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权威解读
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条例精神
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沈依云【摘要】《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太湖流域水利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做好流域水安全、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武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是上海市水务局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是必须突出抓好的一项重点工作.第一,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2010年太湖流域以占全国不到0.4%的土地面积、4.3%的人口,创造了占全国10.8%的GDP,人均GDP是全国人均GDP的2.5倍,太湖流域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期刊名称】《中国水利》【年(卷),期】2011(000)021【总页数】2页(P10-11)【作者】沈依云【作者单位】上海市水务局【正文语种】中文《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太湖流域水利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做好流域水安全、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是上海市水务局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是必须突出抓好的一项重点工作。
第一,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2010年太湖流域以占全国不到0.4%的土地面积、4.3%的人口,创造了占全国10.8%的GDP,人均GDP是全国人均GDP的2.5倍,太湖流域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近年,在国务院高度重视下,建立了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推进了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总体方案,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由于太湖流域人口密度大,城镇化率高,开发项目多,经济发展速度快,太湖流域的水资源管理、水环境治理和水安全保障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因此,进一步保护太湖、治理太湖,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工作,对于保证两省一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上海和江苏、浙江一衣带水,在水资源利用方面,上海的供水系统是两江并举,多源互补,有长江、黄浦江两个系统,四大水源地。
深入学习《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依法开展流域防汛抗旱工作
政 府 的 迫 切 要 求 和 流 域 人 民 的共 同 期 盼 。 太 湖 流 域 经 济 发 达 、 网 密 布 、 口密 度 大 、 发 河 人 开
程 度 高 、 境压 力 大 , 洪 、 水 、 环境 、 生 态 问 环 防 供 水 水
汛 抗 旱 及 生 活 、 产 和 生 态 用 水 安 全 , 善 太 湖 流 域 生 生 改
若 干 意 见 》中 明 确 提 出 要 制 定 《 湖 管 理 条 例 》 2 0 太 。 02 年起 , 利部 会 同太 湖局 启动 了立 法工 作 。 年 间 , 水 十
经 过 大 量 的 专 题 研 究 , 入 调 研 , 分 论 证 以及 反 复 深 充
系 统 性 、 合 性 、 至 特 殊 性 的 水 问 题 , 有 法 律 法 综 甚 现
用 , 涉及 流域 防汛 抗旱 、 在 水资 源配置、 综合 管理 的职 责 。
3 《 例 》 防 汛 抗 旱 方 面 的 特 点 及 内 容 条 在
湖流 域 管理 条 例 》 防汛抗 旱 Z 作 的有 关要 求及 主要 特 点 , 对 - - 对依 法 开展 流 域 防汛 抗旱 工 作具 有 一 定参 考作 用 。 关键词 : 太湖 流域 ; 理 条例 ; 汛抗 旱 管 防
为 加 强太 湖流 域 水 资 源保 护 和 水污 染 防治 , 障防 保
协 调 、 改 , 0 1 5月 形 成 条 例 ( 案 ) 报 送 国 务 修 21年 草 》 院 。 0 1 8月 2 21 年 4日 , 国务 院 第 19次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6 通 过 了 条 例 , 9月 7日, 务 院 总 理 温 家 宝 签 署 第 国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正文:----------------------------------------------------------------------------------------------------------------------------------------------------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4日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太湖流域(以下简称太湖流域)内的太湖湖体以及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太湖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5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5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第三条太湖水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
省人民政府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太湖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并行使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计划与经济、水利、建设部门商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制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拟订本省太湖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经由委员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604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第三条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饮用水安全第七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
第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臵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臵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九条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臵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治理,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太湖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太湖流域内的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工程建设和水事活动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的原则;(四)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水资源管理第四条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水资源战略规划,结合太湖流域水资源特点,制定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
