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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污染应急预案方案

广东污染应急预案方案

广东污染应急预案方案广东污染应急预案方案范本广东省作为中国南部的经济大省,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环境污染的挑战。

为了有效应对和减轻污染事件对公共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广东省制定了一套详尽的污染应急预案——《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这一预案是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通过科学、系统的预防和应对措施,保障公众健康与生态安全。

《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这些法律文件为预案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确保了预案的实施既符合国家政策也尊重地方实际情况。

该预案还参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国家层面的指导文件,体现了广东省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态度与责任担当。

预案的内容涵盖了重污染天气的定义、预警级别划分、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等多个方面。

其中,重污染天气被划分为不同的预警级别,从黄色预警到红色预警,每一级别都有明确的启动条件和相应的应急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部分工业产量、执行机动车限行措施、停止或限制土石方作业等。

在组织结构上,《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了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在应对重污染天气中的角色和职责。

这种分级管理、分工明确的做法有助于提高预案的执行效率和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广东省还特别强调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在预案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需及时向公众发布污染信息和健康建议,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鼓励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参与到环境保护的行动中来,共同构建美丽广东。

展望未来,随着环保技术的进步和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广东省的污染应急预案将持续优化更新,以适应新的环境保护需求。

通过不断完善的预案体系,广东省将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03-16 作者:来源:佛山市安监局字体:小中大打印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质量,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公正、高效、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和应急救援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为评审工作提供技术评审服务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评审专家的管理,并由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助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对所在地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评审服务时以客观公正、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二)从事安全生产或应急救援领域业务满3年,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安全生产或应急救援领域业务满4年,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在安全生产或应急救援领域具有满5年生产一线技术工作经验的技师;(三)熟悉安全生产或应急救援方面的理论知识,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胜任评审工作;(四)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且每年必须有24学时以上继续教育;(五)身体健康,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审专家聘用及审核程序:(一)中央驻粤企业和省直相关单位专家直接向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申报;其它单位人员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申报,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初步审查,报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审核;(二)申请评审专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专家登记表;2.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评审专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审查后报送至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三)经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审核后,符合评审条件要求,聘为评审专家,聘用有效期为3年,由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颁发聘书;(四)评审专家的选聘,原则上分别于每年4月份和10月份进行两次.第六条在聘用有效期内,评审专家必须接受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一年一次的资格复审,复审资料受理原则上每年的11月份进行,复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评审专家聘书复印件;2。

(整理)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整理)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使本市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5)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在生产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者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3)因环境污染使本市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4)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5)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技术指南

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技术指南

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技术指南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2016年6月目录1前言 (4)2主要引用文件 (4)3适用范围 (5)4评审流程 (5)4.1评审准备 (6)4.2自查或初审 (7)4.3专家评审会 (7)4.4复核 (9)5评审要点 (9)5.1预案编制整体是否符合要求 (9)5.2项目基本情况是否清晰 (10)5.3环境风险单元的识别是否准确 (10)5.4现有环境应急能力的差距分析与整改计划 (10)5.5应急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 (11)5.6预防与预警机制是否合理 (11)5.7应急处置是否及时可行 (12)5.8后期处置是否可行 (13)5.9监督管理措施是否完善 (13)5.10附件材料是否齐备 (14)附件1: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会议程序 (15)附件2:应急预案评审表 (16)附件3:评审意见表 (19)附件4:环境应急预案材料装订要求 (22)1前言为指导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评审工作,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南。

2主要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17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令第32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环发〔2010〕10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36号)《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年)《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1年)《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2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2012年)《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5〕99号)3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评审。

广东省核应急预案

广东省核应急预案

广东省核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应对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核电厂事故及辐射污染事故(以下简称核应急),迅速、妥善、高效地控制和减少危害,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核电厂事故以及辐射污染事故的处置工作。

1.4 处置原则遵循国家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

2 组织机构2.1 省核应急组织2.1.1 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核管委)为我省核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其成员单位包括28 个单位。

2.1.2 省核管委办公室省核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核管办,设在省环保局),是省核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省核管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1.3 相关省核应急工作小组省核管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关省核应急工作小组。

省核应急工作小组包括核应急专家咨询小组、监测小组、通信小组、医疗救护与辐射防护小组、公安小组、去污洗消小组、公众宣传与信息小组、隐蔽与撤离安置小组、交通保障小组、后勤保障小组、供电保障小组、气象小组等。

各工作小组可按职能垂直指挥下级对应工作部门的核应急力量。

2.2 各地级以上市核应急组织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明确相应的核应急机构,平时属当地政府领导,核应急响应时受省核管委的统一指挥3 应急响应等级及处置措施3.1 核电厂事故应急响应等级与响应行动3.1.1 应急状态与响应等级的区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核电厂事故应急状态分为四个级别: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场外应急。

