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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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公布日期】2006.11.03•【文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积极推动民政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说明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六年十一月三日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第一章“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第一节“十五”时期民政事业取得重大进展“十五”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全国各级民政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灾害应急救助有效实施,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基本建立,优抚安置改革不断深化,民间组织稳步健康发展,村民自治和社区建设全面推进,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初步形成,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婚姻殡葬管理等其他工作都有新进展,“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民政任务基本完成,民政事业取得显著成就。

第二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民政事业发展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相适应;资金投入不足,福利服务设施陈旧简陋,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偏低,部分救助和优抚对象生活相对困难,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不相适应;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执法手段不强,管理不够规范,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基层民政机构不健全、力量薄弱、工作条件差,与日益繁重的发展任务不相适应。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国机编[1988]7号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国机编[1988]7号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国机编[1988]7号1988年7月22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88年7月7日下午,李鹏同志主持召开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原则批准了《民政部“三定”方案》,现予印发。

民政部“三定”方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民政部,并要求转变职能,对现有机构进行改革。

民政部作为国务院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其任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政权建设的一部分,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和行政管理的一部分。

目前承担的工作有: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建设,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农村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工作,社会福利生产,假肢科研与生产,农村基层社会保障探索,行政区划,边界争议调处,社团登记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地名管理,印支难民接收安置,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指导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等20项。

民政工作任务庞杂,具有多元性、群众性和社会性。

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加强宏观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为重点,理顺关系,合理设置机构,建立科学的行政管理体制。

(1)强化宏观管理。

分析现有职能,民政部机构设置的主要问题是宏观管理的职能不完备,有些工作领域(特别是社会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领域)相当薄弱。

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要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方向,通过调整充实机构,理顺内部关系,切实强化宏观管理职能,实现职能转变。

具体内容是:强化基层政权建设的宏观管理,推进基层民主化建设,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巩固国家政权的基础;强化优抚安置工作的宏观管理,发展新型的军民、军政关系;强化福利事业、福利生产、农村基层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宏观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雏型,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强化行政区划、边界纠纷、婚姻、社团等方面的宏观管理,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安定团结。

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及法规政策准解读

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及法规政策准解读

第七条(名称) 农村公益性公墓单位名称冠以某某县(市 辖区)某某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八条(规模) 农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乡镇人民政府为 主体建设。乡镇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规模一般应满足本 乡镇居民30年的使用需求。
例子: 5万人口乡镇*0.6%死亡率=300人 300人*30年=9000个 9000个/300个·亩=30亩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一)骨灰安放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124)的有关规定。
(二)骨灰安放设施建筑不宜高于6层,骨灰楼(堂)每层 楼的骨灰安放格位数量宜由下到上逐层楼递减原则确定。
(三)骨灰寄存室层高不低于3.3米;骨灰安放架之间通道 不低于1.2米;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不宜大 于0.25平方米/格;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二)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十三五”民 政事业发展规划》(湘发改规划[2016]679号),明确 十五大工程: 基本殡葬服务建设工程: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省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和补助标准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二、全省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全省现有殡仪馆84家 其中无火化设施的殡仪馆16家。 正在建设中的34家。 经营性公墓90家。 2017年全省火化遗体9.47万具,火化率19.6%
(二)《湖南省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建设管理办法》 解读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无锡安镇街道长青园殡仪服务中心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乡镇集中治丧场所,是指以乡 镇为单位建设,为本区域内居民提供殡仪服务的场所,属 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审批) 需要建设乡镇集中治丧场所的,由乡镇人 民政府提出方案,并附项目建设的申请报告;发改、建设 (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有关方面的初审意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资料,报县级人民政府的民 政部门批准。(第十条 验收)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02.23•【文号】国发[1982]35号•【施行日期】1982.02.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2]35号1982年2月23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逐步推行殡葬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现在,全国有85%以上的城市、30%以上的县推行了火葬,同时改革了土葬,改革了旧的丧葬习俗,这对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有不少人对这项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和宣传教育工作做得不够,目前出现土葬回升,火葬下降,旧的丧葬习俗抬头。

