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诉权恶意申请执行的成因危害及防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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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范文

《2024年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范文

《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诉权作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现实中,存在行政诉权滥用的情况,即某些个人或组织滥用诉权,进行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行为,给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对行政诉权滥用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规制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诉权滥用的表现及危害行政诉权滥用的表现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恶意诉讼,即当事人明知无理却提起诉讼,以拖延时间、增加对方负担为目的;二是无理缠诉,即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反复提起诉讼,给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带来巨大压力;三是滥用诉讼保全措施,如滥用保全措施、扩大保全范围等。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社会成本。

三、行政诉权滥用产生的原因行政诉权滥用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诉权行使缺乏明确规范;二是社会诚信体系缺失,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为了个人私利而滥用诉权;三是司法资源分配不均,部分地区司法资源紧张,导致当事人通过滥用诉权来争取更多关注和资源;四是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存在不公、不廉等行为,导致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四、行政诉权滥用的规制路径针对行政诉权滥用问题,应采取以下规制路径:1. 完善法律制度。

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行政诉讼法规,规范诉权行使范围和程序。

同时,加强对诉权滥用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 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弘扬诚信、守法、自律的社会风尚。

同时,建立诚信档案,对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

3.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通过增加司法资源投入、优化司法程序等方式,缓解司法资源紧张问题。

同时,加强跨区域司法协作,实现司法资源共享。

4. 强化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

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建设,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范文

《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范文

《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诉权作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其正当行使对于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行政诉权滥用现象逐渐凸显,不仅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公正执法,也浪费了司法资源,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因此,研究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从定义、表现、成因、影响以及规制路径等方面对行政诉权滥用进行深入探讨。

二、行政诉权滥用的定义与表现1. 定义:行政诉权滥用指的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或其代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提起无实质争议的诉讼、重复提起诉讼或者提起不合理的诉讼,导致行政机关和法院投入大量资源而无法实现司法效率与公正的行为。

2. 表现:包括恶意诉讼、无理缠诉、滥用管辖异议等。

具体表现为原告明知无胜诉可能而提起诉讼、反复提起相同或类似的诉讼、故意扩大诉讼范围等。

三、行政诉权滥用的成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法律对行政诉权的行使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部分当事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滥用。

2.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部分地区司法资源紧张,导致当事人通过滥用诉权来争夺有限的司法资源。

3. 社会诚信体系缺失:部分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为达到个人目的而故意滥用诉权。

4.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行政诉权行使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部分当事人得以轻易滥用诉权。

四、行政诉权滥用对社会的影响1. 浪费司法资源:行政诉权滥用导致法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审理,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2. 降低司法效率:频繁的诉讼活动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了司法效率。

3. 影响社会稳定:行政诉权滥用可能引发社会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4. 损害政府公信力:行政诉权滥用可能导致公众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信任度下降。

五、行政诉权滥用的规制路径研究1. 完善法律制度: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诉权的行使范围、条件和限制,为规范行政诉权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司法监督:法院应加强对行政诉权的审查和监督,对滥用诉权的行为予以制裁。

诉权滥用的规制与防范——恶意诉讼及其程序规制

诉权滥用的规制与防范——恶意诉讼及其程序规制
象 不一 致 ,归类 不科 学 ,影 响 了对 恶 意诉讼 构成要 件 、规 制方 法及 相 关立法 建议 等 问题 的探 讨 。
作者单位 :上 海市 高级 人民法 院
收稿 日期 :2 1 — 7 0 0 2 0 1
1 ・
( )恶意诉 讼概 念界 定 一 1 恶 意诉讼 的概 念认 识不 一 .
杨立新 教授认 为 , 意诉讼 指故意 以他 人受到 损害为 目的 , 事实根 据和 正当理 由而提起 民事诉 恶 无
讼 ,致使 对方 在诉 讼 中遭受 损失 。③ 汤维建 教授 认为 :“ 恶意诉 讼 ,指 当事 人故 意提起 一个 无根 据之
诉 , 谋取不 正 当利 益的行 为 。 ④ ”
恶 意诉 讼 及 其程 序 规 制 张 海 棠 徐 晨 平
诉讼 是法 治社 会 中人们 维护合 法权 益 的重要手 段 , 由于 受到 不法 利益 的驱使 ,一 些 恶意 “ 但 一 当事 人 ”利用 现行 民事诉 讼制 度相 关规 定的缺 失 ,异 化诉讼 功 能 ,“ 把法 律视为 侵权 方法 、把 法 院作 为侵
审 判 权 对抑 制 诉 权 滥 用 的 限 制 功 能 ,依 法 对 妨 碍 民 事诉 讼 的行 为 予 以 惩 戒 ,尽 可 能 防 范 或 化 解 " 人 滥 3事 -
用 诉 权 的可 能性 。 当然 ,规 制 诉 权 滥用 ,应 当在 “ 司法 能 动 ” “ 法谦 抑 ” 和 司 间寻 找 平 衡 ,在 充 分 保 障 当事 人 诉 讼 权 利 的 前提 下 ,将 “ 审慎 认 定 、 积极 防范 、严 厉 惩 处” 为规 制 的 重要 原 则 ,建 立起 一套 针 对 性 强 、 作
● 专 题 研 讨
诉权 滥用 的规 制与防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恶意诉讼问题的研究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恶意诉讼问题的研究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恶意诉讼问题的研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上传时间:2004-8-112004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在北京召开了部分地方法院、新华社等有关媒体参加的滥用诉权问题研讨会,着重就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中恶意诉讼问题进行了研讨,以期对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中恶意诉讼现象的影响程度、恶意诉讼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估和判断,为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方向提供参考依据。

