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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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意见
下面是关于资产评估报告审核的意见,欢迎阅读参考。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审查意见办事指南【1】
申办主体:企业或其他
申办条件:
1、临邑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
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申请材料:
1、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办理机构:县发改局
办理地址:县发改局投资科
办理电话:21XXX08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2:00
下午2:30-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程序:
1、项目单位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书面材料;
2、县发改局相关科室收到材料后,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重要依据;
3、县发改局相关科室审查并出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4、领取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2、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3、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有异议另行委托中介机构复查的意见【2】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鲁国资产权[xx]8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有关中介机构:
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行为,加强企业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以及省国资委的职责,制定本意见。
一、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复查范围和方式
凡上报省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资产评估所依据的财务审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经审核有异议且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均应纳入复查范围。
产权持有单位或资产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申请后,由省国资委对报告进行初审,有异议事项未能核实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查。
二、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复查程序
(一)省国资委对产权持有单位或资产占有单位提请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后,如发现问题,由出具该报告的中介机构提交工作底稿,对报告中的问题做出说明,并作出补充报告。
(二)中介机构对报告中的问题经补充说明后仍不能解释清楚,且问题资产额超过企业资产总额2%的,由省国资委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对报告以及工作底稿进行复查。
(三)受托中介机构按照复查要求,对报告以及工作底稿进行审查后,出具承担法律责任的《审查意见书》。
三、受托中介机构选定及其责任
受托中介机构必须符合鲁国资督导(xx)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对报告以及工作底稿进行专项审查的人员,必须具有5年以上执业资格。
根据自愿的原则,纳入省国资委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同意承接受
托复查业务的可于11月15日前提出的书面申请,进行登记备案。
省国资委根据复查业务需要采用随机聘用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
被指定的受托中介机构出具承诺函后,该委托生效。
省国资委对中介机构的审查工作效率和审查质量建立档案,供
以后进行委托工作时参考。
对承接受托中介机构实行保密制度,严禁泄漏中介机构及执业
人员名单。
受托中介机构的责任是:1.出具《审查意见书》;2.按照国家的
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查;3.按照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进行审查。
省国资委对于故意提高审查报告问题资产数额的,一经查实,
以后不再委托。
四、委托费用的支付
受托中介机构委托费用,根据其对报告的审查情况,以省国资
委最终核实确认的问题资产数额为基础,采用分段累进方式计算付费金额。
具体标准如下:
(一)审增企业国有净资产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按照3%的比例支付;
(二)审增企业国有净资产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照4%的比例支付;
(三)审增企业国有净资产500万元以上的,按照5%的比例支付。
依据上述支付标准,如支付费用超过50万元,超过的部分由省国资委与受托中介机构协商后确定。
委托费用于相应经济行为实现后30日内支付。
五、复查出问题的处理
受托中介机构复查查出的问题,应在《审查意见书》中逐项披露,省国资委按照以下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一)按照受托中介机构审查情况,通知原出具报告的机构出具补充报告,然后进行核准、备案;
(二)如果受托中介机构审查后,确认报告存在重大隐匿事项,应重新招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
六、对原审计和评估机构的处理
经复查,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书存在问题的,按出现问题资产数额计算,问题资产每超过总资产1%,扣减中介机构服务费用20%。
超过总资产5%的,重新招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并向有关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经审查两次在报告中出现类似问题的,省国资委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情况在省内国资系统进行通报,该中介机构不得再参与省内国有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
二○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