希望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殡葬改革方向,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各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要积极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形成社会舆论,使人民群众自觉地实行殡葬改革。

附一: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1982年1月)国务院:我部于1981年12月18日至28日召开了全国第一次殡葬改革工作会议。

会议总结交流了经验,研究了当前殡葬改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

会议期间,杨静仁副总理到会作了重要讲话。

出席会议的同志一致认为,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新形势下,召开这样的会议是适时的,也是很必要的。

通过这次会议,提高了大家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殡葬改革工作的方针,增加了做好工作的信心。

现将殡葬改革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和加强这一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建国以来,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政治觉悟的不断提高,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各地民政部门和广大殡葬职工在殡葬改革中积极努力,做了很多工作:在推行火葬方面。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1.09.29•【文号】民函[2011]265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民函〔2011〕26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已经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主要名词解释和指标说明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为深入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全面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结合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和民政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划。

序言民政人才是推动我国民政事业科学发展之本,是民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民政人才资源是现代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是国家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政部党组和各级民政部门历来高度重视人才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大力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狠抓落实,各类民政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民政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整体素质和能力有较大提高,人才成长环境逐步优化,民政人才在民政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显著加强。

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民政人才发展的总体水平与民政事业快速发展的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主要表现在:民政人才总量不足,人才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匮乏,特别是基层人才尤为短缺,推动和服务民政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尚需健全创新,民政人才资源开发投入相对不足。

民政部关于发布《殡葬设备维修指南》等10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

民政部关于发布《殡葬设备维修指南》等10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

民政部关于发布《殡葬设备维修指南》等10项推荐性
行业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24.07.29
•【文号】民政部公告第573号
•【施行日期】2024.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573号
关于发布《殡葬设备维修指南》等10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

《殡葬设备维修指南》、《遗物焚烧尾气处理设备通用技术条件》、《殡葬物联网信息系统软件基本功能要求》、《殡葬物联网信息系统基本数据元》、《殡仪车通用技术规范》、《遗体防腐剂》、《殡仪馆捕集灰处理技术要求》、《殡葬公共服务网络平台技术要求》、《殡葬污染源分类与代码》和《殡仪馆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要求》等10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已经民政部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
1 MZ/T 223—2024 殡葬设备维修指南
2 MZ/T 224—2024 遗物焚烧尾气处理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3 MZ/T 225—202
4 殡葬物联网信息系统软件基本功能要求
4 MZ/T 226—2024 殡葬物联网信息系统基本数据元
5 MZ/T 227—2024 殡仪车通用技术规范
6 MZ/T 228—2024 遗体防腐剂
7 MZ/T 229—2024 殡仪馆捕集灰处理技术要求
8 MZ/T 230—2024 殡葬公共服务网络平台技术要求
9 MZ/T 231—2024 殡葬污染源分类与代码
10 MZ/T 232—2024
殡仪馆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要求
民政部
2024年7月29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4•【文号】民发〔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发〔202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动民政事业更好发挥在社会建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特制定《“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5月24日“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目录第一章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启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第一节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第二节肩负新的时代使命第三节总体思路第四节发展目标第二章全力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中作出新贡献第一节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第二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第三节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第四节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第五节发挥福利彩票支持保障作用第六节推动西藏新疆民政事业发展第三章全面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助力国家治理效能实现新提升第一节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第二节深化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第三节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第四节完善现代社会工作制度第五节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第六节健全志愿服务体系第七节加强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第四章全方位强化基本社会服务,推动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第一节提升婚姻收养管理服务水平第二节健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第三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第四节推进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第五节提高康复辅助器具助老助残能力第六节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第五章全要素构建养老服务体系,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中彰显新作为第一节加强养老服务保障第二节优化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网络第三节壮大养老服务产业第四节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第五节提升综合监管水平第六章强化实施保障,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第一节全面推进民政系统党的建设第二节加强民政法治化标准化建设第三节提升民政信息化水平第四节优化民政资源配置第五节统筹民政领域发展和安全第六节完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为明确“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殡葬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殡葬改革不断深入,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

