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种植类设施农业发展(2021—2025年)的实施意见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种植类设施农业发展(2021—2025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种植类设施农业发展(2021—2025年)的实施意见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大力发展都市现代农业,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健康发展,促进首府城乡一体化,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种植类设施农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生态优先、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科技、人才、质量、品牌支撑体系,提高首府以蔬菜为主的“菜篮子”产品生产供应水平,打造全区设施农业绿色发展样板,助力首府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遵照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生态优先、绿色高质量发展为总要求,大力推进设施农业“四控”行动,着力提高土地、水资源等使用效率和化肥、农药等的利用效率,实现全市设施农业绿色发展。
(二)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加大政府在设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力度,调动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设施农业农产品价格总体保持合理水平。
(三)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依据各地区资源条件和生产基础,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设施农业。
稳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
不断优化产业结构,积极构建生产经营主体间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稳步增收。
(四)坚持创新引领、融合发展。
依托首府科技优势,引进示范推广设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着力提高设施农业标准化、产业化发展水平,加强冷链物流、农产品加工等产业发展,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7日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旗县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市及旗县区、开发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一)城镇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法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计生、民政等社会民生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交通、旅游等基础设施;(五)其它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8]57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8〕5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现将《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宏观调控和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内蒙古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内政发〔2005〕100号)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和市各旗县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旗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管理和监督。
旗县区政府财政投资的总投资1000万以下建设《呼和浩特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以外的项目由旗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和监督。
旗县区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旗县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或置换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2023年农贸市场整治长效管控方案
2023年农贸市场整治长效管控方案一、背景介绍农贸市场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与城市之间商品流通的桥梁。
然而,长期以来,农贸市场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卫生环境差、无证经营、假冒伪劣商品销售等,严重影响了农贸市场的运营和消费者的权益。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管理,提升市场的品质和形象,制定一套长效管控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整治农贸市场,提升市场品质,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2. 原则:(1)依法治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管控,依法惩处违规行为。
(2)科学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统筹城乡发展。
(3)精细管理:加强市场管理,做到分类管理,细致到位。
(4)公正公平:依法公正公平处理各类纠纷和违规问题。
(5)全面协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工作,形成合力,推动整治工作落地。
三、主要措施1. 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制定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明确市场经营主体的注册、备案、审批和监管要求。
(2)建立农贸市场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市场的巡查、检查和整治工作。
2. 完善农贸市场的卫生环境(1)加强废弃物、生活污水等的处理,建立完善的卫生设施和管理制度。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加大对农产品种植、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力度。
3. 提升农贸市场的服务水平(1)建设便民服务设施,如公共厕所、停车场等,提供便利服务。
(2)推行电子商务,提供线上购物平台,方便消费者进行消费。
4. 健全市场主体管理和监管机制(1)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注册和备案管理,对无证、无照和假冒伪劣商品销售的行为进行打击。
(2)建立市场信用评价制度,对市场主体进行分类评估,依法给予激励或限制。
5. 加强市场运营管理(1)制定农贸市场运营规范,明确市场的经营行为和规范要求。
(2)加强市场的日常巡查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发现和处罚。
6. 加强农贸市场监督机制(1)建立农贸市场的监督机构,加强市场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农贸市场运营管理方案
农贸市场运营管理方案一、升级改造方案 (2)1.1.前期工作 (2)1.2.经营管理项目目标 (3)1.3.投入的硬件设施 (11)1.4.项目进度计划 (14)1.5.质量保证措施 (16)二、运营管理方案 (20)2.1.经营管理目标 (20)2.2.摊位商户招租方案 (26)2.3.日常管理方案 (33)2.3.1.第一部分各类管理制度 (33)2.3.2.第二部分人员管理制度 (53)2.3.3.第三部分投诉管理 (59)2.3.4.第四部分商品管理制度 (63)2.4.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77)2.4.1.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7)2.4.2.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78)2.4.3.经营者守则 (79)2.4.4.农贸市场应急管理制度 (81)2.4.5.农贸市场安全管理制度 (82)三、移交方案 (83)一、升级改造方案1.1.前期工作(1)农贸市场改造基本原则1、农贸市场改造与洪铺镇整体发展规划相结合,立足现实,着眼未来,市场内水、电、公共卫生设施配套齐全。
2、农贸市场改造所需费用以政府投入为主,经营者投入为辅。
3、农贸市场改造做好前期动员工作,充分汲取广大经营户、市场内商户、周边居民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市场改造引起较大波动。
4、农贸市场改造以符合实际需求为前提,避免投入过大,造成浪费。
(2)农贸市场改造后日常监管农贸市场改造投入使用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经营户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日常管理工作政府应指定乡镇街道或社区安排专人负责。
1、加强市场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卫生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时、定位、定责清扫场地、厕所,场地内保持清洁,无污水,无垃圾,无卫生死角,无腐臭味。
设有专门垃圾收集设施和垃圾临时存放设施,并及时清运垃圾。
定期对市场进行消毒。
2、经营户要签订卫生责任书,对自己摊位经营领域内卫生确保整洁干净,必须将垃圾、杂物倒进垃圾临时储存池,做到不随地乱扔垃圾。
关于农贸市场(专业市场)规范管理的通告
关于农贸市场(专业市场)规范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管理,全面整改存在问题,按照城市管理、食品安全、产品质量、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加强环境卫生管理。
市场主办方要加强市场内公共区域的保洁管理,确保市场内无杂物、果皮、纸屑、积水等,督促各经营户履行好“门前五包”责任。
二、规范车辆停放管理。
市场内应划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进入市场内的车辆必须统一按车位顺序停车,禁止无牌照车辆进入市场,不按规定停放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拖走或处罚。
三、规范商户经营行为。
