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诉权行为的性质和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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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范文

《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范文

《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诉权作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其正当行使对于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行政诉权滥用现象逐渐凸显,不仅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公正执法,也浪费了司法资源,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因此,研究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从定义、表现、成因、影响以及规制路径等方面对行政诉权滥用进行深入探讨。

二、行政诉权滥用的定义与表现1. 定义:行政诉权滥用指的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或其代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提起无实质争议的诉讼、重复提起诉讼或者提起不合理的诉讼,导致行政机关和法院投入大量资源而无法实现司法效率与公正的行为。

2. 表现:包括恶意诉讼、无理缠诉、滥用管辖异议等。

具体表现为原告明知无胜诉可能而提起诉讼、反复提起相同或类似的诉讼、故意扩大诉讼范围等。

三、行政诉权滥用的成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法律对行政诉权的行使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部分当事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滥用。

2.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部分地区司法资源紧张,导致当事人通过滥用诉权来争夺有限的司法资源。

3. 社会诚信体系缺失:部分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为达到个人目的而故意滥用诉权。

4.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行政诉权行使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部分当事人得以轻易滥用诉权。

四、行政诉权滥用对社会的影响1. 浪费司法资源:行政诉权滥用导致法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审理,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2. 降低司法效率:频繁的诉讼活动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了司法效率。

3. 影响社会稳定:行政诉权滥用可能引发社会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4. 损害政府公信力:行政诉权滥用可能导致公众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信任度下降。

五、行政诉权滥用的规制路径研究1. 完善法律制度: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诉权的行使范围、条件和限制,为规范行政诉权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司法监督:法院应加强对行政诉权的审查和监督,对滥用诉权的行为予以制裁。

民事诉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民事诉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民事诉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作者:王晓任文松来源:《现代法学》2015年第05期摘要:民事诉权滥用不仅是一种违背民事诉讼目的的行为,也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须要承担不同法律责任的行为。

认定当事人构成民事诉权滥用,应从当事人诉讼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诉讼行为的失范和诉的利益的缺失三个方面进行严格的判断,以避免阻却和妨碍当事人行使民事诉权。

基于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顶层设计,对于民事诉权滥用者,应根据民事诉权滥用的具体情形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运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多层次地惩治和预防当事人滥用民事诉权,从而更为有效地减少和消除实践中日益增多的民事诉权滥用现象,实现诉讼秩序和法律秩序的良性运行。

关键词:民事诉权;诉权滥用;判断标准;责任承担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5.05.16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参见: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的转变,使得当事人的诉权这一“权利救济权”[1]有了充分的保护依据。

值得关注的是,在当事人享有诉权保障并争取有利裁判的同时,滥用民事诉权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民事诉权滥用是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提起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即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二是一方当事人恶意提起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13条对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诉讼的行为,进行了较为原则的规定,但《民事诉讼法》对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方当事人恶意提起诉讼的行为却并未提及,这不仅给民事诉权滥用的理论研究留下了空间,也给民事诉权滥用的立法完善提出了新要求。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及法律规制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及法律规制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及法律规制陈桂明刘萍内容摘要: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己经成为一个普遍的司法现象,由于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如何进行有效规制成为一道难题。

民事诉讼立法上缺少约束性的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几乎束手无策。

考察程序滥用的发生机理,并以此作为规制程序滥用行为的理论基点,对程序滥用的发生、类型、主体、识别标准及规制措施等问题进行讨论,可为立法和诉讼实践中程序滥用行为的规制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程序滥用程序法定主义识别标准法律规制民事诉讼强调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诉权是民事主体维护私权寻求司法救济的通行证,是其进入诉讼程序以及进行一切诉讼行为的依据。

但是,如果诉权被不正当地行使,首先可能侵害的是他人的正当利益。

比如,不当的起诉使相关主体被无端卷入诉讼,为了应诉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在精神上遭受痛苦的折磨。

民事诉讼被过度自由地使用也会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加剧司法资源紧张与民众对司法救济需要之间的矛盾,使那些真正具有诉讼利益的当事人无法及时得到司法救济,从而损害了民众对司法的信任。

程序滥用行为不符合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多重危害。

程序滥用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如何进行有效规制是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

解决程序滥用问题,需要考察程序滥用的发生机理,然后对症下药采取措施。

按照这个思路,笔者提出和论证以下问题:为什么会发生程序滥用?程序滥用来自何种主体?如何识别程序滥用行为?程序法自身能否提供及如何提供规制程序滥用的措施?一、程序滥用的发生及其类型程序法定主义是现代法治国家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以程序合法性为中心,要求民事诉讼法上所有的行为均应严格遵守法律所设定的条件、方式、步骤、环节和阶段进行,只要诉讼活动形式上符合法律,即视为达到程序法定的要求。

按照法定主义的要求,任何民事诉讼行为,其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都应当由民事诉讼法作出明确的统一的规定,其成立与生效与否都应遵循表示主义(客观主义)而不能采取意思主义,这是诉讼法和实体法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

滥用诉权的法律规定

滥用诉权的法律规定

滥用诉权的法律规定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出于不正当目的或者恶意,利用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滥用诉权是一种违背法律诉讼的本意和目的,扰乱法律秩序的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减少滥用诉权的发生,我国法律对滥用诉权行为有一些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滥用诉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刑法第307条,故意提起无理诉讼,造成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可以并处罚款。

这一规定对滥用诉权者进行了刑事处罚,以保护被滥用诉权侵权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滥用诉权的行为严格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滥用诉权被指控的诉讼参与人有权请求法院对滥用诉权者给予制裁。