现将研究的主要情况综述如下:一、恶意诉讼的概念恶意诉讼主要是英美侵权行为法的概念,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

大陆法国家的实体法并无恶意诉讼的明确规定,并不把恶意诉讼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而往往是通过判例或者在程序法中对其作出相应的规范。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恶意诉讼的专门规定。

我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曾对恶意诉讼作了规定,但在全国人大最后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又删去了该条规定。

不过,多数与会者认为,恶意诉讼,一般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

有权利的存在,就有权利被滥用的可能。

恶意诉讼也是滥用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法律在设立一项权利时,既要设置该项权利的保护机制,又要考虑设置防止滥用该项权利的机制,保护权利和防止滥用权利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应当是平衡的。

建立防范恶意诉讼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以平衡现代社会两种重要而又对立的社会价值为目标,即保护个人不为不合法的诉讼所困扰的价值和鼓励从法律的实施中获得帮助的价值。

关于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存在着不同观点。

大多数与会者认为,从目前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角度来讲,如果将恶意诉讼的范围界定得过宽,将必然会使其在寻求诉讼救济时缩手缩脚,抑止其诉讼积极性,因此将恶意诉讼限定在一个相对较窄的范围内实属必要。

值得一提的是,滥用诉权是与恶意诉讼容易混淆的一个概念。

关于两者的主要区别,与会者认为,狭义上的恶意诉讼应当是当事人在缺乏实体权利的基础上,利用法律所赋予的程序性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民事诉权滥用现象与治理对策结论与参考文献

民事诉权滥用现象与治理对策结论与参考文献
民事诉权滥用现象与治理对 策结论与参考文献
汇报人:XX 20XX-01-24
目录
• 引言 • 民事诉权滥用现象概述 • 民事诉权滥用原因分析 • 治理民事诉权滥用的对策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01
民事诉权滥用现象日益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当
事人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
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对诉讼权利和义务认识不清,容易在诉讼中采取不当 行为,包括滥用民事诉权。
当事人追求不当利益
一些当事人为追求不当利益,如通过诉讼获取非法赔偿、转移财产等,故意滥用民事诉 权以达到个人目的。
04 治理民事诉权滥 用的对策
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规制
01
制定更加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明确诉权滥用 的界定标准和法律后果。
02
加大对滥用诉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形成有效威慑。
03
完善诉前调解、诉讼保全等制度,降低滥用诉权的 可能性和风险。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
01
推进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确保审判独立和公正,减少不当干预 和影响。
02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和司法人员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和审判能力。
THANKS
感谢观看
参考文献
国内外学者对民事诉权滥用现象的研究
01
包括民事诉权滥用的定义、类型、成因、危害等方面
的研究。
国内外对民事诉权滥用治理对策的研究
02 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层面的治理对策,以及实践
中的经验和教训。
国内外相关案例分析
03
包括涉及民事诉权滥用的典型案例,以及法院在处理
此类案件时的做法和判决依据。

加强打击恶意诉讼维护司法权威

加强打击恶意诉讼维护司法权威

加强打击恶意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在法律领域中,恶意诉讼是一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对司法权威的威胁。

