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诉权导致损害应承担责任
滥用民事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民事法律制度日益健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滥用民事法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滥用民事法律的表现形式、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滥用民事法律的表现形式1. 伪造证据伪造证据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虚构、篡改、毁灭证据,使法院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诉讼欺诈诉讼欺诈是指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企图达到非法目的。
例如,当事人伪造债务、夸大损失等,企图骗取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3. 滥用诉权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故意提起无根据的诉讼,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例如,当事人为了报复对方,反复提起诉讼,使对方疲于应对。
4. 串通诉讼串通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例如,当事人相互勾结,共同制造虚假合同,骗取对方财产。
5. 滥用法律手段滥用法律手段是指当事人利用法律漏洞,故意规避法律,达到非法目的。
例如,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滥用民事法律的法律后果1. 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滥用民事法律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2. 违法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在滥用民事法律过程中,如果违法行为人触犯了刑法,如伪造证据、诉讼欺诈等,可能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制裁对于滥用民事法律的行为,司法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制裁措施,如罚款、拘留等。
同时,司法机关还可以依法撤销违法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影响司法公信力滥用民事法律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降低了司法权威。
这种行为容易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影响社会稳定。
滥用诉权行为的性质和法律规制
滥用诉权行为的性质和法律规制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权以及法院的审判权以当事人的权利为中心而配置和运作,但当事人诉权在行使的过程中应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从而保障其他当事人的诉权得到应有的承认、尊重和保护。
[1]权利人滥用其所享有的诉权,造成对其他当事人诉权行使的妨碍,将会受到来自法律的处罚。
权利——滥用一一处罚滥用者、保护受害者,这本是一个顺理成章的过程,这在我国却并非这么简单。
一方面,随着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在公民通过诉讼途径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逐步增强,公民借助诉讼这一合法的外在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动机也得到了“强化”;另一方面,对滥用诉权者的处罚和对受害者的保护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受害者尚难以寻求法律保护,滥用诉权者又无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无疑在客观上促使和纵容了滥用诉权行为。
我国现行所推进司法改革的大潮,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得到相当的重视,但矫枉过正的错误是我们改革所不应支付的代价。
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稳定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滥用诉权的现象更应引起重视。
一、滥用诉权行为的性质滥用权利的讨论主要集中于民法场域之中,并形成了三大学说。
其一为本旨说,即权利滥用是权利人行使权利违反法律赋予权利之本旨(权利的社会性);其二为界限说,即权利滥用是权利行使超过法律规定的正当界限;其三为目的与界限混合说,即权利滥用超出权利的、社会的、经济的目的或社会所不容许的界限而行使。
[2]借鉴这种学理研究来分析滥用诉权行为,本文认为既然滥用诉权行为是以损害对方当事人为目的从而获取诉讼利益,因此,滥用诉权的行为人存在着主观过错,加之他实施了超越其权利行使范围的行为而导致对方当事人遭受到侵害,这一行为同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可以这样认为,滥用诉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为以下四点:第一,滥用诉权具有行使诉权的一切表征;第二,滥用诉权行为违背了诉讼的目的或超越了权利正当行使的界限;第三,滥用诉权行为人主观存在恶意或故意;第四,滥用诉权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受到侵害。
滥用权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滥用权利的现象也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滥用权利案件为例,分析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及法律应对措施。
二、案件简介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15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滥用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滥用权利的法律分析1. 滥用权利的定义滥用权利是指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权利本身的合理界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滥用权利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包括:(1)承担违约责任:滥用权利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承担侵权责任:滥用权利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滥用权利的一方应承担侵权责任。
