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31C7-P1公共安全防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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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制度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提高预防犯罪能力,保护公私财物和公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适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设施,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包括用于安全检查、防盗报警、出入口的防护和控制、电视防范监控的产品,以及国家规定属于技防产品的其他产品。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主管部门。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技术防范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包括技防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六条下列场所、部位必须设置技防设施:(一)机场、车站、码头的重要部位;(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

电信枢纽的重要部位;(三)武器库、弹药库;(四)生产、存放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部位;(五)集中存放国家秘密信息、档案、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六)核设施和核材料生产、储存场所或者部位;(七)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国家尖端产品储备库、各类重要物资储存场所;(八)国家重点科研机构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九)展销、存放具有重要科学技术价值或者具有昂贵经济价值的物品、文物的场所及部位;(十)黄金、珠宝,货币及有价证券的生产或者储存场所的重要部位,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等要害部位。

其他集中储存现金的部位;(十一)运钞车和运送珍贵文物的车辆;(十二)供电、供水、供气、供油和集中供热单位的要害部位;(十三)省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应当安装技防设施的其他场所和重点部位。

公共安全管理系统规定

公共安全管理系统规定

公共安全管理系统规定1 一般规定1.1 公共安全管理系统应根据各类建筑的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及公共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确定系统的综合模式、系统相应配置的组合和系统功能相应达到的等级。

5.1.2 公共安全管理系统的组合及设备配置应以结构化、规范化的方式,并能适应工程建筑发展和技术发展的需要。

2 设计要素2.1 公共安全管理系统基本模式:2.1.1 采用于系统组合式的安全管理系统,各子系统应分别单独设置。

2.1.2 采用于系统集成的计算机安全综合管理系统,各子系统应联网,并采用共享同一管理软件资源和集中统一操作。

2.2 公共安全管理系统主要子系统:2.2.1 监视电视系统。

系统应能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在各类建筑内的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以及重要部位,再现现场图像画面,进行有效的监视和记录。

2.2.2 防盗报警系统。

系统应能根据各类建筑中的公共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和防范区域及部位的具体现状条件,安装红外或微波等各种类型报警探测器,实现对设防区域非法入侵及时可靠和正确无误的报答。

2. 2.3 出入口控制系统。

系统应能根据各类建筑的公共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对大楼内部分区域的通行门、出入口通道及电梯等的通行位置、通行对象、通行时间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2.2.4 安保人员巡逻系统,系统能对各类建筑的安保人员巡逻的运动状态进行监视,做好记录并能及时告警。

2.2.5 访客和报警系统。

系统在高层公寓楼(高层商住楼)中应能为来访客人与楼内居住人员提供双向通话或可视通话及居住人员向安保中心及时报警的功能。

2.2.6 汽车库综合管理系统。

系统应能根据各类建筑的管理要求,对车库(场)的车辆通行道口出入控制、行车信号指示及停车计费等综合管理。

3 设计标准3.1 甲级标准3.1.1 计算机安全综合管理系统:(1)系统应能通过系统通信网络,联接安全管理中央控制设备及子系统设备,实现由中央监控室对全系统进行集中的自动化管理。

(2)系统应能对各子系统运行状态进行监恻和控制,对现场监恻报警进行自动检测,能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和报警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修正根据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维护、使用、验收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以运用技防产品、构建技防系统为手段,结合运用相关科技手段,发现、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查等列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运用技防产品以及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者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1996.12.26【实施日期】1996.12.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27日)修订【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万学远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和公民的安全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下称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反犯罪、反违法行为的各种合法的科技手段,维护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下称技防产品),是指各种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器材、电视防盗监控设备、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箱)、安全专用锁具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下称技防工程),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通过科学设计,在特定的场所和部位组成的技术防范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行业管理。

公安部门是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

技术监督、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权。

第四条省公安部门负责全省技术防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落实技术防范措施;(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实行行业监督管理;(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实行监督管理;(四)负责技防工程的验收和监督技防工程的使用;(五)会。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全文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全文

湖北省公共平安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全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湖北省公共平安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保护公共财产、公民生命财产平安,加强公共平安技术防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平安技术防范,是指综合运用现代高科技成果和相关产品及其他技术手段,对危险、要害的场所和部位实行预防性控制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平安技术防范设施是指用于防劫、防盗、防破坏和预防、减少治安危害事故的有线无线报警、电视监控和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平安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等业务以及应当采取平安技术防范措施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平安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

工商、技术监视、建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平安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公共平安技术防范应当与人工防范以及其它防范措施有机结合,形成全方位公共平安防范网络。