市场内商户应持证照经营,明码标价,禁止出售假冒伪劣、超过保质期的商品(食品),禁止出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占道、出店经营。
各商户要全面开展自检自查,确保商品进货渠道合法、质量合格,在保质期内。
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
四、加强市场改造升级。
市场主办方应改造或修补破损路面、墙面、广告牌匾等设施,有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
电线、网线、水管等线路排列整齐,剪除“飞线”。
五、加强文明素质培育。
市场主办方应组织商户开展文明经营、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等培训,市场设有符合标准要求的公益广告。
禁止出现争吵、谩骂等不文明现象。
以上通告内容从2023年5月起执行。
2023年5月。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3]66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3〕6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1日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四区行政区域和沙尔沁工业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城市管理和相关部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园林、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商、水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损害城市道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隔离带)方面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建设管理方面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审批或者未按审批要求破坏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违规运输、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污染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行为以及其他无需技术支持的可见污染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对侵占市区道沿石以上未按规定停放车辆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流动商贩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八)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对建设项目未取得供水许可、排水许可违规用水、排水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九)行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方面对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进行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破坏环境等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十)负责对政府储备土地上乱倒垃圾、私搭乱建等行为进行监管;(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涉及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的其他职责和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呼政办发〔 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04月08日呼和浩特市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办法(试行)为切实增强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巩固提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果,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在充分借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测评标准和总结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城区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二)坚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生成分值与市级各专业部门检查数据量化分值相结合;(三)坚持全面覆盖、全面检查、精准考评;(四)坚持统一标准,强化监督考评。
二、考评对象市四区人民政府,金川、如意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考评依据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国家卫生城市检查工作手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呼和浩特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手册》《呼和浩特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指标体系》《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环境卫生管理检查评分标准》《呼和浩特市环境卫生考核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市容市貌管理检查评分标准》《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市容市貌道路检查评分办法》以及《呼和浩特市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四、考评内容及分工(一)考评内容。
考核工作围绕数字城管系统业务管理,城区市容市貌管理、城区环境卫生管理、青城驿站(公共卫生间)管理、爱国卫生工作、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管理、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市政、管线、道路设施监管、各类施工工地管理和市媒体曝光及提督案件完成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全区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局负总责,区城管办负责监督考评,农贸市场管理者为第一职责人。
第四条: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交易秩序。
(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
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四)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1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严禁“暴市”。
(五)市场内除农民直销区外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六)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理解消费者监督第五条: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
(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
(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
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
(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务必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
(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呼和浩特政报》
【年(卷),期】2013(000)003
【摘要】<正>呼政发[2013]66号2013年5月21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总页数】10页(P7-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2.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用工总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和《呼和浩特市市本级城市管理辅助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29号) [J],
5.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22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呼政发[2014]17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呼政发〔2014〕1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5月26日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城市投资环境,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体要求是:“统筹协调、流程再造、联审联办、公开透明、超时默认”。
统筹协调: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重点项目联审联办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负责各阶段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统一发证。
市重点项目联审联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跟踪推进。
流程再造:科学划分审批流程,统一整合审批要件,精简规范审批手续,全面实现要件共享,减少优化审批环节、审批部门和审批公章。
联审联办:审批流程中的各个阶段均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有关审批部门同步开展审批工作。
通过要件流转、抄告相关、联审会议等形式,最大限度压缩项目审批时间。
公开透明: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依据、要件、时限、流程及进度,全程进行跟踪监察,实现阳光审批。
