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看香港转口贸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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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违规案例:YLX公司虚假转口贸易逃汇案

外汇违规案例:YLX公司虚假转口贸易逃汇案

外汇违规案例:YLX公司虚假转口贸易逃汇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15.11.10•【分类】正文外汇违规案例:YLX公司虚假转口贸易逃汇案一、案情简介YLK公司由4个股东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210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电解铜等有色金属贸易及批发业务。

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期间,该企业为获得银行贸易融资资金,以转口贸易的名义从境外交易方进口货物3笔。

YLK公司利用2家境外关联公司,通过香港银行托收全套贸易单据,包括伪造的保税仓库仓单,YLK公司在收到全套单据后则利用银行给予的美元授信额度进行支付,然后由境外转口贸易出口商将相关款项通过转口贸易进口商转回给YLK公司。

该公司在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期间共对外付汇3笔,合计金额4468.72万美元。

二、定性和处罚YLK公司通过提供虚假单证、虚构贸易背景骗取银行外汇资金并汇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和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地外汇局依法对YLK 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转口贸易简介及案例

转口贸易简介及案例

转口贸易简转口贸易转口贸易又称中转贸易(intermediary trade),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品的生意,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易手进行的买卖。

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即是转口贸易。

贸易的货品能够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通过加工(转换包装、分类、选择、收拾等不作为加工论)再销往消费国;也转口贸易的形式多样,根据货物流通渠道的不同,可分为再出口贸易和单据处理贸易方式两种:再出口(Re-export) 又称复出口。

凡外国商品进口后未经加工又输到外国,都属于再出口。

在欧洲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凡外国商品运进本国海关仓库,未经加工,又从海关仓库运往国外的,均列为再出口。

在英国和美国,除上述情况外,还包括外国商品已经进入本国市场,只要未经加工,又运往国外的,即“本国化了的商品”[1]货物销售良机,从而实现较大的利润。

因而单据处理贸易方式逐渐取代再出口贸易方式,成为当今转口贸易的主要方式。

转口贸易根据货物是否在中转地加工,可分为纯粹转口贸易和加工转口贸易两种。

所谓纯粹转口贸易系指中转的第三国的中间商对进口的货物未经加工再出口。

当然,中间商可以将进口货物在当地保税仓库进行分级、混装、加包装、贴标签等。

这些活动并未改变原进口货物的形态、性质,结构或效用等,所以不属于加工的范围。

,在基本保持原状条件下运往另一国的贸易活动。

包括直接过境贸易和间接过境贸易.比如内陆国与不相邻的国家之间的商品交易,就必须通过第三国国境,对第三国海关来说,就会把这类贸易归入过境贸易。

不过如果这类贸易是通过航空运输飞越第三国领空的话,第三国海关不会把它列入过境贸易。

过境贸易有两种类型,一种称之为直接过境贸易,即外国货物到达本国口岸后,在海关直接监管下,通过国内运输线从其它口岸离境,有时直接过境甚至不需卸货和转换运输工具,承办过境的国家一般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另一种称为间接过境贸易,即指外国货物到达本国口岸后先存入海关保税仓库,未经加工改制,又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出,运出国境的活动。

