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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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制度法律

沉默权制度法律

与刑事诉讼构造的关系
诉讼构造的完善
沉默权制度与刑事诉讼构造密切相关,共 同构建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
强化司法权独立行使
沉默权制度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相应的诉 讼权利,进一步强化了司法权独立行使的 地位和作用。
05
沉默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与 展望
完善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01
保障人权
沉默权是基本人权之一,也是联合国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之一。完
《沉默权制度法律》
2023-11-01
目 录
• 沉默权制度概述 • 沉默权的法律依据与保障 • 沉默权制度的实践与问题 • 沉默权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 沉默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01
沉默权制度概述
定义与含义
定义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 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扩大适用范围
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提高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一些国家逐步扩大沉默权的适用范围, 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还适用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对未来沉默权制度的展望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沉默权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增 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是未来沉默权制度发展的基础和 前提。
强化控辩平等对抗
沉默权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对抗国家指控的权利,增强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地 位,突显了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
与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
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沉默权制度与证据排除规则相互补充,进 一步完善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
VS
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
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方面,沉默权制度 和证据排除规则共同发挥作用,使得犯罪 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 障。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接受调查、审判等司法程序中,有权选择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民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司法实践中,尊重和保护沉默权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3. 适应国际司法趋势:随着国际交流的深入,我国司法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司法体系,提高国际形象。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立法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但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系统性、全面性。

2. 司法实践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南,法官和检察官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

3. 社会认知度低:由于宣传不足,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较低,导致在司法过程中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制定一部专门的《沉默权法》,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使沉默权制度更加系统、全面。

2. 加强司法实践指导: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应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南,规范法官和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沉默权。

3. 提高社会认知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使公民充分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

4.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5. 借鉴国外经验: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论被告人的沉默权

论被告人的沉默权

论被告人的沉默权摘要:沉默权是指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司法人员的讯问时有保持沉默拒绝回答的权利。

沉默权原则与辩护原则一样,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以便寻求控辩双方在程序上地位的平衡,来实现司法的公正。

引入沉默权是我国法律之间相互协调的要求、是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的要求、是刑事诉讼国际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沉默权;司法公正;控辩双方程序平衡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16-0168-02沉默权在国外从17世纪中期开始确立这一原则以来,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至今,西方社会的许多国家都在其国内法中吸收了这一原则,并且逐步将之完善。

我国应如何对待这一制度呢?关于这一问题,我们作如下理论及实践上的探讨。

1沉默权定义何谓“沉默权”呢?所谓沉默权是指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司法人员的讯问时有保持沉默拒绝回答的权利,而司法人员对被追诉人这种沉默的事实既不能依此做出相反的判断,亦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对这一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来分析:第一,享有沉默权的主体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追诉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这一主体资格表明只要刑事诉讼程序一经激活,那么被追诉指控的对象便切实的享有了这种权利,不论是在侦查起诉阶段还是在法庭对实体的审理过程之中,被追诉人均享有这种法律保护的权利。

就象美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被警察首次讯问的时候,有被告知其享有保持沉默拒绝回答的权利,即规定在诉讼程序的开始被追诉人就享有了此权利。

第二,义务的主体指向进行讯问的司法人员:这里的司法人员包括公安侦查人员,检察机关人员,庭审过程中的审判人员以及监狱执行人员。

第三,行为方式表现为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这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方式,被追诉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即其没有义务说不利于自己的话,司法人员不能采用不人道或者有损尊严的方法强迫被追诉人提供口供,被追诉人也有权在讯问中始终闭口且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法律推定。

当今中国,应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很高兴能够在这里参加这场关于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辩论赛。

在当今中国,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就是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我作为正方的第一辩手,将从个人自由的角度出发,阐述我们的观点。

首先,沉默权是维护个人自由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现代社会,个人自由被广泛认同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而沉默权作为个人自由的表现形式,应该被尊重和保护。

个人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发表言论,无论是出于个人原因、意见不足或其他各种原因,个人均应享有沉默的权利。

其次,明确沉默权有助于减少社会冲突。

言论自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意见的交锋和社会冲突的加剧。

如果个人有权选择保持沉默,不强迫其发表立场,将能够减少政治、宗教、种族等各类冲突的发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最后,明确沉默权有助于保护个人安全和隐私。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可能因为表达某些立场而受到社会或个人的威胁,甚至遭受报复。

明确沉默权将能够为个人提供一种自我保护的机制,让他们在免受压力和威胁的情况下保护自己的安全和隐私。

综上所述,基于个人自由、减少社会冲突以及保护个人安全和隐私等方面的考虑,我们坚信在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谢谢!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很高兴能够参与这场关于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辩论赛。

作为正方的第二辩手,我将进一步阐述我们的观点,从法律保障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

首先,立法明确沉默权能够为个人提供法律保障。

在当前法律体系下,对于沉默权的保护尚不明确,个人在遭遇违法、违规行为时,常常被强制要求发表立场或意见。

通过立法明确沉默权,可以确保个人在法律层面上对其选择沉默的行为得到充分保护,避免了个人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明确沉默权有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

在言论自由不完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部分人可能因为不敢或不愿表达自己的真实立场而选择保持沉默。

论沉默权

论沉默权

论沉默权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该制度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而我国的一些学者也就此进行了长期的争论。

本文作者将从自然法基础方面对沉默权的产生和确立过程进行论述,并对一些现实问题进行必要的阐述。

第一部分沉默权的理论基础一、自然法的基本法则人是自然平等的,不分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或身体等任何区别。

