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权滥用的民事诉讼法规制
《2024年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范文
《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诉权作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现实中,存在行政诉权滥用的情况,即某些个人或组织滥用诉权,进行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行为,给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对行政诉权滥用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规制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诉权滥用的表现及危害行政诉权滥用的表现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恶意诉讼,即当事人明知无理却提起诉讼,以拖延时间、增加对方负担为目的;二是无理缠诉,即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反复提起诉讼,给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带来巨大压力;三是滥用诉讼保全措施,如滥用保全措施、扩大保全范围等。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社会成本。
三、行政诉权滥用产生的原因行政诉权滥用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诉权行使缺乏明确规范;二是社会诚信体系缺失,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为了个人私利而滥用诉权;三是司法资源分配不均,部分地区司法资源紧张,导致当事人通过滥用诉权来争取更多关注和资源;四是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存在不公、不廉等行为,导致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四、行政诉权滥用的规制路径针对行政诉权滥用问题,应采取以下规制路径:1. 完善法律制度。
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行政诉讼法规,规范诉权行使范围和程序。
同时,加强对诉权滥用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 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弘扬诚信、守法、自律的社会风尚。
同时,建立诚信档案,对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
3.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通过增加司法资源投入、优化司法程序等方式,缓解司法资源紧张问题。
同时,加强跨区域司法协作,实现司法资源共享。
4. 强化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
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建设,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范文
《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诉权作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其正当行使对于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行政诉权滥用现象逐渐凸显,不仅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公正执法,也浪费了司法资源,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因此,研究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从定义、表现、成因、影响以及规制路径等方面对行政诉权滥用进行深入探讨。
二、行政诉权滥用的定义与表现1. 定义:行政诉权滥用指的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或其代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提起无实质争议的诉讼、重复提起诉讼或者提起不合理的诉讼,导致行政机关和法院投入大量资源而无法实现司法效率与公正的行为。
2. 表现:包括恶意诉讼、无理缠诉、滥用管辖异议等。
具体表现为原告明知无胜诉可能而提起诉讼、反复提起相同或类似的诉讼、故意扩大诉讼范围等。
三、行政诉权滥用的成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法律对行政诉权的行使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部分当事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滥用。
2.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部分地区司法资源紧张,导致当事人通过滥用诉权来争夺有限的司法资源。
3. 社会诚信体系缺失:部分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为达到个人目的而故意滥用诉权。
4.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行政诉权行使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部分当事人得以轻易滥用诉权。
四、行政诉权滥用对社会的影响1. 浪费司法资源:行政诉权滥用导致法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审理,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2. 降低司法效率:频繁的诉讼活动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了司法效率。
3. 影响社会稳定:行政诉权滥用可能引发社会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4. 损害政府公信力:行政诉权滥用可能导致公众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信任度下降。
五、行政诉权滥用的规制路径研究1. 完善法律制度: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诉权的行使范围、条件和限制,为规范行政诉权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司法监督:法院应加强对行政诉权的审查和监督,对滥用诉权的行为予以制裁。
诉权滥用的规制与防范——恶意诉讼及其程序规制
作者单位 :上 海市 高级 人民法 院
收稿 日期 :2 1 — 7 0 0 2 0 1
1 ・
( )恶意诉 讼概 念界 定 一 1 恶 意诉讼 的概 念认 识不 一 .
杨立新 教授认 为 , 意诉讼 指故意 以他 人受到 损害为 目的 , 事实根 据和 正当理 由而提起 民事诉 恶 无
讼 ,致使 对方 在诉 讼 中遭受 损失 。③ 汤维建 教授 认为 :“ 恶意诉 讼 ,指 当事 人故 意提起 一个 无根 据之
诉 , 谋取不 正 当利 益的行 为 。 ④ ”
恶 意诉 讼 及 其程 序 规 制 张 海 棠 徐 晨 平
诉讼 是法 治社 会 中人们 维护合 法权 益 的重要手 段 , 由于 受到 不法 利益 的驱使 ,一 些 恶意 “ 但 一 当事 人 ”利用 现行 民事诉 讼制 度相 关规 定的缺 失 ,异 化诉讼 功 能 ,“ 把法 律视为 侵权 方法 、把 法 院作 为侵
审 判 权 对抑 制 诉 权 滥 用 的 限 制 功 能 ,依 法 对 妨 碍 民 事诉 讼 的行 为 予 以 惩 戒 ,尽 可 能 防 范 或 化 解 " 人 滥 3事 -
用 诉 权 的可 能性 。 当然 ,规 制 诉 权 滥用 ,应 当在 “ 司法 能 动 ” “ 法谦 抑 ” 和 司 间寻 找 平 衡 ,在 充 分 保 障 当事 人 诉 讼 权 利 的 前提 下 ,将 “ 审慎 认 定 、 积极 防范 、严 厉 惩 处” 为规 制 的 重要 原 则 ,建 立起 一套 针 对 性 强 、 作
● 专 题 研 讨
诉权 滥用 的规 制与防范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及法律规制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及法律规制陈桂明刘萍内容摘要: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己经成为一个普遍的司法现象,由于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如何进行有效规制成为一道难题。
民事诉讼立法上缺少约束性的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几乎束手无策。
考察程序滥用的发生机理,并以此作为规制程序滥用行为的理论基点,对程序滥用的发生、类型、主体、识别标准及规制措施等问题进行讨论,可为立法和诉讼实践中程序滥用行为的规制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程序滥用程序法定主义识别标准法律规制民事诉讼强调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诉权是民事主体维护私权寻求司法救济的通行证,是其进入诉讼程序以及进行一切诉讼行为的依据。
但是,如果诉权被不正当地行使,首先可能侵害的是他人的正当利益。
比如,不当的起诉使相关主体被无端卷入诉讼,为了应诉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在精神上遭受痛苦的折磨。