(3)承担刑事责任:在滥用权利的同时,若构成犯罪,滥用权利的一方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法律应对措施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认识到滥用权利的危害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滥用权利的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3. 强化司法监督加大对滥用权利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基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应当受理案件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立案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但在实施过程中,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现象日益增多,浪费司法资源,扰乱社会秩序,这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造成恶劣影响。
因此,为了更加坚定不移地实施立案登记制,充分保护公民的诉权,维护改革成果,必须解决滥用民事诉权行为问题,对此进行法律规制,严格禁止其阻碍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
本文通过对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定义详细分析,同时指出我国在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上的漏洞进而填补漏洞,合理地完善解决机制及惩处机制。
关键词滥用民事诉权行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定义;法律规制;惩处机制目录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述 (3)(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念 (3)(二)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特点 (3)二、国内外关于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制 (4)(一)国外对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界定的法律规定 (4)(二)国外规制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定 (4)(三)我国规制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定 (5)三、我国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现状思考及分析 (7)(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规制不足 (7)四、完善我国滥用民事诉权行为法律规制的探讨 (8)(一)加强对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依职权调查的法律规制 (8)(二)完善对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处罚机制 (9)五、结语 (10)参考文献 (10)致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述(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念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亦即当事人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享有的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1]。
论滥用上诉权的本质
论滥用上诉权的本质作者:梁玮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作者简介:梁玮(1989-),女,河南新乡人,兰州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滥用上诉权的行为从本质而言,是滥用法律诉讼的一种形式,是侵权行为的一种。
当它恶意提起刑事起诉、民事诉讼以及其他的可以归为滥用上诉权的形式的时候,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刑事与民事法律责任,包括财产方面的赔偿责任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滥用上诉权给司法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我们必须在实体法中设立滥用上诉权的侵权责任制度,并在程序法中设立相关的预防性制度,以使合法的权益得到保护。
【关键词】滥用上诉权;滥用法律诉讼;侵权行为一、滥用上诉权的性质及情形如何界定上滥用上诉权,首先要明确上诉权是什么,上诉权是指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即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旨在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维护司法公正,有权口头或者书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当事人法律知识的增长,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滥用上诉权的现象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也普遍的存在,给司法公正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初衷相悖。
面对这样的现实情况,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其加以限制,最大限度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维护司法的公正。
那么,应该就滥用上诉权的原因作具体分析,主要总结为以下几点:1、对一审法院无缘由的不信任,包括对其公正公开审理、工作作风方式以及判案能力水平的怀疑。
2、寄希望于上级法院,认为上级法院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限制一审法院的行为。
3、为利用上诉期间转移财产、寻找其他救济途径和机会,即使明知自己上诉没有道理,不会获得支持,也会上诉以规避判决生效后的执行。
4、对于一些不满情绪,例如:对司法礼仪、说话方式的质疑和不满,败诉一方对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嫉妒和不满,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人们滥用上诉权。
滥用诉讼保全措施的规定
滥用诉讼保全措施的规定滥用诉讼保全措施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恶意滥用法院提供的诉讼保全措施,以达到不正当目的,从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根据法定权限可以采取相应的诉讼保全措施,如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禁止令等。
然而,对于滥用诉讼保全措施的行为,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维护公平正义。
首先,滥用诉讼保全的当事人可能通过提出虚假的诉讼请求,以获取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等措施。
例如,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借款人可能虚假宣称借款合同没有履行或者贷款人存在不诚信行为,以此为由申请财产保全,进而迫使贷款人迅速还款,从而达到恶意挤兑的目的。
这种行为显然是对法院的滥用,违背了诉讼保全措施的本意。