恶意诉讼不仅消耗了法院的时间和资源,还对被告造成了无谓的困扰和损失。

为了建设一个更加稳定和公正的社会环境,加强打击恶意诉讼、维护司法权威显得尤为重要。

恶意诉讼是指恶意提起诉讼、滥用司法程序或者以其他手段故意妨碍、拖延司法正常运作的行为。

恶意诉讼不仅影响了法院的工作效率,也损害了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打击恶意诉讼,维护司法权威是法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环节。

首先,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恶意诉讼,应该加强对诉讼请求的审查。

法院应该严格审核原告所提起的诉讼请求,确保其具备合法而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果发现原告故意提起诉讼,滥用司法程序,法院应该果断驳回该诉讼请求,以示打击恶意诉讼的决心。

其次,加强对恶意起诉行为的惩罚力度,能够有效地震慑潜在的恶意诉讼者。

在法律法规中,应该明确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处罚,包括对恶意诉讼者的罚款、禁止其参与诉讼等措施。

通过加大对恶意诉讼的惩罚,能够有效地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维护司法权威。

第三,加强对恶意诉讼的证据规则和程序规范的约束可以保护被告权益。

法院应该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遵守证据规则,防止恶意起诉者滥用证据、随意扩大案件范围。

同时,法院应该积极主动采集证据,构建健全的证据链,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外,加强对恶意诉讼的宣传教育,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广泛宣传恶意诉讼的危害和影响,提高公众对恶意诉讼的认知水平,能够增强社会对恶意诉讼的抵制力度。

各级法院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举办讲座等方式,向公众解释恶意诉讼的定义和特征,倡导全社会共同抵制恶意诉讼。

最后,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合作,形成打击恶意诉讼的合力。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和获取重要线索,加强联防联控,共同打击恶意诉讼。

滥用权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滥用权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滥用权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滥用权力是指在担任某种职务或拥有某种权力的情况下,以不正确或不合适的方式使用自己的权力,违背法律和道德准则,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滥用权力可能出现在政府机构、企业组织、学校教育等各个领域,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必须警惕滥用权力的问题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整改。

滥用权力的问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1. 贪污腐败:滥用权力往往伴随着贪污腐败行为。

权力被滥用以牟取个人利益,例如收受贿赂、侵吞公款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公共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整改措施:(1)加强反腐败法制建设。

建立健全反腐败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反贪腐力度,惩治贪污腐败行为。

(2)提高监督机制。

加强对公共资源的使用和分配的监督,确保公共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

(3)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鼓励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权力滥用的问题进行监督和曝光,形成一种舆论监督的氛围。

2. 过度干预个人权利:在实施和执行职务、权力的过程中,滥用权力往往导致对个人权利的不当干预。

例如,公检法机关可能滥用权力进行无理搜查、拘留等行为,企业家可能滥用自己的权力进行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1)加强权力对个人权利的尊重。

建立公正、透明和合法的权力执行机制,依法保护个人权利,防止权力滥用。

(2)加强对权力滥用行为的监督和惩处。

建立健全对权力滥用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加强对滥用职权行为的调查、核实和处理。

(3)加强权力滥用行为的预防教育。

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加强对权力滥用行为的预防,增强公众对权力滥用的警惕性。

3. 不公正的决策和行为:滥用权力往往导致不公正的决策和行为。

官员可能滥用职权给自己和自己有关系的人提供特殊待遇,企业管理者可能滥用职权以追求私利,而不顾员工和公众的权益。

整改措施:(1)建立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决策机制。

确保决策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避免利用职权为个人或特定利益服务。

(2)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通过加强决策者的专业素养培养和评估制度的完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论诉权滥用及其规制

论诉权滥用及其规制

论诉权滥用及其规制一、诉权滥用的定义及表现形式虚假诉讼: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和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

恶意诉讼: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提起与自己无关或者有利害关系的诉讼,扰乱法院正常审判秩序,影响司法公正。

重复诉讼:当事人在已经获得胜诉或者判决生效的情况下,仍然提起新的诉讼,企图通过多次诉讼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种行为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了司法效率。

滥用管辖权:当事人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随意选择法院提起诉讼,导致法院管辖范围过宽,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抗辩权:当事人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故意提出抗辩,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这种行为损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申请再审权:当事人在已经取得胜诉或者判决生效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申请再审,企图推翻原判决。

这种行为浪费了法院的审查资源,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执行异议权: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企图阻止执行。

