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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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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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 田师 范专科学校学报》( 文综合版 ) 和 汉
J 1 06第 2 u. 0 2 6卷第五期
总第 4 3期
纠纷解决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选择有关程序及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 利” 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基本权的一种。从另一个角度来说, 。 民事程序选择权也即当事人处分权— —一对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事 项的处分权。但是,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这里所说的程序选择权,并 贾丽 不是对于一种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或放弃,而仅仅是指存 在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程序机制或与程序有关的事项时,选择何种机制 ( 商丘师范学院经济政法系 河南商丘 460 ) 700 或事项的权利。当 然,对于任何一项权利而言,都有行使或放弃的可 能,而我 所论述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以行使为前提,在行使的过程 l 费J 着 的 展, 讼的 量 讼 型与B 增, 会 法 捅 随 经济 发 诉 数 和诉 类 俱 社 对于 中加以选择 、优化的一种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民事程序 院解决纠纷的 要求不断高涨,原有的诉讼制度已无法有效的满足新的社会需求。世界 选择权立法的终极目 标是充分体现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让当事人根


当事人及程序选择权的 界定
( ) 一 当事人 的界定 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就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障当事人 的『当利益为终极目 E 标,没有当事人,诉讼将无从提起。那么,什么 是 确切意义上的当事人, 我们将如何准确界定当事人呢? 这就需要我 们从理论上加以探究,而不是仅仅知道原告与被告。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深受前苏联的影响,前苏联学者认为, 任何引 “ 起诉讼程序发生、提出诉讼请求的人,也就是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主
讼的基本价值 。 ” ( 程序选择权与诉讼公正 二) “ 公正与效率是当今司法审判的主题,也是人们孜孜不倦追求的

民事程序选择权初探

民事程序选择权初探

当事人选择书面审理与言词审理 的权利?I l 1
二、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界定 通说认为 , 民事程序选择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 上 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在 纠纷发生之后 , 当事人在法律 规定 的范围内 自主选择纠纷 的解决方式( 包括调解 、 仲裁 、 诉讼等 ) 。以及在纠纷解决过程 中选择相关程序及与程序 有关 的事项 的权利 。狭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 是指 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 中对相关程序 以及与程序有关 的事项 的选择 权。 通说 的概念对程序选择权 的理解仅仅是从 当事人是否 具有选择的权力 以及有哪些选择的权利 的角度 出发 , 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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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程 序 选择 权 初 探
卫 江 波
( 山西 大 学法 学 院 。 山西 太 原 0 0 0 ) 3 0 6
属于民事程序选择权韵 主体。同样。 证人 、 鉴定人 、 翻译人 虽然也参加 到诉讼 程序中来 , 和诉讼程序 、 裁判存在一定
关 系 , 由于其不具有受裁判 结果直接影响 的地位 , 但 不是 我们这里所说 的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主体。 至于无独立请求
权 的第三人是 否可 以作为民事程序选择权 的主体 , 取决于
摘要 : 随着人权理念在法学理 论中的深化 , 以及程序主体 性原则为各国民事诉讼法所接受 , 民事程序选择权 成为学 术研究中不可或缺 的课题 。 笔者从一个小案例引 出对程序
包括诉 讼标 的 、 事实主张 、 主张权利请求等诉讼 资料的提 出与确定 , 以及证据资料 的提出与确定 等问题 。当事人对
实体问题的处置不是程序选择权 的应有之义。f f J 3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 程。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至少应该涵盖程序 的启动 、 进行 、 终结三个阶段 , 在诉讼程序 中贯穿一 审 、 审 、 二 再审程序 。 具体而言 前当事人就管辖法 院的选择达成协议 、 诉 简易 程序和普通程序 的选择 、 执行程序 中当事人是否选择和解 等等 , 都属于民事程序选择权 的范 围。[ 5 1 4实现 民事程序选择权 的前提 , . 必须存 在两种 以上 、

对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反思与建构

对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反思与建构

2006年第1期(总第5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1 2006(Sum No .52)对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反思与建构王 阁(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摘 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本质上是人类规制自我生活的一种方式和角度,它的成长离不开以人的价值及利益为核心的人文精神底蕴。

因此,法治理念指导下的制度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在民事诉讼中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使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能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在解决纠纷过程中选择相关事项,不仅有利于克服民事诉讼的局限性,实现民事诉讼程序所追求的各项价值,而且由于其体现了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更是包含着使法治得以成长的契机。

[关键词]民事程序选择权;法治;建构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1-0086-04 [收稿日期]5 [作者简介]王阁(5),女,河南洛阳人,河南大学法学院级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程序乃现代法治之枢纽”业已成为许多人的共识[1](P356)。

作为三大诉讼程序之基础,且与国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诉讼程序,无可推卸地在法治建设中担纲起主角。

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改革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充分发挥人的主体性。

在民事诉讼中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使其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就有关程序事项自主选择,不仅是实现民事诉讼程序各项价值的有效制度保障,也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界定及法理基础所谓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选择相关程序事项的权利。