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文明节俭办丧事已成为社会共识。

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殡葬事业总体水平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殡葬资源配置、殡葬服务质量、殡葬救助保障、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尚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殡葬服务方面的需求,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符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紧缺的基本国情,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实践证明,殡葬改革代表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是树立文明节俭新风尚,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标志;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新形势,深刻理解殡葬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锐意进取。

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大协调、宣传力度,始终坚持以实现群众殡葬改革愿望、满足群众丧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深化殡葬改革,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实现殡葬改革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

二、深化殡葬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坚定不移地推动殡葬改革,完善殡葬服务体系,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理顺殡葬管理体制,促进殡葬科技进步,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024年民政部门农村殡葬改革工作调研思考

2024年民政部门农村殡葬改革工作调研思考

2024年民政部门农村殡葬改革工作调研思考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农村殡葬改革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民政部门作为殡葬改革的主管部门,承担着推动改革、引导风尚的重要职责。

为了深入了解农村殡葬改革的现状与挑战,探寻民政部门在改革中的角色定位与策略建议,本文进行了深入的调研与思考。

一、农村殡葬改革现状当前,农村殡葬改革已取得一定成效。

一方面,传统土葬方式正逐步被火葬、生态葬等新型殡葬方式所取代,节约了大量土地资源;另一方面,农村殡葬服务设施不断完善,殡仪馆、公墓等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加强,提高了殡葬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然而,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例如,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土葬陋习,私建坟墓、乱埋乱葬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殡葬服务价格虚高,给群众带来沉重负担;部分农村地区对殡葬改革的认识不到位,改革推进难度较大。

二、改革工作面临挑战农村殡葬改革工作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

首先,传统观念的束缚是改革的主要障碍。

在一些农村地区,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人们普遍认为土葬能够保佑后代兴旺发达,因此难以接受新型殡葬方式。

其次,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也制约了改革的推进。

在一些贫困地区,由于经济条件有限,难以承担新型殡葬方式的费用,导致改革难以落地。

此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等也是改革工作面临的难题。

三、民政部门角色定位民政部门在农村殡葬改革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首先,民政部门是改革的推动者。

他们负责制定改革政策、制定实施方案,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改革工作。

其次,民政部门是服务的提供者。

他们负责建设和管理殡葬服务设施,提供优质的殡葬服务,满足群众的需求。

此外,民政部门还是改革的监督者。

他们负责监督殡葬服务的价格和质量,防止乱收费、乱作为等现象的发生。

四、推广改革策略建议为了有效推广农村殡葬改革,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策略建议。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举办讲座、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普及新型殡葬方式的优点和意义,提高群众对改革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2024年殡葬工作计划和目标

2024年殡葬工作计划和目标

2024年殡葬工作计划和目标2024年,殡葬工作将继续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老龄化趋势的加剧,殡葬服务的需求也将不断增加。

因此,制定合理的殡葬工作计划和目标对于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至关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2024年殡葬工作的计划和目标,以确保社会能够有效应对未来的挑战。

一、殡葬工作的目标1. 提高殡葬服务质量2024年,我们将致力于提高殡葬服务的质量,包括提升殡葬设施的环境和设施设备的质量,提高殡葬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以及加强殡葬服务的监管和评估机制,确保殡葬服务能够满足社会需求并得到社会认可。

2. 推动殡葬服务的现代化和信息化随着科技的发展,殡葬服务也需要不断更新和改进。

2024年,我们将加大对殡葬服务的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力度,推动殡葬服务的数字化管理和智能化操作,提高殡葬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殡葬服务。

3. 促进殡葬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殡葬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重要传统,也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4年,我们将加强对殡葬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工作,推动殡葬文化的创新和融合,促进殡葬文化与现代社会的和谐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加丰富和多样的殡葬文化服务。

