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doc 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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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执法范围】海关在特殊区域内设立机构,并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特殊区域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特殊区域内企业、场所实施监管。
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共享范围,实现功能,开发要求均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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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业务类型】为实现加工、物流、贸易、口岸等功能,在特殊区域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二)国际采购、分销、流通性简单加工与配送;
(三)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转口贸易;
(四)国际中转;
(五)检测与维修;
(六)商品展示;
(七)研发、加工、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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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要求】特殊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特殊区域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关境内的其她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她设施。未经主管海关批准,特殊区域内不得设置除海关监管设施以外的其她设施。
特殊区域建设完毕并按照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因发展需要,对特殊区域内基础设施与监管设施进行变更的,应当经主管海关批准并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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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 【分类管理】海关依法对区内企业实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对区内企业开展海关稽查,监督区内企业规范管理与守法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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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会计管理】区内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与有关进出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简单加工、使用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与核算。
政策解读:海关总署令第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解读
海关总署令第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以海关总署令第150号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海关总署规章级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于2006年8月1日正式施行。
与此同时,2003年3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废止。
一、《办法》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100号令)是针对海关与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专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出台是海关在保税加工监管改革实践成果在法规层面的固化。
自2003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体现“守法便利”的执法理念,提高通关效率、严密海关监管方面发挥了显著效能。
但是,随着联网监管的不断深入开展,100号署令逐渐显露出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准入门槛太高;联网核查的内容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对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海关监管手段普遍落后等等。
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对该令进行修订。
世界海关组织倡导的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伙伴关系、信息化管理、客户导向等三大战略,其精髓是要求海关按照“守法便利”的原则和精神,尽可能地将先进的海关监管措施应用于所有企业,在增强监管有效性的同时给予企业最大的通关便利,提高贸易效率。
联网监管是一种手段先进的监管模式,在这一监管模式下,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通关便利,海关可以实施对企业的有效监管。
因此,将这一监管模式进行推广,使其成为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常态监管方式,是海关落实“守法便利”原则,把握“把关”、“服务”最佳结合点的具体体现。
二、主要内容解读(新办法共20条,原办法共6章26条)言简意赅地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方式、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在制度建设上具有与时俱进的新亮点。
(一)重新定义“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将“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修改为“企业通过海关认定的具有安全和认证条件的数据交换平台或海关认定的其他方式,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实际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出口许可证件。
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8年修正)-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8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发布根据200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4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第四条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
第五条运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进出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报关。
第六条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不得移出海关监管场所,不得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更换标记、提取、派送和发运等作业。
第二章运营人登记第七条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经2001年9月26日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
署长:牟新生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管理,贯彻《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方法。
海关利用计算机手段对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物流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情况下厂实际核查保税货物,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核销、进出口货物等有关手续。