这种行为干扰了正常的执行程序,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上诉权:当事人在已经取得上诉受理裁定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提起上诉。

这种行为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司法效率。

1. 诉权滥用的概念与内涵故意滥用诉权。

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但仍然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达到非法目的。

过失滥用诉权。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等原因,未能充分行使诉权,导致诉讼结果对自己不利。

恶意滥用诉权。

当事人出于恶意,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重复起诉滥用诉权。

当事人在已经获得胜诉判决的情况下,仍然提起新的诉讼,企图通过诉讼手段达到非法目的。

不当利用诉权。

当事人利用诉讼手段,对非诉讼解决的纠纷进行干扰,影响正常的民事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了防止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诉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

司法资源滥用存在的原因与对策

司法资源滥用存在的原因与对策

司法资源滥用具体表现为,1、在没有通过其他纠纷解决前,直接选择进入司法程序,司法活动具有最终裁量性,因此在司法途径之前,社会应有其他途径解决,司法是最终无可奈何的选择,在行政诉讼表现为,可先行复议,不经复议起诉,民事诉讼表现小额诉讼增加,当事人不经调解、协商途径等等;2、非法院主管案件,诉诸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不管行政行为是否为内部行政行为,是否行政行为是否对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影响,民事诉讼中,明知不可诉而诉,无理之诉;3、反复缠诉,一案一审再审,司法无权威,不具有最终裁量性。

4、执行难,对执行难的错误认识,有执行能力案件经多次执行不能执行,无执行能力案件用尽措施,不及时终结,反复执行。

一、司法资源滥用存在的原因:一是对法律期望值太高,法律宣传缺失,法律界过分宣扬法律途径是解决纠纷的最好途径,强调“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2“主张权利是对社会义务。

”3传统“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遭到法律人的无情讽刺,认为这与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甚至有法官认为亲兄弟明算帐,有纠纷上法庭是法治社会进步,案件数多少一直是法院考评法官工作的重要指标。

“我要求法律”4成为一部分缠访缠诉的人生信仰,致使一些本应该在民间解决的纠纷,一此本应该息事宁人的纠纷进入法院,不计成本的小额诉讼,宁可输钱不输气的官司,花几千元、几百元钱请律师打争议几百元的诉讼在法院常见,这种诉讼即使胜诉了,虽有个说法也是没个说法,《秋菊打官司》正是这个理念下的产物,讨个说法,秋菊最后的失落,不是因为法治与传统社会格格不入,而是这种理念与法治理念和传统不符,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家长里短的纠纷,本应是“父子没有隔夜仇,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这类纠纷讨个说法,正是法治观念的缺失,有道是青官难断家务事,司法途径更多的成为当事人的心结,难以消除。

二是法律信仰缺失,与法律期望值太高相反,对法律的信仰缺失,这种缺失往往表现为对人的不信任,更为直接的说对当代司法机关和法官的不信任,未成诉讼先查法官户口的事,尤为普遍,更有甚者法官的祖宗三代也能查个明明白白。

滥用诉权恶意申请执行的成因危害及防范路径

滥用诉权恶意申请执行的成因危害及防范路径

滥用诉权恶意申请执行的成因危害及防范路径黄建林公布时间:2021-02-04 15:53:18笔者所在法院的执行局,近日接连遇到几起申请人滥用诉权恶意申请的申请执行案件。

当法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扣划措施后,被执行人均提出异议,称早就已经自动履行完毕。

后经查实,被执行人所称属实,申请人仅一句“估量是我忘记了。

〞了事。

笔者认为,这是典型的滥用诉权、恶意申请执行的行为。

诉讼作为人们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被称为“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但是,由于诉讼自身的原因及其他相关因素,滥用诉权恶意申请的问题越来越严峻,这不仅严峻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与诉讼价值都构成了冲击与损害。

恶意申请因此应受到重视与规制。

因此,有必要从民事诉讼的视角对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行为的相关问题和司法防范的路径进行深刻的探究和研究。

一、滥用诉权恶意申请形成原因1、合法外衣掩人耳目。

现行法律制度对滥用诉权行为缺少有效的制约手段,使滥用诉权的行为不能得到应有制裁。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行为如哪里分,我国尚无法律规定,现行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制裁标准太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制裁力度不够,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标准,也没有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者风险负担过小,客观上纵容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2、恶意谋取不正当利益。

