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沉默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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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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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接受调查、审判等司法程序中,有权选择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民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司法实践中,尊重和保护沉默权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3. 适应国际司法趋势:随着国际交流的深入,我国司法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司法体系,提高国际形象。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立法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但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系统性、全面性。

2. 司法实践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南,法官和检察官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

3. 社会认知度低:由于宣传不足,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较低,导致在司法过程中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制定一部专门的《沉默权法》,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使沉默权制度更加系统、全面。

2. 加强司法实践指导: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应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南,规范法官和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沉默权。

3. 提高社会认知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使公民充分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

4.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5. 借鉴国外经验: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论被告人的沉默权

论被告人的沉默权

论被告人的沉默权摘要:沉默权是指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司法人员的讯问时有保持沉默拒绝回答的权利。

沉默权原则与辩护原则一样,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以便寻求控辩双方在程序上地位的平衡,来实现司法的公正。

引入沉默权是我国法律之间相互协调的要求、是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的要求、是刑事诉讼国际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沉默权;司法公正;控辩双方程序平衡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16-0168-02沉默权在国外从17世纪中期开始确立这一原则以来,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至今,西方社会的许多国家都在其国内法中吸收了这一原则,并且逐步将之完善。

我国应如何对待这一制度呢?关于这一问题,我们作如下理论及实践上的探讨。

1沉默权定义何谓“沉默权”呢?所谓沉默权是指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司法人员的讯问时有保持沉默拒绝回答的权利,而司法人员对被追诉人这种沉默的事实既不能依此做出相反的判断,亦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对这一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来分析:第一,享有沉默权的主体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追诉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这一主体资格表明只要刑事诉讼程序一经激活,那么被追诉指控的对象便切实的享有了这种权利,不论是在侦查起诉阶段还是在法庭对实体的审理过程之中,被追诉人均享有这种法律保护的权利。

就象美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被警察首次讯问的时候,有被告知其享有保持沉默拒绝回答的权利,即规定在诉讼程序的开始被追诉人就享有了此权利。

第二,义务的主体指向进行讯问的司法人员:这里的司法人员包括公安侦查人员,检察机关人员,庭审过程中的审判人员以及监狱执行人员。

第三,行为方式表现为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这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方式,被追诉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即其没有义务说不利于自己的话,司法人员不能采用不人道或者有损尊严的方法强迫被追诉人提供口供,被追诉人也有权在讯问中始终闭口且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法律推定。

是否可以给被告人沉默权

是否可以给被告人沉默权

是否可以给被告人沉默权一、沉默权的概念及内涵。

沉默权也被称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或拒绝作证的特权。

其实质是在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尊严的前提下,保证供述的自愿性。

它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被告人没有义务提供可能对控方或法院不利的陈述或其他证据,控方不得以任何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方式强迫被告人就案件事实陈述或提供证据;第二,被告有权拒绝回答检察官的讯问,并在讯问中保持沉默。

警方、检察官和法官应当及时告知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项权利,因此不允许对犯罪进行推断。

第三,被告人有权对案件事实作出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是在他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时出于他的真实意愿作出的。

法院不得将被告人的陈述作为终局裁决的依据,该陈述不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而是在外部胁迫压力下作出的。

二、我国被告人沉默权制度的不良现状及根源。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我国一直把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中的“实事求是”作为证据法的唯一理论基础,我国大多数立法者和司法工作者否定“沉默权规则”的合法性,忽视了被告人自由供述的意志决定和选择。

沉默权规则作为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之一,最初要求司法机关不得强迫被告人对自己作出陈述,不得因被告人的沉默或故意作出虚假陈述而迫使被告人承担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

然而,这一规则尚未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得到公开承认和实施。

相反,它也受到了遏制和阻止。

当然,这可能是我们的理论家和立法者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片面理解造成的。

他们认为,被告人的沉默权与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实事求是”和“以事实为基础”的原则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和冲突。

因此,我们的立法者只会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嫌疑人接受调查人员讯问时应如实回答。

立法者指出,西方国家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扩大了被告人的沉默权,但沉默权与无罪推定一样是不正当的。

我们怀疑刑讯逼供是严格禁止的,但嫌疑人对调查人员非常怀疑。

问,应当如实回答,有罪就有罪,无罪就无罪,罪重就罪重,罪轻就罪轻,是否坦白,是衡量有无悔过表现的一把尺子,坦白可以从宽。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反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们:我们作为反方,强烈反对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观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沉默权并不是个人的自由,而是一种权力。

然而,在当今中国,我们的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保护了公民的自由和权益。

如果进一步立法明确沉默权,将导致对公共利益的妥协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其次,沉默权的明确立法可能会滋生无法无天的局面。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凭借沉默权来逃避法律的制裁,那么社会将陷入无序和混乱之中。

法律是社会的保障,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我们不能允许个人利用沉默权来逃避法律责任。

再者,立法明确沉默权可能会给各类犯罪分子提供借口。

如果沉默权被滥用,那么罪犯可以通过保持沉默,逃避法律的追究。

这将对我国社会治安和法制建设造成严重的威胁,损害公民的利益。

最后,我们应该强调,我们的法律已经充分保护了公民的权益。

相关的法律规定已经明确界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责任,我们并不需要再次立法明确沉默权。