第三条对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第四条联网企业应如实向海关提供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企业备案、进口、库存、出口、单耗以及财务等相关数据。
第五条海关应根据企业的申请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申请联网监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以出口为主的生产型企业;(二)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三)能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并具有被核查功能的数据;(四)海关实行A类管理;(五)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实行联网监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用户须知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用户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二00八年四月第一部分电子化手册系统的相关业务介绍一、什么叫电子化手册系统?电子化手册系统是海关适应当前加工贸易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从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的角度出发,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理念,以加工贸易手册为管理对象,在加工贸易手册备案、通关、核销等环节采用“电子手册+自动核算”的模式取代现有的纸质手册,并逐步通过与相关部委的联网取消纸质单证作业,最终实现“电子申报、网上备案、无纸通关、无纸报核”的新监管模式。
二、实行电子化手册的目的是什么?2007年,全国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1996年以来,加工贸易已占据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半壁江山。
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均将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但大部分加工贸易企业仍采取20 多年前的纸质手册管理模式,落后于形势发展和管理需要。
为适应新形势,针对不同企业的发展需要,海关不断创新监管模式,从2003年开始推行联网监管模式。
目前,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分为两个层次实现信息化管理:一是电子帐册〔E帐册〕,主要是服务于“零库存”的企业;二是电子化手册,主要是解决其余的广阔加工贸易企业的信息化需求。
由于采用电子帐册管理模式对企业的信息化管理程度要求较高、前期投入费用较大,而大部分中小型企业的信息化管理程度相对较低、资金压力大,因此,能够采用电子帐册管理模式的加工贸易企业毕竟是少数;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利用现代电子化、网络化手段进行管理已是企业不断发展的必由之路。
而且采用电子化手册的运营成本相对来说比较低,既贴近当前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运营实际,也方便海关为企业提供全天候、全方位以及方便快捷的网上“大通关”服务,从根本上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方便企业合法进出,提高企业竞争力。
因此,实行电子化手册改革是广阔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的必然选择。
三、电子化手册系统的核心内容是什么?〔与现行《登记手册》管理的区别〕〔一〕取消纸质手册:以电子数据取代目前的纸质《登记手册》,以企业IC卡作为系统操作的身份认证,由电子化手册系统开设的手册统称为“电子化手册”。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字号】署监〔1999〕345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07.28【实施日期】1999.08.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署监[1999]345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 35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一),现印发你们,请各关于1999年8月10日前将本《细则》对外公告(公告文稿见附件二),并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海关应根据《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规范操作,制作规范的联系单证,建立各职能部门间的联系配合制度,共同做好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二、为保障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在起步阶段能够有序、稳妥地进行,目前先对已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对尚待明确海关登记办法的企业,暂不进行管理类别评审工作。
有关登记办法,总署将陆续制定下发。
企业取得海关登记编码后,海关即可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不涉及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
经确定的企业管理类别,应录入至企业档案数据库的“企业级别”数据项中。
该数据项中原有的记录应在8月10日前清空。
《细则》第三十五条(二)款所指“规定的程序”,总署将另行下发。
三、鉴于目前海关尚未与企业签订进出口海关必检商品免予取样化验的协议,各关在起步阶段执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点时,暂可视同企业无申报不实记录。
四、根据《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海关评定企业适用A类管理时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外经贸等主管部门意见。
政策解读:海关总署令第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以海关总署令第150号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海关总署规章级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于2006年8月1日正式施行。
与此同时,2003年3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废止。
一、《办法》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100号令)是针对海关与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专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出台是海关在保税加工监管改革实践成果在法规层面的固化。
自2003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体现“守法便利”的执法理念,提高通关效率、严密海关监管方面发挥了显著效能。
但是,随着联网监管的不断深入开展,100号署令逐渐显露出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准入门槛太高;联网核查的内容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对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海关监管手段普遍落后等等。
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对该令进行修订。
世界海关组织倡导的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伙伴关系、信息化管理、客户导向等三大战略,其精髓是要求海关按照“守法便利”的原则和精神,尽可能地将先进的海关监管措施应用于所有企业,在增强监管有效性的同时给予企业最大的通关便利,提高贸易效率。
联网监管是一种手段先进的监管模式,在这一监管模式下,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通关便利,海关可以实施对企业的有效监管。
因此,将这一监管模式进行推广,使其成为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常态监管方式,是海关落实“守法便利”原则,把握“把关”、“服务”最佳结合点的具体体现。
二、主要内容解读(新办法共20条,原办法共6章26条)言简意赅地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方式、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在制度建设上具有与时俱进的新亮点。
(一)重新定义“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将“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修改为“企业通过海关认定的具有安全和认证条件的数据交换平台或海关认定的其他方式,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实际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