超时默认: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有关部门受理后未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办结,又未作出合理解释和书面说明,视为默认许可该申请事项,造成的后果由该部门承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1•【字号】呼政发[2002]59号•【施行日期】200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呼政发[2002]5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精神,切实查处和纠正我市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加快首府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和快速地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入世贸组织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必然选择,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2001年,国务院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明确把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列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八大重点之一。
并且,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按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2002年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抓住源头,综合治理。
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按照全国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我市从2001年4月份开始,对全市所有的在建项目进行了拉网式检查,通过检查,有力的推动了我市建筑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所遏制,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局面有所改观,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基本扭转。
但是,从总体上看,建筑市场混乱的局面还远未从根本上得到扭转,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擅自开工建设;二是一些应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的寻找借口,规避招标,或明招暗定,搞虚假招标;三是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问题比较突出;四是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现象时有发生,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五是有的建设行政部门未能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越权审批工程,只注重收费而放松监管,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呼政办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规章的适用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呼政办发〔2015〕31号(2015年12月1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的要求,在201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对2014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市本级现行有效的18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确认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150件,废止规范性文件27件,失效规范性文件6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对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其中拟修改的,由原起草部门或现实施部门尽快修改后提请市人民政府重新发布。
对废止、失效和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150件)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备注1呼政发〔1995〕 6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餐饮业反不正当价格行为制止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2呼政发〔1995〕 6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经营蔬菜、肉食、粮食、衣着类商品反不正当价格行为制止牟取暴利实施细则》的通知3呼政办发〔1995〕 8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旗制作、升挂和使用的通知4呼政办发〔1997〕 13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市河道堤防管理保护用地确权实施细则》的通知5呼政发〔1998〕 7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放开放活中小企业规定的通知6呼政发〔1999〕 6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职业技能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7呼政发〔1999〕 8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若干规定》的通知8呼政发〔2000〕 1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9呼政发〔2000〕 2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青山前坡和冲击扇区生态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0呼政办发〔2000〕 3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生态市建设管理办法(农村部分)》的通知11呼政发〔2000〕 6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青山前坡和冲击扇区生态治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12呼政发〔2000〕 6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警报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拟修改,由市人防办负责13呼政发〔2000〕 8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14呼政办发〔2000〕 8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的通知15呼政发〔2000〕 10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16呼政发〔2000〕 10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国旗升挂管理规定》的通知17呼政办发〔2001〕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园林局负责18呼政发〔2001〕 7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19呼政发〔2001〕 7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的通知20呼政发〔2001〕 8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21呼政发〔2001〕 9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军分区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贯彻《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2呼政发〔2002〕 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办法》的通知23呼政发〔2002〕 3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24呼政发〔2002〕 3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事项受理办法》的通知25呼政发〔2002〕 5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一级市场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的决定26呼政发〔2002〕 10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物业维修基金收缴和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27呼政发〔2002〕 10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定额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8呼政发〔2003〕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的通知29呼政办发〔2003〕 6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卫计委负责30呼政发〔2003〕 8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呼市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31呼政发〔2004〕 1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奶牛风险金的实施意见32呼政发〔2004〕 5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33呼政发〔2004〕 7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财税收入管理体制结算办法补充通知》的通知34呼政发〔2004〕 8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35呼政办发〔2005〕 4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人社局负责36呼政发〔2005〕 