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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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最新」《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1年7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鼓励节约用水,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科学地确定供水规模、类别、价格。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水务)、卫生、质监、价格、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节约用水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城乡区域供水及区域供水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号]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号]](https://img.taocdn.com/s3/m/bf99010f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3bddf54.png)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号)《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已于1988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林汉雄1988年12月20日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七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第八条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2019年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doc
![2019年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doc](https://img.taocdn.com/s3/m/ea518104a32d7375a41780a7.png)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经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该《条例》分总则、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城市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法律责任、附则8章59条,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目录1基本信息2修改决定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5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6第三章城市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建设7第四章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8第五章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和经营9第六章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10第七章法律责任11第八章附则1基本信息编辑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7月27日2修改决定编辑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四川省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二十、删去《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威胁社会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编辑(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正;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4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鼓励节约用水,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城市供水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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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城市供水管理的法律法规,为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安全,维护城市供水设施和管网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城市的供水管理工作,包括城市供水公司、供水局及相关政府部门在城市供水管理中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城市供水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需求,提高供水设施的运行效率和水质水量。
第四条城市供水管理应加强与环境保护、节水减排等相关工作的协调,促进城市供水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统筹规划。
第二章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五条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供水管网,确保供水设施的覆盖范围和供水能力满足城市居民的需求。
第六条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和维护供水设施,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要建立并完善供水设施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共享。
第九条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做好供水设施事故和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水质监测和调控第十条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要建立全面的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要健全水质调控机制,及时调整和控制供水水质,预防水质问题对居民健康的影响。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要加强监测水源地和水库水质,确保供水水源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要规范供水水质检测机构的行为,保障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节水和用水管理第十四条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要加强用水管理工作,推广节水技术,提高居民节约用水的意识。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要建立用水管理制度,鼓励居民合理用水,避免浪费。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要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对浪费用水的个人或单位进行处罚。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1aef174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fa.png)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在现代社会中,城市供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供水质量的安全可靠,每个城市都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供水管理办法。
本文将分五个小节,详细阐述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各个方面。
一、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首要任务是保护水资源,并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为此,我们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规范和标准。
首先,要制定水资源管理制度,明确水资源的使用权和保护义务。
其次,要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另外,为了节约水资源,还应该推广和普及水资源节约的知识和技术。
二、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城市供水设施是保障供水质量和正常供水的重要基础。
为了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建设和维护规范。
首先,要建立与城市规划相配套的供水设施建设规划,确保供水设施的需求和供给能够相匹配。
其次,要加强对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和可靠。
另外,还应该加强供水设施的科技研究和创新,提高供水设施的效率和质量。
三、供水质量监测与治理城市供水质量是人们饮用水的生命线,对供水质量进行监测和治理是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
为了保障供水质量安全,我们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监测和评估体系。
首先,要制定严格的水质监测标准,确保水质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要加强对供水水源地和供水管网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水污染问题。
另外,还应该加强对供水设施和供水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因素的控制和治理。
四、供水服务与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不仅要关注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水质的治理,还需要重视供水服务和管理的提升。
