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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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0•【字号】赣府厅发[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3月30日赣府厅发[2004]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6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2003〕18号),设立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省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监管单位的具体名单另行确定。

一、划入的职责(一)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管理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职责。

(二)原中共江西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承担的指导省属企业党的建设和管理省属企业负责人的职责。

(三)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四)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研究国有企业改革、规划和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指导国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资产重组的职责。

(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拟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政策、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12.04•【文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7年12月4日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号)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108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7【实施日期】2002.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黄智权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经2002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87件)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87件)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废止理由1江西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计委、省粮食局、省劳动局《关于改进我省职工生活补贴的报告》的通知赣革发[1979]60号适用期已过。

2江西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赣革发[1979]136号已被赣府发[1998]124号文取代。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作物病虫测报站工作条例》的通知赣政发[1980]108号绝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昌铁路局《关于制止损坏铁路设备的紧急报告》的通知赣政发[1980]194号已被国家铁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涵盖5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西省标准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36号已被1997年10月2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宣布废止6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西省渔业许可证、渔船牌照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62号已被国家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涵盖。

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一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配置是指单位为保证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一)固定资产。

包括:1.房屋建筑物;2.通用设备和家具,指满足单位一般性工作需要所配置的基本设备,包括: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家具用品等;3.专用设备,指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4.其他固定资产。

(二)无形资产。

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第五条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相结合原则;(二)厉行节约与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原则;(三)通用设备统一标准,专用设备逐步规范原则。

第六条省级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科学合理提出新增资产配置计划。

第七条单位资产报告数据是省财政厅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基础,是预算安排和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省财政厅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制度;(二)研究制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标准,与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单位专用设备配置标准;(三)审批单位资产配置事项;(四)对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监督等。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程序的规定。

行政单位进行资产处置报送审批前,单位内部需要履行下列程序:(一)资产使用部门首先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二)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其掌握的有关资产管理信息,对其使用状况、使用年限、账面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

(三)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查对有关明细账与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资料,核算统计该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行费用、保护费用等支出及价值状况。

根据上述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四)技术部门从技术角度,对资产的安全性、可用性、损耗程度等方面进行技术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五)资产管理部门综合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提出的意见与有关资料,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与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制定权限的规定。

一、本办法出台前资产处置审批的规定1995年,经财政部同意,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作出了规定:(一)审批权限1.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规定标准下列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九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

九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

九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和《江西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赣财行[2006]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一)无偿转让:指以无偿调出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市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的处置,报市财政局审批。

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权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规定,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自行审核处置。

第五条向市财政局申报国有资产的程序(一)提交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无主管部门的市级行政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

(二)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4、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鉴定资料以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等(三)市财政局向申报部门(或单位)出具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附件二)。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一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一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一:江西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在省级,行政事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承担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行政事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由“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承担,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由省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征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明确了归口管理部门,有的还成立了专门资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初步形成了协调一致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日趋规范狠抓制度建设。

先后制定了《江西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江西省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为实现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规范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摸清资产家底。

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依据相关国有资产清查规定,省财政部门成立专门机构,制定方案,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在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完成了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通过清查,进一步摸清了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家底,为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夯实了基础。

强化资产管理。

各地、各部分、单位按照节约、效能、适用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并对资产购置做到年初有预算统筹放置,购置广泛实行政府采购,使用中加强资产保管核算。

加强对资产的处置管理,明确责任,美满资产审批手续。

2009年从省级开始实实施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并向市县推行延伸,实现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动态管理和有效监视。

二、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成效显著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如何进行规范的财政财务管理,国家还没有规范化的政策。

2004年,虽然财政部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但由于这项收入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管理难度大,目前全国还没有规范的管理模式可借鉴。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正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7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6•【字号】赣府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决策部署、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等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明确实施主体,强化功能作用,完善收益收缴机制,优化支出结构,加强绩效管理,基本形成全面完整、结构优化、运行顺畅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切实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宏观经济运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调控作用,推动国有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

