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沉默权
也谈沉默权——关于沉默权的价值分析与理性选择
也谈沉默权——关于沉默权的价值分析与理性选择内容摘要沉默权作为刑事司法制度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状况和诉讼民主进步的程度。
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的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这项权利所反映的不仅仅是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怀疑与辩解,公诉人与被告人之间指控与辨护的关系,更重要的是突出反映了政府与个人之间在整个刑事诉讼领域的相互关系。
也可以更清楚的发现政府在追究公民刑事责任方面的强大权力,把两者对照起来进行分析,可以从中发现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之间,政府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立法者与司法者的立场。
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沉默权进行分析:1.协议的有效性问题与沉默权的产生及沉默权的概念;2. 有关沉默权的争论及其理由;3,我国现行法否定沉默权的几个主要原因;4,沉默权的正当根据;5,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沉默权制度以反对自我归罪原则为主旨,在我国法律中设立该制度,对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提高文明办案水平,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以及在国际交往中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国应尽快尽早在立法中确立沉默权制度。
关键词:关键词1沉默权、关键词2人权、关键词3文明、关键词4人道、关键词5法治、关键词6协议、关键词7尊严、关键词8无罪推定。
沉默权是当代世界许多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中体现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现在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
它虽然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官方讯问时的诉讼权利,但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待遇和权利反映一个政府是否是个法治政府。
一位美国大法官曾经说过:“一个民族的文明质量大体上可以用它执行刑法所使用的方法来衡量”。
(注1)现在世界许多国家已经将沉默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规定下来,但我国法律却没有规定沉默权。
随着1998年我国政府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沉默权成了一个不容回避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试论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的确立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6 1 3 7 ( 0 2 0 — 0 6 一 ( 5 A. 17 — 0 9 20 )4 0 6 O)
“ 有 权 保 持 沉 默 。你 说 的 每 句 话 都 将 被 作 为 法 庭 上 的证 据 ;你有 权 找 律 师 ,审 问 时 可 以 有 律 你 师 在 场 … … ”这 是 美 国警 察 对 他 拘 捕 的犯 罪 嫌 疑 人 的告 知词 ,即 著 名 的 “ 兰 达 告 知 ” 米 ,又称 “ 米 兰 达 规 则 ”( r n aRue 。所 谓 的 “ 兰 达告 知 ” Mia d l ) 米 ,与 “ 兰 达 诉 亚 利 桑 那 州 案 ”( i n av 米 M r d s・ a Ar o a i n )有 关 。1 6 z 9 3年 ,欧 内斯 特 ・ 兰 达 因 被 指 控 犯 有 绑 架 和 强 奸 罪 被 亚 利 桑 那 州 费 利 克 斯 城 米
唐 华 琳
( 兴 学 院 法律 系 ,浙 江嘉 兴 3 40 ) 嘉 1 0 1
摘
要 : 沉 默 权 是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中 一 项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被 告 人 的 基 本 权 利 ,也 是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的 核 心
内 容 。 该 文 着 重 论 证 在 我 国确 立 沉 默 权 制 度 的 必 要 性 , 同 时 也 阐 述 了 沉 默 权 舯 度 的 弊 端 ,并 试 图 从 利 益 平衡 和法律 限 制 等方 面 予 以分析 。
S e l m e t o h o t i e o n o e c r s m p i n Th r i l a s a m p a i o h e e s t O a k y e e n ft e d c r n fi n c n e p e u to . e a tc e l y n e h ss n t e n c s iy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接受调查、审判等司法程序中,有权选择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民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司法实践中,尊重和保护沉默权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3. 适应国际司法趋势:随着国际交流的深入,我国司法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司法体系,提高国际形象。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立法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但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系统性、全面性。
2. 司法实践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南,法官和检察官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
3. 社会认知度低:由于宣传不足,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较低,导致在司法过程中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制定一部专门的《沉默权法》,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使沉默权制度更加系统、全面。