二、殡葬工作的计划1. 完善殡葬政策和法规体系2024年,我们将完善殡葬政策和法规体系,加强对殡葬行业的监管和管理,规范殡葬市场秩序,保障殡葬服务的公平公正和合法合规,为殡葬服务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 加强殡葬设施建设和改造2024年,我们将加大对殡葬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投入力度,提高殡葬设施的规模和品质,完善殡葬设施的功能和设备,满足社会对殡葬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提高殡葬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

3. 培训和引进殡葬服务人才2024年,我们将加强对殡葬服务人才的培训和引进工作,提高殡葬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推动殡葬服务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壮大,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和专业的殡葬服务。

4. 推动殡葬服务的信息化建设2024年,我们将加大对殡葬服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推动殡葬服务的数字化管理和智能化操作,提高殡葬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为社会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殡葬服务。

《民政部关于加快殡葬事业发展的意见》(1995年12月11日(精)

《民政部关于加快殡葬事业发展的意见》(1995年12月11日(精)

《民政部关于加快殡葬事业发展的意见》(1995年12月11日民事发[199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推动社会全面发展,满足社会丧葬需求,必须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必须大力发展殡仪服务业,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我国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

现就加快殡葬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殡葬事业是一项特殊的社会公益服务事业,殡仪服务是社区服务的组成部分,殡葬事业单位是地方人民政府为群众办丧事设置的公益服务场所。

各地要重视殡葬改革工作,扶持殡葬事业的发展,把殡仪馆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建设规划,并给予资金支持;要指导殡葬事业单位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探索社会化的发展路子。

二、适应群体的需求,积极建立和完善殡仪服务体系。

殡仪服务体系包括殡仪馆、火葬场、公用墓地、骨灰安放处、殡仪用品服务单位。

其发展目标:推行火葬的市、县应建有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火葬场、骨灰公墓、殡仪用品服务单位,并逐步实现殡仪服务网点化、社区化。

大中城市的区要建立殡仪服务站,经营丧葬用品,实行昼夜服务。

土葬改革区要建立遗体公墓,发展土葬殡仪服务。

乡村应从实际出发,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有条件的可建立悼念和骨灰安放所及设施,不断提高乡间殡仪服务水平。

广大城乡都要积极倡导丧事俭办,推行移风易俗改革。

到本世纪末,基本形成服务项目齐全、服务网点社区化、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城乡殡仪服务体系,为推行殡葬改革服务。

三、加强设施建设,提高殡仪服务的整体水平。

各地要按照民政部颁发的《殡仪馆等级标准》,规划、建设好殡仪馆。

有条件的要一次规划,一步到位。

资金不足的要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搬迁或新建殡仪馆,要力争一步到位,达到国家等级殡仪馆的标准。

要科学规划和设计,做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配套,整体景观和谐,符合殡仪服务流程。

要把火化间作为建设和改造的重点,尽量采用国内外的先进设备,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文明火化的程度。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9.02.20•【文号】民[1989]事字5号•【施行日期】1989.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989年2月20日民(1989)事字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的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特别是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后,各地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殡葬改革工作全面地开展起来。

但是,仍有不少地方推行火葬迟缓,多数地方尚未将土葬改革列入议事日程,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习难以破除。

由于殡葬改革是社会改革的内容之一,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尺度,因此各地人民政府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附:民政部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1989年1月12日)国务院:建国以来,我国的殡葬改革在艰难、反复中前进,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198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批转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后,统一了全党的认识,许多地方把它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了安排。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使这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步入了以法办事的新阶段,取得了较大进展。

一、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民政部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和殡葬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截止目前,已有二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发布了殡葬管理布告、通告或实施细则。

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稳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稳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稳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当前我国殡葬改革中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近年来为了推进新农村建设,退还耕地,我国推行土葬改火葬的殡葬改革。

下面是店铺带来的关于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稳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稳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论文篇1《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稳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和粤府办[2003]81号以及2004年4月在深圳召开的全省殡葬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加强行业监管,稳步推进了殡改工作的开展。