但就自然状态而言,所有人都有危害他人的意愿,这源于人天性上的贪恋,或是意见上的分歧。

冲突,或是战争在这种情况下都是不可避免的。

人同时又是趋利避害的,而在各种自然的“害”中的“至害”就是死亡。

一个人尽全力去保护他的身体和生命免遭死亡并不是荒诞不经的,也是不应受到指责的。

可以看到,自然权利的首要基础就是:每个人都尽可能地保护他的生命。

而各项自然权利中的核心权利就是生命权。

显而易见,永久的战争与人类的保存或是个人的保存是不相容的。

由此,可以得出自然法的基础,就是:当和平可得的时候就寻求和平,当和平不可得时,就在战争中寻求救助。

从这条基本的自然法中可以得出:所有的人必定无法维持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必须转让或者放弃某些权利。

因为如果所有人都坚持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的话,那就必定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些人去攻击另一些人,而后者又会对前者进行反抗。

他们这样做都是为权利所驱使的,战争也由此而来。

因此任何人如果不想放弃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那就是在做有违和平的事,换言之,他们的行为是有违自然法的。

二、有关协议的几个问题(一)协议的自然法理论放弃权利有两种情况:或者简单地放弃,或是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转让他们权利的行为叫做契约。

①在每一个契约中,或者是双方立刻按照他们约定的那样去做,以至于谁也没有对另一方给予信任;或者是一方履约了,而另一方被给予了信任;或者谁也没有履约。

当双方立刻履约时,契约随着这种履约而终止。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作答或拒绝回答有关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和实施显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从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当前现状及构建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1. 人权保障: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 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3. 防止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制度可以防止司法机关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被追诉人自证其罪,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当前沉默权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有权保持沉默已成为一种普遍认识。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此外,我国在刑事诉讼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等,这些都使得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四、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路径1. 完善相关法律: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确保被追诉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有关问题。

同时,还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

2. 强化司法机关的职责: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被追诉人的沉默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其自证其罪。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3. 完善证据制度:在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同时,应完善证据制度,确保在缺乏被追诉人供述的情况下,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同时,应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防止司法机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4. 加强监督和救济机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和救济机制,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简论沉默权

简论沉默权

的 强 训诉 讼 中控 、 双 方的 对等 性 , 诉 官 员就 不 得 对 辩 追 被 追 诉者 科 以 协 助 追 诉方 追 究其 刑 事 责 任 的 义务 ,否 则 就 毫 无公 平 町言 。 然 承 认 被追 诉 者 的 主体 地 位 , 而 承认 被 迫 诉 既 从 者 意 志 的独 立性 , 就 享 有 充 分 辩 护 的权 利 , 他 在不 愿 答 辩 时 也 就享 有 不 作 答 辩 、 予 回答 即 沉 默 的权 利 , 追诉 官 员 不 得 违 不 而 背其 意 志 强 迫 其 作 出答 辩 , 则 , 追 诉者 就 会成 为不 具 有 独 否 被 立性 的诉 讼 客体 。 既然 根 据 “ 罪 推 定 ” 则 , 何 人 在被 法 院 无 原 任 依法 宣 判 有 罪 以 前在 法律 上 视 为 无 罪 的 人 ,那 么指 控 其 犯 罪 的 一方 为 证 实 其有 罪 , 必 须 负有 提 出充 分 证 据 的 责 任 . 不 就 而 能强 迫 他 本 人提 出证 据 证 明 自己彳 罪 或 者无 罪 。 『 可 以 说 , 立 沉 默权 是 司 法 制 度进 步 的 标 志 。 为一 种 成 确 作 熟 的法 律 制 度 , 沉 默 权 ”存 司法 和 审 判 的 实 践 巾起 到 了不 容 “ 忽 视 的作 用 。 的尊 严 是人 类 的终 极 目的 , 沉默 权 制 度是 保 人 而 障 人类 尊 严 不 受 侵 犯 的法 律 手 段之 一一 所 以 , 。 虽然 说 沉 默权 确 实 会 使 一 罪 犯 逃 避 制 裁 ,但 是我 们 不 能 此 而否 定 它 的终 些 极价值. .
错 提供 了保 证 。 对 维 护社 会 长 治 久安 具 有 十 分积 极 的 意 义 . 这
因 为 如果 冤 狱 太 多 , 会就 难 以 K久稳 定 社 3确 立 沉 默 权 有 助 于 实 现 程 序 上 的 公 平 . 现 代 法 治 家 刑 事 诉讼 注 重程 序 的 正 当 与 文 明 。强 调 尊 重和 保障 受 讯 问 人 的人 格 尊严 和 意 志 自 由 ,沉 默权 就 是 一 个 体现 。从 理 论 卜 , 默 权 是 同 强调 诉讼 结 构 平 衡 、 讲 沉 当事 人 的 主体 地 位 、无 罪 推 定 原 则及 举 证 责 任 的 原 理 紧密 联 系在 一 起

浅谈我国沉默权制度的设立样本

浅谈我国沉默权制度的设立样本

浅谈国内沉默权制度设立【内容提纲】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权利。

它具备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构造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作用。

没有沉默权权利体系是不完备权利体系,该制度在世界上诸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

本文试图通过对沉默权浅述,并联系国内详细司法实际,阐述在国内设立沉默权重要意义。

【核心词】沉默权米兰达警告完善制度在欧美警匪片中,警察在铐住犯人时所念那套家喻户晓说词大意为“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说一切也许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证词”。

这套说词就是知名“米兰达警告”,也即沉默权在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中重要体现。

