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密切接触者隔离机制实施中的适用——以新冠疫情防控为例
Vol.42 No.1Feb. 2021大连大学学报JOURNAL OF DALIAN UNIVERSITY 第42卷 第1期2021年2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密切接触者隔离机制实施中的适用——以新冠疫情防控为例李 伟,孙 艳(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摘 要:密切接触者隔离是新冠疫情防控的有效防控手段,其实施过程既要保障密切接触者权利,又要防止密切接触者滥用权利,因此讨论二者之间的平衡协调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在新冠疫情防控中,密切接触者依法享有获取医疗指导救治、获取必要生活资料、个人隐私受保护、不受歧视等合法民事权益,但同时亦出现隐瞒行踪信息、拒绝或脱离隔离、行使权利超过必要限度等权利滥用情形。
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隔离机制实施中的理解适用出发,可以通过分析故意或过失、权利行使目的与行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判断密切接触者是否构成滥用权利。
在未来的规则建构完善上,可以采用列举方式,明确密切接触者隔离中的权利内容,具体化禁止权利滥用的判断标准,同时坚持以最小侵害方式实施密切接触者隔离机制,加强疫情防控中的监督保护力度,平衡密切接触者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禁止权利滥用;密切接触者;隔离机制;新冠疫情中图分类号:DF 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395(2021)01-0136-09收稿日期:2020-10-16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中国家户制传统对当代民法两户制度影响研究”(2018M 632648)作者简介:李伟(1977- ),男,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博士后,主要从事社会治理、民商法学研究;孙艳(1992- ),女,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一)密切接触者概念在新冠疫情防控中的界定自2019年底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迅速制定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数十天内即有效控制了疫情的大规模蔓延。
在防控过程中,追踪、隔离新冠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是行之有效的措施。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以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作为行为规范,维持利益的平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这些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自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并实施以来,这部涵盖了众多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的法律,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总则》所体现的基本原则进行深入研究,并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研究进行评述。
首先,尊重生命和生命平等是《民法总则》体现的鲜明时代精神。
如其所规定的,胎儿在接受赠与、继承等方面享有权益,这一创新性规定无疑将人的关怀延伸到了生命的起点,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生命平等的法治理念。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的降低也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新的规定将这一年龄下限降低,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程度及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程度的进步,具有现实合理性和科学性。
再者,《民法总则》还体现了对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适应。
其中明确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权益的保护,这既是我国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全球信息化、数字化的时代背景。
然而,尽管《民法总则》已经为我国的民法典编撰提供了基本的方向,但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研究仍需深入。
例如,如何更精确地界定“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等概念?如何科学地制定出符合时代精神的民事法律规范?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总的来说,《民法总则》的出台是我国民法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一步,不仅进一步强化了我国的法制建设,也为后续的民法典编纂工作铺平了道路。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浅析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 称为权 利不得 滥用原则 、 利正 权 当性原则 , 是指 民事 主体在行 使 民事权 利时不 得超 越正 当 的界限 , 不得损 害他人利 益和社会 公共 利益 , 否则将构成权 利滥用 , 受法律保护 。禁止权 利滥用 的观念起 源很早 , 不 在 罗马法 中就有“ 任何人 不恶 用 自己的财 产 , 国家利 益之 是 所在” 的告 诫 , 此 设 有 不 少 限 制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制 度 , 役 因 如 权… 。在 10 84年的《 国民法典 》 法 中规定 “ 益权 人滥用 用 其用益权将导致 用益 权消 灭”, 是立 法上 首 次将禁 止权 这 利滥用作为法定义务 , 违反 该法定 义务须 承担不利 的法律
下位原则 , 是有 关权利行使 方面的具 体原则 , 为以上民法基 本原则 所 包容 。关于权利 滥用的构成要件
应采主客观相结合主义观点 ; 关于权 利滥 用的具体 法律后 果 可 区分权 利滥 用的不 同表现情 形而 分别
予以分析。
关键词 :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法理基础 ; 民法基本原 则; 构成要件 ; 法律后 果
的法理基础应建立在对权利要素 和本质 的分 析之上。 ( )禁 止 权 利 滥 用原 则 是 对权 利 行 使 的合 理 和 适 度 一
限 制
后果 。禁止权利滥用作 为一项 权利行 使的 民法基本 原则 , 首 见于 19 86年 的《 国民法 典》,99年 德 国的 《 德 11 魏玛 宪 法》 首开在宪法中规定禁止权利 滥用 原则 的先河 。至今禁
都予以了正式确认 。我国宪法第 5 条也 规定 : 1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公 民在 行 使 自 由和 权 利 的 时 候 , 得 损 害 国 家 的 、 不 社 会的、 集体 的利益和其他公 民的合法 的 自由和权利 。 通说 ” 认 为该 条体 现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的精神实质 。 禁 止 权Biblioteka 利 滥 用原 则 的 法 理 基 础
2022年《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1一般规定
一、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
1.单行法中对同一民事关系有细化规定的,应当适用单行法的规定。 《民法典》第11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这就明确确认了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