自1998年全面推行遗体火化以来,我市殡改工作成绩显著。

1999-2004年我市遗体火化率连续六年保持100%。

《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后出现的新坟均已清理完毕,“三道两区”内15万个历史旧坟的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非“三道两区”的旧坟已清理41.4万个。

我市唯一的经营性公墓——市福荫园公墓目前已开发了14个墓区,墓位2.2万穴,墓位销售达到九成。

镇区公益性骨灰楼有9个已投入使用。

全市成立市、镇两级殡葬执法队伍25支,执法人员267名。

一、建章立制,夯实殡改工作基础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2001年10月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为实现和巩固火化率100%成果,加快“ 三道两区”内历史旧坟的清理工作以及确保新坟不冒出来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长办公会议及市委扩大会议批准,我市先后出台了《中山市殡葬管理办法》、《中山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明确了各镇区各阶段的具体目标和要求。

为使殡改措施更细致,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我市制定出台了涵盖清坟、骨灰楼建设、遗体骨灰处理等方面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具体有《中山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实施方案》、《中山市殡葬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关于下拨清坟专项补贴经费的通知》、《镇区骨灰楼建设资金补贴方案》、《关于殡改优惠措施及焚化骸骨的情况说明》、《关于落实我市无名尸处理专项经费方案的通知》等。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5]民13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5]民13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5年2月26日民(1985)民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1985年2月8日,国发(1985)18号文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这是我国殡葬工作的第一个行政法规。

它的发布实施,必将推动殡葬改革的深入发展,把殡葬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为了不失时机地抓好规定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通知:一、组织民政干部和殡葬职工认真学习国务院的规定。

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本着“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方针,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殡葬改革的发展规划,提出划定火葬区与改革土葬区的意见,拟订规定的实施办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议。

二、大力宣传国务院的规定。

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国务院规定的重大意义,宣传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对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好处,提高群众执行规定的自觉性。

要针对职工、群众中在丧葬问题上的旧思想,进行普遍、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并注意工作方法,形成群众性进行殡葬改革的社会风气。

特别是要教育干部、职工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规定,并敢于向不良的风气作斗争。

三、积极进行改革,努力搞好殡葬服务。

所有殡葬事业单位都要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从有利于殡葬改革和方便群众出发,扩大服务项目,改善工作条件,提高服务质量,以优质服务去赢得社会信誉和尊重。

同时,要改革殡葬事业单位现行的管理体制,实行政企职责分开,进一步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做到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1.05•【文号】民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的通知(民发〔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加快殡葬改革创新步伐,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促进殡葬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民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

现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通过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发挥殡葬改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殡葬改革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的目标,推动殡葬事业不断发展进步。

二、示范范围(一)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二)殡仪馆(火葬场);(三)公墓。

三、示范内容(一)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将殡葬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进殡葬改革。

科学合理地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火葬区火化率实现100%,骨灰处理符合节地环保生态要求,无土葬和“装棺二次葬”现象;土葬改革区基本实现集中安葬,无乱埋乱葬,积极引导和鼓励火葬。

在殡葬改革、管理、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在绿色殡葬、丧俗改革、惠民政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有创新,殡葬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殡仪馆(火葬场)。

殡葬服务规范、诚信、文明、优质。

严格遵守殡葬价格管理规定,服务项目设置合理,价格公开透明。

主动公XXX认真落实惠民殡葬政策。

殡葬设施完善,设备先进,环境整洁优美。

民政部关于颁布试行《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1983]民50号

民政部关于颁布试行《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1983]民50号

民政部关于颁布试行《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颁布试行《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3年6月4日民(1983)民50号)《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已根据各地意见进行了修订。

办法中有关殡葬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和火化的收费标准等规定,已征得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的同意。

现颁布试行。

附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殡葬改革和广大群众办理丧事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事业单位包括: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骨灰堂和公墓。

殡葬管理所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殡葬事宜和对本地区其他殡葬事业单位实行统一领导。