2. 加强司法实践指导: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应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南,规范法官和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沉默权。
3. 提高社会认知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使公民充分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
4.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5. 借鉴国外经验: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试论沉默权制度
16 年 , 国普通上诉法院首席法官戴尔第 一次 以反对 在 58 英
王座法庭进行纠 问宣誓为 由 , 为一 名被迫 宣誓者 签发 了人
身保护令 。戴 尔 的这 种 做 法在 后 来被 归 纳 成 一句 名 言 ,
即:任何人都 不得 被迫 提供 反对 他 自己的证 据 。l 1 3 “ ”] 6 9 _ ]
沉默权 制度虽然起 源于英 国 , 是其后来 的发展 却主 但 要在美国 。美 国人在摆脱 了英 国国王 的统治之后 , 以宪法 修正 案的形式 确立 了一 系列保 护公 民个 人权 利 的原则 和
措施 。 1 9 7 1年生 效 的宪 法修 正 案 被称 为 《 利 法 案 》 其 中 权 ,
一
、
沉 默 权 的 起 源 与 演 进
沉默权制度 。 在美 国的影 响和带 动下 , 国、 国、 大利 、 法 德 意 日本等 国家也在法律 中以不 同形式 规定 了沉 默权 的制 度。法 国
沉默权作为一种证 据理论 , 源 于 l 起 2世 纪 的 英 国 , 最
初是被当作辩 护理 由来 对抗宗教 法庭不 人道 的审讯方 法。 当时 , 教会法庭设 计 了一套 誓言 , 求犯 罪嫌 疑人 在诉 讼 要
过程 中进 行 宣 誓 , 要 求 嫌 疑 人 如 实 地 回 答 所 有 针 对 他 提 它
刑事诉讼法第 16条规定 : 预审法 官应告知被 审查人 , 1 “ 未
经其本人 同意 , 不得对 他进行讯 问 。此项 同意 只有 当他 的
出的所有 问题 , 使得 嫌 疑人 陷入 了纠 问程序 的 陷阱 , 这 不
是 , 对 这 种 自我 归 罪 证 据 制 度 的 愿 望 和 需 求 就 产 生 了 。 反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问题或拒绝回答特定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制度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使公民在接受司法调查时享有充分的权利保护。
2. 促进司法公正:通过沉默权制度,可以避免司法机关的权力滥用和强制调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公。
3. 适应法治社会发展:随着法治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对法治文明的需求越来越高,构建沉默权制度符合这一趋势。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作证权利,但尚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
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的现象。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面临着法律适用的困境。
四、构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沉默权法律或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内容和范围。
2. 完善配套制度:为保障沉默权的有效实施,需要完善配套制度,如证人资格认定、律师协助等,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3. 加强执法培训:应加强司法人员的执法培训,提高其对沉默权的认识和尊重程度,防止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
4. 推进信息化建设: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5. 优化辩护体系:通过建立更为完善的辩护制度,提高辩护人的权利和地位,使辩护人在保护被告人权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结论构建沉默权制度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确保沉默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作答或拒绝回答有关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和实施显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从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当前现状及构建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1. 人权保障: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 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3. 防止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制度可以防止司法机关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被追诉人自证其罪,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当前沉默权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有权保持沉默已成为一种普遍认识。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此外,我国在刑事诉讼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等,这些都使得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四、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路径1. 完善相关法律: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确保被追诉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有关问题。
同时,还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