其次,滥用诉讼保全的当事人可能利用法院的诉讼保全程序,排除对方当事人对案件争议的合理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当事人可以提出不真实或不全面的事实,使法院误判案件争议的本质,进而滥用财产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措施等,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例如,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可以故意隐瞒合同约定的条件,然后请求证据保全,以阻止对方当事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证据。
这种滥用诉讼保全的方式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诉讼公正性和合法性。
再次,滥用诉讼保全的当事人可能通过多次滥用诉讼保全措施,来反复扰乱当事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当事人的资金,以阻止其正常运营。
然后再撤回诉讼请求,导致被冻结的资金不能立即解除冻结状态,从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
针对滥用诉讼保全措施的行为,法院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予以制止。
对于滥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的,法院可以对申请人征收相应的保全保证金,以减少滥用的可能。
对于滥用诉讼保全措施导致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法院可以对滥用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恢复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滥用诉讼保全措施的反诉,要求撤销对其施加的不当保全措施,并追究滥用诉讼保全措施的法律责任。
滥用权力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权力逐渐扩大,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的公共服务。
然而,在权力运行过程中,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一起滥用权力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滥用权力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规划局原局长李某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
经查,李某在任职期间,为某房地产公司办理项目规划审批手续时,要求该公司负责人送其人民币50万元。
此外,李某还收受其他多家企业负责人送的人民币共计100万元。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二)案件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滥用权力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滥用权力的法律问题1.法律意识淡薄。
李某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本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他却在权力面前迷失自我,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2.权力制约机制不完善。
李某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手续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反映出我国权力制约机制存在漏洞。
一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权力运行缺乏透明度;另一方面,对滥用权力的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人敢于以身试法。
3.法律惩处力度不足。
滥用诉权的法律规定
滥用诉权的法律规定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出于不正当目的或者恶意,利用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滥用诉权是一种违背法律诉讼的本意和目的,扰乱法律秩序的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减少滥用诉权的发生,我国法律对滥用诉权行为有一些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滥用诉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刑法第307条,故意提起无理诉讼,造成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可以并处罚款。
这一规定对滥用诉权者进行了刑事处罚,以保护被滥用诉权侵权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滥用诉权的行为严格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滥用诉权被指控的诉讼参与人有权请求法院对滥用诉权者给予制裁。
法院可以对滥用诉权者进行批评教育、警告或者罚款,并根据情节严重性,决定是否予以降低其权益的处理。
这一规定保护了被滥用诉权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滥用诉权者进行了一定的制裁,促使其遵守诉讼法律纪律。
另外,我国法院在审理滥用诉权案件时,根据诉权滥用的情况,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限制滥用诉权。
例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恶意诉讼行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可以对恶意滥用诉讼权利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的限制。
包括限制其起诉权利的一定期限、限制其进入法院起诉的次数等。
这样可以有效遏制滥用诉权的行为,维护公正的法律秩序。
除了对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惩罚和限制外,培养公众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以及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也是预防和减少滥用诉权的重要手段。
公众应该了解诉讼目的和程序,在确实受到侵权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应滥用诉权。
法官则应全面公正地审理案件,识别和防范滥用诉权的行为。
同时,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可以促使人们依法维权,避免滥用诉权的发生。
总之,滥用诉权严重破坏了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对社会稳定和正常的司法运作产生负面影响。
最高法院案例:滥用诉权的规制·履责之诉成立的判断标准
最高法院案例:滥用诉权的规制·履责之诉成立的判断标准【裁判要旨】1.关于履行职责之诉成立的判断标准问题一般而言,履行法定职责(包括给付)之诉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在于被申请履职的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职责。
即被申请履职的行政机关对履职申请具有相应的事务、地域和层级管辖职权。
如果行政机关明显不具有相应的事务、地域或者层级管辖职权,则行政相对人的履职申请明显不成立,相应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亦不能成立,也更谈不上是否应当履职、是否已经依法履职等实体法问题。