为了提高供水服务质量,我们可以制定一些措施,如建立便捷的供水服务平台,提供在线办理供水业务的功能;开展供水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对供水管理的认知和参与度;建立供水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供水问题。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供水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绵阳阶梯水价的标准
![绵阳阶梯水价的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4fccf3e4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35.png)
绵阳阶梯水价的标准
绵阳市作为四川省重要的中心城市,制定了阶梯水价的标准,以鼓励节约用水
和提高供水效率。
阶梯水价是根据用水量的不同分为几个层级,每个层级对应不同的水价。
下面是绵阳阶梯水价的标准:
首先是一档的阶梯水价,对应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
在这个档位,水价较低,
鼓励居民正常用水。
一般而言,每户每月的用水量在这个档位内。
其次是二档的阶梯水价,对应家庭的正常用水。
当家庭用水超过一档标准时,
超过部分的用水量将根据二档水价进行计费。
这一档的水价较一档高一些,以提醒居民合理使用水资源。
再次是三档的阶梯水价,对应家庭的较高用水量。
当家庭用水超过二档标准时,超过部分的用水量将根据三档水价进行计费。
这一档的水价相对较高,目的是进一步鼓励居民节约用水。
最后是四档的阶梯水价,对应特殊行业或高耗水户的用水量。
这些行业或户型
的用水量较大,超过前三档标准后,部分用水量将按照四档水价计费。
通过设置较高的水价,鼓励这些单位或个人更加节约用水。
绵阳阶梯水价的标准是为了促进居民和单位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
通过
逐级提高的水价设计,可以激发居民和单位的环保意识,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该标准也需要与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保证其实施效果和公平性。
在实际实施中,绵阳市政府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以适应水资源
供需关系的变化和市民生活需求的变化。
通过科学合理的阶梯水价制度,绵阳市正在积极推动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为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20f3fe7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78.png)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4.06•【字号】川建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7]26号)各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成都、自贡市水务局:为贯彻落实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特作如下通知:一、加强城市排水许可监督管理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监督管理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成都、自贡市水务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二、界定排水户各排水户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的界定以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为准。
三、认真测定排水量当排水水量不易测定时,应当按照用水量×0.85来计算。
四、做好排水水质检测工作各排水户的排水水质检测项目由本文指定城市排水监测站确定。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中的pH值、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氨氮、磷酸盐(总磷)、油脂为必测项目,其余项目可依据排水企业类别根据下列技术标准来选择。
1、《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的表6-2《工业废水监测项目》;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检测技术规范》(HJ/T92-2002)中的表1《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项目》;3、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进入水体的污水,检测项目的选择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7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单位)、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4、其余参照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一户一表改造与节约用水
![一户一表改造与节约用水](https://img.taocdn.com/s3/m/8f84b570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74.png)
一户一表改造与节约用水——绵阳市物价局运用价格手段助推自来水户表改造·王虎绵阳市地处四川西北部,是四川省第二大城市,是国务院批准建设的中国唯一的科技城,是国家水利部授予的“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市”,目前正在争创全国节水型城市。
绵阳市物价局立足本职工作,以建设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为契机,大力倡导节约用水,积极运用价格手段助推城市自来水户表改造。
一、绵阳市城市公共供水现状绵阳市中心城市建成区面积60平方公里,人口60多万人。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城市公共供水企业5家,设计日综合生产能力31万m3,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28.1万m3,2007年产水总量4900余万m3,售水总量4610万m3。
截止2007年底,5家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有终端居民用户22万余户,已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收费到户”(以下简称“一户一表”)的68700余户。
一个适应中等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供水体系初步形成。
二、总表供水模式带来的问题由于历史原因,绵阳市城区2002年以前开发的绝大多数居民生活小区以安装贸易结算总表的方式与供水企业结算水费,真正意义上的“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并不多。
截止2006年底,绵阳市城区城市公共供水有贸易结算用户56363户,其中总表供水模式单位(小区)5455户,总表供水模式需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终端居民用户近17万户,占终端居民用户总数的77.7%。
多数开发较早的小区无供水管网图纸和资料,供水企业对小区内部管线分布更不清楚。
随着城市供水管网使用时间的推移,许多小区供水管道损坏严重,自来水跑、冒、滴、漏现象十分普遍,爆管现象时有发生,水损不断增加,不仅造成了水资源的大量流失,而且还给居民带来安全隐患和较重的经济负担。
为了摸清水损情况,2006年4月,绵阳市物价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绵阳市城区总表供水模式情况下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水量差进行了调查,共调查238个社会化物业服务小区、395只贸易结算总表,历时近两个月。
绵阳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一览表
![绵阳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一览表](https://img.taocdn.com/s3/m/bee8a88c804d2b160a4ec091.png)
2.20
备注:1、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流动人员居家生活用水,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办公及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福利机构用水,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非经营的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监狱监房生活用水,城市市政、消防、环卫、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用水。
水资源费(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元/立方米)
第一级
216及其以下
2.86
1.91
0.10
0.85
2.96
1.91
0.10
0.95
第二级
216—300(含300立方米)
3.82
2.87
3.92
2.87
第三级
300以上
6.68
5.பைடு நூலகம்3
6.78
5.73
合表居民用户 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3.15
2.20
绵阳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一览表
级别
水量基数(立方米/户.年)
两年分步到位价格
2017年6月1日-2018年5月31日
2018年6月1日起
终端水价(元/立方米)
其中:
终端水价(元/立方米)
其中:
城市供水价格(元/立方米)
水资源费(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元/立方米)
城市供水价格(元/立方米)
2、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3、居民家庭用户(含出租屋)每户人口按4人及以下计,超过4人的,凭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按每增加1人,在各级水量上限基础上增加54立方米/年.人计量。
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修订)
![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4b1fe8c8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bea4647.png)
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一户一表改造与节约用水——绵阳市物价局运用价格手段助推自来水户表改造
![一户一表改造与节约用水——绵阳市物价局运用价格手段助推自来水户表改造](https://img.taocdn.com/s3/m/4faeeed976eeaeaad1f33058.png)
