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我 国刑事诉讼法 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尹会 莲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 保定 0 10 ) 7 0 0
【 摘
要】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 解现今 司法资源紧张、 在缓 帮助未成年人 重返社会等 问题 上起
着较为积极地作用 我国本次刑事诉讼 法修 改对该制度做 出了明确 的规定, 本文就是通 过对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的概念和价值进行 分析之后 , 国(q 对我 ( 事诉讼 法修 正案 ( 丹 草案 )中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 , 》 发表一点 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 希望对 该制度在 实践 中
考虑 。法院的中立 性已经得到普遍认 同, 察机关 的中立 性尚 检 此 , 法 证 据 排 除 范 围 以及 非 法 证 据证 明标 准 和 责 任 分 配 的 不 非
非 一 存争议。而且, 我国刑事司法 实践中存在 的检察机关 审查批准 合 理都 会 诱 使 侦 查 人 员铤 而 走 险 , 法 取 证 。所 以 , 定 要 结 合 合 逮捕 形式化 问题 , 反映了 目前 不理想 的警检关系 。这 也使 人们 我 国 实 际适 当扩 大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范 围 , 理 分 配 证 明责 任 和 证
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是在具体适用 中还要进一步完 善。() 1将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到整个诉讼过程之 中。目前在我 国对非法
的应用和未来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一点有益的作用。 【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 ; 价值 ; 狭隘
自前不久公布 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草案) 中不难 发现 , 豫” 》 。所 谓附条件不起 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具备追诉要件 的犯
在 根据 其犯 罪的性质 、 年龄 、 活 生 该次刑事诉讼法 的修 改涉及多个方面 , 改幅度较大 , 修 也不乏 罪嫌 疑人, 审查起诉过 程中, 亮点的闪现 。其 中, 新增加的对未成年人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 环境 、 危害程度、 犯罪情节 以及犯罪后的具体表现等 情况 , 在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大未成年人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的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三种。
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决定控制较严,适用率低,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很不相适应,急需进一步完善。
今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该制度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设立的用于指导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规定,对于加大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根据新修改条文的规定,并且有悔罪表现的,由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进行考察监督,通过考验期的,由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程序。
其具有以下特征:(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局限于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这是附条件不起诉与原有不起诉程序的最本质区别。
(二)规定了适用该制度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犯上述三种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其主观上具有悔罪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对于适用对象设立了一段时间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如果被监督对象能够安分守己,遵守规定,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相反地,则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这正是该程序之所以成为附条件不起诉之原因。
二、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一)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一准则出发地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我国的个别省份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封存或者不登记其犯罪记录以及本文所探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内的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专门程序,也是为了与上述相关法律相协调,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包括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方面,主体改革的内容是在保持在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
附条件不起诉论文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被告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罪行的被告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低龄化犯罪、轻微犯罪等的不断增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起了我国学界的关注,有些地方检察机关也借鉴国外经验,试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且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同时也引起了一系列的争议和质疑。
对此,我认为,若要在我国切实推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首先应该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规划。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所在(一)弥补单纯诉与不诉的缺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从法律上对不起诉作了规定,但是这种规定过于僵化和原则,实行方式单一,适用范围也很狭窄,而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不起诉,可能不容易达到预期的效果。
但是,如果对任何案件都提起诉讼,有时却无必要。
况且,追究犯罪不仅仅是为了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更重要的是通过追究犯罪,达到是犯罪带来的危害后果最小化,进而预防犯罪的效果。
附条件不起诉也是不起诉的一种,但它不同于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它是轻罪非犯罪化的一种起诉替代措施,也有学者认为它是起诉便宜主义制度中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有学者曾做过这样的比喻:“犯罪是一种社会疾病,每个病人的病状不同,即使病状相似,的体质、环境等也各不相同,因而需要根据每个病人的不同情况,施以不同的治疗方案。
如何实践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013・2(上)现漏罪。
其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规则》中并没有对“严重后果”予以解释,笔者认为不能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受到行政处罚就要撤销对其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必须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比如携带管制刀具致人受伤;偷窃、故意毁坏财物,造成一定财物的损失;打架斗殴、辱骂他人,致使他人伤害等等。