法院可以对滥用诉权者进行批评教育、警告或者罚款,并根据情节严重性,决定是否予以降低其权益的处理。

这一规定保护了被滥用诉权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滥用诉权者进行了一定的制裁,促使其遵守诉讼法律纪律。

另外,我国法院在审理滥用诉权案件时,根据诉权滥用的情况,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限制滥用诉权。

例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恶意诉讼行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可以对恶意滥用诉讼权利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的限制。

包括限制其起诉权利的一定期限、限制其进入法院起诉的次数等。

这样可以有效遏制滥用诉权的行为,维护公正的法律秩序。

除了对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惩罚和限制外,培养公众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以及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也是预防和减少滥用诉权的重要手段。

公众应该了解诉讼目的和程序,在确实受到侵权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应滥用诉权。

法官则应全面公正地审理案件,识别和防范滥用诉权的行为。

同时,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可以促使人们依法维权,避免滥用诉权的发生。

总之,滥用诉权严重破坏了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对社会稳定和正常的司法运作产生负面影响。

滥用诉权及其法律规制

滥用诉权及其法律规制

滥用诉权及其法律规制唐三元①;(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 411105)内容摘要:诉权赋予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诉权约束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的现象,已不少见。

由于我国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理论研究的缺乏,导致规制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法律制度存在结构性缺陷。

在此情况下,滥用诉权行为的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滥用诉权的行为违背了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诉讼效益要求我们有必要规制诉权的滥用。

关键词:滥用诉权;诚实信用;法律规制Abuse the right of appeal and its legal regulationTang sanyuan( Xiangtan University Law School,Hunan Xiangtan)Abstract: The Right of appeal gives to the parties through using legal channels to protect their own rights, but because of the lack of an effective right constrained system, the abusing of right has come a lot. In this case, the definition of acting the abusing of right has great significance, at the same time, abusing of right violates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litigation, litigation-effectiveness requires that we have the necessary to regulate the abuse of appealing right. Keywords:abuse of the right to appeal; litigation effectiveness; Legal Regulation一、引言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民所享有的诉权被认为是国家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具有“实然性”而设定的“权利救济权”,为“第一制度性权利”[1],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滥用及其规制

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滥用及其规制

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滥用及其规制内容提要: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的现象日益突出。

滥用诉权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诉权的本旨,干扰了民事诉讼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侵害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

有必要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滥用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滥用两个方面加以规制。

关键词:诉讼权利滥用规制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纠纷的数量急速增长,纠纷的类型日渐多样化、复杂化,民事诉讼领域的权利滥用引起了人关注。

1998年10月,国际诉讼法学会在美国新奥尔良召开了以“滥用程序权:程序公正的比较法标准”为主题的会议,专门就民事诉讼领域的权利滥用问题进行了研讨。

在会议论文集中,滥用程序权的具体形态被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即“滥用诉讼”与“滥用特定程序制度”。

有人认为,民事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出于恶意或者其他不合法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明知自己的主张或者行为不为法律所认可的情况下,以合法形式进行恶意行使,以给其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

对于何为滥用诉讼权利或诉讼滥用,有不同的解释和界定。

本文先从以下案件谈起。

案例一、伙同他人提起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构成妨害作证罪案。

2009年10月,被告人万才华明知他人向其催讨欠款并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逃避因败诉所应承担的还款义务,于同年11月虚构其向韩斌(另案处理)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的事实,指使韩斌以原告身份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讨欠款,并提请财产保全。

后经法院调解,韩斌与万才华达成所谓的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确立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实韩斌诉被告万才华民间借贷一案系虚假诉讼案件后,遂于2011年7月启动再审程序。

在再审诉讼中,韩斌提交撤诉申请,且万才华亦无异议。

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准许韩斌撤诉。

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于2011年5月10日将万才华抓获归案。

论诉权滥用及其规制

论诉权滥用及其规制

论诉权滥用及其规制一、诉权滥用的定义及表现形式虚假诉讼: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和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

恶意诉讼: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提起与自己无关或者有利害关系的诉讼,扰乱法院正常审判秩序,影响司法公正。

重复诉讼:当事人在已经获得胜诉或者判决生效的情况下,仍然提起新的诉讼,企图通过多次诉讼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种行为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了司法效率。

滥用管辖权:当事人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随意选择法院提起诉讼,导致法院管辖范围过宽,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抗辩权:当事人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故意提出抗辩,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这种行为损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申请再审权:当事人在已经取得胜诉或者判决生效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申请再审,企图推翻原判决。

这种行为浪费了法院的审查资源,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执行异议权: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企图阻止执行。

这种行为干扰了正常的执行程序,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上诉权:当事人在已经取得上诉受理裁定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提起上诉。

这种行为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司法效率。

1. 诉权滥用的概念与内涵故意滥用诉权。

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但仍然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达到非法目的。

过失滥用诉权。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等原因,未能充分行使诉权,导致诉讼结果对自己不利。

恶意滥用诉权。

当事人出于恶意,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重复起诉滥用诉权。

当事人在已经获得胜诉判决的情况下,仍然提起新的诉讼,企图通过诉讼手段达到非法目的。

不当利用诉权。

当事人利用诉讼手段,对非诉讼解决的纠纷进行干扰,影响正常的民事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了防止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诉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

