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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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3]30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8.06【实施日期】2013.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0号)藁城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6日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冀政〔2011〕14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石政办函〔2010〕12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发〔2013〕15号《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参照同期类似项目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石政办函〔2012〕75号)所列石家庄市区水厂及配水管网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征迁安置相关事项。

第三条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属于公益性项目。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收补偿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工作的正常进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17〕2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17〕2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17〕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8日石家庄市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税改革,发挥南水北调工程效益,全面增强社会各界节水意识,减少地下水开采,实现采补平衡,促进全市生态修复,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建立完善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价动态调整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政府奖补与企业成本控制、南水北调引江水使用量相结合的水价补偿机制,发挥政府调控作用,推动水价调整顺利实施。

(二)基本原则节水优先,讲求效益。

把节约使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益作为工作出发点,发挥水价调节作用,充分反映水的资源属性和商品属性,激发全社会增强节水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

统筹规划,综合施策。

正确处理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的关系,按照两手发力、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思路,综合运用价格调整、财政奖补、管理创新等手段,保障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5号)藁城市、鹿泉市、栾城县、正定县和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10日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地)是指为了实施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依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石家庄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实施征地适用本办法。

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市内五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藁城市、鹿泉市、栾城县、正定县部分区域。

第二章征地管理职责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工作,依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审定年度土地征收计划,下达征地任务。

第五条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工作的实施。

负责申报年度征地计划,组织征地报批材料,落实批后补偿安置,腾清被征的土地。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石政办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1号)市内五区、藁城市、鹿泉市、正定县、栾城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14日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轨道工程)的征收补偿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涉及石家庄市轨道工程建设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工程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事关我市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驻石各有关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轨道工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分工第四条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对各县(市)、区轨道工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负责初步确定轨道交通工程的征收范围、申请纳入征收计划,经市政府批准下达后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三河两渠一沟”水质达标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三河两渠一沟”水质达标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三河两渠一沟”水质达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石政办发[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三河两渠一沟”水质达标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确保我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达到预期目标,实现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制定了滹沱河、洨河、磁河、石津总干渠、邵村排干渠、汪洋沟等六条主要河流水质达标实施方案。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任务要求和工作分工,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强势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目标的落实,确保我市主要河流水质不断改善。

二○○八年五月七日滹沱河水质达标实施方案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7〕64号)要求,结合滹沱河流域水污染现状和污染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滹沱河自黄壁庄水库坝下至深泽县出境形成水污染带。

主要涉及灵寿县、石家庄市区北部学府路区域、正定县、藁城市、无极县、深泽县等。

其中灵寿县城镇污水和学府路区域污水在滹沱河河道内滞留,虽未对下游区域造成环境纠纷,但因直接排入石家庄市市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滹沱河水系一级保护区,对城市水源造成环境安全隐患而备受各界关注,灵寿县污水处理厂也未能按照市政府要求在2008年3月底前投入正式运行。

造成跨界污染纠纷的地域,主要涉及我市滹沱河下游沿线的正定县、藁城市、无极县、深泽县等四县(市)。

目前,我市滹沱河正定县下游沿线主要排污企业有88家。

正定县向滹沱河排水的企业主要有河北金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腾飞印染有限公司等13家,每个企业都建有污水处理设施,除石家庄滹沱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外,所有排水企业生产废水(日排水量约2万吨)与县城城区生活污水(约2.9万吨/日)通过市政管网进入正定县亚太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入周汉河,在藁城市机场路九门大桥处汇入滹沱河,日排水量5万吨左右,但该县污水处理厂运行不稳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2012年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1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2012年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1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2012年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2012年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16号)正定县和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市区2012年土地储备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石家庄市市区2012年土地储备计划为进一步提升省会城市形象,加快城市建设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加快打造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的省会城市,为建设幸福石家庄提供有力的土地资源保障,特制定本计划。

一、编制依据依据《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石家庄市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16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9〕38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2011年土地储备计划等三个计划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8号)等文件。

