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法理分析
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法理分析你有权利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将作为呈堂证供。
这就是我们看电视或电影中,经常听到的一句话,但背后的权利我们是否真的了解。
似乎这是沉默权的体现,沉默权制度远非如此。
必须通过对沉默权制度更加深入的研究,才能对沉默权制度真正的价值有所了解。
一、沉默权的由来及发展沉默权是建立在沉默权制度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沉默权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首先在英国确立,大放异彩却在美国。
在英国追溯到李尔本案件,1639年英国王室特设的法院—星座法院在审理李尔本贩卖煽动性书籍案中强迫其宣誓作证,被其拒绝。
后来星座法院以其藐视法庭为由,对其施以处罚。
1641年李尔本在英国议会上呼吁通过法律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最终得到议会的支持。
确立沉默权制度最早的成文法在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后来沉默权制度又在《警察刑事证据法》、《法官规则》中得到肯定并得到进一步完善。
在美国,1966的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的这一案件作出了一个意义深远的裁决,这一判决无疑成为美国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
1963年,一个二十三岁的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为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而被捕,警察随即对他进行了讯问。
在讯问前警察没有告诉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
米兰达受教育的文化程度不高,不知道有“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①。
在警察的讯问中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最后在供词上签字。
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供词,作为指控米兰达犯罪的证据。
米兰达的律师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米兰达的证词是无效的。
但最后,陪审团认为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20徒刑。
此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终最高院推翻了地方的裁决,理由是在讯问前,警察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当享有的宪法权利。
后来,美国最高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问犯罪嫌疑人的原则:第一,要告诉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
第二,要告诉嫌疑人他们的供联盟词可能用于起诉和审判他们。
第三,嫌疑人有权要求在审讯他们时律师在场。
对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再探讨
. 收 稿 日期 :02一 l 0 2 1 o 一2
很大。
讯问时, 有权拒绝 回答任何问题 ;. 3 任何刑事被告人 在接 受审 判 时不得 被强制 作证 或者在 被告 席上 回答
提 问 ;. 何人 一旦 受到 刑事 指控 , 察 或者其 他有 4任 警
赞 成者认 为 , 国应 当建 立 沉 默权 制 度 。其 理 中
由是 :. 1 从诉讼 结 构上考 虑 , 赋予沉 默权 实 际上是 给
宗 教法 庭 。
教 会 法认 为 , 们 只应 当 向上 帝 承认 自己 的罪 人 过, 而不 应 该 向其 他 任 何人 坦 白罪 行 。法律 上对 沉 默权 的确认 , 则产 生 于 1 7世纪 英 国普通 法 的支持 者 们反 对 教会 法庭 和 王 权 专制 、 取 宪 法 和宗 教 自由 争
切将作为呈堂证供” 。这套说辞就是著名 的“ 米 兰 达警 告 ” 也 即沉 默权 。它 是 西 方 国家 刑 事 司法 , 注重 程序 公 正 的重要 表现 。本 文试 阐述沉 默权 的发
一
展及 内涵 , 证其 在 刑 事 诉讼 活 动 中 的重 要 性 与 必 论
要性 , 讨在 我 国建立 与否 的问题 。 探
的斗争中 , 最典型的案件是 13 年发生的约翰 ・ 69 李
尔本 案 件 。之后 18 6 8年英 国 国王 詹 姆 士 二 世 诉 七 主教 案标 志 着 沉 默 权 在 英 国 已完 全 确 立 。19 88年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杜平【摘要】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各国刑事程序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贯穿于刑事程序始终的时常发生利益冲突的矛盾方面。
不得要求任何人自证其罪原则及由此产生的沉默权,则是一国刑事程序在上述相冲突的利益选择上的价值倾向的集中表现之一。
因此,本文试对沉默权作一探讨,以期有助于进一步理解该问题。
【关键词】沉默权制度;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作者简介】杜平(1980.11 ),女,河北魏县人;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研究方向:经济法一、沉默权的概念、历史发展过程(一)沉默权的概念及内容。
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来自官方的提问拒绝回答或者完全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及对具体问题的拒绝回答原则上不得作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以物理强制或精神强制等方法侵害这一权利所获得的陈述不得作为指控陈述人有罪的证据使用。
有关人员则有义务在提问之前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此权利。
从广义上讲其具体内容包括:(1)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2)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自陷于罪的问题;(3)任何人因受到犯罪嫌疑而被警察或其他有同等管辖权的官员的询问时,有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4)任何刑事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不得被强制作证或者在被告席上回答问题;(5)任何人一旦受到刑事指控,警察或其他有同等管辖权的官员不得再就被指控犯罪的重要事项对他进行讯问;(6)被告人不得因在审判前没有回答有关官员的提问或者在审判中没有提供证据而受到不利的评论和推论。
由此可见,沉默权并不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追诉人员作出陈述甚至是不利于己的陈述,他禁止的只是为获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而采用强迫或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手段。
(二)沉默权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
