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车辆租赁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流车辆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第一条序言

本公司租赁合同书(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0年1月日在广州市签署:

1、双方当事人

出租人(出租人):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邮编:

承租人(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本租赁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出租人同意依据承租人对租赁物(拖头:品牌、型号、辆。挂车:品牌、型号、辆)的选择,出租方将租赁物租赁予承租人,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

3、本合同是以租赁形式完成双方既定的义务。

4、承租人对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责任。

5、为了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1、本合同当事人为各自独立存在的、合法的经营者,双方之间只存在租赁关系,能各自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

2、出租人和承租人是一个各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独自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承担任何代为清偿、保证、连带责任。

3、承租人自行聘用的职工不是出租人的员工,也不是出租人委托的代理人,出租人对承租人及其员工的行为不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

4、以上法律地位之确定,不因承租人租赁关系之行为而发生任何变化。

第三条租赁物

“租赁物”指双方签署之任何租赁物描述表(附件一)、车牌号见(附件三)中所规定的租赁物。

第四条租约

任何本合同附件下的租赁物租赁于该(附件一、二、三)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署或盖章后成立生效,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意该(附件一、二、三)通过提及本合同而并入本合同条款,共同构成该附件项下租赁物租赁的独立租约。

第五条租赁期限

1、承租人租赁和使用租赁物的期限为24个月,由应付租金明细表(附件二)明确规定;

2、租赁期限的起租日为租赁物的受领日,并持续至应付租金明细表规定的期限届满,在租赁期满后按本合同18条执行。

第六条租金及管理费

1、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无条件按应付租金明细表(附件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管理费和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无权以任何理由抵销租金、或管理费、或其他应付款项,除非承租人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如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或管理费、或其他应付款项,超过15天的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强制收回租赁物。

2、承租人应就其应付的任何租金、或管理费或其他款项,从第16天起按日利率百分之一支付延迟利息。

3、承租人承诺延迟利息可以选择从承租人每次交付的款项中先行抵扣或另行扣收。

4、出租人可以有权自行合理决定从承租人处收取的每笔款项的使用顺序。

第七条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确认:出租人是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承租人除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利益外未取得租赁物的任何权益。

第八条租赁物的交付和使用

1、出租人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应负责租赁物的受领,安装和验收。

2、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根据本合同规定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不得干扰承租人根据租约合理使用租赁物,除非承租人违约。

3、承租人应根据附件一“租赁物描述表”中的约定自行规定地点保管和合理使用租赁物。

4、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的使用费用,为使用租赁物取得全部必要的登记、许可和同意,且应符合与租赁物存储、使用和维修相应的全部有效法律、条例、法规或政策。

5、承租人必须按时、按期配合出租人对租赁物办理相关政府部门的证照,费用由承租人支付。

如因承租人未及时配合办理相关政府部门的证照或延迟支付相关费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人全额承担。

如承租人不按期办理相关证照或支付相关费用,出租人有权收回车辆进行办理,一切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出租人不承担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及之后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在被执法部门因故扣车或证件除外。

6、承租人自行配备驾驶员,驾驶员所发生任何事件及纠纷等经济和法律责任与出租人无关,若出租人因此而承担了赔偿费用,有权向承租人追偿(包括追偿的律师费、差旅费)。

第九条租赁物维护和费用

1、承租人应维护每一租赁物,并使其处于良好运转状态,至少按照任何适用的操作指南、服务手册中所规定的频率行使维护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在没有对前述内容的普遍适用性进行限制的情况下,承租人应根据使用情况:

(1)根据本合同附件的规定,使用和维护租赁物。

(2)保证附件提及的任何服务提供商可完全接近租赁物,提供合理的服务和维修。

2、出租人和其代理人有权(但不是义务)检查租赁物和租赁物维护记录,并观察租赁的使用。

如果出租人在任何意识到有证据证明租赁物被承租人因疏忽或错误使用、或被滥用,出租人可以进行完整的租赁物检查,并由承租人承担费用。

3、任何经出租人同意的对租赁物的改动或在租赁物上固定附件、软件和设置,均由承租人负责、并支付所有费用且独立承担风险,所有改动和添加均自动成为出租人的财产。

4、租赁物发生各类机械故障或交通事故损坏时,若出租人指定了修理厂(服务站),承租人必须到出租人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如果特殊情况需在外急修的,承租人须事先行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后方可修理,并在该情况发生后一个月内提供证明该特殊情况的书面证据和更换零部件的产品说明书,修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承租人擅自去外厂修理而造成车辆修理低劣,零部件不符合车辆技术检测部门要求的,必须重新修复和调换,承租人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承租人承担车辆使用损耗品的费用,包括轮胎、维修、保养费用、改装、加装设备等费用(保险、办理证照费除外)。

6、承租人雇用的员工待遇等,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及劳资纠纷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与出租人无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