广东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

广东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二○一三年三月目录1 总则 (1)1.1 编制目的 (1)1.2 编制依据 (1)1.3 适用范围 (1)1.4 工作原则 (1)2 组织体系与职责 (1)2.1 领导机构 (1)2.2 工作机构 (5)2.3 现场工作组 (6)2.3.1 环境应急分队 (7)2.3.2 应急监测分队 (7)2.3.3 应急监测组 (7)2.3.4 现场排查组 (8)2.3.5 现场处置组 (8)2.3.6 信息新闻组 (9)2.3.7 协调保障组 (9)2.3.8 专家组 (9)3 预防和预警 (9)3.1 信息监控 (9)3.2 预防工作 (10)3.3 监测预警 (10)3.4 预警发布 (11)I3.5 预警准备 (12)3.6 预警调整及解除 (13)4 应急处置 (13)4.1 应急响应分级 (13)4.2 应急响应程序 (13)4.2.1 信息接报 (13)4.2.2 信息报告 (14)4.2.3 响应启动 (14)4.2.4 指挥调度 (15)4.2.5 先期处置 (15)4.2.6 现场处置 (16)4.2.7 应急监测 (16)4.2.8 信息发布 (17)4.2.9 社会动员 (17)4.2.10 应急终止 (17)4.2.11 安全防护 (18)5 恢复与重建 (18)5.1 善后处理 (18)5.2 调查评估 (18)5.3 保险 (19)6 应急保障 (19)6.1 人力保障 (19)6.2 资金保障 (20)6.3 物资保障 (20)II6.4 通信保障 (20)6.5 技术保障 (20)6.6 资源调度 (20)6.7 保险制度 (21)7 监督管理 (21)7.1 预案演练 (21)7.2 培训宣教 (21)7.3 监督考核 (22)7.4 责任追究 (22)7.4.1 奖励 (22)7.4.2 责任追究 (22)8 附则 (23)8.1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23)8.2 预案解释部门 (24)8.3 预案实施时间 (24)9 附件 (25)9.1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 (25)9.2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5)9.2.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26)9.2.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26)9.2.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27)9.2.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27)III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提供保障。