相反,我们应该更加注重教育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社会的法治观念。

总而言之,立法明确沉默权会对社会秩序和法制建设造成严重的影响,我们强烈反对这一观点。

我们需要保持对现有法律的信任,同时加强公民的法律教育,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谢谢!反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们:我们继续反对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观点。

明确沉默权并不符合现实情况,在当今中国,我们已经拥有了法律保障我们的权益和自由。

进一步立法明确沉默权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构成威胁。

首先,明确沉默权可能会削弱司法的公正。

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代言人,司法应该以法律为准则,对案件进行公正的裁决。

如果明确沉默权,将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不正当的权力,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其次,明确沉默权可能会导致证据难以收集,对打击犯罪行为造成困难。

在刑事诉讼中,获取准确、全面的证据十分重要。

当今中国,应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很高兴能够在这里参加这场关于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辩论赛。

在当今中国,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就是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我作为正方的第一辩手,将从个人自由的角度出发,阐述我们的观点。

首先,沉默权是维护个人自由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现代社会,个人自由被广泛认同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而沉默权作为个人自由的表现形式,应该被尊重和保护。

个人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发表言论,无论是出于个人原因、意见不足或其他各种原因,个人均应享有沉默的权利。

其次,明确沉默权有助于减少社会冲突。

言论自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意见的交锋和社会冲突的加剧。

如果个人有权选择保持沉默,不强迫其发表立场,将能够减少政治、宗教、种族等各类冲突的发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最后,明确沉默权有助于保护个人安全和隐私。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可能因为表达某些立场而受到社会或个人的威胁,甚至遭受报复。

明确沉默权将能够为个人提供一种自我保护的机制,让他们在免受压力和威胁的情况下保护自己的安全和隐私。

综上所述,基于个人自由、减少社会冲突以及保护个人安全和隐私等方面的考虑,我们坚信在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谢谢!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很高兴能够参与这场关于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辩论赛。

作为正方的第二辩手,我将进一步阐述我们的观点,从法律保障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

首先,立法明确沉默权能够为个人提供法律保障。

在当前法律体系下,对于沉默权的保护尚不明确,个人在遭遇违法、违规行为时,常常被强制要求发表立场或意见。

通过立法明确沉默权,可以确保个人在法律层面上对其选择沉默的行为得到充分保护,避免了个人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明确沉默权有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

在言论自由不完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部分人可能因为不敢或不愿表达自己的真实立场而选择保持沉默。

论沉默权

论沉默权

论沉默权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该制度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而我国的一些学者也就此进行了长期的争论。

本文作者将从自然法基础方面对沉默权的产生和确立过程进行论述,并对一些现实问题进行必要的阐述。

第一部分沉默权的理论基础一、自然法的基本法则人是自然平等的,不分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或身体等任何区别。

但就自然状态而言,所有人都有危害他人的意愿,这源于人天性上的贪恋,或是意见上的分歧。

冲突,或是战争在这种情况下都是不可避免的。

人同时又是趋利避害的,而在各种自然的“害”中的“至害”就是死亡。

一个人尽全力去保护他的身体和生命免遭死亡并不是荒诞不经的,也是不应受到指责的。

可以看到,自然权利的首要基础就是:每个人都尽可能地保护他的生命。

而各项自然权利中的核心权利就是生命权。

显而易见,永久的战争与人类的保存或是个人的保存是不相容的。

由此,可以得出自然法的基础,就是:当和平可得的时候就寻求和平,当和平不可得时,就在战争中寻求救助。

从这条基本的自然法中可以得出:所有的人必定无法维持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必须转让或者放弃某些权利。

因为如果所有人都坚持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的话,那就必定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些人去攻击另一些人,而后者又会对前者进行反抗。

他们这样做都是为权利所驱使的,战争也由此而来。

因此任何人如果不想放弃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那就是在做有违和平的事,换言之,他们的行为是有违自然法的。

二、有关协议的几个问题(一)协议的自然法理论放弃权利有两种情况:或者简单地放弃,或是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转让他们权利的行为叫做契约。