1.沉默权的提出。
沉默权首次提出是在宗教法庭。
教会法认为,人们只应向上帝承认他们的罪过,而不是向其他任何人坦白罪行。
“没有任何人可以被迫自证其罪,因为没有人必须揭露自己的耻辱。
从沉默权的演进看中国的“沉默权”制度
从沉默权的演进看中国的“沉默权”制度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经表决获得通过,其中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此次修改是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至今十多年来学界对沉默权问题的研究成果在立法上的体现。
同时,我们也看到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那我国的这一规定是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沉默权呢,笔者将在文中浅议。
关键词:沉默权发展沉默权利弊中国的“沉默权”中图分类号: d523.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一、沉默权的发展历程沉默权制度起源于英国,1637年查尔斯统治时期的里尔本一案中,里尔本因拒绝回答法庭的问题被判“藐视法庭”而入狱,出狱后,里尔本提出申诉,经过一番波折,最高立法机关认可了他的请求,国王迫于压力,在1641年废除了星座法院和高等委员会的法案,就问宣誓程序被取消,沉默权这一理念受到大家的关注和认可;詹姆二世统治期间,在詹姆斯起诉他的七个教主一案中,七个教主声称:他们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被逮捕的教主最后因陪审团的判决而无罪释放,沉默权至此以判例法的形式初步确立。
随后,沉默权美国得到了深度的发展,美国在1791年以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1868年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规定:禁止执法人员“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1966年的“米兰达规则”,标志着沉默权发展的成熟和完善。
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的米兰达规则具有以下几个含义:警方有责任明确告之其有沉默权;不得被强迫自证有罪;指控公民有罪必须由控方拿出证据;嫌疑人不负举证责任,不能被迫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有权保持缄默,拒绝陈述和回答讯问;供述基于自愿,不得强迫;不得因其沉默而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不得因其沉默不语而对其加重处罚。
最高法院声称:米兰达已经变成植根于日常警察机关实践,在很大程度上这些警告已经变成我们国家文化的一部分。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接受调查、审判等司法程序中,有权选择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民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司法实践中,尊重和保护沉默权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3. 适应国际司法趋势:随着国际交流的深入,我国司法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司法体系,提高国际形象。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立法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但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系统性、全面性。
2. 司法实践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南,法官和检察官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
3. 社会认知度低:由于宣传不足,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较低,导致在司法过程中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制定一部专门的《沉默权法》,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使沉默权制度更加系统、全面。
2. 加强司法实践指导: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应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南,规范法官和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沉默权。
3. 提高社会认知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使公民充分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
4.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5. 借鉴国外经验: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摘要】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正常刑事司法程序的重要保障。
西方米兰达规则的出台标志着沉默权制度的顶峰与完善。
沉默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是司法文明的必然要求,是司法民主的价值反映,是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安排。
我国法律中对于沉默权的规定还有很多完善与提高的空间,我们有必要学习西方关于沉默权制度的先进立法经验,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西方关于沉默权的回潮,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关键词】沉默权;米兰达规则;司法公正沉默权一般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以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对有关官员的提问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的权利,而不能强制其自证其罪。
简言之,沉默权就是自由供述权或者拒绝陈述权。
赋予其沉默权,有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性地位,保证其自白的真实性。
中外学者对沉默权制度的阐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被告人没有义务向法庭或司法机关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第二,被告人有权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或者拒绝回答问题;第三,司法机关不得以刑讯或其他方式强迫被告人坦白或供述罪行;第四,侵犯被告人沉默权所获得的证据不能在审判中采用为证据;第五,司法机关不能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而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一、我国沉默权的现状受我国传统侦、控、审合一的传统刑事法律文化影响,法官活动取向纠问化,被告人主体地位从属性,客体化。