民事诉讼被过度自由地使用也会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加剧司法资源紧张与民众对司法救济需要之间的矛盾,使那些真正具有诉讼利益的当事人无法及时得到司法救济,从而损害了民众对司法的信任。
程序滥用行为不符合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多重危害。
程序滥用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如何进行有效规制是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
解决程序滥用问题,需要考察程序滥用的发生机理,然后对症下药采取措施。
按照这个思路,笔者提出和论证以下问题:为什么会发生程序滥用?程序滥用来自何种主体?如何识别程序滥用行为?程序法自身能否提供及如何提供规制程序滥用的措施?一、程序滥用的发生及其类型程序法定主义是现代法治国家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以程序合法性为中心,要求民事诉讼法上所有的行为均应严格遵守法律所设定的条件、方式、步骤、环节和阶段进行,只要诉讼活动形式上符合法律,即视为达到程序法定的要求。
按照法定主义的要求,任何民事诉讼行为,其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都应当由民事诉讼法作出明确的统一的规定,其成立与生效与否都应遵循表示主义(客观主义)而不能采取意思主义,这是诉讼法和实体法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及其法律规制作者:陈溪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3期【摘要】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目前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的司法现象,但由于其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再加上民事诉讼的立法方面的规定缺少司法约束性,使得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成为了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
笔者结合实践工作经验,对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的主体、类型以及一切问题形成的机理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讨论,提出了能够对现有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情况进行控制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滥用;法律规则程序权利是人们在需求法律帮助过程中实现个体权力的保障,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法律当中的自我权利越来越重视,这也使得法律当中的程序权利成为了法律界重点关注的问题。
伴随着重视度的逐渐增加,法律中的程序滥用情况却越来越明显,且在民事诉讼案件当中尤为突出。
在民事诉讼案件当中,法律为了保证诉讼主体的利益,为其赋予了广泛的权利,却没有对诉讼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约束。
每一个诉讼主体都希望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在利益的驱使下滋生了程序滥用的行为,使得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权利的设定初衷与实际行为效果大相径庭。
一、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的表现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自主意识逐渐增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也达到了一种空前的程度,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不仅在经济纠纷方面较为突出,甚至还在知识产权、新闻侵权等方面也有所表现,笔者在本文中进针对诉权方面的滥用进行讨论。
在诉权的滥用方面当中主要包括狭义的诉权滥用与恶意诉讼两大种类,其中狭义的诉权滥用是指诉讼人在有诉讼权的前提下,对诉讼权进行不合理的利用,而恶意诉讼则是指诉讼人在根本没有诉讼权的前提下来进行诉讼,但无论是有诉讼权还是没有诉讼权,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而恶意诉讼又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形态分为欺诈性诉讼、重复性诉讼、骚扰性诉讼、琐碎性诉讼、情率性诉讼以及多余性诉讼六个种类。
二、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的危害性诉讼作为最权威、最具有强制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民事诉权滥用现象与治理对策结论与参考文献
汇报人:XX 20XX-01-24
目录
• 引言 • 民事诉权滥用现象概述 • 民事诉权滥用原因分析 • 治理民事诉权滥用的对策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01
民事诉权滥用现象日益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当
事人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
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对诉讼权利和义务认识不清,容易在诉讼中采取不当 行为,包括滥用民事诉权。
当事人追求不当利益
一些当事人为追求不当利益,如通过诉讼获取非法赔偿、转移财产等,故意滥用民事诉 权以达到个人目的。
04 治理民事诉权滥 用的对策
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规制
01
制定更加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明确诉权滥用 的界定标准和法律后果。
02
加大对滥用诉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形成有效威慑。
03
完善诉前调解、诉讼保全等制度,降低滥用诉权的 可能性和风险。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
01
推进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确保审判独立和公正,减少不当干预 和影响。
02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和司法人员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和审判能力。
THANKS
感谢观看
参考文献
国内外学者对民事诉权滥用现象的研究
01
包括民事诉权滥用的定义、类型、成因、危害等方面
的研究。
国内外对民事诉权滥用治理对策的研究
02 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层面的治理对策,以及实践
中的经验和教训。
国内外相关案例分析
03
包括涉及民事诉权滥用的典型案例,以及法院在处理
此类案件时的做法和判决依据。
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基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应当受理案件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立案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但在实施过程中,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现象日益增多,浪费司法资源,扰乱社会秩序,这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造成恶劣影响。
因此,为了更加坚定不移地实施立案登记制,充分保护公民的诉权,维护改革成果,必须解决滥用民事诉权行为问题,对此进行法律规制,严格禁止其阻碍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
本文通过对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定义详细分析,同时指出我国在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上的漏洞进而填补漏洞,合理地完善解决机制及惩处机制。
