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号令文件学习资料

合集下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2015年11月2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6年4月25日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众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正能量。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更多更好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功能,鼓励公众监督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7号——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7号——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7号——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9•【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7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7号《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6年4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蔡赴朝2016年4月29日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以下1个规章和25个规范性文件。

一、规章1.《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9号)二、规范性文件1.关于规范新闻出版业跨地区经营的若干意见(新出办〔2002〕716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出版单位出版合作和融资行为的通知(新出办〔2004〕625号)3.关于印发《报业集团组建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的通知(新出办〔2002〕914号)4.关于印发《全国出版物进出口统计报表制度》及实行全国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制度的通知(新出厅字〔2005〕238号)5.转发中宣部、统战部、对台办《关于在文艺作品中反映和宣传国民党历史人物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新出图〔1987〕729号)6.关于重申缴送样书的通知(新出图〔1996〕209号)7.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出联〔2000〕19号)8.关于加强报刊管理严肃查处违规出版活动的通知(新出厅字〔2010〕388号)9.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版发行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新出法规〔2006〕1230号)10.关于中小学教材出版社严格按照专业分工安排的通知(〔93〕新出明电第14号)11.关于缴送音像、电子出版物样品的通知(〔96〕新出音697号)12.关于加强书号总量宏观调控的通知(〔98〕新出图1377号)13.关于民族文字图书书号不限和免收条码费用的决定(新出图〔1996〕301号)14.关于更新光盘生产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出音〔1999〕1085号)15.关于下放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设备投产验收管理权限的通知(新出印发〔2008〕1573号)16.关于开展2010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字〔2009〕411号)17.关于开展2010年“3·15”少年儿童读物类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活动的通知(新出字〔2010〕74号)18.关于加强教学参考书发行管理的通知(〔96〕新出发589号)19.关于使用新版《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书刊类)》的通知(新出字〔2009〕367号)20.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具体执行问题的批复(新出法规〔2003〕642号)21.关于在“两会”前开展对印刷复制企业和出版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新出字〔2010〕43号)22.关于抓紧制定、及时报送出版物发行网点规划的通知(新出发〔2003〕431号)23.关于外商投资电子出版物分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新出法规〔2006〕1048号)24.关于实施“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的通知(新出音〔2004〕942号)25.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淫秽色情“口袋本”图书、有害卡通画册和游戏软件工作力度的通知(新出联〔2004〕25号)。

解读61号令

解读61号令
2.对于购物专题广告播出较多而且超时的频道,可以 预见其将采取的策略是:通过提升价格,减少一
河北卫视
陕西卫视 吉林卫视 广西卫视 山西卫视 天津卫视 福建东南卫视 辽宁卫视 重庆卫视 上海东方卫视 深圳卫视
5
10 7 0 0 0 8 8 0 0 0
61
56 58 63 63 60 525 64 63 60 59 59 59 58 58 66
0
0 -1 -2 -3 -6 -7 -7 -7 -8 -8
定的专题购物时间。
3.对于目前品牌广告已经超时的频道(因为在旧规定 上,只是在全天总量上控制广告时间,晚间超时时 间可以通过其他时间弥补),在新规定从每小时上 控制时间后,这些频道应该会通过提升品牌广告
广 告 超 时 频 道
数据来源:CTR,剔除免 费项目,2009年1-8月
3.省级卫视应对策略
因为省级卫视的品牌广告和购物专题广告,全天播出时间量并
不是均衡分布的, 在下文,我们分6:00-18:00,18:00-24:00,24:002:00三个时段,评估各频道的品牌广告时间、购物专题广告时间与额 定广告时间的差异,以及各频道可能采取的应对策略。
109
47 113 11 72 64 45 61 33 48 0 66 78 35 4 59 68
34
93 27 125 60 58 76 57 84 69 111 40 22 60 90 27 17
144
141 140 136 132 122 122 118 117 117 111 106 100 95 93 86 85 144
38.2
22.39
22.42
省级卫视
省级地面频道
市(县)级频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5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5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5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20•【文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5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5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12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聂辰席2020年1月2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全面推进总局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发布、清理等事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总局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总局为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并以总局名义公开发布的文件。

