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公共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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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公共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先贤哲人创造了很多生存智慧,也给我们描绘了“永世不易”的理想社会。这种根植于骨髓的传统文化,让我们养成了“以不变应万变”的性格,知识社会民众的危机意识淡薄。政府管理活动中也缺乏相应的危机预防理念,只是将危机的应对处理作为政府公共管理的一种方式,忽视常态性日常管理,所采取的措施也只是被动应付性的应对,应急管理既缺乏主动性、自觉性,更缺乏能动性、积极性,应急管理存在诸多的不足与问题,一些危机诱发因素得不到及时消除,致使危机事件频频发生。

一、观念缺位:应急管理意识普遍淡薄

受现行政绩考核体制的影响,一些基层领导干部没能正确处理加快发展与安全发展的关系,对经济发展过问得多,对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得少,担心加强企业安全监管会影响投资环境,赶跑客商;担心增加公共安全设施投入,会分散政绩工程建设资金。因而,对企业必须承担的公共安全责任监管不到位,政府公共安全设施投入不足。

在一些乡镇或企业如果你要看他们的应急预案建设情况,他们会抱来一摞预案,防洪、防震、公共卫生、群体性事件等等,什么预案都有。这些预案印刷精美,装订成册,看上去是足够了。事实上,这些预案大体上是国家或省市应急预案的“山寨版”,没有针对性,缺乏有效性,经不起危机事件的考验。显然,基层组织特别是厂矿企业,应急管理意识普遍缺乏,只重视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对于相关的安全防范工作执行落实不足,应付检查有余,应急预案形同虚设。

二、体制缺陷;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尚不健全

1.专职机构不专业

从西方发达国家看,他们在中央政府机构体系中都设有专门的应急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危机的预警、舒缓、阻止、回应与重建。“9-11”事件后,美国政府很快成立了国土安全部,整合所有的反恐力量。SARS危机后,我国加强了应急管理,重视和强化了应急机构建设。国务院成立了应急办,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但从基础层政府来看,特别是县市、乡镇,应急管理应急专门机构不专业的问题比较突出。基层的情况是办公设施、、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既有专门文件、专门人员,也有专门办公地点,但是应急管理办公室实际上是一个虚设机构,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在某一办公门口挂上一块“应急办”的牌子,再在墙上挂上相关的工作制度。一切都有模有样的,一旦遇到危机事件也就原形毕露。

2.部门协调不畅

应急管理以响应的政府职能部门为依托,各部门各自处理管辖领域的应急事务,再经过省、市、县等多层次的“快快”切割,使得横向上分散管理,缺乏统一、稳定的指挥和协调机制,缺乏一个将政府各个部门组织起来共同行动、共同进行危机预防和应对处置的协调机构,整个应急管理系统无法形成有机的整体。一旦发生危机,便临时成立领导小组或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应急管理职能部门众多,分属不同系统,日常管理往往习惯于分兵把守、各自为战,管理资源和信息难以共享,没有同意的预警机制和协调管理平台。

3.管理层次不清

从分级管理来看,我国根据危机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把危机分为四级,根据不同级别,确定由不同基层的政府负责应急响应。但是层级之间界限十分模糊,属地管理没有明显界限。危机事件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由于条块之间职责没有廓清,事件发生都没有主管单位主动承担责任,彼此互相推诿。这一点可以从建瓯市延期高考事件可以看出只有教育部才有延期高考的决定权,但是事件规模并不大。

三、机制缺乏:应急管理机制存在不足

我国应急管理起步较晚,相关的机制还不够完善,应急管理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1.缺乏危机预警机制

应急管理最理想的状体是将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就要求我们提高预测、预警和预报能力。但是,现阶段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危机预测预警机制,缺乏科学系统的危机预测预警信息和决策咨询网络。面对类似08年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这样大规模、大范围的极端天气,如果没有一整套健全完善的气象预警系统,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号,靠人类的经验和智慧是很难做到及时预警和防范的。

2.缺乏物质保障机制

从基层县市来看,由于环境、条件和财政资金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应急管理技术和物质储备普遍不足,难以满足应急管理的需要。比如“5.12”大地震,四川绵阳市几百万人受灾,400万人需要转移,仅帐篷一项就需要60多万顶。然而,绵阳市民政局的库存只有200多床、帐篷不到200顶,简直是九牛一毛。

3.缺乏善后总结评估

我们必须从每次的危机处理中吸取教训,认真分析危机产生的原因,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危机的发生,这是应急管理有效措施。但是,当前我们各级政府普遍缺乏危机善后总结评估机制。政府应急管理存在一个严重的误区;危机爆发是热衷于救援救灾,事件平息后热衷于总结表扬和问责,然后不了了之,没有系统地寻找原因和过程评估,没有总结经验教训防止同类事件不断发生。

四、法律缺口: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从1954年首次规定戒严制度至今,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与应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03年SARS危机以后,我国加快了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的步伐,一批与公共应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各级政府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又制定颁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初步构建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这对于依法实施有效的应急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但是,受应急管理“重治轻防”观念的影响,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实物界,都忽略了应急管理预防管理法律应有的地位和作用,相对于公共危机预防缺少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支撑,更缺乏法律的贯彻执行。现有的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对应急管理中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缺乏明确的规定。

五、社会缺席:社会民众游离应急管理之外

应急管理作为一项公共事务,涉及诸多利益主体,力量来源也应来自各个方面。广泛的社会参与不仅可以提高危机发生前的预防能力和防控水平,而且在危机发生之后,可以消除危机所产生的流言、恐慌,还可以降低政府应急管理的成本。应急管理多元主体参与的意识尚未形成,机制更加缺乏。这种政府主导、唱独角戏的模式,导致政府应急管理能力“打折扣”,管理效果“缩水”,应急管理成本也随之增加。

六、教育欠缺: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多是形式

政府应急管理的效果主要看民众危机意思的强弱,民众危机意识的提高有赖于经常性的教育培训。西方发达国家不仅重视加强政府公务人员的应急管理培训,而且不惜花重金经常性开展全民危机意识教育和培训。日本规定9月1日是“防灾日”,国民从小到大经历过各种各样的地震演练,在灾害发生时都能自救,将伤亡减到最少。而在中国不少地方的应急管理培训演练是应付检查、流于形式。在应急管理的教育培训上,基层不仅存在“演习像演习”的现象,而且专业人才匮乏。各中小学既缺乏应急管理教材和读本,也缺乏具备应急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师资队伍。即便是教师进修班也缺乏这方面的师资。因此,要实现应急管理教育普及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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