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
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票据管理办法(一)2024
票据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票据管理办法(一)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票据管理,保障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信用性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票据管理工作。
通过建立有效的票据管理制度,既能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又能防范票据风险,确保企业财务稳定运作。
正文内容:一、票据的种类和用途1.1 探讨不同种类的票据,如发票、收据、支票等,以及其应用场景和用途1.2 详细介绍每种票据的特征和用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和开票要求1.3 强调票据的法律效力和重要性,以及企业在运营中合理使用票据的必要性二、票据的产生和处理流程2.1 阐述企业票据的产生渠道,如购买物品、向外供应服务等2.2 分析票据的核查和录入流程,包括票据真实性的验证和票据信息的录入方式2.3 强调票据的保管和处理流程,包括票据的妥善保管和如何处理遗失、损坏的票据三、票据的管理制度3.1 介绍建立票据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包括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等方面3.2 解释制定票据管理制度的原则和要求,如规范票据的使用、记录和归档3.3 探讨票据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检查,包括责任人员的分工和制度的落实情况四、票据的存档和归档要求4.1 强调票据的存档要求,包括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的存储方式和期限4.2 探讨票据的归档要求,包括按照时间顺序归档和分类存储的方法4.3 分析票据归档的管理和查阅方式,包括票据档案的保密和授权查阅的规定五、票据管理的风险防控5.1 分析票据管理中的常见风险,如假票、重复开票、票据丢失等5.2 探讨减少票据管理风险的方法和措施,如加强票据真实性验证和内部审计5.3 强调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增强员工的票据管理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总结:票据管理办法(一)通过对票据种类和用途、产生和处理流程、管理制度、存档和归档要求以及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详细阐述,旨在规范和加强企业票据管理工作,保障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信用性。
只有建立有效的票据管理制度,企业才能在日常运营中提高工作效率、防范风险,实现财务稳定运作。
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管理,规范企业财务管理,促进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的票据管理应当遵循廉洁从业、科学经营等原则,确保票据文本的准确、合法性,使票据适用于企业会计分类、财务报表的填写、税务的申报、财务审计和财税管理等。
第三条企业及其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票据使用、分类归档、保存和使用等规章制度,保证票据凭证编号正确、历史数据完整、有效,确保票据的有效使用、存档并建立应税票据核查制度,向有关税务部门报送有关税务文件。
第四条企业应根据有关财税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和实施严格的内部审核制度,定期对票据管理进行审计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条明确企业票据使用项目,并在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登记表,予以严格管理。
禁止使用造假电子技术,禁止在票据上加盖或印制各种品牌标志。
第六条民营经营单位和征税登记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备案票据信息,并把有关信息实时通知财政部门。
第七条企业及其财务部门应分类存档票据,统一整理结构,定期清理杂金。
企业及其财务部门应建立票据发行、使用、核价收发等管理制度,并定期清算票据欠款。
第八条企业及其财务部门应当向有关税务部门报送管理票据。
报送票据信息应当包括票据号码、开票日期、发票金额、非税款和备注等。
第九条票据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应受到相应的税务监管和核查。
企业和财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税务稽查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企业及其财务部门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票据保管措施,归档存货原票据,定期清理无效票据和废票据;对一些特殊票据应增加安全措施,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企业及其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的管理,维护国家财政安全,保障财政资金的合理运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接受国家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发行和使用的票据管理活动。
第三条财政票据是指接受单位发行和使用的各种形式的记载权益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财政支出凭证、税款收入凭证、财政存款凭证等。
第四条接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财政票据的发行、使用、存储、注销、销毁等环节。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发行与使用第五条财政票据的发行应当经过接受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数量进行发行。
第六条接受单位应当对发行的财政票据进行登记,并做好票据号码、票面金额、开户单位等信息的记录和保存。
第七条接受单位在使用财政票据时,应当按照票据上规定的用途,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签字确认。
第八条接受单位使用财政票据支付款项时,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和财政管理要求办理支付手续,并及时记录和报告相关财务信息。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存储与注销第九条接受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财政票据的存放位置和条件,确保票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接受单位应当定期对存储的财政票据进行清查,核对存储数量和记录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财政票据超过使用期限或已经完成使用目的的,接受单位应当于规定时间内将其注销,并做好相关注销记录。
第十二条接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的销毁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已注销的财政票据进行销毁处理。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接受单位的财政票据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接受单位,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发行财政票据等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部门是指负责统一财政管理的国家机关。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废止。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票据交易的管理,规范票据市场的秩序,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的票据交易行为。
第二章票据发行和交易
第三条票据发行
票据的发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票据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票据交易市场