总局各部门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切实推动党的宣传思想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及时准确反映改革发展要求,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表达意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断提高文件质量和效率。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全过程,推动德法统一,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体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等管理原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8•【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该篇法规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已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10号)自2021年10月9日起修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经商务部同意修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修订。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修订以下18个规章和5个规范性文件。

一、规章新闻出版方面: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删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2号《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经2006年4月3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 王太华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改进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管理制度,提高电影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电影业健康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

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成立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

第二章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第五条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

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提前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 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二) 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份。

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三) 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四) 影视文化单位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需向广电总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填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6•【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局长聂辰席2018年3月6日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电影产业新业态,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和《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点播影院,是指在电影院和流动放映活动场所之外,为观众观看自选影片提供放映服务经营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

本规定所称点播院线,是指由一定数量的点播影院组成,拥有一定数量影片的发行权,并对所辖点播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提供影片、实施运营管理的发行企业。

第三条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五条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二)所设单个影厅的银幕宽度不超过6米,观众有效座位数不超过20个;(三)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5号令(废止1个规章和154个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5号令(废止1个规章和154个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5号令(废止1个规章和154个规范性文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5 号《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10年11月11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音像制品王太华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以下1个规章和154个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的1个规章及理由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广电部文化部令第18号)(职能已调整)二、废止的154个规范性文件及理由(一)综合1.广播电视部关于健全责任制和改进工作方法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广发办字〔1985〕877号)(已失效)2.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广办发办字〔1989〕912号)(已有新规定)3.关于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权限的复函(广法字〔1995〕56号)(已失效)4.关于印发《广电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和《广电部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5〕267号)(已有新规定)5.关于进一步加强影视剧著作权保护的通知(广发办字〔1995〕490号)(已有新规定)6.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广发办字〔1995〕693号)(已有新规定)7.关于认真执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7〕209号)(已有新规定)8.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法制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59号)(已有新规定)9.印发《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广发办字〔2003〕1407号)(已有新规定)(二)宣传10.关于不得在电视新闻节目播出中插播字幕广告的通知(广发办字〔1993〕688号)(已有新规定)11.关于严格控制酒类广告宣传的通知(广发明电〔1997〕356号)(已有新规定)12.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03号)(已有新规定)13.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037号)(已有新规定)1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谈话类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500号)(已有新规定)15.广电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广播电视现场直播报道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555号)(已有新规定)16.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读报或报摘类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558号)(已有新规定)(三)电影17.电影制片单位电影艺术档案管理办法(广发办字〔1998〕352号)(已有新规定)18.关于修订《影片交易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电字〔1998〕第428号)(已失效)19.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2000〕320号)(已有新规定)20.关于印发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电字〔2000〕404号)(已有新规定)21.关于影片参加海外(含港澳台地区)电影节、展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广影字〔2003〕758号)(已有新规定)22.印发《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41号)(已有新规定)23.