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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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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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5)

工业园区普查技术规定 (17)

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20)

生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25)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 (29)

移动源普查技术规定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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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为规范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的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放射性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1号)执行。

一、目的

明确工业源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指导工业源普查报表填报和普查工作实施。

二、对象与范围

工业源普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普查对象为3个门类中40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即行业大类代码为06-45的,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或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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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在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在地的基本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普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所在区域普查。

201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或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纳入普查范围;处于调试阶段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普查范围;调试阶段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普查范围。

2017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普查范围。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普查范围。

三、普查内容

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

主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分、挥发分等。

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

各类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以及各类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其中包括生产经营场所中供生产和生活使用的锅炉。

废水和废气的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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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和砷。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四、普查表的填报和审核

(一)普查表的填报

普查对象根据实际生产涉及的生产工序和污染治理或排放情况,选择填报相应的普查表,不涉及的普查内容不需要填报。炼铁、炼钢、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填报具体工序普查表,若无其他工艺废气,可不填报工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普查表。

普查表填报的责任主体是普查对象,现场普查员指导普查对象填报。

普查对象应按规定和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表,对所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资料,以备核实普查表填报内容。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排水管网图,主要工艺流程图,主要物料(或排放污染物的前体物)使用量数据,水平衡图,生产报表,煤(油、燃气)、电、水等收费票据,产污、治污设施运行记录,环评、清洁生产报告及各种监测报告单等。

所有普查对象根据所涉废水、废气、固废情况按以下要求选择填报相应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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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工业源普查对象填报要求

所有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基本信息普查表(G101-1)和工业企业生产工艺、主要产品、原辅料普查表(G101-2)。

2.废水普查对象填报要求

废水普查对象指有废水及废水污染物产生或排放的企业。

(1)废水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水治理与排放情况普查表(G102-1)。

(2)使用监测数据法核算废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废水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水监测数据结果表(G102-2);使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废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废水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普查表(G102-3)。

3.废气普查对象填报要求

废气普查对象指有废气及废气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

废气普查报表分为废气生产工艺(含重点行业)专表、废气公用设施专表和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过程表三部分。其中,废气重点行业包括水泥、钢铁、平板玻璃和火电(同电站锅炉);废气公用设施包括电站锅炉(自备电厂)、工业锅炉、有机溶剂使用、有机液体储罐、有机液体装载、火炬排放、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处理、有机废气泄漏、厂内移动源、循环冷却水挥发、固体物料堆存等涉及废气污染物排放的设施或环节;废气污染物核算过程表包括废气监测数据结果表和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普查表。

普查对象根据实际涉及的排放源类型选择填报具体的普查表。

(1)火电、水泥、钢铁、平板玻璃废气重点行业普查对象填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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