此情况下,无论行政机关对申请人履职申请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不予处理或者答复无法让申请人满意,依法均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同时,即使上级行政机关基于组织法上的监督权能,具有相应对下监督、查处、督促职责,也有权以自己名义启动相应的调查并履行相应的职能;但是相较于申请人直接向依法具有事务、地域、层级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寻求直接、便捷、有效的救济而言,即申请人本来可以通过其他更为简捷、完整、迅速或者便宜等更符合事实需要的途径,达到请求保护目的的,其舍近求远而针对上级行政机关提起的履行职责之诉,属于无效率的权利保护,因而一般也不应许可。
也即对于以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而提起的实质为要求履行对下监督查处职责的履职之诉,一般不具有通过行政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和实际效果,原则上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而无需进入实体审理。
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审查时,如果被诉行政机关因事务、层级、地域原因明显不具有起诉人诉请履行的职责,明显不具有诉请实施的职权权限,根本不可能履行诉请的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则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也即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甚至不予登记立案。
当然,为防止将诉权与胜诉权相混同,避免动辄不经实体审理即驳回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否定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成立的前提条件,必须严格加以限制:即行政机关不具有相应职权权限的事实是如此之“明显”,以至于不可能再提出其他任何合理怀疑,任何具有法律知识或者虽无法律知识但一经释明即应知晓该行政机关“明显”不具有相应的职责。
论诉权滥用及其规制
论诉权滥用及其规制一、诉权滥用的定义及表现形式虚假诉讼: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和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
恶意诉讼: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提起与自己无关或者有利害关系的诉讼,扰乱法院正常审判秩序,影响司法公正。
重复诉讼:当事人在已经获得胜诉或者判决生效的情况下,仍然提起新的诉讼,企图通过多次诉讼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种行为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了司法效率。
滥用管辖权:当事人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随意选择法院提起诉讼,导致法院管辖范围过宽,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抗辩权:当事人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故意提出抗辩,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这种行为损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申请再审权:当事人在已经取得胜诉或者判决生效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申请再审,企图推翻原判决。
这种行为浪费了法院的审查资源,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执行异议权: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企图阻止执行。
这种行为干扰了正常的执行程序,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上诉权:当事人在已经取得上诉受理裁定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提起上诉。
这种行为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司法效率。
1. 诉权滥用的概念与内涵故意滥用诉权。
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但仍然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达到非法目的。
过失滥用诉权。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等原因,未能充分行使诉权,导致诉讼结果对自己不利。
恶意滥用诉权。
当事人出于恶意,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重复起诉滥用诉权。
当事人在已经获得胜诉判决的情况下,仍然提起新的诉讼,企图通过诉讼手段达到非法目的。
不当利用诉权。
当事人利用诉讼手段,对非诉讼解决的纠纷进行干扰,影响正常的民事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了防止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诉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
试论滥用起诉权及其规制措施
试论滥用起诉权及其规制措施作者:连江法院周鸣杰发布时间:2010-12-16 11:47:29--------------------------------------------------------------------------------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当事人的诉权受到了高度重视并不断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诉权作为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司法救济权利,当事人必须依法合理地行使,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中时常出现一些当事人滥用起诉权来牟取不当利益,且呈增多趋势,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但我国现行法律尚缺乏相应的规制措施,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去甚远。
本文从滥用起诉权的构成要件、表现形式及其危害性等方面,对滥用起诉权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防止滥用起诉权的具体法律规制措施,以求教于同仁。
一、滥用起诉权现象的产生原因及其危害性(一)概念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任何人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获得独立的、合格的法庭和法官审判的权利。
从严格法律意义来说,诉权包括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申诉权、申请财产保全权、申请强制强制执行权、申请回避权等诸多内容。
有权利就存在滥用权利的可能。
因此,法律在设立一项权利时,既要设置该项权利的保护机制,又要考虑设置防止滥用该项权利的机制,保护权利和防止滥用权利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应当是平衡的。