其四,违反考察机关规定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此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当然上述对于严重后果的理解同样适用该条规定。
承办人认为有上述情节,应当要起诉,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并且报检察长批准。
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一)案件适用范围限制较为严格根据《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笔者认为该规定的主体仅仅为未成年人,适用范围较窄。
另外,立法上将范围明确规定适用这三类犯罪类型,也限制了该制度在实践中功能的发挥。
实践中一些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信用卡诈骗罪案件还是比较轻微的,然后这些犯罪均被排除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外。
如一起未成年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案件,其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然而却可以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
本来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第四、五、六章罪名,是因为这些涉及财产刑犯罪相对较轻,现在相反这些较重的犯罪因被排除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而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这显然有失案件处理的平衡性。
因此,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应该只是针对未成年人而设立,不应对主体和罪名作出特殊的规定。
(二)案件适用条件较难把握笔者认为新刑诉法第267条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前提条件过于弹性。
主要体现两个方面:第一,“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条件规定过于模糊。
这里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该是指检察官审查起诉时,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可以确信法院会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即这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摘要: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随着起诉便宜主义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但是目前该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狭隘,帮教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需要我们加以完善,推动该制度在实践中运用发展。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不足完善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背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该政策强调区别对待,严重犯罪要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该严则严,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的偶犯,初犯和过失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为主,能不捕的则不捕,能不诉则不诉。
未成年人附条件制度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22年检察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达到36.1%,但是由于我国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用时间较短,制度尚不完善,因此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的缺点,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推动我国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更好发展。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了相对比较完善的规定,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仍旧存在着较多的缺陷。
(一)制度适用范围狭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第四,五,六章的犯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车辆的广泛应用,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罪罚,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也在逐渐的提高,但是这些罪名被排除在外。
除此之外,即使犯罪的未成年人积极的悔过,并且确定没有人身危险性,但是如果由于某些原因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仍然要被提起公诉,这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符,同时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初的建立理念相违背。
比如我国刑法在宣告刑中规定了基准刑,如果犯罪嫌疑人未满十六周岁,但是已经满十四周岁,涉贩卖少量毒品,则可以量刑三个月,严重的也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在满足上面的条件就可以实行附条件不起诉,但是对于那些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却缺少相应的规定。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由于 附条件不起诉的效果 良好, 为了使附条件不起诉的适 用统一, 为 了保 护未 成 年人 的利 益 , : 法 机关 在十 一 届全 国人 代 会 会议 上通 过 了 《 关 于 修改< 中华人 比拭 和 刑 事诉 讼法> 的 决定》 。《 刑 事诉 讼法》 新版 第 2 7 1 条规 定 : “ 对l 丁末 成年 人 触犯 刑法, 可 能判 。 一 年 或 一年 以下有 期徒 刑 的, 但彳 『 悔 改表 现 的 , 检 察院 可 以执 行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 决定 。 ” 这样, 附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贞i F 载 入 了《 刑 事 诉 讼法》 中。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口
摘 要 我 国完善 附条件 不起 诉制度要 依托 国外的立 法案 例和我 国实践 经验 。附条 件不起 诉 制度 应 该扩 大 适用 范 围、 增加 使用 条件 、 考察 帮教 制度科 学化体 系化 等 方面进 行 完善 。 关键 词 附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未成 年人犯 罪 完善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码 : A 附条 件 不 起诉 制 度 是 指检 察 机 关对 于 符 合起 诉 条 件 的未 成 年人 案 件 , 根据 实 际情 况 , 对其 暂 时放 弃起 诉 , 要 求其 按 规定 时间 , 规 定条 件对 其进 行 考验 , 在 考验 期 间 , 犯 罪嫌 疑人 要 按质 按 量 的完 成所 规 定 的 条件 。考 验 结束 , 检 查机 关根 据其 考 察结 果判 定 是否 对 其进 行起 诉 的… 种法 律 制度 。
形式 。
四、 完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的建议