通常认为,从上述层面界定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广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而狭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则仅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有关程序及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作者:黄德春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年第12期[摘要]民事撤诉是各国民事诉讼立法中体现当事人处分权原则的一项诉讼制度,其制度安排体现了司法公正与效率、当事人诉权保护与程序公正等一系列价值的冲突和平衡。

由于理论支持不充分,法律规定不完善,造成我国现行的民事撤诉制度设计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还存在着诸多疏漏。

文章从撤诉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入手,分析了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革构想。

[关键词]民事诉讼;撤诉;诉讼权利平等;国家干预一、我国现行撤诉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一)限制性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所谓处分,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由当事人自己自由支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一方面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赋予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给予程序关怀,集中体现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但是当事人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实质上是对当事人处分权进行限制,所以我国民事撤诉制度是限制性处分原则的典型体现。

在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撤诉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其实质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国家干预。

我国撤诉制度对当事人处分权进行抽象肯定的同时,又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接受法院的职权干预。

从性质上来说,撤诉权是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不具有实体性,所以在撤诉制度中应当坚持当事人主义,在国家干预和处分原则的关系上,应当将国家干预作为处分原则的例外和补充,而不能将权力置于优于权利的地位,否则撤诉制度中的当事人处分原则就会变得空洞。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准则。

这一原则贯穿民事诉讼的始终,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撤诉中自然也要体现该原则的精神。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20分(新版2011)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20分(新版2011)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20分1.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国家规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不变期间:是指一经法律规定,非有法定情形,任何人不得予以变更的期间。

4.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5.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6.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声明)。

7.正当当事人:又称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是指对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解决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的当事人。

8.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9.延期审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已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情形,使案件在原定的庭审日期无法进行或案件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推延开庭审理日期的制度。

10.执行管辖权的转移: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执行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情形。

11.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意见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论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论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论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诉讼活动也逐渐向线上转移。

在线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模式,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在线诉讼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它关乎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利益的维护。

本文将围绕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进行探讨,以期为完善在线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选择适用何种程序的权利。

在传统诉讼中,当事人只能在有限的法庭环境中进行诉讼活动,而在线诉讼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程序选择权。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诉讼程序,比如网上调解、网上仲裁、网上庭审等。

程序选择权的行使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实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如何行使程序选择权呢?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线诉讼平台。

目前,许多法院都提供了在线诉讼平台,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诉讼平台进行诉讼活动。

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证据要求。

在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掌握证据要求,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当事人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辩护机会。

比如,有些在线诉讼平台设置了智能辩护系统,当事人可以根据系统提示自行辩护,提高辩护效率。

程序选择权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程序选择权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在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灵活选择适合自己的诉讼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实体利益。

程序选择权的行使可以提高诉讼效率。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和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诉讼时间和地点,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程序选择权的行使还可以促进司法公开和透明化。

在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随时查看案件进展情况、证据材料等,增加当事人对案件的了解程度,提高司法公开性和公信力。

要保证程序选择权的实现,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加强宣传和教育。

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宣传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在线诉讼制度和程序选择权的重要性,提高当事人的程序意识。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与价值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与价值

民事 程 序 选 择权 的 原理与价值
文/ 黄 萍
摘要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 当事人 作 为程序主体 的体现 ,当
事人 可 以根 据 纠纷 的 类 型 、特 征 、性 质 和 当 事人 的 意 愿 来 选择 纠纷 解 决 方 式 。 在 案 件 处 理 过 程 中 , 当事 人 通 过 程 序 选择 权 , 在 发 现 案 件 真 实 与促 进 诉 讼 之 间做 出权 衡 ,从 而 公 正 、 高 效地
民 的 主 体 地 位 ,毫 无 疑 问 ,公 民 是 法 的 主 体 。 就 诉 讼
权利 而言 ,公民 的法主体性 直接 表现为 “ 程序 主体性原 则” 。这 一原则是 立法者 从事立 法活动 ,法官 适用现行 法 以及 程 序 关 系人 ( 括诉 讼 当事 人 )进 行 诉讼 行 为 包 时 ,均须遵循 的原则 。 根据程 序主体 性原 则 ,程 序 当事 人或 利害关 系人 以 主人 公 的角 色 进入 到 诉讼 活 动 中 ,对 程 序 的 启动 、行
三 、公 民平等就业权实现 的措施
() 力宣传 、倡 导就业机会平 等 、就业待遇 平等 、 1大
就 业安全保 障平等 以及就业服 务平等 的人 权理念 。禁止 业歧 视 ,尤其 是淡化性 别 、户籍 等 因素对 就业 的影 响 , 突 出对女性劳 动者 的就 业平等权 和农村劳 动者 的就 业平 等权保护等 内容 。 () 2政府应该率先垂范 , 在促进公平就业 中发挥主导作 用 。各级政府在 实施积极 的就业 政策 、多渠道增加 就业 岗位 、规 范人 力资源市场 、提供就 业服务 和就业援 助 、 加 强对 劳 动者 的职 业教 育 和 职业 培 训 以及 改善 创 业 环 境 、促 进创业等方面均具有义 不容辞 的责任 。 () 3工会 、妇联 、残疾人联 合会 等组 织应充分发 挥保 护成员利益的作用。上述组织的作用不能够仅 仅是体现个 案关怀 ,而应关心组 织群体的权益保护 ,从而改变劳动者 单枪匹马挑战用人单位的尴尬境地 。因此 ,工会 、妇联 、 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积极参与到就业平等权 的立法和执 法 中去。他们 可以根据其权威的调查资料提 出积极的立法 建议 ,监督各级机构和各类企业有关就业平等 方面执行情 况并及时向有关执法机构和部门举报违法事实 。 () 4 完善惩戒措 施。制定具体 的包括量化 标准在 内的 可 操作性 制裁 、惩 罚条款 ,对于存在 严重就 业歧视 或者 多次就业歧 视的单位 ,可要 求其 向受歧视者 支付 高额 的 经济补偿金或惩罚性赔偿金 ,甚至对其施行市场禁入。 () 5 加强 立 法进 程 ,制 定 具 有可 操作 性 的禁 止 就业 歧视 的统一性 法律—— 反就业 歧视法 》 。法律 是消除 歧视 、促进机 会均 等和 待遇平 等的重 要手段 。可以借 鉴 国际劳工组 织的公约精 神 ,参照西方 发达市场 经济 国家 劳动 保护法律之 经验 ,以我 国 宪法 》为根本 ,与现行 劳 动法》 、 劳动 合 同法 》 、 就业促 进法 》及其配 套法规 、规章相 协调 ,拓宽我 国禁止就 业歧视 的法律法