关于进一步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739号)(已有新规定)24.关于印发《科教片、纪录片、美术片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影字〔2005〕154号)(管理方式已改变)25.关于印发《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7号)(已有新规定)26.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6〕16号)(已有新规定)27.关于印发《关于摄制科教影片改革办法》的通知(影字〔2006〕643号)(管理方式已改变)28.关于科教片采购暂行规定的通知(影字〔2007〕263号)(管理方式已改变)29.关于实施影片红光还音过渡的通知(影字〔2007〕696号)(已有新规定)30.关于重申电影审查标准的通知(广发〔2008〕32号)(已有新规定)31.关于开展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影字〔2008〕368号)(已有新规定)32.关于数字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380号)(已有新规定)(四)电视剧33.关于委托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通知(广社发字〔1999〕27号)(已有新规定)34.关于加强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黄金时间电视剧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明电〔2002〕11号)(已有新规定)35.关于实行电视剧月报备案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75号)(已有新规定)36.关于实行优秀电视剧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273号)(已有新规定)37.关于变更《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备案表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356号)(已有新规定)38.关于试行调整中央电视台电视剧审查职责的通知(广剧发审字〔2005〕14号)(已有新规定)39.关于推荐优秀现实题材电视剧的通知(广剧发规字〔2005〕15号)(已有新规定)4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剧字〔2006〕15号)(已有新规定)41.广电总局关于变更《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备案表的通知(广局剧字〔2006〕268号)(已有新规定)4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视剧月报备案管理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8〕116号)(已有新规定)(五)传媒机构/网络视听节目43.关于申请市、县开办电台、电视台的通知(广地发字〔1983〕47号)(已有新规定)44.关于加强有线电视台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地字〔1991〕714号)(已有新规定)45.关于进一步搞好县级电视台办文艺节目试点的意见(广发地字〔1991〕857号)(已失效)46.关于审批有线电视分台问题的意见(广发地字〔1991〕939号)(已有新规定)47.关于加强对经济广播电台管理的意见(1991年11月)(已有新规定)48.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宣传部(1992)2号文件精神办好农村广播电视(广地综字〔1992〕2号)(已有新规定)49.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发地字〔1992〕250号)(已有新规定)50.关于地方开办经济台的意见(1992年11月)(已有新规定)51.关于电台、电视台使用呼号的通知(广地综字〔1993〕18号)(已有新规定)52.关于审批影视制作公司(中心)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1993〕373号)(已有新规定)53.关于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节目的通知(广发办字〔1993〕836号)(已有新规定)54.关于加强对县(市)电视台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地电字〔1994〕3号)(已有新规定)55.关于开办专业台须报我部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245号)(已有新规定)56.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591号)(职能已调整)57.关于在有线电视系统中必须共缆传送广播和电视节目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656号)(已有新规定)58.关于进一步做好音像管理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696号)(职能已调整)59.关于当前申报批台文件处理办法的通知(广社发字〔1995〕1号)(已有新规定)60.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台验收工作的通知(广社有字〔1995〕2号)(已有新规定)61.关于对有线电视节目供片若干事项的通知(广社有字〔1995〕8号)(已失效)62.关于印发《县级电视台统一供片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广社无字〔1995〕8号)(已失效)63.关于加强影视市场稽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152号)(职能已调整)64.关于暂停审批新建无线和有线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254号)(已失效)65.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346号)(已有新规定)66.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无线和有线电台、电视台以及电视差转台节目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713号)(已有新规定)67.关于由我部社会管理司审批设立各类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函(广发社字〔1996〕86号)(已失效)68.关于有线电视节目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18号)(已失效)6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有线电视台和县级无线电视台统一供片管理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26号)(已失效)70.关于做好省、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广播电视台设台审批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62号)(已失效)71.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1996〕246号)(已有新规定)72.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办字〔1996〕338号)(已有新规定)7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广发法字〔1996〕436号)(已失效)74.关于制止部分地方电视台切换中央电视台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699号)(已有新规定)75.关于认真执行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制度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707号)(已失效)76.关于坚决取缔非法设台建网严格执行宣传纪律的通知(广发社字。

广电总局61号令

广电总局61号令
强化监督处罚
情节严重将采取退出机制,暂停商业广告甚至关停频率频道
目前,广播电视违法违规广告清理整治工作仍然艰巨:虚假违法广告尚未杜绝;部分内容低俗的广告屡禁不止;内容夸大、夸张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数量较多,占广播电视投诉总额的七成以上。
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广播电视广告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谈到新规定可能对媒体广告行业造成的影响,杜仲明个人觉得这样的调整应该是对媒体广告行业带来新的动力,刺激和挑战。可能令媒体对广告价格有初步提升的意向。 杜仲明建议,媒体如果对节目时间的编排作重新调整和策划,如增加不同类型的栏目或节目,避免剧连续播放。从晚上6点至11点(普遍名为黄金时间)整体广告时间供应上计算,总共有54分钟的广告时间。从这54分钟可以得到的回报可能比调整剧内广告价格的效果会来的更好。“相信观众收看的习惯并不单是看剧,只要有适合观众的节目,理论上他们是会接受。这样可能很容易达到媒体,观众和广告主三赢的局面。”
关于《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的几点解读
针对10日由广电总局颁布的《广播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以下简称61号令),国华有约频道专访了中国广告协会分会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金国强和群邑媒介购买数据中心数据长(Head of GMT Data Center)杜仲明,以期获得一些关于新办法的有效解读及较有针对性的建议。
公益广告是提升媒体形象、企业形象最好的载体。《办法》专门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点至13点之间、电视台在19点至21点之间的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广电62号令名词释义解析