试论起诉权人在我国滥用的规制

试论起诉权人在我国滥用的规制

( 一) 针 对 诉 权 滥 用 的 问题 , 国外 也 相 应 的做 法 。 日本 : 在
民事 诉 讼 法 中确 立 诚 信 原则 , 并 通 过 该 原 则来 规 制 民事 诉 讼
当事 人 滥 用 诉 权 行 为 。 英 美 : 把 民事 诉 讼 当 事 人滥 用 诉 权 的
行 为 看 做 是 一 种 民事 侵 权行 为 。 并 赋 予 了受 害 方 当 事人 有 提 起侵 权 之 诉 的权 利 。德 国 : 其 立 法 和 司法 实 践 中对 滥 用 诉 权 行 为性 质 有 双 重 认 识 , 在此基础上, 建 构 了双 重 的 规 制体 系 。 ( 二) 中 国 现有 的规 制 起 诉 权 滥 用 的措 施 。 1 、 当 事人 适 格 ( 正 当 当 事人 ) 制 度 。正 当 当事 人 , 即 就 特
山东 省 农 业 管 理 干部 学 院学 报
2 0 1 3焦
第3 0卷
第 3期
试论起诉权人在我国滥用的规制
李春 游
( 青 海 民族 大 学 法 学 院 , 青海 西宁 8 1 0 0 0 7 )

要: 诉 权是 一种 当事 人 要 求 司法 裁 判 的 权 利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的发 展 , 越 来越 多 的人 权 利 意 识 增 强 、 法律 意 识 增

关 的 民事 争 议 进 行 裁 判 的 权 利 。起 诉 权 是 诉 权 的具 体 表 现 形 式 之 一 ,是 指 当 事 人 就 具 体 的 民 事 争 议 请 求 法 院 进 行 裁 判 的权 利 。然 而 , 随着权利 滥用 , 尤 其 是 起 诉 权 的滥 用 又 带
来 了一 系列 的问 题 。
关键词 : 诉权滥用 : 起诉权 ; 规 制 中图分类号 : D F 7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 7 5 4 0 ( 2 0 1 3 ) 一 0 3 — 0 1 2 4 — 0 3

行政滥诉的司法认定及规制

行政滥诉的司法认定及规制

行政滥诉的司法认定及规制近年来,行政滥诉现象屡见不鲜。

行政滥诉指的是政府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滥用诉讼权、恶意诉讼、无理诉讼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对行政滥诉的司法认定和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行政滥诉的司法认定和规制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行政滥诉的司法认定行政滥诉的司法认定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认定行政机关行使诉讼权的合法性,二是认定行政机关起诉的合法性。

1. 判定行政机关行使诉讼权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诉讼权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职权,符合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使诉讼权的职权,首先需要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如《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等规定了行政机关行使诉讼权的情形、程序和要求。

此外,还需要判定行政机关是否满足诉讼代理人资格和法定程序的要求。

2. 判定行政机关起诉的合法性行政诉讼起诉权的行使,应当合法、正当、合理、公正,具备争议事项、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具备诉讼利益等要件。

其主要的认定方法是综合考虑行政机关起诉的过程和实质,以及反诉策略的存在与否。

同时,也需考虑起诉行政机关有无超出行政职权范围、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合理等要点。

二、行政滥诉的规制1. 完善行政机关内部治理机制行政机关内部人员必须依法执法、敬畏法律、依法行政,有提高职业素养、加强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要求。

加强内部治理机制的构建,对于预防和遏制行政滥诉具有重要的作用。

应加强行政机关干部的培训教育,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法律素养,同时加强内部监管,落实行政机关诉讼风险的评估和警示机制。

2. 压缩行政诉讼的空间应当加强立法、加强行政管理、加强司法管理来规制行政滥诉的发生。

特别是通过加强司法在行政诉讼的角色,避免行政滥诉的情况。

行政诉讼本质是一个解决争议的方式,因此行政机关在执行执法时须加强沟通,疏通思路,谋求协议解决的手段,减少行政诉讼的空间。

3. 加强司法监督加强司法监督是遏制行政滥诉的有效手段。

浅析滥用民事诉权及其规制

浅析滥用民事诉权及其规制

浅析滥用民事诉权及其规制作者:康颖妮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2期摘要:我国近年来设立立案登记制,虽大大降低了立案的门槛,但同时也滋生了诉权滥用的现象,这不仅有损当事人的利益,也对司法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更是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破坏。

这是由于我国对诉权滥用现象缺乏合理有效的法律规制引起的。

本文尝试从诉权滥用的概念及其界定标准、表现形式、产生原因三个方面进行了浅析,并从程序法、实体法和思想规制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规制诉权滥用,从而助力诉讼与法律秩序的良好运行。

关键词:民事诉权;诉权滥用;立案登记制一、引言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立案登记制的设立,一方面起到了更好的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的作用,使当事人能够更为及时地获得司法救济,而另一方面,也使得滥用诉权的现象日益猖獗。

为了维护司法秩序,我们在加强保障诉权的同时,也应当有效防治诉权滥用行为。

下文将从诉权滥用的概念及界定标准、诉权滥用的表现形式、诉权滥用的产生原因、以及如何规制诉权滥用行为所提出的建议与反思四个方面展开讨论。

二、滥用诉权的概念及其界定标准1.滥用诉权的概念关于民事诉权的滥用,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的观点也未统一,目前关于诉权滥用的学说主要有:违反目的说、主观恶意行使说、超越界限说、违反权利目的说四种学说,这四种学说各有各的合理性,但是又不能够完全结合起来,彼此存在着一些矛盾,很难全面地阐述诉权滥用的实质。

综合上述几种学说观点,如果想要给诉权滥用定一个恰当的概念,需要多方面考量,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地来看。

