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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摘要】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合同,对保险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过程中,有一些关键条件和要素需要满足。

人身保险合同需要符合成立条件,包括合法合规、保险标的明确等。

合同要素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

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形式。

而合同生效的条件则是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一般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签署合同、支付保险费等方式实现。

加强人身保险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保险行业和消费者都有益处。

认真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过程对双方都至关重要。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成立条件、要素、形式、生效条件、生效方式、保险双方的意义、保险合同管理、重要性。

1. 引言1.1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目的是为了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时提供经济赔偿和保障。

人身保险合同通常包括寿险、意外险、重疾险等各种险种,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安全。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其实是保险合同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具体表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约定内容的载体。

人身保险合同在保险行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共同遵循和执行的规范,是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性约定。

1.2 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性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性还在于其可以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提供经济保障。

在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疾病导致无法工作时,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帮助家庭度过难关,确保家庭的生活质量不受影响。

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性还表现在其可以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通过人身保险的普及和发展,可以减轻社会对救助系统的压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对个人、家庭的保障作用,更在于其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和推动作用。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精品文档.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与其他合同的订立一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一、人身保险合同要约之方式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是人身保险合同要约的一般形式投保单它是由投保人填写的,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的一种正式单证,投保人只能在投保单所限制的范围内表达自己的主观要求。

现实中,人身保险交易都由保险中介人完成,签发保险单的保险人与购买寿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并不直接联系,因此,投保单成为他们之间交易信息的承载工具。

人身保险投保单并非千篇一律,各保险人有选择的余地。

但应包括以下这些最基本的内容:①有关险种的具体事项;②有关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③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陈述的事实。

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都以投保人填具投保单为要约,作为要约,投保单的内容就不能仅仅表达投保人购买寿险的愿意,其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样才能使保险人有作出承诺的可能,否则只能构成要约邀请。

但投保单作为要约的法律效力与一般要约不同,一般要约对被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被要约人可以作出承诺、反要约或拒绝,或对其置之不理,但投保单却要求作为被要约人的保险人在合理时间内对其进行处置,并及时通知投保人。

否则,保险人可能因此而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投保人在填具投保单的同时,交付了保险费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作为要约的投保单的撤回,必须在保险人作出承诺,即签发保单以前实施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保险人签发保单或在投保单上核保签章作出承诺,则投保人不能撤回,要终止合同只能按退保处理。

投保单在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中作为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要约,是合同成立的一个重要步骤,因此实践中各保险公司多在保险条款首条规定,投保单是构成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相互沟通和了解的重要途径。

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 人身保 险合 同的概 述
1 . 1 人身 保 险合同的概 念 和特 征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保险法 第5 2 条规定 : ‘ ‘ 人身保 险 合同是 以 人的 寿 命 和 身体 为保 险 标 的保 险 合同 。 ” 人身 保险 合同 何时、 怎 样 成 立 和 生效 , 直 接关 系到 被 保 险人 的利 益何 时 得 以保 护 , 也 关 系到 保 险 人保 险责 任之 始 端, 因此 , 投 保人 投保 后 , 作 为利 益相 对立 的 投保人、 被保 险 人与 保险 人 对 合 同的成立 和
人 身保 险合 同的有 效 成 立不仅要符 合合 同法 方便 开始 享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 二 是合 同成 立 的 成立 要件还 要 符 合人身保险 合同的 有效 成 后不立即 生效, 而 是等到合 同生 效的 附条件成 立 要件。 在合 同成立 的 要件 中, 往往 会有人认 立 或附期 限到 达后 才生 效。 例 如, 在 实际操作 为, 保险单 的 交付是 合 同成 立 的前 提 。 保 险 中, 人身保 险公司一般会约 定以投保 人交付保
法和 司法 实践 所 借 鉴。
关键词: 人身保险合 同 成立 生效 保险责任
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 : F 8 4 0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4 一 o 9 8 x ( 2 o l 3 ) 0 l ( b ) 一 0 2 2 0 - 0 2
随 着我 国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体制的 逐步 建立和健全, 保 险在 人 们 的 日常生 活 中将发
Tech n ol ogy I n nov at i on Her al d
学 术 论 坛
论 人 身保 险 合 同的成 立与 生效

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双方的基本信息该人身保险合同的双方为甲方(被保险人)和乙方(保险公司)。

以下是各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乙方:保险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身份和权利:甲方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有权享受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所提供的保险保障。