广电62号令名词释义解析

广电62号令名词释义解析
广电62号令是指中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计算机网络音视频
传输服务管理的通知》。

该号令旨在规范和管理计算机网络上的音视频传输服务,保障传媒内容的合法合规传播。

其中,广电指的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是中国的最高广播电视管理机构。

它负
责制定和实施广播电视的相关政策法规,监管广播电视业的运行。

号令是一种文书形式,广电62号令是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第62个具体
规定文件,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

号令通常用于规范和管理特定领域的活动,确保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名词释义解析是指对于广电62号令中出现的具体名词进行解释和说明。

这些
名词包括计算机网络、音视频传输服务管理等。

计算机网络是指多台计算机通过通信线路连接起来,以共享信息和资源的系统。

在广电62号令中,计算机网络用于传输音视频内容,包括电影、电视剧、广告等。

广电62号令对计算机网络上的音视频传输服务进行了管理规范,以确保内容的合
法合规传播,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

音视频传输服务管理是指对计算机网络上的音视频传输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管的
活动。

广电62号令对音视频传输服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服务的许可、内容审查、质量监测等方面。

通过对音视频传输服务的管理,广电62号令旨在促进传媒
内容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广电62号令是中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一项管理计算机网络
上音视频传输服务的规范,其中涉及的名词包括计算机网络、音视频传输服务管理等。

这一号令的发布旨在保障传媒内容的合法合规传播,维护观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传媒行业的健康发展。