6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林业局负责37呼政发〔2005〕 7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的通知38呼政发〔2006〕 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39呼政发〔2006〕 5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呼市地区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40呼政发〔2006〕 6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直属事业单位考试考核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办法》的通知41呼政发〔2006〕 6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的规定》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卫计委负责42呼政发〔2006〕 7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43呼政发〔2006〕 7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44呼政发〔2007〕 1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洁管理规定》的通知45呼政发〔2007〕 3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46呼政发〔2007〕 4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商务局负责47呼政发〔2007〕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48呼政发〔2007〕 5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49呼政发〔2007〕 5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50呼政发〔2007〕 7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51呼政发〔2007〕 8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52呼政发〔2007〕 8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53呼政发〔2008〕 3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54呼政发〔2008〕 4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55呼政发〔2008〕 4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的通知56呼政发〔2008〕 5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57呼政发〔2008〕 6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58呼政发〔2008〕 6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59呼政办发〔2008〕 7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委员会项目审查制度的通知60呼政办发〔2008〕 11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61呼政办发〔2008〕 11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62呼政办发〔2008〕 13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重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63呼政办发〔2008〕 15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呼和浩特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64呼政发〔2009〕 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65呼政办发〔2009〕 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优秀青年教师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66呼政发〔2009〕 3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67呼政发〔2009〕 4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68呼政发〔2009〕 4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69呼政发〔2009〕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70呼政发〔2009〕 5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71呼政发〔2009〕 6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72呼政发〔2009〕 6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73呼政发〔2009〕 6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74呼政办发〔2009〕 6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行政村配备劳动保障协理员、民政协理员有关事宜的通知75呼政办发〔2010〕 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人社局负责76呼政发〔2010〕 2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敬老优待服务的通知77呼政发〔2010〕 3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商务局负责78呼政发〔2010〕 5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79呼政发〔2010〕 5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80呼政发〔2010〕 5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拟修改,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81呼政发〔2010〕 7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82呼政发〔2010〕 8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83呼政发〔2010〕 8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土地储备证管理办法》的通知84呼政办发〔2011〕 1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85呼政发〔2011〕 2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86呼政发〔2011〕 3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及奖励办法》的通知87呼政发〔2011〕 4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88呼政发〔2011〕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容积率上调补交土地出让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89呼政发〔2011〕 5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意见的通知90呼政发〔2011〕 5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91呼政办发〔2011〕 5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科技专项经费预算审查办法》的通知92呼政发〔2011〕 6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93呼政发〔2012〕 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我市中小学校班额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94呼政办发〔2012〕 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困难人员救助标准优抚事业单位集中收养人员生活标准和为80岁以上低收入老人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通知拟修改,由市民政局负责95呼政发〔2012〕 2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96呼政发〔2012〕 2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97呼政发〔2012〕 3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呼和浩特市招拍挂出让土地计提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98呼政发〔2012〕 3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99呼政发〔2012〕 4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100呼政发〔2012〕 4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101呼政发〔2012〕 4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老旧住宅小区准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102呼政发〔2012〕 4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食药监管局负责103呼政发〔2012〕 4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卫计委负责104呼政发〔2012〕 6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105呼政发〔2012〕 6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国资委负责106呼政发〔2012〕 7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规定(试行)》等7个文件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107呼政办发〔2012〕 7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的通知108呼政办发〔2012〕 