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4.12•【字号】武人社办〔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事劳动局、武汉化学工业区社会发展局,局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办〔2016〕51号,以下简称51号文件),现对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持有市外签发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人员在我市进行相关登记的问题(一)对通过“湖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办理了《就业创业证》(非我市签发)的人员,在我市上线使用“省系统”之前,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在“武汉劳动就业信息系统”之“就业失业管理”(以下简称“系统”)之“省厅数据查询”的“《就业创业证》信息查询”中将“省系统”中有关数据“下载到本地”后,再进行其它相关登记。
上线使用“省系统”之后直接关联“省系统”有关数据。
(二)对持有省外签发的《就业创业证》需在我市进行相关登记的人员,应在“系统”之“外省《就业创业证》登记”中登记其《就业创业证》上的证件编号、签发日期及相关信息。
二、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问题1、与我市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除按照5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还需提供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加盖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条章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直接到原企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证》。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武人社发〔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17〕43号各新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武政规〔2017〕2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本市行政区域,也包括我市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延伸到的其他区域。
二、居民医保统筹层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基金实行分级管理,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和新洲区居民医保基金暂由各区管理。
各区负责基金的收支平衡、平稳运行。
三、居民医保各类人员参保渠道及征收方式参保登记业务实行全市通办,居民可到任一经办网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
各类大、中、小学及幼儿园在校学生统一由就读学校为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业务,并由就读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按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
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各类困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参保登记、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等工作。
逐步推广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自助终端等多元化参保缴费方式,方便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四、居民医保基金归集居民按照户籍地和居住地划分基金归属,本市户籍人员和非本市户籍人员,分别按照户籍地和居住地归集个人缴费及各级财政补助,对应划入市本级或相应新城区基金专户。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的通知-武人社规〔2014〕1号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的通知武人社规〔2014〕1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分局、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各社会保险管理处:为了进一步适应当前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形势,规范全市社会保险公共业务操作流程,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执行社会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的问题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已会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研究制定了《武汉市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请各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操作办法,不得随意变更操作流程。
同时,针对实施中可能产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提出进一步优化操作流程和提升服务质量的意见及建议。
在实施过程中,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要认真听取及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及建议,不断完善和优化社会保险公共业务操作流程,及时修订和提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操作需求;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要及时开发相关业务操作的应用软件,确保通过信息系统应用方式实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及现代化。
二、关于规范做好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延时服务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做好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周末延时服务工作,全市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周末延时服务时间统一为每个周六(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除外)的9:00至16:00,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另行制定。
三、关于规范基本养老保险漏保和补缴业务的问题(一)关于漏保业务的办理对于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和退休人员申请办理“漏保补缴”业务的,从本市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开始至实行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或退休前)的时间,由单位按规定补缴历年的积累额;从本市实行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至参保前(或退休前)的时间,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11.15•【字号】武劳社[2004]135号•【施行日期】200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4〕135号)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顺利开展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政[2004]6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步骤安排在《办法》实施初期,针对企业改制中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或仍挂靠在原企业的实际问题,首先做好这类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续接或转移工作。
从2005年2月1日起,接受符合《办法》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续接、转移规定(一)人员范围。
1、《办法》实施前,已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已中断的人员;2、《办法》实施前,已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基本医疗保险费仍由单位代收代缴的人员;3、《办法》实施后,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需要续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具体操作。
对符合本条第1项、第3项规定的人员,由其本人持身份证、医疗保障(IC)卡、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证明等资料,到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续接手续。
对符合第2项规定的人员,原用人单位应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至2004年12月,且应在2004年12月底前通知本人,由本人持上述规定资料到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政[2004]66号
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正文:---------------------------------------------------------------------------------------------------------------------------------------------------- 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政(2004)66号2004年10月14日)第一条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本市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男性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二)有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城镇常住户口;(三)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已办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已办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居住地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四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每月按缴费基数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委托邮政部门代收代缴。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按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慢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统称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其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城镇职工标准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按城镇退休人员标准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全市参保企业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全市参保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进行全面清理鉴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武劳社[2002]55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2.04.29
【实施日期】2002.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全市参保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进
行全面清理鉴证的通知
(武劳社[2002]55号)
各参保单位、各社保经办机构:
为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管理,建立健全特殊工种职工档案和数据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
知》(劳社部发[1999]8号)和《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分批对全市参保企业中设有特殊工种岗位的企业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情况进行清理鉴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鉴证的目的。
通过对全市参保企业中设有特殊工种岗位的企业及其从事特殊
工种的职工情况进行清理鉴证,全面准确地掌握特殊工种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特殊工种职工档案和数据库,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二、特殊工种的认定,要严格按照原国家劳动部批准的对口行业的依据和范围进行。
经批准的行业特殊工种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武劳社[2007]13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武劳社〔2007〕135号)市属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局、各参保单位: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6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武政[2007]72号),现对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计发办法及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计发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见附表)。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完善和改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完善和改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武政办〔2022〕79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完善和改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完善和改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9日武汉市完善和改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为完善和改进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办法,创新缴费方式,提升管理水平,努力提高参保覆盖率,结合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创新方式方法,在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服务等方面改程序、减环节、增渠道,打造“掌上为主、网上为辅、线下兜底”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新模式和“参保缴费不见面、线上线下自由选、代征银行全覆盖、街道社区就近办”的便民服务新环境,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应保尽保。