二、总体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计划、分级分类实施的原则,创新机制、优化程序、强化责任、完善措施,强力推进土地收储工作。

按照“应收尽收,未收先控”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重点区域发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居住环境改善等工作,加大土地收购和征收储备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完成2012年土地储备任务目标。

三、具体任务(一)全年收储任务共计23678亩,具体任务如下:1.市地产集团(土地储备中心)计划收储企事业单位1988亩;2.市国土局农用地转用、征收6484亩;3.市内辖区政府城中村改造项目计划收储3265亩;4.市内辖区政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危陋住宅区改建项目计划收储282亩;5.正定新区管委会计划收储3395亩;6.正定县国土局计划收储445亩;7.市环城水系开发公司计划收储1495亩;8.市城投集团新客站项目计划收储1402亩;9.市发投公司铁路入地项目计划收储765亩。

27号文件

27号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07〕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住宅类平房重置价标准2 住宅类楼房重置价标准3 工商业用房重置价标准4 农作物类补偿标准5 树木类补偿标准6 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二○○七年三月三十日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附后)。

一、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征收市区集体地土时补偿,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时结合成新进行。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本补偿标准未包括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如在征地过程中遇到,参照类似品种并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大型专项工程征地已对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做出规定的,实施该专项工程征地时从其规定。

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费用标准为1500元/亩,建筑物拆迁工作费用标准为3000元/亩。

五、本补偿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以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下发的涉及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文件同时废止。

六、市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本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一住宅类平房重置价标准编号基础外墙体屋面做法重置价格(元/㎡)A-1 砖基24墙砖木檩、望板、油毡瓦屋面、苇吊顶397A-2 砖基24墙砖混泥土檩条、混泥土小板、捶炉渣、苇吊顶366A-3 砖基24墙砖混泥土现浇梁板,捶炉渣385A-4 砖基24墙砖木檩、椽子、木板、捶炉渣、苇吊396A-5 砖基24墙砖空心板、炉渣、水泥砂浆找平、五层做法382A-6 砖基24墙砖混泥土檩、木椽、木板(或苇薄)、苇薄吊顶376.9A-7 砖基空斗砖墙木檩、椽子、苇薄、捶炉渣、苇吊381A-8 砖基里坯外砖墙四梁八柱、木檩、椽、炉渣、苇吊403A-9 砖基砖垛坯心四梁八柱、木檩、椽、炉渣、苇吊386A-10 石基砖墙砖拱卷、草泥、炉渣顶343A-11 砖基37砖墙空心板、炉渣、水泥砂浆找平、五层做法391A-12 A-13 净高低于2.6m高于2.20m或进深小于3.0m 木檩、木板或混凝土板、捶炉渣219木檩、木板或混凝土、未捶炉渣1551.表中各项均按标准设计图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推进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和江水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推进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和江水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推进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和江水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石政办函〔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推进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和江水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38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推进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和江水利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0日石家庄市推进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和江水利用实施方案为尽快全面实现江水切换,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和江水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立足我市当前严重超采地下水的实际,克服江水利用的各种困难,为长远发展和用水安全打好基础、留出空间。

政府主导、两手发力。

强化南水北调工程公益性,增加各级政府投入,完善水价形成和调整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找准问题、精准施策。

针对我市配套工程建设任务重,江水供水成本高、用量少和水费收缴困难等突出问题,制定具体可行措施。

协同配合、系统推进。

把用足用好江水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统筹谋划工程建设和体制机制建设,加强部门配合和协调指导,形成工作合力,整体推进。

(二)工作目标2017年5月底前,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工程和配套地表水厂工程全部建成具备通水条件。

逐步提升地表水厂和城镇配水管网供水能力,力争2020年引用江水总量达到规划分水量7.3亿立方米。

二、重点工作(一)完成配套工程建设任务1.加快水厂以上输水工程建设。

认真梳理影响工程建设的主要问题,逐一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倒排工期,落实责任,加强督导,2017年5月底前市区东南、高新区输水管线建成具备通水条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石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石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石家庄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05]46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8.10【实施日期】2005.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石家庄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05]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制定的《石家庄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日为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32号)精神,现就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多年来,我市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形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体系,对于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的问题日趋突出,主要表现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经费不足,供水价格不合理等方面,致使大量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和使用。