第三条殡葬管理所和殡葬事业单位的任务:1.贯彻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这项改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意义;2.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破除封建迷信,改革旧的丧葬习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3.承办尸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和为举行悼念活动提供场所等服务事宜;4.搞好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和公墓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保持整洁、幽美、庄严、肃穆;5.办理有关殡葬管理、改革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殡葬事业单位的编制定员,应根据任务大小,本着精简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合同工制度。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殡葬事业单位应经办多种殡葬服务项目,增收节支,逐步做到自负盈亏。

经费暂时不能自给的单位,实行收支相抵,定额补贴包干使用的办法,超亏不补,减亏分成,一年一定或者一定几年不变。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福利业发展规划》和《殡仪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福利业发展规划》和《殡仪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福利业发展规划》和《殡仪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3.08.30•【文号】民办函[1993]202号•【施行日期】1993.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福利业发展规划》和《殡仪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办函(1993)202号1993年8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的通知》(国发[1993]20号)精神,加快发展民政部门第三产业,我部制定了《社会福利业发展规划》和《殡仪服务业发展规划》。

现印发各地,供参考。

民政三产中其它的事业发展规划,待条件成熟后下发。

民政三产是民政经济的支柱,也是我国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请各地民政部门高度重视民政三产工作,及时总结经验,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深化改革,增加资金投入,用好用活国家赋予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加强行业管理工作,促使其既快又好地发展。

各地民政部门在发展民政三产过程中有好的做法和经验,请及时报部。

附件一:社会福利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业是国家和社会为优抚对象、老年人(主要是鳏寡孤独)、残疾人等提供各种生活服务和劳动场所而举办的事业。

主要由三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是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包括优抚安置事业和社会收养事业;第二部分是社会福利企业单位(含假肢业单位);第三部分是国家为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制定的特殊保障措施。

社会福利业不仅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而且也是第三产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具有较强的福利性、服务性、政策性,在我国直接体现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关系到国防建设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福利业发展基本估价我国的社会福利业单位相当一部分是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其中有少数是接收国民党或外国“慈善团体”办的所谓“福利机构”。

民政部关于加强土葬改革区殡仪馆建设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加强土葬改革区殡仪馆建设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加强土葬改革区殡仪馆建设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1993.08.13
•【文号】民事函[1993]201号
•【施行日期】1993.08.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民政部关于加强土葬改革区殡仪馆建设问题的通知
(1993年8月13日民事函(1993)20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1992年民政部制定了《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要求在土葬改革区的县城所在地建立土葬殡仪馆,并作出了规划和部署。

但从了解的情况看,此项工作进展缓慢,土葬改革区的相当一部分县(市)还没有积极行动起来,乱埋乱葬、大操大办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情况依然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土葬改革,落实《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特作如下通知:
一、请各地民政部门根据《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建馆规划,积极创造条件,认真组织实施。

二、所需基建经费,应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
定,由政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三、各地实施规划的情况及经验,望及时报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计划【发文字号】民发[2002]134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2002.08.09【实施日期】2002.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民发[2002]134号 2002年8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国民政事业的发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同意,特制定《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推动民政事业发展,特制定《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一、“九五”计划完成情况“九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各地认真贯彻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和民政部、国家计委《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民政工作取得了新的进步,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改革救灾救济制度,确保灾民和贫困群体基本生活。

建立和完善了救灾工作分级新体制,高效、有序地组织了抗灾救灾工作,基本建立了经常性的社会捐赠制度。

五年中,转移受灾群众6000多万人次;抢救人民群众和国家财产价值1000多亿元,向两亿多人次灾民提供粮食、衣被和现金等救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城市贫困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

(二)双拥工作深入发展,优抚安置政策得到较好落实。

深入开展双拥活动,新型的军政军民关系不断巩固。

全国抚恤事业费逐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实施“爱心献功臣行动”,较好地缓解了优抚对象“三难”问题,安置工作采取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完善政策,较好地解决了退役士兵安置问题。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殡仪馆等级标准(试行)》、《殡仪馆等级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殡仪馆等级标准(试行)》、《殡仪馆等级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殡仪馆等级标准(试行)》、《殡仪馆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殡葬管理【发文字号】民办发[1990]10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1990.03.17【实施日期】1990.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殡仪馆等级标准(试行)》《殡仪馆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1990年3月17日民办发(199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我国的殡葬事业单位从无到有,由少到多,目前已有1200多个,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对殡仪事业单位的管理缺乏科学的指导,致使很大一部分殡仪馆规划不够合理,建筑简陋,设备陈旧,设施落后,管理不善,与两个文明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