应急救援预案最新

应急救援预案最新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可靠、高效、有序地进行,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及损失,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建设部、省、市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项目部的各类突发异常情况;第三条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项目应急预案1、发生1人以下重伤的事故;2、发生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事故;第四条发生超过上述严重程度的事故,由上级单位启动上级单位应急预案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一、项目部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称:指挥部,指挥、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设置应急救援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三个专责组;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实行替补原则,指挥部负责人及成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行政副职替补,确保随时到位,实施指挥;第六条指挥部架构第七条,应急办公室设在质安部及综合部;质安部部的安全主任担任应急办公室主任,综合部负责人任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部室根据应急需要共同组成;第八条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办公室立即启动“事故抢险救援小组”、“事故调查小组”、“事故善后小组”实施应急响应;事故应急救援小组和事故调查小组由质安部牵头;事故善后小组由工会办公室牵头;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讯应急抢险通讯:指挥部应急办公室:急救中心:120火警中心:119报警中心:110交通事故急救:122第三章范围及分工第十条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范围及分工一、负责项目部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改和宣传贯彻工作;二、督促工程项目部各自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措施并贯彻执行;三、组织进行生产经营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项目部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综合的应急演练;四、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组织应急救援协调、抢险和保障工作;五、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组织系统内部力量对救援工作进行人力、物力支援,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六、根据权限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上报工作;七、根据指挥部的指示,组织相关力量对事故进行对口技术支援;第十一条应急救援组范围及分工一、负责派人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小组的工作,协助应急办公室完成指挥部的有关联络工作;二、及时了解事故最新情况,草拟报送指挥部事故灾情信息;三、根据指挥部的指示,组织相关部门组织抢险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应急救援等工作;四、根据指挥部指示,统筹协调指挥各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应急物资、应急设备的调配并开展救援工作;五、及时疏散,控制事故扩大,尽快救人,防止二次事故发生;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范围及分工一、负责派人参加指挥部相关小组的工作,协助应急办公室完成指挥部的有关联络工作;二、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事故基本情况分别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汇报;三、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对现场有关物件做好标记、拍照,绘制现场平面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及物证;四、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负责联系、接待上级有关部门事故处理人员查看现场;第十三条善后工作组范围及分工;一、负责尽一切力量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及救治;二、根据指挥部指示,负责救治拨款工作;三、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伤者及受难者家属;四、为受伤害者及家属提供必要的生活援助;五、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的伤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安抚工作,协调解释有关工伤保险有关事宜;六、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指示,做好一切应该做好的善后工作;第十四条项目部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救小组的职责;一、制定项目部各自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措施,建立项目部的应急救援组;二、全面负责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各项应急救援实施的准备工作,统一调配人、财、物等资源;三、负责制定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演习方案,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成员必须赶赴现场,组织人员、设备、物资进行紧急救援、抢险工作,并随时保持联系;第十五条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负责人职责;一、对生产安全事故立即按事故分级上报各有关部门,按相应的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救援行动;二、指挥落实对受伤人员的抢救,并确认是否有失踪人员;迅速安排无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指定专人维持秩序和保护现场及指挥交通;三、继续调查及评估事故可能发展的方向,以预测事故的发展过程;四、确定危险源现场的范围并实施保护及管制;五、指挥对危险设施的应急处理;六、负责对事故发生全过程向上级单位书面汇报;第十六条班组长职责;一、落实对危险源的监控;二、当出现险情时,指挥本班组作业人员及时撤离;三、确认本班组全体人员是否已安全撤离;四、当出现险情时必须立即向施工员及安全员反映;第四章应急救援工作程序第十七条项目部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工作程序;一、项目部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警后,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核实情况,并进入工作程序,向有关部门汇报;二、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常设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责,组织有关部室进入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制定应急救援抢险措施和其他安全保障事项;三、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处理生产经营安全事故时应随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第五章应急救援基本要求第十八条项目部必须配备急救药箱和担架,药箱内配足急救药品;并组建急救队伍,培训急救人员;日常应按消防规定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定期更换灭火药物;亦要根据有关要求配备应急抢救工具;第十九条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后,施工现场应急处理措施一般规定;一、当发生事故时,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副经理、施工员及安全员,并马上组织人力现场抢救受伤害者;二、第一时间进行“救死扶伤”, 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人员,对必须在现场进行紧急抢救的,应采取应急方法如止血、人工呼吸等进行施救;否则必须立即使用工地项目部的交通工具或呼120急救中心将伤者送到就近医院进行抢救;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及扩大;三、事故发生后,各级人员应保持镇静及冷静,切实负起本身责任,主动控制局面;要有组织、有指挥和结合实际进行妥善处理;四、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及善后工作;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并划出保护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五、因抢救受伤害人员,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记、拍照、录像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第二十条发生火警、火灾事故时,施工现场项目部应急处理措施的一般规定;一、应立即了解起火部位及燃烧的物质,积极抢救烧伤者及使用施工现场所有消防器材进行灭火自救工作;二、迅速准确地拨打119报警;在拨打119时,做到镇静拨号,说清火灾单位施工现场、厂、站、车间的名称、地址、号码、燃烧部位、燃烧物质的性能等;三、报警后,派专人到约定的路口迎接消防队;四、在消防部门到达前,对易燃、易爆的物质采取正确有效的隔离;根据火场情况,机动灵活地选择灭火用具;五、在扑救现场,应行动统一,如火势扩大,一般扑救不可能时,应及时组织撤退扑救人员,避免不必要的伤亡;第二十一条利用一切可行的通讯工具按规定时间内将事故情况进行层级上报;第二十二条要从企业的市场定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立场出发,思考化解突发事件中出现的一系列矛盾;第七章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第二十三条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随着职务的自然任免而任免,责任、权力、义务也随之履行或失效;第二十四条总指挥负责对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抢险、排险、救灾所需的一切人员、物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的全面组织、协调、指挥工作;第二十五条副总指挥执行总指挥指令,当企业管辖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后,应迅速赶赴现场,领导指挥相关人员和物资进行应急抢险、排险、救援、救灾等工作;第二十六条成员是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