关键词滥用民事诉权行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定义;法律规制;惩处机制目录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述 (3)(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念 (3)(二)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特点 (3)二、国内外关于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制 (4)(一)国外对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界定的法律规定 (4)(二)国外规制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定 (4)(三)我国规制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定 (5)三、我国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现状思考及分析 (7)(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规制不足 (7)四、完善我国滥用民事诉权行为法律规制的探讨 (8)(一)加强对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依职权调查的法律规制 (8)(二)完善对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处罚机制 (9)五、结语 (10)参考文献 (10)致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述(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念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亦即当事人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享有的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1]。
滥用诉权的法律规定
滥用诉权的法律规定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出于不正当目的或者恶意,利用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滥用诉权是一种违背法律诉讼的本意和目的,扰乱法律秩序的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减少滥用诉权的发生,我国法律对滥用诉权行为有一些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滥用诉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刑法第307条,故意提起无理诉讼,造成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可以并处罚款。
这一规定对滥用诉权者进行了刑事处罚,以保护被滥用诉权侵权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滥用诉权的行为严格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滥用诉权被指控的诉讼参与人有权请求法院对滥用诉权者给予制裁。
法院可以对滥用诉权者进行批评教育、警告或者罚款,并根据情节严重性,决定是否予以降低其权益的处理。
这一规定保护了被滥用诉权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滥用诉权者进行了一定的制裁,促使其遵守诉讼法律纪律。
另外,我国法院在审理滥用诉权案件时,根据诉权滥用的情况,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限制滥用诉权。
例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恶意诉讼行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可以对恶意滥用诉讼权利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的限制。
包括限制其起诉权利的一定期限、限制其进入法院起诉的次数等。
这样可以有效遏制滥用诉权的行为,维护公正的法律秩序。
除了对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惩罚和限制外,培养公众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以及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也是预防和减少滥用诉权的重要手段。
公众应该了解诉讼目的和程序,在确实受到侵权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应滥用诉权。
法官则应全面公正地审理案件,识别和防范滥用诉权的行为。
同时,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可以促使人们依法维权,避免滥用诉权的发生。
总之,滥用诉权严重破坏了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对社会稳定和正常的司法运作产生负面影响。
论诉权滥用及其规制
论诉权滥用及其规制一、诉权滥用的定义及表现形式虚假诉讼: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和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
恶意诉讼: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提起与自己无关或者有利害关系的诉讼,扰乱法院正常审判秩序,影响司法公正。
重复诉讼:当事人在已经获得胜诉或者判决生效的情况下,仍然提起新的诉讼,企图通过多次诉讼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种行为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了司法效率。
滥用管辖权:当事人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随意选择法院提起诉讼,导致法院管辖范围过宽,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抗辩权:当事人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故意提出抗辩,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这种行为损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申请再审权:当事人在已经取得胜诉或者判决生效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申请再审,企图推翻原判决。
这种行为浪费了法院的审查资源,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执行异议权: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企图阻止执行。
这种行为干扰了正常的执行程序,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上诉权:当事人在已经取得上诉受理裁定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提起上诉。
这种行为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司法效率。
1. 诉权滥用的概念与内涵故意滥用诉权。
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但仍然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达到非法目的。
过失滥用诉权。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等原因,未能充分行使诉权,导致诉讼结果对自己不利。
恶意滥用诉权。
当事人出于恶意,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重复起诉滥用诉权。
当事人在已经获得胜诉判决的情况下,仍然提起新的诉讼,企图通过诉讼手段达到非法目的。
不当利用诉权。
当事人利用诉讼手段,对非诉讼解决的纠纷进行干扰,影响正常的民事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了防止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诉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
试论起诉权人在我国滥用的规制
( 一) 针 对 诉 权 滥 用 的 问题 , 国外 也 相 应 的做 法 。 日本 : 在
民事 诉 讼 法 中确 立 诚 信 原则 , 并 通 过 该 原 则来 规 制 民事 诉 讼
当事 人 滥 用 诉 权 行 为 。 英 美 : 把 民事 诉 讼 当 事 人滥 用 诉 权 的
行 为 看 做 是 一 种 民事 侵 权行 为 。 并 赋 予 了受 害 方 当 事人 有 提 起侵 权 之 诉 的权 利 。德 国 : 其 立 法 和 司法 实 践 中对 滥 用 诉 权 行 为性 质 有 双 重 认 识 , 在此基础上, 建 构 了双 重 的 规 制体 系 。 ( 二) 中 国 现有 的规 制 起 诉 权 滥 用 的措 施 。 1 、 当 事人 适 格 ( 正 当 当 事人 ) 制 度 。正 当 当事 人 , 即 就 特
山东 省 农 业 管 理 干部 学 院学 报
2 0 1 3焦
第3 0卷
第 3期
试论起诉权人在我国滥用的规制
李春 游
( 青 海 民族 大 学 法 学 院 , 青海 西宁 8 1 0 0 0 7 )
摘
要: 诉 权是 一种 当事 人 要 求 司法 裁 判 的 权 利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的发 展 , 越 来越 多 的人 权 利 意 识 增 强 、 法律 意 识 增
一
关 的 民事 争 议 进 行 裁 判 的 权 利 。起 诉 权 是 诉 权 的具 体 表 现 形 式 之 一 ,是 指 当 事 人 就 具 体 的 民 事 争 议 请 求 法 院 进 行 裁 判 的权 利 。然 而 , 随着权利 滥用 , 尤 其 是 起 诉 权 的滥 用 又 带
来 了一 系列 的问 题 。
关键词 : 诉权滥用 : 起诉权 ; 规 制 中图分类号 : D F 7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 7 5 4 0 ( 2 0 1 3 ) 一 0 3 — 0 1 2 4 — 0 3
民事诉权滥用法律规制论析
社会 科学 家
S OCI AL S C皿 NTI T S
No . O 1 v' 1 2
( 1 期, 第 1 总第 15 7 期)
【 法学与法制建设 】
( o1 , e ea o1 5 N .1G n rl .7 ) N
民事诉权滥用法律规制论析
侯 娅 沈 磊 .