9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呼和浩特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109呼政发〔2012〕 14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110呼政发〔2012〕 18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原国有集体企业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缴费救助意见的通知111呼政办发〔2013〕 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112呼政办发〔2013〕 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孤儿供养标准的通知拟修改,由市民政局负责113呼政办发〔2013〕 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的通知114呼政办发〔2013〕 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115呼政办发〔2013〕 1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16呼政办发〔2013〕 3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点项目联审联办“绿色通道”的通知117呼政办发〔2013〕 4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土地供应提高供地率有关事宜的通知118呼政发〔2013〕 5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119呼政发〔2013〕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120呼政发〔2013〕 6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121呼政办发〔2013〕 5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出租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意见的通知122呼政办发〔2013〕 7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123呼政发〔2013〕 11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方案》等3个文件的通知124呼政发〔2013〕 12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125呼政发〔2013〕 15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规定》的通知126呼政发〔2013〕 15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节水型产品市场准入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27呼政发〔2013〕 18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28呼政发〔2013〕 18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29呼政发〔2013〕 19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30呼政办发〔2014〕 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补充意见131呼政发〔2014〕 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产业升级的意见132呼政办发〔2014〕 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底价确定办法》的通知133呼政办发〔2014〕 1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34呼政发〔2014〕 1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公安局负责135呼政办发〔2014〕 1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呼和浩特市容积率与楼面地价占房价比例修正系数表》的通知136呼政办发〔2014〕 1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37呼政发〔2014〕 1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招标拍卖挂牌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成本认定核算与支出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38呼政发〔2014〕 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39呼政办发〔2014〕 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办公厅关于做好呼和浩特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政府资助工作的通知140呼政发〔2014〕 1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用工总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41呼政办发〔2014〕 2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棚户区改造购买回迁安置房办法(试行)》的通知142呼政办发〔2014〕 2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43呼政发〔2014〕 2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144呼政发〔2014〕 2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145呼政办发〔2014〕 2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46呼政发〔2014〕 2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147呼政发〔2014〕 3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工作的通告拟修改,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148呼政发〔2014〕 3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云计算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149呼政发〔2014〕 3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养老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150呼政发〔2014〕 3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7件)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呼政规字〔1990〕 8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2呼政通字〔1990〕 17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建筑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3呼政发〔1995〕 4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河道排污管理与收费的通知4呼政发〔1997〕 11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5呼政发〔1998〕 7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老年企业优惠办法》的通知6呼政发〔2000〕 7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7呼政发〔2002〕 7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的通知8呼政发〔2003〕 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9呼政发〔2003〕 9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通知10呼政发〔2004〕 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11呼政发〔2004〕 2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12呼政发〔2004〕 4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管理办法》的通知13呼政发〔2005〕 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旅游接待。
xxx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XXX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才是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多个经营者进场从事各类农副产品经营,并经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是城市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条市建成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并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明确农贸市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商务局是农贸市场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协调区直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投资形式新建、改建农贸市场和生鲜连锁超市。
第二章市场规划建设第九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编制XX市建成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规划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XX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XX市商业网点规划。