2011年后,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有所提高和保障,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更多的倾向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法中保留了大量的超国家职权主义因素,其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当事人如实供述的义务。
保障人权作为新刑诉中一项原则而被确立下来,然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关于保障人权方面的有关制度距国际通行标准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沉默权制度问题。
关于建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的沉默权制度建立 了。
美 国的沉默权制度 则来源于其宪法第 五修 正案所确立 的 “ 反对 自 我归罪原则 ” 。该条 规定 “ 任何人 ……不得被强 迫在任何刑事诉讼 中作 为反对 自己的证 人。” 由于美 国将被告人也视 为证人 , 由此而推 演出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在 被讯 问时 , 持沉默和拒绝 回答的权利。1 6 年 有保 96 美 国联邦最高 法院又 确立 了著名 的“ 米兰达 规则”它要求警 察将犯 罪 , 嫌疑人 拘捕后 , 对其进行讯问前 , 在 必须先告 知四句话 :你有权 保持沉 “ 默 。你 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 , 否则你 的陈述 将会成为对你不利 的证据。 你有权雇请律 师为你 辩护。 如果你无 钱雇请 律师 , 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 律 师。” 如果 警察 在进行讯问前未告知以上权利而直接讯问 。 取得的供 述将被 法庭以程序违法为 由不予采纳 。 二、 发达国家沉默权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其经验 已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英美等发 达国家根据社会现实情况 变化而对 沉默权制度进行了改革 ,以更好 的实现它在保护社会利 益和个人利益 上的价值。 进入 2 世纪 7 年代 以来 ,随着现代科技 的突飞猛进 和国际一体 O 0 化趋势 的加剧 , 各种严重犯罪也 随之变本加厉 , 司法 实践中援引沉默 在 权的大都是累犯 、 惯犯 、 高科技犯 罪 、 重罪罪犯 。而许 多犯 罪案件 , 如果 犯罪嫌疑人死不开 口, 警方很难破案 。 这样便使很多狡猾的犯罪分子逃 避了惩罚 , 沉默权成 了惩罚犯罪 的绊 脚石。为 了适应形势 的变化 , 英美 等发达 国家在保 留沉 默权制度 的同时也对它进行 了重大 的调控 。 英 国在 1 9 94年制颁 的《 刑事 审判 和公共程序 法》 中规定 了沉默权 的四种例外情况 。 在这 四种情况下 ,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警察 的提问不予 回答 , 那么在 以后 的法庭 审判 中 , 很可能被法官或 陪审团据此做出对其 不利 的推论 。这 四种情况 为 : 、 1 当被讯 问或指 控时没有提及事实 ; 、 2 未 能或拒绝对痕迹做 出解释 ; 、 3 不能或拒绝解释 出现在特定 的场所 ; 、 4 不 能在审判时作证等 。 此后 的《 警察 与刑事证据法》 又规定 了一种情况 , 即 未能提供试样 ( 例如血液 、 唾液等 ) 同时 , 。 警察在 讯问犯罪嫌疑人 时的 告知 语也 由“ 你有 权保持沉 默 , 可以不说任何话 ” 你 改为在其 后再添上 “ 但是 , 当我们 提出一些对 你稍候 出庭 有帮助 的问题时 , 如果 你仍然保 持沉默 , 所提 的问题将会 在法 庭审理时作为证据 , 你以后 的辩护将 这对 会产生非常不利 的影 响。” 一但 书规定 , 这 对受讯 问人 提出了警 告。 美 国司法界对沉默权也进行 了一些变革 , 如: 1法 官在排除 违反“ 兰达规则 ” 得的证据 时的态度趋 于宽松 。 、 米 获 规定它虽然不 能直接 用作 证明被告人有罪 的证 据 ,但是可 以用作对 被 告人在法庭上做 出的与先 前供述矛盾 的陈述进行质疑 的证据 。 2警方 对犯罪嫌 疑人进行 抽血或提取 指纹等活 动时不必遵 循“ 、 米 兰达规则” 只要有正 当的理由并 办理一定 的手续 即可强制进行 。 , 3 通过判例确立 了适 用“ 、 米兰达规则 ” 的一些 例外情况 , “ 如 公共 安 全例外” “ 和 抢救被害人例外 ” 即为 了维护公共安 全和保护被害人 的生 , 命财产安全 , 以不 向被 捕者 告知“ 可 米兰达规则 ” 而直接对其进行讯 问 , 由此取得 的案犯 口供 就不算 是违法 取证 。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作答或拒绝回答有关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和实施显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从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当前现状及构建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1. 人权保障: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 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3. 防止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制度可以防止司法机关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被追诉人自证其罪,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当前沉默权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有权保持沉默已成为一种普遍认识。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此外,我国在刑事诉讼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等,这些都使得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四、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路径1. 完善相关法律: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确保被追诉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有关问题。
同时,还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
2. 强化司法机关的职责: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被追诉人的沉默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其自证其罪。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3. 完善证据制度:在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同时,应完善证据制度,确保在缺乏被追诉人供述的情况下,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同时,应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防止司法机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4. 加强监督和救济机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和救济机制,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适用性浅析(6月21日)