一、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
但应当注意,在《民法典》未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情况下, 适用单行法的前提是单行法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细化的 规定,且不能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如此才能体现出民法典基础性 法律的地位。
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
一、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
(一)法律条文 第一条 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
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 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一、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 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 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 俗。
二、民法渊源“习惯”的适用
(二)条文解读 1.“习惯”的特征 第1款参照“国际惯例”的定义对习惯进行界定,“习惯”应该符 合如下特征: (1) 范围特定性: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存续;
二、民法渊源“习惯”的适用
(2)长期性:即在足够长的时期不断存续,至于存续多久才算长 期,有赖于今后司法实践作出认定; (3)普遍遵守性:强调在一定范围内为一般人所自发遵从。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 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
(二)条文解读 在法律适用方面,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之间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 关系,但如何理解该规定,是民法典适用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重大 疑难问题。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一条针对该问题确立了如下规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231-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 期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李淑敏(100000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摘 要: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追求精神上的满足,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尤其是知识产权方面。
一方面原因是知识产权在我国还是一个刚起步的领域,对此方面的法规不是很完善;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我国公民对此领域的认识不是很准确,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较薄弱,在这方面的侵权现象比较普遍,而很少有人会拿起相关的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法律规制;禁止权利滥用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概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系属大陆法系,是我国民法当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属于私法领域。
而个人权利保护是近代法治的一项重要成果。
我想每个人可能都听说过这样一句话“法不禁止即自由”。
虽然法不禁止就是自由,但是个人自由是有限度的,每个人在行使自由时要以尊重他人自由为基本准则,因为对别人自由的尊重就是平等。
依据我国相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我们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要时刻防止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构成侵害,谨记“禁止权利滥用”这一原则。
1.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的理论基础禁止权力滥用这一理念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法本身就是以私权为核心的一种法律体系,尤其特别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是没有界限的。
这种界限有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有的是为了人道主义和道德事宜,还有的是出于对相邻关系所有权的保护等等。
进入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法国通过法律对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进行大范围的保护,这也为以后禁止权力滥用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到了十九世纪中后期,欧洲的其他国家对该理论进一步发展并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德国的法律这样规定,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而行使自己的权利。
浅析和谐社会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浅析和谐社会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产生作为民法最初的渊源,罗马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无论对于任何人,皆非不法”的法谚,但是笔者认为,这并非在于强调权利的无可制约,只是强调形式权利的正当性,这里的“形式权利”更好的解释应该为“正当行使权利。
这一思想从罗马法的其他规则可以看出,如罗马法同时存在一些限制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的权利形式,在相邻关系的调整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规定有害邻人的权利形式即为违法。
由此可以看出,罗马中虽然没有将“禁止权利滥用”这一概念明确提出,但是在罗马法的法制理念中一直都有这一思想。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权利本位占主导,个人自由和个人主义思潮盛行,对权利与生俱来、任何人都不得剥夺这一说法深信不疑。
这以思想一度激发了人们的思想,刺激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各种利益关系不可协调,矛盾不断激化。
这是,在经济学领域凯恩斯代替了亚当·斯密,国家公权力开始介入私权领域,法权观念有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过度。
到此,法律的终极不标不只是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且还要兼顾整个社会利益的平衡。
到此,一个国家的法典关于禁止权利滥用有了明确的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之行使不得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任何人在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都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明显滥用不受法律保护”;《魏玛宪法》第153条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社会公共利益。