由于司法活动专业化的特点,人们对相关法律研究得不够透彻,往往造成滥诉情况的发生,某些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了一己私利,或为了报复被执行人当初不还钱而导致其走上诉讼,而恶意申请强制执行,加剧了滥诉现象的发生。

3、利润空间庞大。

恶意申请的本钱支出之低与所获收益之大形成反差,促使当事人恶意申请,寻求新的“利润空间〞。

根据现行国务院公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方法,当事人恶意申请执行,根本不需要预缴执行费,不需任何支出。

滥用诉权的法律后果(3篇)

滥用诉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诉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滥用诉权,干扰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滥用诉权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二、滥用诉权的定义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故意提起诉讼或者提起无根据的诉讼,或者故意拖延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滥用诉权的法律后果1. 费用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滥用诉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1)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滥用诉权,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误工费:当事人滥用诉权,导致对方当事人误工的,应当赔偿误工费。

(3)其他损失:当事人滥用诉权,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 诉讼保全措施的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滥用诉权,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保全措施。

3. 限制或者禁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滥用诉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其起诉。

4. 民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滥用诉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民事制裁,包括:(1)罚款: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滥用诉权的当事人处以罚款。

(2)拘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滥用诉权的当事人采取拘留措施。

5.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滥用诉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货款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企图胜诉。

法院依法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甲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乙公司的误工费。

案例二:甲乙双方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恶意串通,故意拖延诉讼,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民事恶意诉讼的认识及法律规制

民事恶意诉讼的认识及法律规制

民事恶意诉讼的认识及法律规制摘要:民事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出于不法目的,虚构法律事实或者关系,借助民事诉讼程序以谋求非法利益,而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

恶意诉讼具有多种表现形式,特征和构成要件,与实践中的虚假诉讼,诉讼欺诈和滥用诉权有较大区别。

但这些违法行为同样对他人以及社会具有较大的危害性,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损害司法权威。

因此,恶意诉讼必须得到有力的规制。

由于我国的现行法律未对恶意诉讼做出明文具体规定,加之民事调解和审判制度存在局限性,对于恶意诉讼的有效规制远远不够。

关键词:民事诉讼;恶意诉讼;法律规制1.民事恶意诉讼的界定1.1民事恶意诉讼的定义及特征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何为恶意诉讼,具有代表性观点如下:汤维建教授认为,当事人故意提起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而该诉讼的目的是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杨立新教授则认为,恶意诉讼是行为人提起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讼,并且以致使他人受到伤害为目的,从而导致对方遭受财产损失的诉讼行为。

通说认为,恶意诉讼是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或者明知在事实和法律上缺乏依据,虚构法律关系和事实,提起虚假性质的的诉讼,并且在诉讼过程中,隐瞒,伪造,变造证据,作出虚假陈述,从而使法官陷入错误的认识,作出错误判决,在获取非法利益的同时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表现为:欺骗性。

诉权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结合的体现,其性质,内容,启动,变更,运作形式都是由法律规定。

行为人意图利用诉讼手段,损害他人利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通常,实施者为掩盖非法目的,不得不采取欺骗手段,使诉讼具备欺骗性。

隐蔽性。

行为人往往利用恶意诉讼的结果,去实现另外的目的。

因此,从形式上看完全符合法定起诉的条件,但即便已造成他人利益损失,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认定已有证据,并作出判决后,难以及时发现这一诉讼的结果和影响。