制可以从程序和 实体 两个方面入手。 关键词 : 诉权 ; 滥用; 规制 ; 原则
中图分类号 : 9 51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2 3 4 (0 1 1- 0 6 0 10 — 2 02 1 )10 9 — 4
诉权作为宪法保 障的将争议诉诸司法解决 的权 压力持续加大的形势下 , 民事诉讼领域的权利滥用引 利, 与其他权利一样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法制发达 起 了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 注① 。在国外的相关研 国家的立法 中, 对与民事诉讼有关的权利滥用大都有 究 当 中常 被 提 及 的 是 “ 用 程 序 权 ” A ueo 滥 ( bs f rcdr s s a R h P ) 它 着相应的规定 。 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更加关切 Poeu l i t R 这一概念 , 的具体形态被划 程序保 障, 加突出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为 目 , 更 标 初步 分为两大基本类型 , 滥用诉讼”aue fi ao ) 即“ bs i tn olg i t 完成了对职权制模式的改造 。值得 引起重视 的现实 与 “ 滥用特定程序制度 ”aue ei oeu l b s o s cip cd r p f r f c a 是 ,司法实践 中也出现 了不少诉权被滥用的现象 , dv e) 引 ei s。 琪 中,滥用诉讼” c “ 专指对请求法院给予 起学者的忧虑和实务部 门的关注【 1 ] 。结合我国实际对 司法保护的权利 的滥用。根据滥用诉讼 的主体的不 诉权滥用 的危害 、 因进行分析 , 诱 并提 出规制诉权滥 同,又可 以将其 进一步划分为原告 “ 滥用起诉权 ” 用制度体 系的原则 , 已经成为我们在继续强化诉权保 ( ueoter h o tn b a s h gtf ci )与 被 告 “ 用 防 御 权 ” f i a o 滥 障的同时应当予以讨论的问题 。 b s odf c)“ aue f e ne 。滥用特定程序制度” e 则主要指的是 进入诉讼程序之后 , 各诉讼主体对具体的诉讼权利的 滥用 , 例如当事人的矛盾行为、 不合理的重复性动议 诉权滥用的界定 等一 由于这些具体的诉讼权利通 常是与某项 特定 因此被称为“ 滥用特定程序制度” 。 对权利滥用的认识过程始于民事实体法领域。 其 的程序制度相联系 , 后,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经历了在法律形式上由判例向 在我 国, 基于对诉权理论的不 同认识 , 一些学者 处理诉 成 文法 规定 发 展 , 立 法例上 由主观 主义 向客 观 主义 从不同角度对诉权滥用加以研究 。在这当中, 在 发展 , 以及在适用对象上由物权 向一切权利发展的过 权 与 诉讼 权 利 之 间 的关 系 是 界定 诉 权 滥 用外 延 的 一 程 , 步发 展 成为 民事 法律 当 中的重要 原 则 。与 此 同 个焦点问题 。有学者提出, 逐 诸如“ 程序滥用” “ 、诉权滥 时 , 于 “ 利人 滥 用 权 利 与受 害 人 的利 益 之 间 的 联 用” 基 权 以及“ 滥用诉讼权利” 等说法, 具有同质性 , 以不 可 系不仅局限于实体上 , 还包括诉讼上的利益” 的认识 , 做严格的区分。 笔者认为 , 嘲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不 权利滥用亦逐渐开始超出传统的财产法范畴, 而兼具 存在于诉讼结果 中,而是存在于诉讼的过程当中, 故 了程序意义 的色彩。 而不能人为地将诉权与诉讼权利以诉讼 内外的标准 随着社会 的发展 ,民事纠纷的数量急速增长 , 而割裂开来 。诉权虽然是 自 纠 诉讼外加 以利用的权能, 纷的类型 日渐多样化 、 复杂化。在司法制度所承受 的 但是诉权必须借助诉讼权利得 以落实 , 这就牢牢地将
我国民事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
No. 07, 2020Serial No ・1692020年第07期(总第169期)理 论观 察Theoretic Observation我国民事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杜敏捷(南京财经大学,南京210023)摘要:在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出现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有些人内心受利益的 驱使,为了追求不正当的利益,以诉讼为手段,恶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今民事领域的恶意诉 讼频发,手段方式多样化,法院难以识别,从而可能导致使法院误判的严重后果。
因此,本文首先对民事恶意诉讼进行法律定性,继而分析民事恶意诉讼的产生原因,最后提出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恶意诉讼;危害;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7 — 0107 — 03一、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民事诉讼的概念恶意诉讼最初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我国学 界至今对于恶意诉讼也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如 何对恶意诉讼进行定义是个难题。
有的学者认为 滥用诉权的行为是恶意诉讼,有的学者认为为了 谋取不正当利益,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 是恶意诉讼,也有学者认为民事恶意诉讼是当事 人在民事领域中,由当事人提起的、违背法律目的 诉讼行为。
但如何判断“恶意”是一个很难的问题,首先 我们不能把恶意认为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这样可能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恶意是 通过行为人行使诉讼权利所表现出来的,虽然恶 意是一个很模糊的词,但恶意和过错有些类似,如 果借鉴侵权责任法中对过错的定义,即恶意认为 是加害人主观上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包括故 意和过失。
恶意当然是包括故意的,那么它是否包 括过失呢,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 应当或者能够预见到而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 免,依照过失的程度,可以分为重大过失和轻微过 失。
本文认为判断恶意应当综合当事人基于自身 的法律知识、判断和合理理由来判断,表现在当事 人是否知道自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却为了谋取 不正当利益而执意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推知其具 有恶意,可以判断为恶意。
诉讼权利的滥用与规制
8 ・
程 序 中滥用 各项诉 讼权 利 ,因此 , 意诉讼 应 当是一 个广 泛 的概 念 。如果 仅仅 将恶 意诉讼 的 问题 局 限 恶
于 行 为人提 起 民事诉讼 时 主观 是否 存在 恶意 这一 点 , 然无 法从 根本上 、整体上 消解 目前 当事人 滥 显 用 各项 诉讼 权利 的行 为 。故 本文研 究 探讨 的恶 意诉讼概 念 是一 个广 义 的概 念 , 包括 了行为 人滥 用各项
未完 全树立 ,因而公 民在通 过诉讼 途 径保护 合法 权益 的意 识逐 步增 强的 同时 , 助诉 讼这 一合 法 的外 借 在形 式谋取 不正 当利 益或者 损 害他 人利益 的动 机也 同样得 到 了 “ 强化 ” ,进 而导 致大 量恶 意诉讼 现象
的 出现 。
二 、审判实践 中程序性诉讼权利滥用之现 象
的行 为 。笔者认 为 ,将 “ 为人利 用法律所 赋予 的程序性 权利 损害他 人利益 ”归纳为 恶意诉 讼 的基 本 行
内涵 是恰 当 ,但将 “ 行为人 缺乏实 体权 利基 础 ”作 为界定 恶意诉讼 行为 的前提 则值得 商榷 。探讨研 究 恶 意诉讼 ,不 妨从厘 定行 为 人享有 法律 赋予 的哪些 程序性 权 利着手 。 所谓 程序性 权利 ,并非严谨 的法律概 念 ,与之相 近的法律概 念是 诉权 或诉 讼权 利 。一般认 为 ,所 谓诉权 ,是 由诉 的法 律制度 所确 定的 ,赋予当事 人进行 诉讼 , 求法 院依 法行 使审判 权解决 纠纷 和保 请 护权 益 的公 民的基 本权 利 。① 权 又具 体体 现为诉讼 程序 发动权 、诉 讼裁判 获得权 、获 得公 正裁判权 诉 等 内容 。在现代 民事诉 讼理论 中, 讼程序 发动权 是指 当事人 申请发起 各项诉 讼程序 的权 利 , 诉 如起诉 权 、上诉权 、申诉权 以及 申请 先予执 行 、诉 讼保全 等各项诉 讼权 利 ;诉讼 裁判 获得权 是指 国家 司法 权 不得 不合理地 限制 当事 人的诉权 ,而应该 采取 “ 有诉必 理 ,有讼必裁 ”的原则 ;获得 公正裁 判权 则是 指 当事 人获得 借 以保证 纠 纷得 以公 正解决 的各 项具 体诉 讼权 利 。② 因而 ,从 民事诉 讼法理 的 角度观察 , 权 至少应包 含二层 含义 , 是公 民将有实 体依据 支撑 的纠 诉 一 纷提 交法 院裁判 、寻 求司法 救济 的权利 ,也即所谓 起诉权 ,又称狭 义概念 上 的诉 权 。另一层 含义 是指 当事 人在诉讼 程序 启动 后参与诉 讼程序 的过程 中所 享有 的各项程 序性权 利 , 也即诉讼 中的各 项具 体诉 讼权 利 ,如被告 反诉权 、抗辩权 、当事人请 求权 、陈述权 、提供 证据权 、证 据质 疑权 、第三 人参 与诉 讼 请求权 、申请 回避权 、调查 请求权 。其 中,前者是 后者 的基 础 ,后者 则是前者 实现 的具体保 证 ,二