广电总局号令文件学习

广电总局号令文件学习

制作中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考试内容大纲1.电视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省级以上电视台不含付费电视频道及其他播出上星节目不含付费电视频道的电视中心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我台属于一级安全播出保障等级;2. 每次直播前应对系统设施进行播前测试,检查延时器等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并核对开播时间、播出长度等;开播前30分钟应完成视音频信号测试并保持畅通;3.省级及以上其他节目停播:重保期的重点时段≥1min,日常重点时段/重保期≥3min,日常≥5min,定为安全播出重大事故;4.停播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整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传输节目中断、垫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以及在规定播出时间播出非原定节目的错播节目临时调整除外;其中,垫播的停播时长按垫播时长的50%计算;5.安全播出事故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或劣播的事故;6.安全播出责任事故:因责任单位安全播出管理不到位或个人违反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7.一级保障电视中心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8. 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9.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运行维护任务时,安全播出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 10.值班及交接班制度的内容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求、监看监听要求等;11.安全播出事故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三级;12.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13.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信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 14.维护检修制度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15.劣播是指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的图像或声音质量发生损伤,图像或声音质量主观评价3分或低于3分,但未达到停播标准的事故包括节目播出无台标等情况;16.技术事故是由于设备设施软硬件故障造成的事故;17.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应妥善放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检测和维护;18.直播演播室视频系统,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广播级视频设备;切换台等关键设备应配置双电源;19.直播演播室音频系统,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广播级音频设备;调音台等关键设备应配置双电源;20.直播演播室灯光供电要求,灯光和背景装置设备宜接入两路不同电源;二级、一级新闻直播演播室主持人主要面光灯应由UPS供电;21.安全播出对于UPS电源的要求: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22.应合理设置值班岗位,三级应设置专职播出值班员岗位,二级、一级应增设值班长和技术值班岗位;应设置维护岗位,三级应有维护人员,二级、一级应设置专职维护岗位;与安全播出相关的部门应指定安全播出联系人, 重要保障期间应加强值班力量;23.重要保障期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应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预案应包含重要播出前的准备、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以及突发故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等内容;24.外出直播,应事先详细考察,在直播设备进场前逐一确认供电、停车位置、电缆走向及保护、安全保卫、通信及指挥、照明、对外接口等,保证直播安全;重大直播应在先期考察和协调的基础上,制定详尽的技术和实施方案;25.对于上、下游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因上游单位信号源中断造成停播,节目包中全部节目中断时,在有正常备用信号的情况下,由下游单位负责切换并通知上游单位,停播时长小于等于30秒,计上游播出单位事故,停播时长大于30秒,全部计下游播出单位事故;节目包中部分节目中断时,由上游单位负责处置,停播时长全部计入上游单位,如上游单位要求切换,下游单位应立26.事故调查过程中,如事故单位不明确,按照播出链路逐环节调查,各环节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对本环节正常播出提供举证;各环节之间维护界面不清晰的,由该环节所涉及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27.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按照事故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故分为责任、技术和其他三类;28.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安全播出事件事故;29.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等应符合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室内环境要求GY/T 5043的有关规定,机房接地、布线、外部环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30.一级保障电视中心系统在重大活动时,应配置主备电源自动或手动切换开关;主要播出设备负荷宜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宜满足实际设备负荷工作10分钟以上;31.网络安全设备应符合:一级在二级基础上,节目制作网与播出网之间的传输链路应采取配置网闸或采用平台异构方式、设置高安全区等安全措施;应配置网络管理系统,实现网络和系统提前预警和实时报警,并实时记录网络和系统运行日志;32.辅助设备,应配置双色T ally系统;主备同步设备应能够自动和手动切换,且具备失锁保持功能;33.对重大直播活动,直播现场时钟应与播出中心的时钟保持一致; 34.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应妥善放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加电检测和维护;35.对网络系统、服务器、存储系统、工作站等应定期重启,进行必要的系统补丁更新,并对系统数据进行整理、备份;36.应建立技术资料库,有条件的应逐步建立电子化技术资料库;资料库应包含:技术审批文件、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设备档案、运维档案、应急预案、事故档案、系统方案、系统图纸、系统重大技改资料、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播出文件、报表等;由专人负责对技术资料及时更新整理;37.播出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的播出系统、总控系统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其他系统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38.二级、一级直播演播室工艺设备与照明、动力设备应由不同的回路配电; 39.总控系统信号处理设备应确保音视频同步;在停电恢复后保持停电前的配置状态;宜配置具有双电源、支持热插拔的信号处理设备;40.运维管理第六十四条规定维护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应与上、下游相关播出单位明确信号源主、备用关系,划清维护分界,并签订维护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维护分界图、各方保障责任、故障处理协调机制、联络电话等;41.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技术安全事件是指在技术系统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人身伤亡、设备设施软硬件严重损坏等突发事件;42.直播节目进行中,演播室接到播出部通知称主路PGM信号中断,此时演播室技术人员应如何处理答:播出部作为下游单位,应负责切换备用信号并通知上游单位,此时演播室技术人员应检查演播室送至播出部的主备PGM信号,如果备路信号正常,则确保备路信号通畅,不要启用演播室系统内的技术应急手段,同时报告技术负责人、做好事件记录;若备路信号异常,则启用演播室应急手段,尽快恢复备路信号,同时报告技术负责人、做好事件记录;43.某直播节目要求将演播室现场大屏幕上播放的内容,接入音视频系统内进行切换和制作,此时应注意检查哪些方面是否符合规定答:凡是接入直播演播室音视频系统的设备,均应当视作工艺设备,首先应当检查这些设备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播出保障等级的技术要求,例如是否专业级以上设备、是否具备双电源、是否多源配置、是否能够接受系统同步等;其次应当检查传输链路是否主备或不同路由;第三应当检查其电源是否与照明、动力设备采用不同回路配电;如果采用计算机作为播放设备,还应当检查其存储部分是否具有分级或冗余保护措施、是否具备备用应急播放设备等; 44.转播车外出执行直播任务,到达节目现场连接电源时,应注意检查哪些方面是否符合规定答:首先检查转播车系统供电是否与现场照明、动力设备等采用不同回路配电;其次检查现场是否有发电设备或第二路供电电源;第三检查外部电源的电压、相位、频率等是否符合工作要求,转播车系统内电源整流稳压、主备电源切换开关等是否工作正常;最后检查转播车系统内UPS设备是否工作正常,各供电回路是否正常;45.省级电视台直播演播室设备机房的温度和相对湿度要求是怎样的答:按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室内环境要求GY/T 5043的有关规定,省级电视台直播演播室设备机房为有人值守技术用房一级要求,温度为22-24摄氏度,相对湿度为夏季40%-60%,冬季为不小于35%;46.直播节目进行中,演播室照明供电突发停电故障,此时技术值班人员应如何处置答:首先应检查工艺设备供电是否正常,确保节目正常运行,并拨打台供电部门应急电话、中心调度部门联络电话,报告故障现象和发生时间,同时做好事件记录;47.直播节目进行中,送播出PGM信号备路突发故障中断,此时技术值班人员应如何处置答:首先通知演播室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应急切换准备,同时检查主路信号是否正常,若主路信号正常,则暂不采取应急手段,密切注意信号状态待直播结束后检查处理;若主路信号也出现异常,则立即实施应急切换操作,同时报告技术负责人、做好事件记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1月1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聂辰席2016年12月30日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以下称驻地方机构)的新闻采编活动,加强驻地方机构的管理,促进新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地方机构,是指依法批准的新闻单位设立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派出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新闻单位派出的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管理:(一)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二)通讯社;(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四)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五)其他新闻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国驻地方机构的设立规划,确定总量、布局、结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新闻单位负责其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等活动的日常管理,保障驻地方机构依法运行。