国际贸易交易双方的信用风险案例

国际贸易交易双方的信用风险案例

国际贸易交易双方的信用风险案例一、案例一:买家信用风险——消失的订单与货款。

话说有个小服装加工厂,老板叫老王。

老王好不容易接到了一个来自国外的大订单,是和一个叫杰克的外国商人合作。

杰克那可是把自己的公司夸得天花乱坠,说是什么国际知名的服装销售企业,订单量巨大。

老王心里乐开了花,心想这下可发达了。

按照合同,杰克先付了一小部分定金,老王就赶紧买布料、雇工人,热火朝天地开始生产。

可等这批衣服全部生产好,按照约定该杰克付尾款然后发货的时候,坏事儿来了。

老王给杰克发邮件、打电话,可杰克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怎么都联系不上。

老王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遇到骗子了。

这批衣服都是按照杰克的要求定制的,上面还有杰克公司要求的特殊标志,别的公司很难接手这批货。

老王这下可惨了,工人的工资还得付,布料钱也搭进去了,就因为相信了杰克那张嘴,最后亏得一塌糊涂。

这就是典型的买家信用风险,买家不讲信用,不履行合同,让卖家遭受巨大损失。

二、案例二:卖家信用风险——货不对板的骗局。

再讲讲小李的故事。

小李是个做电子产品进口生意的年轻商人。

他在网上找了一个号称是专业生产高端耳机的外国供应商,叫汤姆。

汤姆给小李发了很多产品资料和图片,那些耳机看起来特别酷炫,各种高科技功能都有。

小李心动不已,和汤姆签了合同,付了一大笔货款。

等收到货的时候,小李傻眼了。

这耳机哪是什么高端货啊,看起来就像是街边几块钱的地摊货,而且很多功能都不能用。

小李愤怒地找汤姆理论,可汤姆却耍赖,说这就是按照合同生产的产品,还拿出一些模棱两可的条款来糊弄小李。

小李这才明白自己被卖家坑了。

他想要退款或者换货,可汤姆根本就不理他。

这就是卖家信用风险,卖家以次充好,欺骗买家,导致买家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三、案例三:双方信用风险——互相算计的闹剧。

有两个公司,A公司在国内,B公司在国外。

他们要合作一个项目,A公司提供原材料,B公司负责加工后再把成品卖回给A公司在国外的销售渠道。

刚开始的时候,A公司为了能让B公司尽快开工,提前发了一部分原材料过去。

外汇违规案例参考

外汇违规案例参考

外汇违规案例近年来,伴随着国内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的推进,外管局通过简政放权,逐步清理外汇法规,近几年已陆续废止了700多个外汇文件,进而逐步从规则性监管向原则性监管转变。

然而,简政放权加“展业三原则”的要求,表面上看虽然便利了银企双方的业务办理,节省了企业的“脚底成本”,但实际上却是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从法规层面来看,越来越多外汇业务的办理,银行可在满足“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单据要求,一方面是单据上的简化,另一方面是对客户及业务的把控,如何在单据与展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始终是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的难点。

以下将通过梳理外管局公布的外汇违规案例,分析其违规点所在,并引以为戒,避免类似违规事件再度发生。

一、转口贸易违规案例转口贸易一般是指企业作为贸易中间商,与两个境外交易商分别签订进、出口合同,完成货物买卖、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

转口贸易通常又可分为提单转卖、境内仓单专卖和境外仓单专卖等多种形式。

因为在整个转口贸易的环节中,资金流通过境内的贸易中间商进行流转,形成了资金的“一收一付”,但货物流却未通过境内流转,从而造成外管局无法像传统的货物贸易那样,通过匹配货物流(海关报关数据)与资金流(外管局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来对境内的进出口企业进行“总量核查”。

对银行来说,对于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审核难点在于无法从报关数据上判断其贸易背景真实性,因此需要鉴别企业提交的货权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在整个转口贸易过程中是否切实实现了货权转移。

现实中也确实存在通过“离岸转手买卖”等渠道,构造虚假贸易、套取境内外的利差,或者涉嫌利用贸易渠道向境外转移资金的情况发生。

因此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态度也始终是“严防虚假贸易”,经常将转口贸易与分拆购付汇、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交易行为相提并论。

人行与外管局每年都会就“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大量的专项核查和检查。

今年以来,为了防止资本外逃,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

企业 外汇风险 案例

企业 外汇风险 案例

企业外汇风险案例企业外汇风险是指企业在国际贸易和投资过程中所面临的外汇汇率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由于国际间的货币汇率是浮动的,企业在进行跨国交易时,汇率波动可能会导致企业的成本增加或收入减少,从而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造成影响。

以下是10个企业外汇风险的案例。

1. 汇率波动导致进口成本增加:一家中国企业从美国进口原材料,由于人民币贬值,其所需支付的美元成本增加,导致企业利润下降。

2. 汇率波动影响出口收益:一家德国企业向中国出口产品,由于人民币升值,其所获得的欧元收益减少,导致企业的出口业绩下滑。

3. 外汇风险影响投资回报率:一家日本企业在美国设立子公司进行投资,由于日元升值,其从美国子公司所获得的利润转换成日元后减少,降低了投资回报率。

4. 汇率波动导致债务成本增加:一家英国企业发行美元债券,由于英镑贬值,其所需支付的英镑本金和利息增加,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负担。