如不尽快加以解决,国家投入巨资修建的水利工程,不但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还会因老化失修、积病成险,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因此,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原则和目标水管体制改革的原则: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石政办函〔2019〕3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石政办函〔2019〕3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石政办函〔2019〕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2019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5日石家庄市2019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有效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维护土地市场的稳健运行,提升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高国有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本计划。

一、编制依据《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1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7〕37号)和《石家庄市市区做地工作流程》(石政函〔2018〕23号)等。

二、储备范围本计划的行政区划范围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新华区、高新区、藁城区、栾城区。

计划储备的土地主要为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和市内四区集体土地3000亩净地收储。

全年计划完成土地储备面积合计15994亩,其中:(一)市内四区和高新区计划完成10600亩:1、企事业单位项目计划完成土地储备1685亩;2、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项目计划完成土地储备1846亩;3、计划完成集体土地净地土地储备3000亩;4、高新区计划完成土地储备4069亩;(二)栾城区和藁城区计划完成5394亩:5、栾城区计划完成土地储备1526亩;6、藁城区计划完成土地储备3868亩。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重组石家庄市城投集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重组石家庄市城投集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重组石家庄市城投集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石政办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重组石家庄市城投集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重组石家庄市城投集团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望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重组石家庄市城投集团的实施意见为深化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城市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原市城投集团改革重组,退出政府融资平台,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并进行商业化运作,成立新的城投集团。

新城投集团担负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融资,城建设施建设,城市资源开发、运营等任务,实行企业化运作,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逐步发展成为全市城市建设投融资主渠道和建设实施发动机。

由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保证城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政府性资源,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扩展经营领域,构建集投资、融资、建设、经营于一体的集团公司,实现集团化管理、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全面承接城市发展的投融资和建设任务,为推动城市建设持续上水平、出品位提供坚实支撑。

二、重组范围及资产组成(一)重组范围。

剥离原城投集团的供水公司、污水处理公司,划转水务集团。

将原城投集团、地产集团、市公交总公司、环城水系开发公司、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重组,成立新城投集团。

(二)资产组成。

重组后新城投集团由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城投集团)、石家庄地产集团(含土地储备中心资产)、石家庄市公交总公司、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开发公司、石家庄燃气集团持有的新奥燃气40%股权、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六家资产组合而成。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13•【字号】石政办函〔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13日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现行的《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0〕122号)进行调整,制定本标准(见附件)。

一、本补偿标准适用于征收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集体土地时对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

矿区、高新区、正定新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及没有出台补偿标准的县(市)可参照执行,或自行出台补偿标准。

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遇到本补偿标准未包括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可参照类似品种并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补偿。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大型专项工程征收土地已对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做出规定的,实施该专项工程征地时从其规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4•【字号】石政办函[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0〕59号)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环城水系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环城水系工程是市政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项目,各有关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行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建设指挥部领导(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园林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征地拆迁及安置负总责。

第五条环城水系工程沿线涉及的鹿泉市、栾城县、藁城市、裕华区、高新区应分别成立相应的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出具规划红线图,办理规划许可证。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含安置用地)和组卷报批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4•【字号】石政办发[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四日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农村居民用水需求和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和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省水利厅《河北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不含县城城区供水)。

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学校的饮水工程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群众生活用水需求而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

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水厂工程、输配水管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第二章管理责任主体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服务和监管。

水务部门是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日常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辖区内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

卫生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卫生学审查、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水质的委托检测、监督监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