( 一) h a 大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 可用 范 围 。 理 配 嚣 。在 2 0 0 2 年至 2 0 0 5 年, 对 社会 危 害较 小 的刑事 案 件 占 国外 的附条 什不 起诉 适 用 范m 是中 等刑 事 案件 。 还 有 除三 总案 件 的 2 8 . 4 5 %到 3 5 . 3 6 %,如果 不考 虑 实 际情况 , 都 提起 上 年 以上 的刑 事案 什 , 参照 国外 的 我 可 以规 定 轻度 犯 罪 的 , 处 诉, 有 限 的司 法 资源 就更 难 以廊 付 , , { : 且 会使 被 人受 到 短期 二 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 的犯 罪 嫌 疑人 可 以 实 行暂 缓 起 诉 制 度 。 考 刑法 的 危 害 , 失去 了刑 法 的 目的 。 察 时间 参照 围外 的可 以定位 六个 月 剑三 年 的考 察 时 问为 宜 , 从 附 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是 前程 序 分流 , 作用 是 终止埘 社 会危 作 l 【 J 裁 判 日起 为准 。 害较 小 的刑 事 案件 , 缓解 检 察 院 、 法 院和 监狱 的压 力 。 附条件 ( 二) 增 加 附条件 不起诉 的附加 条 件 。 不起 诉 ’ 止富 余 的司法 资源去 解 决那些 复 杂 的、 危 害 更大 的刑 不 附条 件不 起诉 人 除遵 守 第 2 7 2 条 第 3款 的规 定 外 , 还应 事案 什 , 让 司法 资源 配 置合 理 化 。 向对 方道 歉 、 赔偿 损 失 、 提 供 公益 服 务等 条件 , 让被 考 察人 充 分 ( 二) 保证 犯 罪 嫌疑 人 的人 权 , 让其 重 回社 会 。 认识 剑 自己的错 误。 这 里 的人权 是 指犯 罪 嫌疑 人 、 被告 人 的权 利 。棚对 于困家 ( 三) 增加考察帮教人员。 权 利 机灭 来 说 , 犯 罪嫌 疑 人和 被 告人 处 在弱 势地 位 , 权 利 更没 被考 察 人员 除 了接受 检 察 院 l 监 护 人 的 豁督 l 考察 外 , 还应 彳 丁 保障, 所以, 人权保障主要是对他们来说的。在刑事诉讼巾, 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 学校 、 社 区的监督, 只彳 『 这样才能将考 察 运作 , 就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伤害 。如果能够保证犯罪嫌 制度落到实处, 才能真正帮教被考察人员。口 疑人 的 人权 , 就有 利 于犯 罪 嫌疑 人重 新 回到 社会 , 也表 现 了人 ( 作者: 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在读 ) 道土 义精 神 。 ( 三) 刑 罚谦 抑 性 的表现 。 参考文献: 【 1 l 陈光巾、 张建伟. 附条件不起诉 : 检察裁 量权 的新发展【 J 1 1 人民检 察, 2 0 0 6 刑 罚 谦抑 ・ 是 指立 法者 不用 或 者少 用刑 罚 , 来 有 效地 预防 年 第 4期 . 和拧 制 犯 罪行 为 。体 现 了慎刑 的理念 ,是 最严 厉 的惩 罚措 施 , 【 2 】 王雪琴. 暂缓起诉制度 研究[ DI , 山东大学, 2 0 0 7 . 【 3 】 杨诚、 单 民主. 中外刑事公诉制度【 J 】 法律出版社, 2 0 0 0年 l 1 ¨版 是最 后 的 防线 , 在 使用 刑 罚 的时候 必 须遵 循谦 抑性 原 则 。 通过非犯罪化和轻刑化来实现刑 的谦抑性 , 附条件不起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完善研究
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 ( 以下简 称最高人 民检察 院《 决定》 ) 也在其第 2 l 条进行 了
一
相关 的规定 。
2 0 1 2 年新修订 的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 以下 简称新 刑诉 法 )第 2 7 1 至2 7 3条正 式 确立 的
一
一
、
确 立 未成 年 人 附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
察 院 出台 了《 人 民检 察 院刑 事诉讼 规 则》 、 《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关于进 一步加 强 未成年 人 刑事检 察 工
作 的决 定》 , 在相 关 条款 对 未成年 人 附条 件 不起诉 制 度进 行 了细化 , 这 些 法律 文件 的 出台对 于 完 善鞍 国 未成年人 附条件 不起 诉制 度具 有重要 意 义 。 然而 , 我 国未成年人 附条件 不起诉 制度 还存 在
策学的共识与发展的方 向。 一方面通过启动刑事诉 讼程序去追诉那些不需要被标签为犯罪的人 , 这一 “ 犯 罪人 ” 标签 会让 其产 生犯 罪人 的个 人身 份感 , 他
会将 这 种消极 的“ 犯罪 人 ” 的认识 内化 , 进 而其再 次
基金项 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 科学研 究规划项 目 ( 编号 : 0 9 Y J C 8 2 0 1 1 )
度不仅积极 回应了司法实务部 门关于构建我 国附 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诉求 , 而且充分显现 了未成 年 人 刑 事 司法 非 犯罪 化 非 刑 罚化 的原 则 ,体 现 了
“ 恢 复 性 司法 ” 的核心 精神 , 展示 了我 国对 未成 年犯 罪 嫌 疑人 的特别 保护 与关 怀 。 对 于未成 年人 附条件
第3 4 卷 第4 期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132法制时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发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容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从该条文中我们可以知道,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主体条件,必须是未成年人犯罪。
2、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3、主观条件,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4、程序条件,人民检察院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缺陷为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积极改造目的,同时为了适用轻微犯罪处理非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的目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当得到充分的发展和应用。
但是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存在许多可以完善的地方。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范围是涉及刑法分则第四、五、六三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轻微犯罪。
而事实上立法明确规定了这三章的范围也就限制了其他轻微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性,同时,由于规定了刑罚限于一年以下,事实上就只有侵犯通讯自由和危险驾驶等少数犯罪种类能得到适用,无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加条件不明确。
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一并附加一定的条件。
这就要求相关制度必须要配套齐全。
然而就目前来讲,我国刑诉法并未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应当附加的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各个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附加的条件及程度都不相同。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1. 引言1.1 概述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认为,可以适用不起诉条件,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给予的教育处罚措施,如果期限到期后未再犯罪或者达到检察机关规定的条件,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一制度旨在教育未成年犯罪者,引导他们回归社会,防止其再次犯罪,同时也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潜力。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出台,为未成年犯罪者提供了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开始的机会。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需要认真审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接下来将从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部分到此结束。
1.2 背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法律认为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起诉而受到法律的宽恕和矫治。
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使他们得到更好的教育和改正错误。
在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触犯刑事法律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和需要特殊处理的原则。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措施,可以更好地落实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教育,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2. 正文2.1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问题: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存在着不统一的现象,法律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不明确,容易导致执行不同的结果,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出现。