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发布时间:2014-03-12【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文号】署令〔2014〕219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4-3-12 【生效日期】2014-3-12【效力】[有效]【效力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并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195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署长201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0-12-31【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文号】总署公告〔2010〕93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12-31【生效日期】2010-12-3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物资监管方法〉的决定(二)》(海关总署令第195号)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为确保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物资监管方法》(以下简称《方法》)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方法》第七条加工贸易物资抵押问题(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1.抵押阻碍加工贸易物资生产正常开展的;2.抵押加工贸易物资或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治理的;3.抵押加工贸易物资属来料加工物资的;4.以合同为单元治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5.以企业为单元治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6.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7.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因为治理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8.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经营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物资抵押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主管海关按照上述条件进行1.正式书面申请;2.银行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物资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备案。
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物资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运算。
二、关于《方法》第九条第三款加工贸易物资分开治理和存放场所问题(一)“分开治理”是指加工贸易物资应与非加工贸易物资分开存放,分别记帐。
对部分行业或大型企业采纳物流设施一体化治理方式的,须经主管海关在审核企业内部ERP/SAP系统、确认其能够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加工贸易物资与非加工贸易物资数据信息流分开后,认定其符合“分开治理”的监管条件。
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2008-12-302006年6月14日,海关总署以第150号令的形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150号令),该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150号令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联网监管的定义、操作、法律责任等。
为了使广大进出口企业,特别是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或加工企业了解熟悉150号令,本文就150号令的具体内容以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0号,以下简称100号令)的比较进行解读。
一、对联网监管重新进行了定义150号令明确: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
定义明确是“企业向海关报送”,符合操作实际。
而100号令的规定是: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方法。
此定义提到是“海关提取数据”,这与实际操作过程有差异,也无法实现。
鉴于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应用H2000电子化手册系统的公告》(2008年第40号)已明确,“电子手册”和“纸质手册电子化”统称为“电子化手册”,因此目前联网监管的模式为电子帐册模式和电子化手册模式。
二、银行保证金台帐150号令未提及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因此仍然按照台帐有关规定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4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而100号令中明确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以上海地区联网企业为例,在150号令的实际操作中,具体情况如下:电子手册:允许类商品:AA类不开设台帐;A类、B类企业开设“空转”台帐限制类商品:AA类、A、B类企业开设50%“实转”台帐C类企业均开设100%“实转”台帐电子账册:允许类商品:AA类、A、B类企业不开设台帐限制类商品:AA类、A、B类企业开设50%“实转”台帐需开设台帐专用手册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对采用电子帐册模式的联网企业目前仍按过渡期的有关政策暂不实行台帐“实转”。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一、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定义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是指海关以中国电子口岸为平台依托公共网络为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提供网络化、无纸化高效服务, 以电子账册为手段实行以企业为单元的实时监管、分段核销的管理模式。
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设计思路联网监管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下,在政府机构改革、信息化革命的浪潮中,基于ERP计算机管理系统在大型高科技企业较普遍使用、在中小企业正逐步普及的条件而设计的具有一定超前性的管理模式。
一)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实现加工贸易由行政审批向自动备案的转变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我们国家对加工贸易实行着严格、复杂、繁琐的逐个合同审批制度,涉及多个政府部门,20 多道手续,由此而带来的不便和低效已影响和束缚了一些高科技外贸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联网管理彻底取消了合同审批制,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在其经营范围内一次性备案后即可永久使用,进口保税料件不受金额、数量的限制。
它的重要意义就在于管理理念的飞跃,是政府职能的转变。
二)适应现代企业物流运转需要,实现监管单元由合同向企业的转变打破以合同为单元的传统监管模式,确立以企业为对象的“动态管理、分段核销”的新型监管模式。
具体来讲就是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监管,不再用合同人为阻隔企业的物流系统。
动态管理”是指海关通过网络,实现对企业保税料件进出口、加工、储存情况的远程的实时监管,由此大大拓展了海关监管的时间和空间。
分段核销” 是指海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特点、以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匹配的时间段划分,定期对企业保税料件进出口总量进行监管、核算的核销方式。
海关分段核销时,将电子帐册数据合并汇总后进行核算核对、盘点库存,并对余料差异予以分析,在办理补税、结转等手续后刷新电子帐册。
