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模板(民间借贷) 借款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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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某,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户籍地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向某某,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一审被告:XXX,男,____年____月____日

联系地址: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xxx沪xxx民初xxx号判决书,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向某某起诉申请人李某某、一审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XX人民法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xxx沪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认为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且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严重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1规定申请再审。主要理由如下:

1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

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一、《借条》中之申请人签名系伪造,请求法院对《借条》记载之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申请人从未签署过《借条》,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为签署《借条》,为维护申请人权益,申请人申请法院对《借条》记载之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以便查明事实,排除《借条》之真实性。

二、申请人无借款需求,从未向被申请人借款,被申请人捏造借贷关系,涉嫌虚假诉讼。

被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声称申请人开设了房产中介及饭店,为筹集资金才向其借款,一审法院认可被申请人的说法,并于《民事判决书》第2页第一段体现。但事实上,申请人从来没有开设过房产中介与饭店,也没有从事过其他需筹集资金的行业,被申请人声称申请人借款系为生意之需纯属捏造事实。

另外,被申请人声称借贷关系存在,其向申请人现金支付了XX万元,实际上,申请人不仅未在《借条》上签字,也未收到过相关钱款,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本案的发生实际乃被申请人故意捏造事实,意图通过诉讼手段欺骗法院认定借贷关系,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的财产。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了具体行动,其行为已经涉嫌虚假诉讼,严重侵害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本案仅有《借条》无相对应的交付记录,被申请人无法证明其交付了借款,申请人实际也未收到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被申请人提交之《借条》显示,申请人及一审被告借款XX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借款,借条出具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为证明《借条》记载事项,被申请人提供了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作为证据,结合被申请人当庭陈述3,被申请人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通过每次提取400元至5000元不等金额现金的方式共计57次提取了钱款共计XX元(大写:XX元)(详

2上述材料均来自于法院调档。

3《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第2页、第3页。

见附件一被申请人支付借款统计表)。

请法院注意,证据及被申请人当庭陈述有以下几个值得特别明确的地方:(一)在借款时间上,《借条》记载事项与被申请人提交证据、陈述存在矛盾,被申请人未对此提出合理解释。

请注意,____年____月____日明确欠款xx万元,该笔欠款系事后汇总之前欠款的金额后补的借条,为何又有事后交付的欠款?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对此并无明确解释。

被申请人作为出借人,从常理来讲对于何时借款、借款金额等都会有一定的重视,但其庭审中陈述前后矛盾,与《借条》记载也有存在冲突之处,其陈述的借贷关系是真实发生还是虚构事实?被申请人的陈述之所以存在这么多冲突,就是因为其陈述均为子虚乌有之事,故而在逻辑上无法说通。

(二)在借款支付方式上,被申请人陈述的支付方式、支付金额明显不合常理。

1、从日常生活场景来看,XX万元全部通过现金支付显然不合常理,被申请人采用的取款方式匪夷所思,难以从正常借款角度加以理解。根据被申请人自认的部分现金支付记录,被申请人支付借款的方式是每次提取400元至5000元不等金额现金,共计57次提取了钱款共计XX元(大写:XX元)。

2、被申请人另外陈述借款为生意筹措资金之需,从借款支付单笔金额来看,被申请人每次支付的金额根本不能满足生意经营的需要。

从被申请人单笔支付的金额看,被申请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取现支付了400元,除了部分日期取现金额上万,多数日期取现金额均只有1000至6000元不等。什么生意仅需数百元、数千元借款便可完成资金筹措?如果申请人、一审被告果真为了生意之需向被申请人借款,那么借款定然是一次借款较大金额,根本不会出现单日借款金额如此之低的情况。

(三)在借款金额上,被申请人未提供对应XX万元的支付凭证,也未能说明不能提供凭证的原因。

被申请人主张借款金额为XX万元,根据其提供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被申请人多次、少量的取现共计XX

元(大写:XX元整),尚有XX元被申请人未能提供任何凭证,也未对此进行任何说明,其主张的借款金额与支付凭证存在重大的偏差。

被申请人虽然提供了XX元(大写:XX元整)的银行交易记录,但银行交易记录体现的情况仅为取款,被申请人取款后是将钱款交付给申请人或一审被告还是自行消费,均无其他任何证据加以佐证,并不足以说明申请人或一审被告收到了借款,无法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因此,被申请人无法明确借款发生的具体经过及事实,借款的支付方式存在重大不合理之处,被申请人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或一审被告收到了借款。实际上,申请人对借贷事宜也毫不知情,也未收到过借贷款项,一审法院在这样的情况下认定借贷关系存在显属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四、一审法院在证据严重缺失的情况下认定借贷关系存在并判决申请人、一审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第2条指出,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被申请人作为一审原告,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然而其提供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申请人、一审被告已经实际收到借款,就借贷关系成立之事实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借贷关系关系的存在,被申请人在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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