5. 汇率波动影响海外子公司盈利:一家法国企业在巴西设立子公司,由于巴西雷亚尔贬值,其子公司的利润转换成欧元后减少,影响了企业整体盈利能力。

6. 外汇波动导致合同成本增加:一家澳大利亚企业与加拿大企业签订了货物采购合同,由于澳元贬值,其所需支付的加元成本增加,增加了企业的采购成本。

7. 汇率波动影响国际投资组合价值:一家投资公司持有多个国家的股票和债券,由于汇率波动,其投资组合的价值会发生变化,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8. 外汇风险导致资金流动困难:一家印度企业在中国设立了生产基地,由于人民币贬值,其从中国的子公司获得的资金转移回印度变得困难,影响了企业的资金运作。

9. 汇率波动影响国际合作伙伴关系:一家墨西哥企业与美国企业合作进行产品研发,由于墨西哥比索贬值,其所需支付的美元费用增加,可能导致合作伙伴关系破裂。

10. 外汇波动导致财务报表波动:一家韩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销售产品,由于韩元升值,其财务报表中的销售额和利润会发生波动,影响了企业的财务分析和决策。

我国出口风险及案例

我国出口风险及案例

我国出口风险及案例我国的出口贸易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创造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的一个重要途径。

然而,出口风险是不可忽视的。

出口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探讨我国面临的出口风险,并提供一些实际案例作为说明。

首先,市场风险是出口贸易中最常见的风险之一。

市场风险包括市场需求的波动和竞争加剧。

例如,某个国家突然出现经济下滑或政治不稳定,导致该国市场需求减少,进而影响我国出口产品的销售。

此外,全球竞争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我国产品面临质量和价格的竞争压力,就有可能导致出口困难。

其次,信用风险也是我国出口面临的重要问题。

信用风险是指进口国或进口商无法按时支付货款或违约,导致我国出口商无法收到应有的回款。

例如,某个进口商卷款逃跑或破产,导致我国出口商无法收到货款,从而面临财务困境。

政治风险是出口贸易中的另一个重要风险。

政治风险包括政府政策变动、战争、恐怖袭击等不稳定因素。

例如,某个国家颁布了新的进口政策或提高了进口关税,导致我国出口商无法继续将产品出口到该国。

政治风险的不确定性给出口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最后,汇率风险是出口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汇率风险是指进口国货币对我国货币汇率的波动,会影响出口商的利润。

例如,如果进口国货币贬值,我国出口商将获得更少的回款。

此外,汇率波动还会影响产品的定价竞争力,进而影响出口业务。

针对以上风险,我国政府和企业应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应对。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提供贷款和担保支持,为企业降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企业方面,应积极寻找新的市场和合作伙伴,降低依赖度,同时加强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总之,我国的出口贸易面临着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治风险和汇率风险。

在全球经济不稳定的背景下,我国政府和企业需要共同努力,积极应对这些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出口利益。

只有这样,我国的出口贸易才能进一步发展,为国民经济作出更大的贡献。

我国的出口贸易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创造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的一个重要途径。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出口贸易常见的八大风险

出口贸易常见的八大风险

出口贸易常见的八大风险01、订单突然大幅增加当买方规模一般,下达给您的订单量突然增加,而这些订单并不是从其他供应商转移的,需要留意买方是否有足够的下游销售能力。

如果买方对下游销售过于乐观,盲目采购的风险最终可能转移给供货企业。

02、同时与多家供应商交易如果同一类型产品分散在多家企业采购,这时买方真正关心的可能并不是出口企业的供货能力,而是借此获得更多供应商对其赊销,从而达到占用上游资金为自己融资的目的。