(二)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经营户进销货查验记录监管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经营户进销货查验记录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机构•【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呼食药监办发〔2016〕199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经营户进销货查验记录监管的通知呼食药监办发〔2016〕199号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赋予食品经营户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为加强食品流通市场监管工作,着力规范上市食品进货来源,强力解决上市销售食品溯源不清问题,确保我市上市销售食品渠道明晰、来源合法,各旗县区食药监局、开发区分局要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经营户进销货查验记录的监管。
一、食品经营户要严格履行进销货查验记录义务(一)食品批发企业1.食品批发企业要为供货的食品零售商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按每次配送食品的每一规格生产批号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2.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建立批发销售记录,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或者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严禁向无证经营户。
否则,将由食品批发企业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大中型超市、食品店、食杂店等食品零售商食品零售商要建立与之有业务联系的食品批发企业档案,以食品批发企业为单位建帐,将加盖食品批发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粘贴在台帐前页,台帐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以便于溯源清查。
食品零售商索要每一生产批号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
坚决不进来源不明、无法溯源的食品。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实施《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实施《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内商建函〔2018〕1224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实施《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函商务部建设司:按照《关于开展〈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商建促进函〔2018〕601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商务领域“十三五”规划的通知》要求,我厅向各盟市商务局发放《农产品市场体系规划执行情况调查表》,详细了解了我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发展现状和推动规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政策建议等情况,经研究我厅采用自评方式进行中期评估。
现就我区实施《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如下:一、自治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发展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当前,全球经济仍处于持续复苏阶段,经济增长动力有所增强,特别是主要发达经济体增长相对比较强劲,新兴经济体保持中高速度增长态势。
但“逆全球化”和贸易保护主义加剧威胁全球贸易增长,我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存。
(一)从有利条件分析看一是十九大提出发展新理念、新思路。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自治区党委召开的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聚焦聚力,着力打造大市场大物流。
二是消费升级为商务发展提供新动力。
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中等收入群体不断扩大,居民消费结构升级进程加快,城乡居民商品消费更加注重品质安全与个性化,服务消费需求快速发展,消费保持稳定较快发展的基础仍然牢固。
国家层面提出增加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和实施消费升级行动计划,自治区提出了“消费升级”和“流通现代化”的工作目标。
“互联网+”、大数据、共享经济、文化等新经济产业的供给升级,正在引领消费市场回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_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_农贸市场管理制度2018农贸市场管理制度_2018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文为进一步推进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应制定规范的2018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2018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8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篇1为了进一步加大友助农贸市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提高场镇内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落实长效化管理机制,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范围占道(地)经营现象。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第二条市场应做到净菜进市,蔬菜进筐,垃圾进袋,摊位(点)周边卫生承包;第三条市场内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摊位(点)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第四条摊位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洁工具;摊位(点)设置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垃圾随产随清。
第五条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保持完好、清洁,垃圾袋装化率达到100%;第六条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有明显标志;第七条配备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无外溢、外观整洁;第八条市场撤市后,清扫、清运及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车转运保持清洁、密闭,使用滞留消杀药物灭蝇;第九条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1000㎡≤8片果皮、10片纸屑、10个烟蒂、10处痰迹、1.5㎡污水,市场内不得有暴露的乱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第十条市场内排水口无污水(积冰);第十一条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共厕所做到专人管理,水冲式、无臭味、无2018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篇2为保障胜浦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经营管理规范,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市场车辆管理规范,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早、夜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早、夜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22•【字号】呼政发[1997]95号•【施行日期】1997.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早、夜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发[1997]9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呼和浩特市早、夜市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呼和浩特市早、夜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早、夜管理,规范早、夜市经营行为,促进本市早、夜市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郊区开办早、夜市和进入早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单位可以开办早、夜市。
第四条早、夜市的开办应在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坚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早、夜市的开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二)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场地面积定位划线,禁止随意扩大的延伸场地;(三)开办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立早、夜市标志牌、场规牌和物价牌,标志牌上要标明市名称、开办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和市场面积;(四)规范车辆停放场地,保持道路畅通;(五)设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垃圾收集容器实行垃圾袋装化、容器化收集,并由开办部门运送到附近的垃圾转运站;(六)设有管理办公室,要有足够的卫生保洁人员,市场闭市后要认真及时认真清扫场地,做到人走地净,不得污染环境;(七)早、夜市闭开市时间:早市闭市时间为8时30分,夜市19时开市,22时30分闭市。
第六条早、夜市的开办依照本办法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凡开早、夜市的单位须持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领取早、夜市《市场登记证》后,方可开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0.13
