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
包括:(一)独立审计机构;(二)资产、土地、工程等评估机构;(三)工程监理机构;(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五)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六)检测、检验、公证、认证机构;(七)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八)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介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司法、科技、教育、建设、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独立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和监督。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或成立中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制订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
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执业资格第七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三)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四)兼职执业人员不得超过本行业规定的人数比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45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增加负责市级矿业权交易监督管理职责。
(二)取消和划出的职责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2.将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职责。
2.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土地资源管理的职责。
3.强化对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职责。
4.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对国土资源综合利用的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浙江省中介机构收费标准(部分延用、06年前)
浙江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部分鉴定项目协商收费参考意见 房地产评估 3‰ 2.4‰ 1.2‰ 0.6‰ 0.12‰ 土地评估 4‰ 3‰ 2‰ 1.5‰ 0.8‰ 0.4‰ 0.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货物招标 0.015 0.011 0.008 0.005 0.0025 0.0005 0.0001 服务招标 1.50% 0.80% 0.45% 0.25% 0.10% 0.05% 0.01% 工程招标 1.00% 0.70% 0.55% 0.35% 0.20% 0.05% 0.01% 资产评估 6‰ 2.5‰ 0.8‰ 0.5‰ 0.1‰ 工程造价 7‰ 审计 5‰ 4‰ 3‰ 6‰ 5‰ 4‰ 3‰ 2‰ 2‰ 1‰ 0.5‰ 0.3‰ 0.2‰
收费标准
按资产总额分档计费 1200元 2000元 3000元 4000元 5000元 6000元 7000元 9000元 10500元 12000元 万分之1.2 按验证资产总额分档计费 600元 1000元 1500元 2000元 2500元 3000元 万分之3.0 3000+(x-1000)*3 按资产总额累递计费 3.5‰ 2.5‰ 1‰ 0.5‰ 0.1‰ 分档累进计费(千分之) 5001-10000万元
厂长、经理离任责任审计
资产总额分档累进计费 1000元 万分之1.5 按年销售额分档计费 2000 3000 4000 6000 按企业规模 200-500(元/月) 1000-2000(元/月) 按期审批 协商 按收支规模500元-1000元 计费额(万元) 6 10 16 30 注:按每年 注:按每年
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 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注: 《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5]345号 《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浙价综[2000]84 《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262号 《浙江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部分鉴定项目协商收费参考意见》浙高法鉴[2004]11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浙土资厅函[2010]1154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0〕1154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全面、准确掌握我省主要城市地价运行态势,切实增强土地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0 年城市土地价格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68 号)要求,经研究,现就部署开展我省11 个地市(市本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不断呈现新情况、新问题的背景下,在国家级监测的基础上,开展11个地市(市本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对土地价格变化趋势进行及早跟踪与科学预测,以及时调整土地供应政策,积极引导土地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合理发展非常必要,也非常迫切。
为此,各地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做好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
二、抓紧部署,确保前期工作按时完成。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实施方案》(附件1)要求,加强对该项工作的任务部署和组织实施,近期重点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列入国家级监测的城市,除继续做好国家监测任务外,应根据省级监测要求重新确定监测范围。
具体要求在2010 年12 月底前完成城市地价监测范围确定、标准宗地设置和首次监测数据采集,于2011 年1 月15 日前上报到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其中,绍兴、金华、衢州、台州、舟山、丽水等市应在2010 年11 月20 日前落实技术承担单位,报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备案。
三、严格把关,确保上报数据成果质量。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指南》(附件2)要求,自2011 年起对11 个设区市城市地价进行日常监测,监测周期每半年一次,即每年6 月15 日前上报上半年监测成果,12 月15 日前上报下半年监测成果。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8年3月22日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中介机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和市场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场中介机构的中介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国家垂直管理行业的市场中介机构除外。
有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中介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检验、检测、认证、鉴定、鉴证、评估、会计、审计、代理、经纪、信息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场中介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市场中介机构规范发展机制,协调解决市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市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中介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浙发改投资〔2019〕346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3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梳理,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全省统一的事项清单,加强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及时完成本地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事项的调整。
行政主管部门在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法定委托清单之外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材料。
申请人有能力自行完成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
二、各地要加快推行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代码制度,全面应用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并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深度融合。
三、各地要深化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改革创新,积极推行区域评估、多评合一、联合评价制度,鼓励开展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网上竞争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区域、行业和部门间违规设立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探索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本次公布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与《关于公XXX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浙发改社体〔2016〕373号)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的内容要求为准。
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1〕10号
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省属企业实施资产评估工作,提高资产评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
省属企业中的下列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统一选择确定中介机构:(一)须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对应的资产评估项目;(二)省国资委确定的,需要统一选择中介机构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省国资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建立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
第四条进入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其中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应具备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执业人员,具有承担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便利条件。