”禁止权利滥用绝不是对权利的绝对限制,相反,这一原则与保护权利是一体两面的,在权利意识达到一定的程度的时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明确提出是有利于平衡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的。
在资本主义国家,禁止权利滥用是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形成的,是对人们极度膨胀的个人自由的限制,是在民众都不会放弃自己正当权利的大前提下提出的,笔者认为这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社会基础。
二、权利滥用的判断标准的立法例及构成要件(一)判断标准的立法例。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
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宪法第12条第1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应修改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
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
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
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
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
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价值分析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价值分析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益、保护公正竞争的前提下,限制行使权利的范围,防止其滥用。
本文将从价值角度分析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重要意义。
1. 保障公共利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通过限制权利滥用,保障了公共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利益涵盖了很多方面,例如环境保护、人民健康、社会安全、知识产权等等。
如果权利滥用,则会对这些方面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影响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损害公众的根本利益。
比如,某个公司拥有巨大的市场份额,如果它滥用其市场地位,会阻碍其他企业的竞争,导致市场僵化,进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权。
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限制了该公司的权利范围,保障了公共利益。
2. 保障个人权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还可以保障个人权益。
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而权利的行使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某人拥有知识产权,如果他滥用这一权利,将会损害其他人的权益。
所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通过限制行使权利的范围,保障了个人权益。
3. 保护公正竞争公正竞争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可以保护公正竞争。
如果某个企业完全有权利垄断市场,其他企业就无法进行公正的竞争,这显然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的。
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限制了行使权利的范围,保障了市场的公正竞争。
比如,某个企业垄断某一市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可以限制该企业的权利范围,保障市场的公正竞争。
4. 促进国家治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直接促进了国家治理。
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治理需要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如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等等。
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可以限制行使权利的范围,防止权利滥用,从而促进国家治理。
比如,某个地区某一企业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如果它继续滥用其权力,则会对整个地区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会限制该企业的权力范围,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从而间接促进了国家治理。
民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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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条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将守法原则表述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这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守法原则的核心。
民法作为私法,着重于对私人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法律调整,因而在规范形态上存在许多可以经由当事人特别协商予以排除的任意性规范,以及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所设置的倡导性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第2款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即属民法上的倡导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仅在当事人对有关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方可作为补充性规范,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上的欠缺。
倡导性规范也不具有强制当事人遵循的效力。
不遵守倡导性规范,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当事人有可能承受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因而,守法原则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而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不得有所违反,一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将作出否定性评价,使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不按照民事主体的预期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民法总则基本规定有哪些原则-