目录一、沉默权制度的内涵和外延(一)沉默权制度的起源(二)沉默权制度的内涵(三)沉默权制度的外延二、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一)与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实质相契合(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和消极的防卫权”(三)促使侦讯权的进一步完善,提高刑事诉讼文明程度三、引入沉默权的可行性(一)国际相关经验和教训的参考(二)我国部分地方已有沉默权制度适用的经验(三)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增强犯罪侦查能力可弥补沉默权制度的消极影响四、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一)诉讼理念的转变(二)明确沉默权的最终价值(三)将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为宪法原则(四)全面正确地宣传沉默权(五)确立沉默权相关配套制度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摘要】沉默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按照法律有无明确规定和不同的诉讼阶段又可以分为不同类型。
目前,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方面,该制度能够提高司法文明程度,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国际和国内的相关经验也为我国引入这一制度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沉默权;必要性;可能性一、沉默权制度的内涵和外延(一)沉默权制度的起源沉默权发端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的星座法院在审理约翰·李尔本案件时,以被告人拒绝宣誓为由,判定其犯有蔑视法庭罪。
但两年后议会掌权,议会经审理认为星座法院的判决不合法,并决定禁止在刑事案件中让被告人宣誓。
其理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宣誓回答使他们的生命或自由处于危险之中的问题。
随后,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有权保持沉默遂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
(二)沉默权制度的内涵沉默权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不强迫自证其罪,并不因此被司法机关作出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司法人员有义务在讯问前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的制度。
[1]对于沉默权制度,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理解。
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1. 广义沉默权制度。
指任何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和不说什么。
浅谈我国沉默权制度的设立样本
浅谈国内沉默权制度设立【内容提纲】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权利。
它具备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构造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作用。
没有沉默权权利体系是不完备权利体系,该制度在世界上诸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
本文试图通过对沉默权浅述,并联系国内详细司法实际,阐述在国内设立沉默权重要意义。
【核心词】沉默权米兰达警告完善制度在欧美警匪片中,警察在铐住犯人时所念那套家喻户晓说词大意为“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说一切也许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证词”。
这套说词就是知名“米兰达警告”,也即沉默权在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中重要体现。
一、沉默权概述(一)沉默权缘起“米兰达警告”来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一种18岁姑娘被人绑架强奸,她指认是米兰达所为。
警方审讯了米兰达,并以她供词作为开庭时证词。
米兰达被判有罪后上诉到最高法院,理由是警方没有告知她有保持沉默权利,而她供词是迫于压力编造。
她说如果事先告诉她有沉默权,她是不会供认。
考虑了种种论证之后,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米兰达供词在法庭审判中无效,由于这一判例,此后警方在逮捕和审问被控犯罪人时,都要说“米兰达警告”。
这便是沉默权在司法制度中诞生。
(二)沉默权性质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回绝回答,不因而而受到追究。
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是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受到侦查人员讯问时有保持沉默权利。
同步,沉默权也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人权构成某些,是一项无罪推定重要内容。
(三)沉默权内容沉默权最核心内容就是对于讯问保持沉默权利,但为了可以行使这一权利就必要一方面享有被告知权,否则,权利主体主线就不懂得自己享有这项权利,如何行使?因而,被告知权隐含在沉默权之中。
另一方面,既然是权利,那么权利主体就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并且不因行使权利而致不利之后果,这是权利本质所决定。
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t e R g t f i n e i ia wa sa l h d p n o so o n l ssa d s c mpe n ain c mme t. h ih l c n Chn se t b i e msa d c n f t a a y i n p  ̄c i l me tt o oSe s bh e o ns Ke wo d :i n e t e C i e e c n e ts se c n t cin y r s sl c ;h h n s o tx ;y tm o sr t e u o
关键 词 : 默 权 ; 国语境 ; 度 构 建 沉 中 制 中图分 类号 : 9 1 D 0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8 2 (0 0 0 - 16 0 10 — 3 0 2 1 )2 0 5 - 2
On e t bl h n h i h f sln e i s a i i g t e rg t o i c n Chi a s e n
纵 观沉 默权 近 四个 世纪的发展历史 , 默权 制度 的建立 沉
中国沉默权制度 , 但毕竟 中国有 自己的特殊 国情 , 若不审慎 对
待 , 会产生“ 土不服” 后果 。 则 水 的
21 沉 默 权 制度 在 中 国确 立 的 必要 性 .