2. 刑事责任问题: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针对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无法准确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犯罪的能力和主观故意,容易对未成年人形成误判,可能导致对未成年人的过重惩罚。
检察工作心得: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检察工作心得: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特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根据被暂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最后是否不起诉。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规定的考察期内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则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否则就提起公诉。
附条件不起诉以刑罚目的刑理论、起诉便宜主义、诉讼经济原则、恢复性司法理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理论基础,具有公平、秩序、自由、效率及人权价值。
在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不久的背景下,不应仅考虑静态的制度完善,还要更多地关注动态的实现和保障机制,对此,可以通过设立“检察机关指导——帮教小组执行”的二元监督考察机制以及充分救济被害人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应权利来保障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制度良好运行。
附条件不起诉是刑事不起诉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学者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关注附条件不起诉。
实践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多地检察机关相继实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要针对一些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
一些地区也颁布了有关细则和办法,如《XX区人民检察机关实施暂缓起诉制度细则》、《XX省检察机关关于暂缓起诉的试行办法》等。
这些地方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的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是由于各地适用标准不统一,监督机制不完善,实践操作较为混乱,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受到很多质疑。
201X 年3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单章中得以确立,成为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和进步,受到广泛的关注。
现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吸收了国内长期以来司法改革实践中的经验,是对现实探讨的立法肯定,也是对法律人积极探索有益法律制度的鼓舞。
附条件不起诉与其他不起诉不同,有其独特的价值和存在意义,在我国的构建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必将对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改革有重大影响。
当下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不久,如何建立相关配套机制保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良好运行,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进一步发展有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1. 引言1.1 引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特殊处理的一种措施,旨在矫正其错误行为,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在保护社会安全的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让他们有机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并非所有的未成年人都能从这一制度中受益,一些问题和隐患也在悄然滋生。
在这个制度下,未成年人可能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倾向,导致一些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罚与纠正。
该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问题的存在,深入了解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认真总结存在的挑战与不足之处,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方案和具体措施。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真正做到既保护社会安全,又关爱未成年人的权益。
2. 正文2.1 问题的存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一种极具人性化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帮助他们走出错误选择的阴影。
正如任何制度一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隐患。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存在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定义不清晰,导致制度的适用出现偏差。
这可能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制度漏洞的机会,破坏社会秩序。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
一方面,有可能出现有关部门不同意见的情况,导致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一致;可能出现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标准不统一,给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带来困难。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以认真对待和解决。
只有在不断完善制度、增强监督和执行力度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2 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介绍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进行起诉,从而使其免于刑事责任的一种司法制度。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 关键词 】 附条件不起诉; 适用条件; 建议 附条件 不起 诉制度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修订 本第 2 7 1 条 规定 的适用 前提 : 人 民检察 院做
一
、
出附条 件不起诉条件是与起诉条 件一致 , 但悔改 的表 现。但 是 , 什
么是悔改 , 是犯罪 嫌疑人对 受害者 道歉 , 或主 动做 出赔 偿受 害人 , 或 两者兼而有之 , 都未 能 明确。这将不 可避 免地导 致司法 实践 的 混 乱。并 符合上述条 件 的情 况 下 , 检 方 只是 “ 可能” , 而不 是 “ 应 该” 有条件不起诉 决定 。也就是说 , 即使适用 的条件 得到满 足 , 检
件不起诉成立 的前 提 , 后者是 附条件不起诉实施 。 二、 附条件不起诉制 度的现存 问题 ( 一) 适 用对 象范围过 窄
年人 , 有时也包含在校大学生 , 但这未免有失偏颇 。而这一 制度发 展相对 成熟 的域外制度 都是将法 定刑作 为是否起诉 的标准 , 而非
行为 主体 。我 国台湾地 区的法律就 是借鉴 了德 日法律 , 确立 暂缓
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的完善
张 楠
( 山西大 学 0 3 0 0 0 6 )
【 摘 要】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可 以分流案件、 提 高诉讼效率 , 还是