二、主要任务(一)规范参保政策。
统一执行国家、省有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鼓励和引导符合年龄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修订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经办规则和风险防控机制,守住政策底线,防范经办风险。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二)改进参保方式。
改革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续保、停保等业务只能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方式,增加掌上办、网上办渠道,实现线上线下均能办理,由灵活就业人员自由选择。
线上可以通过支付宝“武汉人社”小程序、微信“武汉人社”公众号、“湖北政务服务网”PC端办理;线下可以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和区、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武汉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我市2020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标准的通告
武汉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我市2020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标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我市2020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标准的通告根据上级通知精神,我市2020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标准仍按2019年度标准执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断期补缴业务实行“延期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2020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划分为7个档次,由本人选择确定,分别为:二、2020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373.98元,每月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7元,合计为380.98元;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一次性缴纳因缴费年限不足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因工龄不足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74796元。
三、2020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统一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7号)精神,从2020年7月1日起,在本市灵活就业窗口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考虑到我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断期补缴业务的,可延期至我市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最迟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断期补缴业务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个人)武汉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支付宝”手机APP、“武汉人社”手机APP办理,也可委托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或社区办理。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8.16•【字号】武劳社[2006]058号•【施行日期】200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武劳社[2006]058号)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根据武政[2006]13号、武财社[2006]31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灵活就业对象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符合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象范围及灵活就业形式的认定(一)关于符合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对象。
根据规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对象包括持有有效期内《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1、2007年底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人员(即“4050”人员);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3、下岗失业两人以上的家庭及就业困难的丧偶离异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4、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5、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二)关于灵活就业形式。
根据鄂劳社文[2006]36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形式主要是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以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的就业。
主要包括:1、在街道、社区从事便民和家政服务工作(含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纫、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托老托幼、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2、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聘用的、且未与之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各类临时性的、季节性的临时工、帮工、小时工、承包工等。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用人单位用工招聘行为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用人单位用工招聘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武劳社[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用人单位用工招聘行为的通知(武劳社〔2007〕33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贯彻落实《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按照《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武汉市招用人员管理办法》(武政[1999]40号)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用人单位用工招聘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区劳动力市场组织用人单位进场现场招聘必须执行严格的准入制度,用人单位应在招聘简章中作出对劳动者支付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承诺。
二、市、区劳动力市场引进民营职介组织进场开展职介活动应纳入市场统一管理,对国家、省、市规定的免费职介对象应一律提供免费职介服务。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实行市场招聘职介准入制度,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承诺的不得准入市场招聘;对于应该免费职介的对象不实行免费职介服务的民营职介机构不得引入市场招聘;对不按规定承诺在其它市场招聘的用人单位和民营职介机构要予以公开通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对在招聘简章中承诺而在实际中不按规定践诺的用人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引入民营职介机构不按规定纳入统一管理的,将取消其享受定点职介补贴的资格。
四、各级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加大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要印制一些劳动法律法规宣传资料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索取学习,并在劳动力市场显眼处张贴。
二○○七年四月三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武人社发〔2017〕6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进一步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更好地实现医保待遇无缝衔接,现就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武政〔2004〕66号)明确如下处理意见:一、适当放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中断缴费期限,由2个月调整为3个月。
二、中断缴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及以内的,在补足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应补付其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或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缴费在4个月及以上重新缴费的,视同再次参保。
再次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门诊和购药补助;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住院和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
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可将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齐,中断缴费期间的门诊和购药补助予以补记,住院和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不予补付。
三、本意见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9月29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5.25•【字号】武劳社[2004]66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劳社〔2004〕66号)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将《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若干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补缴对象的补充规定属于本办法补缴范围内的单位,其从本市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至单位参保前的退休人员,在随同单位参保时适用本办法;本市已参保单位的未参保退休人员,在补办参保及退休手续时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补缴办法的补充规定(一)原国有、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和退休人员,从本市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开始至实行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或退休前)的时间,由企业按规定补缴历年的积累额;本市实行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至参保前(或退休前)的时间,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积累额的缴费基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按照企业参保后的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分别确定:比例为30%以内的,按照3%确定;比例为30%至40%以内的,按照4%确定;比例为40%及其以上的,按照5%确定。
本市已参保单位的未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补办参保手续时,缴费比例统一按5%确定。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历年企业及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如果历年企业及本人实际工资总额低于实际补缴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经单位及个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可按实际补缴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5.25•【字号】武劳社[2004]65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劳社〔2004〕65号)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若干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施范围及对象的补充规定在本市城镇就业且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及帮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包括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在内),均可以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二、关于参保登记的补充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审核以下有效证件及资料的基础上,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一)对首次申请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等有效证件及资料。
(二)对首次申请续保的本市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档案托管证明、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等有效证件及资料,本市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还应提供本人档案。
三、关于申报缴费的补充规定(一)按本办法参保人员,应每年据实申报一次缴费基数及缴费标准,并由社保经办机构据实核定。
在申报当年缴费基数及标准时,应根据本人经济收入状况,在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选择缴费基数档次。