(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资产评估机构固定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15名以上,上一年度业务收入300万元以上。
(四)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信誉。
近三年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所承担资产评估项目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不良记录。
(五)有规范、健全的质量控制和队伍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在约定工作期间能够调配较强力量,按照委托要求按时保质完成资产评估工作任务。
第五条申请进入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应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简介;(二)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四)经审计的前三年财务报表;(五)通过年检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需行业协会盖章证明);(六)行业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七)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八)其它材料。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
包括:(一)独立审计机构;(二)资产、土地、工程等评估机构;(三)工程监理机构;(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五)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六)检测、检验、公证、认证机构;(七)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八)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介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司法、科技、教育、建设、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独立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和监督。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或成立中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制订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
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执业资格第七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三)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四)兼职执业人员不得超过本行业规定的人数比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07年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名单
15
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薛洪江
16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张梅
17
北京中资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冯春雷
18
北京德祥长江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熊华东
19
北京圣元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薄立馨
20
北京中企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魏新
21
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张继军
22
北京市国盛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18
广东中地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罗少峰
219
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廖凡幼
220
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程家龙
221
广东正元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周裕丰
222
广东财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古文枢
223
深圳市国咨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龚伟平
224
广州中天衡房地产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广东思远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刘敏军
232
广东金兰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王绍年
233
广西开元行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石宝江
234
广西公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武绍会
235
广西明冠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许晓辉
236
广西万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朱明杰
237
广西金土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钟世民
238
广西梧州兴业土地评估所有限公司
咸培雯
181
山东源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于朝升
18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8•【字号】浙政办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科学有序发展我省土地有形市场,完善土地市场管理制度,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建立健全惩防体系的工作部署,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以“统一交易平台、统一市场准入、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督管理”为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平台建设、强化信息服务、完善交易规则、健全监管体系,努力构筑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省、市、县三级上下联动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环境,全面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
1.规范土地市场交易平台设置。
按照主体合法、程序合法、管办分离的原则,将土地公开出让的事务性工作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等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政府负责。
2012年底前,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工业用地和其他类型土地出让必须统一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实施,除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和宁波市鄞州区外,其他原来由区级平台实施土地交易事务的一律整合到设区市级平台实施。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处理土地交易平台整合过程中涉及的体制机制问题,按时完成土地交易平台整合工作。
2.逐步推广工业用地网上挂牌交易。
总结推广杭州市区工业用地网上挂牌出让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扩大工业用地网上挂牌出让试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1•【字号】浙政办发[2000]137号•【施行日期】200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一日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财政厅。
不再保留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其职能并入财政厅,保留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税政调查研究的职能和税收法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业务管理职能。
2.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省一级承担的工作。
(三)新增的职能1.彩票监管职能。
2.会计委派制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
3.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省本级政府采购。
4.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业务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5.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非官方发展援助不附带条件贷款(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业务的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
(四)转变的职能1.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推行部门预算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统一管理预算内外资金,强化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
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格评估、土地价格评估、机器设备、车辆、船舶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信息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如需更多信息请到企业大数据平台查询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浙国资发〔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评估机构选聘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省属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完善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程序,明确评估机构选聘条件,建立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
二、省属企业选聘的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具有与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二)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执业记录,在承担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不良记录;(三)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熟悉与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四)具备健全、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建有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三级及三级以上审核制度。