第五条太湖流域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制度。
取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按照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取水计划进行取水。
第六条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年度预测来水量,于每年2月25日前向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第七条取水单位在取水过程中,应当采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
第八条太湖流域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取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九条太湖流域实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水污染防治任务和责任。
第十条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二)严格控制工业污染;(三)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五)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一条太湖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二条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加强监测和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
第四章水生态保护第十三条太湖流域水生态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二)维护水生态平衡、恢复水生态功能的原则;(三)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原则。
太湖水源保护条例
太湖水源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06.15•【字号】•【施行日期】1982.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太湖水源保护条例(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五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太湖水源,确保太湖水域不受污染,维持水质良好状态,保持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太湖水源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防治结合,以防为主,依靠群众,加强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陆地、沿湖河口上溯十公里的河道。
上述范围定为太湖水源保护区(简称保护区)。
第四条沿湖一切单位和公民,有义务保护太湖水源,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太湖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保护要求第五条沿湖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和调整国民经济计划时,应按国家风景旅游区的水源保护要求,统筹安排太湖水源保护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污染水源的工程项目。
凡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单位,均应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列入建设计划。
第七条保护区内现有工矿企事业单位(包括饭店、宾馆和医疗单位),应积极防治污染,限期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排放标准。
严重污染水域而无法治理的单位,应予停产、转产或搬迁。
第八条保护区内禁止向水域排放或倾倒尾矿、矸石、粉煤灰、工业废渣、垃圾、放射性废渣、废物等固体废物。
堆放固体废弃物的场地和堆放原料的场地,均应有专用防渗、防洪、防溢措施。
第九条保护区外的单位,凡经监测确认对太湖水源有严重污染的,应按本条例第七条执行。
第十条保护区内应控制使用有机氯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并逐步采取综合防治病虫害的措施。
禁止捕杀鸟类、青蛙,保护害虫的天敌。
第十一条凡进入保护区的船只,应装置污物桶或污物柜。
机动船只、拖轮船队,应装置油水分离器;装置挂桨机的船只,应安装集油装置,防止漏油。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水利建设与管理》
【年(卷),期】2011(031)010
【摘要】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
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总页数】8页(P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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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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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做好太湖执法监管工作
水政爪备源2018年第4期2018年水政工作会议文件、交流发言(摘要).25-贯彻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做好太湖执法监管工作太湖流域管理局一、 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统筹流域依法治水管水《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太湖局将《条例》贯彻作为深化 水利改革、依法治水管水重点工作,2017年,又与落实河长 制湖长制主要任务紧密结合,不断将《条例》贯彻引向深入。
一是印发深人落实《条例》方案。
结合率先全面建 立河长制要求全面梳理总结《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存在 问题,并以问题为导向多次召开推进会,明确加大贯彻 实施工作任务、分工及下一步措施,全力推进《条例》贯彻实施。
二是积极履行《条例》法定职责。
连续5年开展太湖等重点河湖取水总量控制管理,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制度考核、专项监督检查和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等工作 中落实承压水禁采等制度,下达太湖等重点河湖取水计划并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依法开展流域防汛抗旱、水资源调度、水域岸线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加快《条例》配套制度建设。
《太湖流域水量分 配方案》已经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印发,太湖流域水工程 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重要水 工程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试行)、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 调度管理办法(试行)及进一步加强太湖流域圩区建设 管理、加强太湖流域重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等均印发施行,发挥制度保障作用。
衔接长江流域、太 湖流域防洪供水生态需求,提出《长江保护法》修改意见。
二、 做好太湖执法监管,有力有序保障水事安全按照河长制湖长制加强执法监督、严厉打击涉河湖 违法行为、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的要求和水利部河湖 执法检查活动安排,太湖局借势借力、依法履职,不断加 大执法力度。
一是深入贯彻实施联合巡查制度。
以“一湖两河”水行政执法联合巡查制度为平台,2016年分别与两省一 市开展超标准洪水执法联合巡查、防汛督查、违法项目 专项检查并召开会商会,组织清退两处垃圾堆场、及时制止望虞河堤防开挖等行为,保障度汛安全。