一、沉默权概述(一)沉默权缘起“米兰达警告”来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一种18岁姑娘被人绑架强奸,她指认是米兰达所为。

警方审讯了米兰达,并以她供词作为开庭时证词。

米兰达被判有罪后上诉到最高法院,理由是警方没有告知她有保持沉默权利,而她供词是迫于压力编造。

她说如果事先告诉她有沉默权,她是不会供认。

考虑了种种论证之后,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米兰达供词在法庭审判中无效,由于这一判例,此后警方在逮捕和审问被控犯罪人时,都要说“米兰达警告”。

这便是沉默权在司法制度中诞生。

(二)沉默权性质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回绝回答,不因而而受到追究。

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是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受到侦查人员讯问时有保持沉默权利。

同步,沉默权也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人权构成某些,是一项无罪推定重要内容。

(三)沉默权内容沉默权最核心内容就是对于讯问保持沉默权利,但为了可以行使这一权利就必要一方面享有被告知权,否则,权利主体主线就不懂得自己享有这项权利,如何行使?因而,被告知权隐含在沉默权之中。

另一方面,既然是权利,那么权利主体就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并且不因行使权利而致不利之后果,这是权利本质所决定。

论沉默权与侦查讯问

论沉默权与侦查讯问

论沉默权与侦查讯问作者:杨一帆来源:《经营者》2019年第02期摘要沉默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殊权利,其实质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并且确保其自愿作出供述。

讯问权则是法律赋予侦查人员的特殊权利,是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为了揭露犯罪、查明案件真相,从而达到保障人权、追求诉讼公正的目的所采取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沉默权使得犯罪嫌疑人可以逃避侦查人员的讯问,导致口供的获取难度增加,使侦查讯问工作面临被迫中止的窘境,妨碍了侦查人员及时有效的揭露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

关键词沉默权侦查讯问沉默权制度一、侦查讯问与沉默权(一)侦查讯问的界定侦查讯问是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收集案件证据,依照法律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以获取其真实供述和辩解的一项侦查活动。

从中可以看出侦查讯问是公安机关获取口供并对证据进行查证的重要诉讼手段,也是劝导和教育犯罪嫌疑人弃恶从善的有效方法。

侦查讯问是在法律限定的时间内,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为了各自的核心利益,通过肢体语言、话语和面部表情进行面对面的对抗,在这一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处于强势地位且刑诉法中也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如实回答义务,因此侦查讯问具有直接性、时限性、冲突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二)沉默权的界定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广义上讲,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因此,面对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每个人均有权拒绝回答,更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他自陷于罪的问题。

狭义的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从这可知,沉默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特殊权利。

一般来说,各国法律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

因此本文所研究的重点,也主要是上述狭义的沉默权。

论沉默权

论沉默权

论沉默权----秦洪涛摘要沉默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规则,已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所采纳。

它是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之所在。

是否确认该权利及是否建立了保障其实现的程序机制,不仅反映了一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状况,而且体现出一国刑事诉讼文明进步的程度。

随着我国诉讼民主进程的推进和人权保障力度的加强,沉默权问题逐渐地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问题,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对沉默权规则做出相应的规定。

本文主要对沉默权的概念、起源与演变进行了简述,并对其法理依据和诉讼价值做了深入的分析,进而联系着我国具体的司法实际并借鉴西方司法实践中的历史经验,阐述了我国对沉默权的科学抉择,并对设立这一规则提出了有益的见解。

关键词:人权保障沉默权诉讼文明沉默权现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但沉默权成为国内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却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期间。

虽然立法最终未接受沉默权,但随着政府对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和批准,沉默权这个问题再次激起学术界、实务界的讨论。

国内各界主张确立沉默权的呼声日渐高涨,但来自实务界的反对声音仍是十分强大,即使是学术界意见也存在不少分歧,本文主要围绕沉默权相关问题进行论述,以探讨我国对沉默权的科学抉择。

一、沉默权的概念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的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绝回答的权利。

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也有不同的理解。

大体来说,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狭义的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的讯问和法庭的审判,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在西方学者眼中,沉默权是一项绝对权利,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英美等国甚至将其规定在宪法中,使其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现如今沉默权制度已经被广泛运用于各国司法实践中。

然而我国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在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

通过深入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不难发现,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具有多元价值和现实可行性。

确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需要与英美等国相区别,实现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的统筹兼顾。

标签:沉默权;人权保障;诉辩交易;证据制度沉默权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随着法治文明的持续进步,世界各国对保障人权、促进司法文明的要求越来越高,刑事诉讼民主化成为世界性潮流,保障被追诉者的沉默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

〔1〕2012年3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顺利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订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虽然这一规定并非表明我国确立了沉默权制度,也没有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但此次修订无疑在这方面取得了标志性进步。

一、揭开沉默权的神秘面纱何为沉默权?厘清这个概念是我们对沉默权制度展开研究的前提。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

”〔2〕在观看香港影视剧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这样说。

这是我们对沉默权最直观的感受,但认为这就是沉默权,那完全是一种片面的理解,真正的沉默权制度包括诸多方面的内容,只有在深入把握沉默权涵义的基础上才能真正理解沉默权。

(一)在狭义层面界定“沉默权”概念沉默权虽然被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认可,基本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但是不同的国家对于沉默权有不同的理解。