起诉权作为一种法定的司法救济权,其行使的主动权在于诉权人,而诉权人对于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合法性的判断与他的价值观、利益观以及法律知识水平密切相关,不可避免地产生对于诉权的合法行使与非法行使、恶意行使与善意行使、正确行使与错误行使、正当行使与不正当行使等各种对立的状况。
因此,行使起诉权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超过限制的范围行使起诉权就必然构成对起诉权的滥用。
滥用民事诉权的司法界定
滥用民事诉权的司法界定【案情】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省安康市银鑫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鑫公司)。
西安铁路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2002年11月15日,银鑫公司与西安铁路局原下属单位安康铁路分局安康职工医院(下称安铁医院)签订了药品购销合同。
后安铁医院不按合同支付货款,银鑫公司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铁医院偿还货款。
2003 年12月2日安铁医院与银鑫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安铁医院购买银鑫公司的药品等共计116万元,并且还签订了 300万元的《药品购销协议》),根据该协议,银鑫公司即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但后来,安铁医院仅履行了 17万余元的药品销售额。
2004年11月26日,安康铁路分局(安铁医院上级单位)将银鑫公司起诉到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撤销安铁医院与银鑫公司签订的《药品购销协议》》后经银鑫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后,该案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
2005年 3 月18日由子铁路系统机构调整,原郑州铁路局下辖的安康铁路分局与西安铁路分局合并为西安铁路局,该案原告由安康铁路分局变为西安铁路局。
2005年 6 月20日,西安铁路局以其为原告重新制作了民事诉状,并于同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05)郑铁中民初字第6号裁定:安铁医院是依法成立的事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原协议相对人是银鑫公司和安铁医院,西安铁路局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裁定驳回西安铁路局起诉。
裁定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此裁定,银鑫公司认为,西安铁路局与其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却将其起诉,迫使其为应诉花费大量人力财力,更严重损害其商业信誉。
现起诉西安铁路局要求赔偿因其滥诉导致的损失137 643. 75元及经营损失45万元。
西安铁路局认为,安铁医院不是事业单位法人,只是原安康铁路分局管理的非法人单位;(2005)郑铁中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是邮寄送达,其没有收到该裁定,以致错过上诉时机。
滥用诉权及其法律规制
滥用诉权及其法律规制唐三元①;(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 411105)内容摘要:诉权赋予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诉权约束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的现象,已不少见。
由于我国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理论研究的缺乏,导致规制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法律制度存在结构性缺陷。
在此情况下,滥用诉权行为的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滥用诉权的行为违背了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诉讼效益要求我们有必要规制诉权的滥用。
关键词:滥用诉权;诚实信用;法律规制Abuse the right of appeal and its legal regulationTang sanyuan( Xiangtan University Law School,Hunan Xiangtan)Abstract: The Right of appeal gives to the parties through using legal channels to protect their own rights, but because of the lack of an effective right constrained system, the abusing of right has come a lot. In this case, the definition of acting the abusing of right has great significance, at the same time, abusing of right violates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litigation, litigation-effectiveness requires that we have the necessary to regulate the abuse of appealing right. Keywords:abuse of the right to appeal; litigation effectiveness; Legal Regulation一、引言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民所享有的诉权被认为是国家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具有“实然性”而设定的“权利救济权”,为“第一制度性权利”[1],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滥用诉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诉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滥用诉权,干扰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滥用诉权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二、滥用诉权的定义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故意提起诉讼或者提起无根据的诉讼,或者故意拖延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滥用诉权的法律后果1. 费用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滥用诉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1)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滥用诉权,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误工费:当事人滥用诉权,导致对方当事人误工的,应当赔偿误工费。
(3)其他损失:当事人滥用诉权,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 诉讼保全措施的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滥用诉权,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保全措施。