2. 乙方身份和权利:乙方为本合同的保险公司,有权征收保险费,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3. 甲方义务:a. 甲方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资料;b. 甲方应按时缴纳保险费;c. 甲方应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4. 乙方义务:a. 乙方应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确定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b. 乙方应如实告知申请人有关保险的风险和条款;c. 乙方应按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5. 履行方式:甲方应在投保时向乙方填写申请表,并付清相应的保险费用。

乙方在确认甲方符合要求后,将签署保险合同,并将保单寄送给甲方。

保险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届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续保或解除合同。

6. 期限:本合同自甲方投保时起生效。

合同有效期为一个年度。

在有效期内,甲方发生意外身故或被保险重大疾病的风险,均可申领相应的保险金。

7. 违约责任:a. 若甲方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同时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b. 若乙方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根据相应条款向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明确了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均需遵守相关约定。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并可受到法律保护。

若合同中的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对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身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近年来保险理论界关注较多的咨询题,也是我国几起保险赔案争议的焦点所在。

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成立、生效,签发保险单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关系,投保人交费后保险人核保前保险合同的生效咨询题等一直困扰着我国保险理论界。

本文将对这些咨询题进行理论探讨,以期对保险实务工作有借鉴意义。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时刻合同的订立一般要通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时期,一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予以承诺,合同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通过要约时期与承诺时期。

在保险实务中,一般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投保人填写投保书),保险人予以承诺(保险人做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我国《保险法》第13条也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承诺之权大都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常在审查投保书、被保险人体检书、高额保单投保人的财务状况证明后,方决定承保与否,此即核保。

各人寿保险公司内部大都设有核保部门,其在防止逆选择、落低企业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险人核保通过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二)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在保险实务中,有的保险公司将签发保险单约定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即不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便不成立。

如此约定是否合法有效?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存在及其内容的证明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识,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尽的义务而非合同的成立要件。

例如在美国,一般认为除非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采纳特定形式,保险合同能够采纳任何形式。

日本商法第649条规定:保险人须依保险契约人的请求,交付保险单韩国商法第640条也同样规定:保险者应依照保险合同者的请求,制成保险证券,向保险合同者交付。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也表明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只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尽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没有规定任意性条款则应视同是强制性条款,保险人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下word资料14页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下word资料14页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下)张秀全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如果说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合同内容的确定,非依法定或约定事由,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

那么,合同的生效则意味着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应负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同时的,即如果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则随着合同的成立就产生了相应的履行效力。

但特殊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则已成立的合同将因此而无效。

当事人双方有特殊约定时,已成立的合同也可能并不立即生效,而于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届至或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也是如此。

但人身保险合同作为射幸合同的一种,其生效时间更具有特殊性,在保险实务上更易引起纠纷。

因此,有必要对其作些深入的探讨。

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保险合同的生效主要涉及投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问题。

在人身保险合同理论和实务上,常常引起争议的是保险人应何时开始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而非投保人应于何时交纳首期保险费。

因此,我们这里仅探讨人身保险合同生效中保险人应于何时开始承担其保险责任的问题。

在人身保险合同实务上,保险公司的有关保险条款对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虽无统一的规定,但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①]第一种是自保险人承保后责任开始,其要件是保险人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

第二种是自保险单签发后责任开始,其要件是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

第三种是自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责任开始,其要件是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

第四种是保单明确规定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为自某年某月某日0时起至某年某月某日24时止。

论新《保险法》下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新《保险法》下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时, 保险 合 同即成 立 , 以保 险合 同为 非要 式合 同或 口头合 同或 所
诺 成合 同 。0