石家庄环城水系改造提升实施方案

石家庄环城水系改造提升实施方案

石家庄环城水系改造提升实施方案实施目标:1. 提升石家庄市环城水系的水质和生态环境;2. 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3. 加强城市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改造提升方案:1. 水源治理:a. 加强入城水源的净化处理,采用先进的水处理技术,确保排放到环城水系的水质符合相关标准;b. 加大对进城河流的淤泥清理力度,以减少污染物积累;c. 大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减少养殖业和农业对环城水系的污染。

2. 水体生态修复:a. 进行湿地的恢复和建设,提高湿地的生态功能,增加水系自净能力;b. 在适宜水域开展水生植被的种植,增加底泥生物和水生植物的种类和数量,提高生物多样性;c. 引入适宜的水生动物,恢复水体生态链的完整性。

3. 建设景观河道:a. 在城市环城水系沿线,规划和建设景观河道,打造美丽的水岸景观;b. 对河道两岸的绿地进行美化,种植各类花草树木,打造生态友好的城市绿肺;c. 在景观河道两侧设置步行道、自行车道等交通设施,方便市民休闲和骑行。

4. 加强水资源管理:a. 制定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政策和措施,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力度;b. 提高居民和企业的水资源利用效率,鼓励节水措施的采用;c. 加强对环城水系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质问题。

5. 宣传和教育:a. 加强对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大众对环城水系保护重要性的认识;b. 开展水质科普活动,增加市民对水质知识的了解;c. 召开水质保护相关的市民参与会议,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环城水系保护工作。

以上是石家庄环城水系改造提升的实施方案,请各相关部门和市民共同努力,推动环城水系的改造,为建设美丽石家庄做出贡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设施【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12]75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8.31【实施日期】2012.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5号)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确定的任务目标,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全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投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31日石家庄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为实现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和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确定的“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生效”的目标,根据省南水北调办关于配套工程建设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准市场运作、分级负责”的原则,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整体推进,逐步建立完善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水体系,确保长江水引得来、用得上、用得好,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水资源支撑。

二、工作任务我市配套工程依托“一纵(中线总干渠)一横(石津干渠)”两条骨架,通过16个分水口引水,建设17条水厂以上输水管道、25座水厂及配水管网工程,实现向市区(含老城区、高新区、正定新区、良村开发区)、总干渠沿线及以东的13个县(市)、石家庄装备制造基地、西部生态新区、鹿泉绿岛火炬开发区、赞皇五马山工业区4个重点园区供水,构建起完备的引江水供水体系。

工程通水后,年均供水量7.82亿m3。

根据可研报告,配套工程建设估算总投资108.07亿元,永久征地3190.94亩,临时占地13300亩。

其中17条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总长183.91公里,包括输水管道、泵站、监测及调度管理系统等,投资28.75亿元,永久征地521.64亩,临时占地13300亩。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拆除主要出入口道路两侧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拆除主要出入口道路两侧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拆除主要出入口道路两侧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及简陋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07]68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24
【实施日期】2007.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拆除主要出入口道路两侧违法建筑超期临建
及简陋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7〕68号)
藁城市、鹿泉市、正定县、栾城县和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石家庄市拆除主要出入口道路两侧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及简陋建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石家庄市拆除主要出入市口道路两侧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及简陋建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主要领导同志9月4日在石家庄视察时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9月6日督导调度“创造优美环境,建设美好家园八个一”工作的要求部署,按照《石家庄市拆除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及简陋建筑及主要街道整修工程实施方案》(石字〔2007〕55号),市政府决定对主城区与四个组团相连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侧及重要道路节点周边的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及简陋建筑实施集中统一拆除、并按规划进行整修。

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时间
2007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的通知(2007)-石政发[2007]3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的通知(2007)-石政发[2007]3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的通知(2007)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07〕39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市内各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

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估价,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行为。

拆迁估价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拆迁估价的价格标准,为公开的市场价值,不受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房屋拆迁估价的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装修装饰的补偿费。

三、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四、市拆迁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拆迁估价机构成立自律性行业组织,并筹建石家庄市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其成员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石家庄环城水系图