救援、救灾的主要骨干成员;当企业管辖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接到信号必须赶赴现场参加应急抢险、排险、救援、救灾等工作;第二十七条工程经营部安全管理部:1、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协助指挥部核实情况;2、负责上报事故快报,检查落实事故现场应急措施救援情况落实;3、负责组织调派应急分队参加抢险排险救援工作;负责监控事故的发展和事故损失的统计工作;4、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负责调配应急所需物资、设备、机具及人员;第二十八条综合事务部:1、负责应急事故有关文件材料的核对、盖章、上报、车辆调动及信息管理工作;2、负责抢险救灾人员的落实、调配;3、负责处理善后工作,安抚有关人员和调解工作,后勤配合;第八章事故调查与总结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事故调查报告制度,严格遵守事故报告的真实性和时效性;按事故级别成立调查小组,并按规定的事故级别填写事故快报;第三十条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第三十一条经常性组织员工进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专业技能知识学习,吸取事故的教训,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举一反三开展广泛的自查自纠工作,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第三十二条进行安全管理评价,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和贯彻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绩效管理与安全科学评价有机结合;第三十三条深入彻底分析事故原因,结合工作实际,检讨有关措施及方案,对相关预控措施及方案不断充实、完善,以保证其有效性,并持续改进;第九章事故分类第三十四条事故分类规定: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十五条责任事故:指由于设计、施工、操作或管理的过失所导致的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第十章事故上报规定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分公司负责人报告,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八条发生急性中毒、中暑事故,除报上级主管单位外,应同时报告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九条发生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和火灾事故,除报上级主管单位外,应同时报告市公安消防部门;第十一章现场急救技术第四十条发生伤亡事故、火灾爆炸出现人员伤亡事故及中毒、中暑事故时,首先在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正确的应急性急救,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以减少伤亡;一、严重创伤伤员现场急救1迅速使伤员脱离危险场地;2保持呼吸道通畅:发现窒息者,应及时解除其呼吸道梗阻和呼吸机能障碍;解开伤员衣领,清除伤员口、鼻、咽、喉部的异物;对心跳、呼吸停止的伤员应尽快进行心肺复苏;3有效止血:防治休克大出血可引起失血性休克,甚至死亡,必须立即有效止血;可根据不同伤情应用指压法、加压包扎、填塞或止血带等方法止血;4包扎伤口:伤口予以包扎,可以避免在运送途中伤口暴露,增加感染机会;包扎物品用急救包内的灭菌纱布或清洁的毛巾;5固定:对骨折、关节伤、肢体挤压伤,大块软组织伤,都要进行固定;固定范围要包括上、下两个关节,以免在运送途中骨折断端移动,造成继发性神经、血管损伤;6预防感染、帮伤者止痛,记录伤情;7迅速转往医院;二、创伤伤口现场的一般处理:1清洁伤口:清洗伤口周围皮肤,剪除毛发,除去油脂、污垢;然后以无菌生理盐水冲洗伤口,取出表浅的异物及血凝块,无菌纱布覆盖伤口;2消毒:用碘酒、酒精或碘伏等消毒剂消毒伤口周围皮肤,用双氧水3%过氧化氢,%新洁尔灭、生理盐水冲洗伤口,无菌纱布覆盖伤口;三、人工呼吸法人工呼吸法是在触电者停止呼吸后应用的急救方法;各种人工呼吸法中以口对口人工呼吸法效果最好;施行人工呼吸前,应迅速将触电者身上妨碍呼吸的衣领、上衣、裤带等解开,使胸部能自由扩张,并迅速取出触电者口腔内妨碍呼吸的食物,脱落的假牙、血块、粘液等,以免堵塞呼吸道;作口对口人工呼吸时,应使触电者仰卧,并使其头部充分后仰,使鼻孔朝上,如舌根下陷,应把它拉出来,以利呼吸道畅通;四、胸外心脏挤压法胸外心脏挤压法是触电者心脏跳动停止后的急救方法;作胸外心脏挤压时,应使触电者仰卧在比较坚实的地方,在触电者胸骨中段叩击1~2次,如无反应再进行胸外心脏挤压;五、中暑抢救在建筑工地上劳动或工作最容易发生中暑,轻者全身疲乏无力,头晕、头疼、烦闷、口渴、恶心、心慌;重者可能突然晕倒或昏迷不醒;遇到这种情况应马上进行急救,让病人平躺,并放在阴凉通风处,松解衣扣和腰带,慢慢地给患者喝一些凉开茶水、淡盐水或西瓜汁等,也可给病人服用十滴水、仁丹、霍香正气片水等消暑药;病重者,要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六、一氧化碳中毒抢救对一氧化碳急性中毒患者的抢救,首先要及时将病人转移至空气新鲜流通处所,使其呼吸道畅通;中毒较重的病人,要及时给其输氧,促进一氧化碳排出,对已发生呼吸衰竭的患者,要立即进行人工呼吸,直到恢复自动呼吸,及时送医院抢救;第十二章各类多发事故的救援第四十一条高处坠落事故的救援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后,抢救的重点放在对休克、骨折和出血上进行处理;一、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应马上组织抢救伤者,首先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如伤员发生休克,应先处理休克;遇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处于休克状态的伤员要让其安静、保暖、平卧、少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尽快送医院进行抢救治疗;二、出现颅脑损伤,必须维持呼吸道通畅;昏迷者应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有骨折者,应初步固定后再搬运;遇有凹陷骨折、严重的颅底骨折及严重的脑损伤症状出现,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及时送就近有条件的医院治疗;三、发现脊椎受伤者,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搬运时,将伤者平卧放在帆布担架或硬板上,以免受伤的脊椎移位、断裂造成截瘫,招致死亡;抢救脊椎受伤者,搬运过程,严禁只抬伤者的两肩与两腿或单肩背运;四、发现伤者手足骨折,不要盲目搬动伤者;应在骨折部位用夹板把受伤位置临时固定,使断端不再移位或剌伤肌肉,神经或血管;固定方法:以固定骨折处上下关节为原则,可就地取材,用木板、竹头等,在无材料的情况下,上肢可固定在身侧,下肢与腱侧下肢缚在一起;五、遇有创伤性出血的伤员,应迅速包扎止血,使伤员保持在头低脚高的卧位,并注意保暖;正确的现场止血处理措施;1、一般伤口小的止血法:先用生理盐水%Nacl溶液冲洗伤口,涂上红汞水,然后盖上消毒纱布,用绷带;较紧地包扎;2、加压包扎止血法:用纱布、棉花等作成软垫,放在伤口上再加包扎,来增强压力而达到止血;3、止血带止血法:选择弹性好的橡皮管、橡皮带或三角巾、毛巾、带状布条等,上肢出血结扎在上臂上1/2处靠近心脏位置,下肢出血结扎在大腿上1/3处靠近心脏位置;结扎时,在止血带与皮肤之间垫上消毒纱布棉垫;每隔25—40分钟放松一次,每次放松—1分钟;六、动用最快的交通工具或其他措施,及时把伤者送往邻近医院抢救,运送途中应尽量减少颠簸;同时,密切注意伤者的呼吸、脉搏、血压及伤口的情况;第四十二条物体打击事故的救援当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后,抢救的重点放在对颅脑损伤、胸部骨折和出血上进行处理;一、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应马上组织抢救伤者脱离危险现场,以免再发生损伤;二、在移动昏迷的颅脑损伤伤员时,应保持头、颈、胸在一直线上,不能任意旋曲;若伴颈椎骨折,更应避免头颈的摆动,以防引起颈部血管神经及脊髓的附加损伤;三、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如伤员发生休克,应先处理休克;遇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处于休克状态的伤员要让其安静、保暖、平卧、少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尽快送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四、出现颅脑损伤,必须维持呼吸道通畅;昏迷者应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有骨折者,应初步固定后再搬运;遇有凹陷骨折、严重的颅底骨折及严重的脑损伤症状出现,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及时送就近有条件的医院治疗;五、防止伤口污染:在现场,相对清洁的伤口,可用浸有双氧水的敷料包扎;污染较重的伤口,可简单清除伤口表面异物,剪除伤口周围的毛发;但切勿拔出创口内的毛发及异物、凝血块或碎骨片等,再用浸有双氧水或抗生素的敷料覆盖包扎创口;六、在送运伤员到医院就医时,昏迷伤员应侧卧位或仰卧偏头,以防止呕吐后误吸;对烦燥不安者可因地置宜地予以手足约束,以防伤及开放伤口;脊柱有骨折者应用硬板担架运送,勿使脊柱扭曲;以防途中颠簸使脊柱骨折或脱位加重;造成或加重脊髓损伤;第四十三条机械伤害事故的救援一、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应立即切断动力电源,首先抢救伤员,观察伤员的伤害情况,如手前臂、小腿以下位置出血,应选用橡胶带或布带或止血纱布等进行绑扎止血.二、如伤员发生休克,应先处理休克;遇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处心脏挤压;处于休克状态的伤员要让其安静、保暖、平卧、少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尽快送医院进行抢救治疗;三、出现颅脑损伤,必须保持呼吸道畅通;昏迷者应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有骨折者,应初步固定后再移动;遇有凹陷骨折及严重的脑损伤症状出现,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及时送邻近的医院治疗;四、发现脊椎受伤者,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移动时,将伤者平卧放在帆布担架或硬板上,以免受伤的脊椎移位、断裂造成截瘫,导致死亡;抢救脊椎受伤者,移动过程中,严禁只抬伤者的两肩与两腿或单肩背运;五、发现伤者手足骨折,不要盲目移动伤者;应在骨折部位用夹板把受伤位置临时固定,使断端不再移位或刺伤肌肉,神经或血管;固定方法:以固定骨折处以上下关节为原则,可就地取材,用木板、竹板等,在无材料的情况下,上肢可固定在身侧,下肢与提侧下肢缚在一起;六、遇有创伤性出血的伤员,应迅速包扎止血,使伤员保持在头低脚高的卧位,并注意保暖;七、动用最快的交通工具或其他措施,及时把伤者送往邻近医院抢救,运送途中应尽量减少颠簸;同时密切注意伤者的呼吸、脉搏、血压及伤口的情况;八、当机械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及时上报有关单位和组织抢救,保护现场,设置危险区域,专人监护,拍摄事故现场照片;第四十四条触电事故的救援一、触电急救的要点是动作迅速,救护得法,切不可惊慌失措,束手无策;要贯彻“迅速、就地、正确、坚持”的触电急救八字方针;发现有人触电,首先要尽快使触电者脱离电源,然后根据触电者的具体症状进行对症施救;二、脱离电源的基本方法有:1、将出事附近电源开关刀拉掉、或将电源插头拔掉,以切断电源;2、用干燥的绝缘木棒、竹竿、布带等物将电源线从触电者身上拨离或者将触电者拨离电源;3、必要时可用绝缘工具如带有绝缘柄的电工钳、木柄斧头以及锄头切断电源线;4、救护人可戴上手套或在手上包缠干燥的衣服、围巾、帽子等绝缘物品拖拽触电者,使之脱离电源;。