关于独任制与合议制适用范围的立法依据与建议.

关于独任制与合议制适用范围的立法依据与建议.

关于独任制与合议制适用范围的立法依据与建议一、审判组织形式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之客体的理性分析学界在提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时,基本上是出于实现当事人的程序主体理念、提高诉讼效率和消除法官滥用职权的“自由”空间的需要,而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一般是指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又扩大至审判组织形式和法官,即当事人除了可以选择程序之外,还可以在合议制与独任制之间进行选择,甚至也可以选择法官。

笔者认为,即使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应当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但程序选择权的客体不宜包括审判组织形式和法官,理由如下:首先,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应当是相对的,有理性的。

“程序与民主并不相连,程序与民主的联系则是特定历史阶段赋予的”,程序选择权应当是现代民事诉讼程序民主性的体现。

但是,现代民事诉讼程序更需要理性,其必须以合理的内容和合理的形式予以展现。

程序的合理性,指的是各项程序制度对非理性制度的排他性,其实质是反思理性。

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程序的民主性与程序的理性并不当然呈同步优化的关系,诉讼程序不适度的民主,将是对诉讼程序理性的破坏,其结果可能反而使程序演变成“无序”。

其次,将审判组织和法官作为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是民事诉讼程序泛民主的表现。

法院的民事审判权是通过具体的审判组织来实现的,一个民事案件适用合议制还是独任制审理,完全属于公权力的范畴,不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对象。

当事人的处分权在诉讼程序上的民主性,应当主要及于直接涉及当事人实体或者程序利益的事项,而审判组织形式的适用并不具有这种效应。

至于法官,就更不应当成为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

法官之所以是法官,就是因为其已通过法定方式和法定程序获得了能够直接行使审判权的资格,这种资格体现出的尊严表现为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

由此决定,法官如何被具体使用,应当只受法院内部的调派,而不能受当事人意志的调遣,这也是审判权必须受尊重和法院必须受尊重使然。

试论民事简易程序

试论民事简易程序

试论民事简易程序囝刘芬霞胡晓琴摘要:民事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肯定和适用。

但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无论是在立法层面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着简易程序争普通程序的界限不清、适用范围不明确、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简易程序的设计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因此重构民事筒易程序成为民事诉讼立法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理论基础;缺陷;完善简易程序(s um m ar y pr ocedur e)是普通程序的对称。

狭义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审理简单的或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是简化的普通程序。

[11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诉讼的数量与新的诉讼类型与日俱增,诉讼成本高昂和诉讼过分迟延是各国司法审判制度面临的共同问题,为了解决案件过多与诉讼成本过高的难题,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民事诉讼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即是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我国自1993年司法改革以来,人民法院的审判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民事简易程序作为迅速且经济地解决简单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以诉讼成本较低、周期短、程序简便、适用范围广等特点得到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肯定,在审判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但与现代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相比,民事简易程序在立法上和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不足,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研究。

本文从建构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人手,在分析现阶段存在的立法和司法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构想,以期对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及实务有所裨益。

一、民事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任何程序机制的产生、存在与发展都有相应的基础理论作为支撑,对某一程序机制之具体程序规则的构建都必须有相应的基础理论作为指导。

简易程序同样也不例外,所谓简易程序的基础理论是指运作简易程序时必须根的基础法理,是有关整个简易程序之精神、理论的问题,理清简易程序建构的法理基础对改革简易程序很关键。