3. 限制或者禁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滥用诉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其起诉。
4. 民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滥用诉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民事制裁,包括:(1)罚款: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滥用诉权的当事人处以罚款。
(2)拘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滥用诉权的当事人采取拘留措施。
5.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滥用诉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货款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企图胜诉。
法院依法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甲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乙公司的误工费。
案例二:甲乙双方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恶意串通,故意拖延诉讼,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刑事案件中的虚假诉讼与滥用诉权罪
刑事案件中的虚假诉讼与滥用诉权罪在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权利之一。
然而,有些人可能出于私利或其他动机,滥用诉讼权利,诬告他人或制造虚假诉讼。
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
因此,虚假诉讼与滥用诉权罪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虚假诉讼和滥用诉权罪的概念、特点、法律后果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虚假诉讼的概念及特点虚假诉讼指的是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事实,或者故意掩盖真相,在诉讼活动中提出虚假证据、虚构事实等,旨在误导法庭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故意制造: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有明确的意图,通过编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来达到不正当目的。
2.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不仅是一种对司法的侵犯,更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其目的通常是为了谋取利益或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对社会秩序的冲击:虚假诉讼严重干扰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也损害了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对维护社会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
二、滥用诉权罪的概念及特点滥用诉权罪指的是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出于不正当目的,滥用诉讼权利进行恶意起诉、恶意抗辩、恶意延迟等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
滥用诉权罪的特点主要包括:1. 不正当目的:滥用诉权行为的当事人出于自身私利或其他不正当动机,滥用起诉权利,追求非法利益或达到其他目的。
2. 扰乱司法秩序:滥用诉权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司法效率。
3. 损害正当权益:滥用诉权行为不仅伤害了诉讼对象的利益,更损害了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三、虚假诉讼与滥用诉权罪的法律后果正义需要得以实现,对于虚假诉讼和滥用诉权行为,法律要给予严厉惩罚,以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公正。
根据法律规定,虚假诉讼与滥用诉权罪的法律后果包括:1.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虚假诉讼和滥用诉权构成犯罪的,法院将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犯罪者进行刑事制裁。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林广海李剑张玲玲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起草背景与过程二、总体起草思路三、《批复》的适用条件四、《批复》的适用方式2021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2021年6月3日起施行。
《批复》的出台,对于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诉权、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结合施行以来一些地方反映的情况,现就《批复》的起草背景、总体思路和有关重点问题作一阐述。
一、起草背景与过程近年来,个别知识产权权利人明知其知识产权的权利缺乏正当基础,却打着知识产权维权的幌子提起诉讼,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这种诉讼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民事主体依法正常行使权利。
对此,应当通过完善制度予以规制,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禁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防止权利人滥用侵权警告和滥用诉权,完善确认不侵权诉讼和滥诉反赔制度。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提出:“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
滥用诉权导致损害应承担责任
滥用诉权导致损害应承担责任雷韶南魏少永[案情]张某夫妻是做早餐生意的个体摊主,夫妻两人每天起早在家门口街边烹炸油条、熬煮稀饭进行经营,晚上将炸油条用的大火炉放在街边。
一段时间以来,时不时有人在晚上将张某放在路边的火炉进行破坏,为此,张某夫妇在火炉遭破坏后便站在门口大街上破口大骂。
后来张某又怀疑是与其有隙的邻居曾某夫妇所为,便于2008年1月6日将曾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一时间,街坊邻居议论纷纷,给曾某夫妇两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
曾某妻子更是血压上升,引起轻微脑溢血,住院数日。
后来,公安巡逻大队将正在实施破坏的秦某等社会青年抓获。
张某发现自己所诉对象有误,在3月14日提出撤诉。
曾某夫妇认为,张某在没有弄清楚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起诉,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夫妇承担医疗费、误工费、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万余元。
[分歧]本案中,对曾某夫妇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是用诉讼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需要。