违法性。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投诉举报人滥用行政诉权之规制路径探究

投诉举报人滥用行政诉权之规制路径探究

投诉举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日益膨胀 的行政任务所带来的执法资源有限性问题,作为社会 共治理念的体现之一,它充分调动了公众参与的积极 性,拓宽了行政机关获取违法线索的渠道,很大程度 上缓解了政府部门的监管压力。然而,由于配套制度 的不完善,投诉举报制度日益偏离其功能轨道,产生 了制度失灵的现象。很多投诉举报人违背立法目的, 通过恶意举报变相对行政机关施加压力,以不服投诉 举报处理结果为由将行政机关诉至法院达到谋求个 人私益的目的。这种滥用诉权的行为严重扰乱行政 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甚至危害了市场经济秩 序的稳定。①2018年 2月 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 12条第(五)项对投诉人的原 告资格做出了一定的限定,② 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司法实践中投诉举报人滥用诉权的问题。因此,如何 在保护投诉举报人行政诉权的同时有效避免滥诉现 象的发生,以更好地发挥投诉举报制度的应有优势是 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行医,要求对 其 立 案 查 处 并 撤 销 嘉 福 门 诊 部 的 《放 射诊疗许可证》,因对普陀区卫计委的处理行为不服, 先后向普 陀 区 法 院、浦 东 新 区 法 院 提 出 多 起 行 政 诉 讼。据不完全统计,郭某某仅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 的行政诉讼就已达 20余起③,并且在多起诉讼中无正 当理由拒不 到 庭。 为 避 免 讼 累,实 质 解 决 争 议,人 民 法院多次组织案外协调未果,并且多次向其释明解决 医患纠纷的正确渠道是提起民事诉讼,但郭某某仍滥 用权利,大量 投 诉 举 报、纠 缠 诉 讼。 投 诉 举 报 人 此 种 行为背后隐藏的是一种“报复心理”,意图通过行政机 关对嘉福门诊部行政处罚使自己内心得到慰藉,但并 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身权益受侵害的问题。这种行 为目的不正当,具有兹扰性质,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和 妨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滥诉行为。

滥用权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滥用权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滥用权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描述滥用权力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具有特权的个体借助其职权或特殊地位,超越法律、规章、执政纲领或其他规定的权限,以达到私利或满足私人欲望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职务道德,也损害了公众利益。

滥用权力的问题在社会各个领域都广泛存在,给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带来诸多挑战。

滥用权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员工腐败:滥用权力的个体或团体利用职务之便,以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等方式违法腐败,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2. 执法不公:一些执法机构或个别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正不能得到有效实现。

3. 行政垄断:一些政府机构或公职人员滥用权力,制造人为障碍,扰乱市场秩序,导致经济无序以及不公平竞争。

4. 过度监管:一些官僚主义倾向严重的政府部门滥用权力,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过度监管,限制了创新与发展的空间。

二、问题分析滥用权力的问题存在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度缺陷: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容易导致权力集中和滥用。

2. 道德失范:一些公职人员对职权的理解产生偏差,丧失了职业道德意识,以权谋私,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使命。

3. 信息不对称:权力的行使往往伴随着信息不对称,导致公民难以获得透明的信息,从而难以监督权力的使用。

4. 利益驱动:部分公职人员受到个人或团体的利益诱惑,忽视了公共利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对于滥用权力问题,应该采取有效的对策,以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公正。

三、对策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权力的边界和行使范围,设立有效的监察机构和投诉渠道,打击滥用权力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增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公职人员的道德教育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公共服务意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

3.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权力监督机构,并落实有效的监督措施,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问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刑法对虚假诉讼与滥用诉权的打击与防范

刑法对虚假诉讼与滥用诉权的打击与防范

刑法对虚假诉讼与滥用诉权的打击与防范诉讼作为一项法律程序,旨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和司法公正的维护。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虚假诉讼和滥用诉权现象日益增多,给司法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刑法对虚假诉讼与滥用诉权进行了打击与防范。

本文将对刑法在这方面的作用展开讨论。

一、对虚假诉讼的打击与防范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故意提出虚假事实,制造证据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对虚假诉讼的打击与防范是刑法的任务之一。

首先,刑法对虚假诉讼进行打击。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虚假诉讼构成了欺诈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欺诈罪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欺骗,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方式,实际上就是在对法庭和法官进行欺骗。

因此,刑法规定了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罚,以维护司法公正的实现。

其次,刑法对虚假诉讼进行防范。

预防胜于治疗,在防范虚假诉讼方面,刑法提供了一系列的手段。

比如,刑法规定了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标准,对明知他人提出虚假诉讼而不揭发、未及时撤诉等行为,也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积极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人们对法律风险的认识和识别能力,也是防范虚假诉讼的重要手段。

二、对滥用诉权的打击与防范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以违反法律规定或滥用程序规定的方式提起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滥用诉权的行为。

刑法对滥用诉权同样予以打击与防范。

首先,刑法对滥用诉权进行打击。

我国刑法规定,滥用诉权构成了滥用诉讼权罪。

滥用诉讼权罪是指当事人滥用司法程序,扰乱司法秩序,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例如,恶意提起大量没有法律依据的诉讼,无理取闹,给法庭和法官造成巨大困扰。