第六条以下场所和部位必须安装公共平安技术防范设施。

(一)存放国家机密档案、资料的场所;(二)存放武器、弹药的场所;(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场所;(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运钞车及印制保存有价证券的场所;(五)博物馆、文物商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六)金银珠宝的消费加工、销售场所;(七)省或省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应当采取平安技术防范措施的其他重点部位或场所。

第七条机场、车站、码头、港口、大型商场、高级宾馆和工交、财贸、物资等行业的重要仓库,存放高档商品、重要消费资料的场所以及单位存放贵重仪器、现金、有价证券的部位,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安装公共平安技术防范设施。

第八条安装技术防范设施的部位或场所有平安防范风险等级规定的,其平安技术防范措施必须到达相应风险等级的防护要求。

安装使用平安技术防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尽可能采用先进的技术,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平安、适用、有效。

(公共场所安全)安全技防设施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安全)安全技防设施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安全)安全技防设施管理制度1. 引言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公共场所的安全技防设施,旨在提高公共场所的安全性和防范能力,保护公众的安全。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性公共场所,如商场、酒店、学校等。

2. 安全技防设施的分类和要求2.1 周界安全设施- 要求:公共场所应设置完善的周界安全设施,包括围墙、门禁系统等,以限制人员进出和确保安全访问。

2.2 监控设备- 要求:公共场所应安装监控设备,如摄像头、监控录像系统等,以监视场所内外的情况,并保留一定时间的录像数据。

2.3 火灾报警设备- 要求:公共场所应配备火灾报警设备,如烟雾探测器、火灾报警器等,以及相应的火灾应急预案,以提前发现和报警火灾,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2.4 入侵报警系统- 要求:公共场所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如红外感应器、门磁等,以便及时掌握异常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2.5 紧急撤离设施- 要求:公共场所应设有紧急撤离指示标识、应急照明和应急通道等设施,以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撤离。

2.6 安保巡逻和培训- 要求:公共场所应有专门的安保人员进行巡逻和监督,同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管理要求3.1 设施维护- 要求:公共场所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技防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3.2 事件处理- 要求:公共场所应建立健全的事件处理机制,及时响应和处置安全事件和突发情况,并有相关记录和报告。

3.3 数据管理- 要求:公共场所应建立安全技防设施数据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运行数据和相关记录的安全存储和保密。

4. 监督和评估公共场所的安全技防设施应定期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设施的合规性和作用的有效性。

5. 罚则如公共场所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将进行相应的罚款、关闭、撤销许可证等处罚,并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对(公共场所安全)安全技防设施管理制度的简要说明,详细的制度内容和要求将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详细规定。

公共安全预防措施

公共安全预防措施

公共安全预防措施公共安全是社会发展的基石,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政府的首要任务。

为了建立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公共安全预防措施。

本文将探讨各种预防措施,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改善公共安全状况。

一、加强社区治安巡逻社区是人们生活的基本单元,也是犯罪活动的重要场所。

加强社区治安巡逻是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让社区居民参与其中,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同时也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犯罪行为。

二、完善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是现代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理部署监控摄像头,可以有效监控公共场所,及时发现犯罪行为,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

同时,还可以起到预防作用,减少犯罪的发生。

三、加强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公共交通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也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活动场所。

加强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车辆和站点设施的安全性,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能够有效维护乘客的人身安全,保证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行。

四、提升消防安全水平火灾是公共安全的重要威胁之一,提升消防安全水平尤为重要。

加强火灾防控宣传教育,培养公众的自防自救能力;加强消防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有效运行;加大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的发生。

五、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保护个人信息和企业机密的安全,对于维护公共安全至关重要。

加强对网络攻击的监测和识别,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能够有效提升网络安全水平。

六、强化社会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社会突发事件是对公共安全的严峻考验。

强化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提高社会各界的应对能力,能够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有序地处理,并减少损失。

综上所述,公共安全是社会发展的基石。

通过加强社区治安巡逻、完善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提升消防安全水平、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以及强化社会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等一系列预防措施,可以提高公众的安全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28•【字号】天津市政府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01.0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2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专用产品。

本办法所称技防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相关科学技术、管理方式所组成的公共安全防范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活动。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各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

建设、工商、进出口检疫检验等有关行政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下列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应当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一)武器、弹药的生产、存放场所;(二)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或病菌等存放场所;(三)集中存放国家秘密信息、档案、资料、计算机软件的场所;(四)金、银等贵重金属或珠宝的经营和集中存放场所;(五)印钞及印制有价证券的单位;(六)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或其他集中存放大额现金的部位;(七)电力、电信、供水、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部门的要害部位;(八)博物馆、展览馆、文物馆、大型图书馆等具有重要科学、经济和文物价值的收藏、陈列、销售、展览场所或部位;(九)机场、车站、码头或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场所;(十)大型商场的要害部位;(十一)国家重点科研机构或国防科研生产试验等单位的要害部位;(十二)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其他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

