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本质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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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本质内涵

一、限制权利——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原因

权利滥用即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正当界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权利滥用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原本享有该权利,行使该权利是正当、合法行为,但在行使权利时,行为人有意超越权利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限,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造成损害,应当为法律禁止。

二、保护权利——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目的

法律禁止权利滥用是为了保护和实现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有利于权利冲突的的解决。社会中不同类型、不同主体的权利交织在一起,使权利冲突的可能性必然存在,这就需要考虑权利的兼顾与均衡问题。对可能发生冲突的权利之行使,法律可以明确规定一适当界限,要求权利行使不得超出此界限,从而避免冲突的发生,实现权利间的和谐共存。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与变动性,使得权利行使的具体形态复杂多样,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对显得不周延与滞后,导致权利间的冲突在一定情况下不可避免。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权利行使不超出抽象的“正当界限”,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从而有效地克服了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社会关系的无限性、法律的正义性与法律具体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非正义性之间的矛盾,实现权利冲突的解决,使正当权利均得到充分保护。

其次,禁止权利滥用有利于包括权利在内的多种社会价值共同实现。权利作为民主社会的价值取向是与这个社会的其他价值目标息息相关的。权利与秩序、安全、平等等社会价值一直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要。一般而言,权利是理性的,不会对秩序、安全等社会价值构成危胁;但权利常具有非理性的一面,其行使可能与秩序、安全等社会价值追求相矛盾,甚至可能形成尖锐冲突。当冲突发生时,不受约束或超越界限的权利常会扰乱秩序,危害安全,违背公平正义。为减少它们之间的对立或冲突,保证多种社会价值的共同实现,限制权利,禁止权利的滥用是一有效方法。

再次,禁止权利滥用有利于权利主体承担起社会责任。权利不仅与其他权利,与安全、秩序等其他社会价值是相对的,且与社会责任也是相对的。权利的行使与责任紧密相联,社会生活中权利与责任是对立统一的。一方面,责任是对权利的制约与限定;另一方面,责任又是对权利的保护机制。一定自由权利总是与相应义务或责任构成一个统一体,责任是自由权利的题中之义,两者密不可分。人们行使权利时不得为所欲为,必须考虑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个人行使权利时要对他人、对社会负责,只有重视并能够承担起相应社会责任的人方有资格充分享受权利。当权利与社会责任不能并存时,为使人们不至于只注重权利而忽视责任,法律总是通过限制权利行使来促使人们对社会责任的承担。

三、权力滥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潜在危险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授予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能导致权力滥用,最终损害权利。

首先,自由裁量权行使缺乏限制。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正是针对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种种情况,故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只能以不违背立法精神为宗旨,而立法精神本身亦不是清晰的规范,导致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度”基本上由法官主观把握,缺乏约束。

其次,自由裁量权本身难以限制。司法权的独立性,决定其不会像其他公权力一样受外界分权制约,司法领域几成一“独立世界”,主要的制约也是来自司法权内部。自由裁量权作为司法权的一部分,也相应享有这种高度独立性,而内部的制约主要是审查“合法性”而非“合理性”,这也就决定了自由裁量权所受限制甚微,在外部看来更是难以限制。

再次,自由裁量权可能被法官用来减轻责任或谋私。保护权利是法官的义务,是其应履行的职责。自由裁量权给了某些法官以机会,可能以“禁止权利滥用”为借口限制公民权利,达到减轻自己职责的目的。权力的运用既可以达到为公的目的,也可以达到为私的目的。权利是权力行使的界限,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权力突破这一界限提供了机会,成为一种潜在的危险。

四、有限使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使用准则

由以上分析可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犹如一柄双刃剑,使用适当,将使权利得到更充分的保护;若使用失当,则可能压制、减损权利,甚至消灭权利。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这种自身的矛盾性,决定了其应遵循有限使用的准则。此处所谓“有限使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立法方面,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只能在必需的领域被规定为明文法律原则;另一是司法方面,法官运用该原则应合法、正当。

客观而言,“禁止权利滥用”实实在在地约束着权利,被划归“滥用”的区域越小,权利行使的空间便越大。另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产生于对绝对私权利加以限制的需要,归根到底是由于权利之间,权利与其他社会价值、社会责任之间的冲突,尤其是个体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故“禁止”应以消除这些冲突为限,没有理由扩大化。因而在立法上,只有在个体权利与社会利益冲突频繁,明确的法律规范难以穷尽冲突解决的情况下,才有必要将其由应然的权利行使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

在司法领域,首先必须强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使用的“合法”性。就法律未作具体规定的个体权利与社会利益关系发生争诉时,法官可以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审判规则。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作为审判规则来限制权利,其前提是该原则要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或明显体现,是明文法律原则而不是应然原则。权利使用之禁止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运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时必须注意“正当”性。法官在准备“禁止权利滥用”时,都必须考虑禁止之正当性,确保不偏离保护权利的价值目标。这就要求对一般权利平等对待,不得因权利的主体不同,权利表征的经济利益大小有别而厚此薄彼;要求对整体利益的优先性有正确认识,只有在极特殊情况下,限制个体利益以保障整体利益才具有正当性,且需以尊重个体权利为前提,并应有明确限制量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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