①在每一个契约中,或者是双方立刻按照他们约定的那样去做,以至于谁也没有对另一方给予信任;或者是一方履约了,而另一方被给予了信任;或者谁也没有履约。

当双方立刻履约时,契约随着这种履约而终止。

简论沉默权

简论沉默权

的 强 训诉 讼 中控 、 双 方的 对等 性 , 诉 官 员就 不 得 对 辩 追 被 追 诉者 科 以 协 助 追 诉方 追 究其 刑 事 责 任 的 义务 ,否 则 就 毫 无公 平 町言 。 然 承 认 被追 诉 者 的 主体 地 位 , 而 承认 被 迫 诉 既 从 者 意 志 的独 立性 , 就 享 有 充 分 辩 护 的权 利 , 他 在不 愿 答 辩 时 也 就享 有 不 作 答 辩 、 予 回答 即 沉 默 的权 利 , 追诉 官 员 不 得 违 不 而 背其 意 志 强 迫 其 作 出答 辩 , 则 , 追 诉者 就 会成 为不 具 有 独 否 被 立性 的诉 讼 客体 。 既然 根 据 “ 罪 推 定 ” 则 , 何 人 在被 法 院 无 原 任 依法 宣 判 有 罪 以 前在 法律 上 视 为 无 罪 的 人 ,那 么指 控 其 犯 罪 的 一方 为 证 实 其有 罪 , 必 须 负有 提 出充 分 证 据 的 责 任 . 不 就 而 能强 迫 他 本 人提 出证 据 证 明 自己彳 罪 或 者无 罪 。 『 可 以 说 , 立 沉 默权 是 司 法 制 度进 步 的 标 志 。 为一 种 成 确 作 熟 的法 律 制 度 , 沉 默 权 ”存 司法 和 审 判 的 实 践 巾起 到 了不 容 “ 忽 视 的作 用 。 的尊 严 是人 类 的终 极 目的 , 沉默 权 制 度是 保 人 而 障 人类 尊 严 不 受 侵 犯 的法 律 手 段之 一一 所 以 , 。 虽然 说 沉 默权 确 实 会 使 一 罪 犯 逃 避 制 裁 ,但 是我 们 不 能 此 而否 定 它 的终 些 极价值. .
错 提供 了保 证 。 对 维 护社 会 长 治 久安 具 有 十 分积 极 的 意 义 . 这
因 为 如果 冤 狱 太 多 , 会就 难 以 K久稳 定 社 3确 立 沉 默 权 有 助 于 实 现 程 序 上 的 公 平 . 现 代 法 治 家 刑 事 诉讼 注 重程 序 的 正 当 与 文 明 。强 调 尊 重和 保障 受 讯 问 人 的人 格 尊严 和 意 志 自 由 ,沉 默权 就 是 一 个 体现 。从 理 论 卜 , 默 权 是 同 强调 诉讼 结 构 平 衡 、 讲 沉 当事 人 的 主体 地 位 、无 罪 推 定 原 则及 举 证 责 任 的 原 理 紧密 联 系在 一 起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制度作为现代司法体系中重要的人权保障机制,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应用与推广。

它旨在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与自由,特别是保护其在面对指控和侦查过程中的自由表达意愿和沉默选择的权利。

我国作为法治国家,构建沉默权制度不仅符合国际人权保障的潮流,更是完善我国司法体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必然要求。

本文将就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构建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首先,沉默权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

而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正是保障公民在司法活动中免受不当追诉、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其次,沉默权制度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

在司法活动中,被追诉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不当的追诉和迫害。

而沉默权制度的构建,能够为被追诉人提供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维护其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已经包含了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的相关规定,但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沉默权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在面对指控和侦查过程中往往缺乏有效的自我保护手段,容易受到不当的追诉和迫害。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对于是否应该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存在争议和分歧。

四、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路径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在构建沉默权制度时应该采取以下路径: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被追诉人享有沉默权,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操作规程,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2. 明确司法程序:在司法程序中,应确保被追诉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保持沉默,并对其所享有的沉默权进行充分的告知和解释。

3. 保障被追诉人的权益: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都应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当的追诉和迫害。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大家好!我们代表正方立场,谈论的话题是当今中国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我们认为,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首先,沉默权可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人身安全。

在国家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的情况下,个人可能会面临无数次强制性询问和不合理的拘留,这不仅侵犯了个人的基本权利,还可能导致各种不公正的问题。

通过立法明确沉默权,可以有效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沉默权可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公正法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而沉默权的存在可以确保调查和审判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如果在犯罪嫌疑人面临审讯时,明确规定了沉默权,就能消除不必要的强制性供词,防止不公正的判决和错判发生。

最后,沉默权还能增强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当人们知道自己有沉默权,并且这个权利会被司法机关尊重时,他们会更加相信司法机关的公正和专业。

这将有助于构建法治社会,加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综上所述,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因为这可以保护个人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增强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谢谢。

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我是正方的二辩,我将进一步陈述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的理由。

首先,沉默权对于促进司法公正起到重要作用。

明确规定沉默权可以防止调查者的滥权行为,避免过度采取强制手段,使得调查人员更加依法行使权力。

此外,在审讯过程中,疑犯如果拥有沉默权,律师和辩护人也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确保案件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沉默权对于个人自由与尊严的保护至关重要。

任何人都有权拥有个人隐私和自由,沉默权的存在可以阻止非法询问,维护个人的尊严。

没有沉默权,个人在面对调查时常常会感到被迫于被捕人员求证或自证其无罪的窘境,丧失了自由的权利。

再次,明确沉默权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

如果被审讯者拥有沉默权,就可以避免虚假供词和冗余的问答,减少无效的审讯时间和资源开销。

论沉默权

论沉默权

论沉默权----秦洪涛摘要沉默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规则,已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所采纳。

它是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之所在。

是否确认该权利及是否建立了保障其实现的程序机制,不仅反映了一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状况,而且体现出一国刑事诉讼文明进步的程度。

随着我国诉讼民主进程的推进和人权保障力度的加强,沉默权问题逐渐地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问题,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对沉默权规则做出相应的规定。

本文主要对沉默权的概念、起源与演变进行了简述,并对其法理依据和诉讼价值做了深入的分析,进而联系着我国具体的司法实际并借鉴西方司法实践中的历史经验,阐述了我国对沉默权的科学抉择,并对设立这一规则提出了有益的见解。

关键词:人权保障沉默权诉讼文明沉默权现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但沉默权成为国内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却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期间。