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公共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活安全,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1.深入排查公共安全隐患,确保不留死角;2.整治各类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3.提高公共安全意识,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重点1.公共场所:主要包括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2.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道路、桥梁、隧道、燃气、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3.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生产企业、仓储物流、危化品经营单位等;4.居民小区:主要包括住宅小区、老旧小区、出租房等。

三、工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成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部门共同推进工作;2.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排查全覆盖。

对各类公共场所、基础设施、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安全隐患台账;3.整治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限时整改;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共安全意识。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公共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5.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常态化管理。

完善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1.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严格执法监管,严肃追责问责。

对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3.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4.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对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不断提高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效。

北京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北京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北京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一、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是利用视频技术手段对特定区域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和回溯的综合性系统。

该系统包括前端设备、传输设备、控制设备和显示设备等组成部分。

在北京市,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1. 前端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合理,摄像机的监视范围应覆盖所需监控的区域,并应具备夜间监控能力。

2. 传输设备应采用可靠的传输方式,保证视频信号的稳定性和清晰度。

3. 控制设备应具备远程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并应具备与其他安防系统集成的能力。

4. 显示设备应具备高清晰度、高分辨率和大屏幕等特点,以满足监控和回溯的需求。

二、出入口控制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是对人员和物品出入进行管理的系统。

该系统包括前端设备、传输设备、控制设备和执行机构等组成部分。

在北京市,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1. 前端设备应安装在重要出入口处,并应具备识别和记录人员信息的功能。

2. 传输设备应采用可靠的传输方式,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3. 控制设备应具备远程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并应具备与其他安防系统集成的能力。

4. 执行机构应能够根据控制设备的指令对出入口进行开关和控制。

三、电子巡查系统电子巡查系统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建筑物进行巡查管理的系统。

该系统包括前端设备、传输设备、控制设备和显示设备等组成部分。

在北京市,电子巡查系统的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1. 前端设备应安装在建筑物的主要通道、楼梯间和公共区域等位置,并应具备实时监控和记录巡查轨迹的功能。

2. 传输设备应采用可靠的传输方式,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3. 控制设备应具备远程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并应具备与其他安防系统集成的能力。

4. 显示设备应具备实时监控和显示巡查轨迹的功能。

四、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是利用传感器技术手段对特定区域进行入侵监测和报警提示的系统。

该系统包括前端设备、传输设备、控制设备和执行机构等组成部分。

在北京市,入侵报警系统的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1. 前端设备应安装在重要区域和可能遭受入侵的区域,并应具备实时监测和报警提示的功能。

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一篇: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舒圣佑1999年4月16日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实施技防工程,结合其他现代科技手段,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技防产品是指按照技防标准生产的各种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器材、电视防盗监控设备、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箱)、安全专用锁具等特种产品。

本规定所称技防工程是指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技防产品,在特定的场所和部位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技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建设、工商、技术监督、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技防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及部位必须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一)非军事单位的武器、弹药库;(二)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和管制药品的仓库或场所;(三)金融机构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及运钞车;(四)博物馆、文物店等陈列、经营、收藏珍贵文物的场所;(五)存放绝密级的国家文件、资料、物品的场所或部位;(六)三星级以上饭店(宾馆、酒店)和大型商场的重要部位;(七)民用机场、省长途汽车站、二等站以上的火车站和百万吨以上港口的安全检查场所;(八)广播电台、电视台、电讯枢纽的重要部位;(九)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采取技防措施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第六条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制定使用、保养、维修和更新管理制度,完善技防、物防和人员防范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

公共安全技防管理制度

公共安全技防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共安全技防管理,提高公共安全防范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公共安全技防管理工作中。

三、技防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2. 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3. 科技创新,不断提高技防水平;4. 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协同作战。

四、技防管理职责1. 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1)制定公共安全技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2)协调解决公共安全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对公共安全技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4)保障公共安全技防资金投入。

2. 单位职责:(1)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技防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技防措施;(2)开展公共安全技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3)定期对技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4)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公共安全技防工作。