2. 强化司法机关的职责: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被追诉人的沉默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其自证其罪。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3. 完善证据制度:在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同时,应完善证据制度,确保在缺乏被追诉人供述的情况下,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同时,应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防止司法机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4. 加强监督和救济机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和救济机制,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简论沉默权
的 强 训诉 讼 中控 、 双 方的 对等 性 , 诉 官 员就 不 得 对 辩 追 被 追 诉者 科 以 协 助 追 诉方 追 究其 刑 事 责 任 的 义务 ,否 则 就 毫 无公 平 町言 。 然 承 认 被追 诉 者 的 主体 地 位 , 而 承认 被 迫 诉 既 从 者 意 志 的独 立性 , 就 享 有 充 分 辩 护 的权 利 , 他 在不 愿 答 辩 时 也 就享 有 不 作 答 辩 、 予 回答 即 沉 默 的权 利 , 追诉 官 员 不 得 违 不 而 背其 意 志 强 迫 其 作 出答 辩 , 则 , 追 诉者 就 会成 为不 具 有 独 否 被 立性 的诉 讼 客体 。 既然 根 据 “ 罪 推 定 ” 则 , 何 人 在被 法 院 无 原 任 依法 宣 判 有 罪 以 前在 法律 上 视 为 无 罪 的 人 ,那 么指 控 其 犯 罪 的 一方 为 证 实 其有 罪 , 必 须 负有 提 出充 分 证 据 的 责 任 . 不 就 而 能强 迫 他 本 人提 出证 据 证 明 自己彳 罪 或 者无 罪 。 『 可 以 说 , 立 沉 默权 是 司 法 制 度进 步 的 标 志 。 为一 种 成 确 作 熟 的法 律 制 度 , 沉 默 权 ”存 司法 和 审 判 的 实 践 巾起 到 了不 容 “ 忽 视 的作 用 。 的尊 严 是人 类 的终 极 目的 , 沉默 权 制 度是 保 人 而 障 人类 尊 严 不 受 侵 犯 的法 律 手 段之 一一 所 以 , 。 虽然 说 沉 默权 确 实 会 使 一 罪 犯 逃 避 制 裁 ,但 是我 们 不 能 此 而否 定 它 的终 些 极价值. .
错 提供 了保 证 。 对 维 护社 会 长 治 久安 具 有 十 分积 极 的 意 义 . 这
因 为 如果 冤 狱 太 多 , 会就 难 以 K久稳 定 社 3确 立 沉 默 权 有 助 于 实 现 程 序 上 的 公 平 . 现 代 法 治 家 刑 事 诉讼 注 重程 序 的 正 当 与 文 明 。强 调 尊 重和 保障 受 讯 问 人 的人 格 尊严 和 意 志 自 由 ,沉 默权 就 是 一 个 体现 。从 理 论 卜 , 默 权 是 同 强调 诉讼 结 构 平 衡 、 讲 沉 当事 人 的 主体 地 位 、无 罪 推 定 原 则及 举 证 责 任 的 原 理 紧密 联 系在 一 起
试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实行
J 0URNA .OF D I AL I UNI RSI VE TY
第 8 第5期 2 0 年5月 卷 09
Vo. No5 M a 2 0 1 8 . y 0 9
试论沉默共 大理 州委 党校 , 南 大理 云 6 10 ) 7 0 0
W a ng ng Ho yi
( ai rf tr P o mie at Sh o, a, un n6 0 , hn ) D lPe cueC C C m t eP r colD l Y n a 7 0 0 C ia e t y i 1 [ s at h g t frm iigse c sa otn e met nteci ia jsc yt nt dm ueo w I cn Abt c T ef h a n in ei ni r t l n i r nl ut ess m i emoe rl fl ,t a r i o e n l mp a e h m i e h a
我 国 实行 沉默权 制度 应 包含 的 内容 具有 重要 意 义。
[ 关键 词 ] 沉默 权 ; 必要性 ; 内容
[ 中图分类 号 ]D 952 [ ( ). 9 文献标 识码 ] B [ 文章 编号 ]17— 3 52 0 )5 07 — 4 6 2 24 (09 0— 0 3 0
On t e Ri h 0 Re i i n m p e n e i a h g tt ma S l tI lme t d i Ch n n e n
[ 收稿 日期 ] 09 0 — 2 2 0 — 3 1
r f c o n r ' h ma ih s st a in a d t e d g e f cv l ai n a d p o r s .O r c u t a o sa l h d t e f h o e e t a c u t s u n r t i t n h e r e o ii z t n r g e s u o n r h s n te t b i e h g tt l y g u o i o y s i r man i n e s se e i s e c y tm.Ho e e ,i i e o n r n r r e t t i lme t h s se wi h n a c me t f t e l w vr t s b c mi g mo e a d moe u g n o mpe n t e y t m t t e e h n e n o h h p oe t n o u n f h s a d t e p o r s ft e r l f a T i ril n lz st e n c siy o e i l me t t n o e s s m r tc i fh ma g t n h r g e so u e o w. hs a t e a ay e h e e s ft mp e n ai ft y t o i h i c t h o h e i u o n r , n u sfr r e e s ni l o tn so e s s m. n o r u ty a d p t wa d t s e t n e t t y t c o h ac f h e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
摘论文要沉默权的出现展示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或无罪推定的一种崭新的法律观念,这是和传统的口供主义和有罪推定对立的,这也展示出我国法律对于人权的重视以及对于程序的公正性的关注。
论文关键词沉默权合理性重要意义所谓沉默权,顾名思义,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警察讯问的过程中以及在出庭受审的过程中,具备沉默而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
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当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具备一定的沉默权,与此同时,沉默权也是受刑事追诉者进行自卫的一种非常关键的刑事诉讼权利。