Knowing what I want to do, in the dead of night, ask myself my future plans, and move in that direction to realizei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基本规定有哪些原则?在民法总则的规定中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其中,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平等原则体现在主题条件、法律保护的平等。
一、民法总则基本规定有哪些原则?1、平等原则(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A.主体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
C.法律保护平等。
即法律适用平等。
2、自愿原则(1)概念,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
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债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权法(处分自由)继承法、亲属法中(遗嘱自由等),当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债法,尤其是合同法中。
(3)内容:A.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B.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3、公平原则(1)概念: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2)特征:A.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B.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法律适用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超越了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他人利益造成了损害的行为。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在法律体系中,不得以非法方式行使权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本文将探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法律适用,以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原则。
权利滥用,具体包括不正当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和不适当地利用他人权利的行为。
不正当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是指权利人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行使其权利的行为,如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
不适当地利用他人权利的行为是指权利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权利,如盗用他人名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在民事领域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主要适用于保护公民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的无知或疏忽,通过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来获取不当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权利滥用。
此时,法律将予以干预,认定合同条款无效,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在刑事领域,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例如,在诈骗案件中,如果犯罪分子假冒他人名义进行诈骗,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权利滥用。
此时,法律将予以严惩,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并判处相应的刑罚。
在行政领域,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权力,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例如,如果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寻租、庇护等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权利滥用。
此时,法律将予以制止和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并约定了价格和交货时间。
然而,在交货前,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的竞争对手丙公司正以更低的价格购买类似货物。
甲公司遂以增加交货量和延长交货期限为条件要求乙公司提高购买价格。
乙公司不同意,并主张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在此案中,法院认定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因为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乙公司有关市场竞争的情况,从而通过隐瞒事实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若干问题解析
四、 认定 权利 滥用应 注意 的事项 由于社 会生 的复杂 性 和权利 滥 用行为 的多样性 , 从而给认 定权 利滥
争的 行为 ; 反消费者 保护 的行 为; 违 违反劳 动者保 护的 行为 ; 利行为 等。 暴
3 权 利的 行使 违 反社 会经 济利 益 权利 的行 使 虽然 要 保障个人 经济 、
利 益的 实 现 , 是也 要兼 顾 他 人以 及社 会整 体 的经济 利 益, 考虑他 人 但 即 利 益以 及社会 经济 利 益 因此受 到的 损 失。 我们 可 以在个人行 使权 利所 获
二 、 止权利 滥用原 则的 本质含义 禁
第三, 对权利滥用不可进行抽象的认定, 只有结合具体案情才能得
出正 确 的结 论 。 实 际生 活 中, 定 权利 滥 用 可从 如 一5 方面 进 行判 在 认 F个 断 : () 利行使 的时 间是否 适 当。 ( 权利 行使 的方 式是否 适 当。 1 权 2 ) 如日
带 来 困难 。 认定 权 利 滥用 只能 由法 官比 照权 利 滥 用的 标 准 , 合具体 案 结
情进 行判 断。 大致 应 注意以 下3 : 点 第一 , 严格 区分权 利 滥 用与权 利 正当行 使 的界 限 何权 利滥 用 要 任
当时 绝 对 规 则主义 下的 法律 以明确 性 ( 定性 著 称 , 对社 会生 活 的复 稳 面
杂化 显得 无奈与滞 后。 是 , 于 为满 足社 会现 实的需 要 , 糊 但应 用 灵活的 模 禁 止权 利滥 用原 则 应运 而生 。19 年 《 国民 法典 第2 6 规 定 :“ 86 德 2条 权 利之 行使不 得专以损 害他人 为 目的” 10年 瑞 士 民法典》第2 。97 条规 定 :
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关系是法律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关系,它涉及到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救济的问题。
在我国,侵权关系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调整。
本文将从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1.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关系中,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前提是侵权人存在过错。
过错是指侵权人在侵权行为中违反了法定义务,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侵权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等。