设立票据交易市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应当按照有序、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票据交易撮合。
第五条票据交易参与方
票据交易参与方包括票据持有人、票据承兑人、票据支付人等,在票据交易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不得采取欺诈、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票据交易登记
在票据交易时,票据交易参与方应当如实填写交易登记表,并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第七条票据交易清结算
票据交易应当通过合法的清算机构进行清结算,确保交易的安全和效率。
第三章票据交易的监管和惩处
第八条监督和管理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票据交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置,维护市场秩序。
第九条违法行为的惩处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票据交易监管部门所有。
财务制度票据管理办法
财务制度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票据管理,保障企业财务稳健运行,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的票据管理工作,公司高度重视票据管理工作,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票据管理职责。
第三条公司的票据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规范管理,方便监管,确保票据使用安全,使用合理。
第四条票据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是公司财务部门,各业务部门要按照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要求,协助做好票据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档案,定期进行票据管理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
第六条公司应定期对票据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票据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纠正。
第二章票据种类及领用第七条公司票据种类主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支票、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八条公司严格限制高值票据的领用,高值票据包括金额高于一定数额的、颇具盗伪利用价值的票据,领用高值票据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批。
第九条公司领用票据申请须有领用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批,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领用,领用人应妥善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挪用、篡改或乱扔票据。
第十条票据领用申请表应存档备查,领用后的票据应按规定登记,并交财务部门备查。
第三章票据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公司票据的使用应合理有效,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票据使用应根据业务需要,填写内容应准确清晰,不得涂改、划抹、涂改,如需修改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票据使用涉及到财务数据的记录和传递,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票据使用过程中,如发现票据丢失、损坏、篡改等情况,应及时报告财务部门并根据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应实行责任分工,明确票据的保管责任人,对票据的安全性负有全面责任。
第四章票据存档和归档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票据存档系统,对所有票据进行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存档,并确保存档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票据存档文件必须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分类和归档,存档文件的查阅、调用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票据发行、转让、承兑、贴现、保证等票据活动。
第三条票据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订立和履行票据义务。
第二章票据的发行与转让
第四条票据的发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第五条票据的转让应当在合法、公平的基础上进行,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票据的承兑与贴现
第六条票据的承兑是指付款人对票据上所载金额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第七条票据的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一定的贴现率支付现金的行为。
第四章票据的保证
第八条票据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对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行为。
保
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和信用等级。
第九条保证人应当与票据债务人签订保证合同,并在票据上背书保证
字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票据欺诈、伪造票据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票据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
法应由相关领域的法律专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
票据管理办法细则
票据管理办法细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票据管理,维护票据交易秩序,规范票据的出具、流转和承兑行为,提高票据管理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票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出具、流转的各种形式的票据。
第三条票据的出具、流转和承兑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票据行为,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可以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章票据的出具第五条票据的出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以字据形式出具;(二)注明出具日期;(三)注明债权人的名称或者名称和住所;(四)注明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名称和住所;(五)注明出票金额。
第六条票据的出具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电子票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签名和认证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票据的流转第七条票据的流转方式可以是转让、抵押、质押等。
第八条票据流转时应当办理背书手续,并注明转让日期和转让人及受让人的名称。
第九条票据流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四章票据的承兑第十条二次承兑的票据不得作为支付工具。
第十一条票据的承兑行为应当依法办理,并注明承兑日期、承兑人的名称。
第五章票据的保管和查验第十二条票据的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票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定期查验。
第十三条票据的查验应当以公正、公平、及时、高效的原则进行,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审批程序或者以任何形式干预票据交易行为。