滥用诉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诉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滥用诉权,干扰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滥用诉权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二、滥用诉权的定义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故意提起诉讼或者提起无根据的诉讼,或者故意拖延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滥用诉权的法律后果1. 费用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滥用诉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1)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滥用诉权,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误工费:当事人滥用诉权,导致对方当事人误工的,应当赔偿误工费。
(3)其他损失:当事人滥用诉权,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 诉讼保全措施的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滥用诉权,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保全措施。
3. 限制或者禁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滥用诉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其起诉。
4. 民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滥用诉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民事制裁,包括:(1)罚款: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滥用诉权的当事人处以罚款。
(2)拘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滥用诉权的当事人采取拘留措施。
5.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滥用诉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货款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企图胜诉。
法院依法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甲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乙公司的误工费。
案例二:甲乙双方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恶意串通,故意拖延诉讼,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2024年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诉权的滥用现象也逐渐浮现出来,给司法资源和社会秩序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对民事诉权滥用进行规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民事诉权滥用的现象与危害民事诉权滥用主要指的是当事人出于非正常目的,恶意提起、扩大诉讼或者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恶意诉讼。
即当事人故意捏造事实、虚构诉讼标的等手段提起诉讼,以获取非法利益。
2. 滥诉。
即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扩大诉讼范围、增加诉讼请求等。
3. 迟延诉讼。
即当事人无故拖延诉讼进程,以消耗对方时间和精力,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些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诉讼成本,还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三、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的必要性对民事诉权滥用进行规制,有助于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具体而言:1. 维护司法秩序。
规制民事诉权滥用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防止恶意诉讼、滥诉等行为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规制民事诉权滥用可以防止当事人因恶意诉讼、滥诉等行为而受到损害,保护其合法权益。
3. 提高司法效率。
规制民事诉权滥用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四、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的法律措施针对民事诉权滥用现象,应采取以下法律措施进行规制:1. 完善立法。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事诉权滥用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为规制民事诉权滥用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司法监督。
法院应加强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
3. 建立诚信诉讼机制。
建立诚信诉讼机制,对诚信诉讼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激励,对恶意诉讼、滥诉等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
对于违法滥诉进行惩处的相关规定
对于违法滥诉进行惩处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144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处理。
第191条:单位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
《2024年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旨在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然而,近年来,民事诉权滥用现象日益突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效率。
因此,对民事诉权滥用进行规制研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事诉权滥用的现状及危害(一)现状民事诉权滥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恶意诉讼,即当事人明知无合理依据而提起诉讼;二是滥用保全措施,如滥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三是重复诉讼、无理缠诉等。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二)危害民事诉权滥用对当事人、司法机关和社会均产生不良影响。
首先,对当事人而言,滥用诉权可能导致其承担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风险;其次,对司法机关而言,滥用诉权会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最后,对社会而言,滥用诉权可能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影响社会稳定。