其中,申报缴费基数超过申报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税务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证明。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完善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完善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8.17•【字号】武劳社[2004]95号•【施行日期】2004.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完善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武劳社〔2004〕95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市属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部、省属在汉有关单位劳动(人事)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发[2003]7号)、《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鄂劳社[2004]41号)的规定,为加强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管理,提高就业和失业统计的准确性,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行为,现就建立我市就业登记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建立就业登记制度的意义在我市实施就业登记制度是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市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的就业管理措施。
它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就业行为,使隐性就业显性化,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有利于加强就业和失业管理,提高就业和失业统计的准确性,建立失业预警机制;有利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建立就业登记制度。
二、就业登记的对象和范围(一)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或雇主聘用,或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1个月以上,或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社会劳动、月收入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均属实现就业,都应该参加就业登记。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核实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武劳社[2002]19号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核实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
正文:
----------------------------------------------------------------------------------------------------------------------------------------------------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核实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武劳社[2002]19号)
各区劳动局:
市局2001年11月13日就进一步核实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转发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核实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2001]311号文),并提出了具体意见,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此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但在核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工作中也提出一些尚待明确的问题,现就进一步核实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4月份起,以同一缴费单位养老保险费人平缴费基数为参照标准,现行失业保险人平缴费基数高于养老保险人平缴费基数的单位,其缴费基数不变;低于养老保险人平缴费基数的,以养老保险人平缴费基数确定失业保险人平缴费基数。
二、本次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时,同一单位参加了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要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并单独做好个人缴费记录。
三、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其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水平的,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准。
四、各区局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此项工作在三月十五日前完成,并通告缴费单位。
五、各区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局失业保险和就业处和市失业保险办公室。
二○○二年三月四日
——结束——。
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3]189号)现将《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OO三年十一月七日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临时性就业人员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湖北省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省政府第152号令),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在我省城镇就业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从农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并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及缴费能力的人员、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者、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或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劳动者,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
二、原为国有、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成为上述人员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或补缴手续后,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保。
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含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只能随用人单位参保,不能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保。
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申请参保的,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等资料,到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个人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手续,并从办理参保手续的当月,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开始计算缴费年限,不能通过往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来增加实际缴费年限。
四、原已参保的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技本办法参保的,根据本人档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人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个人服务窗口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7]51号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正文:----------------------------------------------------------------------------------------------------------------------------------------------------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7]51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07年5月1日实施。
新标准对原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做了修改和完善。
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工作,实现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现根据湖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鄂劳社发[2007]31号)有关规定,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5月1日开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劳动能力时,要按新标准规定执行。
二、对于2007年5月1日前已作初次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的,2007年5月1日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
三、对于2007年5月1日前已作出鉴定结论的,如果伤情发生变化,工伤职工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复查鉴定按新标准执行。
但伤情严重,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
伤情未发生变化,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不变。
四、对于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作出了鉴定结论的,而在新标准实施后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做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核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退休金组成项目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核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退休金组成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5.21•【字号】武劳社[2004]53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核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退休金组成项目的通知(武劳社〔2004〕53号)市医疗保险中心、各社会保险管理处、东湖分局: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证基金收入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针对目前实际操作中反映的问题,就核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退休金组成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我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退休金组成项目的通知》(武劳社[2001]113号)的规定,通过查对用人单位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认真核实参保单位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退休金组成项目,避免部分单位瞒报、少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虚报退休金的问题。
二、企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组成项目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退休人员退休金按武劳社[2001]113号文件规定核定。
三、进入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包括财政统发的工资部分和单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奖金、适当补贴、自发津补贴部分。
未进入财政统发工资的事业单位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组成项目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冲销64元后保留的津补贴、适当补贴、单位自发津补贴。
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包括财政统发项目和单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给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及政策性津补贴,对于有政策规定,但单位实际未发放给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及补贴不纳入退休金组成项目。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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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武劳社[2004]65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4.05.25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
法》的通知
(武劳社〔2004〕65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若干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施范围及对象的补充规定
在本市城镇就业且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及帮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包括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在内),均可以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二、关于参保登记的补充规定
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审核以下有效证件及资料的基础上,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一)对首次申请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自由职业者和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