是保 障人权和司法正 义的要求 。虽 然各 国的相关规定不尽 相
关 于 沉 默权 的定 义 和 内 容 , 界 没 有 统 一 的定 论 。 首先 , 学 在 权 利 主体 方 面 . 般 认 为 享 有 沉 默 权 的 主 体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一 和 被 告 人 . 也 有 学 者 认 为还 包 括 案 件 知 情 人 和 证人 。[ 文 但 1 本 针 对 前 者进 行 讨 论 。 其 次 , 利 针 对 的 对 象 为 侦 查 人 员 和 公 权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制度作为现代司法体系中重要的人权保障机制,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应用与推广。
它旨在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与自由,特别是保护其在面对指控和侦查过程中的自由表达意愿和沉默选择的权利。
我国作为法治国家,构建沉默权制度不仅符合国际人权保障的潮流,更是完善我国司法体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必然要求。
本文将就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构建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首先,沉默权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
而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正是保障公民在司法活动中免受不当追诉、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其次,沉默权制度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
在司法活动中,被追诉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不当的追诉和迫害。
而沉默权制度的构建,能够为被追诉人提供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维护其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已经包含了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的相关规定,但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沉默权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在面对指控和侦查过程中往往缺乏有效的自我保护手段,容易受到不当的追诉和迫害。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对于是否应该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存在争议和分歧。
四、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路径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在构建沉默权制度时应该采取以下路径: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被追诉人享有沉默权,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操作规程,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2. 明确司法程序:在司法程序中,应确保被追诉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保持沉默,并对其所享有的沉默权进行充分的告知和解释。
3. 保障被追诉人的权益: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都应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当的追诉和迫害。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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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美法 系 “ 默 权 ” 的 起 源 与 演 变 沉
项古 老 的司法制 度 ,如果 我们不 了解 他 的过去 ,就不 能理 解 他 的现 在 ;如 果不能理 解他 的现在 ,我们就 不会预见 他 的未 来 。 “ 默权 ”在西 方历史 上何 时浮 出水 面 ,不 是一 下子 能说得 清 沉 楚 的。但是 讲 到沉 默 ,多数 法 学界专 家都 会不 约而 同地提 到1 6 年 93 发生 在英 国的李 尔本受 鞭案 。当时英 国的 星座法 院在 审理约 翰 ・李 尔本 案件 时 ,以被告人 拒绝 宣誓 为 由 ,判定 其犯有 蔑 视法庭 罪 。但 两年 后议会 掌权 ,议会 经审 理认 为星 座法 院的判决 不合 法 ,并 决 定 禁止 在刑事 案件 中让被 告人 宣誓 。其理 由是 :任何 人 都不得 被强 迫 宣誓 回答使 他们 的生命 和偶 自由处 于危 险之 中 的问题 。随后 ,被告 人在接 受审判 时有权保 持沉默 遂成为 刑事诉 讼中 的一 项制度 。 1 4 年 正式 见诸法 律文 件 的沉 默权 ,第 一次在 英 国问世 ,并 成 62 为英 国习惯 法 中不可 动摇 的一个 判例 。1 8 年 的 “ 68 光荣 革命 ” ,英 国建 立起世 界上第 一个 资本 主义 国家 ,并制 定 了世 界 历史上第 一 部 宪法… 一《权利法 案 》,而沉默权 就被郑 重的载 人其 中。 美 国与 英 国一 样是 判例 法 国家 ,司法有 权立法 。联 邦最 高法 院 的这一 判例 建立 了两项 必不 可少 的刑事 诉讼 规则 。沃 伦大法 官通 过 传媒公 开告 诫美 国警察 说 : “ 一个规 则 是 ,警察 在 审讯 中用 强 迫 第 的方式 获得 的被告 人 的 口供 、证词 、不 得用 作该案 定 案的依 据 。第 二 个 规 则 是 ,大 凡 拘 捕 或 审 讯 犯 人 时 , 美 国 警 察 事 先 必 须 要 告 诉 被 捕者 以下 这 番话… ‘ 有权 保 持沉 默 ,否则 ,你说 的话 将会 用作 你 不利 于你 的呈堂证 据 。你有 权会见 律师 ,如 果你请 不起 律师 ,那 么 政府 可 以 为你 免 费提 供 。 ’”上 述 规定 全 是 因米 兰 达上 诉 案 而来 的 ,所 以就 被 称 之 为 “ 兰 达 规 则 ” 。 米 兰 达 规 则 公 布 以 后 ,美 国 米 司法界 免不 了要 大受一 番震 动 。许 多人 批评 ,沉 默权规 则大 大降低 了执法 机关 的办 案效率 。但 更多 的人赞 同 :沉默权 规则 杜宇保 障公 民权 利 不受 侵 害 消 除警 察 由来 已久 的 刑讯 逼供 野 蛮 行 为是 利 大 于 弊 ,有 积极 的重 大 的现 实意义 。
沉默权制度我国尚未建立沉默权制度之原因评析
沉默权制度我国尚未建立沉默权制度之原因评析沉默权是指被刑事追诉之人对刑事指控保持沉默的权利。