三、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的原则和方法(一)原则1. 法治原则:坚持依法治国,将规制民事诉权滥用的行为纳入法治轨道。
2. 公正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司法。
3. 效率原则:提高司法效率,合理分配司法资源。
(二)方法1. 完善立法: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事诉权滥用的界定、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2. 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
3. 提高当事人素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4. 引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和风险。
四、具体规制措施及实施效果(一)具体规制措施1. 设立诉前审查制度:对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诉前审查,防止恶意诉讼和滥用诉权。
2. 完善保全措施的审查和监管:加强对保全措施的审查和监管,防止滥用保全措施。
3. 建立诚信诉讼机制:建立诚信诉讼档案,对滥用诉权的当事人进行记录和公示。
4. 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对滥用诉权的当事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试论禁止诉权滥用
试论禁止诉权滥用作者:尹大威石延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4期摘要诉权作为人们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当然也不例外。
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滥用诉权的现象已经十分严重,但是,诉权滥用的研究还未引起充分的重视。
本文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试论述设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防范和规制滥用诉权体系。
关键词诉权滥用法律规制财产保全作者简介:尹大威,电子科技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石延婷,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7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14-02一、滥用诉权的概念和表现形式诉权(rightsofaction)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解决纠纷和保护权益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豍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权,在明知自己缺乏胜诉理由的情况下,以合法形式进行恶意诉讼,以期通过诉讼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
权利的行使一旦超过法定的界限,则构成了权利的滥用。
滥用诉权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具体诉权行为违背了诉权存在的本旨或者超越了法律许可利用诉权的界限。
详言之,诉权的本来价值在于将宪法上的裁判请求权实在化,使国民得以向法院提出自己的权利保护请求,其滥用主要来源于两个层面。
首先是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的动机不纯,起诉乃至进行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实际上并非指向民事纠纷的解决以及实体权利的保护,而是其他恶意的目的。
2.行为人包括与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者具备诉讼担当资格的人,而不适格当事人包括:一、原告主体不适格,表现为原告主张了不属于自己主张的权利。
二是错列被告,即将与本案无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意或无意地列为被告。
三是原告随意追加第三人。
不适格当事人只要以某种实体权利纠纷为依据向法院主张救济请求,也属于滥用诉权的主体范围。
3.滥用诉权必须在客观上表现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入民事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4
民事案件调解
15
3.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 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但下列案件要先调解: 离婚案件、六种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六种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 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36
38.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 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 分原则的体现
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 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
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 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起诉时:诉讼主体可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 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起诉后:原告可以提出、变更、扩大、缩 小诉讼请求。但是,法院的判决不得超出原告 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 告可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 可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之 前,双方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二)法条 民诉法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
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判决。
12
法庭调解现场
13
(三)法院调解原则的内容
1、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始终,如一审程序、二审 程序、再审程序;
2、要在自愿与合法基础上进行调解;
自愿:一是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接受调解; 二是当事人自愿形成与选择调解方案。
滥用民事诉权的司法界定
【焦点】
本案中最关键的争议焦点是西安铁路局起诉银鑫公司是否属于滥用民事诉权行为。
【评析】
滥用民事诉权作为一种新类型案件已经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 甚至有学者称之为“公害”。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对滥用民事诉权行为进行正确界定、并有效制约已成为当前审判实践中需要面对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案在近年来铁路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中更具有典型的意义。
