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诉权导致损害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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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权导致损害应承担责任

雷韶南魏少永

[案情]

张某夫妻是做早餐生意的个体摊主,夫妻两人每天起早在家门口街边烹炸油条、熬煮稀饭进行经营,晚上将炸油条用的大火炉放在街边。一段时间以来,时不时有人在晚上将张某放在路边的火炉进行破坏,为此,张某夫妇在火炉遭破坏后便站在门口大街上破口大骂。后来张某又怀疑是与其有隙的邻居曾某夫妇所为,便于2008年1月6日将曾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一时间,街坊邻居议论纷纷,给曾某夫妇两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曾某妻子更是血压上升,引起轻微脑溢血,住院数日。后来,公安巡逻大队将正在实施破坏的秦某等社会青年抓获。张某发现自己所诉对象有误,在3月14日提出撤诉。曾某夫妇认为,张某在没有弄清楚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起诉,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夫妇承担医疗费、误工费、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万余元。

[分歧]

本案中,对曾某夫妇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是用诉讼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需要。即使错告了对象,根据"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由其承担诉讼费用即是对其错告他人的惩罚,不能再由其承担其他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滥用诉权,错告他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滥用诉权状告他人后果严重的行为,构成侵权

在民法上,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有违法行为存在、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等。符合这四个要件的行为,即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滥用诉权错告他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笔者认为构成侵权行为。

1.滥用诉权是一种违法行为。民法通则确立了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滥用诉权的行为必然违背了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因此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主要基于以下动因:一是诉讼费门槛低,部分当事人心存侥幸。这部分当事人对诉讼本无多少胜算,只是觉得用不着花多少钱,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起诉对方。本案中张某即是出于此种心理起诉对方;二是为了其他目的起诉而拖延时间。进入诉讼程序,必然要耗费时间,因此,一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来拖延时间。如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不愿支付相关费用而起诉劳动者;三是恶意诉讼。部分当事人为了要使对方承受不利的后果而恶意起诉对方,包括查封财产、浪费对方时间、精力,给其造成精神损害等。

2.滥用诉权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后果。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这3种损害同样存在于滥用诉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中。如滥用认定财产无主而损害他人财产权利,利用宣告失踪、死亡来损害他人的人身权利等。同时,这些行为在损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时,也会给他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如使他人名誉受损或者带来精神压力等。

3.滥用诉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依滥诉行为发生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水平作为判断标准,如果该行为有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实际上该行为又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应认定该滥用诉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在滥用诉权的侵权责任中,一般认为过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故意,如恶意起诉他人的情况;二是重大过失,如对于被告是谁并不能十分肯定,而是基于推测等原因而起诉他人。

本案中,张某夫妇在并不能确定邻居曾某夫妇就是破坏自家火炉者的情况下,多次在公开场合进行谩骂,继而仅凭推测就起诉曾某夫妇,这是基于过于自信的过错。这种没有事实证据的起诉行为,使得一些不明真相的邻居纷纷询问,曾某夫妇不可避免地受到他人的猜疑,甚至有些人会因此而改变对他们的看法,这无形之中会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使他们的精神受到损害。更为严重的是,导致曾某妻子血压上升,引发脑溢血,住进了医院。张某滥用诉权的行为与这些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因此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滥用诉权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滥用诉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结果的不同,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应有所不同。

1.财产型责任方式。在财产型责任方式中,除了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外,赔偿损失是滥用诉讼行为较为常用的侵权责任方式。侵权行为人不仅要赔偿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所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还应赔偿受害人因其滥诉行为而应诉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误工等费用损失;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精神型责任方式。这是针对滥用诉权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毁坏他人名誉等精神性损害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方式。如恶意申请宣告他人死亡而造成的名誉毁损等情形中,应当将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予以恢复。这一类型的责任方式主要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种。

本案中,张某在起诉之前的谩骂及后来起诉曾某夫妇的行为,引起了邻居的指指点点,已经给其造成了人格形象的贬损,侵害了曾某夫妇的名誉,张某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张某滥用诉权的行为,导致曾某夫妇要聘请律师、往返法院及误工等费用损失,并引发了曾某妻子脑溢血而住进医院,支出医疗等费用;同时,由于其滥用诉权的行为,给曾某夫妇造成的精神损害,也应予以赔偿。当然,对曾某妻子的住院医疗费用,其分担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正确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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