即使错告了对象,根据“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由其承担诉讼费用即是对其错告他人的惩罚,不能再由其承担其他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滥用诉权,错告他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滥用诉权状告他人后果严重的行为,构成侵权在民法上,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有违法行为存在、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等。
符合这四个要件的行为,即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滥用诉权错告他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笔者认为构成侵权行为。
1.滥用诉权是一种违法行为。
民法通则确立了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而滥用诉权的行为必然违背了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因此是一种违法行为。
滥用民事诉权侵权之责任形态辨析
角看 待 滥用 民事诉 权 问题 可 以发 现 , 滥 用 民事 诉 权 侵 权 与 民事 侵 权存 在 实 质 关 联 。表 征上 , 滥 用 民 事 诉 权 合 法 ;但 本 质 上 滥 用 民 事 诉 权 不 仅 违
也 不完 善 。 这 种 对 滥 用 民 事 诉 权 行 为 的 规 制 机 制
行为 , 并 且 具 有 一 般 侵 权 的性 质 , 这 种 侵 权 行 为
包涵 了实体 上 的 民事 侵 权与 程序 上 的诉 权不 正 当 行 使 两 层 含 义 。因此 , 规制滥诉侵权行 为, 救 济 滥诉 侵 权损 害 , 立 法 与 司法 必须 致 力 于 寻求 一条 实 体 规 制 与程 序 规 制 的 默 契最 大 化 的 建 设 之路 。 然而 , 在我国, 现 行 侵 权 责 任制 度 在 对 滥 用 民事 诉权 侵 权 的 救济 上存 在 局 限 , 缺失 滥 用 民事 诉权
法, 而且 侵 权 , 这 决 定 了 滥用 民事 诉 权 行 为 既是 种 不 正 当行 使诉 权 的行 为 , 也 是 一种 民事 侵权
一
莫能助。 ” … 出现这 种尴 尬局 面 的一 个 重要原 因在 于对 滥用 民事 诉 权侵 权 的救济 缺乏 明确 具体 的相 应 的实 体 法构 建 , 这 导 致 民事 权 益保 护 的实 体法 尴 尬 。同时 ,民事 审 判 实 践 领 域 , 针对 实 际 出 现 的滥 用 民事诉 权 侵权 行 为 , 司法所 给予 的 回应还 十分有限 , 只是 探 索 性 地 将 “ 违 背诉 讼 救 济 原 则 和立 法 精 神 的小 额诉 讼 构 成诉 权 滥用 ” 作 为 滥 用 民事 诉权 的判 断标 准 , 解决 问题 的方 法既不 全 面 ,
权利保障语式下的民事诉权滥用——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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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从上 述 图表可 以看 出 , 法 治 中 国必 须 重 视 民 事 诉 权 滥 用
因此 , 民事诉权 滥用行 为是 一 种违 法 行 为 , 也 是 一 种侵 权 行
为, 其 本质 在 于行为 的违法 性和 侵权性 。
的 问题 。那么 , 到底 是 什么促 使行 为人 频繁 挑起 民事诉 权滥
公 民之 间 的 关 系 日趋 紧 张 , 各 种 针 对 司法 机 关 的 对抗 性 、 群
本不 存在 的 。 ” 所 以, 将 民事诉 权滥用 行 为纳入 侵权 责任 法 规 制 的必备 要件 是 当事人 实 施 了 民事 诉 权 滥 用行 为 。而 判定 实施 民事 诉权 行为 是否 构 成滥 用 的标 准 在 于 行 为人 诉 讼请 求保 护 的权利 是否合 法 、 诉讼 的 目的是否 正 当 。如 果诉 讼请 求保 护 的权利 缺乏 正当 的实体法 依据 , 那 么诉讼 请 求保 护 的 权利 也就 失去 了正 当性 基 础 。如果 行 为 人 明知 其 诉讼 请 求 保护 的权 利没有 实体 法 依据 而 故 意违 背 法 律 的规 定 滥用 民 事诉 权致使 他人 因此 遭受损 害 , 行 为人就必 须承 担 民事 诉权 滥用 造成 的损 害赔偿 责任 。
是滥 用 民事 起诉 权 、 滥用 管辖异 议权 和滥用 上诉 权 。就 行为 的外 在表象 看 , 民事诉权 滥用行 为具 有正 当行使 民事 诉 权 的 外在 表象 。然其 实质 为行 为 人行 使 民事诉 权 是 其 故意 违 背
表
涉 嫌 民 事 诉 权 滥 用 行 为 案 件 数 统 计 分 布 表
利益 主体 的愿望 和诉 求 , 用 法律 的方法 化解 和消 弭 由此 产生 的矛盾 和 冲突 , 维护 社会 秩序 。在 国家 由人治 向法 治 转 变 的 过程中, 一 个不 可避 免 的 问题 就 是 权 利被 滥 用 , 尤 其 以 民事 诉 权滥 用最 为突 出 。这导致 社会 冲突 层 出不 穷 , 司法 机关 与
对滥用诉权的限制及追究
论 对 保 全 财 产 的 优 先 权
优先权是 指 特 定 债 权 人 基 于 法 律 的 直 接 规 定 而 享 有 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 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 优先权制度发端于罗马法, 最初设立的优先权有 的权利。
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 其设立的目的在 于保护弱者, 维护公平、 正义。 优先权自在罗马法中确立以 来, 世界各国民法对其继受程度各不相同。法国和日本继 承的较多, 分别在各自 的 民 法 典 中 设 专 章 对 优 先 权 ( 先取 特权) 予以规定, 并有新的发展, 使其成为一项成熟的法律 制度。现代的优先权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 赋予特殊债 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以实现债权人之 间的实质性平等。 优先权具有支配性 、 优先性、 从属性、 法定性、 不可分 性、 物上代位性、 变价 受 偿 性 和 一 定 条 件 下 的 追 及 性 等 担
知识产权审判( 民事审判 亦 如 此 ) 的 一 个 遗 憾 。 按 照 %&’() 协 议的要求, 我国专利法等法律、 法规相继设立, 诉前停止侵 权、 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等保护权利人一方的措施进一步完 善。在这种情况下, 对滥用诉权进行限制, 以及对滥用诉权的 责任予以追究, 是值得我们研究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 知识产权的执 法 程 序 应 公 平 合 理 , 是 %&’() 协 议 第 *# 条 关于知识产权 执 法 总 义 务 的 要 求 。 执 法 程 序 的 公 平 合 理 , 对 法院而言就是对涉讼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给予平等的保 有效制止任何侵犯本协议所 护, 也就是 %&’() 协议所阐述 的 “ 包括知识产权 的 行 为 , 同时应能为防止有关程序的滥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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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权导致损害应承担责任
雷韶南魏少永
[案情]
张某夫妻是做早餐生意的个体摊主,夫妻两人每天起早在家门口街边烹炸油条、熬煮稀饭进行经营,晚上将炸油条用的大火炉放在街边。
一段时间以来,时不时有人在晚上将张某放在路边的火炉进行破坏,为此,张某夫妇在火炉遭破坏后便站在门口大街上破口大骂。