第四条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第五条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生活,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

第六条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新闻采编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四年七月六日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站的管理,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和当地广播电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规划和布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第四条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五)有必要的场所;(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广播电视站应按规定转播好中央、省级和当地的广播电视节目。

条件具备的,应与当地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广播电视站不得称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在转播节目中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不得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6号令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6号令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 号)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二)烟草制品广告;(三)处方药品广告;(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

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投资咨询、金融理财和连锁加盟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

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广告播出:1、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

其中,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

2、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 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 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聂辰席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废止1件规章,修改8件规章。

同时,对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具体如下:一、废止的规章1、《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2号)二、修改的规章新闻出版方面: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删去第二条中的“和复印、打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删去第八条。

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删去其中的“和复印、打印经营活动”、“第八条”。

此外,对其他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2、《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非卖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和其出具的音像制品非卖品复制委托书,并要求委托方提供非卖品使用目的、名称、制作单位、主要内容、发送对象、复制数量、节目长度和载体形式等信息。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委托复制音像制品非卖品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在音像制品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标注‘音像非卖品’字样。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登记地”。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令)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令)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12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第1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第1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18(0)28【摘要】《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

局长聂辰席 2018年7月16日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播电视播出与网络安全,维护广播电视用户合法权益,规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56-58)【关键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1号;网络安全;电视播出;合法权益;电视用户;国务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229.23【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 [J], 无;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2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5号 [J], 无3.国家广电总局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第3号令)[J], ;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6号) [J], 庄荣文;何立峰;苗圩;赵克志;陈文清;刘昆;钟山;易纲;肖亚庆;聂辰席;田静;李兆宗5.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6号) [J], 聂辰席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化部令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化部令

【发布单位】广播电影电视部/对外贸易部/文化部【发布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令第3号【发布日期】2000-10-25【生效日期】2000-10-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化部令(第3号)现发布《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文化部部长孙家正二000年十月二十五日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吸收国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繁荣我国电影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合营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中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电影院),建设、改造电影院,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第三条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电影院。