香港电影中的台词“你可以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陈堂证供”是我们对沉默权最直接的认识。
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律并未对于被告人有沉默权进行相关的规定,然而,沉默权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搜集证据也是非常有帮助的,这是非常有利于规范证据的收集。
因此,研究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具备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最近的一段时期,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学者通过论著等形式来建议推行沉默权制度。
基于此,接下来,本文将结合现阶段我国法律制度的具体现状,来深入研究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
一、沉默权规则的起源沉默权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
在资产阶级政权开始形成的大背景下,沉默权逐渐在法律中获得了认定。
在众多的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司法案例中,沉默权主要涵盖了“默示沉默权”和“明示沉默权”两种。
其中,所谓“默示沉默权”就是说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默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明示沉默权”则是法律上有明文规定。
二、沉默权的内涵及其进步意义沉默权的内涵有两种:一种是程序沉默权,也就是说,司法人员尤其是控诉方必须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的沉默权给予明确的说明,让他们知道他们自己有沉默权,而绝对不能够因为被告人的沉默而做出一些违背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另外一种就是实体沉默权,也就是说,被告人不具备向控诉一方或法庭提出会导致他们自身跳到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它证据的一种沉默权。
控诉方绝对不应该通过非法的措施以及非人道的途径来逼迫被告人进行供述或提供证据。
试论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
议通过的 《 宪法修 正案 》 明确写入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表 明了我
人大建设 20年 期( 第1 期) 圈 0 第4 总 0 6 8
维普资讯
嫌疑人 、 告人 , 口供 过分依 , 被 对 致使刑讯 逼 供经 常发生 。所 以 , 沉 默权 是 无 罪 推定 的 内在 要 求 和核
位极不平等。而沉默权的确立 , 则对
“ 米兰达警告 ” 9 6 和16 年联合 国大会
通过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 之后。
所谓沉默权 ,是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面对司法人员的讯 问, 保持沉 默或者拒绝回答 , 并以这种 方式反对 强行要求作 可能导致刑罚 或者加重 刑罚的供述的权利。 确认沉默规则将
的签署 ( 但我 国立法机 关至今尚未
批准 )沉默权 问题逐步成为国内司 ,
( ) 二 言论 自由。 随着生存权问题
的基本解决, 国现实的首要人权已 我 发生 了变化。今后 , 自由权特别是言 论 自由权将成为 我国人民 的首要人 权。 言论 自由分为积极的言论自由和 消极的言论 自由。 积极 的言论 自由要 求 国家权 力不得 随意压 制公 民的言
司法上 , 是选择开 口陈述 , 还是保持
基本的人权 。但从现实的角度看 , 犯 罪嫌疑人在公安、 司法人 员实施 “ 有
罪推定 ” 而导致刑讯 逼供和 超期羁
沉 默 , 犯罪嫌疑人 、 是 被告人 自己的 事。 法律应该承认他们 的这种 自主选 择权 , 司法应该尊重他们所作的说与 不说的选择。从我国 《 宪法 》 关于公
不均、 力不敌 的 “ 战争 ” 。如果不赋
论沉默权及其对审判程序上的要求
论沉默权及其对审判程序上的要求沉默权是指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拥有的不作证或不回答部分问题的权利。
沉默权是一种个人权利,旨在保护被告人免于自证其罪的原则,以及确保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拥有公正和公平的待遇。
它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得到了认可和保护。
沉默权对审判程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对审判程序提出了一些要求。
首先,沉默权要求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沉默不应作为对其有利证据缺失的推论。
这意味着法庭不应将被告人的沉默解释为对其有罪的证明,也不应认定其沉默为对指控的认可。
被告人的沉默实质上是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其次,沉默权要求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沉默不应影响其材料的可供性。
被告人的沉默不应成为检察官或法庭将证据推向被告人的原因。
审判程序应该保证公正的证据收集,而不依赖被告人的陈述或沉默。
法庭应该寻求其他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而不依赖被告人的沉默。
第三,沉默权要求审判程序中的保护措施,以确保被告人不会因其沉默而受到任何负面后果。
例如,法庭应该确保陪审团明白被告人的沉默权,不将其解释为对其有罪的证明。
法庭也应该确保辩护律师不会因为被告人的沉默而对其产生不利的立场,从而导致无法充分履行他们的职责。
此外,沉默权还对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受指控的个人有权在审判过程中与其辩护律师交流,以便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准备其辩护。
沉默权确保被告人有权与其律师取得保密和充分的交流,以便能够提供有效的辩护和权益保护。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还对沉默权的行使提供了相应的例外。
例如,当被告人作证时,沉默权不再适用。
被告人有权选择是否作证,但一旦选择作证,其言辞将受到法庭的评判,并可能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要求被告人作证可能是为了满足当事人之间的等权原则,使双方都有机会向法庭提供证据和辩论。