一旦买方的资金链发生困难,将传导给上游企业,而且影响面往往较广。

03、下游为单一新兴市场当买方告诉您,他占据了某一市场多大的市场份额时别高兴得太早,您需要担心这种市场优势的持续性。

如单一市场为高风险的新兴市场时,更需要当作重大的负面信息对待。

下游市场一有风吹草动,将严重影响买方的经营。

阿联酋和中国香港都有大量的中间商,由于终端市场的差异,使得阿联酋买方的风险要远高于中国香港买方。

04、高负债经营当买方要求放账,对您解释的原因是其有较高的负债,希望得到您的支持,这时需要留意高负债对货款支付的影响。

当经营收益无法覆盖融资成本,或者融资机构收紧政策时买方资金状况将受到严重影响,进而对上游供应商形成拖欠。

您需要想办法了解高负债的详细信息,包括实际负债水平,向银行融资还是向其他机构融资,融资到期期限以及融资政策延续性等信息。

05、信用期限不断延长体现现代国际贸易特点的信用销售,正在被广泛使用,也成为广大中国企业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

出于对习惯性事物的惰性思维,往往对买方要求不断延长的信用期限缺乏应有的足够警惕。

当买方要求的信用期限偏离行业惯例,远远超过其下游销售回款期时,需要提防买方对资金是否有意挪作他用。

06、经营偏离主营业务当您获悉买方正在进行大规模的非主营业务投资时,您需要做的不是感叹买方实力强大,而要关心投资是否会影响其主营业务,进而影响对您的货款支付。

根据经验来看,很少有买方会通过投资收益来弥补贸易损失,更多的是牺牲贸易去弥补投资损失。

转口贸易的风险与规避

转口贸易的风险与规避

转口贸易的风险与规避——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规定 3
这些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形,有些是卖方的责任,有些是船公司的责任,有些是自然原因。但是货物运抵买方时,买方应可能以这些不符点向不了解情况的中间商索赔甚至退货。尤其是虽然货物不符合合同,但是卖方却出具了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比如将不清洁提单通过船公司改为清洁提单。致使中间商付款购单,而货物运达买方是又遭索赔甚至拒付,造成很大的损失。
转口贸易的风险与规避——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规定 2
品质不符。卖方以不良品质之货运交买方,卖方的交货物之规格、型号不符;或货物因各种原因在运输途中变质等。 包装不符。如包装不善(Bad Packing)、包装不固 (Loose Packing)、唛头不符 (Different Mark)、唛头遗漏 (No Shipping Mark) 等。
转口贸易的风险与规避——延迟交货
转口贸易的风险与规避——汇率变动的风险
转口贸易的完成较一般贸易时间更长,有时还可能出现以两种货币计价的情形,因而容易受汇率变动而影响收益,如果汇率变动较大,则带来的风险也更大。为了避免汇率变动的风险,转口贸易最好以使用同一种货币成交为佳,或者是购买远期外汇。
转口贸易的风险与规避——延迟交货 1
延迟交货有时会给买方带来十分严重的重果,特别是该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波动时,如果卖方延迟交货的时候正好遇上价格猛跌,买方就可能遭受重大损失。还有的如鲜活食品,冷藏仪器不易长期处于运输状态,延民主党交货可能造成商品的变质。这时受到损失的买方就会向中间商索赔甚至退货。
转口贸易的风险与规避
转口贸易
转口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进行的贸易。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改换包装、分类、挑选、整理等不作为加工论)再销往消费国;也可以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交易。转口贸易有货物集散地、仓库、堆栈之意,它属于再出口贸易和过境贸易中间接过境的一部分。 Fra bibliotek添加标题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1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1
若改为FOB大陆港口则可接受,或FOB HK, 但上述风险和费用由港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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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CIF条件下卖方的义务
瑞 士 SKG 公司(卖方)和中国黄山贸易公司 (买方)以CIF条件签订了一笔一万吨钢材的买 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 1993 年 7 月20日。中国买方公司及时向对方开出信用证。 SKG公司也在 7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 条件出运。此后不久,SKG公司以传真通知买方: “装运给贵公司的1900吨钢材与另外发给厦门的 2万吨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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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CIF改变为FOB的风险
中国出口商拟向香港出口一批货物,出口商 向香港客商报价USD80/MT CIF Hong Kong。 香港客商回电同意出口商价格,但要求出口商贸 易术语改为 FOB Hong Kong,即要求 USD80/ MT FOB Hong Kong。
分析出口商可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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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是作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报酬,依法 应当予以保护。航运实务中,运费的支付有预付 和到付两种基本形式。对承运人而言,到付运费 的收取是存在一定的风险。 若收货人不存在,运费向何人索取?若收货人 因拒收货物而拒付运费,承运人又该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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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货人不存在时,对运费的请求 若海上运输合同的双方约定运费到付,则收货 人必须为实际存在的人,否则运费到付即不具备 成立的条件。因此该约定应当无效,而对于运费 的收取应当根据中国《海商法》第69条的规定, 由托运人支付运费。 2.收货人拒收货物而拒付运费时,对运费的 请求若收货人实际存在,则运费到付约定有效, 收货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到付运费。但对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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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记”将货物全部交与承运人,承运人发现 存在10%的脏包,欲出具不清洁提单,“卢记” 为了取得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便出具保 函,许诺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 一切责任。承运人遂出具了清洁提单,“卢记” 得以顺利结汇,提单和保险单转移给“腾飞”。