设计民事简易程序,应当首先从宪法的理念上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确保当事人能平等获得法院裁判权,有接近正义之机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其次从经济学的角度为实现程序效益的要求,从司法资源优化配置这一简易程序的基础法理人手进行论述。

论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比较

论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比较

论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比较作者:黄靓雯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3期摘要: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制的完备程度直接影响小额诉讼程序的运行状况,而与他国相比,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的规定仍过于原则。

通过借鉴他国的立法规定,明确并细化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并赋予被告适当的异议权,将有利于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更趋完善。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域外立法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8-0112-02现代世界各国的诉讼制度,尤其是普通程序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诉讼迟延、复杂、高费用和积案的困境,从而小额诉讼程序应运而生。

但是,当代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不仅是给予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减轻法院负担的一种构想,同时目的也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1],而如何在实现司法大众化的同时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是健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我国2012年8月3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一章正式确立小额诉讼程序,此乃一大进步,但与他国立法相比,其仍旧是一个程序不完备的制度,对于当事人程序的选择权也未作明确规定。

一、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内涵及完善必要性(一)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之内涵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程序及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

在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所享有的是否选择该程序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二)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完善的必要性1.完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小额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需要。

为了保证程序的效益,小额诉讼程序最大限度地简化了诉讼的环节以降低成本,强化法官职权以推动程序的进程[2],这样的做法导致的结果就是很可能将当事人置于任由法官裁量的危险境地。

换言之,小额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是高效便捷,如何在发挥该程序效率优势的同时确保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那么通过立法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加以完善就势在必行。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与价值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与价值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与价值引言: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自由选择适用的程序。

它是一种法律权利,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与价值,以期加深对该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一、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 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诉讼利益和实际情况,自由选择适用的程序,而不受其他人的干涉或限制。

2. 独立性原则民事程序选择权与案件本身的性质和适用的法律规则密切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程序。

司法机关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出选择,应当将这一权利留给当事人行使。

3. 知情权原则当事人应当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充分的信息,包括适用程序的相关规定和各种程序的优劣势。

知情权的保护有助于当事人作出明智的选择,并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价值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程序选择权赋予了当事人主体的地位,使其能够自主决定适用的程序,从而保障了他们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选择程序时,能够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这有助于实现平等的诉讼机会,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主动性。

2. 提高司法效率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存在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当事人能够选择适用的程序,意味着案件能够按照更加适宜的方式进行审理和解决。

不同的程序适用于不同性质的案件,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案件的特点,减少程序上的繁琐和不必要的耗时,提高审判效率。

3. 促进司法公正民事程序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当事人能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程序,有利于将争议事项解决在正确的法律框架下。

这有助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出现不适当程序所导致的不公正情况。

结论:民事程序选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它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了司法效率,促进了司法公正。

简析我国当前民事简易程序

简析我国当前民事简易程序

简析我国当前的民事简易程序摘要:民事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其独立的程序价值和功能,在当前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设立民事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入手,分析当前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简易程序;法理;缺陷;建议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它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民事简易程序因起诉方式简便、开庭审理程序简化、案件审理期限短等特点在审判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但简易程序无论是在立法层面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凸显出一些不科学、不合理之问题。

一、民事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简易程序同其它任何程序机制一样,在它的产生、存在与发展过程中都要有相应的基础理论作为支撑,民事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大致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一系列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诉讼权就是其中之一。

为了贯彻宪法之原则和基本要求,在司法制度中理应赋予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来请求司法救济,进而平等的使用司法资源,最终保障人民的权利平等的受司法保障。

[1]这是简易程序设立的重要法理基础。

2、尊重当事人的民事程序自由选择权法院应当使当事人自由选择诉讼程序并提出意见,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是双方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一些程序性事项的协议选择。

不仅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而且也是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在程序性事项中所达成的这种合意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从而有利于实现司法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公正。

3、权衡效益,实现诉讼价值诉讼主体在运用法律解决纠纷时,必须进行效益权衡,以投入较少的诉讼成本获得既定水平或大于既定水平的诉讼收益。

对于案情简单、明了的轻微民事案件,也就没有必要适用复杂的诉讼程序,而代之以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这无疑使司法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同时也获得理想诉讼收益。

民事诉讼的流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流程是什么?