另查明,银鑫公司起诉西安铁路局后,西安铁路局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申诉,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不予立案复查通知书》,并答复称:“西安铁路局在原审中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审判】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本案系银鑫公司诉西安铁路局滥用民事诉权产生的纠纷,仍属于一般侵权纠纷,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即银鑫公司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西安铁路局在原诉中主观上存在过错,不符合提起诉讼的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显然没有案件事实和法律理由,其诉讼行为与银鑫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结合已经认定的证据和事实,2004年郑州铁路局安康铁路分局作为原告起诉时,是经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释明的,其诉讼目的是请求撤销安铁医院与银鑫公司签订的《药品购销协议》。在原诉中,西安铁路局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也是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通知要求其参加诉讼所致,其诉讼目的没有变化。而造成原诉中原告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对铁路运输企业的体制和所属部门作出的调整和变化。作为西安铁路局其主观上并无过错,其诉讼目的也是为了解决与银鑫公司之间实际存在的合同纠纷。而且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也认为西安铁路局在原审中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所以,西安铁路局在原诉中是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主观上没有过错,其行使的是合法的诉讼权利。对于银鑫公司所诉要求西安铁路局赔偿的经营损失,因其所提证据无法证明其没有经营盈利与西安铁路局与其进行的诉讼之间有因果关系,且经营损失的赔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银鑫公司的诉讼请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诉权滥用的民事诉讼法规制在现代社会,诉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逻辑前提。
绝大多数国家通过宪法确认裁判请求权,实现诉权的宪法化,使诉权获得宪法保障。
据此,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的时候,都有诉诸司法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当事人诉诸司法的权利得以实现。
然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
诉权的行使也不例外,当事人行使诉权,不得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案外人利益,否则,构成诉权的滥用。
诉权滥用现象在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中都存在,诉权滥用现象引起了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界的重视,1998年在美国路易斯安纳州新奥尔良的图兰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国际诉讼法协会的研讨会上,讨论的主题就是程序权利的滥用(the Abuse of ProceduralRight,缩写为“APR”)包括诉权的滥用(the Abuse of theright of action)。
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诉权滥用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诉权滥用既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又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
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近年,诉权滥用现象引起了我国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的关注。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和运作,一方面要加强诉权保障,另一方面,又要防治诉权滥用。
这就带来了一些难题,这些难题就是究竟怎样界定诉权滥用,哪些情形属于诉权滥用的情形,如何防治诉权滥用。
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恰如其分地规制诉权滥用行为,防止对诉权造成不当伤害。
本文从民事诉讼法的视角,对诉权滥用的规制问题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来规制诉权滥用行为。
一、诉权滥用的意义分析(一)诉权滥用的概念界定界定诉权滥用的前提是明确诉权的含义。
诉权是指民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所享有的请求法院对其民事纠纷进行审判的权利。
诉权是与具体纠纷联系在一起的,是纠纷当事人的实实在在的权利。
诉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诉权是民事纠纷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
诉权是民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意味着在民事纠纷发生以后,纠纷当事人可以行使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司法救济。
第二,诉权是诉讼系属之前,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
诉权是入门权,民事纠纷当事人行使诉权,法院受理以后即会产生诉讼系属的效果。
诉讼系属以后,当事人享有的程序权利不是诉权,而是诉讼权利。
第三,诉权是一种受益权。
所谓受益权,是指公民可以请求国家为某种行为,因而享有一定利益的权利。
受益权包括经济上的受益权(如生存权、工作权)、行政上的受益权(如请愿权)、教育与文化上的受益权(如受教育权)、司法上的受益权。
司法上的受益权是指人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以后,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予以司法救济的权利。
诉权属于司法受益权的范畴,在本质上,诉权是请求国家积极地为审判行为的权利。
只有诉权获得了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所以,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社会,诉权保障受到特别重视,诉权获得了宪法保障。
诉权的行使是自由的,当事人基于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得拒绝受理和拒绝审判。
有人认为,诉权的宪法性保障的事实排斥了诉权的滥用,既然现代宪法性保障的发展重心在于增强其在程序方面的保障力度,它本身就应当会导致民事程序领域不再有权利滥用现象。
“程序权利滥用”的论调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假如我们有权利保障的强烈意识,权利就将不再会被滥用。
这种认识是有偏颇的,事实上,如同实体法上的权利存在滥用可能一样,诉权也存在滥用的可能。
权利滥用概念首先出现在民法中。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之后,强调私权的社会性,一切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人不能恶意地行使权利,更不能因行使权利而损害他人利益。
也即权利人不得滥用权利。
为禁止权利滥用,现代民事立法普遍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或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不仅适用于私法领域,而且适用于公法领域。
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当事人行使诉权和诉讼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就构成诉权的滥用或者诉讼权利的滥用。
所谓诉权滥用,就是指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行使诉权的行为。
在表面上,诉权滥用者在正常地行使诉权,但在实质上,诉权滥用的当事人不是善意地行使诉权,而是出于不正当的诉讼目的,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案外人利益。
诉权滥用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诉权滥用具有合法的形式。
诉权滥用本身也是在行使诉权,滥用诉权的人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提起诉讼,起诉在表面上往往也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