不管在立法上还是学理上,最具影响性的观点是将沉默权进行广义的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上的沉默权包括诸多权利,具体为:(1)任何人有拒绝回答其他人或者机构提问的权利;(2)任何人有拒绝回答可能使自己陷于犯罪的问题的权利;(3)任何人受到警察或其他享有类似权力的官员的讯问时,有拒绝回答任何问题的权利;(4)任何刑事被告人在审判时不得被强制作证;(5)任何人一旦受到刑事指控,警察或其他享有类似权力的官员不得再就被指控的犯罪对其进行讯问;(6)被告人不得因在审判前没有回答有关官员的提问或在审判中没有作证而受到不利的评论和推论。

论沉默权制度

论沉默权制度

论沉默权制度论沉默权制度摘要:沉默权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上的重要制度,在引起国内法学界的激烈争论的同时,被各界人士广泛关注沉默权制度,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受到讯问时缄默不语的权利,有利于保障其基本人权,抑制刑讯逼供关键词:沉默权自证其罪刑讯逼供一、沉默权制度的概述 1、沉默权制度的概念沉默权,“沉默权的界定应当是被追诉者对追诉者发问享有缄默不语的权利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重要内容,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时,所享有的拒绝回答的权利”有学者将沉默权分为明示沉默权和默示沉默权明示沉默权,“又可称为‘明示的沉默权制度’,就是说,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使用了沉默权的字眼,并要求司法和执法人员必须事前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沉默权英国、法国和加拿大就采用了明示的沉默权制度”i默示沉默权,“又可称为‘默示的沉默权制度’,就是说,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明确使用沉默权的字样,但是从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可以推断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该享有沉默权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德国、日本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指控进行陈述或者对案件不予陈述的权利’;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凡受刑事指控的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ii在西方学者的观念中,沉默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是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追诉一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者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人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这一权利,并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三是犯罪嫌疑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必须是在意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的出于其真实意愿的陈述,法庭不得将被告人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 2、沉默权制度在各国的体现西方国家的沉默权制度起始于17世纪的英国在李尔本案件中,科克尼在新闻过程中说道:“为什么你们要问我所有这些问题?这些问题与我被监禁没有关系……我不愿意回答你们提出的任何更多问题,因为我知道你们将使我堕入你iv们的陷阱……”XX年x月x日,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长期国会颁布法令,确立了“反对强迫性自证其罪的证言特免权”制度XX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明确规定:“被告享有沉默权”,该证据法称沉默权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从此,在人类法制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已在维护受刑事指控人在审讯中不说话自由的法律沉默权的确立,被认为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格列高利•W瑞里曾说道:“在很大程度上,弹劾式诉讼程序的生命力以及该模式产生的好处据来自于对嫌疑人沉默权的保护”v美国XX年生效的宪法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其中的“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viXX年修订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二、沉默权制度的作用1、有助于抑制并消除警察暴力,抑制并消除刑讯逼供“17世纪出现了保护沉默权的两个规则:禁止运用拷打原则与口供自愿原则”证据排除规则中,明确将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予以排除沉默权,有利于降低犯罪嫌疑人的反社会情绪,同时抑制并消除警察暴力,抑制并消除刑讯逼供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2、有利于保障人权对人的价值的尊敬与人权的保护是一切法律的基础,这是毫无疑问的,国家的利益基础就是个人自由的实现贝卡利亚曾言,“要求一个人既是控告人同时又是被告人这是想混淆一切关系”日本一位学者也曾说过:“因为沉默权是排斥自我弹劾的原理,所以这就意味着被告人已不单是证据方法,而是作为某种程度上的诉讼主体或当事者,其人权受到尊重”3、可以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力量,加重控告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控辩双方力量的平衡汉姆赫兹曾说:“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保障使人们不能被合法地要求回答可能帮助他们对自己定罪的问题这项特权被广泛地认为既是人类自由的基础,也是公民权利发展的历史中最具有几年意义的那部分” 费雷德•英博教授作为美国20世纪著名刑的事司法学家,其针对米兰达案指出,“以沃伦大法官为代表的自由派人士之所以要确立这一规则,‘完全不是基于保护无罪人的考虑’,而是‘寻求平等主义哲学的产物’他们认为,‘富有的、受过教育的或智力高的嫌疑人很可能从外界得知他有沉默权;反之,贫穷的、未受过教育的或智力低的嫌疑人则不知道这种特权’因此,一切被羁押或者被其他方式剥夺自由的人,必须被告知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三、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的适用沉默权制度,在中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制度法学家们站在不同的角度对沉默权制度予以分析,针对其在中国的适用主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1、不建议在中国适用沉默权制度的观点反对在中国适用沉默权制度的学者认为:“沉默权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他们应服审讯和侦查的‘救命的稻ix草’”同时有学者提出:沉默权制度“放纵了犯罪,不利于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为揭露犯罪,增加了侦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了追诉成本,是刑罚效益降低,而犯罪人犯罪‘收益’提高,并因此引发新的犯罪,因而对社会保护x不足”“那些确实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个程度有利于他们对社会行为的深刻反省,也有利于其接受改造,重新做人”xi2支持在中国适用沉默权制度的观点支持在中国适用沉默权制度的学者认为:“在中国确立沉默权制度是促进国内形势诉讼制度*化和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双重需要”首先,确立沉默权有利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基本人权的程序保障正如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言:“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应该被称为犯罪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它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应该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国内有学者认为:“沉默权并不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追诉人员做出陈述甚至不利于己的陈述,它禁止的只是追诉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而采取强迫或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手段”其次,确立沉默权制度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中国政法在XX年对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曾明确表态:“在中国法律制度下,中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一旦对中国有效,在中国便有法律效力,中国便有义务去施行该条约”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项规定,“任何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有权不被强迫资政其罪或供认罪行”i何家弘中国式沉默权制度之我见——以“美国式”为参照[J]政法论坛,第31卷第1期ii同上红梅论沉默权制度[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XX年第2期 iv31 16; : 5 vW O’ & vi… aR H : 5 1[美]费雷德•英博等著:《审讯与供述》,何家弘等译,群众出版社XX年版, ix赵晓华,林乾著:《法律省思》,中国经济出版社,XX年版,第页 x海蛟:“形式沉默权制度探悉”载《理论与改革》,XX年第4期,19页xi同上。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拥有拒绝回答问题、拒绝自我揭露和保留自我辩白的权利。