三)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实现由纸质手册向电子账册的转变联网监管取消了沿用近20 年的纸质登记手册,代之以对应于企业的唯一的电子账册,实现了审批、备案、变更、通关、核销的全过程无纸化;电子账册使用企业身份认证IC 卡,替代纸质手册和防伪标签的认证功能。
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
备案管理
加工贸易企业需向海关备案货 物进出口、生产、交易等基本
信息。
保证金管理
加工贸易企业需根据货物风险 程度和监管要求,向海关支付
保证金。
核查与审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定期 核查和审计,确保企业遵守法
规和政策。
监管标准与规范
标准化管理
海关制定并实施加工贸易 监管的标准化流程和操作 规范,确保监管质量。
联合监管与执法
部门协作
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需要多个 部门的协作,包括海关、税务、 工商、环保等部门,加强信息共
享和联合执法。
信息通报与共享
各部门应定期通报加工贸易企业 的相关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和数
据分析,提高监管效能。
联合执法行动
针对加工贸易企业存在的问题, 各部门应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共 同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
发展方向与趋势
完善法律法规
01
未来将进一步完善关于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的法律法规,明
确监管职责和权利义务。
加强技术投入
02
鼓励各地政府和企业加强技术投入,提高技术水平和应用能力
。
优化监管模式
03
未来将进一步优化监管模式,如加强跨部门协作、推动综合监
管等,提高监管效果和服务水平。
06
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案例分析
数据采集与传输
通过数据接口等方式,将加工贸易企业的 相关数据采集并传输到监管系统中,确保 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建立监管系统
建立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系统,包括数 据采集、传输、处理和应用等模块,以便 实现对企业数据的实时监测和分析。
监管措施与手段
制定法规和制度 建立数据标准 实施定期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1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05.24【实施日期】2000.05.2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0年4月27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完善加工贸易管理,规范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的监管,促进出口加工区的健康发展,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防止重复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只能设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加工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海关在加工区内设立机构,并依照本办法,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第四条加工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须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经海关总署对加工区的隔离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加工区有关业务。
第五条区内设置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和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加工区内居住。
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
第六条区内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
第七条在加工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区内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
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记录本企业有关进、出加工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第九条加工区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并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5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正文:---------------------------------------------------------------------------------------------------------------------------------------------------- 海关总署第1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已于2006年5月30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2003年3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六年六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
第三条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加工贸易经营资格;(二)在海关注册;(三)属于生产型企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实施联网监管的,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海关应当对其实施联网监管。
第五条联网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数据前,应当进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身份认证。
第六条联网企业应当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所需进口料件、出口成品清单及对应的商品编号报送主管海关,必要时还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确认商品编号所需的相关资料。
主管海关应当根据监管需要,按照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计量单位等条件,将联网企业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与电子底账备案的项号级商品进行归并或者拆分,建立一对多或者多对一的对应关系。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电子账册定期报核
第十四条 联网企业应当在海关确定的核销期结束之 日起 30 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 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60 日。
第十五条 联网企业实施盘点前,应当告知海关;海关 可以结合企业盘点实施核查核销。
四、实施机构: 南头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 主管海关完成电子账册核销的时限为下一个核销日期 前,但最长不得超过 180 天。 六、承诺办结时限: 主管海关完成电子账册核销的时限为下一个核销日期 前,但最长不得超过 180 天。 七、结果名称: 无 八、结果样本: 无 九:收费标准: 无 十、收费依据: 无 十一、申请条件: 联网企业应当在海关确定的核销期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 完成报核。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电子账册定期报核
一、事项名称: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电子账册定期报核。 二、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 150 号) 第八条 海关应当根据联网企业报送备案的资料建立 电子底账,对联网企业实施电子底账管理。电子底账包括电 子账册和电子手册。 电子账册是海关以企业为单元为联网企业建立的电子 底账;实施电子账册管理的,联网企业只设立一个电子账册。 海关应当根据联网企业的生产情况和海关的监管需要确定 核销周期,按照核销周期对实行电子账册管理的联网企业进 行核销管理。 电子手册是海关以加工贸易合同为单元为联网企业建 立的电子底账;实施电子手册管理的,联网企业的每个加工 贸易合同设立一个电子手册。海关应当根据加工贸易合同的 有效期限确定核销日期,对实行电子手册管理的联网企业进 行定期核销管理。