第四条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四)中外合资、合作电影院不得冠以境外影视(媒体)、院线名称;(五)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中外合作电影院,合营中方应拥有经营主导权;(六)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七)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合营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应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报批程序(一)合营中方须向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2、合营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影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银行资信证明;3、合营外方的资格证明材料,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预核准通知书;5、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6、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制作中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考试内容大纲1.电视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省级以上电视台(不含付费电视频道)及其他播出上星节目(不含付费电视频道)的电视中心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

我台属于一级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2. 每次直播前应对系统设施进行播前测试,检查延时器等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并核对开播时间、播出长度等;开播前30分钟应完成视音频信号测试并保持畅通。

3.省级及以上其他节目停播:重保期的重点时段≥1min,日常重点时段/重保期≥3min,日常≥5min,定为安全播出重大事故。

4.停播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整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传输节目中断、垫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以及在规定播出时间播出非原定节目的错播(节目临时调整除外)。

其中,垫播的停播时长按垫播时长的50%计算。

5.安全播出事故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或劣播的事故。

6.安全播出责任事故:因责任单位安全播出管理不到位或个人违反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

7.一级保障电视中心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8. 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9.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运行维护任务时,安全播出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

10.值班及交接班制度的内容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求、监看监听要求等。

11.安全播出事故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三级。

12.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

13.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信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

14.维护检修制度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15.劣播是指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的图像或声音质量发生损伤,图像或声音质量主观评价3分或低于3分,但未达到停播标准的事故(包括节目播出无台标等情况)。

16.技术事故是由于设备设施软硬件故障造成的事故。

17.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应妥善放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18.直播演播室视频系统,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广播级视频设备;切换台等关键设备应配置双电源。

19.直播演播室音频系统,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广播级音频设备;调音台等关键设备应配置双电源。

20.直播演播室灯光供电要求,灯光和背景装置设备宜接入两路不同电源。

二级、一级新闻直播演播室主持人主要面光灯应由UPS供电。

21.安全播出对于UPS电源的要求: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22.应合理设置值班岗位,三级应设置专职播出值班员岗位,二级、一级应增设值班长和技术值班岗位;应设置维护岗位,三级应有维护人员,二级、一级应设置专职维护岗位;与安全播出相关的部门应指定安全播出联系人,重要保障期间应加强值班力量。

23.重要保障期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应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预案应包含重要播出前的准备、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以及突发故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等内容。

24.外出直播,应事先详细考察,在直播设备进场前逐一确认供电、停车位置、电缆走向及保护、安全保卫、通信及指挥、照明、对外接口等,保证直播安全;重大直播应在先期考察和协调的基础上,制定详尽的技术和实施方案;25.对于上、下游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因上游单位信号源中断造成停播,节目包中全部节目中断时,在有正常备用信号的情况下,由下游单位负责切换并通知上游单位,停播时长小于等于30秒,计上游播出单位事故,停播时长大于30秒,全部计下游播出单位事故;节目包中部分节目中断时,由上游单位负责处置,停播时长全部计入上游单位,如上游单位要求切换,下游单位应立26.事故调查过程中,如事故单位不明确,按照播出链路逐环节调查,各环节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对本环节正常播出提供举证;各环节之间维护界面不清晰的,由该环节所涉及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

27.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

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按照事故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故分为责任、技术和其他三类。

28.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安全播出事件事故。

29.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等应符合《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室内环境要求》(GY/T 5043)的有关规定,机房接地、布线、外部环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

30.一级保障电视中心系统在重大活动时,应配置主备电源自动或手动切换开关。

主要播出设备负荷宜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宜满足实际设备负荷工作10分钟以上。

31.网络安全设备应符合:一级在二级基础上,节目制作网与播出网之间的传输链路应采取配置网闸或采用平台异构方式、设置高安全区等安全措施;应配置网络管理系统,实现网络和系统提前预警和实时报警,并实时记录网络和系统运行日志。