五、技防管理措施1. 建立公共安全技防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2. 加强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技防设施建设,提高防范能力;3. 推广应用先进技防产品,提高技防水平;4. 加强技防设施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5. 开展技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技防设施建设1. 视频监控系统:对重要区域、重要设施进行视频监控,实现实时监控和录像存储;2. 烟雾报警系统:对重点区域、重要设施进行烟雾报警,及时处置火灾隐患;3. 安全门禁系统:对重要区域、重要设施进行门禁管理,防止非法侵入;4. 紧急报警系统:在紧急情况下,实现一键报警,快速处置;5. 保安巡逻系统:加强对重点区域、重要设施的巡逻防控。

七、监督检查1. 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公共安全技防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2. 单位内部定期对技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全文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全文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全文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全文)导语:《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预防、制止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入侵、防破坏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组合形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和音频监控系统、出入口识别控制系统、防盗抢防护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以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有序、适当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系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统筹社会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的规划建设、资金保障、资源整合与综合利用,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社会综合治理体系。

第六条省、市、县公安机关主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增强安全技术防范意识,依法履行防范义务,做好本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公共安全管理培训》

《公共安全管理培训》
◎在制定或者完善《管理公约》或相关制度的时候,必须向全 体业主(租户)明示不允许有以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危害他
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安管员发现应立即制止。
◎不准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和泼污水、扔赃物。 ◎不准在门前、公共通道设置香案、焚烧物品。
◎不准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嬉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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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正文
防止公共间意外伤害
理公司在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及经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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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公共治安环境管理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公共作业施工管理
公共设施安全管理
公共设施意外伤害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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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正文
公共治安环境管理
管理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外围应该安装红外线报警、电子围栏系统,且报警器 应安装在安管员视觉范围明显处。
设施标识设置楼座号楼层号电梯号物业管理处位置道路方向各个经营服务项目位置停车场及进出口等指示标识公共设施安全管理第四章正文公共设施安全管理应急器材非紧急情况严禁任何人动用第四章正文过渡页transitipage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前言公共治安环境管理公共作业施工管理公共设施意外伤害预防第四章公共设施安全管理公共设施意外伤害预防第五章正文公众防护公共区域接触易触电的部位必须设置有电危险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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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正文
公共设施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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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正文
公共设施安全管理
应急器材非紧急情况严禁任何人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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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前言
公共治安环境管理
公共作业施工管理
第四章

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制止、延缓盗窃、抢劫、非法入侵、破坏、爆炸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备.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术防范工程)是指:运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技术防范产品的安装、维修、使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主管与协管)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公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工商、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五条(配建技术防范工程范围)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生产、存放场所;(二)广播、电视、电信单位的要害场所或者部位;(三)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四)存放重要计算机数据库的场所;(五)金银等贵重金属、珠宝的加工、储存、经销场所;(六)货币、有价证券的制造、存放场所和金融营业以及金融信息运行、存储等场所;(七)博物馆、展览馆、文物店等集中陈列、存放、经销文物、珍宝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八)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致病性细菌、病毒的集中存放场所;(九)星级饭店、高级商务楼及大型活动场所的重要部位;(十)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采取技术防范措施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第六条(技术防范产品管理)本市产品的质量监督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制度范本

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制度范本

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应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安全风险。

(二)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应实行分工负责制,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三)动态管理,持续改进。

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应注重动态性,及时发现并处理新的安全风险,不断改进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安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一)公司设立公共安全风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公共安全风险管理的总体协调和决策。

(二)公司设立公共安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安全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等工作。

(三)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本岗位的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安全风险识别与评估(一)公共安全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进行公共安全风险识别和评估,及时发现公司的公共安全风险。

(二)公共安全风险识别和评估应包括对公司的人员、设施、设备、物料、作业过程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三)对识别出的安全风险应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公共安全风险监控与处置(一)公共安全风险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对已识别的安全风险进行持续监控。

(二)公共安全风险监控应包括对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以及对可能出现的新安全风险进行及时识别和评估。

(三)对发现的安全风险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处置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安全风险。

第六条培训与宣传(一)公共安全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公司员工的安全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

(二)公司应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宣传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公共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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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公共秩序管理服务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所进行的公共安全防范和公共秩序维护等管理服务活动,包括公共安全
防范管理服务、消防管理服务和车辆停放管理服务等方面内容。

☐公共秩序管理服务的实施,一要以国家相关法规为准绳,二要以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根据,明确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超越职权范围,不
得违规操作。

一. 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服务的内容
二. 安全防范服务的要求
三. 安全防范工作检查方法
四. 安全防范注意事项
一. 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服务的内容
☐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服务是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政府相关部门,为维护公共治安、施工安全等采取的一系列防范性管理服务活动。