虽然立法最终未接受沉默权,但随着政府对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和批准,沉默权这个问题再次激起学术界、实务界的讨论。

国内各界主张确立沉默权的呼声日渐高涨,但来自实务界的反对声音仍是十分强大,即使是学术界意见也存在不少分歧,本文主要围绕沉默权相关问题进行论述,以探讨我国对沉默权的科学抉择。

一、沉默权的概念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的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绝回答的权利。

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也有不同的理解。

大体来说,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狭义的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的讯问和法庭的审判,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

沉默权制度我国尚未建立沉默权制度之原因评析

沉默权制度我国尚未建立沉默权制度之原因评析

沉默权制度我国尚未建立沉默权制度之原因评析沉默权是指被刑事追诉之人对刑事指控保持沉默的权利。

这项权利在有关的国际文件和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通常被表述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沉默权发端于17世纪的英国,随着世界法治文明的进步、人权保障理念的发展,沉默权制度逐渐被世界很多国家借鉴和吸收,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但我国一直没有确立沉默权,这其中包含了很多原因。

一、人权保障观念缺失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强权社会,传统的社会基础导致个体权利意识的缺失。

而且,法在我国封建时期是统治者用来维护自身封建统治和保障社会稳定有序的工具,诉讼所要实现的目的则是发现犯罪、惩治犯罪。

法律凌驾于人民之上,统治者则凌驾于法律之上,个人的权利意识逐渐淡化,法律被打上深深的义务烙印,导致沉默权没有滋生的土壤。

另外,在新中国成立后,法律更多的是强调国家和集体本位主义理念,强调个人利益应当服从国家、集体利益。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恢复,法律慢慢地在人民心中重新树立起了威信,但国家本位观的思想仍深刻影响这我们,导致了个体权利保护的弱化。

在我国,占据主导地位的价值观一直是“国家本位观”。

而沉默权的理念背景是市民社会观,沉默权只有在个人本位价值观的基础上才能生根发芽。

在这样的一种理念背景下,个体的权利意识极度缺乏,沉默权的理论的产生则更是没有依托。

二、传统诉讼模式影响沉默权制度与当今世界司法民主的运动目标和无罪推定诉讼原则紧密相连,无罪推定以及确立沉默权则是近现代法制民主化的必然。

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下,被控人被假设有罪,法官集侦查、控诉与审判职能于一身,主宰全部审判过程,双方当事人只是诉讼的客体,几乎没有诉讼权利,被控人只承担供述义务,成为只能接受审问甚至刑讯的对象。

纠问式诉讼模式及其思维模式无疑是专横跋扈的。

随着近代宪政文明和法治文明的进步,纠问式诉讼模式及与其相联系的旧有法律制度被历史扬弃。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在西方学者眼中,沉默权是一项绝对权利,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英美等国甚至将其规定在宪法中,使其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现如今沉默权制度已经被广泛运用于各国司法实践中。

然而我国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在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

通过深入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不难发现,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具有多元价值和现实可行性。

确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需要与英美等国相区别,实现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的统筹兼顾。

标签:沉默权;人权保障;诉辩交易;证据制度沉默权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随着法治文明的持续进步,世界各国对保障人权、促进司法文明的要求越来越高,刑事诉讼民主化成为世界性潮流,保障被追诉者的沉默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

〔1〕2012年3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顺利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订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虽然这一规定并非表明我国确立了沉默权制度,也没有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但此次修订无疑在这方面取得了标志性进步。

一、揭开沉默权的神秘面纱何为沉默权?厘清这个概念是我们对沉默权制度展开研究的前提。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

”〔2〕在观看香港影视剧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这样说。

这是我们对沉默权最直观的感受,但认为这就是沉默权,那完全是一种片面的理解,真正的沉默权制度包括诸多方面的内容,只有在深入把握沉默权涵义的基础上才能真正理解沉默权。

(一)在狭义层面界定“沉默权”概念沉默权虽然被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认可,基本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但是不同的国家对于沉默权有不同的理解。

不管在立法上还是学理上,最具影响性的观点是将沉默权进行广义的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上的沉默权包括诸多权利,具体为:(1)任何人有拒绝回答其他人或者机构提问的权利;(2)任何人有拒绝回答可能使自己陷于犯罪的问题的权利;(3)任何人受到警察或其他享有类似权力的官员的讯问时,有拒绝回答任何问题的权利;(4)任何刑事被告人在审判时不得被强制作证;(5)任何人一旦受到刑事指控,警察或其他享有类似权力的官员不得再就被指控的犯罪对其进行讯问;(6)被告人不得因在审判前没有回答有关官员的提问或在审判中没有作证而受到不利的评论和推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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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拥有拒绝回答问题、拒绝自我揭露和保留自我辩白的权利。

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化和推进,沉默权逐渐被认为是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它在保护个人权利、平衡司法权力、促进公正审判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首先,沉默权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体现。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民有权选择是否回答司法机关的询问,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尊严。

其次,沉默权有助于平衡司法权力,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此外,沉默权制度的存在还能提高审判的公正性,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已部分实施了沉默权的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细则。

其次,司法实践中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此外,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较低,缺乏对这一制度的了解和认同。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应制定专门的沉默权法,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