——坚持党的领导。

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落实省委和省政府重大政策的保障能力。

——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国有资本收益权和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坚持应收尽收。

摸清国有资本底数,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全部纳入预算范围,分类分档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上交比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及时足额上交。

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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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有影响力的重要股权、产权且导致转让方不再 拥有控股地位的;
(三)其他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第十二条 单位处置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货币性资 产损失的核销和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 理: (一)单位申报。单位提出国有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 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处置申请报告要 对资产处置的事项、处置的依据和理由、处置的方式等作重点 说明。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单位申请报告及材料进 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后,明确提出处置意见,报省财政厅审 批。其中:省直管单位处置办公用房的,还需征求省机关事务 管理局的意见后,再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 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价值或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 省财政厅可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实地核 查。属于重大国有资产处理事项的,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 报省政府审批。 (四)评估备案与核准。需要评估备案与核准的,单位根 据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的批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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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分级管理、按程序审批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 核)或备案。各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 部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 复,以及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的备案文件,是单位处置资 产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 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建立的行政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及时在系统上办理资产处置 的申报、审核和批复。 第八条 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财政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优化单位资产配置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并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加强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从事非营利活动、依法自主发展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划拨、出资、购置的用于事业单位履行公益职能的财产。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高效务实的原则,做到合法合规、科学管理、规范运作。

第二章资产管理机构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资产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资产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2.熟悉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3.具备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4.具备较强的资产审计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七条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起草和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2.组织资产评估、保值增值等工作;3.监督和检查事业单位资产运营情况;4.制定资产投资和处置计划;5.负责资产项目的招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6.进行资产盘点和报告。

第三章资产评估第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定期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状况和增值潜力。

第九条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并按照评估结果及时调整资产管理策略。

第十条资产评估的内容包括:1.资产的所在地、形态、数量和财务状况等基本信息;2.资产的价值、产权和使用权等权益情况;3.资产的使用状况和负债情况;4.资产的保值增值潜力和风险评估。

第四章资产处置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资产处置应经过资产评估和审批程序,并按照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资产处置的收益应用于事业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事业单位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8.03
•【字号】赣财资〔2017〕15号
•【施行日期】2017.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财资〔2017〕15号
省委有关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有关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
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1.《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1-1附表
2.《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3.《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8月3日。

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共享、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自身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是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资产使用内部制度,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单位国有资产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建立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十条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是财政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资产自用和共享第十一条单位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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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共享、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自身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是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资产使用内部制度,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单位国有资产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建立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十条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是财政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资产自用和共享第十一条单位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

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

资产领用应经主管领导审核审批;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办理出库领用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离任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十五条单位应认真做好资产使用管理,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

单位是国有资产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的管理和监督,要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国有资产纳入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单位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单位应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第三章对外投资十九条条省级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或者使第十九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已经用占有或者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

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省财政厅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省级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

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一条省级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第二十一第二十(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省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三条省级事业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第二十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主管部门应对省级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

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主管部门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

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省级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省级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一)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二)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主要是指(下同):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三)省级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的专家论证报告或可行性分析报告;(四)省级事业单位拟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五)省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并加盖单位公章;(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七)省级事业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八)省级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九)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度财务报表;(十)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五条省级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第二十第二十五权,按照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六条省级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非货币第二十第二十六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七条省级事业单位应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第二十第二十七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八条省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第二十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省级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的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

第三十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出租、出借第三十一条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主管部门应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一)单位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同上);(三)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的论证报告或可行性分析报告;(四)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五)省直管部门出租办公用房,需先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七)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产权有争议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文件规定的。

条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不含无偿借用)原则第三十五三十五条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挂牌招租。

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五章收入管理第三十六条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是指省级事业单位在保证工作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通过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第三十七条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支出,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予以安排。

第三十八条单位要如实反映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及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

第六章监督管理四十条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第四十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条主管部门、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第四十一四十一条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三)其他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第四十处分条例》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第四十三三条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四条单位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省财政厅第四十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通过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年度报表,并对其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做出书面分析报告,经—11—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四十第四十五五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省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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