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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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管理,完善土地估价制度,维护土地估价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估价活动,对土地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具备土地估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和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权利、权益的价值或者价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土地估价报告的形式提供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

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履

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制定土地估价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规定土地估价师资格条件;

(三)规定土地估价机构从业条件;

(四)确定土地估价的程序和方法;

(五)监督、指导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土地估价师

第七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土地估价师资格取得应当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申请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规定;

(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四)经实践考核合格。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实施前获得土地估价师资

格证书的,符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执业登记。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包括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土地估价师应当在土地估价机构接受不少于2年的专业实践。专业实践期满后,可以参加专业考核。

第十条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取得国土资源部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一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实行全国统一的执业登记制度。

经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名单,经国土资源部备案后,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执业登记:

(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二)具有公务员或者其他公职人员身份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或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登记之日止未满5年的;

(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自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做出之日起未满2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执业土地估价师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土地估价及相关业务,签署土地估价报告;

(二)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执业

所需的资料信息;

(三)根据估价对象和估价目的要求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为执行公允的土地估价程序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拒绝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估价结果的授意;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二)遵守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

(三)保证土地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保守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执业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应当注销执业登记:

(一)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获得公务员或者其他公职人员身份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登记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登记条件而被准予登记的;

(六)脱离土地估价机构不再专职执业的;

(七)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注销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名单应当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执业土地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两个以上土地估价机构执业;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三)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执业;

(四)谋取土地估价委托合同约定费用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五)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差错或者遗漏的土地估价报告;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土地估价机构

第十七条土地估价机构是土地估价师的执业机构。土地估价机构可以依法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

设立土地估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土地估价师;

(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为执业土地估价师,且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无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土地估价机构,出资人不少于5名执业土地估价师,公司内具有连续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其中土地估价师出资比例不少于出资总额的三分之二。

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土地估价机构,合伙人中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合伙企业出资数额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且土地估价师出资人不少于出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设立土地估价机构,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注册,领取土地估价机构执业注册证书。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可以对经执业注册的土地估价机构实行资信评级制度。资信评级结果记入土地估价机构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土地估价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土地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从事土地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执业土地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执业土地估价师;

(四)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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