故当前我国学者对诉权滥用的一般定性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适格主体出于恶意,利用法律赋予的民事诉讼权力,在明知自己的主张或行为将给他人的利益带来损害时,以合法的形式恶意地行使诉讼权力的行为。

2.滥用诉权的界定标准根据滥用诉权的通说概念,构成诉权滥用必须符合以下要件,即被滥用的权利本身是合法的,当事人有恶意行使诉权的故意并且实施了滥用诉权的行为。

论民事诉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论民事诉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论民事诉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作者:陈嘉帝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4期摘要近年来,诉权滥用的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越发普遍,不仅损害了当事人利益,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对诉讼程序的破坏。

究其原因,是我国对诉权滥用缺乏应有的法律规制。

本文对诉权滥用的内涵、产生原因、规制依据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并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提出了相关对策,以期对诉权滥用加以规制,实现诉讼秩序和法律秩序的良性运行。

关键词诉权滥用民事诉讼程序法律规制作者简介:陈嘉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45-02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为贯彻落实该要求,《民诉法司法解释》也作出相关规定,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

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的转变,一方面极大地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使当事人及时有效地获得司法救济,另一方面,也使得滥用诉权越发普遍。

因而,在加强诉权保障的同时,如何有效防治诉权滥用成为了一个难题。

一、诉权滥用的内涵与外延(一)诉权滥用的概念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

然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诉权的行使超越法定界限,就构成对诉权的滥用。

对于诉权滥用,可以定义为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权,在明知自己缺乏胜诉理由的情况下,以合法形式进行恶意诉讼,以期通过诉讼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追求不正当结果的行为。

(二)诉权滥用的构成要件规制诉权滥用首先必须明确诉权滥用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才能判断哪些行为是诉权滥用行为,哪些行为是正常行使诉权的行为。

诉权滥用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受损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比照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诉权滥用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构成:第一,滥用诉权的当事人主观上有恶意。

滥用诉权的构成要件

滥用诉权的构成要件

滥用诉权的构成要件
滥用诉权是一种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滥用诉权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滥用诉权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2.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这种过错主要表现为恶意提起诉讼或者故意拖延诉讼时间等。

3.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诉权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恶意提起诉讼或者故意拖延诉讼时间,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者浪费司法资源等。

4.侵害的客体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侵害了对方的民事权益。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侵犯对方的民事权益,就不构成滥用诉权。

需要注意的是,滥用诉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法律、道德等多个方面。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等。

同时,也需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滥用诉权的认识和理解,共同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