的只有侵犯通信 自由罪和危 险驾驶 罪 , 但未成 年人很 少作 案。因 此, 即使考虑 到量 刑对未成年犯从轻或者减轻 的情 况下 , 能够 真正
察 机关也 可以起诉 或做 出决 定不起诉 的决定 , 这样广 泛的 自由裁
考察 法律关于适用附条件不起 诉制度应分为两个层次 。 ( 一) 首先 , 测试 的是 附条 件不起 诉 的适 用条 件 , 其 次是不 起 诉决定 的适用条件 的考验期满 后做出 。第一个层次 的适用 条件是 要求第 2 7 1 条第 1 款, 基于新的刑事诉讼法 的未成年人涉嫌刑法第 四章 , 第五章 , 第六章 , 判 处一 年 以下 徒刑 , 符合 起诉 条件 的 , 但 有 悔改表 现的。其具体含义 为 : 第一 , 关于 对象 的应用 程序 , 只是一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与机制完善范文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与机制完满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绝发展,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正司法,我国法律体系日趋完满。
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项紧要措施,旨在供应一种敏捷的法律应对手段,有效化解矛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长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进一步完满该制度的司法适用与机制,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1. 适用范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形:•案件性质较轻,社会危害较低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对本身的违法犯罪行为表示悔过并乐意乐观自动赔偿或采取其他挽救措施;•社会对该案件有广泛关注或涉及重点公益利益,以及其他合适的情形。
2. 法律要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之法律要求如下:•经过审查,确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明确;•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本身的违法犯罪事实,并乐观采取措施进行赔偿或挽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职能部门达成全都看法;•不参加恶势力犯罪组织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犯罪活动;•其他必需的法律要求。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机制完满1. 机构配套为了更好地完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必需建立健全相应机构。
•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特地工作小组,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供应特地的人员和资金支持。
2. 程序提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提出流程应当严格依照以下步骤进行:•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确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并采用书面形式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申请;•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申请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看法;•假如审查看法为同意,检察机关将案件移交给法院,由法院进行审查;•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对附条件不起诉申请进行核实和运用法律进行审查,最终发出附条件不起诉决议。
3. 监督机制为了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公正适用,必需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应设立特地的负责人,负责每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跟踪和监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进行沟通和共享信息,确保监督机制的有效性;•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公正性和透亮度。
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及实证分析
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及实证分析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者其他人可以申请检察机关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但是必须满足某些约定条件,一旦犯罪嫌疑人未能履行约定条件,检察机关将取消对其不起诉的承诺。
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刑事司法效率,减轻了法律和司法资源的压力。
本文将对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进行全面分析。
一、缓解检察资源压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最大价值在于能够有效缓解检察机关的资源压力,缩短审判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在目前中国检察机关的工作中,由于案件数量巨大而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时间等资源受到了巨大的压力,拖延到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仅会影响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益等基本权利,而且往往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当事人可以在系统内要求尽早解决案件,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减少司法资源的占用。
一方面,被害人或其他人在申请附条件不起诉时,必须提供证据和条件,主动配合执法机关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以一定的代价(警告或解除拘留等),免于刑事追诉,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二、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时效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另一个价值在于可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
一些小罪案件往往难以获得证人或材料,而证据不足很容易导致检方不起诉,失去追究罪犯责任和维护社会公正的机会。
在这种情况下,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式,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追究犯罪分子责任的需要。
此外,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们对于司法的公正性和时效性的要求越来越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时效性。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必须对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以免后续出现更大的公共危害。
另一方面,当事人通过愿意按条件不起诉,愿意合并各种资源,以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也有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法治体系。
三、减少司法确认成本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可以减少司法确认成本。
论附条件不起诉
论附条件不起诉一、本文概述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种独特的刑事诉讼制度,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受到重视。
本文旨在全面探讨附条件不起诉的内涵、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其面临的挑战。
我们将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定义、特点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明确界定。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梳理和评价,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提供坚实支撑。