人 身保 险 合 同的成 立
( ) 险 合 同成 立 的要件 一 保
2 国外立 法 、 . 判例 及 学说对 此 的观 点 。在 国外立 法 、 例及 判
人 身 保 险合 同 的成 立要 经 过要 约和 承诺 两 个阶 段 。要约 在 学 说 中, 常认 为保 险合 同为非 要式 合 同。 《 国保 险契 约法》 通 如,德 保 险实 务 中表 现 为投 保人 填写 投保 书 ( 投保 申请 )承诺 在保 险实 第 3 , 条第 l 规 定“ 险人应 交付 要保人 一份 由其签 署之有 关保 项 保
中 图分 类号 : 9 2 8 D 2.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0 9 (0 oo . 6 .3 1 0 . 22 1 ) 1 40 5 0
人 身 保 险合 同的成 立与 生 效 问题一 直是 保 险合 同纠 纷 的焦 点 问题 之一 , 投保 人交 纳保 险 费后保 险公 司未签发 保 险合 同前 出
同成立 与 生效 的 纠纷 。 文 期望通 过 分析 保 险合 同成立 、 本 生效 及 合 同的一种 , 双方 意思 一致 为成 立 的要件 。因此 一方 要 约 , 另一
交 纳保 险 费与 保 险合 同成 立 、 效 的关 系 , 生 结合 保 险公 司承保 流 方 承诺 , 险合 同在实 质上 已成 立 。无论 要 约或 承诺 , 保 无须 采用 程 中常 见 作法 , 出保 险实 务 中的完 善 建议 , 护投 保方 和保 险 特 定方 式 ,任 何言 辞或 行 为足 以显 示双 方愿 接 受特 定 条件 约束 提 保 公 司双 方 利益 , 以有利 于保 险业 健 康有 序发 展 。

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摘要: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是保险合同关系产生的前提,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则很难谈得上保险业务的开展。

针对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的颇多争议,该文将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进行讨论,分析讨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的涵义、要件并对与其密切相关的单据及保险费的缴付等进行说明,以解决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法律上的疑问,公平合理地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利益,并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所借鉴。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保险责任责任承担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健全,保险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身保险作为保险中一大分支,在保险业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有很多的争议,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

针对以上情况,该文将对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及与之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1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述1.1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

” 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怎样成立和生效,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利益何时得以保护,也关系到保险人保险责任之始端,因此,投保人投保后,作为利益相对立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方式有截然不同之主张:前者希望人身保险合同尽快成立和生效,以便更早地得到保险保障;后者则希望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尽可能的往后推延,这样就能更大程度的确认被保人的安全。

1.2 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人身保险合同为众多合同中的一种同时又具有不同于其他合同的特征。

笔者认为为了能更深刻、透彻全面地理解人身保险合同,有必要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进行表述。

其一,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一方面投保人必须支付保险费,另一方面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给付保险金。

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者:贾春晖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3年第02期摘要: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是保险合同关系产生的前提,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则很难谈得上保险业务的开展。

针对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的颇多争议,该文将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进行讨论,分析讨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的涵义、要件并对与其密切相关的单据及保险费的缴付等进行说明,以解决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法律上的疑问,公平合理地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利益,并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所借鉴。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保险责任责任承担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1(b)-0-02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健全,保险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身保险作为保险中一大分支,在保险业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有很多的争议,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

针对以上情况,该文将对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及与之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1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述1.1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

” 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怎样成立和生效,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利益何时得以保护,也关系到保险人保险责任之始端,因此,投保人投保后,作为利益相对立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方式有截然不同之主张:前者希望人身保险合同尽快成立和生效,以便更早地得到保险保障;后者则希望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尽可能的往后推延,这样就能更大程度的确认被保人的安全。

1.2 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人身保险合同为众多合同中的一种同时又具有不同于其他合同的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

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

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一、引言人身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被广泛应用于风险防范和财务保障等方面。

然而,人身保险合同在生效与否的问题上常常引发争议和纠纷。

本文就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发的纠纷进行探讨,并从法律角度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和解读。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在讨论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合同成立的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目的是合法的、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

这些要件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同样适用。

三、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投保人在投保时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其次,投保人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支付保险费;第三,合同的其他要素必须完备,例如合同的内容明确、合同条款合法合规等。

只有当这些条件都被满足时,人身保险合同才能够生效。

四、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引纠纷的原因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投保人提供的个人信息不真实或不完备,导致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身份和风险评估产生怀疑;其次,投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违反合同约定;第三,保险公司未履行事前告知义务或未明确合同条款等,导致投保人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出现偏差。

这些原因可能会导致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受到质疑。

五、审查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标准针对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争议,法院在审查时通常会参考以下标准:合同的交易意图是否真实、投保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是否出于真实保单需求、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

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并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判断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

六、相关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掌握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发的纠纷,我们可以通过一些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例如,某投保人在填写保险申请表时故意隐瞒了自己的重大疾病病史,导致保险公司对该保单的生效产生质疑。

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

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

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一、引言近年来,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约束关系,其生效与否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责任。