这项权利在有关的国际文件和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通常被表述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沉默权发端于17世纪的英国,随着世界法治文明的进步、人权保障理念的发展,沉默权制度逐渐被世界很多国家借鉴和吸收,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但我国一直没有确立沉默权,这其中包含了很多原因。
一、人权保障观念缺失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强权社会,传统的社会基础导致个体权利意识的缺失。
而且,法在我国封建时期是统治者用来维护自身封建统治和保障社会稳定有序的工具,诉讼所要实现的目的则是发现犯罪、惩治犯罪。
法律凌驾于人民之上,统治者则凌驾于法律之上,个人的权利意识逐渐淡化,法律被打上深深的义务烙印,导致沉默权没有滋生的土壤。
另外,在新中国成立后,法律更多的是强调国家和集体本位主义理念,强调个人利益应当服从国家、集体利益。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恢复,法律慢慢地在人民心中重新树立起了威信,但国家本位观的思想仍深刻影响这我们,导致了个体权利保护的弱化。
在我国,占据主导地位的价值观一直是“国家本位观”。
而沉默权的理念背景是市民社会观,沉默权只有在个人本位价值观的基础上才能生根发芽。
在这样的一种理念背景下,个体的权利意识极度缺乏,沉默权的理论的产生则更是没有依托。
二、传统诉讼模式影响沉默权制度与当今世界司法民主的运动目标和无罪推定诉讼原则紧密相连,无罪推定以及确立沉默权则是近现代法制民主化的必然。
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下,被控人被假设有罪,法官集侦查、控诉与审判职能于一身,主宰全部审判过程,双方当事人只是诉讼的客体,几乎没有诉讼权利,被控人只承担供述义务,成为只能接受审问甚至刑讯的对象。
纠问式诉讼模式及其思维模式无疑是专横跋扈的。
随着近代宪政文明和法治文明的进步,纠问式诉讼模式及与其相联系的旧有法律制度被历史扬弃。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拥有拒绝回答问题、拒绝自我揭露和保留自我辩白的权利。
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化和推进,沉默权逐渐被认为是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它在保护个人权利、平衡司法权力、促进公正审判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首先,沉默权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体现。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民有权选择是否回答司法机关的询问,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尊严。
其次,沉默权有助于平衡司法权力,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此外,沉默权制度的存在还能提高审判的公正性,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已部分实施了沉默权的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细则。
其次,司法实践中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此外,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较低,缺乏对这一制度的了解和认同。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应制定专门的沉默权法,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
其次,将沉默权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确保其与相关法律相协调。
此外,还应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应用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沉默权制度的理解和应用,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得以充分体现。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沉默权制度的认识和运用能力。
(三)提高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通过媒体宣传、法律教育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
使公众了解沉默权的重要性和意义,增强其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
五、结论总之,构建和完善沉默权制度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平衡司法权力、促进公正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已确立沉默权制度
中国已确立沉默权制度2012年修订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其中,新增加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这次修改刑诉法取得的一个标志性进步,但是人们对它的理解——特别是其与沉默权的关系——尚存在分歧。
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这一规定并非确立沉默权制度,换言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还没有沉默权。
持这种观点的人大概是把美国的米兰达规则当成了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标准,而这是不恰当的。
毫无疑问,米兰达规则对于沉默权制度在美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发展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一句简单明了的“你有权保持沉默”,借助于美国影视作品的影响力,传播到世界各地,使人们知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在面对警察讯问时保持沉默。
对于推动人类社会刑事司法的文明化来说,米兰达规则功不可没。
但是,美国的沉默权制度并不是由米兰达规则确立的。
1791年生效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
”据此,“自愿性”就是美国司法机关判断被告人供述能否采纳为证据的基本标准,而嫌疑人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也就理所当然地享有了沉默权。
由此可见,美国的沉默权制度建立于1791年。
1966年由美国最高法院通过米兰达判例确立的“告知规则”不是在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而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
正如美国20世纪著名刑事司法学家弗雷德·英博教授所指出的,以沃伦大法官为代表的自由派人士之所以要确立这一规则,“完全不是基于保护无罪人的考虑”,而是“寻求平等主义哲学的产物”。