第六章监督和惩处第十四条各级票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票据市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限制票据权利、吊销票据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票据管理机构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暂无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票据:根据《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票据是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款项的凭证。
XX公司票据管理办法
XX公司票据管理办法一、引言XX公司作为一家传统实体经济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各类票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票据、商业票据等。
为了规范票据的管理,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票据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财务部门、行政部门、销售部门等。
三、票据种类及用途1. 发票:用于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包括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等。
财务部门负责开具和管理发票,销售部门负责向客户索取发票并进行记录汇总。
2. 收据:用于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包括采购收据、费用报销收据等。
行政部门负责收集和管理收据,对接财务部门进行报销和结算。
3. 承兑汇票:用于与商业伙伴之间的信用交易,包括应收账款承兑汇票、应付账款承兑汇票等。
财务部门负责承兑汇票的管理和跟踪,确保及时兑现或兑付。
4. 支付凭证:用于支付供应商款项或员工薪资,包括支票、电汇凭证、现金支出凭证等。
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凭证的制作、审核和管理,确保支付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四、票据存储与保管1. 纸质票据:所有纸质票据应妥善存放于指定的票据柜中,每张票据均应标明日期、金额、用途等关键信息,以便于管理和日后查询。
2. 电子票据: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节约资源,公司鼓励使用电子票据,并建立相应的电子存档系统。
财务部门应制定系统规范,确保电子票据的安全性和可查性。
五、票据使用与登记1. 票据使用:员工在收到或使用票据时,应按规定用途正确填写票据相关信息,确保准确性和合规性。
2. 票据登记:财务部门应建立票据登记簿,及时记录票据的收付情况、用途、编号等重要信息,进行日常核对和管理。
六、票据审批和签字1. 票据审批:所有涉及票据的支出或收入,必须经过对应部门主管或授权人员的审批,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
2. 票据签字:所有票据的支出或收入必须在票据上进行签字确认,确保责任明确和合规性。
七、票据定期核对与清理1. 定期核对:财务部门应定期与其他部门核对票据的收付情况,对账时要认真核对票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异常需及时解决。
票据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票据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票据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一、总则为规范上市公司票据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A股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票据管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票据种类上市公司可能涉及的票据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等。
公司应详细列明涉及的票据种类,以明确管理范围。
四、票据的发行1. 公司在发行票据前,应经过合法审批程序,确保合规性。
2. 发行票据应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票据文本,明确票据的金额、付款人、收款人等内容。
3. 公司应编制详细的发票据管理制度,规定票据的保管、流转、清算等流程。
五、票据的保管1.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票据保管部门或岗位,负责票据的安全保管和管理。
2. 票据应置于防火、防盗设施完备的专用柜中,并定期进行清点核对。
六、票据的使用1. 公司使用票据应严格按照票据文本的规定进行,不得私自更改票据内容。
2.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票据使用审批流程,确保票据使用符合公司规定。
七、票据的收付1. 公司在收到票据时,应严格核对票据内容、金额等情况,确保票据的真实性。
2. 公司在付款时,应按照票据规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支付,绝不得超额支付。
八、票据的核销1. 公司应建立票据核销制度,及时核销到期的票据,防止逾期。
2. 核销票据时应经过核对,由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确保核销流程合规。
九、票据的监督1. 公司应定期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监管机构有权对公司的票据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十、附则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公司和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赔偿、法律诉讼等。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应经公司董事会或相关监管机构批准。
以上为票据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的主要内容,具体执行细则,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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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收票据管理办法
企业应收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应收票据的管理,防范票据风险,确保企业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应收票据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收票据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2. 分级管理原则;3. 风险控制原则;4. 效益优先原则。
第二章票据的收取与保管第四条企业在收取应收票据时,应认真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确保票据要素齐全、背书连续。
第五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票据管理部门,负责应收票据的收取、保管、贴现、托收等工作。
第六条票据管理部门应建立票据台账,详细记录票据的基本信息、收取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承兑人等信息。
第七条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收票据的安全,防止票据丢失、损毁、被盗等情况发生。
第三章票据的贴现与托收第八条企业可根据资金需求,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进行贴现。
贴现前,应充分了解贴现利率、手续费等成本,确保贴现收益。
第九条企业办理票据贴现时,应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确保贴现手续的合规性。
第十条企业应定期对持有的应收票据进行梳理,对即将到期的票据提前办理托收手续,确保资金及时回笼。
第十一条企业在办理票据托收时,应确保托收手续齐全、合规,避免因托收手续不完善导致资金延误。