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化和推进,沉默权逐渐被认为是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它在保护个人权利、平衡司法权力、促进公正审判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首先,沉默权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体现。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民有权选择是否回答司法机关的询问,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尊严。

其次,沉默权有助于平衡司法权力,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此外,沉默权制度的存在还能提高审判的公正性,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已部分实施了沉默权的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细则。

其次,司法实践中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此外,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较低,缺乏对这一制度的了解和认同。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应制定专门的沉默权法,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

其次,将沉默权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确保其与相关法律相协调。

此外,还应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应用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沉默权制度的理解和应用,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得以充分体现。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沉默权制度的认识和运用能力。

(三)提高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通过媒体宣传、法律教育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

使公众了解沉默权的重要性和意义,增强其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

五、结论总之,构建和完善沉默权制度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平衡司法权力、促进公正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沉默权论文

沉默权论文

沉默权论文篇一:沉默权论文论我国沉默权制度限制性应用班级:法学 0903学生:李云鹏摘要:在日益文明、日益民主的现代社会,诉讼民主和科学也有了深入的发展。

而沉默权成了一个不容回避、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制度,我国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目前还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这一制度。

而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展开后,关于沉默权制度确立的问题成了法学界的热点问题。

专家学者从不同的方面分析和论述了这个问题。

本文中笔者将从沉默权的历史前沿、沉默权的相关解读以及笔者对我国沉默权制度限制性应用的构想等方面表述笔者对沉默权的认识和希望。

关键词:沉默权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价值分析构想正文:一、沉默权的历史、发展及现状沉默权在西方可谓是源远流长、历史悠久,从长盛发展到几天,经历了大概八百多年的时间。

古罗马法的自然正义原则里就有“正义从维护换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

”可以被看作是沉默权的早期形态。

在教会法中,十二世纪的圣·保罗曾明确提出:“人们只须向上帝供认自己的罪孽,而无须向其他任何人招供自己的罪行”。

1956年,英国普通诉讼法院首席法官戴尔第一次反对在王座法庭进行纠问式誓言为由,为一名被迫宣誓者提供了人身保护令。

由此产生了这样一句名言:“任何人都不得被逼迫提供反对自己的证据。

”到1639年的利尔本案,沉默权在英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国家跨出了划时代的一步。

利尔本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对司法人员的询问保持沉默,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的的认可。

这表着作为沉默权的存在前提的“不自我控告”权利确立。

从此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成为英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1642年英国审理十二主教案时这一原则被允许使用,并直接促使英国议会通过了“沉默权”的法案。

1898年英国《刑事证据法》明确规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权。

这是人类法制史上第一次明确的确立了受刑事指控人在审讯中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沉默权的确立被认为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1791年,受英国影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吸收了这一权利,使之成为被诉讼人的一项宪法性权利。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


2 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21 自由主义原 则 .
法院在审理里尔伯恩案件时, 因被告人拒绝宣誓和 供述被定罪处刑 ,英 国议会两院认为此案判决违 法 , 以撤销 , 予 并以此确立禁止刑事案件 中要求被 告宣誓作证 的原则。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在世界各国
在对 自由的种种 阐述 和追求 中 ,表 达 自由 ( edm oepes n f eo rs o )是人们重视 的重要 内容之 r fx i 般认 为 , 义上 的表 达 自由包括 不 表达 的 自 广
。 一

收稿 日期 :0 0 0 — 7 2 1- 9 1
由, 即一 个人 不 得 被迫 表 达 他 的观 点 和态 度 , 尤其 表达可能使其陷于担忧、 恐惧等不利处境 时 , 强调 保 护不 表达 的 自由具有 人文 关怀 意义 上 的重要 。 当 犯罪 嫌疑人 和被 告人被 置 于司法 机关 的控 制 下 时 ,
r fr n e,t i e s y p t f r a d s me p p sl rt e e tb ih n fr h i n e i i a Sci n c o n h r be ee e c h s s a u s o w r o r o a sf s l me to g t o sl c n Ch n ’ r o o h a s i t e mia a t n a d t e p o lms l i
中国长期 的封 建文 化 和历史 发展过 程 中 , 治 政 国家 的极 度发 达 和市 民社会 的相对 弱 小 , 致 了我 导
提 出一 些 建议 。
【 关键词】 沉默权 自 证其罪
中图分类号 : 9 51 D 1.
T eE t b ih n fRi h o S ln eS se i i a’ i n l t n h sa l me t g tt i c y tm Ch n SCrmi a i s o e n Ac o

论沉默权

论沉默权

沉默权的必要性前言西方沉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人权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项无罪推定的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和媒体转播技术的日新月异,特别是在欧美影视节目中经常的出现,沉默权已经开始为许多平民百姓所津津乐道。

然而关于我国是否应该引入沉默权,以及沉默权与我国司法体制中一贯执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审讯原则的矛盾,一直还存在着争议。