这些行为都会被视为滥用诉讼权,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追究。

其次,刑法对滥用诉权进行防范。

防范滥用诉权需要依靠完善的法律框架和有效的司法制度。

我国刑法对滥用诉讼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滥用诉讼权的行为界定和法律责任。

民警执法中的权力滥用问题与防范措施

民警执法中的权力滥用问题与防范措施

民警执法中的权力滥用问题与防范措施近年来,民警执法中的权力滥用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滥用权力不仅损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探讨民警执法中存在的权力滥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确保执法公正、服务民众。

一、权力滥用的现象1. 超范围执法在执行任务时,一些民警会超越自身职责范围,擅自干涉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对于个人和私人财物的非法搜索、非法查封、非法扣押等行为。

这种超范围执法不仅侵犯了个人权益,也破坏了执法的公正性。

2. 权力寻租由于执法过程中的权力优势,一些民警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滥用职权以谋求个人利益。

例如,利用执法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败坏了警察形象。

3. 人身侵害个别民警未依法履行职责,对涉案人员进行虐待、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

这种人身侵害不仅违反了执法程序的要求,也损害了民警的公信力和形象。

二、权力滥用的危害1. 损害公民合法权益权力滥用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个人财产遭受侵犯,人身自由受限,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困扰。

2. 挫伤社会公正权力滥用破坏了执法公正,使得不法分子可以逍遥法外,公民难以获得应有的保护。

这影响到社会的公正和法治环境,降低了公众对社会正义的信任感。

3. 危害国家形象在国际交往中,权力滥用问题也会影响国家的形象。

如果没有有效的防范措施,会导致外国投资者对国内投资环境的不信任,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

三、防范措施1. 加强执法规范培训对民警进行执法规范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使其清楚自身的权责边界,严守执法纪律。

通过培训和考核,有效减少权力滥用的发生。

2.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权力行使的监督机制,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记录。

利用摄像技术、录音设备等手段,获取执法过程的证据,有效防止权力滥用。

同时,加强对监督机构的监督,确保监督体系的有效运行。

3.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执法监督,设立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民众对民警执法行为的投诉。

试论禁止诉权滥用

试论禁止诉权滥用

试论禁止诉权滥用作者:尹大威石延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4期摘要诉权作为人们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当然也不例外。

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滥用诉权的现象已经十分严重,但是,诉权滥用的研究还未引起充分的重视。

本文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试论述设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防范和规制滥用诉权体系。

关键词诉权滥用法律规制财产保全作者简介:尹大威,电子科技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石延婷,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7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14-02一、滥用诉权的概念和表现形式诉权(rightsofaction)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解决纠纷和保护权益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豍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权,在明知自己缺乏胜诉理由的情况下,以合法形式进行恶意诉讼,以期通过诉讼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

权利的行使一旦超过法定的界限,则构成了权利的滥用。

滥用诉权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具体诉权行为违背了诉权存在的本旨或者超越了法律许可利用诉权的界限。

详言之,诉权的本来价值在于将宪法上的裁判请求权实在化,使国民得以向法院提出自己的权利保护请求,其滥用主要来源于两个层面。

首先是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的动机不纯,起诉乃至进行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实际上并非指向民事纠纷的解决以及实体权利的保护,而是其他恶意的目的。

2.行为人包括与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者具备诉讼担当资格的人,而不适格当事人包括:一、原告主体不适格,表现为原告主张了不属于自己主张的权利。

二是错列被告,即将与本案无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意或无意地列为被告。

三是原告随意追加第三人。

不适格当事人只要以某种实体权利纠纷为依据向法院主张救济请求,也属于滥用诉权的主体范围。

3.滥用诉权必须在客观上表现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入民事程序。

论民事诉讼权利滥用的成因及危害

论民事诉讼权利滥用的成因及危害

论民事诉讼权利滥用的成因及危害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一种常用的救济手段。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现象日益突出,不仅干扰了民事诉讼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拖延了诉讼进程,也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本文拟从法律分析入手,对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成因及其危害进行剖析,通过揭露分析,进而抑制这种现象,以维护司法权威和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形成原因民事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可能性。

它表现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己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可以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诉讼行为,当该权利受到侵犯时,他可以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

所谓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出于恶意或者其他不合法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明知自己的主张或者行为不为法律所认可的情况下,以合法形式进行恶意行使,以给其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

其形成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在社会深入改革期,各种利益冲突加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由于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形成,人们的传统道德观念缺失,新的道德观念尚未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不强,使得大量社会矛盾转化为各类纠纷。

随着公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加之目前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手段过于单一,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造成大量纠纷进入司法程序。