接着,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探讨其对于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当事人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种独特的刑事诉讼制度,其理论基础主要源自刑事政策学、刑事诉讼法学以及刑法学等多个法学领域的理念与原则。
从刑事政策学的角度来看,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是刑事政策的核心目标。
附条件不起诉通过给予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既体现了刑罚的严厉性,又体现了刑罚的教育性和改造性。
它有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起诉便宜主义允许检察官在起诉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公共利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实践形式,赋予了检察官更大的裁量权,使其能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更为合理的处理。
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个别化原则要求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对其进行个别化的量刑。
附条件不起诉通过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考验期限和条件,使其在考验期限内积极改正错误、弥补损失,从而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的精神。
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涉及刑事政策学、刑事诉讼法学以及刑法学等多个法学领域。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路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路径在进行了二十多年的地方实践以后,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正式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在法条之中。
该制度的实施既能保障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又贯彻了国家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显示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
但是,关于该制度的法律规定并不详尽,应当从其概念入手,在总结了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之后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使该制度能够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标签:附条件不起诉;自由裁量权;完善建议面对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不断上升与司法资源配置紧张之间的矛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运而生,我国关于该制度的规定相对简单,除考虑到诉讼经济原则之外,我国更多是将该制度作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该制度在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完善等方面都存在些许争议,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界定为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确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决定不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对其设立一定的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
在该定义下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方面,在规定期限内若犯罪嫌疑人遵守所附条件,检察机关会终止对其进行追诉;但是若其没有履行相关义务,检察机关就会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二、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1、悔罪表现规定不明确。
根据法律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但是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确有悔罪表现?悔罪行为达到什么程度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这些法律都没有规定。
悔罪表现规定不明确不利于实务操作,导致具体适用时混乱不一。
另外,虽然悔罪表现可以衡量犯罪嫌疑人的可塑性,但不能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还应考虑犯罪人性格、成长环境、犯罪情节等因素。
2、对当事人保护力度较小。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剥夺了犯罪人的异议权。
根据法律规定当其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存在异议时,检察机关应当作出提起公诉,这是在检察机关处分了未成年人实体权利后给予其一定的救济程序的体现[2]。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方式之一。
该制度允许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对其给予轻微惩罚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措施。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引导他们改正错误,重新投入社会,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
当前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亦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和改进。
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些地方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标准不够统一,存在地区差异化的现象。
有的地方对此制度的适用标准过低,造成对部分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过于宽容。
而在一些地方,该制度又被过度执行,导致对轻微犯罪事实上走向了刑事案件处理轨道。
这种地方差异化的现象使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公平性和适用性受到了质疑。
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存在着家庭因素、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这些方面的因素可能给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带来一定的示范作用和诱导作用,进而影响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处理上述因素的过程中还存在不足,未能充分调查研究和识别案件中的家庭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导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不够全面和深入。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增多,加之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和责任意识的相对不成熟,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与改进变得迫在眉睫。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中,需要更合理的考量未成年人的年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并更具体的结合案件实际,从而更好地执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为解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有必要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及改进。
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防止地区差异化的现象。