本文将从沉默权的概念、产生历史、在西方实施的情况、以及来自各方面的不同意见来分析沉默权在中国实施的必要性。

关键词:沉默权无罪推定如实供述(一)沉默权制度,最早开始于英国,后又在美国推行并波及欧洲各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学理上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

这一项制度,其实我们的国民已经从港台影视剧中能够体验,当警方决定对嫌疑犯提出起诉时,要采用“简短的警戒词”对其警戒,再进行问话和盘问。

即警方盘问嫌疑人时,事先要对嫌疑犯复述“简短的警戒词”,告知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凡是在警戒后的答语,都可能在开庭时作为证词出示。

1912年,英国《1912年法官规程》对沉默权作出了明文规定。

受英国法的影响,美国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明确规定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

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有罪”。

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是通过刑事诉讼法最终确定的,在立法中直接规定沉默权的规则。

例如日本宪法第38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己的供述”。

其刑事诉讼法第198条(二)规定:“在进行前项调查时,应当预告知嫌疑人没有必要违反自己的意识进行供述。

”而随着联合国不断确立、推行刑事司法的国际化,特别是刑事司法领域最低限度人权保障标准的努力,①沉默权已得到了联合国文件的确认。

(二)历史上,有关沉默权的著名案件有“希鲁尔诉威廉姆斯”案和“米兰达的忠告”,特别是发生在1966年的美国联邦法院所判的“米兰达诉亚里桑那州”一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案件可以说对于沉默权这一制度的最终确立具有里程碑的作用。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摘要】本文主要围绕沉默权问题展开研究,探讨了如何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的方法。

在我们对沉默权问题进行了简要介绍。

在首先对沉默权问题做了深入分析,提出了相关研究成果和观点。

然后,针对如何遏制刑讯逼供这一问题,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和建议。

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和概括,强调了保护沉默权的重要性,提出了进一步研究该问题的展望。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对沉默权问题的重视,增强对刑讯逼供的警惕,推动相关政策和法律的改善,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关键词】沉默权问题研究, 刑讯逼供, 引言, 结论1. 引言1.1 引言沉默权问题一直是法律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它涉及到被告人的权利和法治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保护被告人的沉默权,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本文将深入探讨沉默权问题,并兼论如何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行为。

沉默权,作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权利,是不受刑讯逼供、强制供认的保障。

在法治社会中,保障被告人沉默权的正当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

沉默权的意义在于确保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受精神、肉体上的伤害,同时也体现了对被告人的尊重和尊严。

它不仅是司法公正的体现,更是保护人权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从沉默权问题的法律基础出发,探讨沉默权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困境和挑战。

我们将分析刑讯逼供现象的成因和危害,以及如何有效遏制这一现象,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深入研究沉默权问题和刑讯逼供现象,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推动司法改革,促进法治建设的进步。

2. 正文2.1 沉默权问题研究沉默权的重要性在于,它是被告人在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自我保护权利。

很多时候,被告人可能面临不公正的审判或者受到刑讯逼供的威胁,这时候保持沉默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沉默权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体现了法治国家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实践中,保障被告人的沉默权需要多方面的措施。

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

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

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第一篇: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一、反方学者观点: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不符合我国国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如实回答对他的提问。

“沉默权最大的弊端就是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丧失了口供的便捷性,给侦破案件造成很大的困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怀旭教授说,“虽然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只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但目前绝大部分案件都要依靠它寻找突破口,由于我国的证据制度强调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主观色彩的自由心证和内心确信,某些证据比如凶器等,没有口供再高的侦查技术也很难查清。

”沉默权是一种具有某种奢侈性的制度,承认沉默权必然导致破案率大幅降低。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肖胜喜副检察长指出,确认沉默权需要满足很高的条件要求,就我国目前的制度配套、侦查能力、人员素质和司法资源来看,显然难以做到。

由于可能造成一大批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在目前治安状况如此严峻的形势下,社会能否承担如此代价,实难把握。

北京东城公安分局的一位预审员坦诚地说,”你可以说我们的软硬兼施侵犯了嫌疑人的权利,是粗暴的懒惰行为,但事实上,讯问是一门比刑侦技术更为精深和有效的学问。

我们可以不使用刑讯逼供,可以不把嫌疑人看作罪犯,但你给他们不回答我们提问的沉默权利,就像缴去我们的武器一样可怕。

"如果每一起案件都在充分获得了直接的犯罪证据之后再去触动犯罪分子,那么破案率必将大大下降,很多本来能得到及时破案的案件只能白白扔掉。

二、沉默权制度的弊端1.理论上对沉默权的批评。

事实上,在沉默权的产生之初,就褒贬不一,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例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就曾激烈地反对过沉默权,他认为,一,自证其罪并不比其他人作证更残忍;二,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并没有什么不公平;三,沉默权只会保护有罪的人,而对无罪的人没有什么价值。

他把沉默权称为“人的思想所曾经发现的最有害和最荒谬的规则之一”,并且以讽刺的口吻说:“如果每个级别的罪犯聚集在一起,并且按他们的愿望设计出一种制度,为了保护他们的安全,除了这项规则作为首选,还会是什么?无罪者绝对不会利用这项规则,无罪者绝对会主张说出来的权利,就像有罪者援引沉默权一样”。

论沉默权及其对审判程序上的要求

论沉默权及其对审判程序上的要求

论沉默权及其对审判程序上的要求沉默权是指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拥有的不作证或不回答部分问题的权利。

沉默权是一种个人权利,旨在保护被告人免于自证其罪的原则,以及确保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拥有公正和公平的待遇。