第四章票据风险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票据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机制,确保票据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第十三条企业应加强对承兑人信用状况的跟踪调查,对信用等级较低或存在风险的承兑人,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第十四条企业在办理应收票据贴现、托收等业务时,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防范市场风险。
第十五条企业应定期对票据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一、票据种类与适用范围票据种类:根据公司的业务需求,票据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等几种类型。
适用范围:各类票据的适用范围应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来确定,确保合规使用。
二、票据印制与领购票据印制:公司应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印刷单位进行票据印制,确保票据的防伪性和安全性。
票据领购:各部门应根据业务需求,向财务部门提交票据领购申请,经审批后由专人负责领购,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三、票据使用与保管票据使用:员工在使用票据时,应严格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开具、传递和接收,确保票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票据保管:已开具的票据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或被盗用。
定期对票据进行盘点,确保票据的安全完整。
四、票据监督检查内部审计:公司应定期进行票据管理的内部审计,检查票据的开具、传递、接收和保管等环节是否合规。
外部监管:接受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说明。
五、票据罚则对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
六、票据电子化改革推动票据电子化:公司应积极响应国家税收电子化的政策,推动票据电子化改革,提高票据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电子票据管理:建立完善的电子票据管理制度,确保电子票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七、票据真伪查验服务建立真伪查验机制:公司应建立票据真伪查验机制,通过官方渠道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票据进行真伪查验。
提高员工意识:加强员工对票据真伪查验重要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本票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并补充完善。
[公司名称][发布日期]。
票据管理办法细则
票据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票据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贴现、再贴现、付款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伪造、变造票据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票据的出票第五条出票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应当在票据上签章,明确记载票据的种类、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票据金额应当以货币表示,并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
第七条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票据的背书第八条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时应在票据上背书并签章。
第九条背书应当连续,不得有断缺。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背书视为无效。
第四章票据的承兑第十条汇票的付款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对票据进行承兑。
第十一条承兑应当在票据上记载“承兑”字样,并由付款人签章。
第五章票据的保证第十二条票据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他人为其票据债务提供保证。
第十三条保证人应当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由保证人签章。
第六章票据的贴现与再贴现第十四条持票人可以在票据到期前,向金融机构申请贴现。
第十五条贴现机构应当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票据上记载贴现事项。
第七章票据的付款第十六条付款人应当在票据到期日,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无条件支付。
第十七条票据到期日遇法定节假日的,付款期限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XX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票据管理办法细则,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际应用中,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相关部门,确保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确保财政收入的安全、合规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时,所开具的财政票据。
第三条财政票据是使用单位收取财政性资金的法定凭证,是财政收入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核销、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第五条财政票据分为以下几类:(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二)政府性基金票据;(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四)罚没收入票据;(五)其他财政票据。
第六条各类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适用于所有非税收入的收取;(二)政府性基金票据适用于政府性基金的收取;(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适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四)罚没收入票据适用于罚没收入的收取;(五)其他财政票据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财政收入收取。
第三章票据的印制和发放第七条财政票据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八条财政票据的印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保证票据的防伪性能和使用安全。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的实际需要,及时发放财政票据。
第四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保管和核销等工作。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在收取财政性资金时,必须按照规定开具相应的财政票据,并确保票据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财政票据,防止票据的丢失、损坏或者被盗。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核销,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票据使用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使用单位的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在商业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票据的发行、流转、兑付等管理流程,维护市场信用秩序,国家制定了《票据管理办法》。
二、票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票据的定义和种类票据是指以特定形式书写的凭证,载明有关当事人之间应付款项的文件。
根据《票据管理办法》,常见的票据种类包括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本票等。