其次,将沉默权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确保其与相关法律相协调。

此外,还应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应用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沉默权制度的理解和应用,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得以充分体现。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沉默权制度的认识和运用能力。

(三)提高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通过媒体宣传、法律教育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

使公众了解沉默权的重要性和意义,增强其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

五、结论总之,构建和完善沉默权制度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平衡司法权力、促进公正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沉默权论文

沉默权论文

沉默权论文篇一:沉默权论文论我国沉默权制度限制性应用班级:法学 0903学生:李云鹏摘要:在日益文明、日益民主的现代社会,诉讼民主和科学也有了深入的发展。

而沉默权成了一个不容回避、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制度,我国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目前还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这一制度。

而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展开后,关于沉默权制度确立的问题成了法学界的热点问题。

专家学者从不同的方面分析和论述了这个问题。

本文中笔者将从沉默权的历史前沿、沉默权的相关解读以及笔者对我国沉默权制度限制性应用的构想等方面表述笔者对沉默权的认识和希望。

关键词:沉默权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价值分析构想正文:一、沉默权的历史、发展及现状沉默权在西方可谓是源远流长、历史悠久,从长盛发展到几天,经历了大概八百多年的时间。

古罗马法的自然正义原则里就有“正义从维护换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

”可以被看作是沉默权的早期形态。

在教会法中,十二世纪的圣·保罗曾明确提出:“人们只须向上帝供认自己的罪孽,而无须向其他任何人招供自己的罪行”。

1956年,英国普通诉讼法院首席法官戴尔第一次反对在王座法庭进行纠问式誓言为由,为一名被迫宣誓者提供了人身保护令。

由此产生了这样一句名言:“任何人都不得被逼迫提供反对自己的证据。

”到1639年的利尔本案,沉默权在英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国家跨出了划时代的一步。

利尔本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对司法人员的询问保持沉默,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的的认可。

这表着作为沉默权的存在前提的“不自我控告”权利确立。

从此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成为英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1642年英国审理十二主教案时这一原则被允许使用,并直接促使英国议会通过了“沉默权”的法案。

1898年英国《刑事证据法》明确规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权。

这是人类法制史上第一次明确的确立了受刑事指控人在审讯中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沉默权的确立被认为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1791年,受英国影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吸收了这一权利,使之成为被诉讼人的一项宪法性权利。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1000字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1000字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1000字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
毫无疑问,行政、司法机关在审讯和调查中的刑讯逼供对社会正义、社会信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对证人求证也是一种手段。

然而,刑讯逼供也带来了许多不良影响,包括强迫证据的合法性,因此如何遏制和减少刑讯逼供变得越来越重要。

沉默权是指被害人或嫌疑犯有权子在行政和司法审讯以及调查中拒绝回答或不必回答有关自身或与自身有关事件的问题,这种权利可以防止被害人被迫受到各种不公平的政治势力或者被迫受到过度刑讯逼供的压力。

在理论上,沉默权不仅是司法机关必须尊重的一种基本权利,也是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

那么,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呢? 首先,司法机关应当尊重叙述人
的沉默权,并对叙述人的言行有一定的保护,保护叙述人免受外部势力的言语和行为的影响。

其次,司法机关在审讯或调查中,应该有效规范审讯程序,建立相关保障机制,使叙述人在审讯中得到全面的保护。

最后,司法机关在调查中应当加强侦查工作,避免通过过度刑讯逼供对被告人的不公去做定性判断,从而保护叙述人的合法权利。

总之,从沉默权的角度来看,如何遏制刑讯逼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司法机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加以保护,保护叙述人避免任何过度的刑讯逼供,维护社会正义。

此外,民众也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拒绝参与任何违法行为时,勇敢地行使自己的沉默权,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论沉默权

论沉默权

沉默权的必要性前言西方沉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人权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项无罪推定的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和媒体转播技术的日新月异,特别是在欧美影视节目中经常的出现,沉默权已经开始为许多平民百姓所津津乐道。

然而关于我国是否应该引入沉默权,以及沉默权与我国司法体制中一贯执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审讯原则的矛盾,一直还存在着争议。

本文将从沉默权的概念、产生历史、在西方实施的情况、以及来自各方面的不同意见来分析沉默权在中国实施的必要性。

关键词:沉默权无罪推定如实供述(一)沉默权制度,最早开始于英国,后又在美国推行并波及欧洲各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学理上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

这一项制度,其实我们的国民已经从港台影视剧中能够体验,当警方决定对嫌疑犯提出起诉时,要采用“简短的警戒词”对其警戒,再进行问话和盘问。

即警方盘问嫌疑人时,事先要对嫌疑犯复述“简短的警戒词”,告知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凡是在警戒后的答语,都可能在开庭时作为证词出示。

1912年,英国《1912年法官规程》对沉默权作出了明文规定。

受英国法的影响,美国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明确规定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

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有罪”。

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是通过刑事诉讼法最终确定的,在立法中直接规定沉默权的规则。