诉权滥用人往往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这就让法院很难发现起诉人是在滥用诉权。
第二,诉权滥用在于诉权行使目的不正当。
诉权行使的正常目的在于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而诉权滥用则不是这样,诉权滥用者试图通过诉讼程序,或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或者损害案外人的利益,或达到其他不正当的目的。
第三,诉权滥用诉权行使过程中的行为具有隐蔽性、欺骗性。
为达到法院对其案件进行审理的目的,诉权滥用者往往会采用隐蔽的方式或者欺骗的方式,如被告造假原告,原告造假证据,或原、被告双方合谋造假,等等。
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存在诉权滥用的现象,日本判例曾经出现法院以滥用诉权为法理,驳回原告的诉讼②,美国认为滥用诉权作为滥用法律诉讼的一种形式。
构成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
(二)诉权滥用与相关概念辨析1.诉权滥用与恶意诉讼恶意诉讼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恶意诉讼,就是指当事人恶意提起诉讼,将诉讼作为一种手段,达到使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受到损害的目的以及其他非法目的。
如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将恶意诉讼界定为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
广义的恶意诉讼,不仅包括恶意提起诉讼,还包括在诉讼过程中滥用诉讼权利,如恶意拖延诉讼、不履行合作义务等。
如《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385条规定的恶意诉讼包括:1.当事人出于恶意进行诉讼。
2.当事人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而作出下列行为:(1)提出无依据的主张或反对,而其不应该不知道该主张或反对并无依据;(2)歪曲对案件裁判属重要事实的真相,或隐瞒对案件裁判属重要的事实;(3)严重不履行合作义务;(4)以明显可受非议之方式采用诉讼程序或诉讼手段,以达到违法的目的,或妨碍发现事实真相、阻碍法院工作,或无充分理由而拖延裁判的确定。
诉权滥用属于狭义的恶意诉讼。
2.诉权滥用与诉讼权利滥用诉权滥用与诉讼权利滥用是两个常常被人混用的概念。
其根本原因在于误认为诉权是诉讼权利的总称或总和。
如有人认为,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出于故意或相当于故意的重大过失、缺乏合理的根据,违反诉讼目的而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纠缠法院和对方当事人,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浪费的行为。
有人认为,诉权滥用包括滥用起诉权、滥用反诉权、滥用上诉权、滥用申请再审权等。
其实,滥用诉权与滥用诉讼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滥用诉讼权利,包括原告滥用诉权,被告滥用抗辩权,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恶意拖延诉讼、提供虚假证据、滥用申请回避权、滥用财产保全权、滥用上诉权,等等。
诉权滥用属于诉讼权利滥用的一种典型表现。
二、诉权滥用的标准与表现(一)诉权滥用的标准在我国,诉权保障尚不够充分,对于当事人的起诉,法院首先要着眼于保障其诉权,不能轻易地认定当事人滥用诉权。
法院认定一个诉权行使行为为诉权滥用行为,必须慎之又慎。
如果当事人正常行使诉权,而被误判为诉权滥用,那将严重损害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从而影响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实现。
因此,明确诉权滥用的标准或者诉权滥用的构成,就显得特别重要。
在诉权滥用的认定上,我们应当坚持主、客观标准相结合的标准,即一方面,当事人主观上有恶意,另一方面,当事人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诉权的行为。
具备了这两方面的条件,就可以认定构成诉权滥用。
1.当事人主观上有恶意当事人主观上的程序过错,包括恶意、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当事人主观上有恶意,表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在主观上有通过民事诉讼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故意;当事人主观上故意,意味着当事人明知不具备诉权的行使条件,而行使诉权;当事人主观上重大过失,意味着当事人主观上虽非故意,行为上却非常轻率地行使诉权;一般过失滥用诉权,即指对于因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和事实难以查证,当事人虽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仍没有避免而错误使用诉权的情形。
到底何种程序过错可以构成诉权滥用呢?不同国家,甚至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做法。
在法国,对于诉权滥用的认定,判例原先支持采用“故意标准”,并且认为:只有构成恶意行为或者当事人怀有恶意时,至少在构成相当于欺诈的严重错误时,才可以认定为程序过错。
现在,法国的判例发生了一些变化,认为,一般的过错行为,可以受到指责的轻率行为,也足可构成滥用诉权。
在我国,有人认为,在滥用诉权的认定标准中,当事人的程序过错,除了故意以外,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也可以构成诉权滥用。
如甲与乙签合同,后乙未履行,甲未起诉乙,却起诉了合同的中介人丙,认为若无丙的牵线搭桥,自己是不会与乙做生意的。
这就是属于重大过失滥用诉权。
有学者认为,对诉权滥用的主观标准的界定,应当采用恶意的标准,仅仅有故意是不够的。
笔者认为,在我国,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质普遍比较低,一般过失、重大过失甚至一般的故意,都不宜作为认定滥用诉权的主观标准。
只有在当事人存在恶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当事人诉权滥用上有过错。
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有滥用诉权的恶意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首先,当事人恶意必须是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意味着当事人明知自己提起诉讼的行为会损害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利益,而希望损害后果的发生。
例如,当事人为了让自己的财产不被权利人执行,希望通过虚假诉讼,获得法院判决,达到转移自己的财产的目的。
其次,当事人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案外人利益或者实现其他不正当的目的。
滥用诉权的人表面上是提起合法的诉讼,但其背后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有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有损害案外人利益的,也有其他非法目的的。
如果当事人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等的主观故意,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提起了诉讼,最后以败诉告终,客观上造成了对方当事人利益损害,则不能认定为诉权滥用。
2.当事人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诉权的行为认定诉权滥用的客观标准,在于当事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诉权的行为。
滥用诉权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但其实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具体来说,滥用诉权的行为有两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滥用诉权的行为符合起诉的条件和形式。
在表面上看,当事人提起诉讼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提交合格的起诉状,并交纳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