☐内容包括:
1.出入管理
2.安防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3.施工现场的管理
4.配合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等工作
一. 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服务的内容
1.出入管理
物业项目的出入管理应根据国家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区分不同物业的类型和档次,制订相应方案,实现人员、物品、车辆等出入的有效管理。

在出入管理中,安防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小区公共秩序管理服务规章制度,熟悉本岗位工作规程及相关安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合理控制出入管理环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一. 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服务的内容
2.安防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物业管理安防系统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治安、消防、车辆管理及紧急呼叫等安全防范的技术设备系统。

常用的安防系统有闭路监控系统、红外报警系统、自动消防监控系统、门禁系统、自动呼救系统、道闸系统、煤气自动报警系统和巡更系统等。

为确保安防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安防人员要熟练掌握安防系统的技术性能,使之相互配合,正确使用,如利用监控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的相互配合,减少误报,提高管理效率。

同时,安防系统应由专人维护与保养,定期检查、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一. 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服务的内容
3.施工现场管理
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内容请参阅相关章节。

一. 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服务的内容
4.配合政府开展社区管理
为了共同做好社区管理,创建安全和谐社区,物业服务企业除做好各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外,还应协助公安机关、居委会等政府部门做好社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

①物业服务企业在社区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及时知会辖区派出所及社区居委会,
相互协调,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②物业管理辖区内发生治安或意外事故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协助做好调
查取证及善后处理工作。

③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法律政策宣传教育。

二. 安全防范服务的要求
1.安防人员的仪表和礼貌礼仪
2.巡逻、门岗等执勤岗位
3.值班记录
4.技防设施设备
二. 安全防范服务的要求
1.安防人员的仪表和礼貌礼仪
①执勤时整洁着装、佩戴工牌号;
②精神饱满,站立、行走姿态规范;
③执勤中认真履行职责,不脱岗、不做与工作无关事情;
④举止文明大方,主动热情,耐心周到;
⑤办事高效,坚持原则,礼貌待人。

二. 安全防范服务的要求
2.巡逻、门岗等执勤岗位
①熟悉物业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基本情况,如业主(物业使用人)家庭成员、楼
字结构、消防设备、各类技防设备、各类机电设备分布情况、消防中心、应急
反应等;
②按规定路线和方式巡逻、签到,未签到或不及时签到要记录原因;
③熟悉人员和物品出入管理流程,具备条件的,可对外来人员及外搬物品做好记
录及控制;
④观察细致,反应迅速,按照规定及时发现、处理各种事故隐患及突发事件;
⑤相互配合,妥善处理各种问题。

对于超出职权或无法处理的,及时汇报。

二. 安全防范服务的要求
3.值班记录
①记录及时、齐全、规范和真实;
②交接班事项及物品记录清晰,未完成事项有跟进记录;
③接班人员分别签名确认;
④记录、分类和归档正确及时,记录本整洁完好,记录字迹清楚。

二. 安全防范服务的要求
4.技防设施设备
①各类安防设施设备齐全完善,使用正常;
②定期检查和维护,并有完整记录;
③标识明显正确,相关制度应张贴在墙壁的醒目处。

三. 安全防范工作检查方法
1.日检。

每天应依据检查标准对本班各岗位的当班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仪表礼节、服务态度、工作纪律、质量、记录、交接班、岗位形象和安全隐患等,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作相应处理。

2.周检
安防主管及项目领导每周应根据检查标准进行全面检查,除日检内容之外,其内容还包括各类安防设施设备的检查、业主意见收集反馈、班组长检查记录和安全隐患分析等,并填写周检记录表。

3.月检
月检工作是指由指定人员对各项目的安防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现场管理效果及过程管理记录,确保安防工作的有效性。

4.督查
督查工作是指由指定的督查队员不定期对安防工作进行突击检查,确保安防工作严格按标准执行,并对违规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罚。

四. 安全防范注意事项
1.遇到有人在公共区域聚众闹事,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协助公
安机关迅速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

2.遇有违法犯罪分子正在进行盗窃、抢劫、行凶和纵火等违法犯罪活动时,应立即报警,
协助公安机关制止,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抢救、排险,尽量减少损失。

对于已发生的案
件,应做好现场的保护工作,以便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破案。

3.管辖范围内公共区域有疯、傻、醉等特殊人员进入或闹事时,应将其劝离管辖区,或通
知其家属、单位或公安派出所将其领走。

4.辖区公共区域内出现可疑人员,要留心观察,必要时可礼貌查问。

5.管辖区域内发生坠楼等意外事故,应立即通知急救单位及公安部门、家属,并围护好现
场,并做好辖区客户的安抚工作,等待急救单位及公安部门前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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