(3)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关系中,如果侵权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但受害人的损失又不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得到补偿,则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2. 法律适用原则(1)优先适用特别法原则:在侵权关系中,如果存在特别法规定,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在侵权关系中,上位法的规定优于下位法的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侵权关系中,新法的规定优于旧法的规定。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侵权责任的构成首先要求侵权人实施了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损害事实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3. 因果关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的结果。
4. 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侵权人存在过错。
过错是指侵权人在侵权行为中违反了法定义务,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
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2. 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侵权人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
我国民法禁止专利权利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
我国民法禁止专利权利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我国民法禁止专利权利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曾曰“法之极,恶之极”,譬如自由,没有任何约束的自由实为不自由,同理,凡权利皆受限制,无不受限制的权利。
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宪法》第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是禁止权利滥用的体现,可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我国宪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第58 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为无效。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当受此法调整。
可见,《民法通则》也有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规定。
宪法是母法,专利法又是民事法律规范,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是我国专利法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专利法》适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但没有明确规定专利权滥用的条文。
根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如果专利权人在行使其专利权时超出了法定范围,即构成专利权滥用。
实际上,我国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有将滥用专利权作为侵权抗辩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 条规定:被告以原告恶意取得专利权,并滥用专利权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
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故意采取专利规避法律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专利权,其目的在于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当实施行为。
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这种专利权滥用案例。
【案例1】美国伊莱利利公司诉江苏豪森制药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1996 年3月22日,美国伊莱利利公司就一项关于治疗精神病的药物及其制造方法在中国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经过实质审查,于2001 年1月13日公告授予专利权。
浅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法律地位
中图分 类号 : 90 D 2. 0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090 9(0 90-9-1 10 -5220 )530O
孟德斯鸠曾说“ 一切有权利的人 都容易滥用权力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这是万古不易 义 的一条经验。 一原因就在 于人们的行 为被法律规范纳入一定的范围, 二、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之 间的关系 而不是具体规定权利主体如何行使权利以实现权利 的内容, 以权利 所 自罗马法 以来 ,诚信 原则就在民法 典上具有如万能条款 般的功 就有 了被滥用的极大空间。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能,被称为 “ 帝王条款” 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并没有得到普遍 的承 也随着现代经 济的发展 以及法学理念的“ 个人本位” 社会本位” 向“ 的 认。原因便在于学界对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诚实信 用原则之 间的 转化 , 变得越来越 凸显 。 但是其与民法的另一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关 系 未达 成 共 识 , 形成 了几 种 主 流观 点 : 之 间 的 关 系 , 学 界 并 没 有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在 诸 多 的 争论 。 法 存 种观点认为: 诚信原则为禁止权利滥用的法源 , 断行使权利 判 探 求权 利 滥 用 的 含 义 行为是否构成滥用 , 以是否违反诚实信用为准。0 由于这一学说 应 但 禁止权利滥用作为一个高度抽象的法律概念。 至今尚无一个完整 将禁止权利滥用视为诚信原则适用 的效果,遭 到了另一些学者的批 而 明 确 的概 念表 述 。 竟 何 为权 利 滥 用 , 国 学者 对 其 做 出 了不 同 的 评 : 为 禁 止权 利 滥 用 与 诚 实信 用 原 则 是 两 个不 同的 法 理 , 别适 用 究 各 认 分 解释, 形成了不 同的学说, 具体如下: 债权法和物权法两个不同的领域 , 以形成原 则与效果的密切关系 。 难 ( )权 利滥 用” 一 “ 概念 否定 说 另一种观点认为: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独立的 民法原则, 有独 具 这 种 学 说 认 为 : 权利 滥 用 的 用 语 , 自身 即 属 矛盾 , 为 我们 行 特的评价标准和体系, “ 其 因 并非为诚信原则适用的效果。。 使我们 的权利 , 则我们的行为不能不说是适法 , 假若认为违法 时, 则必 诚信原则只是权利行使的方式, 至于违反此项原则将如何处置 。 然是逾越 了权利的范围, 而属于无权利行为。权利滥用伊始, 即同时 则应根据不同场合, 借助于包括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内的各项法律原 失去了其权利滥用的性质。 在西方法学家中, 国学者普兰利亦持 则加以适 当解决。