综上所述,沉默权对审判程序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它要求法庭将被告人的沉默视为其权利的行使,不应将其解释为对其有罪的证明;要求保证被告人的沉默不会影响证据的可供性;要求确保陪审团和辩护律师不会因被告人的沉默而产生负面后果;要求保证被告人与其律师之间的交流充分和保密。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问题或拒绝回答特定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可能面临的挑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在司法过程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有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滥用。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使被告人在司法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
通过保障被告人的沉默权,可以防止其被迫作出自证其罪的陈述,从而提高司法公正性。
3. 适应国际司法潮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社会对司法制度的评价日益重视。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司法原则,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提升国际形象。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面临的问题与挑战1. 法律制度建设不足:目前我国在法律制度方面对沉默权的规定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保障措施。
2. 司法观念转变困难: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形成了“重口供、轻证据”的观念,短期内难以完全转变。
3. 刑事诉讼程序调整需求:沉默权的实施需要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应调整,如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配套措施。
四、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策略1. 完善法律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和保障措施。
同时,完善证据规则,确保口供不是定罪的唯一依据。
2. 转变司法观念: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树立“以证据为中心”的司法观念,提高对沉默权的认识和尊重。
3. 调整刑事诉讼程序: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相应调整,确保沉默权制度的有效实施。
如建立严格的侦查措施审批制度,限制非法取证行为;完善辩护制度,为被告人提供充分的法律帮助等。
浅议“沉默权”
沉默权来源于英国法谚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 “ 自己”此制度可溯及英国 1 世纪的利尔伯案件。 。 7 当时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 , 以被告 人拒绝宣誓为 由, 判定其犯有蔑视法庭罪 。但两年后议会掌权 , 议会经审理认为法 院的判决不合法 , 并决定禁止 在刑事案件 中让被告人宣誓。其理 由是任何人都
理基础就是保护人权 。 沉默权 已被《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 确认为一项基本人权 , 本文
从沉默权的产生、 发展入手 , 浅析设立沉默权对我国刑事诉讼 的意义。 关键词 : 沉默权: 人权: 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 : F 3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61 48 ( 0 ) — 19 0 D7 A 17- 28 0 6 3 00 — 3 2 0
维普资讯
第6 卷第 3 期
Vo . 1 NO. 6 3
潍坊 学院学报
ur a f e fn n lo W ia gUr
20 0 6年 5月
M a .0 6 v2 0
浅议“ 沉默权”
张善 秀
( 潍坊学院, 山东 潍坊 2 16 ) 60 1 摘 要: 自由是人类的 向往 , 而沉默权是用法律手段保 障人 的 自由不受侵犯。 沉默权 的法
定 , 明示沉默权” 使“ 在英国正式确立 。 美国的沉默权制度源于权利法案第五修正案 所确立 的反对 自我归罪原 则 , 它确立 了一 种“ 默
律并未使用 “ 你有权保持沉默 ” 之类 的字样 , 但默 认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有保持沉默 和拒绝 回答提 问的权利 , 常的立法用 语是“ 任何人都不得 通 对 强迫 自 证其罪” 。而“ 明示沉默权 ”则是指法律明 , 确规定 : 任何执法人员 在对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进行讯问之前 , 必须 明确告知他有保持沉默而不 必 回答提问的权利。 如果警察或法官在进行讯问 前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 , 就会被认为是非法取证 , 即使取得了当事人认罪 的供述 , 也不能据此认定
沉默权:一个无法让人沉默的话题-试述沉默权对侦查的冲击与对策
沉默权:一个无法让人沉默的话题-试述沉默权对侦查的冲击与对策【摘要】在现代社会中,沉默权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沉默权对侦查工作的冲击以及对策。
文章介绍了沉默权的定义和重要性,指出了在司法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接着,分析了沉默权给侦查工作带来的困难和挑战,包括证据不足、案件难以侦破等问题。
然后,探讨了应对沉默权的对策,包括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以及强化问讯技巧。
结合实际案例,提出了一些提升侦查效率的方法和建议,并强调在维护被告人权益的也要保障社会公正与安全。
通过对沉默权的探讨,有助于提升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关键词】沉默权、侦查、冲击、对策、效率、问讯技巧、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沉默权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它涉及到人们在面对审讯或侦查时是否有权利选择保持沉默。
沉默权的边界很模糊,有些人主张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而有些人认为在司法调查中必须限制沉默权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在现代社会,随着法治理念的不断普及,人们对沉默权的认识也在逐渐加深。