佛山市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doc

佛山市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doc

附件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3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5〕99号)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备案的准备第六条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粤府办[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8〕2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强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的需要,是增强公众公共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的需要,是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损害的需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2006〕16号)和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粤府办〔2007〕89号),进一步提升全省应急管理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作用,深入开展应急管理宣教培训活动,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防护知识,增强公众应急意识,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各级组织、各基层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总体目标从2008年开始,用3年时间,初步在全社会树立公共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宣传“尊重生命,热爱生活”的理念,普及基本的防灾、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技能,逐步在公众中推广应急识别系统,倡导通过科学合理的生产方式、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二〇一一年四月目录1 总则 (1)编制目的 (1)编制依据 (1)分类分级 (1)适用范围 (2)工作原则 (3)1.5.1以人为本、及时救援、减少危害 (3)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 (3)1.5.3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 (3)1.5.4平战结合、反应灵敏、有效运行 (4)1.5.5整合资源、依靠科技、信息共享 (4)应急预案体系 (4)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10)应急领导机构 (10)2.1.1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1)2.1.2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2)2. 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14)应急咨询专家组 (17)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单位职责 (18)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 (22)应急协作职责 (22)3 预警与预防 (25)信息监测与报告 (25)3.1.1主要信息内容 (25)3.1.2信息渠道 (25)3.1.3信息报送 (26)预警预防 (26)预警分级 (27)3.3.1预警级别 (27)预警启动程序 (30)预警终止程序 (31)4应急响应 (33)分级响应 (33)4.1.1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33)4.1.2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34)应急响应处置 (35)4.2.1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应急处置 (35)4.2.2港口及航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6)4.2.3突发事件运输保障应急处置 (36)应急响应解除 (37)5后期处置 (38)善后处置 (38)5.1.1抚恤和补助 (38)5.1.2救援救助 (38)5.1.3奖励 (38)调查与评估 (38)补偿 (39)5.3.1省交通运输应急物资储备的补偿 (39)5.3.2其他应急物资征用补偿 (39)恢复与重建 (40)6 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 (41)6.1.1交通运输行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 (41)6.1.2应急运输保障队伍 (41)6.1.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2)6.1.4地级以上交通运输局(委)联动协调 (42)物资设备保障 (42)6.2.1应急物资设备种类 (42)6.2.2应急物资设备储备体系 (43)6.2.3应急物资设备管理制度 (44)通信与信息保障 (44)技术支撑 (45)6.4.1科技支撑 (45)6.4.2应急数据库 (45)资金保障 (45)7信息发布与宣传 (46)信息发布 (46)新闻发布与宣传 (46)8监督与管理 (47)培训 (47)预案演练 (47)应急能力建设评估 (47)责任与奖惩 (48)9 预案管理 (49)10应急预案实施 (50)附件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处置程序 (51)1 先期处置 (51)2 分级响应 (51)3 组织指挥 (52)4 应急处置 (52)5 保障行动 (52)6 信息发布 (53)7 响应终止 (53)8 后期处置 (53)1 总则编制目的为切实加强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确保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排除险情,保障公路畅通,组织调配运输力量,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建立统一、高效、规范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备体系,全面提高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制定本预案。