案例分析(同名2983)

案例分析(同名2983)

案例5 卖方拒不履行交货义务案【案情】1992年10月24日,中国大陆A公司(买方)与香港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售5万公斤羊毛,货物单价为USD4.10/kg CIF HONG KONG,货物总值20.5万美元,分三批交货,即于1993年4月交1万公斤、5月交2万公斤、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

合同适用法律为《公约》。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5万公斤的羊毛转卖给C公司。

A公司于1993年3月6日和4月10日分别开出1万公斤和2万公斤羊毛的信用证。

但由于合同签订后不久,国际市场上羊毛价格大涨,B公司始终没有交货。

此间A公司曾多次通过传真和电话要求B公司交货,B公司则加在称市场上没有货源,难以交货。

同时又提出,如果按原合同价格交货,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备货,希望能将货物单价提高到USD7/kg CIF HONG KONG,否则就无货可交。

A公司回电表示,B公司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因此不同意变更合同的价格条款,并指出如果B公司不交货,则不再按期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

与此同时,A公司与C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交货期限将至,但由于B公司不交货,A公司不得不同意C公司以USD6kg CIF HONG KONG,从其他客户手中买进5万公斤的羊毛,其羊价损失则由A公司承担。

据此,A公司转而向B公司追偿差价损失,但由于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承担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的责任,赔偿差价及利息损失。

B公司在答辩中辩称:造成如此损失的责任并不完全在己一方,理由是:(1)A公司只开出了第一批货物和第二批货物信用证,使B公司无法履行第三批货物的交付义务;(2)B公司已将欲交付的货物备好,但由于A公司取消了其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热轧卷板的合同,造成了B公司的重大损失,因此,B公司决定不交付羊毛。

贸易术语风险案例分析(大全五篇)

贸易术语风险案例分析(大全五篇)

贸易术语风险案例分析(大全五篇)第一篇:贸易术语风险案例分析案例1:FOB术语出口合同遭受损失案广州甲公司与香港乙公司达成出口某货物合同,付款条件:FOB 广州,D/P见票后60天。

甲公司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香港丙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并由该公司负责运往荷兰鹿特丹,香港丙公司在其驻广州办事处接管货物后即签发联合运输提单正本一式三份,通过其驻广州办事处交给甲公司。

联运提单所示的托运人为甲公司,并载明货物“凭香港乙公司指示交付”。

甲公司随即将全套提单连同其他单据委托广州的银行收款。

由于乙公司到期拒不付款,接受银行委托的香港代收行只得将全部单据通过银行退回甲公司。

甲公司经向香港丙公司查询货物下落时才获悉丙公司已经按联运提单所载“凭香港乙公司指示交付”的文字,将从香港把货物运至鹿特丹的船公司出具的正本提单交给香港乙公司,货物也早已被荷兰的收货人凭香港船公司的提单提走。

