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岭山 “12.1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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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山“12.1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12月14日07时00分左右,位于大岭山镇颜屋村王园路西一巷3号在建房屋工地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截至目前,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2016年12月15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岭山安全

一、

码:???????????是该事故工地的工程承揽方,不具有建筑施工相关资质。

(二)有关人员概况

何辉城,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广东省梅州市人,身份证号码:???????????大岭山颜屋王园路西一巷3号在建在建房屋屋主,是该事故工地工程发包方。

(三)其它概况

1、事故工地情况

事故发生地是何辉城、蔡国康、刘小娟的联建楼,于2016年10月15日从颜屋村丁晃华、何超梅处购买所得,由何辉城作为代表签名,双方签订《宅基土地转让协议书》

6层楼

2

,约3

出厂铭牌及相关使用参数。该物料提升机由任思强所有,于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左右请人安装在事故工地并投入使用,无任何相关资料。

事故发生后大岭山安监分局于2016年12月15日委托深圳市金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该物料提升机进行技术检测,深圳市金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经现场检测取证后于2017年1月9日出具《物料提升机安装检验评定报告》(报告编号:DGXZ2016041-J-026),检验评定结论为:不合格。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6年12月14日上午7时00分左右,位于大岭山颜屋村王园路西一巷3号在建房屋工地正在铺设第6层楼顶模板,张德祥在三楼使用物料提升机将模板材料运送到六楼,空吊笼从六楼下放过程中卡在提升机井内五六层之间,此时一楼曳引轮并未停止转动,曳引轮上钢丝绳散乱出来,张德祥便到一楼修理钢丝绳,在修理过程中

午9

接到事故报告后,大岭山安全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到事故发生地大岭山颜屋村王园路西一巷3号在建房屋工地进行实地调查时发现,物料提升机处于静止状态,该提升机载货平台停靠在在建房屋5楼楼面处,物料提升机的控制盒控挂在第三层提升机井旁一水泥柱上。提升井顶端固定滑轮的承载梁已被拉弯变形。

(二)询问情况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成员相继对工程承包方任思强、发包方何辉城,工人谭仁兵、谭传平、唐定罗、唐扬召等人做了询问调查。综合一楼在场人员任思强及唐扬召、唐定罗、谭传平的询问笔录可以确定事发当时张德祥独自在修理散乱的钢丝绳,并在修理过程中被钢丝绳牵拉撞向铁质井架致其受伤。

(三)事故原因

1

2

升机设备简陋、未能提供物料提升机定期维护保养记录,未能确保物料提升机正常运行,不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四是何辉城、蔡国康、刘小娟未按规定向住建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施工。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于施工人员违规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安全管理、安全监管不到位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1、张德祥缺乏安全生产意识,违反规定对物料提升机进行维修,造成事故,对本次

2

知识,

3

1

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张德祥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3、何辉城、蔡国康、刘小娟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建议由住建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大岭山规划建设办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如下整改措施:1、何辉城应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拟建工程按规定办理相关建筑工程规划报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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