后来张某又怀疑是与其有隙的邻居曾某夫妇所为,便于2008年1月6日将曾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一时间,街坊邻居议论纷纷,给曾某夫妇两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
曾某妻子更是血压上升,引起轻微脑溢血,住院数日。
后来,公安巡逻大队将正在实施破坏的秦某等社会青年抓获。
张某发现自己所诉对象有误,在3月14日提出撤诉。
曾某夫妇认为,张某在没有弄清楚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起诉,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夫妇承担医疗费、误工费、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万余元。
[分歧]
本案中,对曾某夫妇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是用诉讼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需要。
即使错告了对象,根据"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由其承担诉讼费用即是对其错告他人的惩罚,不能再由其承担其他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滥用诉权,错告他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滥用诉权状告他人后果严重的行为,构成侵权
在民法上,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有违法行为存在、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等。
符合这四个要件的行为,即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滥用诉权错告他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笔者认为构成侵权行为。
1.滥用诉权是一种违法行为。
民法通则确立了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而滥用诉权的行为必然违背了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因此是一种违法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主要基于以下动因:一是诉讼费门槛低,部分当事人心存侥幸。
这部分当事人对诉讼本无多少胜算,只是觉得用不着花多少钱,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起诉对方。
本案中张某即是出于此种心理起诉对方;二是为了其他目的起诉而拖延时间。
进入诉讼程序,必然要耗费时间,因此,一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来拖延时间。
如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不愿支付相关费用而起诉劳动者;三是恶意诉讼。
部分当事人为了要使对方承受不利的后果而恶意起诉对方,包括查封财产、浪费对方时间、精力,给其造成精神损害等。
2.滥用诉权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后果。
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这3种损害同样存在于滥用诉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中。
如滥用认定财产无主而损害他人财产权利,利用宣告失踪、死亡来损害他人的人身权利等。
同时,这些行为在损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时,也会给他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
如使他人名誉受损或者带来精神压力等。
3.滥用诉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依滥诉行为发生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水平作为判断标准,如果该行为有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实际上该行为又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应认定该滥用诉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
在滥用诉权的侵权责任中,一般认为过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故意,如恶意起诉他人的情况;二是重大过失,如对于被告是谁并不能十分肯定,而是基于推测等原因而起诉他人。
本案中,张某夫妇在并不能确定邻居曾某夫妇就是破坏自家火炉者的情况下,多次在公开场合进行谩骂,继而仅凭推测就起诉曾某夫妇,这是基于过于自信的过错。
这种没有事实证据的起诉行为,使得一些不明真相的邻居纷纷询问,曾某夫妇不可避免地受到他人的猜疑,甚至有些人会因此而改变对他们的看法,这无形之中会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使他们的精神受到损害。
更为严重的是,导致曾某妻子血压上升,引发脑溢血,住进了医院。
张某滥用诉权的行为与这些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因此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滥用诉权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滥用诉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结果的不同,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应有所不同。
1.财产型责任方式。
在财产型责任方式中,除了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外,赔偿损失是滥用诉讼行为较为常用的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行为人不仅要赔偿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所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还应赔偿受害人因其滥诉行为而应诉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误工等费用损失;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精神型责任方式。
这是针对滥用诉权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毁坏他人名誉等精神性损害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方式。
如恶意申请宣告他人死亡而造成的名誉毁损等情形中,应当将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予以恢复。
这一类型的责任方式主要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种。
本案中,张某在起诉之前的谩骂及后来起诉曾某夫妇的行为,引起了邻居的指指点点,已经给其造成了人格形象的贬损,侵害了曾某夫妇的名誉,张某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张某滥用诉权的行为,导致曾某夫妇要聘请律师、往返法院及误工等费用损失,并引发了曾某妻子脑溢血而住进医院,支出医疗等费用;同时,由于其滥用诉权的行为,给曾某夫妇造成的精神损害,也应予以赔偿。
当然,对曾某妻子的住院医疗费用,其分担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正确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