应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家庭因素、社会环境等因素的调查研究和识别力度,从根源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完善
不起诉 , 通过一定期限的附条件的考验期间, 考察其 不 提起 公诉 。 ” 检察官 对 于符合 上述 情况 的案 件具 有 矫正效果 。这样 , 不仅实现 了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 广泛 的裁量 权 , 可 以缓期 起 诉 ( 附条 件不 起 诉 ) 。日 不 起诉 之 间的 有序 衔 接 , 也 使 得两 种 不 起诉 蕴 含 的 本 对 于检察 机关 适用 附条 件不 起诉 的范 围没 有进行
司 法实践 。
象 。因此 , 新的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应该
( 一) 明确 附条 件 不起 诉和 相对 不起 诉 之 间的逻 修 改 为 : 被 附条 件不 起诉 的未 成年 犯罪嫌 疑人 , 在 考 辑 递进 关 系
验期 内没有上述情形 的( 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 , 检 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都涉及检察机关 的 察机关无需再作 出不起诉决定。 自由裁 量权 , 因此 , 当附条 件不 起诉 和相 对不 起诉 在 ( 三) 适 当扩大 附条 件不 起诉 的范 围
人大视 野
论 我 国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 立 法 完
口
口 柳 小 惠
罪 嫌 疑人 , 综 合 考 量 其涉 嫌 犯 罪 的事 实 和人 身 危 险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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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 件不 起诉 制 度是 指对 于符 合起 诉条 件 的犯 还 要 作 出正式 的不起 诉 , 这 就 明显地 出现 在针 对 同 当事 人 同一 案件 出现 了检察 机关 两次作 出决定 的
《 人 大研 究) ) 2 0 1 3 年第 7 期 ( 总第2 5 9 期) 一4 3—
范 围, 附条 件不 起诉 可 以适用 于 法定 最 高刑 三 年 以 被害 人造成 的创伤 积极 作 出 自己力所 能及 范 围内 的 下 的犯 罪 。适 当扩 大 附条件 不起诉 一方 面是检 察官 补救 , 应该 认定 为犯罪 人具有 悔罪 的表现 。例 如 , 实 自由裁量 权 发 展 的趋 势 , 另一 方 面通 过 扩 大附 条件 践 中加 害人 积极 努 力赔 偿 , 但 是赔 偿 数额 等 达不 到 不 起诉 的适 用 范 围契合 非 刑罚 化 、 轻 刑 化 等发 展趋 被 害人 要求 的情况 下 , 应 当认 为具有 悔罪表 现 , 检 察
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完善——以程序公正的四个层面为视角
作者简介: 金晓慧 , 女.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 法律硕士 , 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和检察实务研究 ; 马青春 , 男, 天津市人 民检察院法 律政策研究室助理检察员 , 法律硕士 , 主要从事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有探索 , 取得 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此 之立场进行案件审查 ,诉讼参与人 的权利能够得 制度 在实 施 中也存 在 着一 些争 议 问题 , 如: 执 法 尺 到均衡的保护 ,程序适用高效快捷地进行并能促 度不统一、 宽严失当; 与不起诉制度混淆 , 案件处理 成罪责刑相适应 的实体公正。从这一视角完善附 不合法意; 裁量权滥用 , 影响执法公信 ; 诉讼效率不 条 件 不起 诉 程 序 ,笔者 认 为可 从 以下 几 个层 面 认 高, 成本高昂且造成诉累; 对被害方利益保护忽视 , 识 和 分析 。 修复社会关系效果不佳等。 这些问题值得正视和反 思。此次修法予以明确规定 , 说明立法层面充分肯
条件不起诉制度 , 一些地方为确保办案效果 , 发挥 的。 这也就存在着一个法律适用不平等的问题 。 在 不起诉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效果 , 采取了暂 非未成年犯的普通刑事案件鉴于情节轻微 , 依刑法 缓起诉 、 诉前考察等形式 , 名为不起诉实 为附条件 可不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 以适用相对不起 不起诉 , 无形 中将这种制度等同起来 , 造成 了司法 诉 , 不起诉 即意味着诉讼程序终结 , 不必再承担责
2 0 1 2 年3 月1 4日 第 十一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
“ 诉讼制度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
会第 五次会议修订了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 正 性 ” [ 2 ] 。公 正是 衡量 一项诉 讼制 度 的基 本标 准 , 也 法》 ( 以下简称新刑诉法) 。新刑诉法为加大保护未 是诉讼制度在 司法实践运行 中的最基本的价值取 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 特别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向和追求 。因此审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不可能脱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问题与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问题与完善作者:苏扬杜萌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4期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当中的一项刑事分流程序,它表明检察官并不是要对所有案件都提起诉讼,而是可以基于自由裁量权对某些案件延期提起诉讼。
这项制度最早由大陆法系的日本和德国率先实行,随后,世界其他各国也开始相继效仿。
我国最早出现该项制度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随着我国法治理念的成熟和司法实践的完善,2012年《刑事诉讼法》也以专章的形式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使得该制度有了更为稳固的法律基础和依据。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监督制约作者简介:苏扬,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主任;杜萌萌,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2.054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之问题分析(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触犯了《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相关罪名,并且被判处的刑期在一年以下,检察机关就可以根据要求不对其进行起诉。
首先,该项制度适用的前提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些刑法罪名,仅仅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那么这些罪名之外的其他罪不能适用该项制度。
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诸如交通肇事罪、失火罪等一些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行,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常见,且实施主体包含未成年人,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却将这些犯罪排除在外,导致其在适用上产生盲区。
(二)所附条件内容过于模糊顾名思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在于“条件”,即要求被不起诉人达到的标准。
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了该项制度的实施需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但悔罪表现这一极具主观性的概念,其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立法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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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作者:李倩春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7年第05期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规定,但规定较为笼统,司法解释也未对其进行有效补充,影响了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本身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本文拟在介绍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基础上进行分析探讨,以期能够发现不足并提出一些合理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检察机关
