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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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外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实业公司及其下属各分公司的管理和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保证企业资产的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实业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外部审计的分类和特点

第二条外部审计的分类

外部审计包括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国家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所实施的审计。国家审计的主体是审计署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县设立的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财政活动、执行财经法纪情况以及经济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社会审计是指由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其主体是由国家各级审计机关或独立开业的注册会计师、民间审计组织根据法律或接受委托进行的审计。通常是因为企业上市、并购、年终检查或其它法规的要求而进行,一般都很正规和深入。本章节所指的外部审计是投资公司以及下属分公司依照本规定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外部审计的特点

1.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审计机构所进行的,可以不受任何干涉地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权,能够比较客观地公正地对被审计单位或案件作出正确地评价,得到社会的信任。

2. 外部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章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区别

第四条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各有特点又互为补充,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排斥,因此相互的协调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外部审计侧重于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内审侧重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2.在审计性质上,外部审计则是由独立的外部机构以第三者身份提供的签证活动,对国家权力部门或社会公众负责;内部审计属于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履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只对本单位负责;

3.在审计独立性上,外部审计在经济、组织、工作等方面都与被审计单位无关系,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内部审计在组织、工作、经济方面都受本单位的制约,独立性受到局限;

4.在审计方式上,外部审计大多是受委托施行;内部审计则是根据本单位的安排进行审计工作的,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5.在工作范围上,外部审计的工作范围集中在企业的财务流程及与财务信息有关的内部控制方面;内部审计的工作则涵盖单位管理流程的所有方面,包括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等;

6.在审计方法上,外部审计的方法侧重报表审计程序;内部审计的方法则是多样的,应结合组织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不同的方法,其中也可以包括外审的一些程序;

7.在服务对象上,外部审计的服务对象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各相关利益方;内部审计的服务对象是单位负责人;

8.在审计报告的作用上,国家审计除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审计结果要对外公示;社会审计报告则要向外界公开,对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负责,具有社会鉴证的作用;内部审计报告只能作为本单位进行经营管理的参考,对外不起鉴证作用,不能向外界公开;

9.在审计对象上,国家审计以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及大型骨干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金运作情况为主;社会审计对象则包括一切盈利及非盈利单位;内部审计的对象是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10.在审计权限上,国家审计代表国家利益,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既有审查权,也有处理权;社会审计只能对委托人指定的被审单位的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查、鉴证;内部审计有审查处理权,但其内向服务性决定了其强制性和独立性较国家审计弱,其审查结论也没有社会审计的社会权威性高;

11.在审计监督的性质上,国家审计属于行政监督,具有强制性;社会审计属于社会监督,国家法律只能规定哪些企业必须由社会审计组织查账验证,而被审计企业与社会审计组织之间则是双向自愿选择的关系;内部审计是单位自我监督;

12.在依据的审计准则上,国家审计所依据的准则是审计署制定的国家审计准则;社会审计依据的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所依据的则是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准则;

第四章外部审计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审计的范畴和权限

第九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条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的有关要求提供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等资料;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外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从下列事项中对被审计企业的进行审计:

1.特定资产的评估;

2.工程项目的评估;

3.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

4.信息技术问题;

5.衍生金融工具问题;

6.法律问题;

7.风险管理问题;

8.其他。

第十二条外部审计机构对选用的假设、方法及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六章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

第十三条在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时,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进行评价,考虑以下影响独立性的因素:

1.外部审计机构的合法性;

2.外部审计机构的专业性是否与审计事项之间存在关系;

3.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因素。

第十四条在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时,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对外部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与声望等。

第十五条在外部审计机构为企业服务前,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外部审计服务目的、范围及相关责任;

2.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预定用途;

3.外部审计利用相关资料的范围;

4.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5.对保密性的要求;

6.违约责任。

第七章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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