滥用诉权及其法律规制剖析

滥用诉权及其法律规制剖析

专 业 研 讨157 滥用诉权及其法律规制剖析马 洋(西南石油大学 四川 成都 610500)作者简介:马洋(1991.01.30),性别:女,民族:彝族,籍贯:四川省凉山州喜德县,学校:西南石油大学㊂ʌ摘要ɔ 目前,我国的司法领域存在滥用诉权的现象,违背了诉讼的公平诚信原则㊂本文首先从概念㊁类型㊁行为界定这三个方面对滥用诉权现象进行分析,接着又探讨应对滥用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即加强起诉㊁上诉㊁再审制度的执行力度㊂ʌ关键词ɔ 滥用诉权;滥用诉权;起诉与上诉 ʌ中图分类号ɔD 95 ʌ文献标识码ɔA ʌ文章编号ɔ1003-9619(2019)27-0157-01 我国在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合理的保证了当事人的法律权益㊂但是,目前缺少行之有效的诉讼制度,导致滥诉的现象频繁发生㊂这种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干扰了法律制度的实施,妨碍了其他诉讼人的权利㊂1 对滥用诉权现象的分析1.1 滥用诉权的概念 滥用诉权是指事件的当事人明确知晓自身诉讼不具备胜诉情况,不符合诉讼权的界定㊁处于某种目的等情况下,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的法律诉讼的行为㊂滥用诉权主要有三种特质,第一点为了满足自身的不合乎法律要求的目的,逾越法律权利的界限,进行的诉讼行为,这是它的根本特质㊂第二点是滥用诉权的行为流程与合法的诉权流程相同,即实际的诉讼行为是一致的,这是它的形式特质㊂第三点是在法律层面的界定下,滥用诉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是它的法律特质[1]㊂例如,有些企业提起诉讼,并不在意最后的结果,而是为了打击竞争对手,以侵权的名义抢占市场的份额㊂这种行为就违背了法律的公正性原则,应该严肃处理㊂1.2 滥用诉权的类型 因为诉权分为三个环节,即起诉㊁上诉㊁再审,所以滥用诉权的类型就是滥用起诉的权利㊁滥用上诉的权利㊁滥用再审的权利㊂第一,滥用起诉权分为欺诈性诉讼和盲目性诉讼㊂欺诈诉讼是指当事人采取提交伪造的证据或者收买证人的方式,诈去法院的判决,以此满足自身非法占据他人财物的目的㊂这种行为触犯了法律,‘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明确规定,结合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㊁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支付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㊂盲目性诉讼是指,当事人在没有调查之前,向法院提交了缺乏根据的诉讼㊂例如,一个人在某饭店吃饭后,感觉身体不适,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就向法院提交了诉讼报告㊂但是没有提供科学的食物检测报考书,只是凭借臆测进行诉讼㊂第二,滥用上诉权是指,一审判决后,无正当理由的再次提起诉讼,只是希望通过二审的方式,逃避法律的制裁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被判决的罪犯,在被交付处罚前,剩余的3个月都是有派出所代为管理,所以有些罪犯试图钻法律的空子,在这时提起上诉,拖延行刑的时间㊂第三,滥用再审权是指明知道生效判决结果没有问题,但是为了达到终止原判决执行的目的,而申请再审的行为㊂1.3 滥用诉权行为的界定 滥用诉权行为的界定应该从人的主观目的㊁诉讼事件的性质这两方面定义㊂第一,当事人明确知道事件没有诉讼的意义,采取的违法的手段,来追求诉讼之外利益的行为㊂第二,提起的诉讼不具备对应的第一要件和特殊要件或事件本身没有胜诉的可能㊂2 滥用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2.1 健全起诉制度 我国的‘诉讼法“明确规定,原告应为案件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公民㊁法人或者组织;要有明确的被告;诉讼具有清楚的请求与理由,提供科学有依据的证据;在人民法院的受理管辖范围内㊂同时,有规定了法院应该按照法律程序判决没有涉及过大金额的案件㊂但是,在‘诉讼法“中没有对具体经济利益的数额进行界定,导致在受理案件时发生自相矛盾的现象㊂许多人因为极小的经济利益就提起诉讼,浪费了法律资源[2]㊂2015年5月1日,‘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㊂有些当事人就一个案件反复提起几十次的诉讼,第一次诉讼可以进行登记立案,第二次也可以给他登记并下达重复起诉驳回的裁定㊂到第三次㊁第四次就一定不会在给他进行登记,这种行为极大的耗费了司法资源㊂在制定法律时不能过于笼统,这样不利于落实对诉讼的管控,应该对具体的条件进行准确定义㊂2.2 完善上诉制度 上诉本来是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更加正义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但就结果而言,无论多么正确的判决,都会招致败诉方的不满㊂目前,我国对一审的上诉没有任何的法律限制,这就导致很多人针对一件小事重复上诉,发生严重的滥用上诉权的现象,浪费了大量的人力与物力㊂国家应该对滥用上诉权的现象予以对应制裁㊂在法国就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即当事人以拖延判决为目的进行多次上诉,经过核实国家有权判处他缴纳诉讼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㊂这种方式有效的遏制了当事人滥用权利的现象㊂应该明确上诉审理主要是审查一审判决的法律问题,对于新提交的证据要有充足的说明,这样才能保证诉讼的合理性,提高诉讼的效率,增加法院的权威性㊂2.3 重构再审制度 目前我国的再审制度没有与案件的再审需求进行匹配,无法发挥再审案件的特征,在施行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㊂所以,应该对当事人的再审诉求进行明确规定㊂只有当事人或代理人才可以提出再审述求,再审诉求应该具备对应的法律原因,提起再审诉求的时间应该在了解再审原因的30天内提出,并且同一案件2年之内不能重复再审㊂这样可以有效的遏制滥用再审权的现象,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㊂3 结论综上所述,应该加强对滥用诉权行为的制约,规范当事人执行诉讼的方式㊂应该注重法律的公平性,增加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与支持度,进行公正的法律评判,实施具体的㊁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制,保障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㊂参考文献[1] 徐菲.投诉举报人滥用行政诉权之规制路径探究[J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9,35(11):169-171+174.[2] 黄文凯.政府信息公开中滥用诉权的构成要件研究 基于254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J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35(11):76-83+96.。

滥用诉权的法律后果(3篇)

滥用诉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诉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滥用诉权,干扰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滥用诉权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二、滥用诉权的定义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故意提起诉讼或者提起无根据的诉讼,或者故意拖延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滥用诉权的法律后果1. 费用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滥用诉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1)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滥用诉权,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误工费:当事人滥用诉权,导致对方当事人误工的,应当赔偿误工费。

(3)其他损失:当事人滥用诉权,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 诉讼保全措施的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滥用诉权,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保全措施。

3. 限制或者禁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滥用诉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其起诉。

4. 民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滥用诉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民事制裁,包括:(1)罚款: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滥用诉权的当事人处以罚款。

(2)拘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滥用诉权的当事人采取拘留措施。

5.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滥用诉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货款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企图胜诉。

法院依法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甲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乙公司的误工费。

案例二:甲乙双方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恶意串通,故意拖延诉讼,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范文

《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范文

《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公民拥有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诉权,其被视为民众维权的重要武器。

然而,行政诉权的滥用现象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针对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维护行政诉讼秩序和公正性提供参考。

二、行政诉权滥用的现象及其危害1. 行政诉权滥用的现象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利用行政诉讼维权的重要性。

然而,在现实情况中,一些个体或组织过度行使诉权,导致不必要的诉讼、拖延等负面效果,形成了行政诉权滥用现象。

这些滥用行为主要包括频繁起诉、恶意诉讼、过度维权等。

2. 行政诉权滥用的危害行政诉权滥用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降低行政诉讼效率,还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此外,滥用诉权的行为还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对行政诉权滥用进行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三、行政诉权滥用规制路径的探讨1. 完善立法制度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滥用诉权的情形和处罚措施。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诉讼费用制度,对滥用诉权的行为人进行经济处罚。

此外,还应加强司法解释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2. 强化司法审查和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行政诉讼的审查和监督力度。

对于明显滥用诉权的案件,法院应依法驳回起诉或作出其他处罚决定。

同时,法院还应积极推动跨区域、跨部门的协调机制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3.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通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加强法律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使公众了解滥用诉权的危害性以及合法维权的重要性,从而减少滥用诉权的行为。

4. 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管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力度。

例如,建立健全行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滥用诉权的现象。

四、结论本文通过对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的研究发现,完善立法制度、强化司法审查和监督、提高公众法律意识以及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管是有效规制行政诉权滥用的重要途径。