由于司法活动专业性特点,人们对其操作程序不够了解,对相关法律规定研究得不透彻,往往造成滥用诉诉权情况的发生。

与此同时,某些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恶意利用诉讼这一合法途径的现象也随之产生,加剧了滥诉现象。

另一方面,一些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达到阻止法院及时做出裁判和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目的,恶意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民事诉讼权利,以使案件的审理被拖延,使对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不能实现,形成了其它民事诉讼权利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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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权恶意申请执行的成因危害及防范路径
作者:黄建林发布时间:2013-02-04 15:53:18
笔者所在法院的执行局,近日接连遇到几起申请人滥用诉权恶意申请的申请执行案件。

当法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扣划措施后,被执行人均提出异议,称早就已经自动履行完毕。

后经查实,被执行人所称属实,申请人仅一句“估计是我忘记了。

”了事。

笔者认为,这是典型的滥用诉权、恶意申请执行的行为。

诉讼作为人们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被称为“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但是,由于诉讼自身的原因及其他相关因素,滥用诉权恶意申请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这不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与诉讼价值都构成了冲击与损害。

恶意申请因此应受到重视与规制。

因此,有必要从民事诉讼的视角对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行为的相关问题和司法防范的路径进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

一、滥用诉权恶意申请形成原因
1、合法外衣掩人耳目。

现行法律制度对滥用诉权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使滥用诉权的行为不能得到应有制裁。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行为如何处罚,我国尚无法律规定,现行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制裁规范太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制裁力度不够,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范,也没有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者风险负担过小,客观上纵容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2、恶意谋取不正当利益。

由于司法活动专业化的特点,人们对相关法律研究得不够透彻,往往造成滥诉情况的发生,某些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了一己私利,或为了报复被执行人当初不还钱而导致其走上诉讼,而恶意申请强制执行,
加剧了滥诉现象的发生。

3、利润空间巨大。

恶意申请的成本支出之低与所获收益之大形成反差,促使当事人恶意申请,寻求新的“利润空间”。

根据现行国务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当事人恶意申请执行,根本不需要预缴执行费,不需任何支出。

而对方当事人不仅要为这场无端的申请支付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甚至还要遭受人格、信誉或者经济利益等方面的损失。

正是由于恶意申请根本不需要成本,而司法秩序和对方当事人却要为其恶意申请行为付出巨大的代价。

两者之间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促使当事人滥用诉权进行恶意申请。

二、滥用诉权恶意申请造成的社会危害性
1、浪费资源,加剧矛盾。

人民法院宝贵的司法资源被白白浪费,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2、伤及无辜,善良受欺。

无辜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受不应有的侵害,使现存的和谐秩序出现裂痕,善良的人们受到莫名的损伤,内心平静的心态和平静的生活横遭骚扰;
3、诚信缺失,另求路径。

滥用诉权的受害者在受害后,由于无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可避免地对法律的作用产生怀疑,出现信任危机,从而去寻求法律以外的方式找回公平,这必将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滥用诉权恶意申请的防范路径探析
1、加强立案的审批。

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要求其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同时,原审判业务部门必须在证明法律文书生效的同时,还须说明案件的履行情况,证实案件是否自动履行完毕或已经部分履行。

这样可以杜绝申请人在法律文书未生效的情况下就申请执行,或者在义务人履行完毕或部分履行之后,在事隔多年后再拿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在财产保全时要求原告提供相映财产进行担保,而执行阶
段却没有要求提供担保。

笔者认为,执行阶段更加需要提供财产担保,因为强制执行时,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如果因为申请人的恶意申请,而造成了别人的财产损失,那么这个损失就必须由申请人来承担。

那么申请人在申请之时就会有所顾虑。

再者建议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缴纳申请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以其申请的案件所需缴纳的执行费为限,如果其恶意申请,那么执行费用该保证金缴纳,反之则将保证金退回,这样就可以避免恶意申请无任何成本,让恶意申请人有所顾虑。

3、依法惩罚制裁。

建立完善的处罚制裁体系,是从根本上遏制滥用诉权恶意申请的重要法律手段,只有让为进行恶意申请的当事人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才能预防和警示类似行为的发生,处罚制裁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情节采取相应的方式。

现行民诉法只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做出了制裁的规定,而对于恶意诉讼、恶意申请等滥用诉权的行为并未做出制裁的相关规定,建议立法规范。

责任编辑:陈奕如
文章出处: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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