即便如此,沉默权依然是一个无法让人沉默的话题,它总会引发人们的深思和争议。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沉默权对侦查的冲击以及应对沉默权的对策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可以提升侦查效率和强化问讯技巧的方法。
希望通过本文的讨论,能够让读者对沉默权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为如何有效处理沉默权在侦查中的影响提供一些启发和帮助。
2. 正文2.1 沉默权的定义和重要性沉默权是指个人在受到调查或审讯时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这一权利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被明确规定,旨在保护被调查者免受强制提供自证据的压力。
沉默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确保了被调查者在面对指控时拥有合法的自卫权利,同时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利平衡。
沉默权的确立旨在保护个人不受非法调查的侵害,防止强迫证据的产生。
在司法程序中,被调查者在沉默权的保护下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发表证词,这使得调查的结果更加真实和可信。
试论沉默权在我国制度下的构建
试论沉默权在我国制度下的构建李永伟王言言(周口师范学院,河南周口466399)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2-0150-01摘要:c目前,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我国仍然没有从立法上确立这项制度, 对沉默权是否引入我国的司法体系,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见解,而且争论已久。
故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沉默权的含义、产生历史以及来自各方面的不同意见来分析,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初步构想,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关键词:沉默权;米兰达规则;无罪推定一、沉默权的基本含义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美国学者克里斯托弗?奥萨克认为,沉默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它证据;2.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人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
二、沉默权的起源与演变沉默权最早可以上溯至英国的12世纪早期,当时英国教会法院实行纠问式诉讼,法官有权依照教会法的规定定罪,要求被告人忠实地回答法官的提问并作承认犯罪的宣誓,否则将对其定罪判刑。
1568年普通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戴尔第一次以反对教会法庭进行纠问宣誓为由,为一名被迫宣誓者签发了人身保护令。
戴尔的这种做法,后来被演绎为一句名言“任何人都不得强迫提供反对自己的证据”。
美国最早移植了沉默权制度。
1789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明确规定了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使之上升为宪法保障,适用于审判阶段。
1966年在米兰达诉亚利桑纳州案中,进一步解释为米兰达规则,任何政府机构都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沉默权制度进一步完善。
米兰达规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沉默权。
即对提问可以不回答,从而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诱供或惧于强权的假供,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下犯罪嫌疑人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肯定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被迫自证有罪;2.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容摘要】: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人员的提问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并不因此而受到追究的权利。
沉默权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注重程序的正当与文明,强调了尊重和保障受讯问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
从理论上讲,沉默权规则是对偏信自白、轻信口供的证据观的否定。
本文拟就我们国家的沉默权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沉默权;人权;诉讼正义;无罪推定【正文】:沉默权是现代法制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一项重要保障。
各国刑事诉讼普遍对沉默权作了规定,有些国家甚至直接规定在宪法中,使其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或者说对公民权利的一项宪法性保障。
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确定和推行的国际标准也将沉默权作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人权,作为刑事司法公证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加以强调和维护。