它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得到了认可和保护。

沉默权对审判程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对审判程序提出了一些要求。

首先,沉默权要求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沉默不应作为对其有利证据缺失的推论。

这意味着法庭不应将被告人的沉默解释为对其有罪的证明,也不应认定其沉默为对指控的认可。

被告人的沉默实质上是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其次,沉默权要求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沉默不应影响其材料的可供性。

被告人的沉默不应成为检察官或法庭将证据推向被告人的原因。

审判程序应该保证公正的证据收集,而不依赖被告人的陈述或沉默。

法庭应该寻求其他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而不依赖被告人的沉默。

第三,沉默权要求审判程序中的保护措施,以确保被告人不会因其沉默而受到任何负面后果。

例如,法庭应该确保陪审团明白被告人的沉默权,不将其解释为对其有罪的证明。

法庭也应该确保辩护律师不会因为被告人的沉默而对其产生不利的立场,从而导致无法充分履行他们的职责。

此外,沉默权还对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受指控的个人有权在审判过程中与其辩护律师交流,以便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准备其辩护。

沉默权确保被告人有权与其律师取得保密和充分的交流,以便能够提供有效的辩护和权益保护。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还对沉默权的行使提供了相应的例外。

例如,当被告人作证时,沉默权不再适用。

被告人有权选择是否作证,但一旦选择作证,其言辞将受到法庭的评判,并可能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要求被告人作证可能是为了满足当事人之间的等权原则,使双方都有机会向法庭提供证据和辩论。

综上所述,沉默权对审判程序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它要求法庭将被告人的沉默视为其权利的行使,不应将其解释为对其有罪的证明;要求保证被告人的沉默不会影响证据的可供性;要求确保陪审团和辩护律师不会因被告人的沉默而产生负面后果;要求保证被告人与其律师之间的交流充分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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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
内容提要:本文对沉默权的含义、渊源和价值内涵等方面的理论问题进行介绍,并对中国引入沉默权制度的现实需要和司法实务界对沉默权的接受程度进行了探讨,得出中国有必要引入沉默权,但只能引入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的结论。

关键词:沉默权程序正义人权有限制的沉默权
沉默权现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在已经或即将对我国生效的一些国际公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

他虽然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官方讯问时的诉讼权利,但其受益者绝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而是一国政府所管辖的、可能受到政府怀疑或指控的全体社会成员。

因此,这项制度突出的反映了政府与个人之间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相互关系,并且通过这一关系体现出政府与公民之间在刑事诉讼领域外的相互关系,一位美国大法官说过:“一个民族的文明质量大体上可以用它执行刑法所使用的方法来衡量。

”人类如何对待自己的同类,也同时反映了包括对待者自身在内的人类整体的文明程度,中国的法律制度在改革开放之后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程序法有了明显的进步。

现在,国内理论界已经有了不少人呼吁提升法治的人文关怀,确立以人为本的法治原则。

本文选择沉默权这一敏感话题,希望能借此参加法学界对于沉默权问题的有关讨论,为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行使一点公民的参与权。

一、沉默权概述
(一)、沉默权的含义
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之特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判例对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含义作了如下解释:1、这一特权仅限于刑事案件,但它不仅指实质上导致自我归罪的陈述,而且包括所有可能导致自我归罪的其他证据。

2、这一特权不仅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主张,而且也能为证人所主张。

3、这一特权不仅可在侦查程序中主张,而且可在审判程序中主张。

4、这一特权仅能为本人利益所主张,不能代表他人利益而主张。

5、这一特区仅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英国学者认为,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角度看,沉默权给了他拒绝回答警察提问的权利。

笔者认为,沉默权的含义应包括以下几项:1、沉默权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在内的自然人都可主张沉默权。

2、沉默权客体:所有可能导致自我归罪的陈述和其他证据。

3、沉默权的适用范围:刑事案件诉讼的全过程。

有人认为沉默权与反对自我归罪之特权在含以上有所区别,沉默权可以拒绝提供任何问题,而反对自我归罪之特权在内容上只局限于拒绝回答导致自我归罪的问题,这一说法值得商榷。

事实上反对自我归罪之内容经扩大解释,以扩展到所有导致自我归罪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而主张沉默权的人一般情况下只有认为供述有可能导致自我归罪时才拒绝回答,对不可能导致自我归罪的问题没有必要保持沉默,所以实际上沉默权与反对自我归罪之特权的内容是相同的,只不过沉默权是从行使该权利的结果来命名,而反对自我归罪之特权则是从行使该权利的目的来命名的,表述角度不同,权利实质上是一个。

所以沉默权就是反对自我归罪之特权,二者无区分之必要。

(二)、沉默权的产生和发展
沉默权最初形成于英国法,但其思想渊源并非来自英国普通法,而是基督教的学说和教义及欧洲大陆普通法。

早在公元前3世纪,基督教信仰就要求对于违反教规者处以公开忏悔,但对于罪过的供认只需要私下进行。

4世纪的教会领导者克里索斯汤姆写到:“我没有说你们应当公开背叛自己,也没有说你们应当当着别人的面控告自己,只是说你们要服从基督的预言,将你们的所作所为向他坦露。

”中世纪的教会法注释家们从法律的角度将这段话理解为:人们应当向上帝供认自己的罪过,但不得强迫他们把自己的罪过告诉任何其他人。

克里索斯汤姆还说:“如果一个人不得不供认自己的犯罪并将溃烂的伤口展示给医生看,他应当与医生单独交谈,没有
人知道。

医生应当治疗其伤口,并给他一些药物,而不要指责他。

他应当小心地告诉医生一切,从而轻易的解脱其罪过。

这表达了朴素的不公开自我控告的思想。

除了基督教的学说和教义外,沉默权的思想渊源主要来自欧洲大陆普通法。

所谓欧洲大陆普通法是指12世纪以后,近代法典化运动之前欧洲各大学里所研究的法律,其内容实质上是罗马法与教会法的混合体,它不仅被中世纪的欧洲大陆法院在当地法律和习惯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普遍适用,而且也是英国16世纪宗教改革之前以及以后的教会法院和王室特别法院断案的基本法律依据。