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份数
周期内边角料、残次品、副产
1
1份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介绍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介绍发表时间:2012-08-20T08:19:45.497Z 来源:《赤子》2012年第6期作者:吴继成[导读] 通过联网核查,电子底帐核算核对,提高海关监管效能,促进企业规范管理。
吴继成(哈尔滨艾维欧东安航空传动有限公司,黑龙江哈尔滨 150066)摘要:本文通过对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介绍,指出了联网监管的特点及实施条件。
关键词: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特点;实施条件1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总体介绍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系统以企业为单元建立电子帐册,企业依据电子帐册进行进出口通关和滚动核销;相关政府管理部门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这座桥梁实现了联网审批,海关对企业加工贸易活动的实际物流情况也可实现全程计算机联网管理。
联网监管的实现一般要求企业具备比较完善的ERP管理系统,对企业实行“电子帐册+联网核查”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企业需要做到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能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核查数据;海关对企业实行A类管理。
2 联网监管的主要特点2.1 备案环节备案环节——“电子帐册”管理。
变分散监管为整体监管,将以合同为单位的手册管理改为以企业为单位的“电子帐册”管理,一家企业只有一套“电子帐册”,“电子帐册”的使用期限与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不存在频繁申请新手册的问题,也不存在申请新手册的时间等待问题,使对保税物料监管与企业物流管理更趋一致。
备案环节——“周转量”管理。
变管“备案量”为管“生产周转量”,企业根据生产周期,比照企业的历史数据资料,预计一个生产周期的企业料件的最大合理库存量,经外经贸部门和海关核准后,即为“周转量”。
周转量有两重含义:数量周转量——每项进口料件核准的最大库存量,对出口成品不作限制;金额周转量——每项进口料件数量周转量乘以对应单价,加总后的总金额,即整个企业进口料件的金额周转量。
备案环节——分段备案。
分段备案有两重含义,即经营范围与进出口商品分段备案,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分段备案:经营范围与具体商品分段备案——企业开始时不需备案具体进出口商品,只需备案其商品范围,即商品编码的前4位,在实际进出口前再备案具体商品;进口料件与出口成品分段备案——在未确定出口成品或成品的耗量关系时即可备案进口料件,在成品出口前再备案具体成品以及其耗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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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经2001年9月26日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
署长:牟新生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管理,贯彻《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方法。
海关利用计算机手段对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物流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情况下厂实际核查保税货物,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核销、进出口货物等有关手续。
第三条对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第四条联网企业应如实向海关提供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企业备案、进口、库存、出口、单耗以及财务等相关数据。
第五条海关应根据企业的申请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申请联网监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以出口为主的生产型企业;
(二)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
(三)能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并具有被核查效用的数据;
(四)海关实行A类管理;
(五)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实行联网监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第七条具备条件的企业须向主管直属海关申请实行联网监管,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实行联网监管的审批模式,经审核同意后,主管直属海关与企业签订《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并报总署批准后,方可实施联网管理。
第二章电子帐册管理
第八条对联网企业,海关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年生产能力等为依据,建立电子帐册,取代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实施电子帐册管理。
第九条联网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分别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及成品单(损)耗的备案手续。
第十条当电子帐册的内容需要变更时,联网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变更手续。
第三章进出口管理
第十一条联网企业需进行身份认证,通过计算机网络办理进出口通关及报核手续。
第十二条联网企业办理通关手续时,其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应在电子帐册核定的范围内。
海关凭电子底帐、电子身份认证卡及其他有关单证,接受联网企业申报。
第十三条对异地报关的,主管海关应将电子帐册有关数据传输至口岸海关。
第十四条联网企业之间或联网企业与非联网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凭身份认证卡、电子帐册或《登记手册》按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第四章核查核销
第十五条联网监管实行企业定期报核,海关分段核销制度。
第十六条联网企业应按照海关确定的核销周期和要求报核。
第十七条海关对联网企业报核数据进行核对,必要时可调阅企业的相关管理数据、帐册、单据和其他资料,下厂核对货物,并根据监管需要实施稽查。
第十八条联网企业因故需内销加工贸易货物时,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缓税利息的计征日期按确定的核销周期计算。
第十九条在办理核销手续时,海关将电子帐册余料与联网企业实际库存量进行对比,对料件的短少或超出部分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海关应对核销结果进行确认,将核销结论反馈联网企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联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可视情节征收相当于批准生产周转量保税料件税款二分之一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一)被降为B或C类管理的;
(二)未通过年审的;
(三)涉嫌走私处于调查期间的;
(四)企业不按规定向主管海关传输真实、准确、完整数据的;
(五)妨碍海关有效监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联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注销其电子帐户:
(一)被政府主管部门撤销经营资格的;
(二)不再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降为D类管理类别的。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联网企业,海关可以暂停或取消其适用便捷通关程序。
暂停、取消适用便捷通关程序,按《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海关总署第86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组成走私违规行为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知识改变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