一、引言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起诉便宜主义的产物,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起诉裁量权,实现了审前案件的程序分流,减轻了法院的诉累,也使犯罪嫌疑人早日摆脱了诉讼负担,为有效惩罚罪犯、保障人权开辟了新途径。
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并不是一项新近出现的制度,它最早出现在德国日本等国家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针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顺应了世界刑事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我国法律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从四个方面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设置:(1)适用对象我国刑事诉讼法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主体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定,即未成年人,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谨慎态度,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护更好地践行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方针;(2)适用的案件范围包括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的犯罪,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刑法分则其他章节的犯罪大多比较严重,不适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大多集中在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的罪名中,涉嫌其他章节的犯罪的比例较低;(3)决定机关为检察机关,此处与另外三种不起诉不同,其他三种类型的不起诉决定必须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必须遵照执行,而附条件不起诉并未明确具体的决定主体,在实践中一般也是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4)刑罚要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说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只适用于轻罪案件,体现了我国对初步试行该项制度的谨慎态度
这里的一年有期徒刑不是最高法定刑,而是需要检察官根据办案经验进行主观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能性;(5)决定的程序要求,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将有可能对公安机关的案件侦查工作绩效考核工作产生直接影响,也与被害人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检察机关在作出该项决定以前要听取上述双方的意见。
三、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一)与酌定不起诉界线不明
根据酌定不起诉,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三、四、五章的罪名,同时犯罪情形又比较轻微时,对两者的适用就可能出现争议。
而且《刑事诉讼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适用都规定的是“可以”,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具有选择权,适用范围很不明晰,这就会导致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笔者认为,当两者出现交叉时,应优先适用酌定不起诉。
因为相较于附条件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效力具有较大的确定性,可以减少涉罪犯罪嫌疑人的诉累;另外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讲,还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长期处于或被起诉的焦虑状态。
(二)适用条件过于严苛
《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六个适用条件,包括适用的对象、罪名、刑罚、程序条件及悔罪表现、犯罪嫌疑人和法定代理人同意。
我们可以借鉴域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应对象扩大到所有的轻罪犯罪嫌疑人,而不仅限于未成年人。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案件范围,笔者认为可以参照缓刑规定,将其限定在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对于该条文中确有悔罪表现这一要件,刑诉法规定的过于笼统,需要相关立法和实务部门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增加一些可行性的客观标准。
(三)限制性义务规定太抽象
《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3款规定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应遵守的规定,但该款规定仅仅只有四项内容,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98条虽然进行了一些细化,但仍不具有针对性。
有必要在现行立法的框架内进一步细化被考察人应当遵守的限制性义务,结合被考察人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义务,除了需要遵守立法规定的四项义务以外,还需要负担以下积极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向国库公益性社团提交一笔财产;在指定的地点进行社会公益性服务和义务劳动,与社会接轨须接受社区矫正等选择性义务。
(四)监督制约机制缺乏
《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的规定,赋予了公安机关、被害人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法定代理人的监督救济权,起到了一定的制约效果,但仍有不足。
首先,外部监督力度不够被害人利益之保护,乃传统刑事诉讼中最弱的一环。
附条件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法律赋予了异议被害人事后申诉的权利,但剥夺了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另外虽然规定了必须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但何时听取以及采取何种方式听取并未作出规定,而且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不具有强制性,检察机关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
其次,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缺乏,检察机关内部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缺乏必要的监督制
约措施,现有的立法框架下难以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形成有效的监督,对于是否需要听取法院的意见,立法对此并无任何规定。
从外部监督来看,应当强化被害人的权利,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前应事先征得被害人同意,被害人同意后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具有禁止再诉的效力。
而被害人对于检察机关单方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对不起诉有意见的,应当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提出,检察机关应当听取并记录在案,事后要及时对意见进行考察核实。
从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来看,可以适当地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对附条件不起诉的上级备案制度;还可以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