余 户 。 一 个 适 应 中 等 城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现 状 的 供 水
体 系初步形 成 。
二 、 表 供 水 模 式 带 来 的 问题 总
由 于 历 史 原 因 , 绵 阳 市 城 区 2 O 年 以 前 开 发 的 O 2
绝 大 多 数 居 民 生 活 小 区 以 安 装 贸 易 结 算 总 表 的 7 x ̄ y- t
总 量 4 1 万 m。 截 止 2 0  ̄ 底 , 家 城 市 公 共 供 水 企 60 07 g 5
业有 终 端居 民用 户 2 万 余 户 。 实行 “ 户一 表 、 2 已 一 计
量 出户 、 费 到 户 ” 以下 简称 “ 户 一 表 ” 的67 0 收 ( 一 ) 8 0
由于水 损较 大 . 之个 别 小 区不 如实 分摊 水 损 , 加 用 户 负 担 过 重 , 发 用 户 不 满 , 缴 水 费 。 绵 阳 市 城 引 拒 区 所 有 供 水 企 业 均 遭 受 不 同 程 度 的 拖 欠 水 费 的 尴 尬 。 2 0  ̄ 7、 月 间 , 绵 阳 市 城 区 供 水 规 模 最 大 的 0 6g 8 仅 绵 阳 市 水 务 ( 团 ) 限 公 司 , 户 累 计 拖 欠 水 费 就 集 有 用 高 达 8 O 万 元 ; 水 规 模 最 小 的 绵 阳 市 昊 池 供 水 有 O多 供 限 公 司 ,用 户 累 计 拖  ̄ z 费 也 不 低 于 3 万 元 。 2 0 -k . 0 07
是 国务 院 批 准 建 设 的 中 国 唯 一 的 科 技 城 .是 国 家 水
利 部 授 予 的 “ 国 节 水 型 社 会 建 设 示 范 市 ” 目前 正 全 , 在 争 创 全 国 节 水 型 城 市 。 绵 阳 市 物 价 局 立 足 本 职 工
四川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四川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82a2c35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c64635c.png)
四川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11.06•【字号】川府发[1983]190号•【施行日期】198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1983年11月6日川府发〔1983〕190号)一、总则第一条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是抵御旱涝灾害,保障和发展工农业生产,改善城乡人民政府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
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是为了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巩固和扩大工程效益,促进节约用水、计划用水、科学用水,充分利用水资源,创造更多的财富。
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以水养水”原则,凡已发挥兴利效益的水利工程,均应由水利管理单位向受益单位(户)收水费。
受益单位包括农村社队、工矿企业、水电站、水力加工站、国营或集体经营的农、林、渔、牧场和城镇、机关、学校、部队以及水利管理单位自办的综合经营项目等一切用水单位(户)。
各用水单位都应把水费纳入生产成本,列入当年财务开支计划,按规定向水利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条水利管理单位要同各受益单位(户)签订供水合同,落实计划,一年一订,明确双方经济责任。
各受益单位(户)要节约用水,要自觉交纳水费,并与水利管理单位共同保护好水资源和水利工程。
水利管理单位要搞好经营管理,按计划保证供水。
二、水费标准第四条水费标准系根据水利工程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与“自给自足,适当积累”的原则,以水利工程供水成本为基础加以制定。
由于各类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构成、用水对象、受益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各不相同,故规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一般应当是: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的水价高于农业用水水价;消耗水水价高于循环水水价;保证率高的水价高于保证率低的水价;严重缺水地区的水价高于丰水地区的水价;收益大的用水水价高于收益小的用水水价;国家投资多的水利工程的供水水价高于国家投资少的工程供水水价;结合灌溉的水力发电,其用水给予优惠水价。
绵阳:节水优先 治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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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市节 水科 学技 术 进步 奖励 办法 》 绵 等规 范性 文件 . 节 水工 作做 使
到 了有 章可 循 这 些规 章制 度 的颁布 实施 ,有 力地 推动 了水 资源 开 发 利 用和节 水 工作 的开 展 ,为水 资源 的可 持续 利用 奠定 了坚 实 的政
策 基础 。
积极 开 展 创 建 节 水 型 企业 ( 位 )活 动 单
浪 费 ,为居 民计 划 用水 和实 行阶梯 水价 创 造条件 。
开 展 节 水 型城 市创 建 工作 取 得 成效
通 过长 期 的努 力工 作 绵 阳市创 建节 水型 城市 工作 取得 了显 著 成 效 ,逐步 建 立和 完善 了行 政 、法律 经 济和 科技 等 多种手 段相 结
合 的管 理体 系 .城 市节 水工 作在 国 民经济 持续 快速 健康 发展 的 同时 有 效地 控制 了用水 量的 增加 。2 0 年 . 07 城市 万元 地 方生产 总值 取水 量 年降 低率 达 65 .万元 工业 增加 值取 水量 年 降低率 达 99 工 .% .% 业 用水 重复 利 用率达 8 .% ,城 市污 水处 理率 达 8 .% ,工 业废 水 42 69 排 放达标 率 为 1 0 市财 政节 水专项 资金 投入 占市 财政 支 出的 1 0%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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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第四批 “ 全国节水型城市 ’ ’
绵 阳 :节水优先 治污为本
多 年来 .绵 阳市节 水工 作在 住房 和城 乡建设部 国家发 改委 和 四川 省 建设厅 、省 发 改委 .省经 委 的关心 和指 导 下 ,坚 持 “ 节水优 全 市 已有 2 3个 企 业 ( 位 )获得 四川省 批准命 名 的节水 型企 业 ( 单 单
准》 节水 型生 活小 区标 准》 ( 水型 企 业 ( 位 )标 准》 、《 、( 节 单 。利 用企 业本 身的技 术 力量 和节 水工 作的 技术 指导进 行 创建 活动 。 至 目前 , 截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b0f4a8e1a37f111f1855b9f.png)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67号令发布1999年2月3日,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 制定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及进行深度进化处理的水质。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中包括原水和二次供水。
本规定所称原水是指由水源地取来的原料水。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进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炭、反渗透、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或者以其他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有的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进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企业自检、行业检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行业检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网,由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水质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站和经过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国家站为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国家水质中心根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职能。
《四川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四川城市供水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da9cff813b3567ec112d8ab6.png)
《四川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保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于202x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三章供水企业和供水水质第四章供水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第五章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2x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x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x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x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保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供水企业,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供水规模、类别、价格。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供水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鼓励开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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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为 : I 80 PI 0 D的 C U 18 内存 、 0 I P 、2M 2 G硬盘 、 9 1 时 彩 显 ,监 控 软 件 平 台选 用 了人 机 智 能 接 口软 件 I—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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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凡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共生产用水管网系统禁止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建设配套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埋设地下公共供水管道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要通过农田,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有关村镇应子配合。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应事先征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开采。