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基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应当受理案件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立案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但在实施过程中,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现象日益增多,浪费司法资源,扰乱社会秩序,这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造成恶劣影响。

因此,为了更加坚定不移地实施立案登记制,充分保护公民的诉权,维护改革成果,必须解决滥用民事诉权行为问题,对此进行法律规制,严格禁止其阻碍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

本文通过对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定义详细分析,同时指出我国在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上的漏洞进而填补漏洞,合理地完善解决机制及惩处机制。

关键词滥用民事诉权行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定义;法律规制;惩处机制目录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述 (3)(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念 (3)(二)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特点 (3)二、国内外关于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制 (4)(一)国外对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界定的法律规定 (4)(二)国外规制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定 (4)(三)我国规制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定 (5)三、我国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现状思考及分析 (7)(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规制不足 (7)四、完善我国滥用民事诉权行为法律规制的探讨 (8)(一)加强对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依职权调查的法律规制 (8)(二)完善对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处罚机制 (9)五、结语 (10)参考文献 (10)致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述(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念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亦即当事人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享有的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1]。

论滥用诉权规制

论滥用诉权规制

论滥用诉权规制一、滥用诉权概述(一)滥用诉权的概念界定如何界定诉权滥用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诉权这一概念,诉权含义的理解是界定诉权滥用的前提和基础。

诉权就是指权利拥有者以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程序性权利。

权利的充分行使并非毫无限制,任何权利的享有都要受到一定的制约,否则必然会产生权利滥用,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诉权也包括在内。

故而,在文章中,诉权滥用意思是过度地超出正当范围的限制使用诉权的行为。

(二)滥用诉权的基本类型(1)恶意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且比较恶劣的滥用诉权行为之一是恶意诉讼,这是指当事人为个人不正当利益故意提起一个诉讼,尽管这个诉讼无法得到法律和事实的支持。

在恶意诉讼中,一方诉讼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是不正当的,其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其仍然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向法院提起诉讼,使对方当事人陷入诉讼程序当中,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或者在财产上受到损害。

(2)诉讼欺诈欺诈这一概念最早来自于民法,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开始发现欺诈的现象也开始出现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诉讼欺诈是指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或事实、伪造案件证据等不法方式,使得其提起的诉讼在形式上符合起诉要件,意图通过错误的法院裁判,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訴讼行为。

(3)重复性诉讼所谓重复性诉讼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在不同法院重复起诉或在同一法院反复起诉、撤诉,这与民事诉讼所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相悖的。

在重复性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基于相同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多次提起诉讼,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4)轻率诉讼“轻率”一词是指“随随便便,言行不谨慎”,我们所说的轻率的诉讼指的是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的诉求在毫无争辩的法律价值。

比如超市店主起诉顾客偷吃了一个桔子,类似于这种诉讼就是一种轻率的诉讼。

(三)滥用诉权的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从本质上讲,滥用诉权是一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而且存在的负面效应是多重的,完全违背了法律原则与法律精神。

试论滥用起诉权及其规制措施

试论滥用起诉权及其规制措施

试论滥用起诉权及其规制措施作者:连江法院周鸣杰发布时间:2010-12-16 11:47:29--------------------------------------------------------------------------------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当事人的诉权受到了高度重视并不断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诉权作为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司法救济权利,当事人必须依法合理地行使,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中时常出现一些当事人滥用起诉权来牟取不当利益,且呈增多趋势,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但我国现行法律尚缺乏相应的规制措施,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去甚远。

本文从滥用起诉权的构成要件、表现形式及其危害性等方面,对滥用起诉权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防止滥用起诉权的具体法律规制措施,以求教于同仁。

一、滥用起诉权现象的产生原因及其危害性(一)概念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任何人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获得独立的、合格的法庭和法官审判的权利。

从严格法律意义来说,诉权包括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申诉权、申请财产保全权、申请强制强制执行权、申请回避权等诸多内容。

有权利就存在滥用权利的可能。

因此,法律在设立一项权利时,既要设置该项权利的保护机制,又要考虑设置防止滥用该项权利的机制,保护权利和防止滥用权利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应当是平衡的。

起诉权作为一种法定的司法救济权,其行使的主动权在于诉权人,而诉权人对于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合法性的判断与他的价值观、利益观以及法律知识水平密切相关,不可避免地产生对于诉权的合法行使与非法行使、恶意行使与善意行使、正确行使与错误行使、正当行使与不正当行使等各种对立的状况。

因此,行使起诉权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超过限制的范围行使起诉权就必然构成对起诉权的滥用。

对滥用诉权的规制——《行诉法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理解与适用

对滥用诉权的规制——《行诉法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理解与适用

对滥用诉权的规制——《行诉法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理解与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情形,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这一规定的旨趣体现的是所谓“诉的利益”。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60最高法行申5032号崔志惠等8人诉天津市政府一案的裁定中所指出的:“‘无诉则无判’,诉乃发动审判权的前提。

然而,是不是只要诉具备了法定形式并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就必须进行实体审理?现有法律虽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审判权的应有之义,结合立法精神以及司法实践可知,答案并非绝对的,诉最终能否获得审理判决还要取决于诉的内容,即当事人的请求是否足以具有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和必要性。

”行政诉讼法对诉的利益问题缺乏明确规定。

虽然《若干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曾经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这一规定存在着单纯从行政行为的性质以及受案范围的角度进行规范的缺憾,对诉的利益的内在含义宣示得并不十分鲜明。

实践中,滥用诉权权的问题已经开始成为困扰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现实难题,其中尤以滥用政府信息知情权为最突出。