Fanatic desire will induce dangerous actions and do absurd thing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的流程是什么?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5、宣判。

生活中,在产生民事纠纷后,除了选择仲裁和调解,不少当事人会选择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因此,对于许多第一次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来说,了解民事诉讼的流程是十分重要的。

今天,大家就和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诉讼的程序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讼诉。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提起讼诉的消费者必须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确的被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

如果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将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法律将对生产者、销售者起诉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由他们选择最方便自己进行诉讼、最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对象作为被告。

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即具体地提出经营者违约、侵权行为的事实和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以及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5、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辖区的法院起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选择权问题及其完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选择权问题及其完善

2006.1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选择权问题及其完善□朱雨欣(武警武汉指挥学院政工教研室湖北武汉430064)摘要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文对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无权利单独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及其选择权的范围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选择权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87-01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规定在其放弃诉讼权利时应当准许。

但是,对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无权利单独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这也就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独立论者”抨击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公正性的论据。

因此,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对犯罪行为造成的侵权,相关权利人有权选择是附带民事诉讼于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当然也可以选择放弃起诉权。

一、对我国现行规定的反思——应明确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选择权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中,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三条规定: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在民事法院还是刑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在刑事诉讼提起时尚未判决前,在民事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应中止进行。

法国学者阐述道:“公诉尚未发动之前就已经在民事法院审判的民事诉讼具有绝对独立地位,这种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并无关系,民事法院可以对民事诉讼立即进行审理裁判,而不需要等待提起公诉,民事法官有进行评判的完全自由。

此外,民事法官就民事诉讼所作的判决对刑事法官可能在其后的公诉做出的判决不产生任何影响,因为,民事方面的既决事由对刑事方面不具有权威效力。

”但当事人一旦在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之间做出选择,这一选择便是一种最终确定的不可撤销的选择。

法国的这种立法模式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中也含有可分立的意思。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中明确:“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正当性分析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正当性分析

民事程 序选择权的正 当性分析
吕兴 瑞 蓝 云峰 2
(. 1 呼伦贝尔学院行管法律系 2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呼伦贝尔市分行 内蒙古 海拉尔区 0 10 ) . 2 0 8 摘 要: 导源于程序主体性原则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在推行市场 经济和实施依 法治国方略 的今天具有重大意义。文章在 阐述 了程序选择权正 3性的理论基础之后 , - " 通过程序选择权 的 价值透视 , 深入 地分析 了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正 "性。 3 - 关键词 : 民事程序选择权 ; 人性论 ; 3性 正" - 中 图分 类号 :F1 文 献标识 码 : 文章编号 :09 40(060 — 09 0 D 78 A 10 — 6120)2 01— 2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 当事人 享有 的一项 重要诉 讼权利 , 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和宪法保 障 是 的基本人 权在 民事程序领 域的延伸。随着诉讼 的 民主化和现代化 , 民事程序选择权成为致力于推动 民事诉讼发展、 心系 民事司法改革的人们关注的焦 点。民事程序选择权 的正 当性何在 , 笔者拟对这 一
问题 作 深入 分 析。
人 权 , 于 关 涉其 利 益、 利 、 位 或 责任 而 受 听 审 对 权 地
民事程序选择权释义 民事程序选择 权是 当事人在 法律规定 的范 围 内有选择 纠纷解 决方式 以及在纠纷解决 的过程 中 选择有关程 序和程序有 关事项 的权利。该 权利 主 要 包括 以下 几种具 体 形 态 : ( 程序发动权 。纠纷发 生后 , 一) 当事人可 以选 择仲裁、 诉讼、 和解 、 解等解纷方 式; 调 进入诉讼后, 当事人可 以选择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额程序和 小 非讼 程 序 。 ( 程序进行 方式的选择权。在简易程序 中, 二) 当事人 可以选 择书面审或 口头审; 同纠纷和其他 合 财产权 益纠纷 的当事人有协议 管辖权 ; 第三人可 以 参加主诉形成类似 的必要共同诉讼或单独起诉 。 ( 程序 的变更和终结权。在诉讼终 结前, 三) 当 事人可 以 申请 以调 解 、 和解、 撤诉 、 判决 等方 式结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全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全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全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和指导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体系,它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点,包括诉讼主体、诉讼程序以及民事诉讼的特点等。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诉讼主体1. 原告原告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一方,他需要具备诉讼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公民和法人拥有起诉权利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单位,如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2. 被告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起诉的一方,他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接受诉讼程序。

被告可以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 第三人在某些情况下,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还可能涉及到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可以申请参与诉讼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帮助。

二、诉讼程序1. 起诉阶段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

原告需要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明确被告、案件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

法院接受起诉后会受理案件并通知被告。

2. 答辩阶段被告在接到法院通知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在答辩阶段,被告可以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辩护,同时还可以提出反诉。

3. 审理阶段在审理阶段,法院会组织庭审活动,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并向法院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决案件,并做出裁判,维护公正和公平。

4. 上诉阶段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阶段是对原判决的重新审理,上级法院将对原判决进行检查,并根据法律规定来判决案件。

三、民事诉讼的特点1. 可选择性在一定的法定范围内,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提起诉讼。

这是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特点,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选择权。

2. 平等性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对待当事人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的反思与进路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的反思与进路