例如日本宪法第38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己的供述”。

其刑事诉讼法第198条(二)规定:“在进行前项调查时,应当预告知嫌疑人没有必要违反自己的意识进行供述。

”而随着联合国不断确立、推行刑事司法的国际化,特别是刑事司法领域最低限度人权保障标准的努力,①沉默权已得到了联合国文件的确认。

(二)历史上,有关沉默权的著名案件有“希鲁尔诉威廉姆斯”案和“米兰达的忠告”,特别是发生在1966年的美国联邦法院所判的“米兰达诉亚里桑那州”一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案件可以说对于沉默权这一制度的最终确立具有里程碑的作用。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摘要】本文主要围绕沉默权问题展开研究,探讨了如何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的方法。

在我们对沉默权问题进行了简要介绍。

在首先对沉默权问题做了深入分析,提出了相关研究成果和观点。

然后,针对如何遏制刑讯逼供这一问题,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和建议。

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和概括,强调了保护沉默权的重要性,提出了进一步研究该问题的展望。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对沉默权问题的重视,增强对刑讯逼供的警惕,推动相关政策和法律的改善,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关键词】沉默权问题研究, 刑讯逼供, 引言, 结论1. 引言1.1 引言沉默权问题一直是法律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它涉及到被告人的权利和法治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保护被告人的沉默权,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本文将深入探讨沉默权问题,并兼论如何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行为。

沉默权,作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权利,是不受刑讯逼供、强制供认的保障。

在法治社会中,保障被告人沉默权的正当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

沉默权的意义在于确保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受精神、肉体上的伤害,同时也体现了对被告人的尊重和尊严。

它不仅是司法公正的体现,更是保护人权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从沉默权问题的法律基础出发,探讨沉默权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困境和挑战。

我们将分析刑讯逼供现象的成因和危害,以及如何有效遏制这一现象,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深入研究沉默权问题和刑讯逼供现象,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推动司法改革,促进法治建设的进步。

2. 正文2.1 沉默权问题研究沉默权的重要性在于,它是被告人在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自我保护权利。

很多时候,被告人可能面临不公正的审判或者受到刑讯逼供的威胁,这时候保持沉默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沉默权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体现了法治国家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实践中,保障被告人的沉默权需要多方面的措施。

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

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

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第一篇: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一、反方学者观点: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不符合我国国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如实回答对他的提问。

“沉默权最大的弊端就是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丧失了口供的便捷性,给侦破案件造成很大的困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怀旭教授说,“虽然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只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但目前绝大部分案件都要依靠它寻找突破口,由于我国的证据制度强调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主观色彩的自由心证和内心确信,某些证据比如凶器等,没有口供再高的侦查技术也很难查清。

”沉默权是一种具有某种奢侈性的制度,承认沉默权必然导致破案率大幅降低。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肖胜喜副检察长指出,确认沉默权需要满足很高的条件要求,就我国目前的制度配套、侦查能力、人员素质和司法资源来看,显然难以做到。

由于可能造成一大批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在目前治安状况如此严峻的形势下,社会能否承担如此代价,实难把握。

北京东城公安分局的一位预审员坦诚地说,”你可以说我们的软硬兼施侵犯了嫌疑人的权利,是粗暴的懒惰行为,但事实上,讯问是一门比刑侦技术更为精深和有效的学问。

我们可以不使用刑讯逼供,可以不把嫌疑人看作罪犯,但你给他们不回答我们提问的沉默权利,就像缴去我们的武器一样可怕。

"如果每一起案件都在充分获得了直接的犯罪证据之后再去触动犯罪分子,那么破案率必将大大下降,很多本来能得到及时破案的案件只能白白扔掉。

二、沉默权制度的弊端1.理论上对沉默权的批评。

事实上,在沉默权的产生之初,就褒贬不一,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例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就曾激烈地反对过沉默权,他认为,一,自证其罪并不比其他人作证更残忍;二,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并没有什么不公平;三,沉默权只会保护有罪的人,而对无罪的人没有什么价值。

他把沉默权称为“人的思想所曾经发现的最有害和最荒谬的规则之一”,并且以讽刺的口吻说:“如果每个级别的罪犯聚集在一起,并且按他们的愿望设计出一种制度,为了保护他们的安全,除了这项规则作为首选,还会是什么?无罪者绝对不会利用这项规则,无罪者绝对会主张说出来的权利,就像有罪者援引沉默权一样”。

论沉默权及其对审判程序上的要求

论沉默权及其对审判程序上的要求

论沉默权及其对审判程序上的要求沉默权是指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拥有的不作证或不回答部分问题的权利。

沉默权是一种个人权利,旨在保护被告人免于自证其罪的原则,以及确保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拥有公正和公平的待遇。

它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得到了认可和保护。

沉默权对审判程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对审判程序提出了一些要求。

首先,沉默权要求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沉默不应作为对其有利证据缺失的推论。

这意味着法庭不应将被告人的沉默解释为对其有罪的证明,也不应认定其沉默为对指控的认可。

被告人的沉默实质上是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其次,沉默权要求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沉默不应影响其材料的可供性。

被告人的沉默不应成为检察官或法庭将证据推向被告人的原因。

审判程序应该保证公正的证据收集,而不依赖被告人的陈述或沉默。

法庭应该寻求其他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而不依赖被告人的沉默。

第三,沉默权要求审判程序中的保护措施,以确保被告人不会因其沉默而受到任何负面后果。

例如,法庭应该确保陪审团明白被告人的沉默权,不将其解释为对其有罪的证明。

法庭也应该确保辩护律师不会因为被告人的沉默而对其产生不利的立场,从而导致无法充分履行他们的职责。

此外,沉默权还对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受指控的个人有权在审判过程中与其辩护律师交流,以便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准备其辩护。