本文将探讨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标准以及存在的争议,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二、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标准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标准主要包括投保要件齐全、赔偿金额合理、明确的保险期限和不可撤销的受益人等要素。

首先,投保要件齐全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之一。

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健康状况调查表等。

如果投保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或存在虚假陈述,保险人有权据此拒绝承保,合同将不生效。

其次,赔偿金额合理也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标准。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赔偿金额应当与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相当,不能存在恶意抬高或过低的情况。

如果赔偿金额明显偏离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合同的生效性将受到质疑。

此外,人身保险合同中应明确保险期限,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保险期限一般应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来确定,合同中应载明起止日期和相关延续条件。

如果保险期限未明确约定或存在不合理的条款,会给合同的生效性带来争议。

最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当是不可撤销的。

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人死亡或发生意外事故时享受保险金受益权的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受益人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如果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条款具有任意撤销的情况,该合同因此可能被认为是失效的。

三、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争议在实际操作中,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标准往往产生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投保要件是否齐全、真实和准确的问题会成为合同生效的争议焦点。

有些投保人可能隐瞒自身的健康状况或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从而导致合同生效的有效性受到质疑。

其次,赔偿金额的合理性也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争议的重要方面。

保险公司在核定赔偿金额时可能存在不公平或不合理的问题,特别是在人身损害保险中,赔偿金额的确定往往比较复杂,容易引发纠纷。

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

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

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人身保险合同争议解决协议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问题存在争议,为妥善解决争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争议事项双方争议的主要事项为: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

乙方对合同的生效时间、条件及保险责任等条款存在异议。

甲方有责任对此进行解释和澄清。

二、解释与澄清1. 合同生效时间:双方确认,本保险合同自甲方收到乙方完整填写并签署的投保单、相关证明材料及保险费用之日起生效。

2. 合同生效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需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险标的存在等。

3. 保险责任:甲方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或死亡等承担保险责任。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投保信息,并对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

如乙方提供虚假信息,甲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3. 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四、证据提交与鉴定1. 双方应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包括保险单、投保单、相关证明材料等。

2. 若双方争议涉及专业问题,可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争议方共同承担。

五、争议解决方式1. 若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应签订和解协议,并履行协议内容。

2. 若协商不成,可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结果为终局,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损失。

2. 若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或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七、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

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

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健康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约定保险权利人因被保险人死亡、生存或发生疾病、事故等风险,由保险人支付给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形式,具有重要的社会保障作用。

由于人身保险涉及到保险金及其他赔偿款项的支付,关系到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故在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问题上,可能存在一些纠纷。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及时效性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主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签订,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达成了保险合同,且满足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履行相应的证件、调查、告知等方面的义务。

一般来讲,当一方事先未尽调查、告知等义务,导致合同成立出现问题的情况下,未履行调查、告知等义务的一方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从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产生纠纷。

此外,人身保险合同具有时效性,一般来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订立合同的期限分为确定和最后期限两种。

如果是最后期限,则必须在该期限内约定的行为或者事项已经完成;如果是确定期限,则必须在该期限内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若没有规定期限,则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问题引发的纠纷(一) 未及时告知导致合同纠纷在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有告知的义务。

一般来讲,被保险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将相关情况告诉保险人,例如过往健康状况、家族遗传病等。

如果被保险人隐瞒重要情况,导致保险合同的生效受到影响,甚至此后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例如,某位被保险人在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有患病的情况,后来因为患病离世,其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合同存在虚假行为,拒绝承担责任。

此时,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二) 合同有效期限内阙值未付款在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中,被保险人需要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保费。

如果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可以在逾期后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

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

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合同,用以保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利益。

合同的有效性是保险合同引发争议的核心问题之一。

下面将从保险合同的要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附条件以及案例分析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以阐明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首先,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是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基础。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要素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期间和保险利益等。

保险标的是人身保险合同中最为重要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保险公司所承担风险的对象,即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利益。

如果保险标的不存在或者不符合约定条件,那么保险合同就不具备有效性。

比如,如果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而在合同生效之后,被保险人已经死亡,那么该合同就无法生效。

其次,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分别具有权利和义务。

保险公司的权利主要包括收取保险费、核实保险标的、承担赔偿责任等。

被保险人的义务则包括如实申报个人信息、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等。

只有在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才能生效。

如果保险公司未履行核实保险标的的义务或者被保险人未如实申报个人信息,那么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将受到影响。