殡仪馆是为全社会服务的窗口,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阵地。

其功能是,使人们在殡仪活动中的悲伤得到慰藉、情感得以抒发,哀思有所寄托,倡导文明、健康、进步的殡仪活动,起到移风易俗和引导合理消费的作用。

为达到这样的目的,我们制定了《殡仪馆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评定办法,以指导殡仪馆的管理和建设,促进殡仪馆上等级、上水平。

殡仪馆是地方的公共设施,地方政府应当对殡仪馆的规划、建设予以充分的重视。

今后新建殡仪馆一定要严格按《标准》建设,不能再建那种十分简陋的殡仪馆。

老殡仪馆改造工作也要从实际出发,有步骤地进行。

大、中城市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可先行一步,起示范作用。

要逐步使县级馆达到三级馆,市级馆达到二级馆,努力争创一级馆。

各地殡仪馆可根据《标准》的要求,研究制定达标规划,有条件的省、市可先开展评定工作的试点。

现将《殡仪馆等级标准(试行)》和《殡仪馆等级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附件:一级殡仪馆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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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
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民事发[1991]21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91.08.21
【实施日期】1991.08.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
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1991年8月21日民事发(199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民政部门都要重视殡葬设备的科研和生产,支持殡葬设备研究所、生产厂的技术进步、技术改造和开发。

支持殡葬服务行业使用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

为实现殡
葬事业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而努力奋斗。

根据国家和民政部的十年发展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制定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

一、“七五”期间我国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概况
“七五”期间,我国殡葬设备生产与科研厂所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贯彻为殡葬事业服务,为党的总目标、总任务服务的指导思想,奋发图强,开拓前进,使我国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得到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自行设计制造的第一代火化机得到推广和应用
1982年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自行设计制造、1984年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82—B型是我国第一代火化机,在“七五”期间累计生产347台。

同时,江西火化设备研究所研制生产出Y90型燃油式火化机;北京火化设备厂研制生产KHZL型整体快装燃油火化机;湖北仙桃市殡葬管理所研制生产出3HEY型燃油火化机和新型履带式进尸车;山东烟台缝纫机针厂研制生产出SDM型燃油火化机;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研制生产出FM—90型燃煤式火化机。

上述新研制的火化机,均通过民政部和省级技术鉴定,并投入批量生产,累计生产600余台,占目前殡仪馆使用的燃油火化机的40%,使我国自行设计制造的火化机在较大范围内得到推广和应用。

(二)殡仪车的生产能满足殡仪服务的需求
江苏常州交通车辆厂、北京北方汽车改装厂等民政部定点生产殡仪车工厂的生产产量已由“六五”末期的年产100辆,增加到“七五”期间每年年产600辆,“七五”期间累计生产殡仪车3000余辆。

车型由原来的CL—531A型和CL—532A型两种,增加到现在的CL—532Ⅰ、Ⅱ、Ⅲ型系列、CL—6470系列、BF5030型系列、BF—130—BY系列、BF1020S型等十多种型号专用殡仪车,生产技术有进步,产品质量有提高,能满足用户的需求。

(三)殡葬辅助设备的生产发展较快
冷藏棺、冷藏柜、进尸车、消毒加湿器、遗体罩、骨灰盒等殡葬辅助设备和丧葬用品的科研与生产发展较快,有的产品质量有一定提高。

1989年民政部举办了第一届全国骨灰盒展评会,通过对全国25个省市区86家工厂生产的283个规格、392件样品的评比,共评出优秀、美观实用、新颖设计、精湛工艺等四种类型的奖35名,并从中精选出22个骨灰盒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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