是 否 存 在 民 事 简 易 程 序 选 择 权 是 一 个 一 度 引
起 争 议 的 问题 , 关 于 这 个 问 题 的争 论 , 我们 可 以简
司法 解 释 , 其 第 2条 规 定 : 基 层 人 民法 院 适 用 第 一
审普 通程 序 审 理 的 民事 案 件 , 当事 人 各方 自愿 选 择
第 3 5卷
第 1期
我 国 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 的反思与进路
谢振声 , 李 晓 琼
( 广东 财 经大 学 法学 院 , 广 东 广州 5 1 0 3 2 0 )
摘要 : 赋 予 当事人 双 方 民 事 简 易程 序 选 择 权 并 没 有 超 出现 实的 需要 , 合 理 的 制 度 设 计 是 保 证 其 有 效运 行 的 前提 。 民事 简 易 程 序 选择 权 应 当 包括 当事 人 的 充 分 知 情 、 选择 作 出前 的 限 制 规 定 和 选 择 作 出后 的 责 任 承担 三 个 完备 性 条 件 。 基 于此 , 我 国 民事
2 0 1 4 年 1月
韶 关学 院学 报 ・ 社 会科 学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o g u a n U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J a n . 2 0 1 4
Vo l _ 3 5 NO . 1
单 地分 为支 持 和怀 疑 两个 基 本 立 场 。 支 持 者 的 出发 点 是基 于 当事人 程 序 自治理 论 , 认 为 当事 人有 权 选
择 适用 简 易 程 序 ,以回应 程 序 的 自治 性 和 主 体性 。
Hale Waihona Puke 适 用 简 易程 序 , 经 人 民法 院审 查 同 意 的 , 可 以 适 用 简 易程 序进 行 审 理 。 因此 , 司 法 解 释 所 赋予 的 简 易 程序 选 择权 是 受 到法 院 约 束 的 , 有 着 很浓 厚 的职 权 主 义色彩 。 而 正式 在 法 律 位 阶层 面 上 确立 了 当事 人 的 民事 简 易程 序 选 择 权 的是 新 民诉 法 . 其第 1 5 7条 第 2款 规定 : 基层 人 民法 院 和 它派 出 的法 庭 审理 前 款规 定 以外 的 民事 案件 , 当事 人 双方 也 可 以约定 适 用简易程序 。 仅 从这一条款看来 , 新 民 诉 法 似 乎 是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现状反思与完善——兼评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33条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现状反思与完善——兼评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33条
条的评述
量权 ,相应增加 当事人的主体 地位 和程 事人。 根 据该 条的表述 , 其主题就是人民 序权利 。 【 然 而, 我们却发现 , 整个通过的 法院对受理案件 的不 同情形而 进行不 同
二、当事人简易程序选择权 之现状
修正案( 以下简称新法) 中, 并没有真正 的处理 , 法院作 为受理的审判机关 , 针对
辽 宁公 安 司法 管理干 部学 院学报
王燕 军
( 广东商学院 , 广州 5 1 0 3 2 0 )
我国 民 事简易 程 序 选择权 现状 反思与 完 善
— —
兼 评民 事 诉讼 法( 2 0 1 2 修 正) 第1 3 3 条

要: 限缩法官的裁量权 , 增加 当事人的主体 地位及程序权利的价值取向并没有在新 民事诉讼法形成统一性 以及连贯性 。新 法
用, 然而结合 1 5 7条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 问题 ,我 国简易 程序选择权规定这 么久 司法实践是怎样一个 状态 , 那 就很 第1 3 3 条第一项规定 : 当事人没有 针对 应当适用普 通程序的案件可 以约定 以来 , 0 U I z 0 喝 I _ 0 z — z 0 口 一 z 一 ∽ 目 H 0 l R 争议 , 符合督促 程序规定条件 的 , 可 以转 适 用简易程序 ,那 么我们是不是 可以认 少有学者进行过探讨研究。笔者选定万
2 O l O 6 4 6 9 7
总 数 同 意 合意 权转换
6 8 4 5 4 9 0 0 O 0 O 0 0 0 0 1 5 9 l 7
裁量权可以随时移送,由此导致司法腐 院的这种最终决定权的作出需要考虑当 败在所难免 , 这种情形下, 增加当事人的 事人是否有约定在先 ,并非完全按照职

民事诉讼一审流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一审流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一审流程是什么?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其中,一审流程有起诉、立案审查、排期开庭、开庭审理、宣判等程序,需要当事人详细了解。

一、民事诉讼一审流程是什么?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基本权具体有哪些?1.程序参与权。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大体上包括接受程序通知权、诉讼听审权等。

接受程序通知权与诉讼听审权被称为古典的程序基本权。

2.程序选择权。

在民事诉讼领域,程序选择权主要是指,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选择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事项的权利。