我们应当认真研究诉的利益理论,并以此规制愈益突出的滥诉行为。

但是,对于些许的滥诉也大可不必如临大敌。

在当下的中国,诉权保护仍然是主要矛盾。

滥用诉权必须规制,但对濫用诉权的规制同样不可滥用。

此外还需强调的是,“必须将难以胜诉的理由与诉的理由本身区别开来”,如果“事先就把一预计难度可能很大的,或者胜诉希望不大的行政诉讼,立即宣布为为‘不适法的’”,则是对行政诉讼法之立法宗旨的背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第355-3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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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权行为的性质和法律规制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权以及法院的审判权以当事人的权利为中心而配置和运作,但当事人诉权在行使的过程中应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从而保障其他当事人的诉权得到应有的承认、尊重和保护。

[1]权利人滥用其所享有的诉权,造成对其他当事人诉权行使的妨碍,将会受到来自法律的处罚。

权利——滥用一一处罚滥用者、保护受害者,这本是一个顺理成章的过程,这在我国却并非这么简单。

一方面,随着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在公民通过诉讼途径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逐步增强,公民借助诉讼这一合法的外在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动机也得到了“强化”;另一方面,对滥用诉权者的处罚和对受害者的保护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受害者尚难以寻求法律保护,滥用诉权者又无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无疑在客观上促使和纵容了滥用诉权行为。

我国现行所推进司法改革的大潮,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得到相当的重视,但矫枉过正的错误是我们改革所不应支付的代价。

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稳定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滥用诉权的现象更应引起重视。

一、滥用诉权行为的性质滥用权利的讨论主要集中于民法场域之中,并形成了三大学说。

其一为本旨说,即权利滥用是权利人行使权利违反法律赋予权利之本旨(权利的社会性);其二为界限说,即权利滥用是权利行使超过法律规定的正当界限;其三为目的与界限混合说,即权利滥用超出权利的、社会的、经济的目的或社会所不容许的界限而行使。

[2]借鉴这种学理研究来分析滥用诉权行为,本文认为既然滥用诉权行为是以损害对方当事人为目的从而获取诉讼利益,因此,滥用诉权的行为人存在着主观过错,加之他实施了超越其权利行使范围的行为而导致对方当事人遭受到侵害,这一行为同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可以这样认为,滥用诉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为以下四点:第一,滥用诉权具有行使诉权的一切表征;第二,滥用诉权行为违背了诉讼的目的或超越了权利正当行使的界限;第三,滥用诉权行为人主观存在恶意或故意;第四,滥用诉权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受到侵害。

简而言之,滥用诉权行为的性质具备两重性:滥用诉权行为的违法性和侵权性。

针对滥用诉权行为的违法性,国外的立法通过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来规制。

例如日本,学界认为当事人滥用诉权被视为违背信义,以损害对方当事人为目的,日本民事诉讼法也对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一系列具体规制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措施进行了规定。

[3]针对滥用诉权行为的侵权性,国外立法例赋予受害方当事人有权提起侵权之诉的救济途径。

英国、美国等国家将滥用诉权行为视为一种侵权行为。

[4]有的国家,例如德国,其立法和司法实践体现出对滥用诉权行为性质的双重认识,建构了双重规制滥用诉权行为的体系。

一方面,德国在其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当事人应当承担“真实义务“,一旦违反,法官可以行使职权而认定其诉讼行为无效;另一方面,在侵犯工业产权案件中,滥用诉权的原告造成了对其他“有组织的商事活动”的侵害,被告方当事人可就原告滥用诉权行为造成的侵害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5]二、滥用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在目前中国社会司法活动较为活跃的整个大背景下,权利保障和处罚权利滥用上的缺陷一方面使得诉讼的受害者处于彷徨、无奈的境地,另一方面也使得司法者处丁•极其尴尬的状态中。

有学者认为对于滥用诉权的诉讼,人民法院仅能对无辜被告者做出胜诉的肯定性评价,而对于无辜被告者无端身陷诉讼后为证明清白而四处奔波、调查取证、聘请律师等所花费的代价,法官也只能深表同情,爱莫能助。

[6]由于滥用诉权行为的性质不明确,因此,如何认定滥用诉权行为和规制滥用诉权行为也就处于尚不知晓的境地;在这种情形下,立法的空缺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实。

面对深受滥用诉权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法院仅仅能够让当事人面临两种选择,第一,法院不予立案受理;第二,立案受理,但由于实体法规定的缺陷而无法进行审理,只得动员当事人撤诉;第三,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这一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我国的现实与无奈。

针对我国在规制当事人滥用诉权方面还出于空白的情形下,笔者在确立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这一规制当事人滥用诉权的大前提下,基于规制当事人滥用诉权的目的而提出对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改革意见,并确立责任费用分担规则。

确立当事人滥用诉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是建构规制当事人滥用诉权行为的第三条路径选择。

(一)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规制滥用诉权行为的诚信原则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在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时,在主观上持有公正和正直的态度,并确信fi己的行为不会给他人造成损害。

之所以将发源于民法领域的诚信原则用于规制滥用诉权行为,理由有三:第一,滥用诉权行为自身的非道德性。

滥用诉权规制不单单是一个独立的仅存在于概念上的问题,它还植根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双重控制的语境中。

“滥用”的基本内涵就是对公正、诚信等法律和道德的最根本价值的极大违背。

因此,作为民法中最为标志性的诚信原则可以作为规制滥用诉权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对滥用权利进行规制发源于实体法。