甲公司遂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广州法院对丙公司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理由和请求。

但是由于丙公司已经宣告破产清理,驻广州办事处早已撤销停业。

而乙公司在不久前也已倒闭歇业,甲公司要追回损失,事实上已无可能。

后经查明得知,荷兰鹿特丹的收货人实际上是香港乙公司的代理人。

试从此案全过程分析我出口公司应吸取的教训。

(考虑使用的贸易术语与选用的支付方式以及有关当事人包括付款人与承运人的资信因素及其相互关系。

)案例2:大宗货物进口运用CIF术语应谨慎——中国公司进口钢材案瑞士某公司(卖方)和中国某贸易公司(买方)以CIF条件签订了一笔1万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1993年7月20日。

买方向卖方及时开出了信用证。

买方也在7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条件出运。

此后不久,卖方以传真通知买方,“装运给贵公司的1900吨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某公司的20000吨钢材一起装运在一条船上的。

”买方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卖方,“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我方的货后再驶往厦门”。

从一则案例看欧债危机对于香港转口业务的影响

从一则案例看欧债危机对于香港转口业务的影响
前 期 交 易 中 的 扣 款 等 作 为 借 口拖 欠 货 户 违 约 的 可 能 性 大 大 增 加 ,进 而 导 致 款 。 2 l 年 1 , A向 中 国 信 保 通 报 了 本 买 方 的 拖 欠 行 为 。 0 1 月 可 损 ,可损 总额 1 l 美元 。 0万
对于 无实 体或 者实体 规模 极小 的
启示及建议

中 间 商 贸 易来 说 ,除 了关 注 其 自 身 状
况 ,还 应 该 密 切 关 注 其 下 游 客 户 、下 游 市 场 、行 业 波 动 乃 至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股说来 ,对 于 中间商类 买方 ,
由 于 其 自身 实 力 不 足 , 出 口企 业 住 往 等整 个贸 易链 条的 状况 。在经 济下 行 会 保 持 足 够 的 警 惕 。但 对 于 交 易 产 品 期 ,过于严 格的 筛选 客户 、收 紧信 喟 为 知 名 品 牌 或 收 货 方 为 知 名 集 团 的 业 条 件 固 然 是 避 免 损 失 的 办 法 ,然 而 却 根 据 统 计 ,香 港 地 区 是 中 国 大 陆 务 ,以及长 期合 作 、历 史交 易 良好 的 会 导 致 市 场 份 额 的 丢 失 。 建 议 出 口企 第 二 大 贸 易 伙 伴 , 2 年 大 陆 对 港 中 间 商 , 出 口 企 业 可 能 会 给 予 较 为 宽 业 可 借 助 出 口信 用 保 险 公 司 的 专 业 国 0l 1 出 口额 达 2 8 亿 美 元 , 占 当 年 出 口 60 松 的交易 条件 。 总 额 的 1 1 % 。 作 为 全 球 最 大 的 贸 4. 4 别 、 行 业 、 买 方 等 多 维 风 险 管 控 团 队
香 港 地 区 作 为 贸 易 港 , 背 靠 全 球 提 供 的 信 息 ,在 有 风险 保 障 的 基 础 上 ,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附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附答案)

1.要看如果经过协调不成必须经过的法律机构在哪里? 那就是当地的法律为主!如果是美国签合同,在美国起诉就是美国法律,如果是香港公司在香港起诉就是香港法律,但是一般如果合同还没有签字也没有起诉的问题!2.美国公司无这种权利.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独家代理某项商品权利的方式.委托人在指定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委托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本案中,美国公司经改进后的商品与指定商品仍为同类商品,所以,美国公司应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香港A公司,而无权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A公司以外的另一家公司.3.在寄售方式下,商品寄售前的有关费用应由寄售人(即我方)承担.寄售方式的特点是:①寄售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②寄售是一种先出运后成交的贸易方式;③寄售人与委托人之间属于委托代售关系;④货物出售以前的所有风险,由寄售人承担因而,寄售费用应由我方承担.4.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交易.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是期货交易者在购进(出售)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出售(购进)同等数量的期货.卖期保值是指卖期保值者根据现货交易情况下,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同,然后再以多头进行平仓的做法.本案中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以225美元/公吨的价格收购200公吨小麦,并存入仓库随时准备出售,根据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才可以避免商品价格变动的风险5.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