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它各项用水的需要,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出资建设、改装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计费水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纳入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桥梁建设,应按城市规划要求预留供水管道通道。
第十七条 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国家规定的供水压力不能满足用户用水要求的,经供水企业同意后,可自建增压设施二次供水。如须供水企业再次加压供水,则另外增收加压费用。
第二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当保持供水设施清洁、完好,防止水质污染。
第二十六条 对城市供水生产用电,供电部门应予保证,确需临时停电的,必须事先通知供水企业。
第二十七条 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须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 小时通知用户。
第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方针,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经营范围的单位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科学确定供水水源秩序。城市用水要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
第七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城市供水水源的保护工作。在政府划定的地面和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污染水质的活动。在保护区边界设置的标志牌、桩等设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毁坏和挪动。
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用水均应装表计量,按量收费。消防用水应装表计量,逐步实行按量收费。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用消防栓系城市消防专用设施,除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为确保水质安全,定期在消防栓排水外,非因火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用消防栓上取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用户需变更户名的,应于变更户名的事由生效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到供水企业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企业按合同约定办法处理。
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合并、分离、兼并,供水合同的权力和义务由合并、分离、兼并后的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承担。
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终止,应由该终止单位的清算小组或投资者或主管单位负责到供水企业办理供用水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自来水生产管理制度和水质检测制度,保证其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自来水水质进行监督和检测。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和调度工作,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水或影响正常供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对危及交通、房屋和其它财产安全的紧急事故,可在抢修的同时报告城市供水、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发展计划、建设、水利、环保、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绵阳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城市供水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的生产经营活动。
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资质审查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核定。
第五章城市用水
第三十条 需要城市供水和超过计费水表额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提交有关用水资料。供水企业审核同意后,与之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用户需改变用水类别、暂停用水、新装、改装、迁移供水设施,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申请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者需要增加供水量而申请新装或者改装供水设施的用户,应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供水管道安装费。
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建设时,应将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改造纳入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步设计、同步投资、同步建设。
第八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督和监测。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及用户供水设施。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指供水企业所属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十五条 用水单位应建立、健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用户以及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违反本规定,按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其辖区内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环保、水利、卫生、公安、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六条 市、县级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计划、城建、水利、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的原则共同编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类别标准,分类计量收费。因用户的责任未分别装表计量的,供水企业按最高类别水价结算收费。
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每月定期对用户抄表,按计费水表计量收费。如抄表时发现计费水表因损坏或其他故障不能准确计数时,可按该用户前三个月用水量的平均数结算收费。
用户不得私自拆动、改移计费水表,不得施用技术和其他方法使计费水表停行、逆行、滞行。
计费水表强制检定周期按《计量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根深植物;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坑取土、堆压重物、掩埋阀井和水表;
第四十三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当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第四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质量合格的节约用水设备和器具,保证节约用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第六章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和用户供水设施的划定以计费水表为界,计费水表前属公共供水工程,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属人为事故损坏的,维修费用由事故责任人负担)。计费水表后属用户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计费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水不能间断的用户,应自置储水设备,以防意外。
建有饮用水池(箱)等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清洗、消毒、防腐。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市民有义务保护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如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或者漏水,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尽快修复。供水企业在巡查维护或者抢修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第七章节约用水