他们认为,“富有的、受过教育的或智力高的嫌疑人很可能从外界得知他有沉默权;反之,贫穷的、未受过教育的或智力低的嫌疑人则不知道这种特权。
因此,一切被羁押或者被其他方式剥夺自由的人,必须被告知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根据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原则,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判例来解释美国宪法并保障宪法规定的正确实施,但不能给宪法增加权利性规定,否则就会构成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犯。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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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新斌
王瑞 达
( 国家法官 学院西安 司法警察分 院 7 1 0 0 5 4
【 摘 要】 本文从 国内外沉默权的起源和应用现状谈起, 分析我 国沉默
权 所遇 到的 障碍 , 最后 借鉴 国外应 用情 况 , 提 出构 建我 国沉默 权的 建议
和 对 策。
例— — l 9 6 6 年米 兰达诉亚 利桑 那州一案 : 一个 1 8 岁 的姑娘 被人 绑架并强奸 , 她指认系墨西 哥移 民米兰达所 为。警方 审讯 了米 兰
一
任何 模式下的沉默权 都不是 绝对 的 , 它 总是 在一定 的时间和 范围 内起 作用的 , 各 国的实践也证 明了这点 , 即沉 默权并 不适用于 切刑事案件。那 么 , 哪些 案件不适 用沉默 权?前提 当然是 我 国 的国情。在国外 , 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或者判例 , 限制犯罪 嫌疑人有
缺乏 法律 义务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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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 的概念
( 一) 沉默权 的概念 。所 谓 沉默 权 , 主要具 有 以下 含义 : 一是
被告 人有权拒 绝 回答 侦查追诉人 员或审判人 员的讯 问, 有权在讯
问中始终保 持沉默 ; 二是不得 因被告人 拒绝 回答或保 持沉默 而使
其处 于不利 的境地 或作出对其不 利的裁判 ; 三是被 告人没有 义务
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
二、 沉 默 权在 各 国 的 发 展 及 现 状
制度设 置而论 , 有的是侦查 、 审判 阶段 的全面沉默 权保 障 , 而有的 着重保障审判 阶段 的沉默权 ; 多数 国家嫌疑 人行使 沉默权 后 , 侦、 审人员就不 能继续讯 问, 但某些 国家在肯定沉 默权 的同时也肯定
10.论米兰达规则与中国式沉默权制度
论米兰达规则与中国式沉默权制度摘要沉默权制度在欧美等西方国家已经广泛推崇和应用,但我国因为国情、传统习俗和宗教信仰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一直未曾建立沉默权制度。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国家的发展,我国是否应当建立沉默权制度引起了法学和司法实践界激烈的讨论,本文通过分析米兰达规则,结合中国本土的文化,对在中国建立沉默权的必要性进行探讨,吸取米兰达规则和沉默权制度的优秀之处,再与中国实践相结合,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富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一、沉默权制度概述(一)沉默权的界定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沉默权也可能作出不同的解释。
大体来说,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
广义上,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因此,面对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均有权拒绝回答,更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他自陷于罪的问题。
狭义上,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
根据这种狭义的理解,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有的一项诉讼权利。
一般来说,不论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来理解沉默权,各国法律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
本文所研究的重点,也主要是上述狭义的沉默权。
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沉默权又有"默示沉默权"与"明示沉默权"之分。
所谓"默示沉默权",是指法律并未使用"你有权保持沉默"之类的字样,但默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提问的权利,通常的立法用语是"对任何人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而"明示沉默权",则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执法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之前,必须明确告知他有保持沉默而不必回答提问的权利。
正像美国于1966年通过一起判例所确立的"米兰达规则"那样,如果警察或法官在进行讯问前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就会被认为是非法取证,即使取得了当事人认罪的供述,也不能据此认定其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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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刘世园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自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以来,一直都没有沉默权的身影,但在世界各个国家沉默权的使用十分频繁,而且随着我国公民对人权的认识逐渐明朗,对人权要求的逐渐提高,社会各个基层对沉默权的关注也随之增加。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虽有不利的方面,但是也有建立的优势。
笔者认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建立应注意本土话的问题,在借鉴国外优秀的经验同时要取其精华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法情制定。