广州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广州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广州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广州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高考正常秩序,保障广大考生权益。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暂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高考正常秩序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造成考生或考务人员伤亡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1)统一指挥、快速反应。

建立高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统一指挥和协调高考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建立处置高考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或影响。

(2)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运用高新技术,改进和提高高考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高考突发事件的专业化水平,确保快速到位、规范行动、有效处置。

(3)保守秘密、遵守纪律。

严格执行和遵守信息保密制度,遵守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

2.事件分类与分级2.1 事件分类高考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及考试安全类五个类别。

(1)自然灾害类。

主要是台风、雷电、暴雨及各种自然灾害致交通、电力、通讯中断等。

(2)事故灾难类。

主要是影响高考正常进行的交通堵塞、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等。

(3)公共卫生类。

主要是传染性疾病、考点内或周边地区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等。

(4)社会安全类。

主要是影响高考正常进行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及群体性事件等。

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总则1. 1 编制目的提高全省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幸福广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3 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 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及负责处置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 5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广东核应急预案

广东核应急预案

广东核应急预案引言核能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能源形式,当核能出现意外状况时,所带来的影响无法预计,因此,在核能开发和使用过程中,有必要建立起恰当的防范措施以及应急准备措施,以最大限度地矫正或减轻核能事故和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

因此,广东省已制定出全省核应急预案。

预案背景广东省地处我国南方沿海地区,拥有发达的经济和重要的行政地位,核能源在其能源结构中也占有一定的比重。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在核能领域,广东省已经制定了一份完整的核应急预案。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处理和响应核能意外事故和污染事件。

预案制定广东省核应急预案建立于2018年,历时数月。

该预案涵盖了以下方面的内容:应急响应机制预案中明确划分了不同的应急响应级别,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应对能力和危害程度来判定需要启动的应急响应模式。

应急资源保障预案中充分考虑了广东省的资源禀赋情况,对应急资源的整合和调配作出了具体建议。

预防措施预案除了考虑核能事故发生之后的应对处理措施,还充分考虑了防止核能事故的措施实施,例如加强领域的监管、进行不断的风险评估、加强紧急撤离和环境保护等。

应急演练预案制定完成后,要求相关机构积极开展应急演练,一方面检验预案是否完备可行,另一方面提升相关机构应对核能事故的实战能力。

预案应用广东省核应急预案制定出来后,得到广大省内机构的重视和积极应用。

在过去的几年时间内,广东省曾多次发生核能领域意外事件,但同时也展示出了应急机构灵活应对和处置能力的卓越表现。

结论对于核能作为一种高度危险的能源形式来说,建立应急预防措施特别重要,此预案师广东省政府加强应急响应措施和应急响应级别的指示标准。

在核能领域的进一步发展中,应该将应急响应和相关的管理工作纳入全面安全体系之内,提高核能领域安全意识和危险意识,才能使广东省核能事故发生的概率更低,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更小。

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2.1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2.2省指挥部办公室2.3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2.4专家组3运行机制3.1监测预警3.1.1监测3.1.2预警3.2应急处置3.2.1信息报告3.2.2响应启动3.2.3现场处置3.2.4响应措施3.2.5社会动员3.2.6应急终止3.3后期处置3.3.1损害评估3.3.2事件调查3.3.3善后处置3.4信息发布4应急保障4.1队伍保障4.2资金保障4.3物资保障4.4交通保障4.5通信保障4.6技术保障4.7保险制度5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5.2宣教培训5.3责任与奖惩6附则7附件7.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7.1.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7.1.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7.1.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7.1.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7.2省指挥部工作组及主要职责7.2.1污染处置组7.2.2专家咨询组7.2.3应急监测组7.2.4医学救援组7.2.5应急保障组7.2.6新闻宣传组7.2.7社会稳定组7.2.8综合协调组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广东省核应急预案

广东省核应急预案

广东省核应急预案1. 引言核能是一种高效而清洁的能源,然而,由于核能事故的潜在风险,我们必须做好对应急情况的应对准备。

广东省核应急预案旨在确保对核事故的有效响应和应对措施,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2. 政策背景核应急预案是基于国家法律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的。

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拥有多个核能发电站和核研究机构。

核能在广东省的发展非常重要,但也意味着需要做好应对潜在核事故的准备工作。

3. 预案目标广东省核应急预案的目标是: - 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 最小化核事故对环境的影响; - 保障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4. 预案内容广东省核应急预案包括以下内容:4.1 组织体系核应急指挥部由省政府牵头成立,核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指挥和协调工作。

