
2 5分 钟 增 加 到 3分 钟 。 从 实 际播 出情 况 来 看 ,在 .
节 目 内 广 告 、 节 目 间 广 告 以 及 电视 购 物 广 告 三 种 不
同类 型 的广 告 当 中 ,卫 视 频 道 的节 目 内广 告 比例 总
体上有所s l  ̄Di : ,而 且 晚 间黄 金 时段 节 目 内广 告 实 际 播 出 比例 同样 有 所 增 长 。
1 4 国 广 21. 0 际 告 004
ME I 传 播 ・电 视 DA
些 媒 体 从 低 价 值 广 告 段 “ 时 间 ” 的 作 法 被 一 纸 禁 借
新 规 出 台 后 ,开 放 了 黄 金 时 段 电 视 剧 中 插 广 告 , 并 且 电 视 剧 中 插 广 告 由 1次 增 加 到 2次 , 总 时 长 由
则 是 节 目 内广 告 收 视 指 数 上 升 较 为 明 显 。广 告 收 视
解读广电总局第61号令
解读广电总局第61号令
宋阳
【期刊名称】《现代广告》
【年(卷),期】2009(000)011
【摘要】新管理办法中,变化和细化的重点在于广告播出和广告内容两个部分【总页数】2页(P112-113)
【作者】宋阳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3.8
【相关文献】
1.5号令你读懂了吗?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冯泉博士解读5号令 [J], 赵艳;刘学文
2.基于国家广电总局62号令的电视播控系统的设计和实践(上) [J], 卞德森
3.广电总局6号令中,何为"定向传播"? [J],
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第3号令 [J],
5.广电总局发布6号令,强调不得制造虚假收视收听率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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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鉴于电视广告良性发展的需要,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最新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即61号令。
新令延续了原有17号令对商业广告播出量按小时进行限制的规定,进一步增加了新的广告禁播、限播和规范播出的条例。
中国的商业广告市场已经形成了巨大规模。
今年1—6月,全国各级电视台商业广告播出总量近40万小时,较去年同期的平均涨幅近10%,其中全国上星卫视和省级地面频道都有较快的发展。
但同时,中国广告市场也面临着一系列成长的烦恼,如商业广告重量不重质、广告容量膨胀过快,广告环境亚健康状态、广告信息虚假,乃至“XX媒体竟然在广告中插播电视剧”、“XX广告有如老军医”成为观众的嘲讽之谈……种种问题已经对观众的收视体验产生了较大影响。
明年伊始,新令将付诸实施。
根据CTR媒介智讯的推算,61号令对电视广告的总体影响时长将达到8万小时。
相应的,压缩8万小时的广告空间将减少126亿元的收入。
由此看来,影响甚大。
因此,面对政策调整,媒体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应对未来的发展。
一、价格调整引发优质资源竞争61号令从播出时间、播出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规范,对大部分媒体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营压力,在广告销售任务不减,广告客户竞争激烈,特别是赖以生存的晚间黄金时段广告时间减少的现实情况下,媒体必然会对商业广告的缺口采取应急措施。
已有少数几家电视媒体传出上涨广告刊例价的意图。
涨价的确是短期内应对收入缺口最容易操作和实施的一种方法,但面对涨价,不同的媒体将身处不同的境遇。
从媒体收视、销售能力和广告结构的显著差异综合来看广告新令的影响,地面频道要重于全国性频道,经济欠发达地区重于经济发达地区频道,一般媒体重于优质媒体。
受影响严重的媒体将面对两个挑战,首先是获取广告客户的难度。
这些媒体以往主要靠单纯的跑量来支撑广告收入,广告类型被限制,意味着必须通过吸纳符合规范的优质广告客户来填补这个空缺,在同质化竞争的时代,短期内大幅提升优质客户的保有量,难度可想而知;而如果随波被动提价,相对较低的收视水平因涨价导致CPRP(每收视点成本)/CPM(千人成本)快速上升,从而导致频道竞争力进一步下降。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29•【文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广告管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10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近年来,各级电视台按照《广告法》和总局61号令、66号令要求,强化广告播前审查把关,认真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广告播出秩序持续好转,形成了较为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
但近段时间以来,广告违规问题出现反弹,特别是部分卫视频道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存在内容夸大虚假、长时间反复播出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
为认真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现就治理卫视频道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违规问题通知如下:一、清醒认识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特点,切实加强管理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又称“广告短片购物”或“电视直销广告”,是厂家或代理商通过购买电视台广告时段投放广告片,吸引观众拨打广告画面上的电话订购商品的一种商品直销方式。
与为推销商品、劳务或观念而通过媒介只向公众进行信息传播的一般性商业广告相比,这种方式多了直接向公众销售商品的环节;而相比电视台自身开办的电视购物频道,两者虽然在开办主体上存在本质区别,但在表现形式上又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即都是通过吸引电视观众拨打电视屏幕上的销售电话订购商品,实现销售商品的目的。
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这种特点,使得电视观众难以分清其与电视购物节目的区别,往往将两者混为一谈,导致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违规时直接影响到电视购物节目的声誉和形象,进而给电视台的公信力造成损害。
对此,各卫视频道要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对两者的界定,认真落实《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原广电总局第61号令)和71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61号令
情节严重将采取退出机制,暂停商业广告甚至关停频率频道
目前,广播电视违法违规广告清理整治工作仍然艰巨:虚假违法广告尚未杜绝;部分内容低俗的广告屡禁不止;内容夸大、夸张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数量较多,占广播电视投诉总额的七成以上。
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广播电视广告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谈到新规定可能对媒体广告行业造成的影响,杜仲明个人觉得这样的调整应该是对媒体广告行业带来新的动力,刺激和挑战。可能令媒体对广告价格有初步提升的意向。 杜仲明建议,媒体如果对节目时间的编排作重新调整和策划,如增加不同类型的栏目或节目,避免剧连续播放。从晚上6点至11点(普遍名为黄金时间)整体广告时间供应上计算,总共有54分钟的广告时间。从这54分钟可以得到的回报可能比调整剧内广告价格的效果会来的更好。“相信观众收看的习惯并不单是看剧,只要有适合观众的节目,理论上他们是会接受。这样可能很容易达到媒体,观众和广告主三赢的局面。”
关于《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的几点解读
针对10日由广电总局颁布的《广播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以下简称61号令),国华有约频道专访了中国广告协会分会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金国强和群邑媒介购买数据中心数据长(Head of GMT Data Center)杜仲明,以期获得一些关于新办法的有效解读及较有针对性的建议。
公益广告是提升媒体形象、企业形象最好的载体。《办法》专门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点至13点之间、电视台在19点至21点之间的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广电总局第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加强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
龙源期刊网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加强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
作者:
来源:《中国广播》2013年第12期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10月29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的具体要求自2014年1月1日实施。
通知要求各地广播影视主管部门和播出机构清醒认识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特点,切实加强管理;从源头抓起,强化企业资质审查。
通知强调,各卫视频道要严格规范购物短片表现形式,强化播出环节把关。