关键词:刑事诉讼;沉默权;人权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12)24-0001-01
一、沉默权的含义以及特征
沉默权是存在于刑事诉讼之中的,是指面对警察、法官及检察院的相关工作人员询问与案情有关的问题时,有犯罪嫌疑的相关人员可以保持沉默或者直接拒绝回答的权利。
这一权利源自“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的观点,这一观点也得到世界很多国家的认同,广泛的存在于很多国家的法律之中,比如美国的米兰达案件就提出犯罪嫌疑人必须被告知有沉默的权利。
这项权利是一项保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包括以下三方面的特征:首先,沉默权存在于刑事诉讼中,在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是不享有该权利的;其次,沉默权是一种相对权。
它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而且只能是自然人,国家、企业和其他组织都不能成为沉默权的主体;最后,沉默权具备消极和积极两方面的特性,消极方存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面对询问时可以保持沉默,司法人员不得强迫其回答问题,积极方面表现在沉默权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否行使在于他们自己的意愿,因次沉默权从这方面可以看出它是一种积极权利。
三、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环境
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既有不利的因素,也有利的因素。
分别存在于以下的情况之中:主要存在两方面的不利因素: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没有真正确立诉讼主体地位。
诉讼主体的地位首先体现在主体双方的平等性上。
而我国控辩双方的地位一直是不平等的,我国法过分的强调司法人员的权力行使,在法律规定过多赋予追诉机关职权,虽然这样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却忽视了被追诉者的权利,使得被追诉者成为弱势,达不到国际上关于控辩
双方平等地位的要求;另一方面是无罪推定原则也没有真正确立。
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有关于无罪推定的规定,但是存在重大漏洞。
无罪推定的举证责任在控方,被追溯的一方是没有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又要求被追诉方要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这种如实陈述的规定又把举证责任推动到了被追诉者的身上,就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
但是,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建立还是有其有利因素的。
在法律方面主要体现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之中,沉默权是人权的一种形式,是人权在刑事诉讼法上的体现,在2004年的宪法修改中把人权保护纳入了宪法之中,为沉默权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提供了基础;在物质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发展以及技术的进步,特别是刑事侦查水平的飞速提高,使得很多案件在没有证人证言的和被追诉者如实供述的情况下利用刑侦技术就能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形。
这些物质基础的提高有利于避免刑讯逼供的情况,更有利于保障被追诉者沉默权的实现。
四、构建我国的沉默权制度的建议
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是需要很多时间和各个司法部门的配合,作为沉默权代表的英国,从沉默权的出现到完善经历了四百年的坎坷,因此,我们应该以冷静客观的态度看待沉默权制度的建立,不能急于求成。
首先,沉默权制度应明确载入我国法律之中
在法律规定方面,不仅要在刑事诉讼法有明文规定,宪法中也应制定出相关的条文。
尽管宪法中提到要尊重及保护人权,但沉默权的具体内容没有规定。
作为根本大法,宪法的规定能为刑事诉讼法制定沉默权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沉默权在宪法的明文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沉默权要求该权利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各个阶段都要有该制度的明文规定。
其次,制定相关法律制度配合沉默权制度
总结国内外经验,与沉默权制度相配合的制度主要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诉辩交易制度。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沉默权行使的保护性规则,只有司法机关在违背沉默权制度下所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时,那么司法机关才能不去强迫被追诉人违背意愿自证其罪,这样就大大减少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有利于被追诉人人权的实现。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主要体现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制度是在保护沉默权的情况下,又为被追诉者提供减轻罪行的机会,
便于案件审理的效率提高,而这一制度只体现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中,因此,应该把这一政策纳入法律之中。
最后,法律相关人员应主动维护沉默权实现
首要的是司法机关在侦查、审理案件等各个环节应该做到依法行使职权,要主动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同时杜绝刑讯逼供等违法收集证据的侵权行为出现。
律师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者,应做好对整个案件过程的监督,主动行使会见权、在场权等有利于被追诉者沉默权保护的权利,在发现司法机关违犯沉默权制度的情形时,要及时制止,严重的应做好证据收集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
沉默权制度的在我国确立不仅是人权进步的一种体现,也是我国法治文明建设进步的重要标志,沉默权的建立是一项势在必行的制度。
这项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和行使不仅需要相关法律人员的努力,更需要整个国家公民的支持。
因此,我国每一个公民都应努力保障这一制度的确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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