2. 票据的发行和承兑票据的发行指的是票据出具人根据法定条件,将票据发送给收款人。
在票据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发行票据的条件和程序。
承兑指的是收款人同意对票据负有支付责任,并在票据上签署承兑字样。
承兑的程序和要求也在票据管理办法中得到规范。
3. 票据的流转和转让票据的流转是指票据在不同持有人之间转移的过程。
转让则指的是票据持有人将票据的权利让渡给他人。
在票据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票据的流转和转让的要求和程序。
4. 票据的背书票据的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签署或盖章,以确认对票据权利的转让。
票据管理办法对票据的背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背书的方式、内容等。
5. 票据的兑付票据到期日到达时,持票人可以向票据的支付人要求兑付。
票据管理办法对票据的兑付程序、时限等作了明确规定。
6. 票据的保管和遗失补偿票据持有人有义务妥善保管票据,避免票据丢失、损毁等情况发生。
若票据遗失,根据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持票人可以向出具人申请补偿。
7. 票据的违法处罚票据管理办法对于违反票据法律法规的行为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票据市场的秩序。
三、票据管理办法的意义和作用1. 维护市场信用秩序《票据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有效规范票据市场,加强对票据交易的监管,防范和打击票据诈骗等违法行为,从而维护市场信用秩序的稳定。
2. 促进经济发展规范的票据管理制度可以加强金融风险防控,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3. 保护权益票据管理办法明确了票据持有人的权益和责任,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机制,确保票据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票据管理办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贴现、承兑、保证、追索等。
第三条票据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国家对票据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票据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不得滥用票据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和格式第七条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八条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九条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十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十一条票据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票据的名称应当明确,如汇票、本票、支票等;(二)票据的金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并注明大小写;(三)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填写实际出票日期;(四)票据的收款人名称应当准确无误;(五)票据的出票人名称应当准确无误;(六)票据的付款人名称应当准确无误;(七)票据应当加盖出票人印章或者签字。
第三章票据的签发和取得第十二条票据的签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出票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出票人应当对票据的金额、收款人名称等事项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记载;(三)出票人应当保证在票据到期时能够支付票据金额。
第十三条票据的取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取得票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行为;(二)取得票据应当是真实的票据权利人;(三)取得票据应当是按照票据的记载事项进行。
第四章票据的转让和背书第十四条票据的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转让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行为;(二)转让应当是真实的票据权利人;(三)转让应当是按照票据的记载事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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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康门诊部捐赠票据的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制定。
一、根据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 2010〕112 号)第七条规定:“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 (三)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 ”。
国康门诊部按
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公益事业范围由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按文件要求审核,可以向区级财政部门申请领购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二、本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
三、本单位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接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四、本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五、本单位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
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
金额一致。
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
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六、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
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七、本单位应当建立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区级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惰况。
八、本单位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
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九、本单位遗失捐赠票据的,应及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休声明资料等有关惰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本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己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 5 年。
十一、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
据,由本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区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区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十二、本单位撤销、改组、合并的;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
续时;应对本单位己使用的捐赠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区级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