各卫视频道每天18点至24点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其他时段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时,必须严格执行总局61号令和71号文件的相关具体规定,要坚决做到:(一)不得使用主持人作宣传;(二)不得使用“叫卖式”夸张配音、语调、动作等作宣传;(三)不得使用新闻报道、新闻采访、现场访谈等形式以及新闻素材、资料等作宣传;(四)不得使用“矫形”“塑形”“透脂”“甩脂”等宣传或变相宣传丰胸、减肥产品;(五)要在屏幕画面右上角明确标注“广告”字样;(六)每天每小时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1条(次),每条不得超过3分钟,每天播出同一款产品或同一内容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3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通知中还要求严格电视购物短片播出的备案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加强行政监管,查处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摘自2013年10月2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2011年10月1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实施一年多来,执行情况总体良好,社会各界普遍认可。
但近来一些违规问题出现反弹,主要表现在:一是影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二是超时插播广告;三是一些传输转播机构在传送转播节目时插播游动字幕广告;四是一些广告夸张宣传;五是一些时政新闻类节目商业冠名等。
为坚决纠正这些问题,切实规范广告播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
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
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6 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11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蔡赴朝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作用,现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删除第十八条。
三、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本规定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停止播出“祛毒复肝组合”等33条资讯服务和电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停止播出“祛毒复肝组合”等33条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视广告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2.07.13
【实施日期】2012.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停止播出“祛毒复肝组合”等33条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
通知
(2012年7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近段时间以来,一些电视台播出的“祛毒复肝组合”等33条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违反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规定,主要是:
一、“祛毒复肝组合”资讯服务短片广告属于总局61号令明令禁止播出的治疗肝病的医药广告。
二、“溶栓脑通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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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二)烟草制品广告;(三)处方药品广告;(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第十条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
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投资咨询、金融理财和连锁加盟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
第十二条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第三章广告播出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
其中,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
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第十五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
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六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
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第十七条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
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在电影、电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第十九条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第二十条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第二十一条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第二十二条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
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
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第二十五条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
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第二十六条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七条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第二十八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广播电视广告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的公益广告,或者作出暂停播出商业广告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播出机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合法资质,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
第三十四条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播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等档案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
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
第三十七条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第三十八条因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播出的广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对有关播出机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推动建立播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
该组织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告、推荐和撤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行业自律示范单位”等措施,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播出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2011年10月1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实施一年多来,执行情况总体良好,社会各界普遍认可。
但近来一些违规问题出现反弹,主要表现在:一是影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二是超时插播广告;三是一些传输转播机构在传送转播节目时插播游动字幕广告;四是一些广告夸张宣传;五是一些时政新闻类节目商业冠名等。
为坚决纠正这些问题,切实规范广告播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
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