合同纠纷诉讼中的反诉与抗辩问题探析——以民事程序选择权保护为视角

合同纠纷诉讼中的反诉与抗辩问题探析——以民事程序选择权保护为视角
( 一) 反 诉 的概念 及其基 本构 成
B超 市, B超市 给付 A 公 司 l O万元货 款后 , 尚有 2 万 元未 付 。 A 公 司遂诉 至法 院要 求 B超 市给 付空 调欠款 , 而 B超 市称 A 公 司 提 供 的两 台空调 设备有 质量 问题 不能 正常 使用 , 要 求减少 货款 ,
制 , t - , t 金
◆ 司 法 天 地
2 0 1 3 ・7 ( 上)
合 同纠纷诉 讼 中的反诉 与抗辩 问题探析
以民事程序选择权保护为视角
肖印海
摘 要 在民事诉讼 中,被告往往会针对原告的诉讼请 求从程序和实体等方面提 出抗辩意见以否定原告的主张或提 出减
轻、 免 除 其承担 民事 责任 的理 由, 或对 原告提 出反 请 求从 而 形成反 诉 。在 实务 处理 中, 由于法律 对反诉 和 抗辩 并没 有作 明
调 后在 支付 余款 。 在本 案中 , B超 市主 张减 少货 款应 作为其 对 主 度 , 《 民事诉 讼法》 第5 2条规 定: “ 原告 可 以放弃 或者 变更 诉讼 请 张 欠货 款 A 公司一 方 的抗辩 事 由提 出,还 是应 另行 提起 反诉 ? 方是 抗辩 , 无须再 提起 反诉 。其 理 由是 , 双方 当事 人在 订立 的 求 被 告可 以承认 或者 反驳 诉讼请 求 , 有权 提起 反诉 ” 。反诉 是
确的界定和区分 , 从而导致有的法官混淆了抗辩与反诉应有的界线, 有的将应作为抗辩对待的问题作为反诉处理, 或者将 应作为反诉合并审理的问题 而分开审理 , 一定程度上牺牲 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导致 " 3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 影响 了程序公正和审判效率,这种情况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较为常见本文仅从狭义的角度对合同中涉及实体部分的抗辩和 反诉 问题 , 从民事程序选择权保护角度进行探讨, 以期对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关键 词 民 事诉 讼 合 同纠纷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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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摘要】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一项基本的程序性权利,它源于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理念和程序处分权原则.旨在彰显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提高诉讼效率、增进民事判决的信服度和接纳度。

本文立足于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立法和制度运行现状,分析了存在的缺陷及其原因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法理基础价值透视现状与缺陷一、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基本内涵(一)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定义同许多法学概念一样,关于民事程序选择权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但通常认为,民事程序选择权有广、狭二义,广义上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选择一定的程序及与程序相关事项的权利:狭义上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依照自己的意志自主选择有关程序性事项的权利,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

[1]程序选择权是立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体现,它强调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主观积极性,鼓励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程序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成为程序的主体。

程序选择权的精髓在于让当事人自己在发现案件真实与促进程序二者之间权衡,由他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作决定。

(二)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特征1、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主体为案件当事人。

鉴定人、证人等是程序的协助者,法院是程序主持者、裁判者,都不应主导程序选择;2、程序选择权的前提是必须存在不同的程序,这些不同的程序都具有解决相同纠纷的功能,是何者更佳、选择何者的问题,而不是选与不选的问题。

如选择财产保全就不属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范畴;3、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与效率权衡后的一种处分权。

当事人选某种程序,实质上是根据自身的利益对程序价值作出判断后的一种处分行为(三)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内容在不同围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内容亦存在很大差异,在现代社会,各国一般都赋予当事人比较广泛的程序选择权。

根据选择的具体事项的不同,程序选择权既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单独行使,也可以通过双方协议达成的诉讼契约来共同行使。

具体而言,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选择管辖法院;2、选择诉讼程序;3、选择审判程序及与审判有关事项;4、选择结案方式。

二、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法理基础1、程序主体性原则人是认识和实践的主体、历史的主体,从而是法主体。

以法主体性理论考察民事诉讼法,欲使宪法、民法等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得以实现,就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赋予当事人及其他程序参与人以程序主体权,这就是程序主体性原则。

程序主体性原则已被各国法律所承认,并成为立法者从事立法活动、法官运用现行法、诉讼当事人为程序上之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指导性原则。

依据此原则,程序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进行诉讼活动或参加其他纠纷解决活动时,不应被视为法院或其他纠纷解决者审理活动所支配的客体,而应赋予对程序的进行有利害关系的人以程序保障。

也就是说,就与该人利益、地位、责任或权利义务相关的程序,应从本质上保障其有参与该程序并影响裁判形成的程序上的基本权利;而且,在裁判作出以前,应保障该利害关系人能够适时、适式地提出相关资料、陈述意见或进行辩论的机会。

在未被赋予这种机会的情况下收集的事实及证据,均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基础。

[2]程序主体性原则要求程序制度的构思、设计以及运作应当符合程序当事人的主体愿望,应当赋予程序主体一定的程序参与以及程序选择权。

(二)程序处分权原则具有可处分性是民事纠纷的一个重要属性。

由于民事纠纷是关于民事权利享有和民事义务(责任)承担的争议,民事纠纷主体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所以,当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当事人自然也就有权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成为程序主体的当事人,这应当说是实体上处分权在诉讼程序中的必然结果和自然延伸。