石家庄环城水系图

石家庄环城水系图省会51亿建东南环水系(图)石市将投资51亿元新建东南环水系环城水系7月1日全线开工建设,10月底实现通水民心河美不胜收,太平河碧波荡漾,滹沱河即将重现昔日风采--石家庄这座内陆城市开始拥有了越来越多的水景。

昨日记者又获得一个消息:石市将在现有水系的基础上,投资51亿元新建东南环水系。

届时,没有水的城市东南也将因水而灵动起来。

昨日,石市召开环城水系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动员大会,这标志着省会正式启动环城水系建设。

石市将投资51亿元新建东南环水系,大手笔实施"一河两环"(一河指滹沱河,两环为外环、内环,外环即环城水系,内环包括民心河、南茵河等)水系工程,建设总长182公里的滨水景观生态长廊,打造城河相伴、水绿交融的北方水城。

投资51亿元打造东南水系据介绍,石市环城水系主要包括西北部水利生态防洪工程(含太平河)、石津干渠段、西北部南水北调段和即将规划建设的东南环水系四部分,全长约102公里,计划建成水面8.2平方公里,总投资106亿元。

目前,西北部水利生态防洪工程已于2008年年底实现通水,形成了全长35.6公里、水面250公顷、绿地230公顷的滨水景观。

石津干渠段26.5公里,石市目前正在积极跑办省水利厅,力争石津干渠段改造建设与石市同步实施;西北部南水北调段15公里,省南水北调办正在抓紧启动实施。

即将实施的环城水系工程主要指新建东南环水系,该项目西起西北水利防洪生态工程最南端,沿南石环北侧东延,穿京珠高速向东、北方向延伸,与石津干渠段相接,全长25公里,河道平均宽度50米,绿化宽度150米,估算总投资51亿元。

竣工后可形成水面194公顷,绿地539公顷。

7月1日全线开建环城水系据介绍,石市环城水系7月1日全线开工建设,10月底实现通水,明年5月1日景观绿化工程竣工。

按照以上时限要求,沿线相关县(市)和有关部门要在6月底前完成拆迁任务和征地组卷上报。

据初步测算,河道工程共需征地2909亩、拆迁62.15万平方米,涉及鹿泉市、栾城县、裕华区、高新区、藁城市5个县(市)区、6个镇、12个村庄和良村开发区。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主城区产业升级搬迁改造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主城区产业升级搬迁改造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主城区产业升级搬迁改造重点监控企业三年搬迁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08]63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07
【实施日期】2008.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主城区产业升级搬迁改造重点监控企业三年
搬迁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8〕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主城区产业升级搬迁改造重点监控企业三年搬迁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七日
石家庄市主城区产业升级搬迁改造重点
监控企业三年搬迁规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我市城市建设“每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要求,切实做好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按照重点企业先行搬迁,促进城区环境改善,人民生活平安和谐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规划目标
(一)2008年完成搬迁企业12家。

(二)2009年完成搬迁企业5家。

(三)2010年完成搬迁或转产转业企业31家。

此外,由于1家企业处于孵化区,不实施搬迁,由市安监局负责加强监管(具体方案见附件)。

二、工作任务
(一)市发改委负责,做好省产业支撑项目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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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工程征
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10]59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14
【实施日期】2010.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0〕59号)
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环城水系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环城水系工程是市政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项目,各有关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行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建设指挥部领导(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园林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征地拆迁及安置负总责。

第五条环城水系工程沿线涉及的鹿泉市、栾城县、藁城市、裕华区、高新区应分别成立相应的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出具规划红线图,办理规划许可证。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土地征收(含安置用地)和组卷报批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公共设施动迁费用的评审,石家庄市环城水系综合整治开发有限公司负责BT模式运作和资金保障。

市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政策指导和监督工作。

电力、通信等部门负责涉及所属线路、设施的改迁工作。

第七条沿线涉及电缆、电线、管网及线杆的拆改工作由市政府动员部署,由所在县(市)、区指挥部联系并协调权属单位确定拆改方案和造价(经财政评审各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用),负责全面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拆迁单位和村(居)民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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