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1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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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 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 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 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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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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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死刑复核的程序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 审判。
第六条 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 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 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 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 判决。
第七条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 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 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 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 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 决。
[教学方法]:采用课堂讲授结合案例讨论方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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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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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死刑核准的权限 第三节 死刑复核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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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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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
死刑
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 特殊审判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
一、死刑核准权的概念
➢ 死刑核准权是指对死刑(含死缓)判决、裁定由哪一审 判机关进行复核与批准的权限。死刑核准权是死刑复核 程序中最核心的问题。
➢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 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
复核 法的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
程序 的概念
刑的案件外,凡是被判处死刑的案 件,都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审查 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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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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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特点
1、适用对象单一。 2、对于死刑案件的不可或缺性。 3、诉讼程序具有特定性。 4、程序的启动具有主动性。 5、死刑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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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死刑核准的权限
二、死刑核准权的变化
➢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限的归属,自建国至今,历时半个世纪, 几经变化。
➢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 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1980年3月18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的几项通知》(1981 年6月11日)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 刑案件的通知》(1983年9月7日)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1991年6月6日)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 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 院依法判处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 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 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 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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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死刑核准的权限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 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 年8月18日)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 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 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3月19日)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7年6月23日)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 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7年9月26日)
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
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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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死刑核准的权限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 法原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 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见附件), 一律予以废止。
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教学时间]: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死刑复
核程序的意义;掌握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了解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死缓案件的 复核程序。能应用相关死刑复核理论,解决死刑 复核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教学重点]:死刑复核的概念和特点以及死刑立
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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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死刑复核的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236条之规定——教材第357页。
自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 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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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意义
1.可以确保适用死刑的正确性。 2.既是正确贯彻少杀方针,防止死刑滥用的可靠
保证,又是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 3.是统一死刑规格、统一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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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死刑核准的权限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 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 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 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 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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