沉默权确保被告人有权与其律师取得保密和充分的交流,以便能够提供有效的辩护和权益保护。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还对沉默权的行使提供了相应的例外。

例如,当被告人作证时,沉默权不再适用。

被告人有权选择是否作证,但一旦选择作证,其言辞将受到法庭的评判,并可能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要求被告人作证可能是为了满足当事人之间的等权原则,使双方都有机会向法庭提供证据和辩论。

综上所述,沉默权对审判程序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它要求法庭将被告人的沉默视为其权利的行使,不应将其解释为对其有罪的证明;要求保证被告人的沉默不会影响证据的可供性;要求确保陪审团和辩护律师不会因被告人的沉默而产生负面后果;要求保证被告人与其律师之间的交流充分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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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沉默权在西方国家的产生、发展、内容、存在的条件和现状的分析,从而为沉默权在中国的适用性作了详细的说明,并且为建立确保沉默权制度使用的配套制度和运行机制作了一个大致的设想。

关键词:沉默权社会条件价值取向保障人权编辑。

沉默权在当今中国是个颇具争议的焦点之一,尤其在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

2002年全国的法学学者召开会议讨论沉默权制度在中国是否适用实施的问题更是推动了法学界讨论的热潮。

笔者探讨该问题旨在通过对沉默权的历史渊源、基本内容及人文背景的分析,结合中国当今刑事诉讼法的现状、社会文化倾向,针对沉默权在中国的适用及发展趋势得出自己的结论。

一、沉默权在西方国家(一)沉默权的产生及其发展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沉默权制度最早源于英国。

1639年,英国王室特设法庭星座法院在审理约翰•李尔本从荷兰往英格兰输入煽动性书籍一案中,强迫李尔本宣誓作证,被他拒绝。

李尔本拒绝作证的理由是:任何人都不得发誓使自己受折磨,来回答那些即将使自己陷入刑事诉讼的提问,哪怕是装模做样也不行。

星座法院以拒绝宣誓为由判处李尔本蔑视法庭罪,将其收押看管。

1640年,李尔本在英国议会上呼吁通过法律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得到了议会的支持,议会不但废除了星座法院,而且禁止了在刑事案件中使用“依职权宣誓”。

一直到1688年,沉默权规则在英国得到了巩固的确立。

1898年,英国在《刑事证据法》中率先确立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

后来,这一规则又被《法官规则》、《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等法律间接确立。

至此以后,沉默权规则的确立波及到世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并逐渐在国际法中占有一席之地。

1789年,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成为反对他自己的证人。

”日本国宪法第38条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被迫要求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澳大利亚1942年判例宣称:“任何人均无义务回答任何问题或提出任何文件,若该问题或该文件可能导致该人遭受民事惩罚或刑事定罪。

”还有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相继对沉默权制度作了不同的规定。

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中规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沉默权的最高的国际准则依据。

后来,《联合国3年司法最低限度准则》和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中更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沉默权。

(二)沉默权的存在条件任何制度的产生及存在、发展都有其现实性和合理性,沉默权制度也不例外。

从沉默权的产生、确立过程来看,不难发现其存在的理论、现实基础,我们分三个方面来看:首先,我们解析一下沉默权确立的价值取向。

一种制度的确立有着深刻的人文传统和精神基础,在这里,我们有必要追踪一下西方的法制精神。

被称为“民主法制摇篮”的古希腊是西方法制的精神家园。

无论是法制理念(如自然正义和理性),还是法制政治要素(如民主宪政),法制的核心价值要素(如自由),亦或法制伦理基础(如正义论),都是古代希腊世界为后人特别是西方人作出的杰出的贡献。

古代希腊理性主义法制观再加上罗马人体现民主和人权的法律共和国创举,为西方传统法制价值理念、思想理论和制度机制提供了基本的理念。

所以我们认为作为其中之一法律制度的沉默权,法治是其内在生命力的逻辑起点。

其次,沉默权的产生有着鲜明的时代特点和社会基础。

十七世纪西方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了反对中世纪的神权和贵族、僧侣的特权,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的思想,认为人生具有生命、自由、平等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及自由是普遍的、不可侵犯的。

在一种当时世界上先进的法制模式下,必然要贯彻的极其重要的原则是:人权神圣,不可侵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权分立。

无罪推定等法律制度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成为法制原则之一的。

而沉默权的确立,可以限制政府对公民自由意志和私人生活权利的侵犯并防止在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逼供。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4年的一个案件中指出:“第五修正案中反对自我归罪条款反映了我们的许多基本价值和最高尚的精神”。

人权保护是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或者说,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是沉默权制度得以确立的主要的、内在的根据。

最后,沉默权制度有其存在的司法制度基础。

这里以美国的司法制度为例说明沉默权存在的制度基础。

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起源于英国的刑法和实施,法律体系的根本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联邦宪法,它规定了一整套保障公民权利、保护公民免受政府侵犯的条款和修正案。

美国实行三权分立,政府很少干涉司法。

美国的司法制度是沉默权存在的基础。

资产阶级所建立的三角型刑事诉讼模式,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追诉者平等的诉讼主体地位。