此外,人身保险合同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添加附条件,来限制合同的有效性。

这些附条件可以是某种健康检查要求、保险标的人员的行为约束、合同的解除条件等。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满足附条件的要求,那么保险合同可能无效。

比如,人身保险合同中添加了需要被保险人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的附条件,而被保险人未按时进行体检,那么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就存在争议。

最后,通过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个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在某个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曾患有严重心脏病,但在填写投保表时隐瞒了这一信息。

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突发心脏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在此案例中,保险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理由是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了重要信息。

有关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

有关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

有关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在人身保险领域,经常会发生保险合同纠纷。

其中,一个常见的争议点是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

当保险人发生意外或疾病等风险时,如果保险合同未生效,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此时会引发法律纠纷。

本文将围绕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的问题进行探讨。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

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其主要作用是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

一份保险合同要生效,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保险合同成立且经过合法的签字盖章。

2.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费,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保险标的信息。

3.保险合同的约定事项均属于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只有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人身保险合同才能生效。

在合同未生效之前,保险公司不会承担任何保险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引纠纷的可能1.误解或欺骗在一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相关信息不够了解,或者在保险公司的推销宣传中被误导,导致其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对重要条款、免责条款等不够清楚。

这些情况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未完全和真实地生效,因而可能引发保险纠纷。

2.不良习惯或隐瞒病史如果被保险人存在不良生活习惯或疾病史等情况,在购买人身保险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而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后发生了未预料的风险事件,就可能引起合同纠纷。

3.合同状况不明在一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详细说明合同的内容及潜在风险,而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未经过仔细的阅读或理解,或者未进行咨询,就可能带来保险纠纷。

如何避免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引纠纷1.保险公司应当提供全面准确的产品信息保险公司在向消费者推销人身保险产品时,应当正确地告知保险条款及注意事项,并尽量向消费者提供详细的保险产品介绍。

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当进行确认和核实,以确保合同有效性。

2.被保险人应当全面真实地披露保险标的信息在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其拟保险的标的物的全部情况,不得有任何隐瞒或失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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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近年来保险理论界关注较多的问题,也是我国几起保险赔案争议的焦点所在。

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成立、生效,签发保险单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关系,投保人交费后保险人核保前保险合同的生效问题等一直困扰着我国保险理论界。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理论探讨,以期对保险实务工作有借鉴意义。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一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予以承诺,合同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阶段与承诺阶段。

在保险实务中,一般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投保人填写投保书),保险人予以承诺(保险人做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我国《保险法》第13条也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承诺之权大都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常在审查投保书、被保险人体检书、高额保单投保人的财务状况证明后,方决定承保与否,此即“核保”。

各人寿保险公司内部大都设有核保部门,其在防止逆选择、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险人核保通过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二)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在保险实务中,有的保险公司将“签发保险单”约定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即不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便不成立。

如此约定是否合法有效?“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存在及其内容的证明”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识,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尽的义务而非合同的成立要件。

例如在美国,一般认为除非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采用特定形式,保险合同可以采用任何形式。

日本商法第649条规定:“保险人须依保险契约人的请求,交付保险单”韩国商法第640条也同样规定:“保险者应根据保险合同者的请求,制成保险证券,向保险合同者交付。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也表明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只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尽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没有规定任意性条款则应视同是强制性条款,保险人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

另外,保险人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所以,保险人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三)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在保险实务中,也有保险公司将“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即投保人不交首期保费保险合同便不成立。

如此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应该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主要义务,《保险法》第14条没有规定任意性条款则应视同是强制性条款,保险人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保险公司将“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则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违反了公平原则,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成立后的人身保险合同何时生效?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鉴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和交费期限较长、人身保险保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追缴等的特殊性,各国和地区保险业大都把“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只有要件“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成立时,人身保险合同才生效,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台湾地区《保险法》第2l条规定:“保险费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两种。

保险契约规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险费,应于契约生效前交付之。

但保险契约签订时保险费未能确定者不在此限。

”台湾保险业是将“投保人交费”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只要投保人未交纳保费,合同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再如《韩国商法》第656条规定:“当事者间若无其他约定,保险者的责任自接受了支付的最初的保险费时开始。

没有支付保险合同者的保险费的情况下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保险者的保险金支付义务也不能发生,此时,不能追问保险者不法行为责任。