(五)结合评估项目实际,企业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省属企业可以建立适应本企业各类评估业务需求的评估机构备选库。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自身及其各级子企业规模、区域分布、资产评估业务特点等,结合评估机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执业质量、执业信誉、技术特长、区域分布等因素,选择入库评估机构。
确定入库评估机构数量,应当与本企业评估项目数量、规模和经济行为类型相匹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
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3.04.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的通知
省国土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根据省监察厅《关于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协商沟通情况的通报》,现就降低土地价格评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价评估机构为土地出让提供的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规定的标准降低10%,其基准收费标准为:
土地评估实行按档累进计费。
具体收费标准根据评估工作量、难易程度、工作要求等,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从2013年4月25日起执行。
凡在此之前签订合同(协议)、提供服务的项目,若在4月25日后收取费用的,均应执行本通知降低后规定的标准。
三、国土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土地评估的行业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贯彻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评估服务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013年4月7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评估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评估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浙土资厅函[2014]120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评估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4〕120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土地评估服务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加强土地评估机构监督管理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各地要切实贯彻落实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108号)文件精神,从事中介服务的土地评估机构必须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四个方面,于2014年6月底前与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彻底脱钩。
改制为国有企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应隶属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管理,不得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关联。
省厅将组织开展土地评估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情况清查,对未能按期完成脱钩的单位,将建议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销其注册证书。
从事中介服务的土地评估机构不得租用国土资源部门或下属单位的办公用房,已经租用或对外有同一地点办公造成混同影响的,必须在2014年6月底前全部清退。
二、着力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各种地方或行业保护措施,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土地评估服务。
鼓励具备资格的土地评估中介服务机构进入市场充分竞争,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应切实加强机构和资信管理,对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要坚决清理并注销其注册证书;要从严处罚以不当手段承揽业务、出具虚假土地估价报告、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评估机构,不得从事中介性的土地估价业务,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评估费用。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公职人员严禁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登记执业、兼职、参股。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专业服务、咨询评估、技术支持等中介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设立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组织形式;(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三)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社会中介机构的设立,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社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经营场所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活动规范有序。
第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二)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报告、意见、评估等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中介机构信用档案,记录其经营活动和信用状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登记擅自开展社会中介服务的;(二)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三)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拒绝、阻碍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开展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审验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开展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审验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开展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审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资产评估中介机构:
为提高中介机构对省属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质量,根据《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1〕10号)规定,我委决定对库内中介机构入库条件进行年度审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自查工作
请各有关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认真对照浙国资发〔2011〕10号文件规定,对本机构是否仍具备在库条件进行自查。
二、报送审验相关材料
1.相关部门对本机构的年检情况;
2.经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报表;
3.通过年检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4.2014年度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5.承担省属企业项目完成情况总结等材料。
以上材料请装订成册。
三、报送要求
请各有关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于6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逾期不提交审验材料或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在库资格。
联系人:邵锐,联系电话:0571~87059648,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2113室,邮编:310006。
浙江省国资委
2015年5月2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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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地评估(凭资质经营)服务:房产中介;其他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1]6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1〕6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解决我省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现作如下通知:一、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提高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是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作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根本措施,是保护耕地,显化国有土地资产,推进城市化建设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遏制土地批租领域腐败行为的重要保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重要性的认识。
要联系当地实际,认真分析本地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实现土地市场秩序的明显好转和制度建设的明显进步。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提出的具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土地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从制度上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
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基本前提。
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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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
变更(预)登记申请表
机构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一、浙江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变更(预)登记需填写本表,与以下材料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办理。
1、《土地评估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公司章程或合伙人书面协议(与工商部门备案一致);
3、变更证明材料;(包括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情况》、股东会决议等)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浙江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