为了能与国家追诉者相抗衡,改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弱势地位,必须赋予被告人更多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保护自己的手段,除了无罪推定、辩护权等外,沉默权作为抵御追诉机关的强烈攻势和刑讯逼供的有效武器,便变得十分必要。

可以说,沉默权是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必然要求。

(三)沉默权的内容沉默权作为一种权利,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两种基本形态:一是保持沉默。

其中又包括两点:第一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官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追诉一方不得采取任何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作出供述或提供其他证据;第二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在询问中保持沉默或是有权拒绝回答追诉方或法官的讯问,司法警察,检察官法官及时告知被告人享有这一权利,并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作出不利于他们的推论。

二是作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是在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的出于其真实意愿的陈述,法官不能将他们并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做的陈述作为定案的依据。

沉默权制度的发展达到高峰是在美国的米兰达规则的确立,所以米兰达规则能够全面具体的反映沉默权内容.即: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针对讯问保持沉默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第二、警察在开始讯问前必须告知其这一权利;第三、如果嫌疑人表示希望行使这一权利,讯问必须立即停止,直至其放弃保持其沉默的权利或者其律师到场;第四、放弃保持沉默的权利的行为必须是在嫌疑人充分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的;第五、违反米兰达规则获得的证据必须予以排除。

(四)沉默权制度在英美国家的变革英国在1994年对沉默权制度作了修改,从1995年开始实行了改变。

现在的做法是,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讲完“你可以保持沉默,你可以不说任何话。

”之后还要说:“但是,当我们提出一些对你稍后出庭有帮助的问题时,你如果保持沉默,所提的问题将会在法庭审理时作为证据,这对你以后的辩护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这同原先的沉默权大不相同了。

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重大调整,反映出当今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种新动向。

随着刑事犯罪客观形势的变化,各国的刑事立法也不断进行调整。

当今世界,暴力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严重犯罪的控制能力。

美国确立“米兰达规则”实施后的30多年中,司法实施中不断出现种种问题,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对如何贯彻这一规则作出解释,而它所作出的许多解释,似乎并不清晰,实践中很难操作,致使确立这一规则的联邦最高法院也不能不认为,僵硬的要求,警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执行“米兰达规则”是不现实的。

因此,后来它又通过判例,承认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有例外,包括公共安全例外和抢救例外,分别指在危害公共安全和营救被害人的情况下可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从英美国家对沉默权所作的限制来看,任何自由都不是无限度的,否则它就不能称之为自由,也可以说,英美国家对沉默权制度的改革是它本身发展的必经步骤,而不能把这种限制视为否定沉默权的做法。

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它将被人们逐步完善成一项完整的法律制度。

二、沉默权在中国(一)我国的沉默权现状中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确认被追诉者的沉默权,但它明令禁止强制取供。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于刑讯逼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然而对于强制取得的口供,法律并没有否定其证据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侦察人员在讯问被告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被告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被告人对于侦察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并在审查起诉程序和法庭审判程序中设置了“讯问被告人”的程序。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继续保留了旧法关于“供述义务”以及起诉、审判阶段讯问程序的规定。

②其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文化传统方面的原因。

沉默权的本质在于尊重个人的尊严和自由,法律中规定沉默权,就意味着把个人与国家摆在同等地位,个人可以与国家相对抗。

国家不得要求受到刑事追诉的个人提供协助惩罚自己的行动。

而中国社会的传统特征是等级和身份,即“权力”而非“权利”,市民法意义的个人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从来都是微不足道的,与强大的政治权力相比,个人根本不可能有什麽尊严可言。

故现实中不把犯罪嫌疑人当人看待的做法也就堂而皇之地有它存在的市场以及一部分人认为的“合理性”。

有人认为中国社会的传统文化可以区分为制度上的和观念上的。

③从而为沉默权轻易地开拓市场,却忽视了制度上的传统与观念上的传统关系。

之所以我国法律仍然把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作为义务,沉默权的本质缺少中国文化背景的依托。

第二、社会现实方面的原因。

中国社会内部正处于市场经济和城市化社会转型的时期,犯罪率居高不下,社会治安压力很大,社会公众当前普遍存在不安全感。

立法机关似乎没有时间真正面对不直接威胁大多群众“生存”的沉默权问题。

外部,当今社会国际不稳定因素增多,随着国际经济的一体化和文化交流的扩大化,国内局势受国际局势很大影响,英美等国对沉默权加大限制,当然在中国,沉默权这个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与国家合作的权利不可能得到首肯。

与犯罪率形成对照的是,我国刑事侦察的资源非常有限,不仅物质装备条件落后,而且欠缺先进的及时的侦察技术及侦察人员素质低下,所以法律上侦察人员必须依口供取得更多的线索。

如果确立沉默权制度,对侦察工作将会十分不利。

第三、诉讼模式的原因。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可见,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是一种线形结构,与英美国家的三角形结构诉讼模式相比截然不同。

虽然自1996年刑诉法修改后,随着职权主义诉讼形式的淡化,对侦察机关权利的削弱及有关程序的限制,以及允许律师在侦察阶段介入,庭审时控辩双方交叉讯问方法的运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已趋于折衷主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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