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主要调整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 法 此种观 点, 他认为“ 用权利本身是个矛盾的字眼 , 滥 权利不存在滥用 , 益的关系 , 适用范围主要在绝对权之行使方面。因此 , 将诚信原则与 当滥用的时候权利 己经不存在, 它已经不是法律所承认的, 一定范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并列为两项不 同的民事法律原则 。 在 围内行使的权 利” 这种观点与罗马法中“ 。 行使自己的权利, 无论对 我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具有合理性 , 判断权利滥用的标准并不仅仅 于何人均非不法” 的思想一脉相承 , 但至今只为少数学者所采用 。 是 违 反 了 诚 实信 用 原 则 。 理 由是 : 信 原 则 为 民法 上 的 最 高 原 则 , 诚 但 ( ) 利 滥 用 ” 念 肯 定说 二 ‘ 权 概 这并非意味着诚信原则就能涵盖 民法上的其他原则, 由于各项法律原 这种学说是大多数大陆法 系学者对权利滥用概念所持的观点。 则作用机理的不同, 其发挥效能的领域、 侧重点也存在诸多差异, 最高 而其又因各 学者所采用的界定权利滥用概念 的标准不同形成 了不同 原则不是民法上唯一的法律原则。当然 , 作为法律原则, 相互之间渗 的学说。 透、 交叉的现象是难以避免的。这是由法律原则的效力所 决定的。所 1 恶意说 。 . 从主观角度出发 , 将权利的滥用归结于以行使权利 的 以诚信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同一实例上并用也不奇怪 ,更何 方式损 害他人利益之 恶意 , 认为“ 权利乃法律分配一部分社会利益 于 况 , 两者 都 涉 及 私权 的行 使 问题 。 权利人行使权利之结果, 固不免使他人发生损害, 然专 以损害他人为 三 、 止 权 利滥 用 原 则 具 有独 立 的 法 律地 位 禁 目的的, 则属权利之滥用” 《 德国民法典》 即为此学说的典型代表, 大部分资本主义 国家的宪法宣布 了私权 的公共性 , 民法在权利行 该法典第 26条规定:权利的行使, 2 “ 不得 以损害他人为 目的。 ” 使以及义务履行方面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他们 2 本 旨说。 . 将权利滥用归结于对法律设立权利主 旨的违 反, 认为 其实都是指向私权的公共性 , 只是从不同的角度 出发而 已: 所谓公共 “ 权利滥用者, 乃权利人 行使权利违反法律赋予权利之本 旨( 利之社 利益和诚实信用是表明在公共生活当中的公共性 , 权 所谓禁止权利滥用 会 性 ) 因 而 法律 上 遂 不 承 认 其 为行 使 权 利之 行 为 之 谓 ” 该 学 说 以 的法 理 是 不允 许 违 背 公共 性 的权 利 行使 ,此 共 项 都 是 相互 不 可分 离 , 。0 社 会 本位 为其 出发 点 , 为权 利 的本 旨在 于权 利 的 社会 性 , 使 权利 的。 认 行 应 当遵 守 诚实 信 用 原 则 , 否则 , 即构 成权 利 的滥 用 《 十 民法 典》 瑞 即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有宪法根据 , 而且 己从诚信原则 中分离出来, 采此观 点。 发展成为独立的民法基本原则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有其独特内涵, 不 3 界 限说 。此 说 将 权利 的滥 用 归 结 为对 权 利行 使 正 当 界 限 的超 能被诚信原则或者公序 良俗原则所涵盖, 当具备民法基本原则的独 . 应 越, 认为“ 权利滥用者, 谓权利行使必有一定之界限, 超越这一正当界 立地位 并且, 在运用 民事基本原则进行审判时, 当区分诚信原 则、 应 限而行使权利 ,即为权利之滥用” 。 。 代表人物 为西方法学家约瑟朗 公序 良俗原则以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各 自的分工。 德, 他认为“ 权利存在 于将要实现其作用的范围内, 超越出这一范 围, 注释: 权利享有人就超 出或滥用了权利” 《 。。 巴西 民法典》 10条 的规定 第 6 ①盂德斯鸿. 论法 的精神( 上册) 商务印书馆 .9 7年版. 14页. . 19 第 5 即为该学说的体现 。 ②⑤郑玉波. 民法新论 . 三民书局.9 9年版. 4 7页. 3 3 . 17 第 0 第 9页 4. 目的与界限混合说。此 说采本 旨说与界限说之融合 , 认为“ 权 ③⑦王利明. 民法新论( . 上)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0 1 2 0 年版 . 1 5 . 第 3页 利的滥用谓逸出权利的社会的、 经济的 目的或社会所不容许的界限之 ④胡长清. 中国民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9 7 19 年版 . 3 6页. 第 8 权 利 行 使 ” 如 《 兰 民 法 典》 5条 规 定:如 果 某 人 以作 为 或 不 作 。 波 第 “ @李宜深. 民法总则. 国立编译馆.9 7年版 . 3 9页. 19 第 9 为 而取 得 有 悖 于法 典 的社 会 经济 目的和 社 会共 同原 则的 利 益 , 即认 为 ⑧ 史尚宽. 民法总论. 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 0 0 2 0 年版. 74页. 第 1 ③陈玩雄 . 民法总则新论. 三民书局 .9 2 18 年版 . 90页. 第 2 是滥用权利” 即属此类 以上各种学说, 从不 同的界定标准角度揭示 ⑩ 史尚宽. 民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0 0 2 0 年版. 6 6 郑玉波. 第 4 页; 民法总则. 中 了权利滥用的含义, 各具合理 的方面。 我认为权利滥用 的本质是私权 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0 3 2 0 年版. 3 3页. 第 9 的行使对利益之平衡之破坏, 当以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来界定其含 应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但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当中。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把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概括如下。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当事人地位平等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性质决定的。
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主要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具体包括: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自愿;选择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和相对人的自愿;选择行为方式的自愿。
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这一原则也是衡量某项民事活动能否产生法律效力的一个重要依据。
因此,一方当事人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公平原则公平的本意是公平合理,是指在民事活动中,要以公平、公正的理念来指导自己的行为。
公平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第一,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机会要均等,要正当竞争,不能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第二,当事人的利益要合理兼顾;第三,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应当诚实不欺、守诺言、讲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是市场活动中重要的道德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限制和制止不良商业作风有着重要的意义。