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

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货代风险:一程提单与二程提单,转运与背对背信用证

货代风险:一程提单与二程提单,转运与背对背信用证

货代风险:一程提单与二程提单货运代理作为一种国际性的行业,涉及的法律关系很多,而且因为不同的法系传统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及行业规定的不同而会有很大的差异。

货代行业在提供服务时在某些情况下会体现近日,笔者接触到一则中间商设计的“高智商陷阱”,经过与货代公司多次商量、绞尽脑汁,几番周折,才予平安化解。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某中间商从A工厂购进一批不锈钢,卖给非洲的一个公司,该中间商通过一家进出口公司向B货代订舱,货物从上海先到香港,再从香港转至非洲,一程出船公司提单,提单上的托运人是A工厂,收货通知人是B货代香港代理,二程出B货代香港代理提单,提单上的托运人是中间商,收货人是非洲公司。

正常情况下是收回一程提单后,办理转运,并签发二程提单,但是中间商提出由于提单在银行流转时间长,恐耽误二程转运,故请B货代出具一程HOUSE提单,去银行流转,B货代香港代理凭船公司提单提货并办理转运。

乍一看,中间商的这一要求合情合理,为了加速货物流转,一程出一总单,再出一分单,但是仔细想一想,就有问题了:因为B货代香港代理凭船公司提单提货办理转运后,就应该出具二程提单给中间商,此时针对一批货物同时有二套提单流在外面:一套是托运人为A工厂的一程B货代提单,第二套是收货人为非洲公司的二程B货代香港代理提单,如果往阴暗的地方去想,假设中间商不去赎回一程B货代提单,那么A工厂就是一程B货代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他有权向B货代索要货物,而非洲公司因已付款赎单成为了二程B货代香港代理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同样有权提取货物,一批货物,二张物权凭证,B货代此时已经处于危险境地了。

评论一、一批货物,两套提单的风险现代贸易中,一些中间商,出于资金周转的考虑,往往希望先凭全程提单去国外结汇,然后再付款给国内的工厂,但是国内的工厂为了保证收款也要控制提单,这样中间商就会以诸如“为了不耽误货物二程流转”等等各种各样的理由要求承运人出二套提单,一套给工厂,一套用于去国外结汇,这样情况对于承运人来讲就有风险了,因为如果中间商受到钱后就不付给国内的工厂,国内的工厂就会凭提单要求承运人退货,而此时国外的收货人已经凭付款赎回的提单提货了,那么承运人就要面临国内工厂索赔的风险。

(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第一章到第三章、

(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第一章到第三章、

第一章商品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1、某年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成交一批食用柠檬酸。

在交货时,误将工业用柠檬酸装运出口.轮船开航后数天才发现所装货物不符。

此时,结汇单据已经由议付行寄出。

为了避免造成严重事故,只得一方面到邮局将单据截回,另一方面急速通知外轮代理公司,请该公司转告香港代理,在该船抵达香港时,将货结汇截留,虽避免了一次严重事故,但出口公司损失惨重.2、中国某公司向加拿大某商人出售一批价值128万元人民币的货物,双方在合同包装条款中约定用塑料袋包装,且每件要同时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粘纸),但卖方交货时却改用其他包装代替,且用只使英文的贴头。

买方收货后,为了便于在当地销售该批商品,只好改换包装和贴头,随后即向卖方要求赔偿其损失。

由于确系卖方严重违反双方约定的包装条件,故卖方只好认赔,了结此案.3、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

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分析: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卖方成交前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样品的管理要严格。

与香港公司纠纷的国际贸易案例

与香港公司纠纷的国际贸易案例

与香港公司纠纷的国际贸易案例
有关香港公司与国际贸易纠纷的案例,可以举例如下,在国际
贸易中,香港公司与海外供应商签订合同,但由于货物质量、交付
时间或支付问题等原因,双方发生纠纷。