太湖流域的管理条例
太湖流域的管理条例太湖流域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第三条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饮用水安全第七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
第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九条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
第十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源互补、科学调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和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权威解读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权威解读《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务院制定《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主要考虑是什么?《条例》确立了哪些主要制度?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针对太湖流域特殊情况规定具体措施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答:《条例》的出台,可以归纳为“三个需要”:一是保障太湖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太湖流域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区腹地,跨江苏、浙江、上海等省市,人口密集、经济发达,资源环境压力很大,通过立法加强太湖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对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流域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巩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成果的需要。
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2008年,国务院批复《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正式启动了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2010年,国务院又批复了《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
几年来,太湖流域饮用水安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了巩固水环境综合治理成果,有必要通过立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项措施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更好地执行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需要。
与其他流域相比,太湖流域在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上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按照“高标准、严要求,采取更有力、更坚决的措施”的精神,针对太湖流域特殊情况规定一些更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确保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更好地落实。
拆除、关闭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垃圾场问:饮用水安全是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大事,《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答:《条例》将饮用水安全放在突出位置:一是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合理确定水源地,划定保护区,建立保护区日常巡查、监测制度,拆除、关闭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垃圾场。
二是建立供水安全应急保障制度,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改造不合格的供水设施,建设能保证7天正常供水的应急备用水源,推进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建设。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604号国务院令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月7日签署第604号国务院令,公布《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第三条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饮用水安全第七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
第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九条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
全力抓好《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贯彻实施
占 比例 逐 年提 高 . 政 收 入 和基 本 建 财
设 投入 逐 年增 长 . 济社 会 呈现 加 速 经 发 展之 势 。在 现代 化都 市群 快速 崛起 和 经济 繁 荣发 展 的 同时 . 湖流 域 水 太 资 源 管 理 与 保 护 、 污 染 防治 、 汛 水 防 抗 旱等 方 面 出现 了一 些 新 情况 、 问 新 题 。这 些水 问题 具有 系 统 性 、 合 性 综 和 鲜 明的 太湖 特 色 , 切 需要 出 台专 迫 门 的法 规 , 国家有 关 法律 制 度 与 太 将
特 别 关 注
2 1 .1 中 国水 利 0 12
全力抓好《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贯彻实施
叶建春
( 水利部 太 湖流域 管理 局 ,0 4 4, 2 0 3 上海 ) 《 湖 流域 管 理 条 例》 的颁 布施 太
行. 是太 湖流域 水 利 事业 改 革 发展 中 具 有 标 志性 意 义 和 深 远 影 响 的 一 件 大 事 , 志 着太 湖 流 域综 合 治理 工 作 标
法 规 的有关 规 定 , 分 借 鉴 了流 域 两 充
省 一 市 水 利 立 法 的 先 进 经 验 . 分 吸 充
协 调 总量 控制 与水 位 控 制 的关 系 : 推
动 了用水 效率控 制红线 的建立 。严 格 限制 高耗 水和 高 污染 的建设 项 目, 强 调节 水管理 要求 :严格 了限制 纳污 红 线 的建立 , 强化 了水功 能 区监 督管 理 . 明确 实行 流域排 污总量控 制 。 四是 建 立 了饮 用水 安 全 保 障 制
理 工 作 中经 实 践 证 明行 之 有 效 的 各 项措 施 法治 化 , 实行 更 加严 格 的管 理 和保 护 制 度 , 持高 标 准 、 要 求 , 坚 严 采 取 更 有 力 、 坚 决 的措 施 , 现 流 域 更 实 水 资源 的 可持 续利 用 , 障流 域 经 济 保 社 会 的可持 续发 展 2 0 年国务 院批复的《 01 关于加强太 湖流域 2 0 - 2 1 0 1 0 0年防洪建设 的若 干
太湖流域管理制度研究——有感于《太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域 等现象 比较 突出 ,湖区淤积严重 , 需要通 过立法建立有效 的流域管理协调 机制 ,强化对太湖水 域 、水资源 的保 护 ; 四 是各部门 、各地 方在 实践 中积 累的成功经验 。 二 、太湖的生态安全保 护制度及评 议 我 国还没有 规定 专门的流域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关于流 域生态安全 的法律制度 。有关规定散见 于 《 水法 》 、《 水污染 防治法 》 、 《 森林法 》 、 《 水 土保 持法 》等中。因此 ,在中小流 域开展生态安全法律 制度 的研 究 ,为今 后流域法制建设提供 可供参考 的实践经验 。
2 0 0 4 ( 0 4 ) : 3 6 — 3 8 .