各级政府、核企业和相关部门都有明确的职责和任务。

4.2 应急响应级别根据应急情况的紧急程度,核应急预案划分为四个应急响应级别:特别重大事故级、重大事故级、较大事故级和一般事故级。

不同级别的事故对应不同的应急措施和行动。

4.3 应急处置措施核应急预案中包括了一系列应急处置措施,如: - 快速开展核事故现场评估和监测; - 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和提供急需物资; - 实施核辐射防护措施,包括紧急疏散和防护设施建设等; - 协调沟通,及时发布应急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4.4 持续改进和培训广东省核应急预案定期进行评估和演练,以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

同时,开展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意识和技能。

5. 预案执行广东省各级政府、核企业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核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机构、设施和物资保障体系,做好应急预案的执行工作。

同时,要加强与其他地区和相关机构的合作,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

6. 结论广东省核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确保核能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才能及时有效地应对核事故,最大程度地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业务部门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业务部门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业务部门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业务部门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难免会突发一些事故,为了避免事情往更坏的方向发展,时常需要预先编制应急预案。

优秀的应急预案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业务部门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业务部门疫情防控应急预案1根据《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类风险点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卫疾控函〔20XX〕1号)文件要求,全市各级文化场馆、镇(街)文化站及村(居)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对外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严格认真处理好常态化下疫情防控和对外开放服务的关系,防止常态化下疫情反弹,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做好防控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建立疫情防控机制(一)全市各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及镇(街道)文化站及村(居)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对外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负责人的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和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

(二)继续采取实名预约进馆的方式,实施适度有序开放,避免人员聚集,落实疫情追溯要求,最大限度降低病毒传播风险。

二、文化场馆管控要求(一)做好清洁消毒。

对公共区域、办公区域和桌椅、电子触摸屏、服装器具等公众容易接触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时消毒,并做好记录。

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合理设置“已消毒”公示牌。

(二)配备防护物资。

配备消毒剂、医用口罩、一次性手套、非接触式体温测量工具等防护物资,加强洗手间的日常维护,有条件的可配备消毒设备,为公众和员工提供防护保障。

(三)确保有效通风换气。

首选自然通风,如使用集中空调,开启前检查设备是否正常,新风口和排风口是否保持一定距离;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洁、消毒或更换。

(四)加强防疫宣传。

各场馆通过设置提示牌提示、LED显示屏播放、网站宣传等多种方式,使公众和员工充分了解和掌握疫情防治知识、支持配合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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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核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应对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核电厂事故及辐射污染事故(以下简称核应急),迅速、妥善、高效地控制和减少危害,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核电厂事故以及辐射污染事故的处置工作。

1.4 处置原则遵循国家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

2 组织机构2.1 省核应急组织2.1.1 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核管委)为我省核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其成员单位包括28个单位。

2.1.2 省核管委办公室省核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核管办,设在省环保局),是省核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省核管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1.3 相关省核应急工作小组省核管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关省核应急工作小组。

省核应急工作小组包括核应急专家咨询小组、监测小组、通信小组、医疗救护与辐射防护小组、公安小组、去污洗消小组、公众宣传与信息小组、隐蔽与撤离安置小组、交通保障小组、后勤保障小组、供电保障小组、气象小组等。

各工作小组可按职能垂直指挥下级对应工作部门的核应急力量。

2.2 各地级以上市核应急组织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明确相应的核应急机构,平时属当地政府领导,核应急响应时受省核管委的统一指挥。

3 应急响应等级及处置措施3.1 核电厂事故应急响应等级与响应行动3.1.1 应急状态与响应等级的区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核电厂事故应急状态分为四个级别: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场外应急。

3.1.1.1 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但估计有时间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更严重事故状态的出现。

预期不会出现需要采取任何场外响应行动(如进行辐射监测)的放射性物质释放。

3.1.1.2 厂房应急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辐射后果或可能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厂房内部或核电厂局部区域。

3.1.1.3 场区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除在场区边界附近外,预期场外其它区域的照射水平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

3.1.1.4 场外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预期场区边界外的照射水平可能超过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通用干预水平。

3.1.2 应急状态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电厂的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三个应急状态由核电厂的营运单位根据事故情况确定,并及时报告省核管委。

场外应急状态由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向省核管委提出建议,省核管委决定是否要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如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要立即报请国家核应急委批准,经国家核应急委批准后,省核管委宣布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并通知核电厂的应急组织。

在特殊情况下,省核管委可以按《国家核应急预案》的规定先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同时报告国家核应急委。

根据核电厂应急状态的分级,考虑到实际的应急工作的需要,对应于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场外应急应急状态,将全省的应急响应分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

3.1.3 应急响应行动3.1.3.1 省核管委的应急响应行动(1)Ⅳ级响应。

了解情况,掌握信息。

(2)Ⅲ级响应。

省核管委副主任兼省核管办主任批准全省应急组织进入三级响应状态,并授权省核管办常务副主任签发命令;向省核管委常务副主任、主任报告事故情况和全省响应情况。

省核管委副主任兼省核管办主任立即向省核管委常务副主任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批准全省进入Ⅱ级响应;立即到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开展工作。

省核管委常务副主任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省核管委主任,并根据省核管委主任的授权签发Ⅱ级响应命令。

