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送股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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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股:实际上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送红股,还有一种是资本金转增股本。送红股实际上是上市公司用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将应当分给股东的钱转成了股本金,留在了上市公司,而以送股票的形式给股东分红;而资本金转增股本则是将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转为股本,以股票的形式送给股东,这种送股的形式不应当属于分红。两者虽然都是送股但性质不一样,个人所得税缴纳也不一样。送股实质上是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的凝固化和资本化,表面上看,送股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因此而增长,其实股东在公司里占有的权益份额和价值均无变化。投资者获上市公司送股时需缴纳所得税(目前为10%)。
涉及国税颁布的两个文件:
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文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案例:上市公司送股分红按什么计算代扣个税呢?常铝股份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7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3股,派0.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10股派0.06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70,000,000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340,000,000股。本来派0.4元人民币现金,扣税后只有0.06元,这是如何计算的呢?
解答: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收到红股,按面值确认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每10股送红股3股,派0.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则,应纳税:(3+0.4)*10%=0.34元,纳税后:现金红利0.4-0.34=0.06元,红股3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