[ 6 ] 何敏峰 . 关 于江苏省 太湖流域排污权交 易的研究和探 讨 [ I ] . 区域 经 济 与金 融 ,2 0 1 1 ( 0 4 ) : 2 8 — 3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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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关 于饮 用 水安 全 的规 定及 评 价
饮用水水源包括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此次 《 太湖 管 理条例 ( 征 求意见稿 ) 》中划定引用水 的保护 区 ,并且对
方性法规 、地方政 府规章 和各级政府发 布 的文件 为依据 的。 虽然地方性立法可 以暂 时性地 弥补立 法中的空 白,但仅 以效 力层级偏低 的地方性法规 和规章很 明显不能构成一个完整 的 法律规范体系 。 ( 二 )完善措施 1 、加强排污权交易运行 的法律规制 首先要从立法上对其进行规范 ,主要包括对交易范 围和 交易方式 做出明确的规定 、确立排污权交易 的政策体 系和确 定初始排 污权 , ; 其次, 需要确定合理 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方案 , 使企 业在公平的环境下进行市场竞争 。对初始排污权 的分配 可以采用的方 式包 括无偿分 配 、 拍卖或其他特殊 的处理方式 ; 最后 ,扩大排污权交易 的对象 。在今后 的发展 中 ,排污权制 度要不 断扩大交 易对象 的范围 ,拓宽交 易制度实 施的 区域 , 同时 ,也要着手开展二氧化碳排放管 理机 构的建设 ,并及时 修改 、完善有关法规和标准 ,引导并 且促 进排污权交易 向经 济有效性方 向发展 。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地发挥排污权交易 制度 的作用 。 2 、建立和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 构建 具有中国特色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还应 当依法健全 排污权交 易市场 。建立并且 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 ,这一过程 中包括排 污权交 易的适 用范 围问题 、市场主体 问题和市场交 易规则等 。 3 、控制 和减少我 国的污染排放 总量 排污权交易是 以总量控制 为出发 点和落脚 点的。总量控 制的基础在于环境容量 的大小 ,而环境容量 的确定 需要大量 的环境追踪监测数据 ,这是一个长期 的历 史累积过程。实践 中,我们必须 以科技进步为导 向,控 制和减少我国的污染排 放总量 。一是在保护大气环境方 面 ,国家应鼓励环保新技术
太湖管理条例
太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太湖流域防洪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太湖流域从事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以东,以流域分水岭为界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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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基本原则)太湖流域管理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环保优先、合理利用、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第四条(协调机制)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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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管理局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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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地方政府责任)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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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调整经济结构,优化城乡、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并将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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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科学技术)国家鼓励和支持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应用技术的开发研究以及成果转化推广,不断提高太湖流域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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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604号令)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号《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九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第三条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饮用水安全第七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
第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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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 温家宝二○一一年九月七日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第三条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条例》 加强太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
万 亩 (- h ) 同 时 进 行 退 垦 ( ) 03万 m:, 渔
二 、 域 综 合 、 业 规 划 流 专
是 水 域 岸 线 管 理 的重 要 依 据
湖无 堤 段岸 线 以设 计洪 水 位 为界 . 太
湖 岸 线 利 用 率 到 规 划 水 平 年 (0 0 22 年 )控 制在 总 长度 1%以 内等 。《 5 规
目 日益 增 多 . 水域 岸线 的 侵 占时 有 对 发 生 ,污 染 物 排 放 也 未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 0 7年 无锡 供水危 机后 , 中央 、 20 党
成 为流 域 人 民生产 、 活不 可或 缺 的 生 重要 资源 。
近 年 . 太 湖 开 发 利 用 的 建 设 项 环
发, 以水 资 源 的可持 续 利用 保 障 经 济
社 会可 持 续发 展 ,是 包括 河 湖 管 理 、
涉 河 事 务 管 理 在 内 的水 利 工 作 所 必
建设 与 河湖 保护 的关 系为 宗 旨, 合 结
河湖 水 系 、河道 整 治 以及 防洪 除 涝 、
水 网 ,既 是 行 洪 蓄 洪 和 引 水 供 水 通
道. 又是 重要 的饮 用 水水 源 地 。河 湖 沿线 土 地肥 沃 ,灌 溉航 运 养殖 便 利 ,
丰 富 的水 域造 就 了 良好 的生 态环 境 ,
特 别 关 注
2 1 8 中 国水 利 0 2.