论《民法总则》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论《民法总则》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姚伟东【摘要】我国《民法总则》第132条正式确立了民事领域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由于民事主体如何行使权利,完全是依其个人意思决定的,所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本质上就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但这种限制通过民法宪法化和权利社会化的理论获得其正当性.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一项法律原则,因此有必要分析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期刊名称】《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卷),期】2019(017)001【总页数】5页(P75-79)【关键词】权利滥用;民法宪法化;权利社会化;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作者】姚伟东【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1引言从词源学上讲,“权利”(jus、recht、droit、right等)一词本身就蕴含着公平、正义的理念。
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主体行使权利也不是完全自由的、任意的。
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第132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这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正式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民事主体设置一种权利行使的正当界限,“使权利行使具有社会化的内涵、伦理的性质及客观的判断标准”[1]。
在我国《民法总则》出台之前,我国的各种民事法律中未明确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不过,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4条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2],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6、7条体现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3],而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7条就包含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另有些学者认为,虽然我国的民事法律没有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但该项原则仍应作为我国民事领域不能缺少的基本原则[5][6]。
我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必然会深刻地影响到社会生活、权益保障和司法审判工作。
因此,本文以《民法总则》第132条为研究对象,首先指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正当性基础,然后为我国法院适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提出一些设想,还请各位方家批评指正。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
第二章民法第一节民法概述一, 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条给我国民法下了一个定义: 我国民法是调整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ꎮ二, 民法的基本原则1, 同等原则: 身份同等, 没有公权力的介入2, 自愿原则: 不肯定也不能违法3, 公允原则: 双方权利义务均衡同等ꎻ4, 诚恳信用原则☆: (民法的帝王条款)不欺诈, 要守信5, 公序良俗原则: 良好的秩序, 和善的风俗6,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可以运用权利, 但不能有碍他人或有损他人第二节民事主体一, 自然人概述自然人, 是依自然规律诞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是及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ꎮ(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 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资格。
ꎮ1, 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始于诞生, 诞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 以医院出具的诞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 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ꎮ2, 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最终死亡, 死亡有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
ꎮ(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ꎮ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类型包括:1, 完全的民事行为实力(完人)(1)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
ꎻ(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
ꎮ2, 限制民事行为实力(限人)(1)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ꎻ(2) 不能完全分辨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ꎻ(3) 只能实施及他的年龄, 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包括纯获利行为, 比如赠送), 其他民事活动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ꎮ比如: 16岁的孩子经过父亲的同意卖了钢琴。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不得侵犯。
”保护公民、法⼈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侵犯,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任务,也是民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但是权利的形式并⾮是没有限制的,《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且第五⼗⼋条还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的,民事⾏为⽆效。
这便是禁⽌权利滥⽤原则。
它也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的基本原则之⼀。
《中华⼈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在⾏使⾃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由和权利。
” 所谓禁⽌权利滥⽤原则,指⼀切民事权利的⾏使,均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利的滥⽤,应当承担责任。
权利的⾏使,原则上应当依照权利⼈的⾃由意思,不受他⼈⼲涉。
但是,任何权利的⾏使都应当有⼀定程度和范围。
如果权利的⾏使完全⽆视他⼈和社会利益,则违反了权利存在的宗旨。
禁⽌权利滥⽤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当然内容。