一般认为,当事人的处分权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一是实体法上的处分权,二是程序法上的处分权,前者是当事人决定如何处分系争的实体利益或实体权利的权能,体现为当事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况下,有处分自己实体权利的程序性权利,包括承认对方的请求、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法院调解等;[3]后者使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取舍程序利益,以避免因使用该程序而导致减损、消耗、限制系争实体利益或系争外的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结果出现,体现在当事人合法的程序行为能够有充分的实施自由,如诉讼权的行使与放弃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在有多种诉讼程序或多种诉讼手段可以适用时,当事人有选择权等等。

三、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价值透视1、有助于保证程序的公正性一般认为,程序正义应当包括当事人自愿和参与两项原则在内,即纠纷当事人应有权依其意志决定是否将争执交由法院裁判解决,并且能够富有影响地参与法院解决争执的活动。

程序正义在诉讼制度上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确保利害关系者有效地参加到程序之中。

这说明当事人享有民事程序选择权是程序正义自身应有之意,只有在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已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承认,当事人能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诉讼,并能在诉讼中以自己的行为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积极而有效的影响和作用时,我们才能进而探讨程序正义的其他含义。

2、有助于增进民事判决的信服度和接纳度在实践中,法院裁判要发现绝对的客观真实是很困难的,或是不可能的。

败诉的当事人对裁判难免会产生抵触情绪,这便会影响裁判的执行,甚至会不停地上访、申诉,而人们对法院裁判制度越感不满,则将越趋向于逃避其使用。

此种现象增多,必将阻碍裁判制度的健康发展,最终将造成诉讼解决纠纷功能的萎缩,法院的存在意义逐渐减低或丧失等结果。

并且,诉讼当事人对于其曾亲自参与形成过程的裁判越信服、满足,则其自动自发顺从裁判内容所示的纠纷解决方案的几率就越高,当事人也越能接纳裁判结果。

如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能使败诉者信服的裁判,其提起上诉的比率较低;又如在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情形下,与经判决结案的情形相比较,前者的自动履行率常常更高。

因此,民事程序选择权恰恰给当事人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不仅能有机会与裁决者就程序的运用充分交流意见,并且能在与对方当事人就程序的问题充分交涉后,在讨价还价之中作出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共同选择,促使当事人更加信赖、信服、接纳裁判或其他纠纷处理的结果,进而自动自发履行判决,从而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和接纳程度。

3、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在司法资源一定的前提下,程序选择权是对案件分流过滤的有效手段,一方面根据当事人的不同的选择,将一些案件简化处理,另一方面,在解决纠纷的有关程序适用问题上并非完全依客观标准一刀切,而是加入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因素,从而有效地实现案件繁简分流,使司法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化,提高审判的效率。

4、有助于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追求自身利益的实现是其诉讼的主要动因,只有适应民事主体的这种需要,民事诉讼才有存在的必要和可能。

然而,不同主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和利益追求模式各不相同,个人对诉讼目的有其独立的判断,尤其在当令瞬息万变的社会,个体需求亦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这种价值的多元化与需求的多变性必然要求程序规则的多样性,要求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以使程序在某种程度上获得弹性与张力。

从此种意义上看,程序选择权亦体现了民事诉讼的“人本”思想,体现了对个体目标的尊重,有利于当事人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需求。

四、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现状依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确立的民事程序选择权主要有1、处分原则的确定——这是民事程序选择权存在的基础。

《民事诉讼法》第1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确认处分原则的目的,并非仅是为了贯彻保障当事人对系争实体权利的支配与处分,也是为了使当事人能有机会借此追求程序利益,有机会利用处分权的行使而减少发生程序上的不利益,并同时保护当事人系争之外的各种权利。

2、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此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7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因此发生上述纠纷后,当事人选择仲裁还是寻求诉讼救济,是当事人对自己起诉权的一种处分。

为了尊重当事人的这一处分权,现行法根据国际上的通例,增加了人民法院不受理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合同纠纷的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在民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调解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3、特定类型案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

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将民事纠纷提交双方都信赖的法院或双方都便利的法院管辖,同时也是为了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审判公正造成的损害,现行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协议管辖的规定。

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选择权,如《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使非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获得了可以合意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权利;又如《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使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获得了合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的权利。

4、4、选择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权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案情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却未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何种程序的权利,也没有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具有异议权。

这~规定充满法院职权主义色彩,不但有悖程序选择权原则,而且与我国民事、经济案件受案数量激增的现实不协调,这样势必会增大法院的工作量,耗费司法资源。

因而,适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必要的。

5、选择公开或不公开审理或仲裁的权利。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是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不公开审理。

根据《仲裁法》第40条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当事人均可协议选择公开或不公开的方式进行仲裁。

6、其它民事程序的选择权如选择诉讼程序或非讼程序的权利五、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缺陷及原因分析(一)缺陷:1、理论研究的匮乏。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一套科学、规范的珲论可以使实践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然而在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在当前更多的时候只是作为一个概念、一个新鲜的法学词汇被提及,还尚未充分揭示并触及该概念的本质与核心价值,也远未建立起一整套系统的理论体系;2、立法规定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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