”韩国商法也把“投保人的交费”行为作为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

但韩国商法同样规定保险人可通过与投保人的约定而放弃该权利,如保险人可与投保人约定在其交费前也可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是否是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每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法并未将“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我国保险法也未排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将其约定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在保险实务中,大多数的保险公司都将“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例如约定“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丽意承保后才生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二)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在保险实务中,有的保险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伤险合同生效的要件,即不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便不生效。

如此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上文中“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中的分析得知,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尽的义务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险人出单的期限,如果因保险人的过错,没有“及时”签发保险单,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以合同未生效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极为不公平。

因此,保险人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的规定无效,即在保险实务中,无论投保人是否签收保险单,只要投保人有已经交纳首期保险费的证明,保险合同就已经生效,保险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三)合同订立程序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综上所述,人身保险合同订立的正常程序是:投保人增写投保书(要约),保险人审核投保书、体检书(被保险人不需体检时保险人只审核投保书)、投保人的财务状况证明(高额保单时需要调查投保人的财务状况)等资料后做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承诺),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保险人签发保单,投保人签收保单。

保险实务中如果按照此程序进行运作,则一般不会发生投保人已交保费而保险人尚未同意承保导致拒赔案件的争议。

但现代寿险业的大多做法却是展业人员在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后也一并收取了首期保费,这一方面源于随着寿险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寿险代理人员的展业也变稠异常艰辛;另一方面也可促使投保人谨慎投保,避免“随意投保”给保险人带来的大量营运管理费用的支出。

由此便产生一个问题,由于最终是否承保都由保险人决定,因此从代理人收取首期保费到保险人同意承保之间有段空档期。

若在此期间内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A人寿保险公司诉讼案就是属于上述情况:2001年1c月5日,投保人谢某(同时又是被保险人)填写了A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书,10月6日,谢某交纳首期保费11 944元,10月17日,谢某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了体检,10月18日凌晨,谢某被人杀害。

保险公司答应赔付主险保险金l00万元,但拒绝赔付附加险保险金200万元。

理由是《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第5条第1款约定“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而谢某于10月18日凌晨发生保险事故时,谢某的体检报告结果尚未出来(保险公司于10月18日8时至10时23分期间才收到谢某的体检报告),也未提交财务证明资料(保险公司于10月18日收到谢某的体检报告后,即通知谢某办理保险的财产告知手续),保险公司尚未同意承保,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合同不予赔付。

谢某的母亲不同意保险公司拒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金,于2002年7月1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A人寿保险公司败诉。

A人寿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11月5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费的交付与合同的成立没有必然的联系,谢某交纳了相当于首期保费11 944元的行为并不足以认定保险公司已作出承保的承诺。

A人寿保险公司在谢某遇害身亡之前尚未作出同意承保的承诺,故保险公司对谢某投保的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承担保险责任期间尚未开始,保险公司对于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A人寿保险公司胜诉,完全推翻了一审判决。

以上判决结果看似合乎情理,但笔者认为,如此判决有违公平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可见,公平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般性原则,这个原则同样也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即人身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保险人与投保人也应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方履行了义务,就要相应地享有权利,权利和义务要对等。

那么,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并支付首期保费,说明投保人已向保险人履行了交费义务,却不能享受保险人的保险保障;保险人收取了保险费,却不履行保障义务,这不符合公平原则。

除此之外,保险人违反合同订立的正常程序(先核保再收费),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于投保人交费后的合同生效问题,现行美国寿险业的故法是在承保寿险时将意外死亡与自然死亡分开,与投保人约定如投保人于提出投保申请的同时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契约关于意外死亡部分当立即发生效力;但关于自然死亡部分,须至保险人审核被保险人的体检证明书及签发保单后,溯及要保之日生效。

如此约定,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均公平合理。

因为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无关。

因此无妨使保险合同于投保之日即行生效,以给予被保险人更多的保障。

台湾地区寿险业对此也有类似规定:寿险代理人在收到保费时一般都向投保人出具一种临时收据(condition.al receipt),该收据通常约定:在要约提出时,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标准,则契约自支付保费时开始生效。

美国寿险业和台湾地区寿险业的做法弥补了从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到保险人同意承保之间的保险保障的真空期,较大程度地保障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平原则,有效避免了保险纠纷的发生,很值得我国寿险业借鉴。

我国保险实务界对于以上问题已经开始进行探索,探索的成果就是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签署一个临时保险单或者临时保障声明。

临时保险单也称暂保单,是指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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