这种情况下,双方可能会
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例如,香港公司与某国供
应商签订合同购买商品,但货物未按合同要求交付,导致双方产生
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能会寻求国际贸易仲裁机构的帮助,
例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等,以解决纠纷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也可以通过国际贸易法律团队或律师代理进行法律诉讼解决
纠纷。

这些案例都需要对国际贸易法律、合同法等有深入了解,并
且需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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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香港转口贸易风险从一则案例看香港转口贸易风险
2013年06月18日
香港作为贸易港香港作为贸易港,,其出口业务遍及全球其出口业务遍及全球,,因此因此,,全球各国各行业的风险不可避免地都可能在香港买方身上体现出来在香港买方身上体现出来。

案情介绍
案情介绍 2010年下半年,我国出口企业A 根据香港买方B 的指示,将70余票货物(主要为服装)发运至目的港,总货值超过100万美元,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为赊销60天。

到期后,买方以前期交易中的扣款等作为借口拖欠货款。

2011年1月,A 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通报可损,可损总额101万美元。

买方B 成立于2006年,私人有限公司,实付资本仅100港元,两名个人股东分别为英国籍和澳大利亚籍。

雇员8人,租用经营地。

主营业务为服装贸易,产品从中国大陆采购,出口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财务状况不明。

出口企业A 与买方B 从2006年开始交易,交易产品为男士服装,5年来累计交易额超过1000美元,历史合作情况良好。

但2010年下半年以来,买方销售出现困难,回款不畅,导致资金紧张而无力偿付。

案件分析
案件分析 本案买方B 即为典型的中间贸易商,主要为英国、法国等地客户进行采购,且具备英资股东背景,其经营主要受到下游市场和客户的影响。

随着欧债危机的演进,欧洲国家的银行体系和实体经济开始受到影响。

因此,欧洲客户违约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进而导致了买方B 的拖欠行为。

对于无实体或者实体规模小的中间商来说,一旦申请破产,几乎无任何可追偿利益,而在香港成立新公司极为便利。

此类买方的离岸公司性质使得他在经营困难时便于脱身,推脱责任,甚至关门大吉。

在出口企业A 与买方B 的谈判过程中,买方不断以破产相威胁,要求大幅度的货款折扣,并将还款期限拉得很长。

由于担心钱货全失,保户只能被迫接受,从而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

从国际贸易发展趋势上看,全球采购、跨国生产已成主流,中国大陆和东盟十国、印度等新兴市场国家作为全球的生产基地,短期内其低成本优势难以撼动。

而香港作为自由港和国际金融中心,软硬件等多方面优势在亚太地区非常明显,因此其国际中转站地位也将长期保持下去。

相比从采购方本土派员赴生产国进行考察、洽谈、签约、生产、物流等一系列采购活动,通过香港中间商进行采购,可以极大地降低采购成本。

香港地区的贸易绝大多数为转口贸易。

2011年香港地区出口总额为4278亿美元,其中98.03%为转口贸易,转口贸易的目的国主要为中国大陆、美国、日本、印度等。

启示及建议
启示及建议
一般说来,对于中间商类买方,由于其自身实力不足,出口企业往往会保持足够的警惕。

但对于交易产品为知名品牌或收货方为知名集团的业务,以及长期合作、历史交易良好的中间商,出口企业可能会给予较为宽松的交易条件。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下游消费市场低迷,最终客户产品销路受阻甚至陷入经营困难,中间商的盈利预期落空,持续经营的意愿降低,违约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

另外,由于贸易关系的隔离,出口企业无法向下游客户主张债务,对中间商的恶意违约行为束手无策。

决战商场,情报先行。

对于中间商贸易来说,除了关注其自身状况,还应该密切关注其下游客户、下游市场、行业波动乃至宏观经济形式等整个贸易链条的状况。

在经济下行期,严格地筛选客户、收紧信用条件固然是避免损失的办法,然而却会导致市场份额的丢失。

建议出口企业借助中国信保的专业国别、行业、买方等多维风险管控团队提供的信息,在有风险保障的基础上,于逆境中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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