严格执行《 条例 加 强太湖 水域岸 线 管理和保 护
陈万 军 。 姚 星
( 水利部 太 湖流域 管理 局 ,0 4 4, 海 ) 20 3 上 关键 词 : 太湖流域 管理 条例 ; 道管 理 ; 河 水域 岸线 ; 护 保 中图分 类号 : V 8 T 82 文 献标 识码 : B 文章 编 号 :0 0 1 2 (0 2 0 — 0 5 0 10 — 1 3 2 1 )8 0 2 - 2 严 格且 有 针对 性 的具 体措 施 , 为加 强 太 湖流域 河湖 管理 提供 了法律 支撑 。
深入贯彻落实《条例》 推进太湖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2021.6中国水利深入贯彻落实《条例》推进太湖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朱威,贾更华,赵晓晴(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200434,上海)关键词:太湖;太湖#域管理条例;水资源;节约集约中图分类号:TV213.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0-1123(2021)06-0065-0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水资源保护、水资源配置与调度、用水总量控制、节水减排、用水定额管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1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太湖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太湖局”)和流域各省(直辖市)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促进社会各界知法守法,推进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太湖流域步入了依法治水、科学管水新阶段。
-、贯彻落实《条例》,水资源总量强度双控见成效《条例》实施以来,流域用水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用水效率显著提高。
2019年,流域总人口为6164万人,比2011年增加了285万人;GDP为96847亿元,与2011年相比翻了一番;而用水总量由2011年的354.8亿m3下降到2019年的338.7亿m3,降幅4.5%;人均用水量下降9.1%;万元GDP用水量由101m3下降到35m3,下降65%)从太湖局对太湖、太浦河、望虞河取水总量监控情况看,自《太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实施以来,没有出现超用水总量情况。
结合《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的实施,流域各省(直辖市)因地制宜强化节水减排措施,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破解丰水地区农业节水困局太湖流域地处江南水乡,河网密布,农业灌溉设施简易,多就近从河网取水,推进农业节水难度大。
农业是流域用水、耗水大户,2011—2019年太湖流域扣除火电用水(火电用水大多取自长江、退至长江)年均用水量176.6亿m3,其中农业灌溉用水量65.8亿m3,占37.3%,农业灌溉用水平均耗水率为74.7%)这意味着每年有16.6亿m3携带着农业面源污染物的灌溉回归水会汇入河网,成为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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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权威解读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务院制定《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主要考虑是什么?《条例》确立了哪些主要制度?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针对太湖流域特殊情况规定具体措施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条例》的出台,可以归纳为“三个需要”:
一是保障太湖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太湖流域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区腹地,跨江苏、浙江、上海等省市,人口密集、经济发达,资源环境压力很大,通过立法加强太湖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对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流域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巩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成果的需要。
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2008年,国务院批复《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正式启动了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2010年,国务院又批复了《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
几年来,太湖流域饮用水安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了巩固水环境综合治理成果,有必要通过立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项措施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更好地执行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需要。
与其他流域相比,太湖流域在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上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按照“高标准、严要求,采取更有力、更坚决的措施”的精神,针对太湖流域特殊情况规定一些更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确保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更好地落实。
拆除、关闭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垃圾场
问:饮用水安全是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大事,《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将饮用水安全放在突出位置:
一是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合理确定水源地,划定保护区,建立保护区日常巡查、监测制度,拆除、关闭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垃圾场。
二是建立供水安全应急保障制度,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改造不合格的供水设施,建设能保证7天正常供水的应急备用水源,推进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建设。
三是规范供水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组织实时监测,在蓝藻暴发等特殊时段要增加监测次数和监测点,发现水质异常时要立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依法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
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维持太湖合理水位
问:在水资源保护方面,《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在水法的制度框架下,《条例》针对太湖流域实际,在以下几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水资源调度的原则,强调太湖流域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统一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维持太湖合理水位。
在此基础上,《条例》对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等重点水域的取水总量控制、水工程调度作了规范。
二是加强水功能区监测和治理,明确在太湖流域从事开发利用活动要符合水功能区保护
要求,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断面未达到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的,在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要关闭其入湖口门并组织治理。
三是健全节水、清淤、地下水保护制度,鼓励回用再生水,提高用水效率,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定期组织环保型清淤和疏浚,禁止擅自开采承压地下水。
建立流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问:水污染防治是太湖流域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条例》有哪些制度创新?
答:按照调结构、促转型的指导思想,《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水污染防治方面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一是建立流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与此同时,《条例》明确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二是对重点区域实行特殊保护。
《条例》借鉴地方立法经验,在太湖、淀山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和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线内以及岸线周边、两侧划定了保护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和高尔夫球场,禁止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贮存、输送设施以及废物回收场、垃圾场、水上餐饮经营设施,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三是加强城乡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
《条例》明确提出,5年内,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重点建制镇的生活污水应当全部纳入公共污水管网并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居民点配备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并对收集的污水、垃圾进行集中处理。
四是强化船舶水污染防治措施,禁止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太湖,并对种植业、养殖业等规定了相应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建立区域间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问:为了确保这些制度得到落实,《条例》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在保障机制和监督措施方面,《条例》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产业政策引导、经济杠杆调节、行政监督约束”:
一是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
《条例》明确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建设项目,合理建设生态防护林,加强对湿地和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促进流域生态恢复。
二是合理体现经济杠杆的调节功能。
《条例》建立了区域间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明确上游地区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应当补偿下游地区;反之,则由下游地区补偿上游地区。
同时,对减排的企业和转产专业的农民,由政府通过财政、信贷、发放补贴、培训、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予以扶持。
三是全面加强行政监督的约束机制。
《条例》建立了全面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进行逐级年度考核;对未完成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未及时拆除、关闭违法设施以及违法批准新建、扩建污染项目的,依法暂停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核以及环评、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审查等手续。
当然,对各类违法行为,《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