一.什么是沉默权根据各国立法和理论,所谓沉默权,主要具有以下含义: 1、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追诉人员或审判人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 2、是不得因被告人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 3、是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一方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言词或实物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健康、人格尊严的方法迫使其就指控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4、是被告人可以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处于被告人的真实意愿且被告人在清楚意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能把被告人因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由此可见,沉默权并不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追诉人员作出陈述甚至是不利于己的陈述,他禁止的只是不得为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而采用强迫或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手段。
二.沉默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在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有些学者认为,根据该规定,我国已经确立了沉默权。
应该说,我国并没有确认沉默权。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于是否确立沉默权有三种观点,立法采纳了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的主张。
法律规定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是指当事人对与犯罪无关的事实有权拒绝回答,不能因此认为我国已经确立了沉默权。
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有罪推定思想和严重依赖口供的口供主义的影响。
而法律规定“应当如实回答”又常常在道德观念上支持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各种压力甚至刑讯逼供。
在有罪推定思想和依赖口供的观念的影响下,在司法人员看来,犯罪嫌疑人就是有罪的人,至少绝大多数是有罪的,既然是有罪的,法律又要求其“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在嫌疑人拒绝回答或拒不承认犯罪时,想方设方使其认罪便是理所当然的,于是刑讯逼供就有了“合法”的理由。
如果在理论法上确立了沉默权及其保障措施,司法人员就不可能利用法律规定的“应当如实回答”来对嫌疑人施加压力,加上沉默权的保障措施,就可以有效地抑制刑讯逼供,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
同时,确立沉默权,可以促使办案人员将主要精力放在收集其他证据上以改变破案严重依赖口供的侦查模式,进而从根本上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
因此,有的学者主张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
从某种意义上说,沉默权制度具有很大的合理性。
[!--empirenews.page--]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我国刑法将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等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表明了我国对强迫公民自证其罪的行为持否定态度。
也有人认为这反映了我国刑事法制中已经体现了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基本精神。
但是,我国法律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相反,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
不仅如此,我国法律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法庭审理的基本结构也围绕讯问被告人而构建。
显然,关于供述义务的法律规定和审问被告的程序构造与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国际立法趋势和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不相一致。
从理论上分析,供述义务不仅违背了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具有以下缺憾:1、使刑讯逼供、诱供或惧于强权的假供等现象得到法律的纵容。
一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沉默权规则,仍旧把被告人供述列为刑事诉讼七大证据之一,这样,对于国家司法人员通过刑讯等野蛮或非人道的方式获取的有罪供述或其它证据,实际上存在被用作证据的可能性,受到刑事指控的人事实上有自证其罪的义务;另一方面,在我国,由于特有的现行司法体制,使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性难以得到维护,代表国家行使公诉职能、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不可能与被告人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
在强大的国家机关面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总是处于较弱的地位,当其合法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往往不能得到有利的保障。
因此,容易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因受到刑讯逼供、诱供或惧于强权的假供。
2、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的保护。
在刑事诉讼法中,受刑事指控的人是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主要对象,沉默权是诉讼权利的一种,应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未确定沉默权,意味着:A、在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陈述”,即承担如实供认有罪或如实陈述案情的义务。
B、被告人一旦被法院认定有罪,则他们在诉讼过程中的沉默权或拒绝陈述行为均被视为“抗拒”的表现,并被作为受到从重判决的直接证据,这样受刑事追诉者事实上就不具有陈述或不陈述的自由。
C、没有确定沉默权,显然与我国一贯倡导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相一致,但是司法实务中发生侵犯人权的现象,就容易较多地发生在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身上,如刑讯逼供等,这就很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的保障。