(4)Ⅰ级响应。

省核管委副主任兼省核管办主任立即向省核管委常务副主任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全省应急组织进入Ⅰ级响应;命令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做好Ⅰ级响应准备;向国家核应急委报告事故情况;将核电厂的建议交专家组讨论。

省核管委常务副主任立即向省核管委主任报告事故和响应情况,建议立即批准进入Ⅰ级响应;命令启动现场指挥所。

省核管委主任立即签发请示文件,请求国家核应急委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在批准后宣布进入Ⅰ级响应;在紧急情况下,也可先决定进入Ⅰ级响应,并立即向国家核应急委报告;迅速到达省核应急指挥中心主持工作(省核应急指挥部正式成立);向省委书记、省长报告核电厂事故和响应情况;组织和指挥场外应急防护行动;可指派省核管委常务副主任率部分指挥人员前往事故现场指挥部工作;及时发布必要的应急信息,引导舆论导向。

3.1.3.2 省核应急各工作小组响应行动各组联络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准备。

(2)Ⅲ级响应。

全省核应急各工作小组及当地应急组织启动相应响应程序;省核应急监测、通信、公众宣传与信息、去污洗消等核应急工作小组的部分人员向现场出发,核应急各工作小组加强对下级对口部门的指导和支援,并做好投入响应的准备工作。

(3)Ⅱ级响应。

省核应急监测小组在下风向进行巡测,实行海上监测和控制;省核应急去污洗消小组就位特勤消防大队的人员检测去污室,对核电厂撤出人员进行检测去污;省核应急医疗救护与辐射防护小组向烟羽应急计划区发放碘片及其他应急药品,并在特勤消防大队设应急人员辐射剂量监测和碘片发放点;省核应急交通保障小组设一类交通控制点,控制和疏导应急通道,特许通行证启用,组织对核电厂撤出人员的运输等支援。

省核管办发布应急信息,接受公众咨询和收集公众反映及舆论;全面对事故后果进行预测评估,组织专家咨询组人员到位。

(4)Ⅰ级响应。

省核应急工作小组迅速启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和程序全面投入应急工作,实施命令所要求的各种应急响应,确保核电厂及周围公众、环境的安全。

3.2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与响应行动辐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术和放射源应用、放射性物质运输、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发生的辐射污染以及放射性物质散落或丢失在环境中的事故。

3.2.1 辐射事故的等级划分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3.2.1.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放射性物质大面积释放、泄露事故;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三废”(即废水、废料、废渣)处理设施失控,造成放射性物质大量向环境释放,直接威胁饮用水源安全和当地群众生命健康。

3.2.1.2 重大辐射事故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放射性物质泄漏或局部污染;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三废”处理设施失控,放射性物质污染到三类以下水体或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和当地群众生命健康。

3.2.1.3 较大辐射事故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涉及放射性物质少量泄漏和小范围污染;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三废”处理设施部分失控,放射性物质释放可能对当地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3.2.1.4 一般辐射事故Ⅳ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2.2 应急响应行动3.2.2.1 省核管办应急响应行动省核管办值班人员接获辐射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办公室负责同志。

办公室负责同志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情况,初步判断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对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应采取以下措施:(1)迅速报告省核管委、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国家有关部门;(2)迅速通知事故发生地政府核应急组织采取紧急措施,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3)迅速将事故情况通报省公安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4)迅速组织辐射监测、医学救护、后果评估等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控制、救援和调查。

3.2.2.2省核管委响应行动视情况启动省应急指挥中心;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3.3.2.3 核应急各工作小组响应行动省核应急监测小组:根据省核管委指令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辐射污染监测及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控制与事故的初步定性定级工作。

省核应急医疗救护与辐射防护小组:根据省核管委指令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治工作。

省核应急公安小组:对丢失、被盗放射源开展立案侦查;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核管委指令、实施局部地区的现场封锁和交通管制。

省核应急去污洗消小组:根据省核管委指令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对地区、道路、建筑物、人员、车辆等受放射性污染程度进行测量和污染去污洗消;开展放射性污染物的处理,控制放射性的进一步扩散。

其他核应急工作小组根据省核管委指令采取相应行动。

4 应急终止和恢复工作4.1 核电厂事故应急终止和恢复工作4.1.1 应急终止的条件应急状态的终止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事故(事件)已得到控制,现场已经或即可恢复到安全状态。

(2)放射性物质释放已经停止或者已经控制到低于可接受的水平。

(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消除污染,保证公众安全,事故可能引起的长期照射的后果降至最低水平。

4.1.2 应急终止的程序应急状态的终止在省核管委的统一协调下进行,执行下列基本程序:(1)应急待命状态的终止: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或核设施)的特定状态,决定并发布应急状态的终止,并向省核管办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2)厂房应急状态的终止: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或核设施)的特定状态,决定并发布应急状态的终止,并向省核管办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3)场区应急状态的终止: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或核设施)的特定状态,将终止应急状态的报告报省核管办和国家核应急办后,由营运单位应急总指挥宣布。

(4)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的状态,将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报省核管办,省核管办报请省核管委审定后上报国家核应急委,经批准后,由省核管委组织发布。

4.1.3 恢复正常秩序工作核电厂事故后的恢复正常秩序工作由省核管委组织核应急各工作小组、地方政府和当地应急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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