•【字号】呼政办字〔2020〕57号
•【施行日期】2020.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
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10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贸(海鲜)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创建文明、有序、卫生、安全的市场环境,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标准化管理为抓手,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针对不同农贸市场的现状,分类施策,分步推进,进一步规范市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提高消费服务水平,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质量消费需求,努力打造品质首府、幸福首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全市农贸市场按照《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指南(DB1501/T0002-2020)》要求全部整改达标,实现标准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市场及周边环境“脏、乱、差”问题得到有效整治。
市四区在完成现有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每个区再建设一个高标准示范性农贸市场,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和监管部门监管效能,实现智慧管理、产品追溯、风险管控、信息共享。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全力推进农贸市场管理。
各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度,全力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强化农贸市场及周边环境整治,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督促、指导农贸市场改善经营条件,实施标准化建设管理。
鼓励、扶持农贸市场做大做强,建立高标准的示范性农贸市场。
(二)明确监管部门责任,加强农贸市场协同监管。
明确农贸市场各监管部门责任,加强农贸市场的协同监管,全面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开办方规划建设农贸市场基础设施、经营设施,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指导市场做好设施改造,提升改善经营和消费环境;农牧部门要督促指导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消防救援机构
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农贸市场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商品交易行为的综合监管执法,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加强市场疫情防控的技术指导;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查处农贸市场周边占道经营、乱摆摊点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主办方按规范标准要求做好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公安交管部门对市场内乱停乱放的交通车辆规范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市场周边道路乱停乱放车辆进行规范管理,保障市场周边道路安全、畅通、有序。
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不定期对农贸市场进行督导检查和业务指导,协同监管,共同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运营、规范化管理。
(三)落实市场主办方主体责任,全面实施农贸市场标准化管理。
农贸市场主办方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呼和浩特市地方标准《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指南(DB1501/T0002-2020)》对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实现标准化运营,规范化管理。
一是对照《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指南》,加大投入,对市场现有的软、硬件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实现市场的标准化管理。
二是规范市场内食品经营秩序。
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督促经营户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三是对市场的卫生实施全程全天候保洁,对市场垃圾随产随清,时刻保持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是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禁烟制度,在醒目位置张贴禁烟标识,统一从业人员的工衣工帽,在经营大厅显著位置悬挂消费提示,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五是强化风险应急防控。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做好农产品快检,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六是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场的规范经营、环境卫生、消防、食品
安全等进行管理、监督,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购物环境。
对不符合标准的农贸市场,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指导市场主办方进行规范整改。
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取缔或改变市场经营性质。
(四)加强信息化管理,推进示范性农贸市场建设。
在推进全市农贸市场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同时,同步对其中具备条件的打造示范性农贸市场,更好地满足居民便利消费、安全消费和品质消费的需求。
一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提升管理效率。
改造现有环境卫生管理、经营秩序管理、经营商户管理、市场管理机构职责等内容,完善食品、农产品追溯系统,建立集农贸市场商户信息查询、快检数据公示、经营业户管理、食品安全追溯、农贸市场管理于一体的农贸市场管理平台,实现农贸市场智慧管理、产品追溯。
二是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风险防控全程电子化管理。
农贸市场及市场内所有经营户必须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入驻风险防控平台,开展食品安全监管风险防控自查,接受监管人员的随机抽查,监管人员通过应用重点领域安全风险防控信息化系统,对农贸市场、食品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实行全程电子化监控,实施智慧监管,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消费者可以通过风控平台对农贸市场的经营行为进行电子监控,查看经营户的相关资质和产品信息,实现风险管控、信息共享的同时,约束市场及经营户的经营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实施阶段(2020年9月)。
印发实施方案,扩大社会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同时,对全市农贸市场进行调研,建立市场基础台账。
(二)升级改造阶段(2020年10-11月)。
成立工作专班,建立跟踪督查机制,根据不同市场情况,按照标准化要求分类进行督促指导。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1-12月)。
对全市农贸市场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验收,适时召开现场会,总结好的经验,弥补工作中的不足,不断建立完善农
贸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
为确保如期完成工作目标,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卫生健康委、农牧局、交管支队负责人及市四区区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的推进落实。
(二)实施“以奖代补”。
为激励市场主办方切实履行好食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推动我市农贸市场全面提档升级,实行“以奖代补”政策。
由领导小组牵头,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其他部门成立专家评估组,逐一进行督查评估。
验收标准为落实《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指南DB1501/T0002-2020考核量化评分表》。
所有达到标准的大中型农贸市场每家奖励15万元,小型农贸市场每家奖励10万元;达到示范性农贸市场标准,符合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智能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大型农贸市场每家奖励150万元,每个区建设1个示范性农贸市场。
在此基础上,各旗县区政府按照1∶1的比例予以配套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市场的规范化建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全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科学谋划,靠前指挥,加大工作力度,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强督查考核。
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对于工作不力、推进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通报问责。
(三)加强舆论宣传。
要及时总结工作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好新闻宣传的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治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