1998年10月,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在我国,国际条约是国家法律的渊源之一,在效力上适用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
例如《民法通则》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中都有类似的规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政府在1990年对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曾明确表态:“在中国法律制度下,中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须经过立法机关的批准或国务院的通过程序。
条约一旦对中国有效,在中国便有法律效力,中国便有义务去实行该条约。
”因此,加强对沉默权原则的研究和宣传,探讨在我国确立和贯彻沉默权的具体措施和程序保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是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面临的迫切任务和重要课题。
[!--empirenews.page--]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民主不断的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人权保障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已成为我国刑事健全立法与刑事司法的重要指导思想。
特别是,宪法修改后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这对刑事法制的健全和刑事司法的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可以这么说,在刑事司法领域要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1][2][3]下一页略,就是要达到司法公正,程序正义,诉讼民主,保障人权。
而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突出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被告人一切诉讼权利的核心是辩护权,沉默权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状况和诉讼民主进步的程度。
当然,目前我国司法实务部门对沉默权问题尚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是担心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可能有碍侦查,不利于打击犯罪等。
根据我国实际,部分法律工作者认为沉默权在中国应该缓行,具体分析如下:(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对沉默权的态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法定证据的一种,该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及立法精神,可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供述或辩解,这种供述或辩解须依据事实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作出,既包括对其不利的陈述,也包对其有利的辩解,司法机关不得以强迫或欺骗等非法手段来获取口供,非法获取的口供在庭审中没有证据效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不受强迫,不如实供述的唯一不利后果,是成立量刑酌定情节的认罪态度好坏。
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已包容了沉默权重要内容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
如果认为沉默权就是可以拒绝提供任何情况,不得因疑犯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则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对沉默权是采取否定态度的。
(二)、沉默权制度与我国现行诉讼制度在理论相冲突,实践中弊多利少。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如实陈述事实,对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不予反驳或反驳不力,后者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作假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中,如果规定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或随便乱说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理论上讲不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任何一个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如实反映情况,这里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司法实践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与案件关系密切,其供述或辩解往往成为案件重要证据,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来确定案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可节省大量的诉讼成本,否则查明案情势必耗费更多人力、物力、财力,这对于经济尚不发达、司法机关普遍缺乏办案经费的现状不无意义。
[!--empirenews.page--] 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对抗地位,法官兼听双方,居中裁判。
控方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可以依据事实供述或辩解,这样才能体现双方的对抗性,如果被告人一味保持沉默,庭审中控方唱独角戏,则丧失对抗性不说,控方的数个证据互相印证后就可定罪,被告人不做辩解只能使其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地,这与沉默权保护被告人的初衷背道而驰。
刑事诉讼一直在不枉与不纵两者之间寻找平衡点,无罪推定确实把不枉放在首位,这无疑是人权保护的一个进步。
在具体制度中,被告人如果再享有沉默权,将进一步扩大纵的一面,不枉与不纵的消长关系,直接关系到社会上更大多数人的人权。
如果出现越来越多的疑犯被纵,社会治安恶化,社会大众基本的人权都会被侵犯,这在现行西方法律制度下已初露端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