32.辅助设备,应配置双色Tally系统;主备同步设备应能够自动和手动切换,且具备失锁保持功能。

33.对重大直播活动,直播现场时钟应与播出中心的时钟保持一致。

34.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应妥善放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加电检测和维护。

35.对网络系统、服务器、存储系统、工作站等应定期重启,进行必要的系统补丁更新,并对系统数据进行整理、备份。

36.应建立技术资料库,有条件的应逐步建立电子化技术资料库。

资料库应包含:技术审批文件、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设备档案、运维档案、应急预案、事故档案、系统方案、系统图纸、系统重大技改资料、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播出文件、报表等;由专人负责对技术资料及时更新整理。

37.播出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的播出系统、总控系统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其他系统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38.二级、一级直播演播室工艺设备与照明、动力设备应由不同的回路配电。

39.总控系统信号处理设备应确保音视频同步;在停电恢复后保持停电前的配置状态;宜配置具有双电源、支持热插拔的信号处理设备。

40.运维管理第六十四条规定维护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应与上、下游相关播出单位明确信号源主、备用关系,划清维护分界,并签订维护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维护分界图、各方保障责任、故障处理协调机制、联络电话等;41.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技术安全事件是指在技术系统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人身伤亡、设备设施软硬件严重损坏等突发事件。

42.直播节目进行中,演播室接到播出部通知称主路PGM信号中断,此时演播室技术人员应如何处理?答:播出部作为下游单位,应负责切换备用信号并通知上游单位,此时演播室技术人员应检查演播室送至播出部的主备PGM信号,如果备路信号正常,则确保备路信号通畅,不要启用演播室系统内的技术应急手段,同时报告技术负责人、做好事件记录;若备路信号异常,则启用演播室应急手段,尽快恢复备路信号,同时报告技术负责人、做好事件记录。

43.某直播节目要求将演播室现场大屏幕上播放的内容,接入音视频系统内进行切换和制作,此时应注意检查哪些方面是否符合规定?答:凡是接入直播演播室音视频系统的设备,均应当视作工艺设备,首先应当检查这些设备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播出保障等级的技术要求,例如是否专业级以上设备、是否具备双电源、是否多源配置、是否能够接受系统同步等;其次应当检查传输链路是否主备或不同路由;第三应当检查其电源是否与照明、动力设备采用不同回路配电;如果采用计算机作为播放设备,还应当检查其存储部分是否具有分级或冗余保护措施、是否具备备用应急播放设备等。

44.转播车外出执行直播任务,到达节目现场连接电源时,应注意检查哪些方面是否符合规定?答:首先检查转播车系统供电是否与现场照明、动力设备等采用不同回路配电;其次检查现场是否有发电设备或第二路供电电源;第三检查外部电源的电压、相位、频率等是否符合工作要求,转播车系统内电源整流稳压、主备电源切换开关等是否工作正常;最后检查转播车系统内UPS设备是否工作正常,各供电回路是否正常。

45.省级电视台直播演播室设备机房的温度和相对湿度要求是怎样的?答:按《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室内环境要求》(GY/T 5043)的有关规定,省级电视台直播演播室设备机房为有人值守技术用房一级要求,温度为22-24摄氏度,相对湿度为夏季40%-60%,冬季为不小于35%。

46.直播节目进行中,演播室照明供电突发停电故障,此时技术值班人员应如何处置?答:首先应检查工艺设备供电是否正常,确保节目正常运行,并拨打台供电部门应急电话、中心调度部门联络电话,报告故障现象和发生时间,同时做好事件记录。

47.直播节目进行中,送播出PGM信号备路突发故障中断,此时技术值班人员应如何处置?答:首先通知演播室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应急切换准备,同时检查主路信号是否正常,若主路信号正常,则暂不采取应急手段,密切注意信号状态待直播结束后检查处理;若主路信号也出现异常,则立即实施应急切换操作,同时报告技术负责人、做好事件记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