滥用诉权的概念在古代法中并没有出现,而是随着现代法的不断发展,伴随着诉讼主体权利的扩大化而出现的负面产物。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滥用财产权的行为,导致了法国最先在法律中提出“滥用权利”(Abuseof Droit)的概念。

[7]在法国当时所处的十九世纪“,禁止权利滥用”被用于清除财产法现代化进程的障碍。

[8]伴随着财产权社会价值之升华“,禁止滥用权利”的适用范围也获得拓展,既重视财产权又重视权利行使同社会利益的协调。

最为明显的发展是将滥用权利同受害人的利益相联系,受害人的利益不仅包括实体利益,还包括诉讼利益。

如学者杰拉德(Jessrand) 所说,程序意义的介入并非是偶然的因素,而是通过最普遍的权利滥用行为这一介质而体现出来。

在此之后,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利益”才能起诉,除非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而需要司法救济外,以其他理由提起诉讼或反诉就是滥用诉权。

第三,滥用诉权行为类型的多样性和难以确定性在实质上拓展了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个人可能会说没有哪个法律制度会全然不顾当事人滥用诉权的存在,但这样的认识仅仅是认识当事人滥用诉权的第一步。

正如学者所言:“对象是一些具有不可重复性的历史个体,因此,它们之间的关系就并非线性的、单义的自然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由多种原因决定的多元因果关系。

”[9]我们就可以发现,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情形多种多样,加之立法相对滞后,有效规制当事人滥用诉权成为一道难题。

纵观外国的做法和尝试,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信原则或与之类似的真实义务将可以有效地规制滥用诉权行为。

发挥诚实信用原则在规制滥用诉权行为中起决定性作用,笔者认为在具体诉讼中,法官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理由而排除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其主要包括两方而。

第一,一方当事人恶意起诉,法院可以根据诚信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而驳回当事人起诉。

第二,一方当事人通过滥用诉权的行为而获取的诉讼结果,法官可以根据诚信原则直接认定无效。

当然,由于诚信原则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条款,其本身具有适用范围的不确定性,可能会赋予法官过度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诚信原则规制滥用诉权行为的同时,法官裁量权使用的恰当性也需要进行规范。

(二)改革诉讼费用制度,设立当事人责任费用分担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这里的诉讼费用指法院规费,不包括胜诉方的律师费用)。

基于败诉方负担规则,具体的实施又形成了一系列的变通规则:第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部分胜诉、部分败诉,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双方当事人按比例分担相应的具体数额。

第二,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案件,其诉讼费用的负担,也应由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后加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决定各自负担的比例。

第三,原告提起诉讼后,因种种原因决定撤诉,凡撤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收取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的50 %,另外50 %由原告负担。

从变通规则中我们不难发现,现行诉讼费用负担规则在相当程度上激励着当事人尽最大可能获取胜诉的结果,从而一方面获得通过诉讼实现的实体利益,另一方面则意味着将诉讼费用的损失降低到最小。

诉讼结果的极大利益促使当事人行使诉权,这也加重当事人滥用诉权情形的发生。

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及其分担规则应本着以当事人为本位的思想进行改革,使当事人对诉讼进程可以基于诉讼费用制度及其分担规则做出合理的预测,能够将自己的诉讼成本掌控在一定的范围内,在此基础上实现合理正当行使诉权,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

基于完全放弃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及其分担规则而完全从新建构相关制度的现实障碍,逐步的、渐进的改革路径具有更强的可行性。

笔者建议,还原败诉方负担规则的原貌,实施真正的败诉方负担规则。

为此,现行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其他内容应该进行相应的革新。

一是通过立法合理规范律师收费的办法和标准,改变律师乱收费的现状;二是将律师费用纳入民事诉讼费用的制度体系。

这样,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决定是否聘请律师代理,是否进行诉讼,以及一旦诉讼后,能够预测自己投入的诉讼成本,从而指导自己的诉讼行为及诉讼决定。

以此为契机,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还可以通过设立当事人责任费用负担规则的确立来规制当事人滥用诉权行为。

当事人之间责任费用分担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负担一般诉讼费用后,通过减低受滥用诉权行为侵害一方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来救济受害方。

这是一种在大陆法系国家广泛使用的对当事人双方诉讼费用分担的变通规则,从改变诉讼费用分担的基本原则“败诉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的角度来规制滥用诉权的当事人。

即使滥用诉权的当事人胜诉,他同样也会承担诉讼费用,或者他将不能获得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诉讼费用补偿金。

当然,当事人之间责任费用分担的基本情形因滥用诉权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而有所区别。

首先,如果一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导致他最终获得胜诉,他滥用诉权的行为对于他胜诉与否是决定性的,在这种情形下,受害方败诉的诉讼费用应该由滥用诉权一方当事人全部承担。

例如在当事人滥用起诉权的情形下,被告本可完全避免身陷诉讼,如果诉讼的结果又让起诉方获得胜利,这无疑对被告而言是极其不公正的,这样的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用,本文认为应由滥用诉权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二,如果滥用诉权的当事人其滥用行为对于他胜诉的结果是有一定影响的,但不是决定性的,则滥用诉权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由于他滥用诉权而导致的那部分诉讼费用。

例如,胜诉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滥用申请财产保全权,则法院执行财产保全的相关费用应该由他g身承担,而不应归入败诉方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中去。

(三)确立滥用诉权行为规制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当事人滥用诉权,法院虽然可以适用诚信原则而驳回起诉,但是对方当事人仍将遭受损失。

因此,规制滥用诉权行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建立将救济受滥用诉权行为侵害的对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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