这⼀原则具体表现为两个⽅⾯: (1)公民、法⼈可以充分⾃主地⾏使⾃⼰的各项民事权利,实现并享受⾃⼰的利益,同时不得侵犯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
(2)公民、法⼈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依法可以进⾏⾃⼒救济或者公⼒救济。
关于权利滥⽤的标准,各国法律有不同的标准,我国学者⼀般认为应该采⽤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
在主观⽅⾯,应看权利⼈有⽆滥⽤权⼒的故意和过失;在客观⽅⾯,要看权利⼈滥⽤权⼒的⾏为是否造成他⼈的或社会的损害。
如果两⽅⾯条件具备,就可以认定构成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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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案例:某西式餐厅,其店门玻璃上有“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的告示,在该店内有“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为内容的店堂告示。
某日,周某身穿短裤、脚穿塑料拖鞋到该店就餐。
该店当日值班经理向周某出示了上述告示,请其改日到该餐厅用餐。
周某先后两次被拒绝用餐,于是起诉某公司。
原告周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有消费者选择消费的权利,而没有经营者选择消费者的权利,同时,这种做法伤害了其作为一个中国人的自尊心,并侵害了其名誉权。
被告公司辩称,为维护在本餐厅就餐顾客的权益,向顾客提供文明有序的就餐氛围,本公司专门设立“为维护多数顾客的利益,本店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为内容的告示牌,对少数衣冠不整或举止粗鲁,明显影响其他顾客的客人进行劝阻。
周某身穿短裤及塑料凉鞋到公共场所就餐,有影响其他顾客的可能,故礼貌地拒绝其用餐,行为并无不当。
我国对消费者权益有所保护,但其存在界限。
此处则体现了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权利不得滥用。
权利都有一定的界限,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
就此案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各项基本权利。
而企业作为经营者也享有合法的经营权。
消费者对消费的选择包括对消费环境的选择,尤其选择服务方式的消费者对消费环境的要求往往包含在其消费目的之中。
某公司中关村分店作为西餐式快餐店,其食品特点及环境具有西式餐饮特色,营造了某公司特有的饮食文化氛围。
其将“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和“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告知来此消费的消费者,目的是为所有消费者创造一种文明有序的良好消费环境。
公民作为消费者时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企业的经营权同等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禁止任何权利主体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由侵犯其他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或权益。
原告周某的行为,则是滥用权力的行为。
[案情结果]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起诉。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已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运用,然就该原则尚存在诸多认识不清的地方。
本人在初次看到这一原则时就肤浅的将其理解为限制掌权者权力的一种手段。
但此处权利不等于权力。
禁止权力滥用涉及到的是公权利与私权利的问题。
公权力的极度膨胀,就是专制,就是中央集权制;私权利的极度泛滥,就是自由主义,就是无政府主义。
古往今来,公权力与私权利一直处于一个此消彼长的状态。
关于禁止权利滥用的法律观念最早见于罗马法,但罗马法也有“行使自己之权利,无论对于任何人,皆非不法”的法谚。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思潮盛行,个人权利被视为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权利,如所有权绝对就被视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时期更多的是强调绝对权利保护,对禁止权利滥用缺乏系统的理论与规定。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经济危机频发,社会生活更加复杂,各种社会矛盾激化,私权利与公权力矛盾激化,客观要求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对
绝对的个人权利加以限制。
如美国法学家埃尔曼教授所言,“今天,大多数法律制度都在试图对不受约束的个人主义表现加以控制,控制的方式是通过法院判决或立法发展出一种广泛而略失雅致地称作‘滥用权利’概念。
”禁止权利滥用遂成为一项世界范围内的权利行使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外在表现为对权利使用加以一定限制。
然而如约翰·洛克所宣称,“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法律禁止权利滥用并不是为了对权利施加限制,其深层次的目标是为了保护和实现权利。
法律禁止权利滥用是一种积极捍卫权利的手段,它是为权利而限制权利。
在我看来这是一对微妙的关系,“禁止权利滥用”实实在在地约束着权利,被划归“滥用”的区域越小,权利行使的空间便越大,两者看似矛盾。
但这一“滥用”范围的存在,却又是为了保护公民享有更充分的权利。
权利与秩序、安全、平等等社会价值一直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要。
但权力就是绝对正义的吗?权利常具有非理性的一面,其行使可能与秩序、安全等社会价值追求相矛盾,甚至可能形成尖锐冲突。
法国人托克维尔将这种以多数人名义行使的无限权力称之为“多数人的暴政”。
比如民主制下的纳粹罪行,希特勒就是在1932年德国总统选举中以1900万选票当选的,第二年就解散了其他政党,犹太人更是被大批地监禁和屠杀,然后发动大战。
当冲突发生时,不受约束或超越界限的权利常会扰乱秩序,危害安全,违背公平正义。
对此禁止权利的滥用是一有效方法。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从而有效地克服了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社会关系的无限性、法律的正义性与法律具体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非正义性之间的矛盾,实现权利冲突的解决,使正当权利均得到充分保护。
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授予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也有其另外一面:可能导致权力滥用,最终损害权利。
正如德沃金所言:“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证明它所做的任何事情的正当性,特别是当它限制公民自由的时候。
” 运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时必须注意“正当”性。
但何为正当?这又是一个难以划分界限的模糊名词。
由以上分析可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犹如一柄双刃剑,使用适当,将使权利得到更充分的保护;若使用失当,则可能压制、减损权利,甚至消灭权利。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这种自身的矛盾性,决定了其应遵循有限使用的准则。
此处所谓“有限使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立法方面,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只能在必需的领域被规定为明文法律原则;另一是司法方面,法官运用该原则应合法、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