在中世纪的教会法中,已经包含着“任何人不得被迫控告自己”的思想,在英国普通法中产生“不自证其罪的特权”之前,其基本原理已经在欧洲大陆普通法确立并广泛的被律师和法官们所适用。

李尔本案件在确立“不自我控告”权利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1637年,李尔本被指控从荷兰运送煽动性书籍到英国而受到星法院审判。

在该案中,李尔本在接受总检察长的首席书记官讯问时,就他被告知的指控回答了提问,但拒绝回答他认为可能引起新事实的问题,声称“根据上帝的法律,我知道这是允许的。

并且我认为根据我国的法律,我可以坚持正当的辩护,而我的指控人应当被带来与我对质,以便证明其对我的指控。

”接着他又拒绝了总检察长要他在讯问笔录上签名的要求。

几天之后,当他被带到星法院办公室时,他又以没有收到正式传票、也没有收到起诉书为由而坚决拒绝进行宣誓,但辩称指控是完全虚假的,那些书籍是他所不认识的另一个人运进英国的,同案被告人沃顿也拒绝宣誓并且对宣誓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结果两人因拒绝宣誓而被分别判处枷刑、罚款500英镑,李尔本还被判处鞭刑,受到500次鞭打,并且在鞭打后在颈手枷中站立两个小时。

1641年5月,英国议会下院决议星法院对李尔本的判决是违法的、侵犯臣民自由的,也是血腥的、残忍的、野蛮的和暴虐的,予以撤销。

以该案为契机,英国议会立法废除了高等委员会和星法院,并禁止教会法院令人做出自陷于罪的宣誓,禁止教会执事宣誓指控违反教会法的人。

并且将强令这种宣誓的人施加处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1661年议会再次立法明确规定禁止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宣誓以及其他强迫宣誓人在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的事项上自我控告或表明自己清白的宣誓。

到这时为止,可以认为英国法已经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了被告人不自我控告的权利,根据这一权利,法官不得根据通过宣誓的方法强行获得的被追诉者本人的口供而依职权启动追究程序,在讯问嫌疑人之前必须经过合法的指控,而且事先告知嫌疑人,而且即使经过合法指控,在讯问或庭审中也不得强令被告人在宣誓后作证,经过19世纪和20世纪的发展,完整的沉默权制度最终在英国确立。

美国殖民地时期的刑事诉讼与英国的刑事诉讼具有大致相同的特征。

1791年的人权法案也规定了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迫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经过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的判决中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将沉默权的保障措施扩大到警察的侦讯阶段,1987年,联邦最高法院又进一步指出:联邦宪法保障被告人宣誓作证的权利,认为有机会作证是第五修正案不得被迫自证其罪保障的必要推论,这样,就把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宪法化。

80年代以后,随着美国文化的全球性扩张,美国沉默权制度已经成为美国文化的象征,对世界范围内的刑事诉讼程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对沉默权的限制
法律的价值取向是从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逐步转化的。

随着历史发展和刑事犯罪的不断变化,在适用沉默权制度时也出现了对其限制的判例。

如1988年,英国以便于打击恐怖犯罪为目的,制定了《刑事证据令》,对沉默权做出了具体限制,规定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就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作出适当的推论:第一,被告人在审判中就其在警察侦讯时保持沉默的事实突然提出解释,但是可以合理的期待他早在警察审讯时就该作出相应的解释,法院可以就其在警察侦讯时的沉默作出推论。

第二,在控方举证结束并且案件表面上成立时,应当警告被告人有权提供证据,如果被告人拒绝作证,法院可以就此作出适当推论。

第三,
嫌疑人没有或者拒绝向警察就其身体上或衣服上或嫌疑人被发现时的场所存在的某些可疑物品或痕迹作出解释。

第四,嫌疑人没有或拒绝向警察解释她为什么出现在犯罪现场附近。

1998年9月,英国为了更加有效的侦破和惩罚恐怖犯罪,通过《刑事审判法》,对于恐怖犯罪中的沉默权做出了更为严厉的限制性规定,增加了可以做出不利推断的两种情形:第一,在提出指控以前的任何时候,嫌疑人在经警察提出警告被允许会见或咨询律师之后接受警察的讯问时,没有提到有关被控犯罪的一项重要事实,但可以合理的期待它提到该项事实的,第二,在已经提出指控或者经警察告知可能对他提出起诉、并且已经允许其会见或咨询律师之后,被告人没有提到有关犯罪的一项重要事实,但可以合理的期待他提到该事实,在这两种情况下,法官或陪审团在考虑被告人是否属于或者曾经属于某一恐怖组织的问题时,可以从嫌疑人和被告人没有提到这些事实中作出推论,同时,爱尔兰、新加坡等国家也对沉默权在特殊案件中的适用作出限制,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这对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沉默权的价值内涵
任何法律制度都有其身后的法律底蕴,沉默权制度最基本的价值内涵包括体现程序正义和实现保障人权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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